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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63

煤矿职业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煤矿作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管理规定:涵盖安全培训、设备检查、事故预防与应急措施等。

2. 工作职责划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工种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

3. 员工行为准则:包括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团队协作等方面的要求。

4. 职业健康与福利:涉及员工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

5. 培训与发展:规定员工的技能提升、职业发展路径和继续教育。

6. 绩效考核制度:设立绩效指标,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公正评价。

包括哪些方面

1. 安全规程: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2. 环保措施:实施环保政策,减少煤矿作业对环境的影响。

3. 人力资源管理:招聘、培训、晋升、解雇等人力资源流程的规范。

4. 质量控制:确保煤炭质量,满足客户要求。

5. 设备维护:定期保养设备,保证生产效率。

6. 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促进信息流通和问题解决。

重要性

煤矿职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保障安全: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2. 提升效率:明确职责分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生产效率。

3. 保障权益: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

4. 促进发展:为员工提供成长机会,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5. 保持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方案

1. 制度建设:制定全面、详尽的管理制度,确保覆盖所有工作环节。

2. 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和规则遵循。

3. 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保制度执行到位,严惩违规行为。

4. 反馈改进: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定期评估并更新制度,适应企业发展需求。

5. 建立奖惩机制:奖励遵规守纪、表现优秀的员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通过上述方案,煤矿职业管理制度将逐步完善,为煤矿企业的稳定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煤矿职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节职业卫生责任制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继有 副组长:惠守温、呼志强

成员:安监、调度、技术、通分、地测、机电、供应、财务、工会、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各部门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

①主要负责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

②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③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责任制度、管理办公会议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管理考核奖罚制度。

2、安监站:

①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负责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对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③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监测评价和资料的档案建立。

④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

⑤参与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罚和相关制度的实施。

3、人力资源科:

①负责组织煤矿作业场所接尘作业人员、有毒有害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

②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岗位调换。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的认定。

③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④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危害监测设备、防护设施、个人(劳动者)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⑤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

⑥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4、生产、技术、通风等科:

①负责井下粉尘浓度的测试、建立观测点、定期监测。

②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

③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

5、企管科:

①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涉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②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与健康投资计划,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做到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③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的投资计划、职业卫生与健康工作标准化检查标准的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6、供应科:

①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投入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

②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等计划的实施。根据每年度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7、财审部门:

①负责建立稳定的职业卫生投入资金渠道,对公司提出的职业卫生投入项目积极落实资金,确保职业卫生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做到职业卫生投入实行专款专用。

②负责制定职业卫生与健康的资金管理制度。

8、工会:

①负责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置醒目的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告知公告;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奖罚;依法组织员工代表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侵犯员工享有职业卫生保障的行为;对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对员工(劳动者)反映的职业卫生问题积极与行政领导沟通和协调,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力和企业的发展。

②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告知制度。

9、医院:

①负责职业危害事故、职业病统计资料和汇总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管理(包括职业病人的治疗管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②依据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资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等监测资料的结果,及时提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或改进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做好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前的准备工作;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④做好职业危害事故、职业病统计资料的汇总报告。依法向上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部门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危害事故。

⑤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医疗救援制度(预案)、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职业病病人住院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的关系,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要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努力降低、减少各种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确保安全生产和广大员工的职业健康。

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的职责要求,正确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相互协作,主动配合,落实专兼人员,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2篇 煤矿职业危害目标管理制度范本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职业危害标准》,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按照“安全发展”和“科学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本单位的煤矿职业危害工作。

2、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并认真抓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

3、制订煤矿职业危害工作发展规划,包括远期目标、近期目标。集团公司煤矿职业危害工作的目标是:

近期目标:逐年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其年下降幅度不低于5%,有毒有害场所煤矿职业危害达标率达到75%以上。到2022年,使职业病发病率降至最低限度,全集团公司职业病发病人数比2005年下降20%;职业病危害评价率达到100%,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率达到100%,有毒有害场所煤矿职业危害达标率达到80%。

远期目标:不再发生因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职业病,其有毒有害场所煤矿职业危害达标率达到95%以上。

4、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并对计划中的内容逐项加以实施,确保按计划组织兑现。

5、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工作的奖惩制度。

第3篇 煤矿职业危害管理评比奖罚制度

1、总则。为了加强赛尔公司职业危害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奖励。对在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考核办公会研究后兑现奖励。

对在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工作中敢于创新,成绩突出,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避免给职工身体健康、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00-10000元。

3、处罚。对在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给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检查不达标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对在上级煤矿职业危害检查考核中不达标的部门或个人,罚款500~10000元。

第4篇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各矿井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 10 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或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 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第5篇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针,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来源

1、公司计提的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费。每年在安全生产发展费用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煤矿一通三防系统、安全监测系统、安全仪器和仪表、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国家或上级部门有明文规定可以从煤矿安全费用中列支的职业卫生项目的投入。

2、企业成本(费用)。对用于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及设施、添置监测设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补贴、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保险、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培训、职业卫生奖励、推广应用相关技术、职业病治疗康复、控制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如不属于煤矿安全费用列支的范围,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二、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部全面负责职业危害经费的投入和运作,所有经费一律由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并对支出情况建立台帐进行统计。

三、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四、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每期检查使用情况。

五、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防治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各种设备应及时登记入账,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六、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第6篇 煤矿职业危害监护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监护制度,从劳动工资、生产组织、经费安排等方面保证煤矿职业危害监护工作的落实。

二、劳动工资部按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煤矿职业危害检查,劳动者接受煤矿职业危害检查的时间视同正常出勤。

三、劳动工资部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煤矿职业危害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煤矿职业危害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四、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劳动工资部按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煤矿职业危害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煤矿职业危害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煤矿职业危害检查的劳动者,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若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人员。

七、劳动工资部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劳动工资部为劳动者建立煤矿职业危害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煤矿职业危害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煤矿职业危害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煤矿职业危害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第7篇 某某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二、职责

1、通防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规程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本矿供应科(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各使用单位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工区职工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使用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还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职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8篇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察局

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

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各 公司 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 公司 、 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限值判定标准及仪器仪表配备等具体规定,指定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生产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明确管理职责,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规程、措施管理,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中载明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个体劳动防护等相关内容,并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急性职业损伤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等材料,应附有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矿要严格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矿粉尘、高温、噪声及化学毒物危害防治,为煤矿工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矿必须加强矿井粉尘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冲尘和净化风流制度,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采掘机械内外喷雾、煤层注水、转载点喷雾除尘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全面开展综合防尘标准化矿井建设,积极推进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创建活动,大幅度降低煤矿粉尘危害,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第六章 劳动防护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应按照不低于《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格管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监处门和业务管理处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验或抽查,确保有效。应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已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关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四条 应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按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五条 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同时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按规定妥善保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

第五十一条 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各 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检查表,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内容,深入开展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配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人员,加大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严重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见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通用标准(附件)。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评级实行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得分在95 分及以上。

二级:得分在90 分及以上。

三级:得分在80 分及以上。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的检查得分,按所抽查单位的平均得分计算,抽查单位现场检查地点不得低于5 处。

第五十六条 职业安全健康考核评级必备条件为:

(一)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和内处一级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

(二)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程度严重超标现象。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集团公司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每季度对 公司 、煤业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 公司 司),给予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煤业公司单位,给予 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各 公司 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奖罚标准。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 公司的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团公司对 公司所属单位的奖罚,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兑现。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适时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安全健康示范优胜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 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 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灵新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1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

2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

4 灵新煤矿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

回风侧5~10m处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5灵新煤矿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6 灵新煤矿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

6.1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

6.2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 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了控制、预防和消灭我矿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2.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2 职业禁忌症:是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3 职责

3.1 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2 安全管理科负责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措施。

3.3 人力资源科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并负责职业病患者统计、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3.4 教育培训科负责全矿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

3.5 各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设备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放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6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4.1 人力资源科、工会、安全管理科、教育培训科、各基层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

4.2 人力资源科认真组织,各单位积极协助,每位员工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4.3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病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于禁忌相关的工作。

4.4 通风区定期对矿井粉尘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安全管理科。

5 职业病管理

5.1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科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由集团公司指定医院组织诊断鉴定。

5.2 安全管理科接到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鉴定结论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第12篇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

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 矿属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2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3.5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6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7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

5 “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

6 根据本矿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

7 “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录入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及时分析;

8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9 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

10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上来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要进行认真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1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12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和通风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3 使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严禁任何人员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4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矿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13篇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在岗期间体检:

4.2.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4.2.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公司安全处。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4.2.3在应急情况下,向公司安全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4.2.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4.2.5对需要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3 应急性体检

4.3.1 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检修、抢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4.3.2 在应急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性体检。

4.3.3 对应急性体检结果即刻报告被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下开展检修、抢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要建立健全厂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3.3职业健康休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第14篇 新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某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职工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和权限

1、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负责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职工实施职业健康培训,督导本单位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维修。

3、生产班队负责职工介绍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二、工作内容

1、培训时间: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2、培训内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3、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和外出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职工入矿¬—培训中心安排课程向职工讲授职业危害因素、煤矿涉及的职业病及其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在培训结业考试中列入职业卫生试题,考试合格后分配单位。新招职工分配到工区后,工区结合岗前安全教育,介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处理方案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每年全员培训,工区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在全员培训试卷中增加职业病防治试题对职工进行考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在宣传栏张贴公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每年联系邹城市疾控中心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查体结果告知职工。在副井口设置职业病防治排版,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和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及职业危害应急预案。

c、转换岗位—工区内部调岗由新岗位队长向其讲解新岗位工作环境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工区之间的转岗,由培训中心安排转岗学习中列入职业健康学习,学时不少于2小时,在转岗试卷中纳入职业健康试题,考试合格方可转入新单位。新单位技术主管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各单位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下发职业病培训资料,单位技术主管利用班前会或集中时间对职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不合格者下岗学习。

2)外出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出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为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三、记录

培训中心负责将岗前、岗中有关职业危害培训纳入个人培训档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严重岗位的考试试卷纳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将每次各项职业危害培训的记录纳入职业健康培训档案保存。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每年按照要求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煤矿职业管理制度(15篇)

煤矿职业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煤矿作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管理规定:涵盖安全培训、设备检查、事故预防与应急措施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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