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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管理制度体系文件(15篇)

发布时间:2023-01-04 16:54:02 查看人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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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管理制度体系文件

第1篇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措施

1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企业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气瓶安全质量全面负责,不仅要对工业气体生产、储存安全负责,还要对气瓶充装的工业气体安全质量、数量负责和对气瓶用户使用安全负责。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必须依法申请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并且办理相关的合法的手续, 之后才能够进行气体充装等工作。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的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能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工业气体气瓶充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对工业气体从业人员和气瓶检查、充装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明确规定其岗位安全职责和义务。同时,要根据工业气体生产和充装工艺特点,强化生产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从生产现场抓好安全管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保障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的各项技术条件,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要加大安全投入,对作业场所和工业气体生产充装设施、设备、器材及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都必须满足生产安全条件。特别要强化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管理,做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阀门、压力表等)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等。要加强对作业场所(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安全监测,对工业气体安全检测及报警装置应与气体置换装置、强制通风设施、气体切断装置或紧急停车装置等联锁控制,并确保处于同步使用完好状况。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制订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付诸实施执行。各地规定充装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但有的充装单位为应付取证需要采取出具虚假购瓶发票或伪造电子注册登记记录资料,交给评审机构和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像这种上下串通的违规充装现象必须严厉制止,因为这对做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根本无济于事,也与实行气瓶产权转移集中的初衷相悖;二要加强充装前检查,对存在各种原因不能充装的气瓶,应作分门别类妥善处理。特别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报废(到目前为止,溶解乙炔气瓶尚未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建议其使用年限参照焊接钢瓶,以20年为宜,期待国家标准尽快予以明确规定),对超过定期检验年限和有各种明显缺陷(包括对瓶内介质或填料有怀疑)的气瓶应及时送检;三要加强气瓶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完善气瓶充装安全设施和气瓶残余物回收处理装置。如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抽真空装置、气体汇流排回收乙炔余气装置和丙酮回收处理装置等。对工业气体气瓶,特别是具有氧化特性的气瓶(如氧气瓶、氯气瓶等),充装单位除要加强瓶内残余介质安全检测分析外,更要对所有气瓶直接用户(非指气瓶经销单位)作认真调查研究,建立固定充装用户使用台帐档案,从源头控制易燃物或还原物进入气瓶内。要帮助指导气瓶用户,对用于同一装置内存在易燃物或还原物(包括润滑油脂类在内的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气瓶或可能造成回流的气瓶使用场合,必须做好回流防止装置(如止回阀、单向阀、缓冲罐等)的配置投用工作,避免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质侵入氧化性气瓶。对零星的或临时使用的工业气体气瓶用户,在购买工业气体时应了解其用处,并须向其发送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指导其正确使用工业气体气瓶,共同做好工业气体气瓶的安全管理。

2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气瓶充装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气瓶充装使用实际现状,对气瓶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质量技术服务意识,确保气瓶充装使用安全。一要对气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贯执行情况进行安全监察。要重点监察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气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二要对气瓶使用登记注册和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进行安全监察。要全面掌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气瓶安全状况(如气瓶在用数量、报废数量、气瓶事故分析等)。重点掌握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合法充装资质取得状况及依法充装气瓶现状。要大力扶持有资质单位开展正常充装活动,指导气瓶充装单位开展气瓶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障气瓶充装单位合法权益;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气瓶充装窝点,消除违法充装气瓶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对未经电子注册申报登记的气瓶(即无产权主体或产权不明的气瓶),一律给予查扣,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使气瓶充装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轨道;三要对气瓶定期检验进行安全监察。首先要通过对有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基本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实际运作状况。依此为据,再有针对性地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送检状况进行重点安全监察,力争使气瓶安全质量总体处于较佳状态,实现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控制目标。此外,必须对未按规定期限送检气瓶或送检率较低的气瓶充装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要采取政策导向,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各类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有效防范报废气瓶改头换面回流入市。建议各地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应以气瓶分类设点,并应有气瓶安全监察人员驻点监察,确保实施强制销毁制度。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气瓶销毁规范标准方法,要鼓励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研究。另外,对重点区域报废气瓶流转入市现状,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针对工业气体行业现状特点和工业气体危险特性,依法对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业气体生产安全。工业气体均属危险化学品分类中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根据其介质危险特性,又被分为3小类:即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等。因此,对工业气体生产,必须依法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制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定点审批。目前,要重点加强对未经定点审批,擅自生产充装工业气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治查处。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严格审批新建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或增设工业气体项目。据了解,各地正在拟订有关工业气体企业定点审批规划布局方案和从严控制工业气体企业(项目)审批办法,期望能对各地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起到有益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主要有:乙炔、氢、环氧乙烷、石油气、天然气、氯、氨等十余种。根据生产(储存)场所危险介质的数量大小,通过辨识确认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场所,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法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单位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公众和报送备案。安监部门应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力度,使重大危险源处于有效安全监管之下;要加大政府安全投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社会区域或生产现场安全检测监管;要建设切实可行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社会响应体系,制订工业气体生产区域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预案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业气体事故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要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监管态势,保质保量地做好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对尚未提出申请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按规定一律关闭。对已提出申请,但尚处于整改阶段的单位,要采取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的强硬措施,防止边整改边违规而出现恶性事故。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特别对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更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要重点监查工业气体生产储存条件动态变化状况,对生产或储存场所周围社区或生态环境予以密切关注,确保安全距离。

第2篇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气瓶的使用、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

二、我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液氨瓶、液氯瓶、氢气瓶、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三、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3、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4、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5、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五、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氧气瓶、氯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4、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7、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六、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

3、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4、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5、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七、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生产使用的气瓶应分别贮放在室外的专用小房内。

八、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3篇 公司气瓶管理规定标准

公司气瓶管理规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气瓶的储运、灌充和使用及对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内各类气瓶的储运、灌充和使用及对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归口管理,负责对有关部门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各使用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部门负责气瓶的储运、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2.3铸钢产业生产经营部门负责氧气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4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有关氧气、乙炔等气瓶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管理内容和方法

3.1对灌充、储运、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

3.1.1灌充、储运、使用气瓶的部门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气瓶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气瓶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气瓶的灌充、储运、使用的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3.1.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气瓶的灌充、储运、使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3.1.3各气瓶灌充、储运、使用部门应按q/szg56.12标准规定制定有关气瓶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准备和响应的措施。

3.2气瓶的购置

3.2.1各部门购置气瓶时,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制造厂索取产品合格证。

3.2.2各部门购置的气瓶应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瓶帽、防震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

3.2.3各部门在购买气体需向外单位租赁气瓶时,应与供方签定安全协议,确定对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责任。在气瓶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检查气瓶是否完好。瓶帽、防震圈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定期检验。

3.3气瓶的灌充

3.3.1气瓶灌充部门应按相关法规建立气瓶灌充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气瓶灌充的安全技术管理,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气瓶灌充生产许可证,定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3.2气瓶灌充部门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气瓶灌充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3.3气瓶灌充部门属于公司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对因工作需要进入操作区的人员应予以登记,并向其说明重要危险源及相关的控制措施。

3.4气瓶的运输和装卸

3.4.1在道路上运输气瓶的车辆、工具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4.2运输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4.3用起重机械吊装、吊运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3.4.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能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3.4.5采用车辆运输气瓶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4.6夏季运输气瓶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气瓶被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气瓶。

3.4.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应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3.4.8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口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辆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4.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3.4.10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3.4.11气瓶运输部门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与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突发事故。

3.4.12气瓶使用部门在外包气瓶的充装、运输过程时,应将有关气瓶的控制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并对供方实施气瓶控制的情况进行监视。

3.5气瓶的储存

3.5.1气瓶应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5.2气瓶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5.3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避开放射线源。

3.5.4储存的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5.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3.6气瓶的使用

3.6.1各部门使用的气瓶应是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生产企业制造的合格产品,并经过定期检验,不得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3.6.2气瓶使用部门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6.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3.6.4使用气瓶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气瓶。

3.6.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的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3.6.6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3.6.7夏季应防止气瓶曝晒。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3.6.8气瓶不允许加热。冬季气瓶温度过低时,只能存放在室内,缓慢升温,温度不可以超过40°c。

3.6.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3.6.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有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3.6.11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瓶内残液。

3.6.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3.6.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7对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控制要求

3.7.1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由所属使用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3.7.2使用部门应制定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及内设的供气装置的使用、维护,以及与供气部门的联系工作。

3.7.3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放散管应引出房顶1米以上。

3.7.4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内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3.7.5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外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备有足量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并保持完好有效。

3.7.6氧气、乙炔(丙烯、丙烷)供气装置上的阀门应灵敏、可靠;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校验;各部连接处及输气橡胶管应牢固无泄漏。

3.7.7氧气供气装置及使用工具严禁有油脂,沾染了油脂应擦干净后再使用。

3.7.8乙炔供气系统的设备、管路、阀门等,不允许使用含铜超过70%的铜合金,乙炔表也不能用普通压力表代替。

3.7.9在乙炔(丙烯、丙烷)房内操作和维修时严禁产生火花,必须动火时应按q/szg59.16标准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办理动火证。

3.8监督检查和考核

3.8.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气瓶和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使用部门对气瓶和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8.2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气瓶和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8.3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发生事故、事件、不符合时,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形成文件和记录

4.1安全检查表

4.2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记录

第4篇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措施

瓶装供应站(简称供应站或供应点)是在城镇中设于居民区专门供应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站点。供应站的作用是接收由灌瓶厂(站)用汽车送来的气瓶,再将气瓶供应居民用户使用。

供应站的规模与设置差别很大,一般大、中城市在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置专门的供应站,中、小城市的供应站多数与灌瓶厂(站)结合。

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一般由瓶库、营业室、办公室、灶具维修间及仓库等组成。

这里介绍的内容为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

一、瓶装供应站的规模及设施

1. 规模

供应站的规模与居民居住现状有关。对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供应站,其供应范围以半径为0.5~1km为宜。我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其规模以5000~7000户为宜,一般不超过10000户,这种规模及供应范围方便居民换气,也便于管理。

2. 供应站的瓶库与储瓶量

供应站的瓶库由重瓶和空瓶组成。重瓶的储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3~1.5倍,总存重瓶容积不超过1000m。空瓶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

瓶库内重瓶与空瓶要分区码放。15kg以下的重瓶可双层码放。

(1) 重瓶库面积

式中a1——重瓶库面积,m2;

k——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k=1.3~1.5;

k——日销售高峰系数,一般k=1.3~1.5;

n1——日平均销售量,瓶;

n2——每平方米面积存放钢瓶数,对10kg或15kg钢瓶取9(瓶/m2)。

(2) 空瓶库面积

式中a2——空瓶库面积,m2。

3. 气瓶周转率

供应站的气瓶周转率应与城市灌瓶厂(站)共同考虑。气瓶周转率与居民用气情况、运输条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对大型城市一般为10%~20%,其中供应站考虑多少比例,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例如,北京市的气瓶周转率为16%左右,供应站占6%。

天津市灌瓶厂(站)与供应站各占一半。

南京市气瓶周转率为18%,供应站占10%。

随着天然气应用的快速发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将不断缩小,应根据气源结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4. 其他设施

① 一个供应站除了作为主要建筑物的瓶库以外,与其必须配套的营业室、办公室,经验上取建筑面积为10~15m2,灶具维修间取12~16m2,仓库面积在供应用户为5000~7000户时取12m2。

② 人员设置:对5000~7000户的供应站,在北京、天津、南京等地,一般设9人左右。其中供气站站长1人,营业员1人,灶具维修2人,管理员1人,瓶库工人4人。

二、瓶装供应站的选址及平面布置

1. 选址

① 供应站的地址应设置在用户供应区域的中心。供应半径不超过1km,应便于届民换气。

② 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

③ 有便于消防用的消火栓。

④ 供应站周围应有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

⑤ 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23。

表4-23 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

序号

项目

总存瓶容积/m3

≤10

>10

1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0

2

民用建筑

10

15

3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4

主要道路

10

10

5

次要道路

5

5

2. 平面布置

供应站的总平面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如下所述。

① 瓶库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采用非开敞式、半开敞式和全敞开式建筑。瓶库主要一侧应有运瓶汽车的回车场地,瓶库的平台高度应与运瓶汽车的车厢底高度相适应。

② 营业室和灶具维修间应布置在方便用户出入处。

③ 办公室、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应与瓶库有1om的防火间距。

三、瓶装供应站的防火安全要求

1. 供应站建筑物防火要求

供应站的瓶库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二级。

当瓶库为非开敞式建筑物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2. 供应站瓶库用电负荷

从防火安全出发,瓶库用电负荷为三级。

3. 供应站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及范围

①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气体可能出现的场所为1级区。供应站的瓶库属1级区。其范围为非开敞式、半开敞式和开敞式瓶库的建筑物的内部空间。

②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气体不可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为2级区。供应站半开敞式和开敞式瓶库的敞开面向外水平距离7.5m,垂直高度3m以下的空间为2级区场所。

瓶库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和窗外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3m以内的空间为2级区场所。当门、窗外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2级区的水平距离要延伸至7.5m。

4. 供应站应设置便携式检漏报警告器,用以巡视检测。

5. 供应站应有直通外线电话。

6. 供应站内及瓶库内应设有干粉灭火器。

四、瓶装供应站的管理

供应站的管理,要体现安全管理的要求。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供应站业务管理,站内环境及装卸车、钢瓶安全管理、灶具维修、事故应急措施等。

1. 供应站业务管理

① 供应站站长应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供应站各岗位职责及供应站职工手册。

② 供应站的业务应按业务流程作业,主要有如下几项。

a. 供应站送气流程,如图4-2所示。

b. 供应站销售流程,如图4-3所示。

c. 业务交接班流程。收款员根据当班的全部业务,做出交接班记录及日报表,并以现金、售气小票。重瓶和空瓶库存数向下班交接,同时上报公司调度。重瓶员、空瓶员清点的瓶数与收款员核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并向下班交接。

2. 站内环境及装卸车

(1) 站内环境要求

① 站内空、重瓶不得随意码放。

② 站内严禁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③ 站内消防器材应按规定放置,并应使用方便。

④ 站内场院严禁吸烟或燃烧杂物,设禁烟标志。

⑤ 经常保持运瓶汽车的通道畅通无阻。

⑥ 站内各处要经常保持整齐清洁。

(2) 装卸车

① 应制订装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② 装卸车人员要穿戴防静电的防护用品。

③ 卸车过程中发生重瓶大量漏气,应及时处理,并报公司技术安全部门。

④ 装卸钢瓶时,要轻拿轻放,不得摔、磕、碰、撞。

3. 钢瓶安全管理

① 供应站在销售重瓶的过程中,应严格检查出售的重瓶,存在下列问题的重瓶不能出售。

a. 漏气瓶。

b. 超重1kg以上的重瓶。

c. 无底座或护罩的重瓶。

d. 其他有明显缺陷,影响用户安全使用的重瓶。

② 对每一个供应站均应规定供应不漏气瓶的合格率,应为100%。

③ 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判定不合格钢瓶的标准。

4. 灶具维修

① 维修灶具应在灶具维修间进行,严禁在院内修理。

② 灶具维修间内不得存放漏气瓶或两个以上的重瓶。

③ 制订装修灶具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维修灶具。

④ 对用户报修的灶具,修理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h。

5. 事故应急措施

① 供应站均应制定事故应急方案,以便及时处理事故。

② 事故应急方案的内容包括:

a. 报警程序;

b. 组织指挥系统;

c. 各岗位人员在应急事故中的任务;

d. 抢修与救护;

e. 清理与保护现场。

第5篇 气瓶充装配电室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定。

2、凡高压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必须穿戴绝缘用品。

3、低压闸刀不能带负荷合闸和拉闸,在操作前,必须与用电部门联系。

4、电器设备检修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警告牌,并设专人看管,严禁带电修理。

5、电器设备如果跳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闸,未查明原因和修复前,不得强行合闸。

6、电器设备的所有连接接头要紧固,并应经常进行检查。

7、临时照明,动力线必须架空,不准与其它工具设备等互相碰撞、摩擦,用完后必须立即拆除。

8、室外夜间作业,照明灯不准安装在带气作业的正上方。电线绝缘要良好,接头要牢固,灯口与灯泡接触要牢固。避免发生火花。

9、各种机械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接地、接零的保护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但在一个供电系统,不得同时接地和接零。

10、电器设备漏电失火时,应先切断电源,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严禁用水或其它液体灭火机泼浇,以免发生危险。

11、电器设备的接地,应按规定进行,不得借用避雷器地线,水管等做接地线,电器部分不得有漏电现象。

第6篇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二)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二)

气瓶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主要是指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从安全角度看,气瓶与其他压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气瓶内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压力受温度的影响大,因此,设计要求以60℃时的瓶内压力作为设计压力;二是,由于气瓶直径小,无法进行内部检查,因此,对耐压试验要求高,即要求的试验压力比一般压力容器的要高,试验压力要求为设计压力的1.5倍。

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运输和贮存均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标准。气瓶使用前必须检查是否有检验标志,是否超过检验周期。气瓶检验周期的规定是:对于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对于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对于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的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气瓶外观漆色是否良好,色标与盛装的气体是否相符,外壁有否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情况。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气瓶上应有符合规定的色标,如制造钢印、检验钢印、气体名称、色环和整体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种类的;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超过检验期限的;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严禁充装气体。气瓶在使用、充气、运输及储存过程中,应严格管理预防因使用不当而引发事故。

气瓶虽然结构简单,但是瓶内承受压力高,应力状况复杂,瓶内介质种类多且性质各异;再加上气瓶流动范围广,使用条件恶劣等危险因素较多,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应加强对气瓶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

(1)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包括: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与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2)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3)必须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5)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

(6)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底脚圈及防振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7)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有关规定,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8)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许有通往室外的沟道等。

(9)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10)空、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记并保持间距1.5m以上。且防倾倒措施可靠。

(11)盛装毒性气体或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护具或消防器材。

(12)作业现场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五瓶;若超过五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第7篇 人民医院氧气和氧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氧气和氧气瓶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

医院氧气供抢救患者之用。氧气瓶集中存放在氧气间或分布在门诊部、病区。氧气是助燃危险品,氧气间是要害部门,为了切实加强医院氧气安全使用管理,特制订此制度。

1、氧气存放的地方,严禁烟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内或混放。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备有灭火器材。

2、氧气瓶的管理、搬运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上岗合格证。运输氧气的车辆须持有危险品运输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氧气瓶搬运谨防撞击,使用人员须注重安全,不准吸烟。氧气瓶阀门和管道开关须勤查、关闭好,不允许有漏气现象。非工作人员不准动用。

3、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氧气进行试压检验和报废更新,标志明显,台账齐全,并做好每年的年检工作。

4、氧气瓶、氧气管道设施必须有专人维修和管理,如有破损、失灵和漏气等情况应及时检修。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并做巡查记录。如有不安全因素,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正常的医疗供氧。

5、氧气管道和集中供氧及设备维修、运输等由总务科负责,吸氧部位的检查、维修由器械部负责。各病区领用的氧气瓶应各负其责,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阀门,严禁吸烟和明火,确保使用安全。

6、非医疗部门使用氧气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务部核查确需使用报送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执行医院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8篇 气瓶储存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严禁储存充装压力超过气瓶设计压力的气瓶。

2.气瓶与其他危险化学物品不得任意混放。(间隔距离不小于10米)

高压气瓶分类储存规定

气体性质

可燃气体

助燃气体

不燃气体

气体名称

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液化石油气、丙烷、一氧化碳、液态烃蒸气、甲醚、氯甲烷等

氧、压缩空气、氯气

氮、二氧化碳、氖、氩

不准共同储存的物品种类

除惰性不燃气体(如氮、二氧化碳、氖、氩)外,不准和其他种类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储存

除惰性不燃气体和有毒物品(如氯化钾、碳酰二氯(光气)、五氧化二砷、氰化钾)外,不准和其他种类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储存

除气体、有毒物品和氧化剂(如氯酸钾、钠、硝酸钾、钠、过氧化钠)外,不准和其他种类的物品共同储存

3.有毒气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如氢与氧、氢与氯,氯与氨等气瓶)。

4.易于发生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平时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储。气瓶使用后应留有剩压,以防第二次充装时因无压而渗入杂质,引起事故。

5.气瓶入库一律不准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滚拉,更不准将瓶阀对着人身。

6.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否则不得在地面滚动;乙炔气瓶绝不准在地面滚动。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渍应立即抹干净,否则不得入库。

7.气瓶仓库应阴凉,通风良好,库内不得有热源,明火。满装气瓶不得受日光曝晒,也不宜受风吹雨淋,库温超过35℃时,应有降温措施(如冷水喷淋),早、晚开库门、窗通风降温。

8.气瓶仓库地坪宜为不发火地面,应平整。

9.气瓶应平卧放置,顺向一个方向,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堆放不应超过五层,并有防止滚动的措施。有固定框架的气瓶可立放,但不应倒置钢瓶。

10.退库的空瓶不得全部放空,应留有余压;余压应为2公斤力/厘米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公斤力/厘米2。故退库空瓶应逐一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11.气瓶应按规定漆色、标明字样和色环、附件齐全(瓶阀、瓶帽、胶护圈)、不超过检验期限(检验合格证),否则不予接收入库。

12.发现有漏气部位,应将瓶移出库外,即时堵漏处理。

13.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严禁使用明火或非防爆灯。

14.搬运气瓶时,操作人员的工作服、手套、装卸工具上不应有油污。

15.灭火时应站在上风处,可用水冷却钢瓶,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16.气瓶应建档,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7.氧气、乙炔瓶的使用必须由合格的焊工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9篇 乙炔瓶氧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按规定要求,定期检验气瓶,充气前检查钢瓶的气样,防止误充气体,充气速度不能过快,防止剧烈震动撞击,避免日光曝晒,远离高温、明火及其它热源,应距可燃易燃物及明火10米以上,与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品,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漏气现象,瓶阀或减压器不沾有油污,氧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应留余压(1-2公斤/厘米2),使用乙炔瓶必须合格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瓶温不准超过30°-40°,严禁瓶体倒置、卧放。存放乙炔瓶的室内应注意通风换气,所用的仪表定期检验,以防失效。

压力容器的用途广泛,结构形式复杂,尤其是压力容器的介质,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因此,它发生爆炸造成的危害就更大,所以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气瓶的定期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五年检查一次,超过20年,每二年检验一次,压力容器在投用前,必须持出厂文件,压力容器登记表或检验报告,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使用许可证,本单位建立气瓶档案。

第10篇 某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

1、气瓶充装站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书;

2、充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作业证书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3、充装站应设置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收发员、气瓶检查员、气瓶充装操作员、气瓶维护、气瓶装卸、押运等人员;

4、主要从事气瓶充装、气瓶收发、气瓶运输、气瓶储存、气瓶档案、气瓶使用等管理,并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培训和指导,提供安全服务;

5、建立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不得使用充装安全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站的气瓶;

6、气瓶充装站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其它人员无权干涉其充装工作;

7、人员、气瓶、车辆进出充装站,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保障人员、车辆不得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站,防止非本站人员、车辆未经许可进度充装站;

8、充装场地、贮槽区域严禁烟火、油脂及堆放易燃物品,在设备维修过程中,确需明火作业的,应报消防、安全部门采取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9、负责本站范围内的设备保养、安全设施、充装场地的管理;

10、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规程。

第11篇 气瓶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气瓶的使用、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

二、我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液氨瓶、液氯瓶、氢气瓶、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三、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3、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4、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5、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五、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氧气瓶、氯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4、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7、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六、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

3、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4、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5、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七、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

向一方。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生产使用的气瓶应分别贮放在室外的专用小房内。

八、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12篇 氧气瓶乙炔瓶管理制度

一、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二、气瓶应有明显的色标和防震圈,不靠近热源,不在日光下爆晒,用后应放专用仓库内。

三、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皮管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四、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小于5米,距明火大于10米。

五、氧气瓶、氧化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六、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

七、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八、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第13篇 气瓶的建档标识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备计算机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进行建档登记,气瓶建档登记包括建立电子档案和建立文本档案两部分。

一、气瓶电子档案

气瓶的电子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气瓶的登记信息,包括:气瓶在充装单位的编号、气瓶名称或型号(应填写lpg50、lpg15、lpg10、lpg5、lpg2、lpg0.5等)、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2、气瓶的制造信息,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制造编号、气瓶制造年月。

3、气瓶的检验信息,包括: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上次检验的检验单位名称、气瓶下次检验日期、气瓶历史检验记录。

4、气瓶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包括: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单位:mpa)、水压试验压力(单位:mpa)、重量(单位:kg)、容积(单位:l)、瓶体设计壁厚(单位:mm)。

二、气瓶文本档案

气瓶的文本档案除包括气瓶电子档案的全部内容外,还须有气瓶的检验合格证、自有气瓶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托管气瓶的托管见证资料等。

第14篇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贮存、使用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现场所有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制气瓶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267-88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9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国发[2000]250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术语与定义(无)

5 职责

5.1项目部负责气瓶的综合管理工作。

5.2气瓶贮存保管单位负责气瓶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并做记录。

5.3气瓶使用单位负责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

5.4项目部、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6 具体内容

6.1项目部依据工程需要建立大小合适的贮存气瓶的仓库,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2项目部供应部门依据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有关气瓶使用安全技术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项目气瓶使用种类及数量,编制气体采购和气瓶的储存、发放、回气瓶收的管理规定,报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执行,并作好记录。规定中应包含:

a) 气体供应厂家的资质审查;

b) 气瓶搬运安全注意事项;

c) 气瓶入库检验内容、储存量、储存时间、储存安全注意事项;

d) 气瓶唯一性标识及发放追踪记录;

e) 其它安全技术要求。

6.3项目部供应部门应制订仓库管理员培训需求计划,报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培训。仓库管理员应持证上岗。

6.4气瓶使用部门应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相关规定。

6.5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施工现场气瓶使用管理情况,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本单位气瓶日常管理使用情况。

7 相关文件(无)

8 相关记录

“气瓶入库检验记录”

“气瓶发放回收记录”

第15篇 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存储:

1、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相关人员要了解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

2、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可燃、助燃气体气源;距离明火10米以外。

3、瓶库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并备有灭火器。

4、空瓶、实瓶应分开存放,乙炔瓶与氧气瓶不能同储一室。

5、储气的气瓶应戴好瓶帽,实瓶一般应立放贮存。卧放时,应防止滚动,瓶阀应朝向一致。垛放不得超过5层,妥善固定。气瓶排放应整齐,固定牢靠。

6、实瓶的贮存数量在满足当天使用量和周转量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贮存量。

气瓶安全使用:

一、通用规则

1、气瓶禁止敲击、碰撞、滚动,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叉车搬运。

2、夏季防止曝晒;严禁在瓶体上引弧。

3、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4、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永久性气体瓶剩余压力应大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有大于0.5~1%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5、气瓶立放不稳固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6、气瓶瓶阀及其附件禁止粘有油脂,特别是氧气瓶。

7、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确保瓶帽和防震圈的完好。

二、氧气瓶的安全使用

1、搬运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小车并固定牢固。不得将氧气瓶放在地上滚动。

2、氧气瓶一般应立直放置,且必须安放稳固,防止倾倒。

3、取瓶帽时,只能用手或扳手旋转,禁止用铁器敲击。

4、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以前,应拧开瓶阀,吹尽出气口内杂质,并轻轻的关闭阀门。装上减压器后,要缓慢开启阀门,防止减压器燃烧和爆炸。

5、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时,与阀口连接的螺母要拧紧,防止开气时脱落,人体要避开阀门喷出方向。

6、严禁氧气瓶阀、氧气减压器、焊(割)炬、氧气胶管等沾上易燃物质和油脂等,以免引起火灾和爆炸。

7、夏季在露天使用气瓶时,应有防晒措施,严禁阳光照射;冬季不要发在火炉和距离热源太近的地方,以防爆炸。

8、冬季要防止氧气瓶阀冻结。如有结冻现象,只能用不超过40℃热水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也不准用金属物敲击,以免瓶阀断裂。

9、氧气瓶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要留有0.1mpa以上压力,以便充氧时鉴别气体的性质和防止空气或者可燃气体倒流入氧气瓶内。

10、气瓶要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爆物质等。一般规定相距10米以上,与乙炔瓶相距5米以上。

11、氧气瓶阀着火时,应迅速关闭阀门,停止供气,使火焰自行熄灭。如果邻近建筑物或者可燃物失火,应尽快将氧气瓶移到安全地点,防止受到火场高热烘烤而引起爆炸。

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

使用乙炔瓶时除了遵守氧气瓶的安全使用外,还应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1、乙炔瓶不应受到剧烈震动和撞击,避免引起乙炔瓶爆炸。

2、乙炔瓶在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能躺卧,以免丙酮流出。

3、乙炔减压器与乙炔瓶阀的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情况下使用。

4、开启乙炔瓶阀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只需开启3/4圈。

5、乙炔瓶体表面温度不应超过30~40摄氏度,防止高温降低丙酮对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内乙炔压力急剧增高。

6、乙炔瓶内的乙炔不能完全用完,低压表读数最后必须留有0.05mpa以上压力,并将瓶阀关紧,防止漏气。

7、当乙炔瓶阀冻结时,不能用明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摄氏度以下的热水解冻。

8、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装置干式回火防止器,以防止回火传入瓶内。

气瓶管理制度体系文件(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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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为了加强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部门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二、储存和使用:1、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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