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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有(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6 13:18:02 查看人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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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有

第1篇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 作者:lusir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879更新时间:2005-1-31文章录入:admin ]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是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中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编制之前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

凡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开工在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补做安全卫生预评价;几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已经竣工投产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对其安全卫生现状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由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为了从设计源头上加强和规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技术审查工作和安全卫生竣工验收评价工作。

第六条水电水利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竣工验收评价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仍执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电规办[2001]0026号文)。

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将安全卫生作为强制性实施的专题审查项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向国家(省人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下列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l.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2.属于国家核设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工程);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工程);

4.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上述以外的其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务本规定由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各施工单位,项目监理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用电管理,保证施工用电及施工过程中电力设施的安全,避免人员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用电安全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管理,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为保障各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我所特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相应成立以项目经理、总监为组长的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所办公室备案。

二、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地方关于工程建设施工用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申报施工临时用电计划,及时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证,报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三、施工、监理单位临时用电必须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用电设施进行搭线安装,严禁施工、监理单位私拉乱接电线,并按相关规定配备好防雷、灭火等安全设备。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操作、监护和维修,分片、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由专业电工人员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建立电气设备、设施维修制度,由专业电工人员加强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等,维修人员和验收人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名。

七、大风、大雾、暴雨、雨雪等恶劣天气以后,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整个施工现场的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后再投入使用。

八、对施工现场必须拆迁的高、低压线路和电杆等电力设施,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当地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拆迁。未及时拆迁的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要按电力部门的要求做好保护措施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配备专人进行管理。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物件、机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九、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使用的电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禁止带电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经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挖机、起重机、压路机等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严禁超限超载行驶,翻斗车、挖机、起重机等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放下车厢、挖斗、起重臂等,防止超高擦挂电力线路,发生安全事故。

十、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拆除,不得留下安全隐患。

十一、以上管理要求由项目监理组督促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3篇 某建设项目总承包体系管理措施

1.1 本部对现场组织机构的支持措施

_本部对现场组织机构的资源支持:本投标人在长期的总承包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巨大的资源,这些资源将成为实现本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目标的坚实保障,本部资源将向现场组织机构全面开放,使其完全有能力应对工程建设中的各种挑战,出色地实现业主目标。

_本部对现场组织机构的技术支持:本投标人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并有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丰富经验,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向现场组织机构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确保解决好工程的一切技术问题。

_本部对现场组织机构的人员支持:本投标人保有各领域、各专业的优秀人才,同时也拥有充足的人才储备,并根据本工程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合理配备人员,确保现场组织机构的管理人力需求。

1.2 本部对现场组织机构的放权措施

现场组织机构将得到投标人本部有效的最大授权,使其能够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的完整性和主动性,能快速对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对应业主、监理和政府部门的要求,有利于项目综合目标的实现。

有效放权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_现场组织机构对人员的统一管理权,有利于实施统一的、系统性的管理;

_现场组织机构在各控制目标范围内实行独立操作,使现场形成一个声音,全面对业主负责;

_现场组织机构拥有足够的财务权,保证了工程进行中的资金严格到位,便于其周全地、负责地考虑收支与成本目标间的关系;

_现场组织机构拥有对物资采购与分包的选择权,有利于实现对现场各施工单位指挥的唯一性;

_根据工程需要,现场组织机构可动用本投标人相关资源。

1.3 本部对现场组织机构的权力制衡措施

现场组织机构将得到本部的最大授权,有利于项目综合目标的实现,但为了防止独断而可能给项目带来的损失,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权力进行制衡:

_对管理层人员的任免,需经过本部进行;

_对重大技术和管理方案的推出,由管理层全部人员会签;

_本投标人通过专项查检组和独立的风险预警机构对现场工作实行监控。

1.4 技术/法律咨询及风险预警机构的作用

本投标人将专为本工程聘请社会的技术、法律咨询机构,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同时监督现场组织机构的目标控制情况并提出避免和降低风险的方案及风险预警报告。

1.5 规划、实施与控制的组织措施

施工管理遵循着'规划、实施、控制、偏差调整、实现目标'的客观规律。在各部门的工作组织上,我们注意将规划过程、实施过程与监控过程适当分立,以职能部门合理互动的组织方针,保证管理过程的科学性,各部门在规划、实施和控制三个阶段的分工如下图所示:

1.6 制度化管理措施

我们将通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来规范管理行为。主要制度化措施包括:

_项目管理责任制:通过项目管理责任制建立起层层责任约束机制,使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责任得到落实,有利于保证项目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_内部审计监督制:审计监督将贯穿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并涵盖管理工作的各方面,本部将聘请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现场运行情况作出定期的审计,及时纠正工作缺陷。

_廉政协议制:为实现业主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将把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对关键环节进行跟踪检查,考核各项廉政协议的落实情况。

1.7 总承包目标的落实措施

我们将对各目标进行逐步分析和层层分解,细化为一个个子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据此进行资源筹措、配置和协调,以各级子目标和各阶段性目标的如期实现来保证总体目标的最终实现。

根据目标分解,我们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与制度,确立行为规范,使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努力有方向,工作有标准,办事有依据。各项目标将具体落实到部门领导。

现场组织机构将对各项总目标进行分解,逐级分解出各子目标及阶段性目标,在此基础上划定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确定项目各阶段的关键控制点,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可量化的逐步实现各项总目标。

本部也将针对工程目标建立有效的支持体系,组织本投标人内部的专业型人才组成目标小组,包括:安全检查组、质量检查组、进度监督组、合同审计组、场容检查组、技术支持组,定期对现场组织机构的工作进行支持、指导和监督,各小组职责分配如下:

_安全检查组:主要对现场安全进行定期巡检,兼顾文明施工检查;

_质量检查组:主要对现场的施工质量进行定期巡检;

_进度监督组:主要对施工进度进行定期的对比和监督;

_合同审计组:主要对总承包签定的合同进行审计;

_场容检查组:主要对现场环保和文明施工进行定期检查,兼顾安全防护检查;

_技术支持组:主要对现场的重点技术方案和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定期支持检查。

1.8 核心控制与体系推动措施

为确保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现场组织机构将制定各项控制基准并保证各项工作符合基准要求。以质量、进度、成本三大控制为核心,着眼于资源控制,落脚于现场控制。推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三大体系的一体化运行,同时,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风险、解决冲突等方面作不懈的努力。

三大体系的一体化,是指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方面进行同步控制,并保证这些目标得以实现的制度、措施、方法及资源配置的综合体系。

尽管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三大体系各自都有不同的具体方针、目标、保证措施和评估指标与方法,但都要经过体系建立、评估和认证,运行中都将遵循同一个基本模式。我们将三大体系将齐头并进,同时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方法及资源配置上,将综合考虑这三种因素,达到平衡协调,以使质量、环境、健康与安全等目标得以共同实现。

1.9 质量控制措施

现场组织机构将在制定质量分项控制目标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影响质量的诸多因素,通过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合理的配置人员和机械,严把供货关、过程关,加强质量的追踪检查,实现质量的过程精品。在质量控制中注重事前控制,把握好质量与进度和费用之间的统一。

1.10 进度控制措施

现场组织机构将建立完善的进度计划分级管理体系,按照合理的工序和施工流水段划分,制定包含各专业的综合进度计划,安排好劳动力、作业面、施工机具等相关因素。应用先进、成熟的计划管理软件,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作即时比较分析,及时纠正偏差,控制整体进度计划的实施。

1.11 成本控制措施

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其他目标要求的前提下,现场组织机构划定成本控制分解结构,运用价值工程理论进行成本的合理分配,确定分项成本控制基线,保证各分项工程的资金使用,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避免一切浪费,使各项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计划范围内,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始终保证施工的良好进行。

为真正实现成本控制的预期目标和成果,我们在项目成本预测、计划、实施、核算、分析、考核、整理成本资料与编制成本报告的过程中将采取目标形成控制措施和执行过程控制措施。

1.12 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我们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宗旨,建立完善的全过程、全员安全管理体系,将安全责任落实于每一个管理人员;注重环境与人的关系、环境与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系,进行环境指标的分解落实;从以人为本的观念出发,营造良好的现场环境,体现本投标人良好的管理水平和精神风貌。

1.13 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措施

本工程的体量巨大、内涵丰富、工期紧张,需调动大量的物质资源,我们将对此进行充分准备,建立物流管理平台,对生产的相关要素进行事先的优化配置和过程中的动态管理,使施工安排井井有条,施工现场秩序井然,以确保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1.14 信息管理措施

为适应本工程相关单位多、信息交流量大的特点,将由内部管理部建立工程信息的网络管理平台,通过此平台达到沟通顺畅、信息快速送达、部分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等目的。

1.15 总承包商的协调措施

现场组织机构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将满足建筑各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服从业主、监理单位的管理,同时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的作用,建立协调委员会,成为项目的协调中心。达到'系统--组织--人员'的大三角整合以及'质量--进度--费用'的小三角整合,努力使项目所有相关者满意。

1.16 团队建设

团队建设主要包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加强成员的凝聚力,提高团队士气;分析不同阶段可能的冲突,制定冲突解决方案,有效进行团队的冲突管理;通过完整的绩效考核体系,形成统一的价值取向,提高职员的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合理运用激励方法,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团队建设的方法主要有:

_绩效考核与激励

我们通过绩效考核与激励的方法来进行人力资源的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分为品质基础型考核、行为基础型考核和效果基础型考评。激励则是运用有关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成员的需要予以满足或限制,从而激发成员的行为动机,充分发挥其潜能,为实现本工程目标服务。

激励考核工作,要考虑组织和个人两方面因素,通过寻求组织的共性与人的个性的解决方案,达成成员的共识并与组织的要求相一致,个人的工作努力将通过绩效评定得到组织的认可,绩效的结果形成了组织的经验和个人的经验,反过来使组织和个人得到完善。

_加强沟通

现场机构不仅需要工作上的沟通,还需要一些'生活'上的沟通,这可以帮助大家建立信任和友情,沟通的形式也将是多样的,如工作之余的聚会、郊游和参加与__新电视塔有关的社会活动等,以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了解和交流,对本项工程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_解决冲突

本工程建设的难度大,工期紧,对于现场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言,巨大的工作压力下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冲突的益处是暴露问题,激起讨论,澄清思想或寻求新的方案;害处是控制不好就会破坏沟通、破坏团结、降低信任。解决好冲突是我们在团队建设中的重要一题。

正确解决冲突,首先要建设大局为重,营造氛围,控制情绪,建立友善信任的环境;其次要正视问题,换位思考,乐于倾听;还要积极沟通,寻找分歧,重新思考,力争达成一致,尽力得到最好和最全面的解决方案。当分歧通过沟通不能解决时,我们将把分歧的问题以文字形式提交上级主管理领导直至本投标人高层领导,通过更高层次的讨论来确定解决方案。

_培训

我们将通过系统的培训工作来提高项目团队的各项技能,保证现场机构成员具备完成本工程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本工程中的培训,将覆盖技术、管理、合同、技能、应用等各个方面,覆盖管理层、执行层到分包商的各个层面。使团队的整体技能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断增强,以适应本工程建设的高水准要求。

培训工作分为'技术'和'技能'和'规章'三方面进行,各部门归口负责现场机构成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培训需求的调研,编制培训计划,建立并保管职工培训档案。各职能部门也将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意识教育,对新员工进行专业岗位培训。

培训内容(见下表):

主要培训内容计划表

序号培训内容组织部门配合部门

1程序化管理培训工程管理部管理层

2标准化运营培训质量、安全管理部技术部

3员工入职培训(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等)综合办公室相关部门

4项目总体目标管理培训工程管理部质量、安全部/合约计财部

5员工晋升、职称培训,持证、换证培训技术管理部相关部门

6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培训合约计财部工程管理部/综合办公室

7信息化管理及应用技能培训综合办公室技术管理部

8应急预案和响应培训合约计财部相关部门

9合同管理培训合约计财部综合办公室

10质量管理培训质量、安全管理部技术管理部/工程管理部

11成本管理培训合约计财部合约计财部

12施工技术培训技术管理部各项目部

13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管理培训质量、安全管理部综合办公室

14分包培训(以交底和三级教育为主)各项目部综合办公室

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也是事前控制的手段之一,在本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我们重点将对以下各类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各级管理意识,保证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重点岗位培训表

名称包括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高低压运行维修电工、电气焊工、信号指挥挂钩作业员、塔吊司机、垂直式卷扬机操作员、桥式起重机驾驶员、机械施工用车驾驶员(含推土、叉车、挖掘机、小翻斗车等)、电梯运行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试验工、计量检定工、测量放线工等

与重大危险因素有关的岗位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各工程部部长、测量主管、各专业工长、质量员、安全员、机械管理员、材料员等。

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人员油漆工、防水工、架子工、钢筋工、砼工、木工、电工、瓦工、通风工、管道工、抹灰工、电焊工、材料员、消防人员等

除了事先确定的培训内容外,现场机构还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以及业主、监理方的要求增加相应内容。

第4篇 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4.3新产品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4.3.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并报中央研究所所长批准。

4.3.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品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3.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4.3.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4.3.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3.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4.3.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3.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3.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3.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4 “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中央研究所、安全部、环保部、质量部、工程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4.4.2.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2.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4.4.2.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5篇 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供用电营业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等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进行的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活动。控股公司比照执行。

第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电网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小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要纳入预算平衡,按建设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计划部门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 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第二章 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

第七条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之内。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有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其它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办理。

第八条 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

第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条 小型基建项目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对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突破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程概算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开工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开工建设,由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项目的开工建设,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小型基本建设需要和资金平衡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审批权限,需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小型基建项目,国家电网公司经综合平衡后,于年初下达本年度小型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续建项目和竣工项目。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并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的统计按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小型基建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制。通过招投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或代理商。

第十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要健全完善工程监理制,实行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 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对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小型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按规定组织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避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要加强工程档案管理。

第五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预算和管理。

对公司所属科研单位,确因实际困难需申请国家电网公司专项补助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计投部商财务部提出意见,报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补助资金纳入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后,投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资本性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筹措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投资单位计划、财务、统计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资金到位情况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小型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应在工程验收后90天内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后报项目批准机构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竣工决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概算、招投标、合同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建设期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重点抓好内控制度、工程预算、结算、采购和工程成本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小型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核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工程概算的执行结果和造价控制情况。审计结果作为决算审批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停止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电计[2001]753号)。

国家电网公司

第6篇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3)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集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河北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

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分包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控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筹建处批准,报局(集团)备案。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局(集团)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指导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筹建处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六)依据《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相关程序上传至河北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筹建处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四)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

(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二)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三)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

程质量鉴定。

(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合同。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河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第十九条 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

(三)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坚持平行试验100%;总监办关键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3%,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与所管辖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进行奖罚。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高风险工程的

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专家审查,通过后报监理单位、筹建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于甲供的材料,施工单位也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坚决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加强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条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切实保护环境。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依据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筹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采购单位)对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的工程质量责任。其所供应(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科研、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结果的质量负责。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公正;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罚 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清除人员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相关程序及规定传至部网站公示。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在全局(集团)予以通报,并按照《河北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筹建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筹建处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二)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的0.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筹建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筹建处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筹建处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参建单位和人员,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阳光工程”,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局(集团)冀高工〔2009〕158号文件和冀高工〔2009〕487号文件执行。

第7篇 建设项目混凝土试块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混凝土试块管理制度

1.依据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注:将有新规范出现,请关注)

预拌砼送达工地后,所建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预拌砼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部[1996]第9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由施工单位按见证取样规定负责制取试样,预拌砼供应企业、总包和分包检验人员、监理单位应旁站见证,送具备见证取样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其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判定预拌砼质量依据。

2.砼的取样、试块的制作、养护

(1)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试块留置要求如下:

1)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

注:当在一个分部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混凝土试样的组批条件,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

3)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塌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其取样检验也不得少于一次。

4)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5)对现浇砼结构,其试件留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砼,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砼,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防水砼抗渗试块:

防水砼连续浇筑量为500m3以下时,留置两组抗渗试块,每增加250m3~500m3增留两组。一组在标准情况下养护,另一组与现场相同情况下养护,试块养护期不得少于28天。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现场应另行留置试块。

3.混凝土试块制作

混凝土结构常温、冬期施工的标准养护试块、同条件试块制作

①制作标准养护试块(强度验收依据)

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和gbj107规定,对于每个检验批制作若干组标准养护试块,作为检验批验收的基本依据。按照建设部211号文件规定,这种试块应进行至少30%比例的见证取样送检。

标准养护试块每次取样至少应制作1组试块,具体在gb50204第7.4.1条中有明确的抽样数量和取样要求。

②制作拆模用同条件养护试件(过程自控用)

按照施工需要,施工单位应制作一定数量的同条件养护试块,供拆模、出池、运输、吊装等施工过程中判断混凝土强度增长情况使用。对于这种试块,《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7.1.3条、第7.4.1条均作出了说明,但没有数量上的规定,也不需要见证取样送检。

③制作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试块(实体检验用)

按照gb50204第10.1.3条和附录d的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每区每层一组;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冬期施工时,在常温砼试块的基础上增设三组同条件试块:用于临界强度判定一组;用于次年4月试块解冻后测定砼是否受冻一组;用于备用一组。养护条件与现场砼养护条件相同。

在每层设一600(宽)×600(厚)×1000高试块同条件养护钢筋笼子,靠墙放置,并在笼子上设标签,标明单体工程同条件试块分段号(部位)。

(2)试块的制作及养护:

标准试件的养护由委托实验室进行。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及时登记砼施工及试块制作记录,第二天依取样顺序在试块上编号、拆模、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到龄期及时送检。

取样数量:抗渗试验:6块/组

砼抗压:3块/组

第8篇 开发建设项目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人身伤亡、设备故障及火灾事故的发生,创造文明施工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实施。工程部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如下管理:

一、安全

1、制定安全管理目标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4、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防范意识5、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6、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7、现场安全标志齐全、醒目8、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9、按规定上报工伤事故10、完善现场安全设施

二、文明施工

1、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目标2、按规定进行现场围档3、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4、施工现场按要求进行地面硬化、排水、绿化等处理措施5、按规定标准为工人提供现场住宿设施6、完善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设施7、建立综合治理制度并贯彻执行8、完善施工现场标牌9、完善生产工人各种生活设施10、健全保健急救人员和器材

三、突发事件处理

在遇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工程部及监理单位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处理报告。

第9篇 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学院(校)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过程中校内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各单位的职责,规范建设项目移交期间及移交后的操作程序,现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专业管网、园林绿地、景点小品等,不论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修缮工程),在其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都必须办理校内部门间的移交和入账手续。

第二条 校内与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有关的部门是:基建处、物资设备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综合档案室以及其他相关的项目使用单位。其中:

--基建处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项目移交后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

--物资设备处负责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移交过程中物资设备入库、建账以及质保期后的维修工作。物资设备处对物资设备移交后进行宏观管理,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和服务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

--财务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入账等会计核算手续;

--后勤管理处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专业管网、园林绿地、景点小品等的接收和接管后的管理、维护、运行和服务工作;

--保卫处负责各类消防(含室内和室外)、公共安全、防空、防盗设备、设施的接收和接管后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阅、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音像制品等文件材料;

各使用单位行使用户权利并承担正确、合理使用建(构)筑物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必备条件是: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 建设项目移交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其移交验收程序分为:

1.已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由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工程验收,基建处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同时通知院纪检审计部门、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处、保卫处、综合档案室、相关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对工程进行验收。

2.没有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同时通知院纪检审计部门、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处、保卫处、综合档案室、相关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对工程进行验收。

(二)基建处组织工程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签署整改意见。

(三)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把有关工程系统操作规程、产品说明书等移交给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处、保卫处,价值在10万元以上设备的随机材料同时移交综合档案室。

(四)填写交接验收记录表,完成有形固定资产移交工作。记录表格见附件。

第五条 项目移交内容。

(一)建设项目实体,项目实体包括:

1.主体工程:土建、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强电、弱电工程;

2.专项工程:消防、人防、电梯、超净恒温、电磁屏蔽、防微振等;

3.室外工程:包括化粪池、消防水池、地沟、给排水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等;

4.配套工程:变电所、泵房、生活水箱房、换热站等构筑物。

(二)与建设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和利用建设项目资金购置的不依附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

(三)项目管理、使用和设备、设施运行中必备的技术文件,如给排水、消防、热力、电气、通风等系统原理图、《保修合同书》、特殊设备、设施和特殊部位的使用要求或技术说明等。

第六条 项目移交程序。

(一)房屋建筑的移交在征得主管校长同意的前提下,由基建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具体的移交程序为:

1.在介绍和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各方无异议的基础上,由基建处向有关方面移交项目管理权及房门钥匙。其中:房屋建筑交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分配;配电室、配电柜(箱)、网络控制室、电视电话配线间、管道井、设备层(间)、泵房、校园围墙、人防出入口等交后勤管理处;消防移交保卫处;设备移交物资设备处;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专用设备,由基建处统一列清单,会同物资设备处共同验收,由使用单位在清点、核对、建卡入帐后,正式投入使用并交使用部门接收管理;

3.与后期运行、管理、使用有关的资料(包括水、电、暖竣工图纸、各个系统操作规程、产品说明书、参建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等),在交接过程中,一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向相关部门进行移交。工程最终造价等资料,在审计定案后移交;

4.基建工程验收、决算完毕后,其档案应及时上交院综合档案室。基建档案资料移交时,应填写基建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综合档案室对移交档案进行归档质量核查验收,准确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以上移交过程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在《__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清单》和《设备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并依据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的转账、入账手续。

第七条 项目移交使用后的管理责任。

(一)建设项目移交后因设计、施工原因所遗留或后期正常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按保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仍由基建处负责处理。保修范围和期限为:

1.土建工程:[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工程、防水工程,保修期五年;[3]其他工程,保修期二年;

2.安装工程:[1]给排水、电气工程,保修期二年;[2]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保修期为自交工之日起两个采暖期、供冷期;[3]建筑室内耗材(灯管、灯泡等),保修期半年;

3.装修及室外工程,保修期二年;

上述项目保修期内出现确属工程质量问题,工程使用单位通知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联系相关施工单位、供货商进行维修;保修期内因人为损坏、不可抗力损坏及使用不当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

(二)建设项目一旦移交使用,其正常的管理、运行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维修责任按保修合同执行。

(三)建设项目保修期满,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将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就保修责任问题向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有关部门经征求用户意见或现场察看,认为满足合同约定,履行正式移交签字手续后,即承担项目的维修责任。

第八条 附属各部门经学校批准,利用不同渠道资金,建在学校地产上,产权最终属学校的各类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将方案报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经论证签字同意后方可

开工。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后,项目部门也应参照上述办法向学校管理部门办理移交及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否则,财务不得报销费用,后勤部门不准入校内水、暖、电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__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交接验收记录表

(第1页,共2页) 交接使用验收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参加人员名单 基建处

后勤处

保卫处

纪检审计处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层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序号 项 目 交接使用验收意见记录

1 房屋、配套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检查测试情况

(第2页,共2页)

2 消防专项工程

3 人防专项工程

4 电梯及其他专项工程

5 工程质量保修书专项工程保修书或合同

综合意见

基 建 处 后 勤 处 保卫处

组织验收负责人:(单位公章)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配套设施交接验收负责人:(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电梯、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验收负责人:(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消防专项工程验收负责人:(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表一式4份,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纪检审计处各一份。

附件2

__学院______________工程

公用房屋管理移交交接验收记录表

(共1页) 交接验收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参加人员名 单 基 建 处

后 勤 处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层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序号 项 目 交接验收意见

1 实体检查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综合意见

基 建 处 后勤管理处

组织验收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形固定资产接收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表一式4份,基建处2份,后勤管理处2份。

附件3

工程验收交接表

时间: 年 月 日

系统名称 保修期限 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 注

参加人员签字:

后勤处 基建处

保卫处 纪检

第10篇 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办法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全国各地先后出台了保护农民工的各种举措,农民工的地位、待遇等有所提高,农民工工钱被拖欠问题也有所好转,但涉及农民工的各种矛盾仍时有发生,甚至有少数农民工为争取自己的权益不惜采取极端手段,跳楼、爬高压线、绑架、凶杀等极端事件的报道常见诸报端。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根据我公司多年的经验,加强农民工管理必须坚持“动态控制、综合治理、跟踪监督、长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可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文明施工,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公路建设单位的社会形象,特制定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农民工是工程建设不可或缺和替代的力量,尊重他们的劳动、保障他们的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的要求,也是我们监理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条、施工单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监理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同时,保护农民工权益被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业主列为对各参建单位进行考核和信用评价的项目,必须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关心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农民工的使用

第三条、为加快本地区农名脱贫致富的步伐,增加农民收入,要求各施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尽量多地使用当地的农民工,且数量不得低于50%。

第四条、驻地办审批总体开工报告和签发开工令或复工令前,各施工单位必须将使用农民工的数量等信息报驻地办审核后再报项目办执行办备查。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农民工进场后7天内,安全环保工程师负责督促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与农民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或公证部门公证,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处罚等,并以工区或班组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驻地办备案,必要时还需报业主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可以是集体用工合同也可以是个人用工合同。

第七条、承包人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与国家规定的范本相一致,驻地办安全环保工程师应审核各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避免不平等条约和霸王条款。

第四章 农民工的登记

第八条、在签发开工令或复工令前,各施工单位必须向驻地办提交农民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所在工区或班组、从事工种、进场日期、出场日期、照片及外来务工人员负责人(集体合同),并集体到派出所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及暂住证,以上表格及手续应报驻地监理办备查。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对农民工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农民工管理台帐,并每月25日前上报驻地办。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第十条、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贵客发放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部分,驻地办将采取如下措施:

1、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执行办在各施工单位开户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专用帐户,执行办从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款中暂扣10%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每月底,由各工区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项目经理部审查,审查无误后由项目经理部财务人员提取现金到各工区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时项目经理或书记、驻地办高监、安全环保工程师或合同工程师到场监督,每位农民工凭个人身份证领取工资,严禁项目经理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以确保工资足额到位,防止“包工头”截留或挪用。

3、承包人不得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承包人资金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发放的,驻地办可要求项目经理在各工区“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上书面承诺发放工资的时间,并签字盖章,报驻地办备案,作为驻地办到时督查的依据。

4、驻地办将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构架内,根据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督促施工单位积极组织农民工入会,最大限度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让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娘家”,依靠组织来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提供发展机会(农民工会员拥有优先培训、优先介绍就业、优先享受帮扶求助等),减少劳资纠纷,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6、驻地办将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层层转包或分包,这是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需要,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如果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或分包,势必形成“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农民工”的债务链,农民工成为了最后的、最大的受害者。所以必须严格控制层层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生。

7、经驻地办核查承包人满足以上条款后,方批准其“返还上期计量支付时暂扣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报业主审核、支付(具体返还程序见执行办《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承包人必须每月将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在其公开栏中张贴,同时将发放的工资签字表经驻地办审查后报项目执行办核查。

第十二条、承包人必须向每个农民工公布举报电话:

驻地办:0902-6312148

执行办: 0995-

第六章 农民工驻地管理

第十三条、承包人必须向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房屋帐篷要相对集中,周围要建有较正规的厕所,周围卫生环境要保持干净;农民工驻地要有明显的标志、标牌。

第十四条、食堂要保持干净整洁,食堂要有管理制度,要有防蝇防鼠设备和措施;炊事员要有健康证,保证蔬菜供应,坚决杜绝集体食堂中毒事件的发生,预防传染病的发生,若发现有感染者必须立即隔离,并上报当地防疫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工宿舍要保持干净整洁,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保持通风,不能几十人挤一件房,不得住通铺,每人居住房屋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第十六条、要给农民工提供施工作业的安全环境。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教育,禁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章 技能培训与守法教育

第十八条、农民工总体上教育程度不高,加上法律意识欠缺,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对等,岗位贡献与报酬的不对等的情况。驻地办将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强农民工教育:

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自治区、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针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公民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和影像资料。

2、承包人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守法教育,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协调解决好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农民工之间、

农民工与其他施工作业人员的关系,预防治安事件,杜绝刑事案件和群体事件的发生;应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承包人应组织开展岗前、班前教育培训,从以往讲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知应会知识,提高农民工的质量意识和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的同时,重点加强农民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使农民工能够自觉维权、依法维权。

4、加强农民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要求农民工维护好施工现场、生活区范围内的环境,严禁破坏,严禁捕杀野生动物。

6、承包人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经常性地开展农民工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的教育培训,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办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农民工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费,由用人单位交纳。任何单位和雇工业主不得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培训费交自治区外来务工人员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承包人每季度应将持有培训证的农民工登记造册和未经过培训教育的农民工人员名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计划经驻地办核实后上报执行办备案。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施工单位在完成以上农民工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制定自己的农民工管理工作措施,按季度做农民工管理工作总结,上报驻地办。

第二十一条、再好的制度必须落到实处,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更要坚持“动态控制、综合治理、跟踪监督、长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动态控制、综合治理”是根本,“跟踪监督、长抓不懈”是保证,我们将采取日常访问和专项检查的措施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检查的内容有:现场农民工数量、农民工台帐记录、劳务合同签订情况记录和影像资料、教育培训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确保农民工数量按批准的月计划投入到位,农民工台帐记录及时、齐全,劳务合同签订率、培训教育率和工资发放率达到100%。此种检查在秋季开学和春节前,将更严格、仔细。

第九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驻地办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长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超过项目部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时限一个月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请求业主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代付农民工工资。

2、在季度和年度检查时,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考核评比时定为不合格;在信用评价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3、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将建议业主将其列入交通厅“黑名单”,根据违反情节轻重分别记录在案。

4、驻地办以《农民工管理办法》作为承包人对农民工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检查依据,并在每次检查评比中予以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开始施行,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条文不符的,按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条文执行。

第11篇 z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z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工程开工前,校园建设管理科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现状测量及其他原始记录,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专业负责、集体管理制度,学校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要下达到校园建设管理科。

三、施工单位应按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及监理单位要求,及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由校园建设管理科集体讨论通过后生效。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严格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

四、施工单位各专业分包商及施工班组未经监理人员进行技术资格审查并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现场施工。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施工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人员变动必须向校园建设管理科和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变动。

六、严格进场材料和设备验收程序,进场材料和设备由监理单位组织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现场验货,大批量材料及重要设备要通知校园建设管理科项目总负责人组织招标小组成员共同参加,并填写材料设备进场会签单,材料设备进场会签单将作为材料设备款支付的原始依据。对不合格材料设备要坚决退回,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及监理人员有权依据合同提出处罚意见,同时有权提出取消提供不合格材料设备的供应商供货资格的意见,由校园建设管理科项目总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或监理有权随机抽检施工单位的自检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自检人员与设备配备情况,并且对试验取样送检进行全过程见证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及监理的检查意见积极主动地健全质量自检体系,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和必要试验检测设备与工具,建立严格的质量自检制度。

八、施工现场各工程每周定期由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参加例会,其他人员(包括班组长)视工程进展状况由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和监理于上次例会中临时指定,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现场经理组织参加。校园建设管理科科长、专业负责人参加监理例会。

九、监理有权针对技术资料、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卫生防疫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向施工单位发出必要的指令,报校园建设管理科同意后下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其中施工现场内管理范围包括:

(1)未佩带安全帽不准进入现场;

(2)现场高空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3)现场各种人行过道、楼梯口、电梯口、临时坑道井口、临时过人洞口、高空临边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防护。

(4)现场人员不准不穿上衣或过膝长裤进行施工作业;

(5)现场人员不准穿拖鞋进行施工作业;

(6)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7)现场严禁大声吵闹斗殴;

(8)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施工人员严禁擅自离开施工场地进入校区其他任何地方进行活动、逗留。

(9)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每日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内的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室、会议室、厕所等场所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保持室内卫生、通风。

(10)如果在施工现场内发现重大疫情或疑似疫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向校园建设管理科和监理报告,并采取紧急隔离措施。

十、施工单位要本着“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危险及火灾等措施,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伤害的防护措施,地下管网保护措施等等,全面建设平安工程。

十一、校园建设管理科对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质保金支付及现场签证实行两人经手制度,各专业负责人为第一经手人,科长为第二经手人;重大设计变更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所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集体审查并加盖校园建设管理科公章后方可生效。

十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须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后交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签字,加盖校园建设管理科公章后转交审计处。

十三、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做好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工作,保修期满,必须由使用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按照校园建设管理科有关程序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12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河北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局(集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治安责任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高管局(集团)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筹建处具体负责本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本标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筹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机构,设立专职治安保卫员,负责本路段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高管局(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三)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筹建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筹建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本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高管局(集团)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法犯罪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八)根据施工现场和工区周边治安情况,协调施工单位与公安机关设立临时治安警务室;

(九)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筹建处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筹建处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筹建处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外用民工进行造册登记,办理各类证件、暂住证等;

(八)配合和协助筹建处和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的各种材料、测量仪器、现金、库房、生产机具、设备、工具要配备专人管理和值班看护,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单位的机械、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库房材料的管理;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的规定,每天对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除遇特殊的情况,不能存入银行,需要过夜时,必须放入保险柜中,并通知保卫人员专人看管,向银行支取大额现金,携带巨款不准逛商店或办私事,财务室门、窗、锁要牢固;

(四)单位的居住区及宿舍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服从保卫值班人员的管理及检查登记,不得引带身份不明人员入内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旦发现及时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处理;

(五)单位的住宅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赌搏、打架、斗殴,聚众酗酒闹事。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二)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2、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3、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管理内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2、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4、放置贵重、关键设备的场地;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6、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7、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

8、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 生产岗位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不准酒后上岗工作,不准在岗聚众猜拳、喝酒、打架斗殴、寻畔滋事;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擅自动用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按章值班;

(三)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牢记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 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不得违反规定。

(二)各类机密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做到登记建卡,严禁借用、复制,严格执行销毁手续。如发现文件、图纸资料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三)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第十五条 对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筹建处和施工单位在单位管理费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13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一、加强质量的事前控制

1、确定工程质量要求和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各方面)。

2、审查总包和分包商的资质,审核其是否配备与工程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相符合的力量并督促其完善。

3、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品质,批准或不同意材料、构件、设备其来源。

4、督促监理按某一程序对某种或某类工程材料或构件的质量进行认定。材料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还应按有关规定提检,无产品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件或零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对永久性生产设备和装置,应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组织采购或订货,这些设备到场后应参与检查验收,主要设备还应开箱检验,对于国外引进设备,应在交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参与开箱逐一查验。

6、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

7、对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审核其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书。

8、检查施工现场的测量标桩,建筑物的定位放线及高程水准点,重要工程的桩位及高程还应亲自组织复核。

9、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改进计量及质量检测技术和方法、手段。

10、督促总承包单位健全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现场会议制度、质量检查制度、质量统计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11、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有的工程或工程部位尚应下达质量要求标准。

12、对于与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说明书或实测报告,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3、把好开工关,需经监理工程师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批准并发布开工令后,工程方能动工;停工后,也需下达复工令后工程方能复工。

二、抓好质量的事中控制

1、督促、检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序控制,把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都纳入受控制状态,并及时审核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和管理图表。

3、严格工序间交接检查.重要工序(包括隐蔽工序作业)需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重要工程部位,必要时应亲自组织试验或技术复核。对于重要材料、构配件,可自行组织材料试验或质量检验工作。

5、根据建筑生产的特点,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不合格部分命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7、审批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

8、抓好质量监督。在下列情况下,应要求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力,未使质量状况发生好转趋势者。

2隐蔽工序作业未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查验而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3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未进行有效地改进而继续作业者。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者。

5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工程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者。

6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分包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者。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质量会议,及时分析,通报工程质量情况,并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活动。

三、重视质量的事后控制

1、按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2、组织竣工验收;

3、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

4、审查有关监理工作的资料文件,及时归档。

第14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措施

各施工项目经理部:

为加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公路工程施工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措施,请各施工单位参照执行。

1、 各施工单位从事交通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 各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吊装起重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4、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生产行为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无漏洞。

5、 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 各施工单位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下属或分包施工人员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材料、产品、安全防护工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等。

7、 各施工单位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管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9、 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或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拌合场,临时用电设施,隧道洞口,基坑沿边,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10、 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换,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

1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2、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3、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滦平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15篇 度假村建设项目管理方案

项目管理任务

本项目管理方案是对项目设计阶段进行投资、质量、合同、信息、组织协调六方面的控制,以及甲供材料设备招标管理:

1.投资控制:采用的基本工作原理是动态控制原理,即采用计算机辅助的手段,在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分析和审核投资计划值,并将不同阶段的投资计划值和实际值进行动态跟踪比较,当其发生偏差时,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提出纠偏的措施,使项目设计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项目的经济性,使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计划总投资范围以内。主要任务是:

(1) 审核方案设计优化估算,并提出审核报告和建议;

(2) 审核设计概算,并提出审核报告和意见;

(3) 在审核设计概算的基础上,确定项目总投资目标值;

(4) 对施工图设计从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多方面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咨询报告,供业主参考;

(5) 审核施工图预算,调整总投资计划,在充分考虑满足项目功能的条件下提出进一步挖掘节约投资的可能性;

(6) 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逐一进行投资计划值和实际值的跟踪比较,并提交投资控制报告和建议;

(7) 严格审查设计变更,从经济性分析是否满足业主的要求。

2.进度控制:设计进度如果控制不住,将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总进度目标的实现。为了缩短建设周期,项目管理人员应协助设计单位进行合理的安排,使设计进度计划为施工招标服务,并尽量使设计满足业主对开工日期的要求、同时兼顾采购周期较长的材料、设备供应时间的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有关政府和市政部门对设计文件审批的时间要求。此外,对于由业主自身因素(如业主能否向设计方及时明确设计要求并提供设计所需的参数和条件、能否及时对设计文件进行决策和认可、能否尽量减少设计意图的改变和反复)造成对设计进度的影响,项目管理人员应协助业主尽早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主要任务是:

(1) 审核设计方提出的详细的设计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尽可能避免发生因设计推迟而影响项目总进度计划及造成施工单位要求工期赔偿;

(2) 助起草主要甲供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计划,编制甲供进口材料设备清单,以便业主向有关部门办理进口手续;

(3) 协助研究分析分包合同及招投标、施工进度,与设计方协商,使设计进度为招投标及施工服务,并作为进度目标值;

(4) 协助业主对设计文件尽快做出审定和决策,以免影响设计进度计划;

(5) 在设计过程中进行进度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交进度控制报告和建议;

(6) 协调各专业工种设计进度,使其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3.质量控制:设计质量具有直接效用质量和间接效用质量双重属性。直接效用质量目标实质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说明书)应尽量满足的质量要求,其中最关键的是设计是否符合国内有关设计规范、是否满足业主的要求、各阶段设计是否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设计深度,以及设计是否具有施工和安装的可建造性。间接效用质量目标是指设计文件所体现的最终建筑产品质量,该项目的间接效用质量是指通过设计和施工的共同努力使项目建设成为造型新颖、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结构可靠、环境协调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邮电通信大楼。为了有效的进行设计阶段质量控制,项目管理人员应在透彻了解业主给项要求的基础上,详细的阅读,分析图纸,一边发现并提出问题。对重要的细节问题和关键问题,如有必要建议组织中外专家论证。主要任务是:

(1) 仔细分析设计图纸,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凡对投资及进度带来影响的设计变更,需会同业主核签;

(2) 审核各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设计质量和标准要求,并根据需要提出修改意见;

(3) 在设计进展过程中,协助审核设计是否符合业主对设计质量的特殊要求,并根据需要提出修改意见;

(4) 若有必要,建议组织有关专家对结构方案进行分析和论证,以确定施工可行性记结构可靠性,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5) 进行大楼智能化总体方案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

(6) 对常规设备系统的技术经济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7) 审核有关水、电、气等系统设计与有关市政工程规范、地块市政条件是否相符合,一边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

(8) 审核施工设计是否有足够的深度,是否满足可是共性的要求,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顺利进行;

(9) 对项目所采用的主要设备、材料充分了解其性能,并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对设备、材料的选用提出咨询报告,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工程成本。

4.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工作中初三大目标控制外的另一项重要的工作,因为业主签订的任何合同,都与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有关,因此,应充分重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任务是:

(1) 助业主选择标准合同文件,起草设计合同及特殊条款;

(2) 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的角度分析设计合同条款,分析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3) 参与设计合同谈判;

(4) 进行设计合同执行期间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签订补充协议等事宜;

(5) 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防范性的对策,减少业主背索赔时间的发生;协助业主处理有关实际合同的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事宜。

5.信息管理:信息市规划、控制、协调和决策的依据,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必须进行良好的信息管理。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对信息进行合理的分类及编码,制定信息管理制度,一边迅速准确的传递信息、全面有效的管理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稳当系统,客观的记录并反映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主要任务是:

(1) 建立设计阶段工程信息的编码体系;

(2) 建立设计阶段信息管理制度,并控制其执行;

(3) 进行设计阶段各类工程信息的收集、分类、整理和存档;

(4) 运用计算机进行本项目的信息管理,随时想业主提供有关项目管理的各类信息,并提供各种报表和报告;

(5) 协助业主建立有关会议制度,整理各类会议记要;

(6) 将所有设计文档(包括图纸、说明文件、来往函件、会议纪要、政府批文等)装订成册,在项目结束后递交业主。

6.组织协调:设计阶段事由多家单位和众多人员共同参与的,为了使这个过程能紧密结合、顺利运作,必须进行有效的组织与协调。主要工作内容为:

(1) 协助业主协调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处理有关问题,使设计工作顺利进行;

(2) 协助业主处理设计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政部门的联系,了解有关设计参数和要求;

(3) 协助业主做好方案设计与扩初设计审批准备工作,处理和解决方案设计与扩初设计审批有关规定;

(4) 协助业主处理设计阶段各种纠纷事宜;

(5) 协助业主协调设计与招投标、施工之

间的关系;

(6) 协助业主处理有关政府部门和市政部门对设计文件审批事宜。

7.甲供机电设备和材料招标工作:

(1) 业主进行甲供材料设备的合同结构设计;

(2) 协助业主进行机电设备系统和材料的招标准备工作,包括机电设备和材料的型号、性能询价、资格预审等。重点考察其生产能力、供货时间、产品质量及使用工程的实际效果;

(3) 编制甲供材料和机电设备系统招标文件;

(4) 起草甲供材料和机电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

(5) 编制甲供材料、机电设备标底;

(6) 分析投标文件,参与甲供材料、机电设备系统评标、议标和合同谈判及起草、制定合同书;

(7) 协助业主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制定防范性对策、减少想业主索赔的发生;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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