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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管理制度及职责(11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43

医用氧管理制度及职责

医用氧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确保氧气供应的安全、有效和合规。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氧气采购与存储管理

2. 设备维护与安全操作

3. 人员培训与资质管理

4.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5. 监测与质量控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氧气采购与存储管理:涉及供应商的选择、氧气质量的检验、储存条件的设定以及库存管理。

2. 设备维护与安全操作:涵盖氧气设备的定期检查、故障排除、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使用者的设备操作培训。

3. 人员培训与资质管理:规定相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周期、考核标准,以及持证上岗的要求。

4.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制定应对氧气供应中断、泄漏等紧急情况的预案,并明确事故报告和处理流程。

5. 监测与质量控制:设立定期的氧气纯度、压力等指标检测,确保医用氧的质量符合标准。

重要性

医用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患者的生命安全。合理的管理制度能防止氧气供应中断,保证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的操作流程能减少安全隐患,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安全;严格的质控体系则能确保患者使用的氧气品质,避免因氧气质量问题引发的医疗事故。

方案

1. 建立严格的供应商评估机制,选择信誉良好、产品质量稳定的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确保氧气供应的稳定。

2. 设立专用的氧气储存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报警系统等,定期检查存储环境,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3. 对所有接触医用氧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包括氧气设备操作、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定期复训并记录在案。

4. 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包括备用氧气源的启用、泄漏处理步骤等,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设立专门的质量监控部门,定期对医用氧进行检测,确保其纯度、压力等指标符合国家医疗标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医用氧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营和患者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医用氧管理制度及职责范文

第1篇 附二医院医用氧气管理制度

某医院医用氧气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及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确保临床急救用氧气的供应,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用氧气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由药剂科负责管理。

(二)医用氧气瓶属设备,为我院的固定资产。药剂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三)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2.5kpa/

第2篇 附二医院医用氧气安全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医用氧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氧气由采供中心负责全面管理,指定专人分管,做好收发、登记、储运等工作;

二、氧气库房附近不得有明火,库内禁止吸烟及火种带入;禁止混放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瓶禁止接触各种油类,及时做地高温降温、通风等安全防爆措施,防止雷电或其它破坏,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三、注意搬运安全,要轻卸、轻放、防震、防倒、防撞击、严禁抛、滑氧气瓶。禁止氧气瓶靠近火源。如发现漏氧、无帽、无安全圈应及时送采供中心有关人员检修,不得自行处理;

四、使用科室应有专人管理,按实际用量凭卡换气,不得随意借出院外,每天进行清点、核对,使用科室主任、护士长应经常对本科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氧气的教育;

五、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3篇 附二医院医用氧气的安全管理制度

某医院医用氧气的安全管理制度

1、设置专门人员负责医用氧气供应、使用及送氧设备的维修、氧气使用安全等管理工作。

2、建立各种仪器设置维修档案和使用登记,各种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检验工作,设备维修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

3、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接触。在贮藏、使用、搬运、存放严禁撞击,以免发生爆炸。

4、认真做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重点及要害部门的安全,加强防火、防爆炸、的防范措施,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砂桶等。杜绝事故和其他重大意外灾害事故的发生。

5、认真做好医用氧房的管理,必须远离火源确保安全。

第4篇 附二医院医用氧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医用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用氧的管理,确保医用氧气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气》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确保临床急救用氧气的供应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医用氧气的使用管理规定: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由药剂科负责管理。

1.2医用氧气瓶属设备,为我院的固定资产。药剂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1.3购进医用氧气必须做到票、帐、物相符,必须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验明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1.4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2.5kpa/m2。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药剂科妥善处理解决。

1.5氧站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供氧系统说明书进行操作。保证24小时不间断的供氧,当汇流排一路用完时,应及时将该路用完的气瓶取下,更换新的气瓶。每天要定期观察汇流排氧气的压力并认真做好记录,做好氧气用量统计工作,每次更换气瓶时应将更换时间和数量做详细记录,并定期统计汇总。

1.6无中心供氧科室,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氧瓶基数,使用完毕及时用空氧瓶向药剂科换取医用氧气瓶。

1.7各相关科室对本科室的医用氧的安全负责。药剂科将对相关科室的钢氧气瓶定期或不定期清盘,发现遗失,由其科室负责赔偿。

2.医用氧气的安全管理规定:

2.1氧气为强烈的助燃性气体。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接触。

2.2氧气的贮藏或存放,必须远离火源,氧站严禁烟火,站房外应设禁火标识。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如灭火器。

2.3氧气贮藏、使用、搬运、存放严禁撞击,以免发生爆炸。

2.4氧站内备用气瓶和空气瓶要分开放置,站内绝对禁止使用电炉和电热器等危险物品。

第5篇 附二医院医用氧气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医用氧气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1.购进医用氧气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气》有关规定。

2.购进医用氧气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

3.购进医用氧气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4.购进医用氧气,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瓶验明氧气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5.购进医用氧气应有合法票据,并对照实物,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可疑的,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换货处理。对出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的药品,有权拒收。

7.验收合格的医用氧气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不得超过3天。如对原始单据或随货同行有疑问的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核查。

第6篇 玉州医院医用氧管理制度

某医院医用氧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管理,确保临床急救用氧气的供应,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中国药典2010版》有关规定,医用氧(包括液态氧和气态氧)是用于人体缺氧的预防和治疗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药剂科为管理职能部门、后勤部为日常维护部门。

二、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医用氧。购买医用氧时,应按规定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并对销售人员和购进药品的渠道进行审查确认。

购进医用氧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质证明文件并审核:

(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签订有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3)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4)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产品批准证书(含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药品销售发票(随货同行)

三、规范使用程序,采购人员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医用氧到货验收时,由后勤医用氧房保管人员与后勤工程维修人员共同验收,验收结束后在购进记录上双签字。

四、购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其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价格、发票号码等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

五、医用氧是易燃易爆物品,为保证其在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安全,必须专车运输,实施中心供氧。对医用氧应加强巡视,由后勤部派专人进行日常维护,并建立巡视记录。

第7篇 医用氧气的管理措施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及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确保临床急救用氧气的供应,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一、医用氧气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医用氧气瓶属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为我院的固定资产。由设备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二) 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2.5kpa/㎡。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设备科妥善处理解决。

(四)各用氧科室,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氧瓶基数,每周一、五为设备科供氧日,各科室护士长、科主任,作好一周用氧计划,用空氧瓶向设备科换取医用氧气瓶。

(五)各相关科室对本科室的医用氧的安全负责。设备科将对相关科室的钢氧气瓶定期或不定期清盘,发现遗失,由其科室负责赔偿。氧气瓶每只单价为壹仟元(1000.00元/只)。

二、医用氧气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品为强烈的助燃性气体。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接触。

(二)本品的贮藏或存放,必须远离火源,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砂桶等。

(三)本品贮藏、使用、搬运、存放严禁撞击,以免发生爆炸。

第8篇 医用氧气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及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确保临床急救用氧气的供应,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用氧气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由药剂科负责管理。

(二)医用氧气瓶属设备,为我院的固定资产。药剂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三)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2.5kpa/㎡。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药剂科妥善处理解决。

(四)各用氧科室,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氧瓶基数,每周一、五为药剂科供养日,各科室护士长、科主任,作好一周用氧计划,用空氧瓶向药剂科换取医用氧气瓶。

(五)各相关科室对本科室的医用氧的安全负责。药剂科将对相关科室的钢氧气瓶定期或不定期清盘,发现遗失,由其科室负责赔偿。氧气瓶每只单价为壹仟元(1000.00元/只)。

二、医用氧气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品有强烈的助燃性气体。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接触。

(二)本品的贮藏或存放,必须远离火源,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砂桶等。

(三)本品贮藏、使用、搬运、存放严禁撞击,以免发生爆炸。

第9篇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 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 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 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 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 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级品的要求。

第十一条 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bg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四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三条 医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第十四条 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

第十五条 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氧气加压舱封头与法兰连接的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十六条 舱体的a、b类焊缝,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要求进行100%的射线探伤,照相质量不低于ab级,焊缝质量不低于ⅲ级。

中间隔舱壁与舱体间的角焊缝,门框、观察窗、递物筒与舱体之间(大开口处)的角焊缝,应按fb4730要求进行100%的表面检测,并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控制台及舱内的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应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二) 医用氧舱舱内的电气设备,其工作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 氧气加压舱的舱内电线应采用暗装形式,舱内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外,不得设置任何电器,舱内必须设有人体静电接地装置(婴儿舱可除外)。

(四) 多人舱舱内电线应带有金属保护套管,其敷设应便于检修;舱内所有电线接头及电器元件与导线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并应裹以绝缘材料,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五) 医用氧舱照明必须采用外照明。

(六) 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

(七) 医用氧舱舱内不得装设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和电气、动力控制器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元件。若因治疗需要进舱的电器,必须选用能够承受舱压的电器,并应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八) 医用氧舱电器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多人舱内须设有消防设施。大型医用氧舱宜设置水喷淋消防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中、小型舱可采用上述或其它有效救护装置。

第十九条 采用空气加压和氧气加压的医用氧舱,其控制台上均应配置监测舱内氧浓度的测氧仪和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空气加压舱测氧仪的配置要求应符合gb12130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空气加压舱的人均舱容应符合gb12130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附件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装设安全附件的要求应符合《容规》和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二) 多人医用氧舱舱体上的安全阀应选用带扳手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三) 医用氧舱舱体上不得装设爆破片。

(四) 空气加压舱应设置紧急泄压装置,泄压装置须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高压阀门须选用渐开式。

第二十二条 医用氧舱设计资料应包括:医用氧舱总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结构总图,电气系统原理图,电气接线图,配电网络图,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流程图,各系统制造安装的技术要求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等。医用氧舱的舱体、各系统总图和配套压力容器图样上均应有设计审批标志。

第三章制造与安装

第二十三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医用氧舱制造资格申请,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医用氧舱制造。

医用氧舱的安装应由该医用氧舱的制造单位进行。

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组织或由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有健全的医用氧舱制造质量 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与制造医用氧舱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工装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五条 医用氧舱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医用氧舱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对涉及医用氧舱安全的项目,须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制造过程的监检,由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医用氧舱安装过程的监检(只限多人舱),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七条 制造(含安装,下同)过程中,更改或代用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医用氧舱系统中主要设备、仪表,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附修改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从事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及管路焊接的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焊按工作;从事医用氧舱电器安装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用氧舱所配用的安全附件及主要仪表、仪器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条 医用拉舱供、排氧和供、排气系统的管路应按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和吹扫。供氧系统的氧气管路须按gbj235的要求进行脱脂处理。医用氧舱所有管路均应按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标记涂装。

第三十一条 供氧系统及舱室总体的气密性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安装医用氧舱前,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安装,并应出示以下资料:

(一) 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存档件原件);

(二)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设置审核批准文件(可用复印件);

(三) 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对所制造医用氧舱的质量负责。医用氧舱制造工作完成后,应进行交收检验,并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容规》的有关规定)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

(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

(三)医用氧舱竣工图,包括: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总图,供氧、供氧系统流程图,电气系统原理图和接线图;单人医用氧舱可只提供舱体竣工图。

(四) 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人医用氧舱除外)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开展医用氧舱医疗业务。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附件一)。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

第三十八条 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不低于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持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和氧舱设置批准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验收报告,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附件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已登记的医用氧舱应填写《医用氧舱备案表》(附件三),并及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办理医用氧舱转让或过户手续的,原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持《医用氧舱使用证》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医用氧舱资料,移交给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医用氧舱设置审核手续;医用氧舱的安装、验收等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单、双人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多人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机电专业水平的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十三条 医用氧舱操作人中必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第四十五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和方案,并应定期(至少每6个月一次)进行演练。

第四十七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须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

第四十八条 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置换,置换3分钟后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

第五章定期检验和维护

第五十条 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简称认可检验单位);从事医用氧舱检验的人员,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检验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并应提前2个月向认可检验单位提出申报。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

第五十二条 一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

(二) 测氧仪的工作可靠性;

(三) 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灵敏、可靠性;

(四) 管路常开(或常闭)阀的动作情况;

(五) 应急排放阀动作情况;

(六) 自动操作系统的手操机构动作情况;

(七) 应急电源及应急照明系统完好情况;

(八) 空气过滤器滤材;

(九) 测试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及接地装置地电阻。

(十) 电气设备接线情况;

(十一) 供氧、供气系统完好情况;

(十二) 舱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失效);

(十三) 观察窗和照明窗有机玻璃的状况(发现有老化银纹,或医用氧舱升压次数达到5000次,或使用时间达到10年的,应及时更换);

(十四) 其它需维护的设备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三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一年期的定期检验内容;

(二) 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和内容,对配套压力容器进行检验;

(三) 对未配置馈电隔离变压器的医用氧舱,按gb12130的规定,检查电源输入端与舱体之间的绝缘情况;

(四) 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如设置)。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一年期定期检验,可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取得医用氧舱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也可由认可检验单位进行;三年期定期检验必须由认可检验单位进行(婴儿医用氧舱除外)。

第五十五条 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对其检验质量和检验结论负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检验报告》(附件四),并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每年应将本地区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情况填入《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汇总本省情况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十六条 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修理、改造单位应对所修理、改造的医用氧舱质量负责,修理、改造的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关标准的规定。修理、改造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修理、改造报告》,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 经检验判废的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出具医用氧舱判废报告,同时报送办理该医用氧舱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该机构注销医用氧舱使用证。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将已判废的医用氧舱转让其他单位用作医疗。

第五十八条 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应由认可检验单位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内容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采用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医用氧舱设计图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未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从事医用氧舱制造或安装、修理、改造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所制造的医用氧舱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而改换受压元件或材料的;

(二) 未按规定对所制造的医用氧舱进行交收检验的;

(三) 未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资料的。

第六十二条 销售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的医用氧舱,由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购置、使用医用氧舱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一) 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向未取得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的;

(二) 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三) 未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

属本条第一款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所购置的医用氧舱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条 医用氧舱检验单位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制造、安装进行监检或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定期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检验单位因检验工作质量造成医用氧舱工作不正常或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六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外,均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医用氧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医用氧气态生产企业应选址在远离人员居住区的地方,需要由具有医药化工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依据《氧气站设计规范》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液氧储罐与充装厂房的距离需大于12米,液氧储罐与办公楼及住宿生活楼距离大于20米,相邻储罐的距离大于较大储罐的半径。

多数医用氧生产企业在生产医用氧的同时还生产工业氧、氩气等其他工业气体,所以医用氧生产车间需使用实体墙或其它措施与工业氧生产车间隔离开,最好不要使用地标线(因为使用地标线时员工有时会把工业氧瓶与医用氧瓶混淆),医用氧生产区用于存储空瓶和不同阶段产品的气瓶的区域面积应适应生产能力(旧版gmp认证时很多企业的储存空瓶和不同阶段产品的气瓶区域都是一个形式)。

医用氧生产企业最好是从具有医用液氧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原料药,具有医用液氧生产资质企业的医用液氧槽车是专用的,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运输过程的污染。对购入的医用液氧进行全检,检验合格后才能卸车,因医用液氧储槽和工业液氧储槽的卸液接口是一种型号,为避免卸错储槽需要对医用液氧储槽的卸液接口进行加锁管理,开锁需要qa确认。

生产设施:低温液氧泵最好安装三道保护装置,一是温度联锁,即当气化器出口的温度低于安全值时(安全值是指气化器能把液氧完全气化时的温度值)能自动停机,二是加装压力联锁,即当充装压力超过允许充装的最高压力时能自动停机,三是加装急停按钮,即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可以在充装控制台处可以对低温泵进行停机。

充装管道需进行静电接地,在充装控制阀门与低温泵之间的管道可以使用304不锈钢管或铜管,在充装控制阀之后的管道最好是使用铜管,因为铜管更不容易聚集静电。

充装排组的充装头数每组最好不要少于20个,现在很多医用氧生产企业的充装排组的充装头数每组在15个以下,这样每组充装时只能充装15瓶医用氧,因为低温泵最好是在中高速的转速下运行时的性能是最佳的,每组的充装头太少时,充装的时间不能保证达到30分钟,充装时间达不到30分钟以上时,容易出安全事故。

医用氧生产前需对充装管道进行置换,对管道内的气体纯度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充装,充装过程中用激光测温仪逐瓶检测瓶温,瓶温没有上升或上升较小的钢瓶可能是瓶阀没有打开,瓶温太高的钢瓶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所以当发现瓶温高于正常值时需停机确认没有危险后再进行充装。充装后的医用氧瓶要进行检漏,有泄漏的为不合格品,生产后的医用氧储存在36℃以下,所以储存医用氧满瓶的仓库需要有测温仪器和控制温度的措施。

第11篇 医用氧气使用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由药械科负责管理。

(二)医用氧气瓶属设备,为我院的固定资产。药械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三)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2.5kpa/㎡。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药械科妥善处理解决。

(四)住院部,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氧瓶基数,护士长、科主任,作好一周用氧计划,用空氧瓶向药剂科换取医用氧气瓶。

(五)各相关科室对本科室的医用氧的安全负责。药械科将对相关科室的钢氧气瓶定期或不定期清盘,发现遗失,由其科室负责赔偿。

医用氧管理制度及职责(11篇)

医用氧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确保氧气供应的安全、有效和合规。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氧气采购与存储管理2.设备维护与安全操作3.人员培训与资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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