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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51

劳动管理制度

劳动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共生。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加班规定、休假种类和申请流程。

2. 薪酬福利制度:明确工资结构、支付方式、奖金与福利待遇。

3. 员工招聘与解雇制度:设定招聘标准、面试流程、解雇条件及程序。

4. 培训与发展制度:规划员工职业发展路径、培训机会和晋升机制。

5. 劳动保护与安全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安全,预防职业病,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

6. 员工行为规范:规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纪律处分。

包括哪些方面

1. 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制度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防止违法行为。

2. 公平公正性:保证所有员工在制度面前平等,避免歧视和不公。

3. 激励机制:通过薪酬福利和晋升机会激励员工提升绩效。

4. 沟通与反馈: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鼓励员工参与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5. 适应性:根据企业业务变化和市场环境,定期评估和调整制度。

重要性

劳动管理制度对企业运营至关重要,它:

1. 确保合规:遵守劳动法规,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声誉。

2. 提高效率:规范工作流程,减少冲突,提高员工工作效率。

3. 维护和谐:保障员工权益,增强员工满意度,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4. 促进发展:通过培训和发展机制,提升员工能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人力资源部门主导,结合各部门意见,制定全面、合理的劳动管理制度。

2. 培训宣导:定期组织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

3. 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4. 反馈改进: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员工对制度的意见,及时调整优化。

5. 定期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全面评估制度的有效性,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劳动管理制度的成功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管理层的全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劳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劳动防护(用具)用品保健品管理制度

1. 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是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的福利待遇,应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

2.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范围和原则:

(1) 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 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 接触有毒物质,对皮肤感染的作业;

(4) 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5) 极严寒湿度下作业;

(6) 高温下作业

我厂生产一线的维修工及保管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全员发放防暑降温保健品。

3.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按质按量配备。对于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的作业职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静止发放有铁钉的工作鞋。防护用品的选购,必须本着保护职工安全健康为目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4. 对于高温温度下作业人员发放必要的保健品。高温时发放人丹,十滴水、风油精、水等防暑、降温药品及饮料;条件合适的场所配备冷暖空调。

5. 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工作由安全科负责,安排专人做好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情况。

6. 建立健全防护用品、保健品发放登记档案。按时记载发放手续,定时核对岗位防护用品、保健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7.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的发放必须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要求发放。

8. 凡因工作变动者,必须及时调整防护用品、保健品。防护用品不到位不准上岗操作。

9. 加强防护器具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器具确实可靠、好用。各种防护器具都必须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当班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必须按器具规定的校验期进行校验,且每次校验后应记录在案,发现失效的应立即报废,到使用期限的必须报废。

10. 使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原则要求:

(1) 必须根据劳动条件和保护部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的选用防护用品;

(2) 加强培训教育,使用人员必须熟悉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 必须严格按照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按照使用要求对其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完好、可靠,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具。

(4) 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有针对性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 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器具,没有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器具的禁止进入工作岗位。

(6) 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和气候条件,及时发放保健品。

1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从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保健品必须从卫生部门许可的经营单位购买。

12. 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2篇 cng站职工劳动管理制度

1、 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一切规定。

2、 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履行站规。

3、 上岗时穿好工作服、工鞋,不准穿拖鞋和带铁器底面鞋。

4、 不准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工艺区。

5、 禁止带任何闲杂人员进入工艺区。

6、 按时上下班和做好交接班记录,保持设备、环境卫生清洁。

7、 交接班时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8、 值班时不准吸烟、串岗、玩耍、喝酒。

9、 不准随意乱动机械设备和损坏站内花草树木。

10、 按时准确完整地填好值班报表和值班记录。

本站职工必须遵守站规,若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关于交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处罚。

第3篇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确保生产工作正常进行,必须有一个严格的劳动纪律加以保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对项目部劳动纪律作如下规定:

1.出勤规定

⑴项目部员工每月出勤必须在22天以上。

⑵事假、病假、轮休假都必须先请假再休假,凡不请假的不管任何理由都作旷工处理。请假必须以正规的请假条经签字才有效,口头请假无效。员工请假1-2天须经班长同意和分管副经理签字,请假2天以上必须经班长、项目部分管副经理同意和经理签字方生效,并在调度室留条备案;病假先到医院开具证明,后由分管副经理批准签字和项目经理签字生效并留条备案;轮休假必须先向班里请假,再由分管副经理和项目经理签字生效并留条备案;否则以旷工处理。

2.作息时间规定

⑴项目部必须安排有24小时值班人员,有问题时能及处理。

⑵机、电辅助工安排24小时值班,有问题能随时处理,无故拖延或者迟到者按规定处罚。

3.上班正常时间纪律规定

⑴任何岗位员工都不得擅自离开,离岗者必须经分管领导或调度室领导同意,否则以脱岗处理。

⑵上小班人员必须在入井前30分钟到进班室参加进班会,接受当班任务,不准出早班。

⑶上小班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第4篇 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烟草业)

1. 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 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

2.1 女工是我厂生产劳动的主要群体。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女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制度。

2.2 针对我厂女工大多在生产第一线的劳动状况,每两年必须对女工进行妇科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具体由厂女工委和医务室负责实施落实。

2.3 女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4 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5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6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产车间应每班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次性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每班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2.7 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8 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9 女职工第一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休息十四天,工资、资金照发(只享受一次),第二次及以后人流假按病假处理;已领取准生证怀孕的女职工施行中期引产手术时,可休息一个月,没有享受过人流假的,工资照发,奖金按60%计发。

2.10 女工在其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省公司或市劳动局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女职工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3.1 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2 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殊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是经过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单位鉴定合格的产品。

3.3 劳工科负责全厂劳保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工作,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能负全部责任。

3.4 发放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的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工科应根据企业各工种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操作工配备齐全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劳工科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继续使用。

3.5 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不得强求全厂服装的统一。

3.6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3.7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变电室、配电室及有静电危险发生的场所,严禁穿戴化纤防护用品入内。

3.8 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部门应努力维护特殊防护用品的完好、安全、可靠,严禁将特殊防护用品(如变、配电室的高压绝缘鞋等)挪作他用。

3.9 职工应按规定要求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10 安保科和工会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正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

4.1 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合理发放职工保健、营养津贴,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制定本制度。

4.2岗位划分:

4.2.1 特殊工种岗位按国家劳动部规定划分;

4.2.2 艰苦岗位、一般岗位由劳工科划分。

4.3 劳工科、设备科共同测定各岗位粉尘浓度、噪声等级以及高温情况,根据国家局烟人〔1994〕第2号文件规定各工种保健、营养津贴发放标准,经厂部审批后执行。

4.4 发放周期由劳工科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4.5 各车间、部门应按发放标准把津贴发放至各岗位,任何人不得克扣或截留。

4.6 安保科对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按规定执行者将报由厂部处理。

5. 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5.1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5.2 劳工科每两年组

第5篇 施工劳动竞赛组织管理办法制度

施工劳动竞赛组织管理办法

北京建工集团国家会议中心工程劳动竞赛组织管理办法

北京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的国家会议中心工程,是世人瞩目的奥运工程、全国重点工程。根据该工程意义重要、工期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的特点,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是调动参建职工施工生产积极性,优质高效完成国家会议中心奥运工程建设任务的重要手段。为此,总承包项目部特制定国家会议中心工程现场劳动竞赛组织管理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会议中心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围绕实现“一保、三创、四出、五实现”的工程建设目标,发挥集团总承包项目部的整体优势,全面深入地开展覆盖全员、分阶段、贯穿施工生产全过程、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广大参建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奋力拼搏、勇争第一、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为奥运工程建设再立新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劳动竞赛的组织领导,确保把劳动竞赛活动落到实处,北京建工集团国家会议中心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成立劳动竞赛工作领导小组。

总顾问:刘丽臣

组长:焦玉锁、冯跃

副组长:李荣、俞振江、李志远、王鑫、李

第6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1、 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 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 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 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 (补偿标准)

1、 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 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起执行。

第7篇 某某工厂生产部生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某工厂生产部生产劳动纪律管理

一、实施总则

1.1为了加强生产部的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能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期在本部门建立有组织性、纪律性、协调性、竞争性的运作体系。

1.2本管理规定强调了本部门的人事程序规定、工作纪律规定、安全操作规定、财产保护规定以及在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具体阐述了对违规违纪相对应的处罚条款。

1.3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部所有在职员工及因工作需要暂调生产部工作的外部门人员。

二、实施细则

2.1工作纪律规定:

2.1-1着装整齐干净,在左胸前佩戴好厂牌。上班时间员工不准接打电话、手机,组长以上可以接电话、手机,但不得超过5分钟。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者,警告一次。

2.1-2按时打卡上下班,不准代人打卡。上班5分钟内未到岗者,视为迟到,按每分钟2元进行处罚;超过30分钟未到者,视为旷工,扣除旷工时间2倍工资;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开岗位者,视为早退,按每分钟5元进行处罚。违反以上任何一款者,将扣除当月全勤奖。

2.1-3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东张西望、吃零食、闲话交谈、乱写乱画等行为。如有违反以上任何一款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一次。

2.1-4所有在职员工必须服从管理安排,不顶嘴,不怠工,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分歧应询问上司或通过正确途径上报处理。工作中的沟通语言需用普通话和粤语,不准用方言。如有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严重警告或小过一次。

2.1-5本部门未经允许不准到其它部门区域内活动,更不准私自动用各部门的各种物品。违者将处以小过一次。

2.1-6保持工作台面上下班时间的整齐干净,离开岗位需要离位证或上司批准。如有违反者,处以严重警告一次。

2.1-7保持车间干净、整洁、通风。茶杯不允许带到工作岗位处,须在指定地方摆放。轮值人员须认真打扫,每天下班前5分钟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不参加轮值或不认真轮值者,除罚其值日一个月外另加处以小过一次。

2.1-8凡在生产现场打架者,将处以大过一次后开除处理。

2.1-9员工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到办工室,有事向组长汇报。

2.2安全操作规定:

2.2-1员工必须按上司的要求进行安全操作,如因擅自更改操作方法或操作流程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物料损耗,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所需成本的2倍赔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2-2员工每日下班前必须关闭自己工位的生产工具电源,有高温或易燃物要进行隔离,违反一次记大过一次。生产管理需负责检查整个车间的电源使用情况确保完全关闭后方可离开,违反一次记大过处理,出现事故则要需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2.2-3严禁堵塞防火通道,不可损坏防火、防电设施。违者将记大过一次。不可在本部门吸烟,违者直接开除处理。

2.3财产保护规定:

2.3-1爱护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定人定期检查和保养。对不爱护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或故意损坏者,将视情节轻重记小过处理直至开除处理。

2.3-2爱惜生产物料,如故意损坏或遗失生产物料者,将处以物料本身价值的5倍处罚。

2.3-3严禁盗窃公司财物,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4人事程序规定:

2.4-1所有车间人员的招聘由生产部进行申请,确定名额和要求,公司审批后进行招聘。

2.4-2所有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必须接受公司生产部门的在职培训,培训不合格者车间有权力给予辞退。

2.4-3所有新进人员在职培训一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后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2.4-4生产部有权力根据在职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升降和薪资奖金的调整。

2.4-5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请假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三次后视为自动离职,工资不予结算。

2.4-6试用期过后无特殊性事情不得请假,病假需镇级以上卫生所证明。不允许事后请假、代人请假和电话请假,如出现此情况视请假无效,作旷工处理,处以旷工时间工资的2倍处罚。如有特殊情况须知会本部门主管批准。

2.4-7所有在职员工辞职时应提前10天提出申请并填表,须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厂。提出申请日至批准离厂的时间内,应按正常工作,如有故意怠工,捣乱及损坏财物者,则扣除当月工资,立即开除。

2.4-8因工作能力或公司出现不可抗拒之因素时,公司有权力对部分人员进行辞退。

2.4-9所有辞退人员须在两天内办理好离职手续,不能再到生产现场逗留,违者将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实施说明:

3.1本制度由本部门主管制定并负责解释,呈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

3.2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工作主要由本部门主管和各级管理直接负责,负有主要责任。

3.3本制度如有与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之处,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

3.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在本制度前运作的生产部制度即时作废,以此为准。

3.5公司及本部门主管拥有对本制度的修改补充权,如有更改补充则另行通告,作为本制度的补充条款生效。

四、处罚金额规定:警告一次:5元小过一次:50元严重警告一次:20元大过一次:100元以上处罚金额均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8篇 劳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1购买制度

1.1.1购买各种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一律在正规的劳保商店购买。不准从小商贩手购置。

1.1.2凡购买的各种防护设施,应符合质量要求。

必须有:

a产品生产许可证;

b出厂合格证;

c劳动部门监测证等,不得购买劣质品。

1.2管理制度

1.2.1建立安全防护设施购买、发放台帐,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

1.2.2安全带、安全绳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里,定期凉晒,以免受潮霉腐。

1.2.3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搬运时不准使用带钩刺的工具。

1.2.4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凡有破损、裂缝、腐朽的安全帽,断丝、腐朽的安全网,破损、断丝的安全带等各种防护用品,已达不到规定承载要求,均作报废处理。

1.3使用制度

1.3.1安全网

a、使用时,应该避免发生下列现象:

把网在粗糙的表面或锐边拖拉;在网内或网下方堆积物品;人跳进网内或把物品投入网内;电焊焊渣或其它火星落入网里;网周围有严重的酸碱烟雾等。

b、对使用中的网必须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当受到较大冲击后最好更换网或及时进行检查,凡有严重的变形和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均必须停止使用,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c、经常清理网上的落物,保持网工作面的清洁。

d、当受到化学品的污染,应进行冲洗,洗后自然干燥。

e、旧网在使用前,应由专人负责进行全面的检查,并签发允许使用的证明。

1.3.2安全帽

a、安全帽应无裂纹,垫衬完整,帽衬完好扎紧,帽带不得腐蚀

b、帽衬与帽壳之间必须保持有足够的缓冲间隙,即垂直间距需在:25―53mm之间,水平间距需在5―20mm之间。

c、戴安全帽要系好帽带,防止脱落。

1.3.3安全带、安全绳

a、安全带、安全绳应由专人保管,使用前必须先做一次外观检查,使用中也应注意检查,如发现有部件破损、断丝、变质等情况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b、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安全绳应加缓冲器。

c、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

d、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随意拆掉,更换绳时要注意加套绳。

e、安全带使用两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检一次。围杆带做静负荷试验,以2206n(225kg)拉力拉3分钟,无破断可继续使用。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以30kg重量做自由附落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

第9篇 工业企业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引用文件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女婴保健法》

(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90)劳安字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保护的内容

3.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2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在产、哺乳期的保护。

4、保护措施

4.1禁忌保护

4.1.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2经期保护

4.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2.2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3怀孕期保护

4.3.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

4.3.2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3.3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4产期保护

4.4.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4.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5哺乳期保护

4.5.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5.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5、其他

5.1女工结婚后,到公司工会办理生育指标,在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

5.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99)《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5.3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公司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

5.4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10篇 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招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9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_____日 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2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_____日 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企业自用工之_____日 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6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_____日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职工提前30_____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_____日 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4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5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_____日 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8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29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_____日 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31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3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_____日 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_____日 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_____日 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7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经济处罚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经济处罚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总额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的经济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39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报部门经理或主管审批,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9)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41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42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奖励与经济处罚

第43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4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5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_____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6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4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诫1次,并经济处罚___至____元:_____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诫1次,并经济处罚____至____元;一个月内违规__次以上或一年内违规____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_____日 ,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_____日 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0条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1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_____日 。

第52条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3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4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5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6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7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0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1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62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附则

第63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4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5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6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7条本制度自___年___月________日 生效。

第11篇 酒店康乐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监督管理,保障宾馆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宾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宾馆为岗位作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工作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二、 宾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原则

宾馆范围内凡潜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人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有关规定,都应当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宾馆应按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 宾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

根据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配备标准,制定宾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如下:

1. 防护眼镜

防护眼镜配发标准:机修工、木工、汽车修理工等有飞屑作业工种配发平光镜;焊工、各类电工、司机、游泳池救生员等有强光危害的工种配发墨镜;电视维修工、音像监控员、技防监控员、电脑操作员等荧光屏作业工种配发护目镜。按实有在岗人数每四年配发一付,以旧换新。

2. 防护口罩

防护口罩配发标准:木工、瓦工、管道工、清洁工、绿化工、电瓶工、油工、沙发工、洗衣厂打号工、食品检验员、医务人员、客房保管员、仓库油料保管员等有粉尘及刺激性气味作业的工种配发防尘口罩。按实有在岗人数每月配发一个。

干洗工、喷漆工、臭氧操作工等接触有害物质的工种配发防毒口罩,以实有在岗人数配发,按规定期限换发。

3. 防噪声耳塞

防噪声耳塞配发标准:长期噪声指标超过65分贝的工种(中央空调机房、水源热泵机房、洗衣厂水洗车间等),每四年配发一付。

4. 安全带

安全带配发标准:客房清扫工、空调安装工、维修电工、绿化工等从事高处作业的工种,以班组数配发二条,按规定换发。

5. 特种作业防护服

特种作业防护服配发标准:电焊工等从事特种作业的工种,以班组数配发一套,每四年换发一次。

6. 安全帽

安全帽配发标准:施工员、消防安检员等存在坠物危险作业的工种,施工员按实有在岗人数配发一顶安全帽,消防安检人员按2:1的比例配发公用安全帽。原则每三年换发一次。

7. 绝缘靴

绝缘靴配发标准:高压变电室按每个变电室二双的标准配发绝缘靴,按规定期限换发。

8. 防寒鞋

防寒鞋配发标准:清洁工、绿化工、警卫员等冬季室外作业人员,以在岗实有人数配发防寒鞋,每二年换发一次。

9. 防护帽

防护帽配发标准:清洁工、绿化工、警卫员等常年室外作业人员,按实有在岗人数每年夏季配发遮阳帽一顶,冬季配发防寒帽一顶,每三年换发一次。

10. 防护手套

防护手套配发标准:

(一) 客房及餐厅清扫工、电瓶工、洗衣工等接触酸性物质的工种,以实有在岗人数,每月配发防酸手套一付。

(二) 高压电工、焊工等有触电危险的工种,按每个变(配)电室二付的标准配发绝缘手套;焊工以班组数配发(公用)电焊手套二付。按规定期限换发。

(三) 司炉工、锅炉维修工、水质化验员、水泵工、水暖工、汽车修理工等防滑操作的工种,按实有在岗人数每月配发胶布手套一付。

(四) 清洁工、绿化工、警卫员等冬季室外作业人员,每年冬季配发防寒手套二付。

(五) 各类维修工、清洁工、绿化工、库房保管员、司机(不含承包司机,下同)等接触污物的工种,每月配发线手套一付。

各类防护手套应按工种配发,严禁重复领用。

11. 防寒服

防寒服配发标准:司机、警卫员、采购员、库房保管员、查表员、报刊收发员、线务员、施工员、冷库保管员、各类维修工、水泵工、清洁工、绿化工等冬季外出或接触低温作业人员。按实有在岗人数配发防寒服一件,每五年换发一次。其它工种不得参照配发。

12. 雨衣

雨衣配发标准:采购员、警卫员、施工安全员、绿化工、清洁工、司机等经常雨天外出或室外作业人员。按实有在岗人数配发雨衣一件,每四年换发一次。

各类维修工、水泵工、机修工、查表员、报刊收发员、电话线务员按2:1的比例配发(公用)雨衣一件。每四年换发一次。

13. 雨鞋

雨鞋配发标准:制冷维修工、瓦工、水暖工、清洁工、绿化工、汽车修理工、警卫员、司机、采购员、线务员、厨师、游泳池工作人员等雨天外出或清洗作业人员配发雨鞋一双,每四年换发一次。

14. 肥皂

肥皂配发标准:各维修工种及医务人员、食品检验员、清洁工、绿化工、仓库保管员、厨师等接触油污作业的人员,按实有在岗人数,每月配发肥皂一条。

15.毛巾

毛巾配发标准:各维修工种及医务人员、食品检验员、清洁工、绿化工、仓库保管员、厨师等接触油污作业的人员,按实有在岗人数,每季度配发毛巾一条。

四、 宾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要求

1.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及保管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部门(物流中心)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一)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采购时须验证供货商资质及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有效期限、防护类别、防护等级等规定项目,禁止采购不符合标准或超期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 物流中心验收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验收须经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人员检查验收。

(三) 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入库保管,按存储要求摆放,定期进行检查,尽量不积压储存,避免因失职造成劳动防护用品失效、霉变或损坏。

(四)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配发标准、岗位工种进行,发放应履行签字手续。不得超范围发放,如需增加发放范围,应经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 回收或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转销给收废品人员。

2. 配发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的管理要求

各配发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岗位作业人员的执行情况。

(一) 部门管理人员应当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提高员工自我安全防护意识。

(二) 了解所属岗位的操作流程,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收集并汇总员工自身劳动保护建议,将本部门岗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建议反馈给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

(三)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时间或期限领取和配发岗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时履行领用签字手续,保证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四) 根据本部门岗位实际情况,确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种类、规格、数量,提出请购计划报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由宾馆进行统一配备。

(五) 对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提出使用和保管要求;定期对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3. 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个人的使用和保管要求

(一) 岗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二) 结合本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合理提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请求或建议,呈报部门领导。

(三) 对所配备的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扔放或不按规定穿戴。

4. 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人数的确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人数以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岗位人数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以在安全生产办公室注册登记的人数为依据。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各工种实有在岗人员情况,于当年12月10日前,填写《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表》(见附件)向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申报下年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人员及数量。《配发表》交由人力资源部核定,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送交物流中心制订下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

5. 本制度中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里未涉及的岗位工种,不再配发或换发上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因工作原因需增加配发劳动防护用品范围的,应由所在部门提出配发申请,报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配发。

6. 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和使用部门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不配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7. 上述配发标准及管理办法,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人员及数量的申报,应做到真实准确,如发现虚报、乱报等弄虚作假情况,则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火锅店的劳动管理制度

火锅店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1、凡年满18岁,履历清楚,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违法行为,愿意接受本公司的管理。培训的男、女公民,均可加入本公司的加盟店工作。

2、新聘员工入职学习期为3天,若考试不合格不予录用,,考试合格上岗。

3、新员工入职学习期间必须持有身份证、毕业证原件、计划生育证、员工照片2张、(健康证、暂住证、在所属店一个月内办齐,费用自理)。工龄满一年以上者,可由酒店承担。

4、新店开业第一批服务员、厨师、厨工、实习培训期为15―30天,培训期满编写目的:本手册主要是对我公司加盟店的员工的培训工作进行系统的规范化。拉通培训,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保证规范化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使公司各加盟店保持良好的业绩,使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5、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a.原本公司非正常辞职者。b.不真实填写员工挡案有欺诈行为者。c.犯法经判决确立或通缉在案的者。d参加非法组织或吸食毒品者。e.患精神病或传染病。f、法定年龄以下者。g、达不到招聘标准或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者。l、领班或领班以上领导的亲属、朋友无特殊技能者。

第二节、干锅鸭头店劳动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上午9:30―14:00左右,下午16:30―20:30左右,夜宵80:30-01:30轮流值班。

2.休假:新员工半个月无休假,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有二天假。

3.辞职:员工辞职需提前半个月,提交辞职申请给大堂经理或店方经理。经理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书于总经理处。

4.试用:新员工从确认录用之日起签定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契约,试用期为1―3个月(服务员为1个月、大堂经理为3个月、其他工种视加盟店具体情况自订)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业务技能可以考虑是否延长其试用期或提前转正,,在试用期内若有不称职的或犯有重大过失,店方可随时辞退员工并不作任何补偿,,若有自动离职,不予退还保证金;

5.迟到.早退:上班时间5分钟之外为违规,每月4次以上视为旷工,处理。

6.矿工:无故不上班,不服从指挥,不听从安排,视为旷工,旷一天扣三天工资,月内旷工2天以上,(含2天,)予以辞退:

7、重大过失处罚;罚款5―50元,无薪工作2―5天,辞退根据总经理指令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酌情退还;

8.请假:严禁电话请假,托人带信请假,病假需医生诊断书和取药单并可视情况确定请假形式,病假可考虑、事假均无工资;

9、假权:邻班有半天事假权,大堂经理有一天事假权。一天以上,报店方经理审批,签字同意。

10、员工均有相互监督,举报歪风邪气之责。真实举报属实的店方给予奖励并替其保密。

第13篇 医院劳动人事行风建设管理制度

医院劳动人事及行风建设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聘任的有关规定

根据江西省卫生事业资格试行条件以及有关职称工作文件精神,为提高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聘任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有关规定如下:

一、职称晋升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考评合格。

1、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4)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务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4年申报;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延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期5年以上申报。

2、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资格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服务满5年;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

(2)申报副高资格:

①获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二年;

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

④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一致或相近专业),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

⑤1970年底以前大专毕业,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

⑥1984年底以前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

⑦护理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以上,并取得护理专业的专科学历以上学历,受聘主管护师5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3)关于申报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受聘现卫生专业职务必须满五年。具备规定学历(或学位),受聘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满三年。

二、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条件按《江西省卫生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试行)》中规定的各专业条件执行。

三、业绩条件和论文论着条件按当年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中、初级职称晋升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按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文件规定执行,所报专业应与学历对口,否则不能作为相应资历的计算时间。

2、中、初级资格以通过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后颁发的证书为准。

3、临床专业毕业生必须通过执业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为可认定为初级资格。

五、聘任条件

1、专业技术职称实行评聘分开,聘任时根据业绩、评估结果实行聘任。

2、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在聘任之前必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及医学继续教育合格证。

3、聘任任期为三年,期满后须提供相应的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方可续聘。

第14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1、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

(1)矿设专人采购劳动保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人员必须到劳动保护用品专营商店进行采购矿劳动保护用品;

(3)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必须按照本矿的实际情况.按照计划进行采购。

2、劳动保护用品的储存:

(1)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库房中;

(2)劳动保护用品要按大、中、小规格分类别进行储存;

(3)建立劳动保护用品保管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帐簿齐全。

3、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1)凡从事本矿的劳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按照规定使用的时间,及时更换劳动保护用品;

(3)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帐、卡、做到入库、发放帐、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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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某某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六条 配备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必备防护用品如下:

序号

护品名称

使用年限

备注

1

单胶鞋

一年

2

单皮鞋

三年

皮面鞋可二年

3

棉皮鞋

五年

4

防静电夏服

二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5

防静电秋服

三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6

防静电棉服

五年

7

雨衣

七年

8

雨靴

五年

9

单安全帽

三年

10

棉安全帽

五年

第十七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第五章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劳动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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