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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作业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10

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是对组织内部工作环境、设施布局以及人员活动进行规范的体系,旨在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安全,优化资源配置,并确保办公空间的合理利用。

包括哪些方面

1. 空间规划与设计:明确各部门、功能区的划分,确保空间布局科学合理。

2. 设施管理:包括办公设备的维护、更新,以及公共区域的清洁与保养。

3. 安全规定:制定防火、防盗、应急疏散等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 员工行为规范:规定员工在工作空间内的行为准则,如保持整洁、尊重他人等。

5. 环境控制:设定适宜的温度、湿度,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

6. 空间使用权限:规定各区域的使用权限,防止资源浪费。

7. 协调与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解决空间使用中的冲突和问题。

重要性

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合理的空间布局能减少员工间的相互干扰,提高工作效率。

2. 保障安全:通过安全规定,预防意外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3. 资源优化:有效管理空间资源,避免浪费,降低运营成本。

4. 塑造文化: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助于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和员工满意度。

5. 法规合规: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空间管理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方案

1. 空间规划:引入专业团队进行空间规划,确保功能性与舒适性的平衡。

2. 制度建设:制定详细的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执行流程。

3.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增强其遵守规定的意识。

4. 监督执行:设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5. 反馈机制:建立员工反馈渠道,收集意见和建议,持续优化空间管理。

6. 激励措施:对遵守制度、提出改善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激发积极性。

7. 技术应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空间管理系统,实现空间使用数据化管理。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安全、和谐的工作空间,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空间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8监护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职责要求

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作业票》的管理

6.1《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办理。

6.2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票》交回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每丢失一份罚款作业单位50元。《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考核

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

编号:

装置/单元名称

设备名称

原有介质

主要危险因素

作业单位

监护人

作业内容

作业人员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采样分析数据

采样时间

氧含量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

%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2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3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氧。

4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5

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在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应进行交叉作业,如必要时,必须采取避免相互影响、伤害安全措施。

7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8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9

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并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0

金属容器和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受限空间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严禁将接线箱(板)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1

原盛装过可燃液体、气体等介质,有挥发可能性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自备直流电源的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

12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绳()、气防设备()、安全三角架()。

13

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行设备抢救,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好联络、监护工作。

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施工作业单位意见:

签名:

车间(工段)意见:

签名: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厂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

验收时间

年月日时分

作业单位

签名:

生产单位

签名:

第2篇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各类塔、釜、槽、罐、管道、容器乙基地下室、窖井、坑(池)、小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进行的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

3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受限空间氧含量在18%--21%范围内,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作业中应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3.4受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3.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3.6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7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4.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4.2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作业许可证的填报和工作要求

5.1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地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并进行作业的危险性分析,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5.2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延期使用手续,并在作业区内设立明确的警戒标识。

5.3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

5.4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5.5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设备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5.6 如遇特别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作业单位必须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现场负责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5.7 外委施工单位涉及到上述危险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审批或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专职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相关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或作业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第3篇 混凝土搅拌站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三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票》,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票》;

(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

(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反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十六)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第六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第七条 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第八条 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第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第十条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第十一条 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城五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01日

第4篇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通畅;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前告知作业人员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

五)现场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六)保证空气检测是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

七)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八)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九)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十)现场应急救援措施已落实。

第5篇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1.1 应急组织机构

组长: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

副组长:安全部门负责人、生产技术部负责人

应急救援组名单:见附录b

1.2 职责

a) 组长:

1) 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

2)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

3) 对应急救护组员进行培训;

4) 指挥现场救护。

b) 副组长:

1) 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2) 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c) 组员:

1) 参加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预案演练;

2) 了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3) 禁止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4)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有限空间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1.3 预防与预警

1.3.1 危险源监控

现场危险源的监控主要由各主管部门兼职安全管理员对现场施工进行监控,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个施工队伍对所施工程中的危险源进行监督、控制。

1.3.2 信息报告与处理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信息报告,做好记录,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处理。

1.3.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程序: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急救援组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职责分工进行救援。

1.3.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抢救→疏导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简况及伤亡人员情况→向上级报告。

1.3.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流程图见附录c。

1.4 应急响应

1.4.1 应急响应行动由应急救援小组组织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响应实施,同时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支援。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政府通知有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增援。

1.4.2 应急救援小组成员赶赴救援现场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1.4.3 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1.4.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1.5 紧急处置及救助防护

1.5.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项目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1.5.2 医疗卫生救助:及时向事发地附近医院请求支援。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1.5.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1.5.4 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 项目部门与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队伍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撤离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a)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应急状态下施工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现场人员突发事故疏散路线图)

1.5.5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动员工程项目周边企业、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6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小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以后此类预防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1.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在专业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后经过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撤离。

1.8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组长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抢救过程、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向上级进行汇报。

1.9 后期处置

1.9.1 善后处置:

项目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秩序。

1.9.2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由安委会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具体措施措施如下:

a) 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b) 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写出报告,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受伤(死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受伤部位;

c) 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d) 组织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e) 向所有人员宣读事故结果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f) 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1.10 应急物资

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1.11 培训与演练

1.11.1 培训:

应急小组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a) 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b) 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

c) 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

d)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留存记录,有参加人员的签字确认。

1.11.2 演练

根据有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应急救援小组长组织应急小组成员在有限空间作业前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经验并对预案进行评估,为实战中救援做好准备。

1.1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法律、项目部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a)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b) 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c)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d)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1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阻挡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

a) 属于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b)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c)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通畅;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前告知作业人员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

五、现场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六、保证空气检测是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

七、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八、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九、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十、现场应急救援措施已落实。

第7篇 限制性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限制性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应急措施、《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的限制性空间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管理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管理制度的条款,在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随后下列标准的所有修改,在使用本管理制度时应关注标准的最新版本。

现使用下列标准:

gb 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2331-90 有毒作业分级

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1251.1-89 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 险情听觉信号

gb/t19670-2005 机械安全 防止意外启动

gb 3883.1-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gb 16556-1996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 3836.2- 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2部分 防爆型“d”

gb/t 3805-1993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3-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8-1999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3.1 限制性空间

是指在公司存在下列潜在危险、危害因素的空间,包括:

3.1.1各类存在进出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设备、塔器、管道、容器、反应釜、炉膛等内部;

3.1.2深度大于1.2米封闭或敞口空间,并非为长时间作业而设计的空间;

3.1.3地下或地下构筑物通风不良的局限区域。

3.2 限制性空间作业

进入限制性空间内部进行的作业。

4、 作业前准备

4.1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识别应当由ehs主管分析识别,按照下列(但不限于)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识别:

4.1.1 限制性空间内结构是否复杂、狭窄等,是否存在分隔、斜坡、其他复杂结构,是否导致限制作业,是否存在机械伤害等;

4.1.2 空间内是否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是否能够有效锁定或者连锁;

4.1.3 空间内部是否存在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或者其蒸气;

4.1.4 是否存在可燃性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或者其蒸气;

4.1.5 空间与外部的物质连接是否有效隔绝;

4.1.6 作业照明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4.1.7 是否存在高热、高湿,导致作业人员疲劳现象;

4.1.8是否存在缺氧或者富氧现象,是否存在通风不良情况;

4.1.9 是否会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4.1.10 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4.2 验证或者判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

4.2.1 对于已经判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要根据工艺、装置构造、存在的化学品等进行核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强弱;必要时,要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来核验限制性空间内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并会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4.2.2 所有的限制性空间应当进行气体采样分析,采样分析结果作为核发作业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4.3对各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集中分析,制定出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程序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4.4明确所有限制性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必要时,要制定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看护人员、救援人员的作业细则。

4.5 明确信息沟通的工具、方式和内容,可行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安全先进的通讯工具协助。

4.6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4.6.1限制性空间作业实行公司作业许可证制度。公司ehs部负责作业许可证管理;

4.6.2 作业部门要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并根据作业方案在许可证上填写简要作业程序和内容,作业方案应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4.6.3 公司ehs部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在许可证上填写危险有害因素,简明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4.6.4 作业方案中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涉及到其他部门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方案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要求予以落实,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4.6.5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经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业许可证提交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批准后的作业许可证交由公司ehs部管理;

4.7 所有参与限制性空间的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

须明确在作业中的工作职责,掌握安全作业知识和技能、信息沟通方式、应急救援方案、防护用品使用和要求等。

4.8 根据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药品)的有效性、充分性等。

4.9 安全隔绝

设备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9.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必须登记,必要时进行编号;

4.9.2 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10 清洗和置换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前,必须对限制性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10.1 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限制性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4.10.2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4.10.3 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4.10.4 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米/分钟;

4.10.5 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

4.10.6 限制性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 z2-2002规定。

5、 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

5.1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限制性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1.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5.1.2 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小时;

5.1.3 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米/每小时。不准向限制性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1.4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限制性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

5.2 定时监测

5.2.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限制性空间再次作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须按以上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5.2.2 采集的分析样品要有代表性,应保留在气体取样器内并至少保留4小时甚至直至作业结束。限制性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其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gb z2-2002规定;

5.2.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许可证;作业现场经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其结果符合限制性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后,须重新开具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5.2.4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限制性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限制性空间;

5.2.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3 照明和防护措施

5.3.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限制性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3.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条件可以使用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

5.3.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

5.3.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反腐蚀护具,穿反腐鞋。

5.3.2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5.3.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3.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3.5 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限制性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5.4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5.4.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4.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4.3 限制性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5.4.4 限制性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

5.5 监护

5.5.1 限制性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5.5.1.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5.5.1.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

5.5.1.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5.1.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5.1.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5.5.2 进入限制性空间前,应在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安全作业警示牌。

5.5.3 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通畅的作业联络方式。

5.5.4 必要时,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被拖曳施救。

5.5.5 发生限制性空间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限制性空间实施抢救。

6、 应急措施

6.1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作业前的安全分析评估,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

6.2 明确相关人员职责,确定应急响应组织。

6.3 明确信息沟通方式方法。

6.4 应急物资的准备

限制性空间作业前应准备充分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品,并再次验证其有效性和充分性。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鞋、作业服、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心肺复苏器等,对于可能接触到酸碱的作业应先准备好大量的水,或者检查确认冲淋洗眼设施的完好。必要时,作业前应模拟演练应急预案。

6.5 应急响应发生时必须以人的生命安全第一原则实施应急措施。

7、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7.1 限制性空间作业必须办理《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

7.2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公司ehs部负责管理。

7.3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见本规程4.6和5.2.3章节。

7.4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7.5 在限制性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6 在限制性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7.7 作业人员须持有审批的《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和其他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

7.8 限制性空间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或者出现异常情况,需重新按照本规程程序处理作业现场并办理《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9 限制性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点限制性空间内作业人员,清理材料、工具等,经确认无误后,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7.10 作业主管人员须由现场监护人员或者公司ehs部人员陪同进行现场验证。验证确认安全并签字后,公司ehs部收回作业许可证并送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签字。

7.11 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本次作业许可证即时取消,留存气体样品可作废物处理。

7.12 取消作业许可证全部归档于司ehs部。

8、附件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样本。

第8篇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1、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要求

(1)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 氧气含量18%----21%。

b 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c 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5)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a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b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c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d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6)照明和防护措施

a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紧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b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有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c 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7)监护

a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b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共同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c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察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d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e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才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2、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按hg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按hg23011办理《动火安全放可证》。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主任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6、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第9篇 装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窒息、中毒、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9号令)和《铁路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标准与法规汇编》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装备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装备公司所有受限空间作业。主要针对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罐、塔、球、釜、槽、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其他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开展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和《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

第三条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介质,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对危及作业安全的介质进行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后,打开受限空间上所有人孔、手孔、阀门、料孔、炉门和能够通风的孔、洞等。

第四条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用电设备时,应在切断电源后,摘除电源保险丝或上锁,并加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第五条 受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排放(该过程严禁人员入内),内部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干净。

第六条 清洗后用换气设施进行强制通风半小时。之后对内部空气进行测定(空气检测仪器必须为合格产品),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内部空气须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为19.5%~21.5%,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规定要求。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须经检测人员签字确认。

受限空间内部空气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安全规定时,经现场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入内作业。若不符合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面具(面具必须为校验合格产品,使用前确认完好)。未经通风和检测,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七条 作业过程中应定时检测,至少每2 小时检测一次,如检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检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分钟应重新进行检测分析,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在受限空间内部存在对生命和健康有直接危害时,必须保持受限空间内部空气良好流通;在受限空间内部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以及内部可能释放有害物质时,应做连续检测分析,并不间断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除了空气之外,氧气、其他气体或者混合气体不得用于通风)。

第九条 在受限空间内部实施焊接及切割时,气瓶及焊接电源必须放置在受限空间的外面。

第十条 在受限空间临近处实施焊接、切割或其他作业而使得受限空间内存在危险时,必须详细了解该危险后果,若确认所能产生危险后果为不可控状态,则禁止在此区域实施该类型作业。

第十一条 在受限空间内部作业时,要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佩戴。

第十二条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第十三条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第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监护人应能随时监控内部作业人员状态,并与之保持联络;监护人除了向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发现作业人员状态有异常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并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启动应急预案;不得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抢救过程中应至少留守一人在受限空间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前,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统一联络信号(救援信号)并确保实施可靠,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入内作业。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必须全部佩戴安全带联控作业(内部作业人员安全带以备有腰带(胸带)及肩带,用肩胛骨中央的铁环吊起来的构造为好,以便把受限空间内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势拉上来,须确保安全带为合格产品),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每隔2分钟进行一次呼唤应答,每隔20分钟进行一次外出透气。

第十六条 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以及内部各类设施情况。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监护人员必须离开作业现场时,作业人员必须从受限空间内撤出,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重新开始作业须按照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必要的隔离式防护面罩、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用品。

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劳动难度大、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8.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和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在作业前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要进行清点。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并将作业工具和剩余材料全部带出。

9.作业结束后,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严格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10.受限空间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进行定置管理,建立台账,专人管理。防护设施必须有效可靠,做好定期检测。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凭工作票登记领取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职责要求

1.现场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⑴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⑵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⑶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⑷在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⑸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2.监护人员的职责

⑴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⑵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⑶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⑷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3.作业人员的职责

⑴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⑵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⑶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⑷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⑸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⑹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4.审批人员的职责

⑴审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和《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⑵详细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⑶督促和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的管理

1.《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书面依据,所列项目应逐项认真填写,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正确,需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和用铅笔书写。

2.作业时间超出审批单审批时间有效期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批。在作业期间中断作业3个小时以上的必须重新开具下一时段工作票。

3.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将审批单、工作票交部门统一保管。审批单在有效期内没有开始执行作业的,须在右上角签“作废”字样交回部门保管。并向安全管理部书面说明情况后予以作废,所有审批单和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4.审批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工作票应由部门生产负责人签发,一般应在工作的前一天将工作票交给现场作业负责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的内容并做好准备工作。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生产负责人提出,经认真分析,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一名现场作业负责人只能接受一张工作票。不得出现一名现场作业负责人负责两个作业现场的情况。

5.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由生产负责人签认;若生产负责人不在可由现场作业负责人签认。现场作业负责人更换时,必须由生产负责人签认。

当变更作业方式、内容、地点时,原工作票废除,签发新的工作票。

6.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应组织作业组成员列队点名,宣讲工作票并进行分工。分工时要将本次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逐项分解落实到人,然后方准作业。

7.审批单填写1式3份,1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管,1份由部门生产组织负责人保管,一份交由现场作业负责人。工作票填写1式2份,1份由生产负责人保管,1份交由现场作业负责人。

8.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前可以不开审批单和工作票,但必须有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命令,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受限空间作业要求开展作业。

第二十条 对未严格执行本制度各项规定的部门,一经发现,将按照《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全违章违纪考核管理办法》(郑装安〔2022〕31号)文件规定a类违章违纪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受限)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

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本制度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

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

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

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

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

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

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 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

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

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

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

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

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

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

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

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

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

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统一协调、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帐、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

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1篇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公司生产范围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活动。

2.2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3.2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3.3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3.4安环部负责安全监督。

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4.1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所属生产管理部门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2培训: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4.3 危害告知:生产管理部门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4.4 现场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应采取可靠的置换或通风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和采取便于空间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4.5 承包管理: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5临时作业: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4.6 应急救援: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4.7作业实行闭环管理,由作业所属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相关记录

《危险作业审批单》

6、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沥青拌合站)

1 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2 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3 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4 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5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6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7 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8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部批准;

9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 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1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2 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13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反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14 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15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16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13篇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1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 生产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管理内容

2.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如下;

2.1.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1.2 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2.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2.1.4 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2.2.1 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2.2.2 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2.2.3 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2.2.4 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2.2.5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2.2.6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2.2.7 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2.2.8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部批准;

2.2.9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 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2.2.11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2.2.12 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2.2.13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反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2.2.14 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2.2.15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2.2.16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2.3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2.4 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2.5 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2.6 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2.7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2.8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2.9 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2.10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 相关文件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

《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安全办是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公司《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以下简称《有限空间清单》),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各单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单位开展有关培训教育、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公司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 制造部、 机修组和水电组负责协助安全办建立公司《有限空间清单》,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负责组织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管理部及安全办负责与有限空间作业有关的的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办负责建立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相关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间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有限空间实行危险分级管理。根据有限空间内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种类和含量、入内作业的频繁程度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将有限空间分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二级危险有限空间、三级危险有限空间。

第十条 制造部会同管理部参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公司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管理部负责将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下发各单位,并组织其按标准开展本单位有限空间识别和危险级别判定工作。各单位按要求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及一线职工共同识别、讨论、判定形成本单位的《有限空间清单》,并上报安全办。

第十二条 安全办对各单位上报的《有限空间清单》进行补充、审核、确认,报公司管理部主管批准后,形成公司《有限空间清单》,由安全办下发各单位执行,同时报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制造部应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等有关标准,组织各单位在有限空间入口处或醒目处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安全办予以协助和监督指导。告知牌内容应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和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应在日常加强对告知牌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有限空间控制应按照“优先综合治理、其次封闭隔离、而后作业控制”的原则进行,具体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顺序如下:

(一)采取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措施从本质上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

(二)采取改进作业组织、封闭隔离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作业。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过程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有限空间清单》形成或集中更新后,制造部、管理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讨论技术设备改造、作业组织改进、封闭隔离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形成改造计划、改进方案等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有限空间清单》均应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坚持在日常持续关注、不断识别并及时上报安全办进行增减和完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识别、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级《有限空间清单》。

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审批、后作业”的程序,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作业票》办理程序如下:

(一)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清单》和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具备基本作业安全条件的定性结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如结论为“否”,则本流程终止,不得作业。如结论为“是”,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则应向作业负责人发放空白《作业票》并指导其填写。

(二)对于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通知管理部进行检测。对于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由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将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填入《作业票》中,签字确认,并将检测时所取样品封存保管(样品至少保留8小时)。

(四)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共同确定、安排好作业监护人,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识、气防知识、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识,并组织落实防护措施。交代完毕、防护措施落实后,作业人、监护人共同在《作业票》中签字确认。

(五)检测合格、措施落实到位后,作业负责人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并将《作业票》报审批单位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其中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管理部审批(必要时应由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二级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作业票》管理要求

(一)作业票共四联,第一~三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在作业过程中随身携带,第四联由审批单位留存备查(保存期1年)。

(二)《作业票》要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和作业详细地点、部位,作业期间应根据有限空间内介质的危险程度,确定检测分析的时间间隔和作业票的有效时限。作业时限要求一般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不应超过4小时,每隔4小时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进行一次复查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过程间断超过1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二级、三级危险有限空间连续作业通常不超过8小时,装置(设备)全面停工(停车)检修期间不超过24小时,作业过程间断超过4小时应重新检测分析,超过8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第二十一条 检测分析单位应具备较高的检测分析能力、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取样要具有代表性,在进行检测分析时要确保自身安全,必要时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检测过程中,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护。

第二十二条 作业负责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备较高的应急处置、指挥和急救能力;

(二)负责办理《作业票》;

(三)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在《作业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依照作业标准、安全标准组织作业;

(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空间内发生的变化,当作业条件异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要立即终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的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具备基本急救常识,掌握应急报警方式。

(二)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的状况,与作业人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三)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时,有权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

(六)发现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质时,应立即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并及时通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七)在作业前后对进出有限空间的人员、工具、材料等进行清点。

(八)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监督对有限空间予以恢复或封闭。

(九)监护过程中如发现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或出现异常,应立即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报警,不得盲目进入空间内施救。

第二十四条 作业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熟悉所从事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及自救措施,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严格执行“五不作业”的原则,即:没有有效的《作业票》不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作业时间、地点与作业票不符不作业;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三)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四)与监护人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五)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

(六)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状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向监护人传递信息,并立即撤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分别指派一名以上人员担任监护人。作业人员分属不同单位时,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人员担任作业负责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时,还应设置专职指挥人员,负责在有限空间外统一指挥。

第五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检测合格标准如下:

(一)氧气含量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如: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mg/m3,硫化氢浓度不超过10mg/m3。

(三)可燃性气体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为2.1%)。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断开、加堵盲板,并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第二十八条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先停机、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作业工具等,进入煤气环境还应携带便携式报警仪。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内如需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同时办理上述作业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第三十二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使用的行灯电压应在12v以下,凡超过12v的电气设备都必须设漏电保护器且保持良好绝缘和接零保护。

第三十三条 电器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导线进出有限空间必须事先切断电源传递进出。暂时不用的焊钳、电气设备、工具应切断电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绝缘板上,严禁将带电的焊钳、电气工具随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间的金属体上。

第三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内使用二氧化碳、氩气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不间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保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三十六条 有限空间应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基地级和单位级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预案应确定救援人员及职责,明确救援设备器材,科学、规范策划事故处置程序。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可行性评估、修订。

(二)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拟定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和方法,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人应牢记。

(三)有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呼吸器、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安全绳、安全梯等应急物资。

(四)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启动有关预案,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三十九条 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需设备、工具、仪器等由装备动力部组织配备。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等应作为安全防护报警用具进行管理,装备动力部应组织各单位建立《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登记台帐》,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检定工作。安全环保部应对各单位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的建账登记、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时,外委施工组织单位(部门)应通报安全环保部和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并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告知其有限空间危险状态。安全生产协议应明确承包单位承担的检测分析、安全管理等责任。作业过程中,我方不得为其出具检测分析结论、审批《作业票》等。外委施工组织单位(部门)、安全环保部、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规程应分别单独制定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规程编制过程中安全环保部应予指导。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并报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后下发执行,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熟记并严格遵守。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未按要求建立并动态管理《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的,对责任单位处每例100~3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未办理或违规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对责任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同时,违规情况应在基地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未按要求随身携带的,对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四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存在违章、违规行为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八条 作业过程中违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的,视情节每项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400元罚款,并责令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或培训无记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未分别单独制定不能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2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条 未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条 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配备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制度及有关规程、预案规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记录见附表。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制定,报公司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第15篇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是一项危险性极大且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作业项目。为了规范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根据《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我市船舶修造企业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作业票审批制度。进行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前,必须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审批前,必须先派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安全条件后,检查人员签字再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作业班组长在拿到《作业票》后,要向作业人员详细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方可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票》有效期为12小时。《作业票》要留有存根,作业结束后交回公司保存。

二、强制通风换气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管道式的强制通风换气措施,即在外部设置气泵并用管道将新鲜空气送至受限空间内部形成正压,将内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气体排出到外界,保持内部空气洁净、安全。在外部设置的气泵电机要防爆,送气管道要有防静电功能。

三、空气检测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在开工前30分钟、作业过程中每隔1小时都要进行氧气、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检测,发现气体浓度超标时,要立即暂停作业并撤出人员,待通风换气至气体浓度检测符合标准后方可继续作业。涂装结束后24小时内禁止一切动火作业。

四、作业防爆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时,在内部一律禁止使用电气设施设备,原有固定的电气设施一律采取断电措施,照明采用手电筒或防爆矿灯;在外部作业周围6米内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

五、安全警戒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周围要设置警戒线,防火间距应大于12米,要在重要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作业区域内不得存在明火作业。

六、劳动保护制度。在受限空间使用高压喷漆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专用喷漆服、工作鞋,佩戴防毒面具和正压式送风系统。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定时到外部休息。

七、限量存放物料制度。受限空间喷涂作业时,高压气泵和油漆筒一律设置在外部;手刷、滚筒等手工涂装作业时,作业场所的涂料贮存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稀释漆料要有专用场所,不得在受限空间内进行。

八、应急救援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时要制定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配置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应急药品,外部设置监护人员,并采取有效的联络方法,随时掌握内部情况。

九、安全培训制度。涂装作业从业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先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对涂装作业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应知应会,并经考试合格;涂装施工单位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空间作业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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