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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8 14:51:06 查看人数:44

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1篇 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矿研究决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制度,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以“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治理隐患、完善系统、更新装备和改造落后工艺为重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整改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点项目,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的提取

吨煤5元列支。其中:2.5元列支材料成本,2.5元由公司安全资金中安排。

二、使用原则

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优先使用,不足部分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申请报公司安康部从安全资金中安排。

三、使用范围

1、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需要新增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所需投入。

2、现有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而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所需投入。

3、改善井下生产场所的工作环境所需投入。

4、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监测仪器、仪表所需投入。

5、完善质量标准化管理所需的装备、材料所需投入。

6、推广质量标准化新装备所需的资金。

7、用于质量标准化学习、培训、宣传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8、其它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急需的费用。

四、申报程序

各单位分专业认真筛选符合专项资金要求投入的工程、设备、设施,项目列出使用计划,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和专业组长审核后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矿领导,经矿领导签字后,可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帐户的资金计划。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

1、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编报质量标准化计划和下达年度、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实施。

2、年度计划内由矿成本列支的质量标准化项目,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月列出实施计划,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审批后报企审科编入矿生产计划。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却因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实施的项目,可有专业提出申请,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公司安康部追补计划,使用公司所列给我矿的吨煤2.5元的安全资金。

六、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专业(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负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照公司审批的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保证质量,按期完成。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落实项目的完成情况。

2、各专业(单位)要将公司、矿下达的月质量标准化计划纳入日常生产计划,按“四定”原则组织实施。

七、项目验收

1、各专业(单位)每月、每季度必须对公司、矿下达的质量标准化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于每月25日前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2、每个项目施工结束后,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峻工验收,并在每季度末将竣工验收表及竣工报告报安全健康环保部。

八、其它

矿财务科要单列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各专业(单位)在成本列支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项目,没有达到要求的将按照投入材料的50%进行处罚,并扣发专业组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500元。

第2篇 s煤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矿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1、矿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分管保卫副矿长、安全矿长

成 员:安全站第一副站长,保卫科科长、副科长及科长助理,生活服务公司经理,多经公司经理,供应科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设备科科长。

2、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矿各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报保卫科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矿区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经常性的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每名职工都能掌握本岗“三懂三会”的内容;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火灾扑救;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之火;

3、逐级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4、定期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5、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工作计划、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实施演练一次。

三、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地面消防安全;

2、下列单位为矿重点防火单位:

供应科、生活服务公司、医院、财务科、办公室、机电科、运输工区、

机修厂、多经公司

重点消防单位必须有明显防火标志,建立日常消防巡视制度;

3、矿房产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时,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要明确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有火灾危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卫科要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帐;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时刻处于完好状态。需要维修的,应及时汇报给保卫科进行修复。凡发现擅自挪作它用,无故喷放、丢失、被盗等,要照价赔偿并加倍罚款;如发生火灾,因上述原因影响扑救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5、需要配备消防器材的单位,要提前写出申请,写明灭火器材型号、数量、用途,由分管矿长签批后,交保卫科购置;维修、新配备的灭火器材一律计入单位材料费;

6、有氧气瓶、乙炔瓶的单位要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存放;电焊、气割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至少配备两台以上的灭火器,方可作业;

7、冬季不得使用电炉、火炉取暖,因工作须用火炉的,提前写出申请,制定防火措施,经安全矿长批准,报保卫科备案,方可点炉;

8、矿举行大型会议、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或提供场所的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9、任何人发现火灾事故,应立即实施直接灭火,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迅速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保卫科应保护好现场,事故单位要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关查清原因,核实火灾损失,落实事故责任。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场。

四、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重点单位和保卫科对矿区重点防火部位,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至少每旬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防火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月25日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在保卫科召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总结布置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火灾隐患整改

1、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各单位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对当场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向矿保卫科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应当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4、保卫科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消防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存根上签字,单位消防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书面报保卫科备查。

六、奖惩:

1、奖励:

地面杜绝火灾事故,月度活动正常,对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按季度每人奖励100元,奖励保卫科300元;否则罚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每人100元,罚保卫科300元。

2、处罚:

(1)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按损失额的20%罚款;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全额的20%,并对责任人处500---20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2)各单位对保卫科下发的《火险隐患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否则,给予200---500元罚款。

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保卫科值班人员、各单位值班人员和义务消防组织。

2、报警程序:

(1)任何人员发现火灾,要采取一切措施进行直接灭火,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部某地点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向矿调度室和保卫科汇报,调度室和保卫科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在向矿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矿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3、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以矿区安全消防组织成员为主,其余人员(尤其是干部带头)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消防车到来后,矿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3)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4)各级领导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5)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矿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消防车辆驶入。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3)发生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人员在逃生时应掌握的方法(略)。

八、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下发的《沛城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苏沛煤(2008)46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第3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22〕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析

1、非煤矿山总量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94753座,其中:金属矿山8395座,非金属矿山83431座,其他矿山2927座。2007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矿山。

2、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7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别减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别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上升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06年,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标137人),其中:持证矿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采矿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矿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矿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

2007年,广西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标133人),同比分别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8个市死亡人数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采石场事故居高不下。根据最近三年事故统计,广西小型采石场(含建筑型材开采)2004年死亡人数达97人、2005年死亡90人、2006年死亡64人,采石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约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0-60%,采石场事故已构成广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坍塌事故成为非煤矿山“第一杀手”。2004年至2006年,全区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分别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4.4%和29.7%,约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月份达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2、从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2007年79起重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21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4省共发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1.8%和43.9%。11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10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6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3、从经济类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5.8%和68.8%;有14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7.7%和15.9%;有6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6%和6.6%。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9%和8.6%。

4、从行业分析

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9.2%和38.9%。

5、从事故类别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3类事故,共发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别占重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5.4%和30.5%。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另外,2007年还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从事故总量、事故地区分布情况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多数还依靠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同时,又存在着矿山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对从业者培训不到位、专业人员匮乏、监管缺位等问题,这是造成事故总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矿业秩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来各类矿产品价格上涨,矿业开采利润空间很大,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业铤而走险,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盗采矿产资源或无证非法开采时有发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

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短期行为严重,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多发。采石场重大事故多发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尤其是边坡坍塌、山体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分台阶开采或者开采台阶过高造成的。

4、企业应急处置不当,导致次生事故多发

尤其是一些地下矿山企业,对炮烟中毒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束之高阁,没有对职工进行应急培训,也没有组织演练,职工缺乏应急救援常识,不熟悉救护的基本方法,致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多发。

5、企业超能力生产,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从冶金、有色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对项目立项审查把关不严,企业不严格执行关于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试车等相关规定,未能按照规定履

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致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先天不足,给日后生产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项目发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监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县级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数量少,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特别是机械通风、尾矿库、冶金、有色方面的专业人员严重短缺,加上经费和装备不足,现场监管缺位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而出现问题,这种局面直接影响到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必须从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出发,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为依据,把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因此,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

由于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措施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致使各类事故多发。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使企业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要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企业安全质量工作的自觉性。

2、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思想主要是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企业要依据规定,制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使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3、构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构建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要分解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个岗位,形成层层把关负责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网络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状态;要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检查、每季考评、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安全质量考核制度;

4、坚持“三个结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发展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相结合;要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要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相结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结语

实践经验表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保证企业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满足职工群众安全、文明生产的愿望。

第5篇 煤矿安全管理的要素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创造企业安全文化。

安全工作虽然是煤矿企业的头等大事,是各项工作的前提,但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工程,它与整个企业管理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它的进展有赖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要想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加大企业内部管理力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改变管理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改革陈旧的工作方法,从规章制度到人事管理,都紧紧围绕安全这一主题不动摇。

优秀的企业安全文化是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强大动力和重要法宝。它直接影响着广大煤矿工人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通过建立“安全文化长廊”,开展安全演讲比赛、安全事故漫画展、千人签名活动、安全有奖征文、亲情教育座谈会等一系列活动,大力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推行“不重视安全的干部不是合格的干部,不按章作业的职工不是合格的职工”的管理理念,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为天、质量为本”的思想。

二、安全管理从严治理、以思想教育为总抓手。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在安全管理上要从严治理,狠抓落实,狠杀面子风、人情风。从细处着手:牢固树立安全管理无小事的思想,提高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构筑思想观念上的安全大堤。安全管理还要以思想教育为总抓手,改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思想观念,教育广大职工没有安全就没有家庭的幸福,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的持续发展。充分利用安全例会、班前会等形式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富有成效的活动,促进广大干部职工把《煤矿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规定入耳、入目、入脑、入心,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盲目乐观情绪,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不为一时一地所取得阶段性成果而欣欣然。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坚持不懈、艰苦奋斗、打持久战的思想,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

三、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建设高素质的安监执法队伍。

建设高素质的安监执法队伍,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安监人员是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者,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工作的性质要求安监人员必须业务熟练、公正廉明、认真谨慎,还必须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因此,提高安监人员的素质显得尤为重要。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对安监人员进行脱岗培训,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使安监人员真正成为精兵强将,而不是“老弱病残”。

四、强化监督落实,加强现场管理。

安全生产是目的,监督落实是手段,一切制度、措施,都要在现场得到落实,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措施就会流于形式,就成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落实在嘴上”的一纸空文。因此强化监督落实,加强现场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必须抓紧抓好。为了强化现场管理与监督落实,必须坚持四个“凡是”和“六不放过”,四个“凡是”: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人检查。“六不放过”:不放过一切隐患;不放过一个违章作业者;不放过一个违章指挥者;不放过一个说情者;不放过一个渎职者;不放过一个不作为者。

现场管理工作,还要树立“安全无小事,事事抓落实”的思想,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正确处理好安全、质量、生产三者关系,时刻绷紧安全弦,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的原则,加大现场管理力度,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第6篇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和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意见,结合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4) 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

(5)具备《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其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产品技术条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4.2.2.2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 零部件(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 生产单位 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 有效期 受控类别

1 水胶炸药     b

2 传爆体   -- -- c

3 装药管   -- -- c

4.2.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的有关规定。除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贮存、运输、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等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严禁在采掘泄压带、散落煤(岩)堆积体中进行深孔预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必须编制深孔预裂爆破设计说明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最大装药长度不得超过80m。

(4)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m。

(5)产品在井下试用的安全事项。

4.2.3 许可证明

工信部批准的煤矿许用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许可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4.2.4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的产品规格,申请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的总量不应超过申请人年生产能力的16%。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申请人交付申请费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员和相关专家实施现场评审,评审依据为《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8 安全性能检验

8.1 检验原则

检验样品按gb/t 10111规定的方法从申办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同外径的产品分别检验,可在包装过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样品数量应不低于30m。

8.2 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抽样检验。

8.3 检验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及产品技术条件。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9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其工业性试验量=申请人年生产能力×16%(吨),并备注“工业性试验量不超过xx吨”。

10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并保证产品与检验批的生产技术条件一致;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2 其它

(1)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完成后,产品生产单位可向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产品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经履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合格评定程序后,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按常规产品的首次申办程序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7篇 做好做实煤矿安全管理思想政治工作

安全是煤炭企业永恒的主题、稳定的前提,也是永久研究的课题。只要企业存在,就势必涉及安全问题;只要有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就无处不在。随着企业安全管理内容和被管理人员的不断更新、管理体制的不断革新、管理方法的不断创新,给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研究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规律与方法,对促进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对消除管理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进而实现思想工作与管理工作的互促共融,将产生巨大作用。

根据煤矿工作的实际以及员工思想观念变化实际,有必要增强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针对性,认识到其普遍性,注意人员素质的特殊性,分阶段、分门别类去做工作。

一是潜移默化抓渗透。有思想、能思考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的思想是受周围环境、人际关系影响的。工作在大家都讲求安全的环境里,人们自然不自然的会被熏陶。做好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在进入工作现场和工作状态后就抓住安全理念的渗透不放松,让员工们潜移默化受到教育,同时能减轻思想工作的压力。采取学规程、学案例,运用班前安全宣誓,利用周一、二的时间进行安全技术学习,不定期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等,让员工了解为什么必须坚持按章作业,为什么要吸取案例教训,为什么要加强技术业务学习,从而知晓真谛,将其渗透于脑中,指导具体工作。长期坚持下去,安全教育也就成了现实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是循循善诱知利害。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就是使人认识安全的重要性、事故的危害性,认识坚持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做本质安全人的必要性。要充分认识“教育过程也是思想工作的过程”,对安全人、薄弱人,都要采取分方式、不间断教育的办法,都要以超前的作为,逐人做工作,使“安全人”更懂得个人安全的道理,使“不安全人”更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最终使“正规操作对人有利、违规有害”的观念动心入脑。

三是晓理动情重自觉。安全管理是一项繁杂的工程,实施管理的过程必然要对现场进行不间断检查,对不落实的事情进行督促,还要对违章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尤其是对违章人员,要坚持教罚结合、情理相融的原则,使之在经济处罚之后能够达到安全的高度自觉。近年来,山东肥矿集团陶阳煤矿不断创新安全教育方法,每月对发生“三违”的人员,采取集中办班教育的做法,一方面由安监部门的人员讲解危害,讲解正规操作的做法;一方面请违章人员相互谈认识、讲措施。女工家属、青年监督岗员等盯上靠上做工作,挖思想根源,定对策措施。同时发挥媒体引导的作用,把违章者亲属的安全嘱托制作成电视专题片,播放给违章者以及违章者所在单位的员工观看,之后人人谈体会、讲感受,区队干部紧抓机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跟上做违章者的思想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而效果,员工自觉遵章的好习惯逐步形成。

四是现身说法抓导行。煤矿工作是延续的事业,一代一代的煤矿人,通过实践的锤炼和现实的磨练,总结提炼了许多安全管理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做好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老工人以及骨干人员、政工人员的作用不可忽视。特别是老工人在安全管理中的典型引路、工作示范、现场督查、教育渗透作用,更是最现实、最无声而最有说服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无疑能形成正面的导引、导行和导航。为保证效果,也可采取组织安全报告会的形式,由员工、员工家属、社区居民等参加,让个人安全好的典型介绍经验,现身说法讲安全,使员工家属帮助做好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的氛围。

五是立足薄弱点行对策。注重工作的针对性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将两头忙的“疲劳人”、思想波动大的“情绪人”、安全意识淡薄的“鲁莽人”、挣钱不要命的“经济人”、不安心本职工作的“跳槽人”等“十种薄弱人物”作为安全管理的薄弱点,制定一系列对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思想工作,对安全工作的促进是极大的。

第8篇 煤矿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确保####煤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招用的外包施工队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二条  矿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并将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包施工队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安全管理纳入正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中。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如实告知外包施工队伍,对发包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  与外包施工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基地,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并坚持同类型作业只使用一个外包队的原则,对不服从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的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务用工,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立即终止合同或辞退,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不再重新录用,并严禁外来施工队伍将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转包。

第四条  矿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招用的外包施工队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登记。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应具备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2、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3、外包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4、外包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

5、外包施工队伍按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第六条 矿对聘用的劳务用工和施工队及时进行入矿前三级安全教育,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与考试。

第七条 矿聘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劳务用工:

1、年满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外包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是外来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和有关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建立记录,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文明施工,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 外包施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危险源的辩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同施工人员划分班组及班组安全员组建情况,报矿安全部门审核备案。矿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外包施工队和劳务工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及时传达施工安全情况和安全要求。外包施工队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矿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主动向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 外包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外来施工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伤者工伤待遇;发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矿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当地安监、公安部门、工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十条 矿对外包施工队及使用劳务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纳入矿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对外包施工队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依据《安全奖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节 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外包施工队发生各类事故,根据矿相关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新入矿的员工必须接受矿、工区(车间)、队(组)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小时。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三条  承包施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员工参加项目部每周两次的安全活动及安全学习。队(组)班前会上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使每个员工懂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自我防范,做到三不伤害;全年所属员工在岗安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四条  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到项目部接受安全教育,再经过队(组)安全教育,项目部记录在案后,才能上岗作业;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安全技术学习。

第五条  离岗15天以上的员工必须经过项目部、队(组)的安全教育,方能安排工作。

第六条  队(组)安全教育内容:

(1)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违章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

(3)安全、消防、环保装置及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办法。

(4)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

第七条  处罚

(1)矿将对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教育列为本单位职工教育计划的内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复岗、转岗等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情况登记台帐,并建立外包施工队班组建设台帐。

(2)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排员工上岗的,一经查实,一次给予外包施工队500元/人·次的处罚,年内出现三次,不再允许其承包工程。

第三节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项目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项目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项目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矿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

2、所有与矿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矿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矿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项目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矿安全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部门;

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矿安全部门;

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矿安全部门,矿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  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施工期间,凡发生伤亡事故均按照《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并将罚款列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第八条  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

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及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坡煤矿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石家坡煤矿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进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矿上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部门或向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  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我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矿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矿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一次违章,现场批评教育,并罚款100元;第二次违章,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凡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服从石家坡煤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上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

3、对工程施工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组织所用员工参加我矿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

6、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我矿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

7、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8、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节  安全奖惩办法

××煤矿与各外包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矿建单位缴纳安全风险金10万元、土建5万元、安装5万元,从工程款中扣除,对出现安全问题的,按以下规定考核追究:

(1)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对施工单位罚款5万元。

(2)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人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万元,罚没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下月重交)。

(3)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4)发生瓦斯、煤尘、水、火、机电、提升运输等重大侥幸事故,按死亡事故进行追究处罚。

(5)全年考核指标完成,将剩余的风险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9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作业安全与健康的产品 ,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安全管理制度。由于煤矿作业场所的特殊性,国际上先进的采煤国家均 对涉及煤矿安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煤矿用产品实行强制的安全标志管理,不取得由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在借鉴国际上先进采煤国家成功的 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原能源部于1990年下文决定对煤矿井下产 品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10多年来,这一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假冒、伪劣及对煤 矿安全生产带来巨大隐患的产品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大大减少了由于设备、材料、仪器仪表 所引发的事故,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 煤矿生产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实施强制性的安全管理

1.1 作业环境的特殊性

我国是一个产煤大国,近年来原煤产量每年都在10亿t以上,煤炭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与 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煤矿作业环境特殊,受水、火、瓦斯、煤尘、矿 压 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部分煤矿生产、管理水平低,相当数量的假冒伪劣煤矿用设备 、材料、仪器仪表进入井下生产过程,个别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 安全生产情况严峻。大大小小事故时有发生,每年夺走数千煤矿工人的生命,造成数以亿 计的财产损失。

据统计,在我国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47%,具有潜 在 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86%,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55%。在 国有地方煤矿中,约38%矿井属高瓦斯矿井,约42%矿井 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约29%矿井存在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此外,煤 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煤尘还会导致矿工患尘肺病、煤肺病、矽肺病和煤矽肺病。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各种事故中,近50%以上是由电气设备引起的,井下火灾 事故70%以上是由电气引起的,6 0%以上的瓦斯与煤尘爆炸是由爆破器材引起的。在2002年发生的28起重特大瓦斯事故中,爆 破原因9起,电气失爆6起,矿灯原因4起,井下吸烟1起,打火机点燃气焊1起,静电火花1起 ,撞击火花1起,冒顶砸断电缆产生火花1起,火区原因3起。

分析煤矿发生事故的原因,可以归为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矿用产品因素(设备、材料、仪 器仪表)3种情况。由此可见,煤矿矿用产品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其安全 性能、使用性能对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对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强制性的安全标志 管理,使其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

1.2 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

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因此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煤矿井下 用的各种产品,除都具有生产工具的属性外,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 因此,基本上是为煤矿专用设计的产品,能在其它使用场合通用的设备极少。

(1)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除最基本的防爆性能要求外,有的还要求具有断电保护、风电瓦 斯闭锁等适合煤矿作业的特殊功能。

(2)煤矿用爆破器材应在首先具有通用性能的基础上,还应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气体的 性能,以及控制爆炸后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的功能。

(3)煤矿用柴油机,不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控制其排烟的毒性、温度和机器的表 面温度。

(4)煤矿用阻燃输送带在运行中,不得产生静电火花,在事故性摩擦情况下不得摩擦着火。 即使矿井发生大型火灾,其燃烧速度不得高于井下其它可燃物,且一旦远离火源便自行熄灭 。

(5)煤矿用阻燃电缆,不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还要求其在电缆护套内加设半导 体屏蔽层,纵然受到事故性撞、砸、挤、压时,只准超前断电,绝不允许相间和相地短路。 

(6)用于监测监控煤矿水、火、瓦斯、粉尘、顶板、一氧化碳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仪表和 装备,统称为煤矿安全仪器。它们既要为煤矿特有的作业环境服务,除其自身必须具有抗御 井下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外,还不能因本身的安全性能差引发事故,所以又称为煤矿专用安 全仪器。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由地面计算机系统和传输信道电缆及传感器、分站等组成,它不 仅要求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适应特殊作业环境的防磁、抗干扰的能力,保证其传输速率、 误码率、传输损耗、巡检周期、系统软件及其监视功能、逻辑关系约定、人机对话功能等, 均能在特殊环境下正常工作。

此外,支护、通风、照明、采煤、掘进、运输、监测监控、排水、动力系统、安全仪器仪表 、防护设备、救灾抢险设备等用品,必须安全可靠。

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确保煤矿矿用 产品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煤矿矿 用产品 在技术上满足煤矿安全标准要求,煤矿矿用产品由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生产,煤矿矿用 产品在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上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

2 对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各采煤国家较普遍的做法

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对煤矿矿用产品的管理,备受各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重视,许多 国家都建立了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对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在美国,劳工部管理的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msha)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监察工作 ,根据《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federal mine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7 )和《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履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在《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和《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中,有关矿用产品的 检测、评价与审批占大量篇幅。在共5章的《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中,有2章是矿 用产品管理条款;在《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矿用产品的检测 、评价与审批。对矿用产品的管理是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一项重要职责。

美国是煤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较早的国家。美国联邦法规规定,煤矿及含瓦斯的非煤 矿山所用矿用产品,必须由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进行测试、评价与审批,并颁发统一的

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安全标志方可 使用。这种联邦法规强制执行的安全管理十分严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矿灯,即便获得了ul 认证,仍需取得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标志后方可下井。对矿用产品的测试、评 价与审批由美国msah下设在西弗吉尼亚州的批准和认证中心(approval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承担。

在德国,《采矿法》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准下井使用。煤矿用产品的管理由 国家矿山管理局管理,经认证后颁发标志下井使用。加拿大对包括防爆电气设备等煤矿用产 品,由能源矿产部(emr)颁发统一的安全标志。此外,印度、澳大利亚、波兰、南非等国 家,对煤矿用产品也采取强制性管理手段。

3 我国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立,保证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国家煤 矿安 全监察局作为煤矿安全的监察执法机构,对煤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进行安全监察, 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可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煤矿安全生产涉及人员、设备、环境 三要素,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就是从矿用产品的源头上解决煤矿矿用产品的本质 安全问题,从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产品安 全性能、使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彻底改变我国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状况,我国自1990年起对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 仪表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为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原能源部、原煤炭部、原国家经贸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1992年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煤矿安全规程》,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 施,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力度,下发了国经贸安全[1999] 8 63号文《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重申继续对煤矿用产品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指出: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 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使用安全标志……各有关矿山严禁采购和使用无 安全标志的产品。并明确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为11类。

200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了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文 《 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强调,防止可能给煤矿安全带来隐患的产品 进入煤矿生产过程,从矿用装备的源头上防止煤矿灾害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与 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调煤矿矿用产品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 度。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 知”、“关于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 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等文件,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 理暂行办法》,公布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2002年,国家将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安全生 产法》。

2003年,国务院文件(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 批 行政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改变管理方式并由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加以明确。

2003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安全标志写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将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 自1990年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国家煤矿 安 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工作。已建立了包 括初审、技术审查、生产单位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证件标识管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已深入人心。产品必须申办安全标志、无安全标志 的 产品不能下井,已成为生产厂家及煤矿用户皆知的规定。安全标志已成为鉴别合格产品和使 用安全产品的重要依据。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为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彻底杜绝了 煤矿的“三条火龙”事故,防止和减少了煤矿事故的发生,自1992年以来煤矿的多起重特大 恶性事故中,未发现一例是由已获安全标志的产品造成的,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煤矿用产品 生产企业和煤矿用户中有很高的权威地位。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优越之处:第一,确保了煤矿用产品的质量;第二,便于对矿用产 品的监察和识别;第三,淘汰和限制了不安全的产品;第四,定期对在用产品监察管理,确 保产品质量;第五,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煤矿井下,防止和减少了恶性事故的 发生。

当然,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长,还有个别煤矿对安全标志 管理制度认识不足,采购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在地方、乡镇及个体煤矿,人们对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还知之甚少,煤矿矿用产品对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还很严重。有些取得 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擅自降低产品生产标准、降低生产条件或修改产品设计,不按安全标 志管理规定从事煤矿矿用产品的生产。今后要加强对取得安全标志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10篇 煤矿基层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工作是企业生产的基石,由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近几年来煤炭生产事故很多。除却历史遗留的体制上的原因外,这里论述煤矿基层管理与安全生产问题。企业是煤矿生产的操作者和执行者,因而基层工作是安全生产和管理的关键。人又是关键之关键因素。

1煤矿基层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与建议

煤矿基层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然而本着“实时使用并可发展”思想,着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1打造“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安全生产为基石”的企业文化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的基石,是企业员工内在的思想与外在的行动意识和物质统一表现。因为企业安全生产是在一定的观念指导和文化气氛下进行的。它不仅取决于企业领导及领导层的观念和作风,而且还取决于整个企业的精神面貌和文化气氛。积极向上的企业安全文化可为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健康的精神气氛。企业安全文化还具有对安全生产的起到激励、凝聚、协调和控制作用。

要想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文化建设是其重要保障。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企业领导者有效的推动,需要通过持之以恒的教育,并把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结合起来,最终使之成为企业职工的一种精神理念、一种向往与追求。当前,很多企业都把企业文化的建设当作大事来抓,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企业文化的建设中应大力构筑安全文化。

1.2建立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

有了先进的企业文化,还要学习引进先进的现代化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企业即将面临国际竞争。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主要取决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煤炭安全管理系统是煤炭工业现代化最根本的方法。它是一种重视人、激励人、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系统和动态的管理方法,其最终的目的是实现煤炭行业整体安全的最优化,即使煤炭工业在生产中达到最佳的整体安全运行效应。现代化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应该具备象动态安全评价、实现风险超前控制、超前预警体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等功能。

安全管理就是生产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标准和考核细则,继续实施安全整治。强调“风险可以防范,失误应该避免,事故能够控制”观念,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工总体工作有人负责,具体工作有章可循,结果有据可查,操作有人监督、评价和考核。确保所有工作行为事前有风险防范、操作严格操守规范、事后有持续补救措施。

推行安全生产双向监督考核制,落实安全生产的执行力。将部门领导与班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赋予班组考核部门领导的权力,从而形成部门领导与班组之间的双向监督考核体系。每月的各项安全生产分类考核中,部门领导、专工和班组长根据平时的监督结果互相评比打分,并将评比结果全部纳入月度考核。该项制度的实行,能极大的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纷纷为厂里的安全生产建言献策,收到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1.3强化素质教育与安全培训

无论多么先进的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都要靠人去操作和执行。所以管理和生产人员的素质就决定了煤矿的安全生产的实际状态和水平。提高管理和生产人员的素质对安全生产尤为重要,即要不断强化和坚持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因为提高员工安全文化素质,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准则,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战略措施,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基础。工作人员长期战斗在生产第一线,了解现场生产实际,对具体落实、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才可能最为清楚、明白和彻底。所以加强职工队伍队伍素质教育与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素质,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强化员工自我防护能力,消除事故隐患,无疑是一项最切实有效的举措。主要工作包括:

(1)安全宣传组织工作。①突出重点,强化宣传,大力强调“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安全理念,营造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与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相结合,要突出“三违”和隐患的专项治理,以确保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效果;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步骤、分工,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组织上领导牵头和参与,活动中不得请假和缺席,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自上而下包括矿各级领导;行政上政工、党办、群工、财资、企管、技术中心等部门都要参与;③创新形式,确保实效,扎实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中注意宣传活动的意义、方法、目标和安全教育活动形式生动活泼、丰富多彩。

第11篇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01日

【内容分类】

【名称】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题注】煤安政法字[2000]第48号

【章名】全文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进行规划和协调。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禁止不归档和私人占有档案。

第二章 档案的构成和归档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察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组成:

(一)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包括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矿井安全基本情况、灾害情况、历年事故情况、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事故隐患、灾害处理应急计划等;

(二)安全监察日常文件资料,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相关资料、有关批示、各类文件、会议资料、安全统计分析资料、检举揭发材料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等;

(三)安全检查文件,包括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安全检查、安全抽查和复查的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等;

(四)行政处罚文件,包括处罚依据材料、陈述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复查意见书、吊销采矿许可证移送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料、各类证据等;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包括事故报告、抢救记录、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文件资料归档制度,对文件资料(包括音像、电子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时间、质量、数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层次分明。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业务部门预立卷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每次安全检查和执法活动、日常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后,由经办人签字归档。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归档文件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档案业务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三)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形成的档案及时归档;

(四)做好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和信息开发工作;

(五)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保证档案工作的基本费用,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实行计算机专业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对接收的案卷,应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编目和加工整理。以每一个煤矿为基础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二种。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应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按照鉴定销毁工作程序对档案进行销毁和调整。

第十七条 档案人员应经常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统计表。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还清所借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人员要做好安全监察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人员应开展档案的编研和开发工作,健全检索工具,编制参考资料,开发信息资源,促进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管理制度,掌握档案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提供有价值的煤矿安全档案材料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

(二)丢失、涂改档案的;

(三)违反档案管理及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档案,造成泄密或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煤矿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轻者影响生产,重者造成人员伤害,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各级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灵活性,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来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我们井下人员以及设备的安全。

一、加强现场监督管理,落实整改发现的各类问题

管理人员在井下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影响我矿文明生产的问题,及时汇报到调度室或者相关部门,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予以重视,并及时落实整改。

二、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

平时由于工作各方面原因,可能导致部门之间沟通很少,处理问题时时效性很低,很多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往往耽误了时间,造成问题的扩大化。建议在这方面可以得到加强。

三、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综合素质

职工的安全意识及综合素质是非常重要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得到提高,在安全管理上会更进一步提高,更加便于管理。如何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综合素质呢?我们可以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及文化知识的学习,通过相关部门为区队提供学习材料,利用多种教育手段,使职工各方面的素质得到有效提高,这样就可以基本消除了文化层次带来的差异,有利于我们基层区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四、在安全上,人人都是安检员

无论是任何人,在井下或地面发现了安全隐患及“三违”现象,都可以进行汇报或揭发,对发现问题的人员,安监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增加职工的工作信心和激励职工的工作热情。这样我们的安全管理就渗透到各个层面,由高至低,从管理人员到职工之间形成一条闭环监督线路,起到互相监督的核心作用。

王震雷

2023年3月6日

第13篇 我国煤矿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是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一致的早在1983年国务院在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随之逐渐形成了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三结合”的安全管理是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建立,国家管理企业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和完善经营机制,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推向市场,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面此,这套“三结合”的安全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该通知在明确规定原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即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新体制。随后,在实践中又从以人为本出发,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内容,形成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1998年后,随着机构改革的深人进行,国家机构职能改革和转变,一些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这些行业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划归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但交通(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林业和军工等一些行业部门,仍然承担着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能,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这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目前,我国煤矿实行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也是煤矿多种经济成分出现和扩大企业自主权后,进一步搞好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调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了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

一、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就是从企业领导到班组长,都必须为职工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提供安全健康保障,并对职工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的安全健康负有领导责任。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或行政的经济的惩处。

企业负责,要求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应该做到:

(1)在一切生产建设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依法做好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标准。

(3)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合理、足额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干部。

(4)保证安全生产投,对改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危害为目的所需资金必须予以保证。

(5)对新职工进行人矿的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全员安全教育确保职工具有较硬的、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6)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经常教育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整改。

(8)发生事故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事故处理时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和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足额、按时缴纳保险费,确保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患职业病时能得到社会的救助。

二、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就是行业管理部门,即经济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自身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本行业生产活动中,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审批等手段,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消除不安全因素,实现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国家监

国家监察就是国家法律授权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依法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纠正和处罚,如下达监察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意见书,作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国家监察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这种强制监督,是通过安全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独立进行监察活动来实现的,因此,这种监察具有相对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寨

(2)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3)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对其安全设施条件进行验收。

(4)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5)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可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可责令关闭。

(6)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①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②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③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器的

④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7)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①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②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③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责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⑤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⑥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9)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四、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包括各级工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奥论等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

其中工会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形式,这种监督是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群众依法对煤矿企业在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协助、监督企业行政做好安全工作,提高职工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行政方面存在忽视劳动安全问题,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严重损害职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人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体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政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6)督促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9)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0)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劳动者遵章守纪

劳动者遵章守纪就是煤矿企业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劳动者遵章守纪,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职工在遵章守纪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自觉服从安全监察机关的指挥,自觉配合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协助他们执行公务,提供真实信息和有关资料。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三违行为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施、设备的义务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安全生产设计是安全生产的保障,职工有责任去自觉维护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使其发挥安全生产的作用。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劳动纪律虽然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劳动纪律是保证劳动秩序正常有序的措施,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井然有序地进行。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煤矿发生事故以后,职工有积极参加抢救事故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事故抢救工作,这是一名职工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不容辞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经常检查工作地点及设备的安全状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已查明的违反安全规程及准则的行为。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在工作中,应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另外,煤矿职还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14篇 某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培训教案

一:通风管理基本概念

1、“一通三防”

一通指通风、三防是防瓦斯、防火、防煤尘。

2、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回入同一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3、自然通风

在各种自然因素作用下使风流沿巷道流动的现象称自然通风。

4、煤尘堆积

是指井下巷道煤尘堆积厚度在2mm以上,长度超过5米的积尘。

5、呼吸性粉尘

粒度小于5微米的矿尘能随呼吸进入人的肺部并沉积,这部分粉尘称为呼吸性粉尘。

6、火灾三要素

火灾三要素:是指热源、可燃物和空气,三者缺一不可,是引起火灾的三个必备条件。

7、排放瓦斯“三原则”

(1)、撤人: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2)、断电: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断电。

(3)、限量:瓦斯排放必须有限量措施,严禁一风吹。

8、“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开采突出危险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四位一体”的综合措施。

9、煤与瓦斯突出

煤矿井下开采过程中,在很短的时间内(几秒钟到几分钟),突然从煤(岩)层中以极快的速度向巷道和采掘空间喷出大量的煤(岩)和瓦斯,并伴随着强烈的声响和强大的机械效应的动力现象,叫煤与瓦斯突出。

10、矿井通风

向井下连续输送新鲜空气,供给人员呼吸,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改善井下气候条件的作业。

11、突出煤层

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二、通风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矿井通风方式

中央式、对角式、混合式。

2、矿井通风方法

抽出式、压入式。

3、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

压入式、抽出式和混合式三种。

4、矿井常用的通风设施

风门、风桥、密闭、挡风墙、测风站等。

5、防止煤尘传导爆炸的措施

撒布岩粉、岩粉棚、水棚、自动式隔爆棚、水幕等。

6、矿内空气的主要成分及其所占的体积百分比

矿内空气的主要成分是:

(1)、氧气约占20.96% (2)、氮气约占79%

(3)、二氧化碳约占0.04%。

7、矿内空气中主要有害气体

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二 氧化硫、硫化氢、氨、瓦斯等。

8、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煤尘本身有爆炸性。(2)、煤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达到一定浓度(30--50g/m3至2000g/m3)。(3)、有一个能点燃煤尘爆炸的热源,一般为650度之1050度以上。

9、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1)、煤层注水、(2)、割煤机内外喷雾、(3)、放煤移架喷雾洒水、(4)、运输转载点喷雾洒水、(5)、进回风巷冲洗巷邦、(6)、风流净化、(7)、隔爆水棚、岩粉棚(8)、个体防护。

10、自燃火灾的预兆

答:(1)、矿内大气温度上升,有发火危险的地点及附近巷道内产生雾气,在煤炭自热区域之外较冷的巷道表面上则凝结出水滴,即所谓的巷道壁出汗现象。(2)、出现煤炭和坑木的干馏产物散发出来的气味

(3)、矿内大气、水和煤壁的温度不断上升。

(4)、井下涌水的酸度不断增加。

11、瓦斯爆炸会造成的危害

(1)产生高温(1850℃-2650℃);(2)产生很高的压力,是爆炸前的9倍左右。(3)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

12、容易发生局部瓦斯积聚的地点

(1)、巷道的顶部空间(局部冒顶处)。(2)、盲巷内。(3)、独头巷道。(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13、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

(1)、无声预兆如煤层结构发生变化,如层理紊乱,煤层由硬变软,煤层厚度变化,倾角由小变大,煤由湿变干,光泽变暗,遇见断层,起伏和顶底板断裂等。工作面压力增大。煤壁外鼓。瓦斯增大或忽大忽小。顶钻或夹钻。(2)、有声预兆:如煤体内响煤炮、劈裂声和似跑车与闷雷声,掉碴、脱落或射出煤块,支柱折断。

14、产生瞎炮的原因

(1)、电雷管受潮或质量不好造成非正常爆炸。 (2)、炸药变质,起爆感度急剧下降。 (3)、电爆网路的敷设不合理,使电流分配不均,达不到电雷管的最小准爆电流值。(4)、起爆器发生故障,输出电能下降。

三、光学瓦斯鉴定器的使用

1、光学瓦斯鉴定器的原理

(1)、光的反射现象 (2)、光的折射现象

(3)、光的干涉现象(产生彩色条纹的原因)。

2、aqg-1型瓦斯鉴定器的使用方法

(1)、仪器下井前的检查

a、光谱质量的检查:在第一根黑色条纹左侧必须有1.5根彩色条纹,把第一根黑色条纹对零,右侧的彩色条纹必须布满整个视场。

b、条纹精确度的检查:把任意一根基线对准“零位”,向右数第五根基线必须正对7%刻线(包括对零的那条基线)。低于7%基线测定结果必然偏小,高于7%基线测定结果必然偏大。

c、条纹即刻线可视度的调整:依据每个人的视力,旋转保护玻璃框,直到条纹即刻线最清晰为止。

d、仪器气密性即通气性的检查:握压吸气球,并捏紧探测管的进气口,气球1分钟不还原为仪器气密,松开探测管进气口,3--5秒内气球能还原为通气良好。

e、药品质量检查:吸收co2的药品为苏打石灰,其粒度为3--5mm为易,药品颜色应为粉红色,如果药品变白应及时更换,用手捏药品颗粒不应粉化,否则应更换。对于变色硅胶,吸水后其颜色由蓝色变为浅黄色,说明其吸水分的能力已经丧失,应更换。

f、电路质量的检查:同时按下两个 开关,大小数的灯光应同时亮,松开一个开关,灯光没有明显变化为电路合格。

四、通风安全管理部分重要规定

1、、井下安装局部通风机的相关规定

(1)、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负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

(3)、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三专是指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5)、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7)、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

2、反风演习规定

每一对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

3、矿井测风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4、采煤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认定指标

抽采钻孔密度不得低于0.1m/t、瓦斯抽采率大于30%、残余瓦斯含量小于临界值。

5、突出煤层鉴定

矿井出现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之一时,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工作。

6、两个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贯通

在相距60m时,两个掘进工作面均停止掘进,在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采取钻透措施,钻孔直径89mm,数量不少于6个。

7、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距离达到200m的作业项目

进行防突避灾演练。

8、矿井风速

主要进回风巷风速不得高于8m/s,

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风速不得高于6m/s,

采掘巷道风速不得高于4m/s。

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总要求

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10、矿井地面设置永久性防尘静压水池

水池容量不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用水,并设置备用水池,其容水量不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1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的监控规定

必须在回风巷中增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1.0%、断电浓度为≥1.0%、复电浓度为<1.0%,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2、钻孔突出指标

瓦斯涌出初速度临界值

超化矿5l/min、大平矿5 l/min、告成矿5 l/min;

钻屑量临界值

超化矿4kg/m、大平矿4kg/m、告成矿6kg/m。

第15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

(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第16篇 煤矿职工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约束与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全体职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逐步形成自我加压,自我约束的安全管理机制,实现我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和持续稳定的发展,结合我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职工安全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安全绩效考核采取12分制办法,既每一名职工的原始安全绩效考核分数底数为12分。采取扣分制进行考核,最低为0分。

第三条:考核结果按考核分数高低分为7级,既:特差(2分以下,包括2分)、差(4分以下,包括4分)、较差(6分以下,包括6分)、一般(7分以下,包括7分)、较好(8分以下,包括8分)、好(10分以下,包括10分)、优秀(10分以上)。

第四条、考核办法

1、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2分以下的职工,证明本人的工作表现,已完全不适应本职岗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按试用职工对待的处罚。

2、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4分以下的职工,证明本人的工作还不适应本职工作,试用期职工延长试用期半年,在册职工降效益工资一级,半年内不得调级或升级。

3、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6分以下的职工,证明其本人的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试用期职工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在册职工,降效益工资一级,三个月内不得调级或升级。

4、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7分以下的职工,证明其本人的工作表现,基本能适应自己的本职工作,但还有一定的差距,试用期职工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在册职工降效益工资一级,一个月内不得调级或升级。

5、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10分以下的职工,取消本人的年终评模评先资格。

第五条、考核标准:

职工安全绩效考核从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1、安全会议: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一次扣1分

2、本职工作:工作不负责或失职一次扣2分

3、安全培训:补考一次扣1分

4、矿规矿纪:违反一次扣1分

5、“三违行为”:出现一次一般三违扣2分,严重三违扣3分

第六条、安监科将建立职工安全绩效考核卡,每月对在考核中被扣分的职工进行公布。

第七条、对于职工的处罚决定安监科将已通知形式告知本人,在通知办理处罚手续的规定期限内本人必须按时到安监科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人员,扣本人绩效考核分数1分。

第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以外,其安全绩效分数可以加2~4分,但加分最高不超过基础分。

1、为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者;

2、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者;

3、安全生产管理中改革创新,其管理方法被推广应用,效果显著者;

4、积极进行事故抢救,阻止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者;

5、对其它人员的三违行为和其它有损矿上利益的行为能积极制止和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的。

第八条、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单独执行,违章处罚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6篇】

为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矿研究决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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