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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制度化小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78

科学管理制度化小学

科学管理制度化小学,旨在构建一套有序、高效且符合教育规律的管理体系,以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这一制度化建设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教学管理:确保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标准化与科学性。

2. 师资管理:涉及教师的选拔、培训、考核及激励机制。

3. 学生管理:关注学生的入学、日常行为规范、学业成绩跟踪与个性化辅导。

4. 资源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资源,包括硬件设施、图书资料、信息化平台等。

5. 家校合作:建立有效的家校沟通渠道,共同参与学生教育。

6. 校园文化: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科学管理制度化小学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制定详尽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

2. 设立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定期进行教学技能和教育理念的培训。

3. 建立公正、公开的学生评价系统,注重过程性评价和多元化评价方式。

4. 实施精细化的学生档案管理,记录学生的学习成长轨迹。

5. 提供完善的资源保障,如定期更新教材、图书馆藏书,以及维护教学设施。

6. 开展定期的家长会,建立家校联系册,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

7. 构建多元化的校园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感。

重要性

科学管理制度化小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高教育质量: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保证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教学质量。

2. 促进教师成长:科学的师资管理制度能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

3. 关注个体差异:通过个性化的学生管理,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促进其全面发展。

4. 增强家校互动:良好的家校合作关系有助于形成教育合力,共同助力学生健康成长。

5. 优化资源配置:有效管理教育资源,确保其发挥最大效益,提升学校整体运营效率。

方案

实现科学管理制度化小学的具体方案如下:

1. 建立教学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教学过程,定期评估教学质量。

2. 设立教师专业发展基金,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教育研讨会和培训。

3. 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追踪学生的学习进度,提供个性化学习建议。

4. 开设家长学校,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家庭教育讲座,提升家长的教育意识和能力。

5.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创新思维。

6. 定期进行资源盘点,根据教学需求调整资源分配,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通过这些具体措施,科学管理制度化小学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为师生提供一个高效、和谐、有温度的教育环境。

科学管理制度化小学范文

第1篇 师范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师专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所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5月)中规定的一级二级分类标准和办法,参照部分高校的有关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管理、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物质条件。本办法是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目的。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合理配置,保证资产的节约、有效使用。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别管理、合理调配、科学使用、提高效益”。做到分工明确、管用结合、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别管理。

第五条 分管校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同时负责对全校各院系、部门、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教务处执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

第七条 各资产使用院系、部门、处室设固定资产明细帐,并落实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经费

第八条 各院系、部门应根据设备配置标准文件,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实际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申请表报学校职能部门(教学设备归口教务处,非教学设备归口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并说明购置理由。其中贰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应附可行性报告,由教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对口、分别审核汇总后提出学校下年度购置计划,报分管校长和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 计划和经费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校采购办负责实施。

第十条 资产购置计划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进行新的调整和临时增添,确因教学或工作的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或临时增添设备的,须经分管校长和主管校长批准,由采购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批,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得到批准和调整实施的,必须在年底前重新上报采购办,以便列入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含课桌椅、图书、办公家具、宿舍家具、电教设备、电子储存设备等)。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教育部编制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对新建、购置的固定资产凭发票原值入帐;历史遗留、校外赠送、调拨的无价资产提出价值鉴定报告(包括内容、依据、价格确定的方法),经审计处审查确定;自制物品按料工费合计入帐。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新建、购置、验收

第十四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及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内的设备增添,应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一经批准的项目建成及设备增添后,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向使用院系、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纪监审和使用院系、部门一起根据项目决算书、设备增添的原始单据验收入帐。

第十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校级层面审定的购置计划分期执行。采购办组织相关院系、部门指定人员,搞好市场调查。坚守“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原则,重大采购项目必须经过价格分析和价格论证,应当采取竞价招标的方式进行。统一由主管机关政府采购的应遵照上级规定执行,保证资产的质量。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的院系、部门应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应在规定的验收日期内完成验收手续。

2.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要与审定过的购置计划要求和标准相符。

3.质量、性能必须有厂家的质量合格书。

4.零配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

5.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必须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校验。

6.进口设备必须经商检合格后,才能入库和使用。

7.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固定资产,有权拒收,并要求采购人员从速查明原因,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财务处须根据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才能给予支付或走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主管、使用、维护的院系、部门应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各院系、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如遇工作调动,必须建立移交清单,一般应按实物移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和签字,亦可按帐面移交。其他人员调离原院系、部门要把所使用、借用的固定资产交接清楚后,方可离职。院系、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负有监交的责任。

1.财务处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分类及时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登记,并按顺序编号。对技术性较高、质量较高的固定资产要建立专门档案。

2.固定资产的领发、退库和调整,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在每年年底会同财务人员及各院系、部门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帐,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4.资产使用的院系、部门和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现状,对固定资产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质期内的资产发生非人为的故障或者损坏,应由资产使用或保管的院系、部门负责与质保单位联系维修事项。

5.各院系、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资产负有全部责任,未经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任何资产。

6.固定资产对外出借,单价500元以内的必须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或教务处领导批准,500元以上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对于出借的固定资产,借方应填写学校统一制式的《物资外借审批单》,明确归还日期及出借期内资产保管责任,损坏、遗失应照价赔偿,资产保管的院系、部门应及时催还。

第十八条 对捐赠设备、课题经费及专项奖励经费购置设备的管理。

捐赠设备应按教育部教财司[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科研经费、课题经费及专项奖励经费购置的设备,凡是经费上通过学校财务的,

均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捐赠给单位的设备或集体争取的课题经费购置的设备,应作为院系、部门的共同财产,由院系、部门共同使用、统一管理。

2.对捐赠时指定给某人使用或是个人争取的课题经费其中又明确可以购置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用设备的;以及奖励给个人的经费,又明确可以购置设备的,可以给个人使用。但是,使用人有保管和保证设备完好的责任。其帐务应列入使用人所在的院系、部门。

3.使用人调离学校时,其所使用的设备,可以按五年折旧的办法,折价处理给个人。院系、部门则应及时办理设备的处置手续。折旧收入上缴财务处,作为设备费收入。超出五年的设备,一般可以不再收取折旧费(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报学校研究决定),由院系、部门说明情况并直接办理报废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报失、赔偿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各院系、部门申请的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分别提出同意报废、调拨利用、部门继续使用的意见,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益,避免设备资源的浪费。

1.设备报废由院系、部门填报设备报废清单,经鉴定小组鉴定确已无法使用和维修利用价值,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作报废处理。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或教务处)将设备分类卡随设备报废清单一并送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2.报废设备的实物,应同时交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检查其完整性。使用院系、部门如欲拆除其中可利用的零部件,须在设备报废清单中加以说明。报废设备处理残值交财务处,纳入年度设备购置经费。

3.对经过鉴定尚有利用价值的设备,不予作报废处理,或建议继续使用,或办理内部调拨手续。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统一安排进行,并由其及时调整院系、部门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条 设备遗失,由使用院系、部门填报设备报失清单,并随附设备遗失的详细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保卫部门意见、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等,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查证核实,送财务处、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将设备分类卡随报失清单一并送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被窃、遗失、损坏等,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价资产,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低价财产登记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完善电子化登记和管理系统。

第八章 产权登记、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取得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报告,并同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2篇 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师专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的一个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宿舍成为安全、整洁、优雅的生活、学习场所,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管理

(一)学生宿舍的调配由后勤管理处宿管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换和占用。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未经宿管中心同意擅自调换床位者,视其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且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三天内)离校。

(三)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本人负责。

第二条 安全管理

(一)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履行登记手续。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进行经商、租赁活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校人员,不得留宿异性。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生在正常作息时间以外进出宿舍应主动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学生证和有关证明,接受管理人员的查询。

(四)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带入学生宿舍。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注意防火,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生火煮饭,不准在宿舍焚烧纸物,点蜡烛或燃放鞭炮。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脑网线等,严禁保存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甚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房门钥匙,数额较大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外出时关好门窗,反锁好房门,严禁学生私配钥匙和借用钥匙;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个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责任自负。

第三条 卫生管理

(一)宿舍公共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打扫,住宿人员做好维护工作。寝室内务由住宿人员自行打扫,并接受宿舍管理员的检查。

(二)学生必须将寝室内垃圾倒入楼道内固定的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扫入楼道,并对室外责任区包干负责。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爱清洁,讲卫生,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乱倒脏水和饭菜。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写,乱贴,污染墙壁和门窗。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严禁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管理

(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维护宿舍作息时间,按时就寝和起床。

(二)禁止在宿舍内打闹,喧哗;禁止酗酒、猜拳、赌博;禁止自行车等进入宿舍内停放。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格控制音响,保持宿舍安静,晚自习时间和午休时间,不准学生开放录音机不准学生吹奏乐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禁止学生在宿舍楼道、门口乱扔放车辆和其他物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踢球或操动体育器械,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宿舍关门后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外出,晚归学生需登记说明情况,经管理员验证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 家具、水电管理

(一)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室内的家具、设备搬动,调换或拆作它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学生损坏门窗、丢失家具设备要照价赔偿;有意破坏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须爱护公物。如遇门锁失灵、水管破裂、水龙头失控、下水道堵塞等,应及时报修,由宿管中心联系处理。

(四)学生宿舍免费用水、用电额度由学校规定,超过部分由宿舍内学生自行支付。

第六条 学生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态度恶劣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宿舍管理中心解释,适用住宿于e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的学生。

第3篇 某某学院人文科学系学生管理规定

某学院人文科学系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是否符合保送条件、是否经过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备案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有关部门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能如期到校又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对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应当重修,重修课程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交纳重修费。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履行缓考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按学院规定缓考。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学院《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的专业,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院考核合格、或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4门以内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4门以上者,予以留级;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降级;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合格并批准,在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跳级。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根据学院有

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的上课时数计算;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规定申请转专业。两年制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三年制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五年制学生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可以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如音、体、美专业及降分录取的特殊行业务的专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招生时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毕业学年学生;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本院转出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院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院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2年,即:两年制不超过4年,三年制不超过5年,五年制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在6门以上者,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2年以上(含2年,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在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参加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院通过成立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_、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

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院《学生助学管理规定》以及用工单位、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_、_、_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校外租房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学生需要走读的,按学院《走读生管理规定》办理走读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据《学生先进集体及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办法》和《学生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将时间、地点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寄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以顺延申诉时限。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专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4篇 教育科学系团总支管理章程格式

总 则

一、组织性质 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总支),是一个以服务广大团员为宗旨的思想政治性团体,是由优秀的团员青年组成的先进集体。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以服务为目的,以管理促进服务,以管理完善服务,二者相辅相成。

二、服务对象 团总支的服务对象为教育科学系全体在籍团员,会员资格与会员在教育科学系的学籍相互依存。

三、领导机构 团总支直接统属于系学工办,团总支副书记(以下简称团副)受学工办委托代行管理职权,对学工办负责。

四、领导原则 团总支采用集体领导制度,由以团副为核心的部长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凡事关团总支整体发展的重大决策须经部长会议不少于2/3资格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五、组织原则 团总支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层级负责制。普通干部对部长负责,部长对团副负责。非经部长会议讨论通过,任何职能实体不得僭越职权,不得越级指挥。

团总支职能实体及职能介绍

团总支各部门职能简介:

1、办公室

1)负责团总支相关文件、计划的起草与存档;

2)负责公文的呈送、下达和通知发布;

3)负责各类评比结果的汇总和存档;

4)团总支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场布置、会议主持;

5)负责新闻事务的上报、发布,院报、新闻稿件的呈送;

6)负责相关活动的广播稿的征集修改和选送上报;

7)每月底整理各部门文件夹并记录存档,负责团总支文件档案的出入记录;

8)团总支的其他事务,包括财务管理等。

2、组织部(活动组织、人事管理、纪律监察)

1)负责团总支麾下各职能实体的日常考核与团总支的纪律监察;

2)负责团总支的人事管理,但须经团总支副书记和部长会议批准;

3)负责与校团委联系,做好团员的发展和团员组织关系的接收与转移,以及本系团员的日常管理;

4)负责团费的收缴;

5)负责督察并考评辖下各团支部的主题班会、优秀团活动;

6)负责在各类活动(包括政治学习、团校和党校培训班等)中的组织和纪律检查;

3、宣传部

1)负责团总支的对外宣传和公共信息的发布;

2)负责团总支日常海报和有关对外通知的书写、粘贴;

3)负责宣传橱窗、宣传黑板报的出版和对团支部黑板报的评比;

4)负责相关活动的宣传;

4、素质拓展兼文娱事务部

1)负责学院素质拓展计划和院团委素质拓展部范围内的相关务;

2)负责交谊舞培训班的相关事务;

3)负责以系为单位组织的文娱活动的策划、组织;

5、科技部

1)负责科技文化兴趣小组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2)负责挑战杯的宣传、发动、报名及督促协助工作。

3)负责校团委相关部门下发的科技创新等活动的组织。

6、青年志愿者工作部

1)负责学雷锋活动、无偿献血等志愿活动的前期宣传和现场组织与协调;

3)配合校团委青工部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

4)定期或不定期地面向全系甚至全校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

5)根据具体安排,会同系学生分会相关部门负责以学院或系部为单位的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6)配合院团委青工部其他工作及系部相关突击工作、紧急事务处理等。

7、实践部

1)主要通过对外界的联系沟通,为团总支顺利组织各种活动筹集资金和物品,加强团总支与社会经济实体间的合作;

2)建立学校和企业联系的渠道,建设和维持同优秀企业间长期合作关系,创建人文与本地社会的交流平台,向社会输出人文的优秀学子;

3)负责团总支生日庆典以及讲演会的相关活动;

4)同时兼顾团总支各项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工作,扩大团总支活动的社会性、树立团总支对外形象;

5)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院同学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

团总支干部管理规定(干部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系团总支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学生干部的模范意识、纪律意识、竞争意识;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教育科学系团总支干部管理条例如下:

一、考核组织

在系部和团副监督下,由组织部负责执行。统计结果在组织部部长核查后由组织部直接公布。

二、考核对象

教育科学系团总支全体成员,包括大一、大二各班团支委成员。团支委成员的考核成绩将计入团支部考核总成绩。

三、考核标准

考核开始时每名考核对象均有60分基础分,(各部门内部执行15分,组织部执行25分)在考核过程中根据表现加分或减分,每月末对当月考评情况进行小结。并根据统计结果对各部门和各干部进行排名,期末再将各月结果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作为干部评优和推优入党与团支委成员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计算公式:量化考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除的分数

四、考核细则

(一)奖励条例

1、一个月内没有任何出勤异常记录者(病假和特殊事假除外),加2分。

2、每月完成既定活动任务后,自主开展活动的部门,根据情况部长每次加2分,部长以下加1分。(自主开展活动包括:特色活动、组织内部交流活动、帮助其他部门开展活动、部门成员积极帮助其他部门完成工作等,由部门活动反馈表上交组织部。)

3、每月部门优秀干部加2分。

4、凡团工作相关书面材料(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活动材料等)被评为a等的干部,每次加2分;如果是部门,则部长每次加3分,部长以下干部每次加2分。

5、干部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部组织的文体活动的,根据情况每次加1分;如果获奖,则视所获奖项分类加分,其中,院级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系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文体活动包括各类知识技能培训、竞赛,根据当月的具体活动加分,每月由相应组织部门统计参与活动的资料,包括参与者姓名和所属团支部。)

6、干部积极向组织建言献策且建议有创见者每次加1分,被采用者每次加2分。(建议以书面形式为准。由办公室将所有的建议统计在册,册子内容包括建议者、日期、建议主题、采取与否等。)

7、期末考试成绩在班上前10%者加3分,位于前11%~20%之间者加2分。排名次数由当事干部本人提供,否则不予加分。

8、活动主持自愿报名参加者加1.5分。(办公室除外)

(二)处罚条例

1、团工作会议团总支干部无故缺席一次扣3分,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会间纪律差者(含讲小话、接拨电话和因未按要求而使手机铃声影响会场纪律等)一次扣2分,无会议记录者一次扣1分。衣着不整,如穿拖鞋等。每人次扣一分。

2、因没有及时传达和反馈工作信息而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干部,每次扣2分;如果主体是部门,则部长每次扣3分,部长以下每人次扣2分。

3、签到时无故缺签一次扣3分,代签者每次扣除当事双方每人2分,提前签到者每人次扣2分。

4、凡团工作相关材料,规定时间未交为迟交,每次扣1分;当天内未交为缺交,每次扣2分;并要求24小时内补交。逾期未交每次扣4分;拒不上交者每次扣5分;如果主体是部门,则部长以下干部按以上标准扣分,部长在此基础上每次加扣1分。团工作书面材料被评为c等的干部,部长每次扣2分,干事每次扣1分。

5、部门成员不服从部长领导且屡教不改者,经部长会议表决通过后可实施劝退。

6、因干部言行不当而影响组织形象的,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者,取消当事干部当次评优资格。

7、违反校规者视具体情况每次扣5~10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将对当事干部实施劝退。

8、不服从组织管理者,每人次扣3分。

9、借用干部名义办私事者,每人次扣3分。

10、在组织内部或在同学中散布不良思想影响组织纪律或组织形象者每次扣3~10分。

11、破坏组织团结者,无条件劝退。

12、期末考试补考一科每人次扣3分,扣在下学期第一月,并取消当事干部当次评优资格;补考达两科者,对当事干部实施劝退。

(三)说明

1、团总支开会时要求通讯工具一律调至关机或无声状态,不得接拨电话或发信息,若未按要求而影响会场纪律者按相关条款处理。

2、对于极个别严重影响组织纪律、破坏组织形象的干部实行无条件劝退制。

3、对工作计划实行跟踪考评制,由办公室负责提供跟踪结果。因自身原因(特殊情况除外)导致工作不能按计划顺利进行者,按相关标准扣分。

4、对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分a、b、c三等,由办公室将等级评定结果提供给组织部。

5、期末考核总分低于80分者取消当次评优资格。

6、 组织部在考核时,必须秉着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严格把握标准,尽量做到公平、公正。不得徇私,如有违者,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实施处分。

7、 除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如果有活动开展均要将考评情况交给组织部考评人员:如,参加活动的成员姓名、班级、部门获奖情况(获奖者姓名、部门、班级、获奖等级加分数)

8、由办公室每月24号将工作总结表发给各部门,27号上午之前回收,并必须在28号上午将结果反馈给组织部。办公室和组织部将考评结果交团副审批。

9、团支部每月考评需要团总支组织或举办活动的相应部门上交数据。由办公室提供当月团总支各干部签到开会情况、总结等级、会议记录以及参与其他活动的数据。青工部提供当月团总支各干部参与青工部组织的常规和特色活动的统计数据,包括义务献血、义务支教。素拓部提供当月团总支干部参与文体活动和其获奖的结果。科技部提供当月团总支干部参与科技文化等相应活动及获奖情况。宣传部提供当月团总支干部参与宣传工作的情况。

10、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考评细则未尽事宜当由系团总支部长级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第5篇 a小学科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是教师及学生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场所,所有教师及学生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实验室规则。

二、任课教师和实验员要密切配合实验室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三、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设备、实验用品,未经负责实验的教师同意,一律不得随意挪动,仪器、设备外借必须经总务处同意。

四、学生在进行实验前应按照“实验指导”教材充分预习和准备,实验结束后,应按照实验室教师的要求,规整各类实验器物和用品。

五、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设备、实验用品,不能随意损坏或丢失,应加以爱护,以保证下次实验的延续进行,如有损坏,丢失应酌情按价赔偿。

六、实验室是课堂教学场所,不得喧哗、互相干扰和影响,保证实验过程的顺利进行。

七、实验室应保证整洁、卫生,每次实验结束后,应有值日学生负责清理和打扫。

八、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则,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关闭水、电、门窗,并做好实验记录。

第6篇 a小学科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 科学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工作、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应定期对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 科学实验室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

三.科学实验室使用制度,要张挂在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每逢重大节假日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 对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 科学实验室要做好通风排气工作。有毒药品的使用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如有撒落,应立刻采用科学方法处理。接触过有毒药品的手,应及时清洗干净。

六. 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要按规定存放,并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保管老师批准,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放回,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 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结电线。

八. 实验室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抽烟。

九. 配齐消防器材并能保证应急使用。实验教师要学习和掌握实验室伤害救护常识,能在突发事故中做好急救工作。

十. 对违反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以从严处理。

第7篇 a小学科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小学科学实验室应以符合配备标准的仪器设备和科学规范的管理,为教师演示实验、学生分组实验以及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应编制好仪器设备补充计划报学校审批购置,应根据任课教师实验计划安排编制好各年级的实验教学计划。

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必须具有《仪器设备总帐》、《仪器设备明细帐》、《低值易耗品明细帐》、《仪器设备报废帐》等管理帐册。在帐务管理中,应做到“记帐及时、流程规范、准确无误”。

四、仪器设备的存放应分门别类,科学有序,排列整齐,定橱定位。橱有编号,橱窗设卡(橱窗卡),物卡一致,帐卡相符。

五、仪器设备的保管应注意防火、防潮、防霉、反腐蚀、防变形、防碎裂等。

六、仪器设备借出或使用归还后,要及时清点、检测、擦净、归位,发现短缺、损坏,要按有关赔偿规定处理。

七、仪器设备借用、使用、损坏、维修必须及时记录。仪器设备应经常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实验室应设有《借物登记簿》、《实验教学情况记录簿》、《实验教学情况统计簿》、《仪器设备损坏维修登记簿》等簿册。

八、严格执行报废规定,凡损坏而又不能维修或失去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审批后予以报废。所有报废物品,均须记入《仪器设备报废帐》。

九、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实验室应做好财产帐务/教学业务/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资料(计划、总结、报表、申购报告、上级文件等)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年末按档案管理模式,分类装订,装盒存放。

十、做好净化、美化、防火、防盗工作。实验室应保持科学、文明的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实验氛围。消防设备/电器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人身安全。

第8篇 a小学科学实验室使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由科学教师任管理员,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使用实验室,应提前一天通知管理员,以便做好准备。

三.进入实验室,应有良好的秩序,防止碰撞,应保持安静,严禁打闹喧哗。

四.实验前,检查本组仪器,物品是否齐全完好,如有问题,由实验组长提出,经核实后,给予调换或补发。

五.听到信号方可开始实验,严格按科学程序和方法操作,严禁擅自操作,实验时不影响他人操作,及时做好实验记录。

六.实验结束,学生必须整理桌面和仪器,经验收后方可离开。

七.自觉爱护设备、仪器,如有损坏,视情节按规定处理。

八.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扔物品和垃圾,及时打扫。

九.节约用电用水,注意操作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教师。

十.管理员做好防火、防电、防尘、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9篇 a小学科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要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防雷电、防盗、防尘、防潮、防霉、防蛀、防碎裂等,对各类仪器设备要经常维护,及时保养,确保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二、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要科学管理。仪器、器材等物品都应登记造册,摆放整齐。实验仪器、模型、标本、药品等,要分门别类,定橱定位,橱有编号,橱窗设卡,物卡一致,账卡相符。室内定期打扫,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三、学生进入实验室要遵守纪律,不追逐打闹。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

四、每次实验后应及时收拾好有关仪器、器材,并作好使用情况记载。每天使用后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

五、借用实验仪器和器材等要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外借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六、实验前,学生应明确实验内容、实验目的和实验步骤;实验中提醒学生爱护仪器,节约药品,注意操作安全,做好实验记录;实验后,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仪器,写好实验报告。

七、对具有危险性的实验仪器、辐射材料、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设置警示标志,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

八、师生须自觉爱护实验室内的一切仪器、器材和设施,损坏照价赔偿,并作好记载。仪器、器材每学期清查一次,及时做好报损报废和增添登记工作。

第10篇 a小学科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心,时刻提高警惕,积极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房间,每个药品柜、每个实验台,不留死角。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危险药品、实验室“三废”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对自己分管的实验室、药品保管室、准备室、仪器室等严格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爆、防触电、防污染、防中毒、防传染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4、坚持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并在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实验室秩序,不私自转让、出借危险化学品,防止学生将危险药品、器具带出实验室。不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能熟练使用灭火器,一旦本实验室出现安全事故,能迅速实施应急救援。

6、实验室中暂时不用的危险药品要及时归橱上锁,长期不用的危险药品及时退库,标签不清的及时更换标签、容器破损的药品及时更换容器。

7、节、假日前,对自己分管的所有房间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关好水管、门窗、电源等,妥善放置各种实验室危险物品。对化学性质不稳定、不相容的化学品重点管理,确保假期期间不出安全事故。

8、确保实验“三废”达标排放,对自己处理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实验“三废”,分类收集、妥善保存,按学校要求及时统计上报。积极探索实验“三废”的科学处理方法,防止污染环境。

第11篇 a小学科学探究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由实验员负责管理。

二、 实验中凳应编号,学生上课要排队进入室内按编号就座,保持室内肃静、整洁,不准打闹、喧哗,不准在台上、墙上乱刻乱画。

三、上实验课前,教师必须预习实验内容,明确目的要求,熟悉方法步骤,掌握基本原理。

四、学生认真听教师讲解实验目的、步骤、仪器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学生要自己动手,亲自操作,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记录,实事求是填写报告,不允许抄袭别人的实验结果。

六、 实验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现迹象应立刻报告教师处理。

七、 仪器、药品和试剂不得滥用和损坏,因违章操作损坏仪器、设备,照价赔偿。

八、 室内物品一律不得私自带出室外,违者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公开点名批评或罚款。

九、实验完毕,必须清点仪器,在原处摆放整齐,做好清洁工作,有秩序离室。教室要关好窗,锁好门,失职造成损失,扣学期贡献奖或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第12篇 建筑幕墙施工科学管理安全措施

一、建筑幕墙施工的特点

玻璃幕墙施工安全管理与一般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有着许多相通的管理方法,但也有许多不同的管理的重点和特点。

1. 高处施工作业

随着建筑物向高层和超高层的方向发展,建筑施工升降式脚手架已无法满足建筑幕墙的施工需要。目前施工单位往往使用吊篮进行建筑幕墙的施工作业。带来作业风险加大,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完善可行的高处作业、吊篮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2. 玻璃幕墙是建筑物的维护结构的一种,玻璃幕墙施工的作业环境基本处在建筑物的外立面,从预埋件的施工到龙骨、幕墙的安装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楼层临边和露天作业的环境中。

3. 一般高层玻璃幕施工预埋件、龙骨安装可使用脚手架进行。然而使用脚手架施工会对安装龙骨和上玻璃造成不便,因此一般大面积玻璃幕施工时及少采用。

4 高层玻璃幕施工往往与内部装修同步进行,存在着较大面积的交叉作业,需要在工序安排上做好协调,尽量减少交叉作业的几率。

二、建筑幕墙施工的安全管理内容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前,要进行大量的施工准备工作,这是施工准备的重要环节。因为任何管理上的差错或疏忽都可能引起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和经济的巨大损失,因此安全管理工作是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头等重要的大事。一般情况下,建筑幕墙施工有下列内容:

1.认真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并做好安全管理的提前介入工作

建筑幕墙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其施工现场全部生产活动的重要技术文件。因此,必须根据项目工程的规模、结构特点及设计要求,通过相关资料调查分析,编制出一套适合该工程特点的、具有指导工程全部施工活动的科学方案。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其中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并结合建筑幕墙的施工特点,努力做好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动火作业、安装机具检查及防火管理等项工作。力求要在施工准备阶段,相关人员须尽快的熟知工程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及早了解、掌握图纸所涉及的结构类型、构造特点、技术要求,适时分析项目施工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影响,并做好针对本工程的安全应急预案工作,发现问题做到及时调整、修改。

2.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安全管理原则,施工现场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各成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用制度固定下来,以此把与安全直接有关的领导、技术人员、工人联系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

此外安全管理工作也要文件化、规范化。使安全管理工作事事有章可循,并有完善的工作记录。

3.了解玻璃幕墙施工工序,

配合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要求编制玻璃幕墙施工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中应重点突出对在临边作业、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和使用、作业个人的防护(防坠落保险)措施等进行详细的编写,同时还应对施工工具的防坠落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动火等也应编制出应急处理预案。要了解现场布局情况,掌握现场的第一手资料,根据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玻璃幕墙施工机械、材料进场的存放做好规划。玻璃幕墙半成品现场存放的场地应选择已硬化平整的场地,防止现场存放过程中发生倾斜、倒塌等意外事故。

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教育培训工作重点要加强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使其明白该工种怎样做才是安全的,即必须让工人知道在施工过程中那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要让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了解施工机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知道采取何种防范措施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以及掌握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方法。

其次要让工人了解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包括施工场地的外部环境,如:工地周边是否扰民,施工时是否会对社会人员带来不安全因素等。

再就是开展班组的安全学习,这是工人自我教育的一种形式。班组长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的变化和施工环境的改变,以及班组内的安全动态组织班组内的人员对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加深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每一个组员的安全意识。班组的安全学习宜定期进行,如每周一次。

5.安全技术交底

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是一项指导工人在施工中如何保证自身安全的重要内容,安全交底要根据施组和现场的具体情况进行,强调容易发生事故的工程部位,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玻璃幕墙施工一般分为构件预埋、龙骨安装、幕墙吊装和安装以及清洁等部分。安全交底可以进行分项交底,也可以对整个幕墙施工进行一次性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时间可以分为施工前对整个工程的一次性交底和按施工进度根据现场情况分阶段交底。总之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是要及时、细致,要切合现场的情况,切忌无的放矢。

6.日常检查监督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建筑幕墙施工作业点比较分散的特点,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对施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耍弄清原因和责任人,要求责任人限时整改。安全检查要设专职安全员,也要发动群众进行自检和互检,以利尽早发现事故隐患,消灭或降低损失。

总之,建筑幕墙施工安全管理在整个工程施工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施工管理的风险性很大。要搞好建筑幕墙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掌握其内部运动规律,采取适当的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也要把科学安全管理同经济 管理、行政管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保障建筑幕墙的施工安全。,才能主动地、自觉地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搞好。

第13篇 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利科技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水利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科技档案,是指在水利科技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应归档保存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水利科技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水利部的统一领导下,水利科技档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档案业务机构分级进行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单位应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与保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工作制度,统筹安排业务经费,依法保障水利科技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集归档

第六条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全面、系统地反映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勘测与规划设计、基础数据观测与分析、项目建设与运行维护、设备仪器制造等水利科技活动的过程与结果。

具体内容见附件《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条应归档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须由文件材料产生、经办部门或项目(课题)组,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后,按规定移交给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与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

第八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同步管理”规定,把项目文件材料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

在下达项目计划或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时,应同时明确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要求;在检查项目进度时,应同时检查项目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鉴定(验收)时,应先期或同步检查、验收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情况;在科技人员考核与职称评审涉及有关项目时,应有该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归档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完整、准确、系统的水利科技档案是进行项目鉴定(验收)的必备条件。

各单位科技、基建、档案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好项目的鉴定(验收)关。

凡水利科技档案检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鉴定(验收),更不能申报科技奖励。

科研项目在申请验收(鉴定)前,其档案应先通过本单位档案部门的审查、验收;重点科研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由项目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水利部要加强对各单位档案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未经档案部门审查、验收或档案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已获得奖励或正在上报科研成果,科技部门将按规定推迟或撤消对该项目成果的奖励。

第十条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限:反映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等基础业务工作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按年度,在第2年上半年完成归档工作;各专业项目产生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或分单项计算归档时限);重要仪器设备的随机文件材料,应在安装调试或开箱验收后1周内完成归档工作;项目鉴定或验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鉴定或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或系统水利科技档案分类方案,细化归档范围,明确整编要求。

归档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应为正本,重要或有专门需要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保管份数,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有关要求同步归档。

第十二条由若干单位协作或合作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应负责项目重要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协作或合作的单位,应负责其承担项目产生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并将阶段或结论性文件材料,报主持单位归档。

第十三条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

其中整理录音、录像、照片等声像材料时,应注明材料反映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及作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电子文件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gb/t17678.2-1999)执行。

重要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形成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归档时,应编制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一式2份),由项目或课题的部门负责人审签,交档案部门查验,交接双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部门应不予接收。

第三章保管利用

第十六条对已接收的水利科技档案,档案部门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入库等管理工作,为档案的保管利用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各单位保管的水利科技档案,应使用档案专用库房和装具,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水利科技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满足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价值时限。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利用制度,配备必要的档案利用设施设备,积极开展水利科技档案的利用与编研工作。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做好水利科技档案的统计工作,认真执行档案年报的统计、报送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水利科技档案信息化建设,确保水利科技档案管理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水利科技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撤销或合并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要求处置原单位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调离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或借阅的档案,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依据《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水办[2005]380号)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水利科技档案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并按要求对水利科技档案进行鉴定,提出保存或销毁意见,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销毁档案,应到国家指定场所进行监销,并由2名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清册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水利科技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定期(30年、10年)两种。

划分原则与标准,参照《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按水利科技档案移交进馆要求,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在水利科技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的,应按规定对相关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工作机制及人员

第二十九条水利部设有专门的档案工作部门,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对水利科技档案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档案法规制度,制定、完善水利科技档案规划与规章制度;

(二)督促水利档案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检查、指导水利科技档案工作;

(四)组织重点项目(课题)的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与任务,明确档案工作部门和人员,依法加强档案管理、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为促进水利科技档案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条水利科技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和水利等相关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对水利科技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1988年9月2日发布的《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水利科学技术档案保管期限表》(水办[1988]7号)同时废止。

第14篇 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是国家专业档案资料,一起阅读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了解相关信息吧!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测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是指在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图件、电子文件、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一)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

(二)基础测绘项目档案;

(三)地理国情监测(普查)档案;

(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

(五)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

(六)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

(七)工程测量档案;

(八)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

(九)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

(十)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所形成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和数字档案馆建设。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二)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四)组织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条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条件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保管机构)。

档案保管机构职责包括:

(一)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二)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

(三)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

(五)督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六)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鉴定工作;

(八)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

(九)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三章 建档与归档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建档单位)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文件资料归档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档工作应当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岗位责任。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同步提出建档工作要求,同步检查建档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书、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第十五条 建档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将归档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不得篡改、伪造、损毁、丢失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归档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原始真实、系统完整、清晰易读和标识规范,符合归档要求,档案载体能够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国家或地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应当由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验收意见。

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的验收,由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负责,并出具验收意见。

未获得档案验收合格意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将项目验收意见抄送档案保管机构。

建档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向项目组织部门所属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办理归档手续。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做到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排架有序和目录完整。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或30年,具体划分办法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温湿度控制、监控等保护设施设备,库房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实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二十三条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并向指定机构移交。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 服务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并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采取档案编研、在线服务、交换共享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档案利用价值,扩大利用领域。

第二十九条 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具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失真、损毁、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国测发【1988】82号)和《测绘科技档案建档工作管理规定》(国测发【1993】088号)同时废止。

第15篇 科学实验室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一、小学科学实验室应以符合配备标准的仪器设备和科学规范的管理,为教师演示实验、学生分组实验以及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应编制好仪器设备补充计划报学校审批购置,应根据任课教师实验计划安排编制好各年级的实验教学计划。

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必须具有《仪器设备总帐》、《仪器设备明细帐》、《低值易耗品明细帐》、《仪器设备报废帐》等管理帐册。在帐务管理中,应做到“记帐及时、流程规范、准确无误”。

四、仪器设备的存放应分门别类,科学有序,排列整齐,定橱定位。橱有编号,橱窗设卡(橱窗卡),物卡一致,帐卡相符。

五、仪器设备的保管应注意防火、防潮、防霉、反腐蚀、防变形、防碎裂等。

六、仪器设备借出或使用归还后,要及时清点、检测、擦净、归位,发现短缺、损坏,要按有关赔偿规定处理。

七、仪器设备借用、使用、损坏、维修必须及时记录。仪器设备应经常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实验室应设有《借物登记簿》、《实验教学情况记录簿》、《实验教学情况统计簿》、《仪器设备损坏维修登记簿》等簿册。

八、严格执行报废规定,凡损坏而又不能维修或失去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审批后予以报废。所有报废物品,均须记入《仪器设备报废帐》。

九、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实验室应做好财产帐务/教学业务/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资料(计划、总结、报表、申购报告、上级文件等)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年末按档案管理模式,分类装订,装盒存放。

十、做好净化、美化、防火、防盗工作。实验室应保持科学、文明的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实验氛围。消防设备/电器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人身安全。

科学管理制度化小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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