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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工作15篇

发布时间:2022-11-21 07:21:32 查看人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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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1篇 加油站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加油站施工作业的安全,在加油站安全施工规定基础上,重申和补充一下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具体如下:

1、在施工现场动火之前必须到中石化吉林石油分公司项目组办公室安全管理一组办理动火作业证。

2、在加油站内动火之前应由主管安全负责人到现场用测爆仪检测油气浓度,在动火点半径18米的范围内均应做油气浓度检测。

3、在加油站区内划出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区应选在油罐区、加油机、排气管不低于18.5-25米处。

4、管道预制应在动火作业区内,在现场焊接应设定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的要求:

1)油罐区内固定动火点不应多于2处。

2)加油区内固定动火点应干管与支管连接处为1处,主干管现场动火点为2-3处(有凝液罐的加油站应在加油区内增加2处固定动火点)。

5、所有在加油站内动火作业的必须用防火板围住动火点(挡火板可用围挡板),挡火板底部两侧需用细沙或细土埋实阻止油气和电焊火花通过。

6、施工动火部位措施:

1)加油区动火之前应把加油家拆除移到安全位置,并用盲板将油管线盲死。

2)油罐区动火之前应将油罐人孔盖搬走以后用临时盖(可采用大芯板上粘贴耐油胶板)将油罐人孔封死,同时在油罐人孔法兰水线处涂抹黄油密封。

3)外移到动火区动火点部件,动火前要对其进行清洗,合格后方可动火。

4)透气管部位动火之前把人孔井内法兰一端用盲板封死,拆除透气帽后把透气管内用清水注满,柴油透气管也应断开注水,预防有关产生火花,用钢锯把汽油透气管锯掉,锯时用水冷却或在锯条上涂抹机油,焊接时应把焊机地线和焊接部位距离尽量缩短;为保证通气管与油罐彻底断开,应该用电阻摇表测试通气管接地电阻,通过数据分析加以确认。

7、施工动火期间,必须有专人监护,配备完好灭火器材,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

8、施工现场,临时动火、用电,必须由具备资质人员进行作业,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动火、用电作业票。动火结束后,立即将现场清理干净。

9、进一步明确,施工加油站站长是该站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施工期间,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管,行使监督职能,发现违章,有权下达停止动火和临时用电的指令。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油分公司

二0一三年八月

第2篇 现场作业安全看板管理工作经验做法

从2013年,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器材公司)开始创造性地开展了现场作业安全看板管理工作,为作业人员提供了一个观摩学习的平台,着重解决了不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进行工作,危险点控制不彻底,监督人员不完全到位等问题,有利于现场作业的整体提高和人员素质提升,并将危险点进行有效控制,受到了上级领导充分肯定。

一、开展现场作业安全看板管理工作的意义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安全是重大的效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抓现场,生产现场处于生产、安全等工作的最前沿,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安全看板管理就是围绕现场作业这个中心,轨道交通器材公司针对“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核心理念,实施现场作业“精细化管理”,从规范作业行为,控制工作质量为出发点,使现场作业的每一个环节都达到现场、程序化,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违章,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

轨道交通器材公司通过实施现场作业安全看板管理,创新现场安全管理,按照“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要求,健全完善现场安全监督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超前分析、超前控制,深化、细化各项监督措施,坚持做到作业现场“四到位”,把复杂的管理具体化、简单化,将工作票、作业指导书、整改措施等资料公开透明化,对危险点进行隔离,实现安全监督防线前移,使生产现场及作业行为按照标准流程开展,达到规范作业过程,控制作业行为及作业环境的目的,杜绝作业人员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效防止违章,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实现 “零违章”、“零事故”。

二、开展现场作业安全看板管理管理工作的做法

(一)安全看板管理内容

安全看板管理内容包括:当月安全生产业绩、下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人和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图片、作业措施、相关安全生产知识、案例通报和分析等内容。轨道交通器材公司定期对安全看板管理内容进行更换,通过安全看板管理,实现了管理“精细化”,做到了对现场作业的全程控制,不断提高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

(二)安全看板管理职责分工

1.安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现场作业安全看板管理的监督、检查、培训及实施工作,对车间作业人员落实现场作业安全看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处理考核意见,督促车间开展好现场作业安全看板管理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看板执行情况的指导与监督,了解车间使用情况及工作建议,总结分析实施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完善建议,并完成书面材料的汇报工作。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及反违章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人员安全素质状况,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反违章工作存在的问题。

2.生产计划部:负责开展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看板内容审核,组织对现场作业指导卡的适用性、指导性、关键环节的控制进行审查,健全及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负责现场作业的培训及具体实施工作,对所负责作业员落实现场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改进意见及处理考核意见。熟悉现场作业流程,直接指导、监督、协调并解决作业技术问题,控制质量、安全,确保现场作业有序开展。

3.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现场作业安全看板内容的学习、实施、督促、检查,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改进的方法及工作建议。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及反违章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公司安全生产状况、人员安全素质状况,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反违章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开展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看板工作的成效

轨道交通器材公司通过开展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看板工作,取得如下成效:

(一)规范了现场作业秩序

现场作业安全看板管理强调管理关口前移,规范了作业秩序,改变了现场管理混乱、工作无序的局面,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了安全生产。

(二)提高了现场安全管理能力

通过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现场隐患整改前后图片张贴,促进现场作业人员对安全隐患起到警示作用,确保现场作业人员能够做到举一反三,自觉开展岗位隐患排查,做到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着实把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提高了现场安全管理能力。

(三)提高了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人员通过安全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人员的安全素质,推进了现场作业的实用进程,提高了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

第3篇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项目部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

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故。

7、严格执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止泄漏。

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意外”。

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

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

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

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

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

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

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

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

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

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船、拖轮、浮吊、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

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

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

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

项目部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

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部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

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

项目部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

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

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四)设置安全作业区

1、 为了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前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将施工船舶与无关船只相隔离,使无关船只远离施工作业水域,防止其干扰施工作业船舶的作业。

2 、安全作业区的施工作业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水域专用图。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网。

设立由甚高频(vhf)水上频道、集群电话组成的水上施工通讯网,确保船、岸联系畅通。

4 、现场管理。

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

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 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

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

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

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

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

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项目部应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

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项目部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对已建平台,还应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五、 防范大桥通航孔航道内沉船风险的对策措施

1、所有施工船舶应服从航运主管部门及警戒船的指挥,并随时注意收听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桥两侧航行船舶情况通报,自觉遵照航运主管部门推荐的航道航行。

2、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安排大马力拖轮在施工水域值守发现险情可随时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内发生事故。

3、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险船员,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报请局指挥部尽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捞沉船。

(2)报请有关部门对沉船的通航孔道实施临时封航,并安排警戒船进行现场警戒,待沉船打捞起后再恢复通航。

(3)报请有关部门开辟临时航道,设置临时航道灯浮和和航道改变的警示标志,并通过信号台定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导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对整体打捞难度较大,则应报请有关部门实施解体清障打捞。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及局指挥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

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

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

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

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船舶损坏管线风险的对策措施

1、各施工船舶在施工前应配备大胜关长江大桥专用图,掌握施工水域水下管线的具体走向。

2、对于施工点离管线较近又无法避开,应事先制定保护管线的安全措施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征求管线管理部门的意见。

如抛设的锚缆与水下管线交叉不可避免,可在管线业主或维护单位的指导监督下,将锚缆离管线较远的地方,使施工时不至于走锚钩住水下管线。

3、禁止施工船舶在水下管线附近水域抛锚避风或停泊。

4、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船舶在管线附近水域施工时应严加防范,必要时全部停工撤离。

5、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并向管线管理部门及业主报告,尽快申请管线维修船进行维修,以减少损失,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八、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

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

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

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

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九、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 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

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

进行善后处理。

十、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

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

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4篇 斜坡道掘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斜坡道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对施工过程中事故隐患的辨识和处置能力,从施工工艺、设备运行和安全技术手段上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斜坡道施工过程中的各个作业地点、作业环节,空间上包括从斜坡道未形成永久路面和永久设施安装的地点开始到各中段作业掌子面的所有路段、所有涉及到的设施,在上述空间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通行、车辆运行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斜坡道掘进用临时风筒一般应悬挂在巷道内侧,具体可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风筒必须采用阻燃材料,损坏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第三条. 供风、供水、排水管应与风筒悬挂在同一侧,具体可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水泵、水箱应放置在与风筒及其他管路同一侧位置,水箱、水泵放置后宽度不应超出风筒,否则应开凿专门硐室放置水箱和水泵。

第四条. 斜坡道施工用临时高压电缆必须使用矿井专用钢带铠装电缆,采用正规电缆挂钩进行悬挂,挂钩间距不大于3.0米,电缆悬挂高度要超过运渣汽车(或永久路面形成后运矿汽车的高度,两者取高度较大值,这样在永久安装时不需要再重新施工高压电缆钩)高度150mm,电缆上不得悬挂任何物件。电缆必须悬挂绑扎牢固,防止使用过程中坠落导致事故。高压电缆与风水管和风筒一般情况下应悬挂在同一侧,高压电缆应铺设在最上方,与其他管路间距大于300mm。

第五条. 斜坡道施工用临时变压器必须开凿专用硐室安装,硐室应该进行支护。进出变电硐室的高压电缆和变电硐室设施的安装由技术部门提供专门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安装,安装完毕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斜坡道及各中段掌子面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临时路面采用≤220v照明电压照明。路面临时照明灯泡间距不大于5米,照明线路沿没有风水管路的一帮铺设。灯泡损坏时要及时更换。

第七条. 斜坡道掘进用局部通风机必须按照在用设备的100%进行备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 斜坡道装载设备必须安装合格的尾气净化装置,相关部门按照在用尾气净化装置100%进行采购备用。

第九条. 斜坡道排水泵根据扬程和流量由相关部门确定并购买,各种泵要求200%备用。

第十条. 施工段斜坡道临时路面要求采用大理岩碎石路面,在向前施工不超过30米时,车间必须平整路面并铺设大理岩碎石。掘进单位要设置专人对路面进行维护和保养。掌子面附近路面要保持基本平整,保证装载和运输车辆能够安全正常通行。

第十一条. 在施工段斜坡道人员集中作业期间,禁止任何车辆通行,在作业人员安全撤离后,各种车辆才能够开始正常通行。

第十二条. 在斜坡道汽车运渣或有其他车辆通行时间内,应该尽量控制和减少施工段斜坡道人员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作业时,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下属规定:

人员遇见车辆时必须打开手电筒,向来车方向晃动手电照射(但不得照射驾驶员),示意司机斜坡道内有人员作业。附近无躲避硐室的人员要迅速躲到巷道内侧(有风筒的一侧)宽敞的地方,附近有躲避硐室的,人员要迅速进入躲避硐室内。

车辆遇见作业人员时,必须鸣喇叭示意作业人员附近有车辆通行,并将速度降至不大于5公里/小时,在确认作业人员已经意识到有车辆通行并且已躲避好,现场有足够的安全间隙允许车辆安全通过时,方可行驶通过作业人员停留位置,否则应该停车让作业人员先躲避。斜坡道车辆行驶中遇有人员,必须使用近光灯。

第十三条. 驾驶员在斜坡道停车和起步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换挡迅速,操纵加速踏板、驻车制动器和离合器踏板的动作要准确协调,防止车辆后溜和操作失控。不能够在重车上坡条件下完成上述操作的驾驶员不得在斜坡道驾驶车辆。

第5篇 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大检修、中、小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和抢修等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检维修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检维修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监督。

3.2. 各部设备管理是公司检维修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的组织与领导。

3.3. 各生产装置负责检修前后工艺处理和置换的确认管理。

3.4. 各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防火)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检维修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4.1.1. 公司检维修工段人员因对所检维修的设备具备相应的能力。外来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维修施工业务。

4.1.2. 外来施工单位在签订设备检维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检维修安全协议》。检维修施工人员还须接受公司的入厂安全教育,签署《__公司公司外来施工人员告知卡》。

4.1.3. 根据设备检维修项目的要求,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维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应经设备部门审核。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维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维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1.4. 检维修前,检维修作业所在部门应对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4.1. 有关检维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1.4.2. 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1.4.3. 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1.5. 检维修现场应根据《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1.6. 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维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维修方案交底。

第6篇 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产装置(指生产企业内所有生产装置和生产部位,下同)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特别是动火施工作业,应在装置停工状态下进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装置生产运行中进行的,必须要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生命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直属生产企业和承担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的所有施工单位。

第三条 生产装置的改扩建设计、施工、验收必须视同新建装置,严格做到劳动保护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改扩建后装置与相邻装置和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及系统、消防通道、安全技术装置等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经历。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存在工程转包,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六条 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集团公司和直属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7篇 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统一设备点检、维护、检修(以下简称“检维修”)及工程施工(包含建设施工和技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过程安全、规范、受控,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____公司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是设备检维修及施工作业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

1.3 本细则适用于____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及检修协作单位、工程建设及技改施工承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引用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2. 2 本细则涉及的国标、行业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3. 职责3.1 安全保卫部为公司检维修及施工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相关单位在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定期组织修订本细则。

3. 2 设备部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细则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问题提出相应考核建议;

负责合同结算中执行安全考核。

3. 3 技改部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细则在工程建设和技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问题提出相应考核建议;

负责合同结算中执行安全考核。

3. 4 各产权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考核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检维修协作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方)严格执行本细则。

4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的基本保障条件

4.1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4.2 建立健全检维修及施工作业相关的管理标准制度体系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3 相关方单位有效履行主体安全管理职责,各单位、各级部门及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4.4 经常性、实效性地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检维修及施工作业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高。

4.5 深入推进tnpm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设备本质安全化水平,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强。

4.6 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不断完善协同作业管理机制,与相关方密切合作,共保安全。

4.7 所有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均有危险因素识别和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5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通用细则

5.1 合法性管理要求

5.1.1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相关方各类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承揽公司检维修及施工业务。

5.1.2 相关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

5.1.3 相关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管理要求,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等)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

5.1.4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5.1.5 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小甲方)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

5.2.1 根据设备检维修及施工项目的具体要求,应制定设备检维修及施工方案,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措施。

5.2.2 检维修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按检维修及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交待清楚检修及施工项目、任务、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

5.2.3 项目负责人应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2.4 检维修及施工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2.5 根据作业需要办理相关动火票、操作牌、停送电、停介质泄压置换等手续。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或施工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原则上应切断动力电源。

5.2.6 检维修及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逐一确认作业条件,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5.2.7 作业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不受厂界限制,任何人发现现场违章违制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5.2.8 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针对部分风险较大的安全隐患该停工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安全检查要求:

5.2.8.1 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检维修管理人员、工艺管理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5.2.8.2 应对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8.3 对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2.8.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

高空作业中使用的工器具、材料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2.8.5 作业完毕,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检查检修及施工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2.9 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2.1 0 因作业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及围栏,作业完成后应恢复正常。

5.2.1

1 作业完成后,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2.1 2 作业完毕后应“ ”现场,将检修废弃物立即清理干净,废旧物资合理安置,并按分类规定放置到废料中,使作业现场恢复到作业前的状态。

5.2.1 3. 检修人员应会同设备所在岗位进行试车,验收交接。

5.3 作业人员通用行为规范

5.3.1 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停送电、操作牌、动火票、停送介质及置换等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5.3.2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噪音、强光、热辐射、粉尘、烟气和火花、刨屑、碎片飞溅的场所工作,必须按规定分别戴上护耳器、防护眼镜、头盔和面具等特殊防护用品。

5.3.3 从事特种作业(包括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登高架设、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的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3.4 作业人员进入检维修、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及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提醒、阻拦,不得擅自冒险进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严禁触动无关的开关按钮和开闭阀门。

5.3.5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及时保持联系,如发生危险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待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现场。

5.3.6 作业人员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经批准的作业内容变更、停工后重新恢复作业时,均应重新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和对作业内容安全措施交底。

5.3.7 作业人员在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项目进行清理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3.8 对于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

5.3.9 作业中做到“四不拆”:设备带压不拆(含需置换未合格的);

传动设备动力电源未切断不拆;

设备高温过冷不拆;

工具不合格不拆。

5.4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场所通用规范

5.4.1 生产、检维修、技改施工现场之间及危险作业部位应采用围栏、安全警示带等物品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误入作业区域。

5.4.2 应将检维修及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等影响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并采取防滑跌措施。

5.4.3 升降口、走道、平台、梯子、栈桥等应有防护栏杆,坑、沟要保持清洁并有盖板或围栏。

5.4.4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安全通道(人行通道、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5.4.5 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及其他物品摆放必须符合5s的要求,重心稳定,防止倒塌伤人。

5.4.6 作业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夜间及阴暗处所要有足够的照明,亮度要符合安全操作要求;

采用强光源时,应采取措施发生火灾。

5.4.7 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5.4.8 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5.4.9 作业场所应供给足够的清洁饮水,并设置洗手设备。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放散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5.4.10 在危险性较高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生产操作班长联系。

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6 点检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6.1 点检组应纳入正规的班组进行正常的安全管理,通过开展“班组四件事”等活动,提高点检组自律安全管理能力,增强点检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技能。

6.2 点检人员应树立“项目负责人即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履责意识,对自身负责的设备设施运行安全、本质化安全及其维护、检修、技改施工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6.3 点检人员应加强负责区域设备设施的点检维护工作,积极协调整治隐患,督促并检查相关人员提高设备制造、安装、检修及改造的质量,增强设备本质安全性能。

6.4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点检人员独自在现场开展点检工作,应增强自保意识,熟悉点检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认真落实安全确认制和防范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设施安全。

6.5 在特殊情况下,如进入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境从事点检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联系人员(同组组员、岗位操作人员、检修或施工方人员)形成互保,并携带有效相应报警仪,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后才允许进入点检作业区域。

6.6 点检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对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要进行检查确认。

高压绝缘用具还必须检查其耐压试验周期,确定是否有效。

6.7 点检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规范要求

6.7.1 检查传动带、开式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位时,要注意站立的位置、姿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7.2 严禁点检作业人员从旋转设备、旋转机构或移动的产品等上方跨越。

6.7.3 检查压延机、冲压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件时,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6.7.4 点检起重机等运动设备时,必须与操作人员联系,站在指定的安全位置,并扶好栏杆,不得随便走动,要绝对做到“车(设备)动人不动,人动车(设备)不动”。

6.7.5 对点检过程发现的危险、不安全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危及安全的带“病”设备设施,要设立安全标志和明显的警告牌。

6.7.6 位于高度超过2米的工作点,应按登高作业安全要求,穿戴好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和防坠落用具。

6.7.7 确认点检的电气设备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需要接触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先确认是否带电,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是否完好。

6.7.

8 检查用的手持灯具,其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不能超过12伏特。

6.7.

9 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进行点检时,要使用防爆型的点检设备。

6.7.1 0 点检电气设备时必须与运行值班(管理)人员协同进行,点检低压配时需要操作人员或者维修人员协同进行。

6.7.1

1 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点检作业,要严禁烟火和采取防静电措施。

6.7.1 2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地点进行作业时,要有酸碱烧伤的预防性措施,例如配备防护面罩和防护服、设置冲洗水等。

6.7.1 3. 在检查牵引链条、齿轮时禁止将头手伸入机壳内,防止卷入导致的机械伤害。

6.7.1

4 点检或维护检修时,必须把工器具和物品放置在安全的位置,作业完毕后不得遗留在现场;

高空时,必须对工器具、物品等采取防坠落措施。

6.7.1

5 在上下楼梯时应把稳扶好,注意脚下和检查鞋带,防止滑跌。

7 日常维护作业(含零星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日常维护作业除应执行通用安全管理细则“

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7.1 维护人员(机、电、仪)应定时上岗巡检负责维护的设备,主动向使用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的情况。

7.2 维护人员发现缺陷应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须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与操作人员一道落实临时的安全防范措施。

7.3 参加维护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设施性能,掌握操作要领,明确设备设施维护的内容、方法和步骤。

7.4 维护班组负责人根据需维护设备的工作量及难易程度决定派遣合适的维护人员,并指定小组负责人。

小组负责人应在现场召集开展kyt(安标卡)活动,辨识危险因素,落实防范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7.5 在落实停电、收取操作牌、开动火证、泄压置换合格、增设止挡器、照明等安全措施后才允许开始维护作业。

7.6 在进行设备设施维护时应在设备控制(操作)台和维护区域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必要时,指派专人巡回检查或值守,严防其他人员误操作。

7.7 操作岗位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分工界面做好维护作业的安全作业条件创造和安全作业环境清理,以及做好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

7.8 维护作业结束后,维护人员与操作岗位人员配合做好试车工作。

双方共同确认缺陷消除后,完成“ ”退场任务后,才允许拆除现场。

8 检修(定修和日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8.1 作业前准备8.

1.1 检修方案的编制与审核8.

1.1.1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检修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内容包括详细的检修内容、组织安排、(设备、备件、材料)准备、危险因素辨识、防范措施制订等。

8.

1.1.2 产权单位设备室、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室专业人员对方案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下发并启动检修准备工作。

8.

1.2 产权单位与检修单位联合建立检修管理组织对各专业间的作业内容、进度及安全进行管理和协调,并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

8.

1.3 产权单位与检修单位、检修单位与其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如下:8.

1.3.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8.

1.3.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8.

1.3.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8.

1.3.4 检修作业项目内容、人物、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8.

1.3.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8.

1.4 检修单位组织进行作业前的安全作业条件确认。

8.

1.4.1 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清理,杜绝无证操作现象;8.

1.4.2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对检修作业涉及到的作业人员已开展安全教育;8.

1.4.3 相关的停电、收取操作牌、开动火证等手续已办理;8.

1.4.4 组织作业人员对检修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安全良好,并办理相关手续;8.

1.4.5 检修场地做好照明、安全警示标志、定置管理工作,设置必需的安全通道、消防应急通道、备品备件及废物(件)堆放场地;

有地坪保护特殊要求的,需按要求保护好地坪;8.

1.4.6 对检修相关设备、工艺进行状态确认,满足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动火、打开设备、管线拆除等作业;8.

1.4.7 其它需经产权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符合检修作业安全的条件。

8.2 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细则

检修作业除应执行“5通用安全管理细则”外,还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8.2.1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按照检修方案无条件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

8.2.2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检查文明检修情况,逐项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8.2.3 现场安全检查不受厂界限制,均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行为及异常状况有权要求立即停止检修作业。

8.2.4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协调解决危及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待制订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才允许继续检修作业。

8.2.5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时向本单位传递各类安全信息,对突发情况组织应急处置。

8.2.6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在作业完成后参与试车及修复工作,期间应继续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试。

9 设备a/b类检修及技改施工安全管理细则9.

1 设备管理部、技改部及产权单位督促检修及施工单位制订完善的检修、施工方案,并组织审查和修订,产权单位应组织制订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

9. 2 设备管理部、技改部应对参与设备a/b类检修及施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9. 3. 产权单位组织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做好书面安全交底及签字确认工作。

9.

4 设备a/b类检修及施工前,产权单位应组织召开所有参与检修和施工的单位召开准备会议,清理检修及施工安全条件,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9.

5 产权单位抓好配合检修及施工的点检人员和生产操作岗位人员(含生产协力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检修及施工单位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9.

6 产权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检修及施工安全协调会议,通报安全情况,针对具体的检修工作计划,研究措施,强调安全,协调工作,并做好记录。

其中,年修按天组织召开安全协调会。

9.

7 针对年修,产权单位牵头组织安全执法检查队,每天组织联合执法安全检查,严格执法,规范检修及施工作业行为。

9.

8 针对年修,公司安保部参加安全协调会,参与执法检查,并组织专项安全督查,出督查通报。

9.

9 检修及施工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9.9.

1 在生产区域与检修及施工区域设置有效隔离措施及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及检修(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区域。

9.9. 2 多单位、多工种、多层次立体交叉作业时,应由小甲方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上层平台作业人员无条件为下层平台作业安全创造条件。

当作业条件不具备,不能确保检修、施工和生产安全时,必须进行沟通协调,不得冒险蛮干,必要时停止一方作业。

9.9. 3. 检修及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落实电气防触电、能源介质防窒息及中毒、起重吊装作业防倒塌及坠落、高空作业防掉物及坠落、动火作业防火防爆等事故防范工作。

9.9.

4 涉及多家参修单位的作业,各方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协调,并由小甲方统一组织和领导。

9.9.

5 夜间检修及施工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9.9.

6 涉及高空、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公司相关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9.9.

7 加强定置安全管理工作,现场检修及检修用的备品备件、工机具等要摆放合理、有序,产生的施工垃圾要及时进行清理,保障生产、安全及消防通道畅通。

10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10.

1 建设工程施工开工条件10.

1.1 工程承建单位安全资质已审查通过;10.

1.2 工程合同已签订;10.

1.3 工程《安全环保协议》已签订,施工安全措施已制订;10.

1.4 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门安全技术方案已报批,并批复;10.

1.5 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安全及综合管理人员资质已确认符合要求;10.

1.6 现场安全交底教育已完成,并有记录;10.

1.7 开工报告已报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接到工程主管部室的开工通知。

10.

1.8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落实并入驻。

10. 2 施工安全管理10.2.1 建立安全组织管理体系10.

2.1.1 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

2.1.2 施工项目部必须根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建立项目部各岗位、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2.1.3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0.2.2 安全教育管理10.

2.2.1 施工单位对新招收的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培训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10.

2.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10.

2.2.3 每天施工前针对当日施工安全特点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教育。

10.

2.2.4 组织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10.2.3 安全检查管理10.

2.3.1 施工项目部根据具体施工内容及季节特点,对施工现场开展日检、周检、月检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

a. 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b. 作业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c. 现场各类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d. 坍塌及沉降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e. 起重吊装、高空作业、气电焊、施工电气、半密闭(密闭)空间等作业过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f. 基坑支护沉降观测、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人工挖孔桩防护检查、特殊部位气体检测、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临时用电接地电阻测试;10.

2.3.2 产权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10.2.4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设专职门卫人员,加强对现场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出监督管理。

10.2.5 施工场地布置:施工现场大门内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以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概况及开工、竣工日期等。

10.2.6 能源介质作业管理:施工用能源介质必须由产权单位指定接点,不得擅自乱搭乱接,使用能源介质时必须执行____公司《能源管理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10.2.7 动火作业管理:施工期间,工程项目部需要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产权单位提出动火申请,按____公司《动火管理标准》执行相关手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0.2.8 交叉作业管理:施工现场存在交叉作业时,工程项目部须组织技术、安全及相关施工单位,调整施工安排,力求避免交叉作业,或协调相关分包单位采取交叉作业部位的防护措施。

10.2.9 危险作业监督管理:施工现场进行爆破、大型、超深基坑开挖、大型构件吊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脚手架拆除、塔吊拆除、室外电梯拆除等危险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产权单位、工程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核后实施;

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并对监督情况进行记录。

工程项目部及产权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0.2.10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10.2.10.

1 隐患下发:产权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向施工项目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10.2.10. 2 隐患整改及验收:施工项目部在接收产权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产权单位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产权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验收。

10.2.1

1 其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及技术规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11 事故应急准备、响应与救援

1

1.1 应急准备:检修及施工单位应设置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检修及工程内容准备应急救援物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1

1.2 应急响应与救援:按____公司《人身伤害事故管理标准》、《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及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2 考核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出现的不符合项按____公司相关标准制度执行考核。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 劳保用品使用规范

1.1 安全帽

1.1.1 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

1.1.2 安全帽不允许歪戴、帽沿戴在脑后方。

1.1.3 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1.1.4 安全帽须定期检查,发现龟裂、下凹、裂痕、磨损和缓冲衬垫坏等情况立即更换。

1.1.5 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1.1.6 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不能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1.1.7 室内带电作业时,须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8 炎热天气作业不可用遮阳帽、防雨帽替代安全帽。

1.2 安全带

1.2.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1.2.2 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如焊牢固的临时钢筋等)拴挂。

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2.3 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1.2.4 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1.2.5 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1.2.6 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1.2.7

1.2.7 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1.2.8 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2.9 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

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1.3 防护鞋

一般作业人员要穿戴劳保鞋,不得穿戴胶鞋;

电力施工人员要穿戴绝缘鞋;

高处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鞋;

要经常对防护鞋进行检查,不得使用破损和潮湿的劳保鞋。

1.4 防护手套

1.4.1 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劳动保护手套。

1.4.2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1.4.3 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1.4.4 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

1.4.5 焊工手套是是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

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1.5 防尘口罩、面罩

1.5.1 作业场所除粉尘外,还伴有有毒的雾、烟、气体或空气中氧含量不足18%时,应选用隔离式防尘用具,禁止使用过滤式防尘用具。

1.5.2 淋水、湿式作业场所,选用的防尘用具应带有防水装置。

1.5.3 劳动强度大的作业,应选用吸气阻力小的防尘用具。

有条件时,尽量选用送风式口罩或面罩。

1.5.4 使用前要检查部件是否完整,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整理或更换。

此外,应注意检查各连接处的气密性,特别是送风口罩或面罩,看接头、管路是否畅通。

1.5.5 佩戴要正确,系带和头箍要调节适度,对面部应无严重压迫感。

1.5.6 复式口罩和送风口罩头盔的滤料要定期更换,以免增大阻力。

电动送风口罩的电源要充足,应按时充电。

1.5.7 各式口罩的主体(口鼻罩)脏污时,可用肥皂水洗涤。

洗后应在通风处晾,切忌曝晒、火烤,避免接触油类、有机溶剂等。

1.5.8 防尘用具宜专人专用,使用后及时装塑料袋内,避免挤压、损坏。

1.5.9 对于长管面具,在使用前应对导气管进行查漏,确定无漏洞时才能使用。

导气管的进气端必须放置在空气新鲜、无毒无尘的场所中。

所用导气管长度以10m内为宜,以防增加通气阻力。

当移动作业地点时,应特别注意不要猛拉、猛拖导气管,并严防压、戳、拆等。

1.6 空气呼吸器

1.6.1 使用前检查

1.6.1 .

1 检查束带是否穿入扣环。

1.6.1 . 2 检查气瓶阀门是否 (应处于 状态)。

1.6.1 . 3. 检查瓶内压力:将气瓶阀门完全打开,观察压力表显示压力不得小于22mpa。

1.6.1 .

4 检查报警压力: 气瓶阀门,轻压供气阀红色按钮慢慢排气,观察压力表,在压力为5-6mpa时报警笛必须发出报警声响。

1.6.2 使用过程注意事项

1.6.2 .

1 空气呼吸器使用期间,应注意观看压力表,气瓶压力低于6mpa时,报警笛开始鸣叫,在鸣警开始时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

1.6.2 . 2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面罩或与之相连的呼吸保护装置的性能有问题,应立即离开工作区域;

1.6.2 . 3. 在离开工作区域的过程中,切勿将面罩褪下;

1.6.2 .

4 褪下面罩时,应用拇指向前拉开钩环,使束带放松。

在将拇指插入面罩和下颚之间,从下颚处开始逐步脱开,在褪下面罩时,要非常谨慎,防止将附着在面罩表面的有害灰尘和其它有害物质吸入。

2 高处(临边)作业2.1 高处作业分级

2.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2 高处作业的类别

2.2.1 特殊高处作业2.2.

1.1 风力为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2.

1.2 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 2.

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 2.

1.4 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2. 2.

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 2.

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2. 2.

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 2.

1.8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2.

1.9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 2.

1.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 2.

1.1

1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 2.

1.1 2 在塔、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2.2.2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2. 3 注意事项

2.3.1 从事高处(2米及以上)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癫痫病和其它不适应症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3.2 吊装人员应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应佩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带工具袋,并对工具采取防坠落系挂措施。

悬空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低于2米的高处作业,也应视地面的状态采取相应的防坠落受伤害措施。

2.3.3 吊装工作区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警戒,与吊装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起重机工作时,起重臂杆旋转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或通过。

2.3.4 登高用梯子、临时操作台应绑扎牢靠;

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度-70度为宜,操作台跳板应铺平并双头绑扎,严禁出现挑头板。

2.3.5 高空作业人员应站在操作平台或轻便梯子上工作。

吊装层应设临时安全防护栏杆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风雨天、霜雾天和雨天吊装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2.3.6 严禁在被运输、吊装的工件上站人指挥和放置材料、工具。

2.3.7 在高空用气割或电焊切割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割下的金属或火花落下伤人、点燃下发的物体或介质管道等。

2.3.8 构件必须绑扎牢固,起吊点应通过构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

2.3.9 起吊构件时,应系防悠荡缆绳,速度不应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构件脱落。

2.3.1 0 构件就位后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解开吊装索具。

构件固定后,应检查连接牢固和稳定情况,当连接确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和进行下步吊装。

2.3.1

1 高空往地面运输构件时,应用绳捆好吊下。

吊装时,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保险绳捆扎牢固后才能吊运和传递,不得随意抛掷材料物体、工具,防止滑脱伤人或意外事故。

2.3.1 2 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

较大的洞口(含侧立孔洞)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2.3.1 3. 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空作业(高处临边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2.3.1

4 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

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2.3.1

5 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设置信号传递人员。

在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3. 煤气作业3.1 通用规范3.

1.1 煤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3.1.2 新建、改建、大修后的煤气设备投产前必须详细检查,并做气密性试验,全面验收后方可进行生产。

3.1.3 新启用或检修的煤气设备送煤气后应用肥皂水全面检查试漏,若有泄漏,立即处理。

3.1.4 煤气设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

3.1.5 煤气设备的附属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必须保持正常、好用、安全可靠。

3.1.6 煤气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每年春夏二季各做一次接地电阻的测定,气柜等主体设备不得大于4欧姆,外部管线不大于10欧姆。

3.1.7 所有的煤气设备必须保持严密,如有泄漏,立即处理。

3.1.8 煤气设备停产24小时以上,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处理残余煤气与大气接通。

3.1.9 煤气设备严禁与其他介质管道(如水管、氮气管、蒸汽管)直接相连,使用临时连接时,用后立即拆除。

3.1.10 煤气设备的启动后停用,煤气放散或保压均需听从公司调度指挥。

3.1.1

1 所有煤气设备检修都必须预先制定检修计划、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3.1.1 2 凡煤气设备上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票审批手续。

设备内进人,必须经置换检验合格或采取了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检查合格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要保证设备内新鲜空气顺畅流动。

3.1.1 3. 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保证压力在1kpa以上,周围无泄漏,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

3.1.1

4 在停煤气的设备上动火及进入检查、检修一定要堵盲板( 眼镜阀),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处理干净残余煤气,铲除动火点附近的沉积物和处理干净沉积物的挥发气体,并经测定合格,防护员同意后方可动火。

3.1.1

5 试煤气设备和停止吹扫后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设备,在未重新测定合格前严禁动火。

3.1.1

6 动火前应将动火点附近的人孔,手孔打开。

3.1.1

7 在煤气设备内动火,要保证设备内有自然通风或采取强制通风。

3.1.1

8 检修前按检修项目的需要,确定是否需停气。

如需停气检修,检修前先进行停煤气操作,按停气规程进行。

3.1.1

9 检查煤气进出口管、紧急放散管的密闭蝶阀、眼镜阀、流量调节蝶阀的开关是否灵活、到位、气密性是否良好等。

3. 2 煤气设施检修作业

3.2.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3.2.

1.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

对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人孔放散管,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3. 2.

1.2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co、o2合格,进入煤气设施应带co、o2报警器,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员,作业人员进入设施内部工作时间间隔至少2h以上。

3. 2.

1.3 进入煤气设施内检修动火作业,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作业前0.5h,检修动火作业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回复工作前0.5h也要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取中、下部各一气样;

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3. 2.

1.4 进入煤气设施内检测空气中o2含量必须达到20%~23%以内,空气中co含量与工作时间:co含量不超过24ppm,可以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不超过40ppm工作时间1h;

co含量不超过80ppm,工作时间0.5h;

co含量不超过160ppm,工作时间15min。

3. 2.

1.5 进入煤气设施内作业人员,除有安全员监护外,应有与外部相联系的工具。

3. 2.

1.6 进入电尘器检修前,必须采取安全停电措施,断开电源后,电晕板应接地放电。

入内工作前,电尘器应与电晕板连接。

3. 2.

1.7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3.2.2 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操作眼镜阀、插板阀、带煤气接管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防护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长管通风防毒面具,并就地附近安排抢救应急车辆和医疗人员,并应遵守下列规定:3.

2.2.1 工作场所必须备有对讲机、煤气压力表、方向标志等。

3.2.2.2 距工作场所40m内严禁火源,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配备消防水带、灭火器材。

3.2.2.3 与工作无关人员应撤离作业点40m以外,路口封道禁止车辆通行。

3.2.2.4 应使用不发火星的铜制工具,使用钢制工具工作前必须涂上润滑油脂,且严禁敲打撞击。

3.2.2.5 严禁在具有高温、火源的炉窑等建筑物内带煤气作业。

3.2.3 煤气设备上动火作业3.

2.3.1 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只能用电焊,不许用气焊气割,严禁在不流动的死煤气管道上动火。

设备应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必须先堵住泄漏才能动火。

清除周围易燃物,配备消防水带、灭火器。

3.2.3.2 在煤气设备附近动火危险作业应确认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必须处理,确保不漏。

清除周围易燃物,不准在煤气设备上打火、乱拉接地线。

法兰、人孔闸阀、蝶阀、排水器等易漏煤气处动火前应用防火材料隔挡,配备一定数量灭火器材。

在煤气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上方的任何动火作业,均要采取类似的措施。

3.2.3.3 在停运煤气设备上动火危险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煤气设施用氮气或蒸汽置换合格,打开动火点 的人孔、手孔、清除设备内动火点的沉积物。

现场应配备一定的灭火器材及消防水。

4 吊装作业

4.1 一般规范

4.1.1 吊装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订施工方案,明确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要点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2 参加吊装的人员应经体格检查合格,在开始吊装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4.1.3 吊装工作开始前,应对起重运输和吊装设备以及所用索具、卡环、夹具、卡具、锚碇等的规格、技术性能进行细致检查或试验,发现有损坏或松动现象,应立即调换或修好。

起重设备应进行试运转,发现转动不灵活、有磨损的应及时修理;

重要构件吊装前应进行试吊,经检查各部位正常后才可进行正式吊装。

4.2 防止高空坠落

4.2.1 吊装人员应戴安全帽;

指吊人员要穿指吊服装,高空作业人员应佩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带工具袋。

4.2.2 吊装工作区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警戒,与吊装无关人员严禁人内。

起重机工作时,起重臂杆旋转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或通过。

4.2.3 运输、吊装构件时,严禁在被运输、吊装的构件上站人指挥和放置材料、工具。

4.2.4 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应站在操作平台或轻便梯子上工作。

吊装层应设临时安全防护栏杆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2.5 登高用梯子、临时操作台应绑扎牢靠;

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操作台跳板应铺平双头绑扎,严禁出现挑头板。

4.3 防物体落下伤人

4.3.1 高空往地面运输物件时,应用绳捆好吊下。

吊装时,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保险绳捆扎牢固后才能吊运和传递,不得随意抛掷材料物体、工具,防止滑脱伤人或意外事故。

4.3.2 构件必须绑扎牢固,起吊点应通过构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

4.3.3 起吊构件时,速度不应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构件脱落。

4.3.4 构件就位后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解开吊装索具。

构件固定后,应检查连接牢固和稳定情况,当连接确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和进行下步吊装。

4.3.5 风雪天、霜雾天和雨天吊装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间作业应有充分照明。

4.4 防止起重机倾翻

4.4.1 起重机行驶的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可靠,停放地点必须平坦。

4.4.2 起重机不得停放在斜坡道上工作,不允许起重机两条覆带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质一硬一软。

4.4.3 起吊构件时,吊索要保持垂直,不得超出起重机回转半径斜向拖拉,以免超负荷和钢丝绳滑脱或拉断绳索而使起重机失稳。

起吊重型构件时应设牵拉绳。

4.4.4 起重机操作时,臂杆提升、下降、回转要平稳,不得在空中摇晃,同时要尽量避免紧急制动或冲击振动等现象发生。

未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和未经有关技术部门批准,起重机严禁超负荷吊装,以避免加速机械零件的磨损和造成起重机倾翻。

4.4.5 起重机应尽量避免满负荷行驶;

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提升与回转(起升与水平转动或起升与行走)两种动作,以免因道路不平或惯性力等原因引起起重机超负荷而酿成翻车事故。

4.4.6 当两台吊装机械同时作业时,两机吊钩所悬吊构件之间应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4.4.7 双机抬吊构件时,要根据起重机的起重能力进行合理的负荷分配(吊重质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所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每一台起重机的负荷量不宜超过其安全负荷量的80%)。

操作时,必须在统一指挥下,动作协调,同时升降和移动,并使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车组均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

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一台起重机失重,而使另一台起重机超载。

4.4.8 吊装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位于两台车的操作人员视力能及的地点,并能清楚地看到吊装的全过程。

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熟悉信号,并按指挥人员的各种信号进行操作;

指挥信号应事先统一规定,发出的信号要鲜明、准确。

4.4.9 在风力等于或大于六级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机移动和吊装作业。

4.4.10 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应刹住回转和行走机构,锁好司机室门。

吊钩上不得悬挂构件,并应升到高处,以免摆动伤人和造成吊车失稳。

4.5 防吊装结构失稳

4.5.1 构件吊装应按规定的吊装工艺和程序进行,未经计算和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不得随意改变或颠倒工艺程序安装结构构件。

4.5.2 构件吊装就位,应经初校和临时固定或连接可靠后始可卸钩,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

高宽比很大的单个构件,未经临时或最后固定组成一稳定单元体系前,应设溜绳或斜撑拉(撑)固。

4.5.3 构件固定后不得随意撬动或移动位置,如需重校时,必须回钩。

4.6 防止触电

4.6.1 吊装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用电线路和设备。

4.6.2 构件运输、起重机在电线下进行作业或在电线旁行驶时,构件或吊杆最高点与电线之间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

4.6.3 使用塔式起重机或长吊杆的其他类型起重机及钢井架,应有避雷防触电设备,各种用电机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摇测试验。

4.7 汽车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4.7.1 汽车吊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平坦坚实,保证在工作时不沉陷,不得在倾斜的地面行驶和作业,视其土质的情况,汽车吊的作业位置应离沟渠、基坑有必要的安全距离。

4.7.2 汽车吊司机作业前应首先检查发动机传动部分、作业制动部分、仪表、钢丝绳以及液压传动等部分是否正常,当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4.7.3 吊运前应全部伸出支撑腿(放支撑腿时,应先放后支撑腿,后放前支撑腿;

收支撑腿时,应先收前支撑腿,后收后支撑腿),在撑脚板下垫坚固方木(忱木),支撑腿有定位销的必需插上。

4.7.4 汽车吊变幅时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4.7.5 作业中发现汽车吊倾斜,支撑腿变形等不正常现象出现时,应立即放下重物,空载进行调整正常后,才能继续作业。

4.7.6 汽车吊吊运重物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更不得在吊起来的重物下面进行作业,严禁汽车吊吊运人员。

4.7.7 起吊长、大重物,应在原地先试吊无问题后方可正常起吊,必要时应栓拉绳,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

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4.7.8 汽车吊在起重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同时进行两种操作动作。

4.7.9 汽车吊行驶前必须按照规定收放臂杆、吊钩及支撑腿。

行驶时,严禁在底盘走台上站立、蹲坐人员和堆放散装物件,保持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在作业或行走时,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要保持安全距离。

4.7.1 0 汽车吊机械必须按照原厂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负荷作业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4.7.1

1 作业完毕后收回支撑腿,臂杆转到顺风方向,并降到40-60度之间,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机棚和操作室都要 加锁。

4.7.1 2 遇有大雨、大雾或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汽车吊露天作业。

5 设备内作业

5.1 安全隔绝。

所有连通生产管线阀门必须关死,并用盲板或拆除管道彻底隔绝。

5.2 电源有效切断并加挂警示牌。

5.3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确保检验合格。

5.4 打开所有人孔、料孔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5 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6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5.7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8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5.9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10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或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空气呼吸器。

5.1

1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工具。

5.1 2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5.1 3.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5.1

4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1

5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1

6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5.1

7 设备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5.1

8 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栓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1

9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根据设备实际情况站于设备外(或设备内),不影响工具、材料的传递,不影响自身安全,并能看见作业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作业人员,并与作业人员随时保持联系。

监护人不准擅离岗位。

5.20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信号。

5.2

1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2 2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

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2 3.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并清点人员,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6 危化品维检作业

6.1 危化品类别:硫酸、强碱、煤气、氨气等。

6.2 作业类别:危化品区域内作业和在危化品储存、运输(输送)、使用设备管道及设施上作业。

6.3 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及规定

6.3.1 危化品区域内的作业

6.3.

1.1 此区域内维护、检修作业时,不得随意踩踏、搬弄酸碱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

6.3.

1.2 在生产用的煤气管道和设备及附属设施区域40米内动火,必须办理好动火证。

6.3.

1.3 作业点周围杂物应清理干净,并观察好周围现场环境,留出应急、逃生通道。

6.3.

1.4 夜间作业,必须设有足够的安全照明。

(36v以下低压防爆照明,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和可靠的接地线。

6.3.

1.5 作业前要找好附近便于冲洗的水管,或准备好足够的清水在现场。

6.3.

1.6 现场使用工器具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随意高空抛置作业行为。

6.3.

1.7 作业时,如遇管道内酸碱液体外流等异常情况,应立即远离现场,并通知作业负责人及生产岗位操作人员,确认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6.3.

1.8 作业完毕,试运行时,人员站位要得当,严禁站在管道及阀兰出口液体喷溅方向。

6.3.

1.9 进入煤气区域必须要2人以上,并佩戴好煤气报警仪,实时进行监控。

6.3.

1.10 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区域附近休息、吸烟、睡觉和使用明火,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3.

1.1

1 雷雨天禁止煤气抽堵盲板作业。

6.3.

1.1 2 进行煤气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空气呼吸器,并设专人监护。

6.3.

1.1 3. 跨区域作业,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安全交底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施工作业。

6.3.2 在危化品储存、运输(输送)、使用设备管道及设施上作业。

6.3.2.1 进行酸碱管道及设备维护、检修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规定配穿好防酸服、防酸手套、防护面罩等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进行作业。

6.3.2.2 作业前各酸碱管道阀门必须 ,并要求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在现场进行确认并保证有效切断后,阀门处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安全警示牌。

6.3.2.3 酸碱管道检修必须将管道内残余液体及杂物清理、冲洗干净,直至确认无烧灼伤害后,方可作业。

6.3.2.4 检修煤气设施和管道必须可靠切断煤气气源,用水封切断煤气时应设专人监护水封,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加盲板,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并经放散、化验确认无煤气后方可作业,必须时应使用氮气进行置换,化验合格后用空气吹扫。

6.3.2.5 煤气管道设备,严禁使用铁锤或其它黑色金属敲击。

6.3.2.6 酸碱罐体顶部周边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到罐体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6.3.2.7 禁止带压拆卸各类酸、碱管线法兰和阀门。

6.3.2.8 严禁将安全带、手动葫芦等悬挂在腐蚀性较严重的管道及挂钩上,作业前应认真仔细检查其挂点的牢固性和可靠性。

7 气瓶搬运及使用

7.1 气瓶验收要求7.

1.1 工业用气应由制造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制造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工业用氧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气体出厂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其内容包括:7.

1.1.1 产品名称及质量等级7.

1.1.2 生产厂名称7.

1.1.3 生产日期或批号7.

1.1.4 包装容器号码7.

1.1.5 气体压力及质量7.

1.1.6 标准编号7.

1.2 现场接收的气瓶必须有完备的标志。

7.

1.3 现场接收的气瓶必须配件齐全。

7.

1.4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7.2 气瓶搬运规范

7.2.1 乙炔和氧气瓶严禁使用绳吊装搬运,当地点移动频繁时,应装在专用的手推车上。

在不得已而用其它车转移时,须注意采取措施,不要使气瓶阀门和气瓶帽与车的台架相接触。

7.2.2 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7.2.3 移动气瓶时不准拖在地上拉着走或者采用放倒滚动等粗暴的方法。

7.2.4 禁止用肩扛。

7.2.5 移动或搬运气瓶时,阀门要关严,并戴好瓶帽。

7.2.6 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7.2.7 在移动距离很短,用手移动时,应将气瓶稍微倾斜,用手挟着瓶帽,使瓶底边缘移动。

7.2.8 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7.2.9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可运输。

运输乙炔气体的汽车要有明显的危险品运输标志及专门的押运人员。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运输气瓶。

7.3 气瓶现场贮存规范

7.3.1 气瓶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

贮存间应保证搬运方便,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

7.3.2 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电气设备,防止爆晒,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源相接触。

7.3.3 严禁将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通风不良及装设电线的场所。

7.3.4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氧气瓶接触。

7.3.5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或其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7.3.6 储存气瓶的仓库不许有取暖设备。

7.3.7 储存气瓶的仓库必须备有消防用具。

7.3.8 储存气瓶的仓库其照明、电器等应采用防爆型电器装置。

7.3.9 氧气瓶、乙炔气瓶现场使用规范:7.

3.9.1 在作业之前要在作业场所附近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灭火用水,还要查明附近的灭火用水源。

7.

3.9.2 气瓶要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要使气瓶竖立固定,不致于倒下,严禁卧放使用。

7.

3.9.3 气瓶不可放置在有火花飞溅的地方,尤其在高处作业时,火花飞溅范围广,应更加注意。

7.

3.9.4 乙炔瓶在使用时,瓶帽不需拆卸,在检查确认瓶阀口垫圈没有脱落后,方可安装减压器。

7.

3.9.5 乙炔瓶、氧气瓶口、减压器的螺丝绝对不可附着油脂,以防爆炸。

7.

3.9.6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和乙炔瓶。

7.

3.9.7 乙炔瓶必须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细,开启后板手仍应套在瓶阀的方芯上,一旦遇有险情,便于紧急 。

7.

3.9.8 乙炔和氧气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的温水解冻,在焊割工作中,禁止将带有油珠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7.

3.9.9 严禁碰撞、敲击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擅自拆下安全帽。

7.

3.9.1 0 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一般控制在0.02-0.0

5 mpa,连续作业时,乙炔的消耗量要保持在1公斤/瓶时以下。

7.

3.9.1

1 严禁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表和开闭瓶阀。

7.

3.9.1 2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焊。

7.

3.9.1 3. 点火时只开乙炔不开氧气,熄火时先关氧气。

7.

3.9.1

4 使用中的乙炔瓶,如瓶壁温度异常上升则应立即停止使用。

在没有查明原因前该瓶不再使用。

7.

3.9.1

5 工作中压力下降时应先检查瓶中气体是否用完,如过分开启减压器调整压力则会引起压力不均衡。

7.

3.9.1

6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不低于规定要求(乙炔0.05mpa、氧气0.5mpa),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7.

3.9.1

7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同间堆放。

7.

3.9.1

8 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板手装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7.

3.9.1

9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7.

3.9.2 0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必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7.

3.9.2

1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7.

3.9.2 2 使用乙炔的现场,乙炔气的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

7.

3.9.2 3.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阳光暴晒。

7.

3.9.2

4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内,不得堆放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铸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8 气电焊作业

8.1 焊工是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电、气焊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能上岗。

8.2 焊机一般采用380v或220v电压,空载电压也在60v以上,因此焊工首先要防止触电,特别是在阴雨、打雷、闪电或潮湿作业环境中。

8.3 焊工作业时要穿好胶底鞋,戴好防护手套,穿阻燃防护服,正确使用防护面罩;

不得光膀子、穿拖鞋或赤脚作业。

8.4 更换焊条时要戴好防护手套,夏天出汗及工作服潮湿时,注意不要靠在钢材上,避免触电。

8.5 电、气焊作业时,由于金属的飞溅极易引起烫伤、火灾,因此要切实做好防止烫伤、火灾的防护工作。

8.6 焊工作业时穿戴的工作服及手套不得有破洞,如有破洞,应及时补好,防止火花溅人而引起烫伤。

8.7 电、气焊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危险性较大的应有专人现场监防。

严禁在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室内或场地作业。

8.8 露天作业时,必须采取防风措施,焊工应在上风位置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不宜作业。

8.9 高处作业时,应仔细观察作业区下面有没有其他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焊渣飞溅造成下面人员烫伤或发生火灾。

8.10 焊接电弧产生的紫外线对焊工的眼睛和皮肤有较大的刺激性,因此必须做好电弧伤害的防护工作。

8.1

1 焊工操作时,必须使用有防护玻璃且不漏光的面罩,身穿工作服,手戴工作手套,并戴上脚罩。

8.1 2 开始作业引弧时,焊工要注意周边其他作业人员,以免强烈弧光伤害他人。

8.1 3. 在人员众多的地方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屏风挡隔。

8.1

4 清除焊渣、铁锈、毛刺、飞溅物时,应戴好手套和防护眼镜,防止损伤。

8.1

5 搬动焊件时,要戴好手套,且小心谨慎,防止划破、烫伤皮肤或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8.1

6 焊工高处作业时要用梯子上下,焊机电缆不能随意缠绕,要系好

第8篇 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消除或控制密闭空间作业的危险源,防止爆炸、火灾、缺氧(窒息)、急慢性中毒等事故的发生,明确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流程及分工,特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技术中心、宝钢新日铁汽车板有限公司。

2 定义

2.1密闭空间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如管道、容器、槽罐、炉膛、锅筒、料仓、反应釜、窨井、下水道等。

3 职责

3.1安全管理部

3.1.1制定和完善分公司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和管理标准;提供相关的安全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对作业过程进行跟踪监控,提出并汇总各单位评价考核意见交由合同单位落实。

3.2设备部

3.2.1通过合同向检修协力供应商明确分公司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2.2必要时参加审核密闭空间检修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检(抽)查、评估密闭空间检修作业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负责落实对检修协力单位的考核评价。

3.3技改工程管理部(以下简称技改部)

3.3.1通过向技改协力供应商下发文件明确分公司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3.2负责督促技改协力供应商编制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审核,检查、评估分公司内技改项目密闭空间作业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负责落实对建设技改协力单位的考核评价。

3.4项目单位

3.4.1辨识本单位存在的密闭空间,并进行分析(检测)、评估,确定每个密闭空间的准许进入条件。

3.4.2建立本单位密闭空间管理档案,制定本单位密闭空间作业进入人员的岗位(安全)规程,确定密闭空间作业的作业许可人,并保证相关人员能随时得到有关的管理程序、管理标准和岗位规程。

3.4.3督促检修协力供应商编制密闭空间检修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审核。

3.4.4负责验证协力供应商密闭空间作业准许进入条件并签发准入审批表;负责提供相关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提供密闭空间作业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4.5负责本单位区域内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检查、评估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负责办理作业终结手续。

3.5其它合同签约部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运输部等)

3.5.1负责通过合同安全附件向其协力供应商明确分公司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并通过合同评价其落实情况。

3.5.2参与审核密闭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检查、评估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并落实对协力单位的考核评价。

4 管理业务流程(见附件)

4.1安全管理部制(修)订分公司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和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4.2各项目单位根据《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sas-18-00-014)规定的密闭空间的许可范围以及分级原则,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进行辨识,填写密闭空间辨识清单(详见表格编号saz12035-01a)。

4.3各项目单位根据《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对辨识的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进行评估,确定每个密闭空间的准许进入条件,建立密闭空间管理档案,并制订本单位进入作业人员的岗位规程。

4.4项目单位对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在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4.5项目单位督促检修协力供应商编制密闭空间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审查;技改部督促技改协力供应商编制密闭空间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审查。

4.6项目单位为作业者(含所在区域协力作业)提供有关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告知密闭空间存在的危害以及控制、急救方法。

4.7项目单位为本单位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及检测报警仪器。

4.8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技改部分别督促检修协力供应商、技改协力供应商填写的《密闭空间作业许可审批表》(详见表格编号saz12035-02a)报项目单位。

4.9项目单位对检修协力供应商、技改协力供应商的作业人员、系统隔离措施、检测数据、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及监测报警、通风、通讯、个人防护、应急救援等设备的准备情况对照该密闭空间准许进入条件进行验证,验证符合后签发审批表;涉及煤气的密闭空间作业在执行本程序的同时,还需执行分公司《煤气安全管理规定》(saz10006)的相关规定。

4.9.1《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规定的一级密闭空间作业审批人为项目单位责任区域分厂厂长或车间主任,二级密闭空间作业审批人为项目单位责任区域作业长。

4.10项目单位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管。

4.10.1一级密闭空间作业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对作业全过程旁站监护,二级密闭空间作业项目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对关键作业节点进行监控。

4.10.2发现检测数据超标、隔离通风措施失效、作业人员出现异常行为、密闭空间外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监护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等禁止作业条件时,作业许可关闭,现场重新进行处理,符合初始作业许可条件经作业许可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

4.11各相关业务单位对密闭空间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价意见,由安全管理部汇总评价意见后,交由合同单位(含技改部)落实评价考核。

4.12密闭空间的作业完成后,所有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材料和工具撤离,由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密闭空间作业许可审批表作业终结栏签字后,作业终结。

拟稿:陈亚军 日期:2008年06月25日

审核:潘人仪 日期: 2008年07月03日

第9篇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及保通办法

第一条 为维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规范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正确引导驾乘人员按规定线路有序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路政管理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ga182-1998》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南华路政中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包括:

(1)、作业(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管理;

(2)、作业车辆、机械管理;

(3)、作业现场管理;

(4)、作业区通行(保通)管理。

南华路政中队与楚雄管理处、交警搞好协调配合,对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公路需要养护施工作业时,由省公路投资公司楚雄管理处向中队报送《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情况工作函》。明确施工时间(期限)、施工路段、施工单位、施工对象(对公路特定病害情况采用对应的养护措施)、影响交通的情况下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条 由作业(施工)单位向中队报送:

(1)、经楚雄管理处审核同意的《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表》;

(2)、《施工组织计划》。主要包括:

①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和难点、施工目标;

②管理模式、质量体系、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

③施工组织及进度、安全保障措施;

④主要车辆机具使用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

⑤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路政中队对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和难点、施工组织及进度进行重点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3)、《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保通方案),施工保通人员名单,通讯录,施工保通人员值班表。

第五条 由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经中队与楚雄管理处,交警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对未经路政审核同意的施工坚决取缔,责令施工方迅速恢复交通。

第六条 中队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及保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必要时,收取路政保通服务费。

第七条 对施工单位占用、拆除、移动、涂改、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收取施工保证金。施工结束后,经路政、管理处检查恢复原状后全额退还施工单位,未恢复原状的,由中队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等。

第八条 中队拟定《施工作业管理及保通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管理及保通工作,实施对施工作业人员(保通人员)、车辆机械、施工作业现场、作业区通行(保通)的管理和监督,中队对路巡班组进行监督考核。

第九条 路巡班组的职责是:

(1)、配合、指导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2)、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必须穿着统一的反光安全标志服。无反光条的标志服需及时更换。要求施工保通人员在岗,及时引导交通,看守施工标志、标牌。禁止施工作业人员穿着拖鞋工作,禁止在工地饮酒、打闹、随意穿越高速公路。

(3)、对作业车辆,机械进行检查。①作业车辆,机械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喷涂反光油漆或粘贴反光膜,并保持表面清洁。②作业车辆必须在顶部配置黄色闪光警示灯。③作业车辆应当停放在作业区内。④尽量避免作业车辆在社会车辆通行路段调头。⑤车辆,机械须审验合格,技术状况完好,并配备素质相当的驾驶员、操作员。

(4)、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①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规范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②夜间及雨雪雾天气施工单位必须设置红色警示信号。③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并设置安全标志,并及时清除施工路段路面杂物。④施工单位无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涂改、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5)、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保通工作。①引导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按照设置的标志有序通行,服从路政员、施工保通人员的指挥。②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公路施工作业交通管制,为公路养护作业提供交通安全服务。③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配合交警、管理处、施工单位做好分流、疏导工作。必要时,在施工路段入口定点值勤。

第十条 路巡班组对检查内容填写《公路施工管理、检查记录表》,并要求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对存在的问题要当场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及时整改的,上报中队,由中队通报楚雄管理处、交警、并向路政大队及公路所在县市安监局汇报。

第十一条 除昆瑞路政支队的路政员依法在中队辖区公路上履行公路作业管理及保通勤务外,其他单位不得使用路政车,路政员在中队辖区公路上进行路政管理职务活动。

第十二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事先报经路政许可。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0篇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上岗考核和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安全要求,防止事故的发生。

本程序适用于在三十三所所辖范围内从事的特种作业活动。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qj 1428-88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作业: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3.2 特种工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3.3 三十三所现有特种作业包括五类: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梯运行工、压力容器操作。

4职责分配

4.1凡涉及特种作业的基层单位,负责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

4.2人事教育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4.3 人事教育处负责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4.4科技保障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4.5科技保障处配合人事教育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复审等工作。

5工作程序

5.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5.1.1经体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北京市劳动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有北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压力容器操作者要取得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所人事教育处备案后,才能上岗进行独立作业。

5.2 证件的有效期

5.2.1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两年进行复审。未按时复审的操作证,视为过期,该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5.3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

5.3.1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或逾期未经审查者,原证无效,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5.3.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5.4.1上岗前要明确职责,遵守操作规程,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熟悉设备、设施的性能及工作原理;

5.4.2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5.5 压力容器操作工要按照《设备维护维修记录本》有关内容进行记录。

5.6 考核

5.6.1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结合对基层单位考核时进行;

5.6.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复审情况。

6报告和记录格式

《设备维护维修记录本》

《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7 相关文件查询途径

《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787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gb6829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焊接作业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仪器仪表安全管理规定》

《培训、意识和能力管理程序》 hy/(ohs)c_.4.4.2-a

《交通安全管理程序》 hy/(ohs)c_.4.4.6-a-8

《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电焊工安全规程操作》

《起重人员(包括电梯运行工)的安全职责》

8 附加说明

本程序由科技保障处提出

本程序由科技保障处负责起草

本程序主要起草人:白佩月

第11篇 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业务工作程序

1.安全管理部制(修)订分公司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和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2.各项目单位根据《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sas-18-00-014)规定的密闭空间的许可范围以及分级原则,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进行辨识,填写密闭空间辨识清单(详见表格编号saz12035-01a)。

3.各项目单位根据《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对辨识的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进行评估,确定每个密闭空间的准许进入条件,建立密闭空间管理档案,并制订本单位进入作业人员的岗位规程。

4.项目单位对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在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5.项目单位督促检修协力供应商编制密闭空间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审查;技改部督促技改协力供应商编制密闭空间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审查。

6.项目单位为作业者(含所在区域协力作业)提供有关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告知密闭空间存在的危害以及控制、急救方法。

7.项目单位为本单位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及检测报警仪器。

8.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技改部分别督促检修协力供应商、技改协力供应商填写的《密闭空间作业许可审批表》(详见表格编号saz12035-02a)报项目单位。

9.项目单位对检修协力供应商、技改协力供应商的作业人员、系统隔离措施、检测数据、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及监测报警、通风、通讯、个人防护、应急救援等设备的准备情况对照该密闭空间准许进入条件进行验证,验证符合后签发审批表;涉及煤气的密闭空间作业在执行本程序的同时,还需执行分公司《煤气安全管理规定》(saz10006)的相关规定。

《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规定的一级密闭空间作业审批人为项目单位责任区域分厂厂长或车间主任,二级密闭空间作业审批人为项目单位责任区域作业长。

10.项目单位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管。

(1)一级密闭空间作业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对作业全过程旁站监护,二级密闭空间作业项目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对关键作业节点进行监控。

(2)发现检测数据超标、隔离通风措施失效、作业人员出现异常行为、密闭空间外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监护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等禁止作业条件时,作业许可关闭,现场重新进行处理,符合初始作业许可条件经作业许可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

11.各相关业务单位对密闭空间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价意见,由安全管理部汇总评价意见后,交由合同单位(含技改部)落实评价考核。

12.密闭空间的作业完成后,所有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材料和工具撤离,由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密闭空间作业许可审批表作业终结栏签字后,作业终结。

第12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规定场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2 参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锁挂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 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 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 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动火申请人

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含承包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人员。公司指定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基建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以书面形式。

3.5 动火监护人

指经过安全培训,由批准人指派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

4 职责

4.1 企管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规定场所动火的审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并为动火作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4.3 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本程序相关的各项培训工作。

4.4 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5.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5.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5.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两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5.2.1 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 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公司范围内以下场所设置为公司动火作业固定场所,动火时不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公司生产装置发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5.2.2.1 维护车间工房;

5.2.2.2 公司批准的与周边区域有效隔离的新建项目施工现场。

5.3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5.3.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5.3.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必要时);

5.3.3 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5.3.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5.3.6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5.3.7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必要时);

5.3.8 其他相关资料。

5.4 风险评估

5.4.1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5.4.2.1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5.4.2.3 作业设备、机具;

5.4.2.4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5.5 系统的隔离、检测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4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具体执行《上锁挂牌管理程序》、《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5.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5.5.2.1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采样分析时,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4%时,允许浓度<0.2%(体积)。

5.5.2.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5.3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由化验分析车间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分析内容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5.2的相关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储存重质油品的容器设备动火时,容器壁若有残留重质油品附着,即使采样分析合格,也不允许动火,必须将残留重质油品清理干净。

5.5.4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作业,重新检测。

5.5.5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高处动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周边部位安排监护人。

5.5.6 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6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5.5.7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5.5.8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5.9 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5.5.9.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5.5.9.2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3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4 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5.9.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10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不是必须动火的一律不用,动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转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5.5.11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5.5.12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5.13 动火前应在现场放置2台灭火器,并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必要时可申请消防车保护。

5.5.14 动火作业双方应指派监护人对动火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5.6 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含相关单位人员),按照本程序5.3条款的要求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人员中应包括安全监督,审查内容包括:

5.6.1 确认动火作业的详细内容;

5.6.2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工作安全分析、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动火作业部位的工艺流程图、作业人员资质等;

5.6.3 确认对安全完成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及要求,如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

5.6.4 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5.6.5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5.6.6 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5.6.7 其他。

5.7 现场核查

5.7.1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7.1.1 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5.7.1.2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5.7.1.3 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5.7.1.4 复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浓度;

5.7.1.5 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

5.7.1.6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5.7.1.7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7.1.8 作业人员的培训、沟通情况;

5.7.1.9 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5.7.2 通过安全工作方案审查且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人方可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5.8 安全设施

作业前双方应确定动火所需安全设施的提供方,并确认其完好性。

5.9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9.1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9.2 若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9.3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9.4 作业人或监护人等现场人员在交接班或因其他情况发生变更时,应经过批准人的审批,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5.10 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

5.10.1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发生事故等,双方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5.10.2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5.10.3 取消动火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5.11 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延期和关闭

5.11.1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时间限定,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批准人可延长作业期限,但总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且不应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

5.11.2 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时,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均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5.11.3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5.12.1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5.12.1.1 正本(白色):批准人留存;

5.12.1.2 第一副本(黄色):交给申请人放置在作业现场;

5.12.1.3 第二副本(粉色):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

5.12.1.4 第三副本(蓝色):送交相关方。

5.12.2 工作完成后,正本由申请人、批准人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5.12.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由批准人编号,避免与其它装置或区域发生重复。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5.12.4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如动火作业在本班次没有完成,交接班时应对动火作业进行交接(交底)并重新确认,由接班监护人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5.13 安全职责

5.13.1 动火批准人或授权人职责

5.13.1.1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5.13.1.2 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5.13.1.3 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13.1.4 批准人应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该责任在书面委托授权人后仍然承担。

5.13.2 属地单位职责

5.13.2.1 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

5.13.2.2 协助作业单位进行工作安全分析;

5.13.2.3 负责审定动火安全措施,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5.13.2.4 审查和批准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5.13.2.5 负责对岗位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培训,为每次动火作业指派专人监护,并对该次动火作业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进行专门的培训;

5.13.2.6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5.13.2.7 动火作业涉及相关单位时,应与相关单位共同落实有关的安全措施,并向相关单位提交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复本(参见《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5.13.3 作业单位职责

5.13.3.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13.3.2 负责作业前对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

5.13.3.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5.13.3.4 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13.4 动火监护人职责

5.13.4.1 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在承担监护任务前应接受本次动火相关安全措施的培训,并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

5.13.4.2 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5.13.4.3 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有责任批评教育,及时制止;

5.13.4.4 监护人要佩戴明显的标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现场,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5.13.5 动火作业人

5.13.5.1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5.13.5.2 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5.13.5.3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5.14 监督

质量安全环保处的区域安全监督,应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程序要求时可责令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安全监督保留相关记录。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大港石化公司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

企管法规处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按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的要求进行。

6.4 复核与更新

本程序应定期评审和必要时的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6.5 偏离管理

本程序所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载,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应重新申报。

6.6 培训和沟通

本程序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培训和沟通。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7 解释

本程序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13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 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 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 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 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 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 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 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 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 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 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 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 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 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 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 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 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 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 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 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 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 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 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 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 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 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 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 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 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 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 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 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 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 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 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 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 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 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 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 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 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 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 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 〕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4篇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15篇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统一设备点检、维护、检修(以下简称“检维修”)及工程施工(包含建设施工和技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过程安全、规范、受控,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__公司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是设备检维修及施工作业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

1.3  本细则适用于__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及检修协作单位、工程建设及技改施工承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引用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2.2  本细则涉及的国标、行业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3  职责

3.1  安全保卫部为公司检维修及施工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相关单位在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定期组织修订本细则。

3.2  设备部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细则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问题提出相应考核建议;负责合同结算中执行安全考核。

3.3  技改部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细则在工程建设和技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问题提出相应考核建议;负责合同结算中执行安全考核。

3.4  各产权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考核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检维修协作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方)严格执行本细则。

4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的基本保障条件

4.1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4.2  建立健全检维修及施工作业相关的管理标准制度体系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3  相关方单位有效履行主体安全管理职责,各单位、各级部门及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4.4  经常性、实效性地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检维修及施工作业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高。

4.5  深入推进tnpm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设备本质安全化水平,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强。

4.6  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不断完善协同作业管理机制,与相关方密切合作,共保安全。

4.7  所有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均有危险因素识别和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5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通用细则

5.1  合法性管理要求

5.1.1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相关方各类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承揽公司检维修及施工业务。

5.1.2  相关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

5.1.3  相关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管理要求,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等)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

5.1.4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5.1.5  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小甲方)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

5.2.1  根据设备检维修及施工项目的具体要求,应制定设备检维修及施工方案,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措施。

5.2.2  检维修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按检维修及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交待清楚检修及施工项目、任务、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

5.2.3  项目负责人应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2.4  检维修及施工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2.5  根据作业需要办理相关动火票、操作牌、停送电、停介质泄压置换等手续。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或施工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原则上应切断动力电源。

5.2.6  检维修及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逐一确认作业条件,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5.2.7  作业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不受厂界限制,任何人发现现场违章违制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5.2.8  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针对部分风险较大的安全隐患该停工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安全检查要求:

5.2.8.1  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检维修管理人员、工艺管理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5.2.8.2  应对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8.3  对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2.8.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高空作业中使用的工器具、材料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2.8.5  作业完毕,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检查检修及施工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2.9  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2.10  因作业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及围栏,作业完成后应恢复正常。

5.2.11  作业完成后,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2.12  作业完毕后应“三清”现场,将检修废弃物立即清理干净,废旧物资合理安置,并按分类规定放置到废料中,使作业现场恢复到作业前的状态。

5.2.13  检修人员应会同设备所在岗位进行试车,验收交接。

5.3  作业人员通用行为规范

5.3.1  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停送电、操作牌、动火票、停送介质及置换等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5.3.2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噪音、强光、热辐射、粉尘、烟气和火花、刨屑、碎片飞溅的场所工作,必须按规定分别戴上护耳器、防护眼镜、头盔和面具等特殊防护用品。

5.3.3  从事特种作业(包括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登高架设、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的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3.4  作业人员进入检维修、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及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提醒、阻拦,不得擅自冒险进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严禁触动无关的开关按钮和开闭阀门。

5.3.5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及时保持联系,如发生危险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待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现场。

5.3.6  作业人员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经批准的作业内容变更、停工后重新恢复作业时,均应重新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和对作业内容安全措施交底。

5.3.7  作业人员在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项目进行清理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3.8  对于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

5.3.9  作业中做到“四不拆”:设备带压不拆(含需置换未合格的);传动设备动力电源未切断不拆;设备高温过冷不拆;工具不合格不拆。

5.4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场所通用规范

5.4.1  生产、检维修、技改施工现场之间及危险作业部位应采用围栏、安全警示带等物品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误入作业区域。

5.4.2  应将检维修及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等影响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并采取防滑跌措施。

5.4.3  升降口、走道、平台、梯子、栈桥等应有防护栏杆,坑、沟要保持清洁并有盖板或围栏。

5.4.4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安全通道(人行通道、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5.4.5  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及其他物品摆放必须符合5s的要求,重心稳定,防止倒塌伤人。

5.4.6  作业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夜间及阴暗处所要有足够的照明,亮度要符合安全操作要求;采用强光源时,应采取措施发生火灾。

5.4.7  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5.4.8  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5.4.9  作业场所应供给足够的清洁饮水,并设置洗手设备。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放散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5.4.10  在危险性较高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生产操作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6  点检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6.1  点检组应纳入正规的班组进行正常的安全管理,通过开展“班组四件事”等活动,提高点检组自律安全管理能力,增强点检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技能。

6.2  点检人员应树立“项目负责人即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履责意识,对自身负责的设备设施运行安全、本质化安全及其维护、检修、技改施工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6.3  点检人员应加强负责区域设备设施的点检维护工作,积极协调整治隐患,督促并检查相关人员提高设备制造、安装、检修及改造的质量,增强设备本质安全性能。

6.4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点检人员独自在现场开展点检工作,应增强自保意识,熟悉点检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认真落实安全确认制和防范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设施安全。

6.5  在特殊情况下,如进入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境从事点检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联系人员(同组组员、岗位操作人员、检修或施工方人员)形成互保,并携带有效相应报警仪,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后才允许进入点检作业区域。

6.6  点检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对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要进行检查确认。高压绝缘用具还必须检查其耐压试验周期,确定是否有效。

6.7  点检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规范要求

6.7.1  检查传动带、开式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位时,要注意站立的位置、姿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7.2  严禁点检作业人员从旋转设备、旋转机构或移动的产品等上方跨越。

6.7.3  检查压延机、冲压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件时,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6.7.4  点检起重机等运动设备时,必须与操作人员联系,站在指定的安全位置,并扶好栏杆,不得随便走动,要绝对做到“车(设备)动人不动,人动车(设备)不动”。

6.7.5  对点检过程发现的危险、不安全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危及安全的带“病”设备设施,要设立安全标志和明显的警告牌。

6.7.6  位于高度超过2米的工作点,应按登高作业安全要求,穿戴好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和防坠落用具。

6.7.7  确认点检的电气设备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需要接触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先确认是否带电,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是否完好。

6.7.8  检查用的手持灯具,其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不能超过12伏特。

6.7.9  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进行点检时,要使用防爆型的点检设备。

6.7.10  点检电气设备时必须与运行值班(管理)人员协同进行,点检低压配时需要操作人员或者维修人员协同进行。

6.7.11  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点检作业,要严禁烟火和采取防静电措施。

6.7.12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地点进行作业时,要有酸碱烧伤的预防性措施,例如配备防护面罩和防护服、设置冲洗水等。

6.7.13  在检查牵引链条、齿轮时禁止将头手伸入机壳内,防止卷入导致的机械伤害。

6.7.14  点检或维护检修时,必须把工器具和物品放置在安全的位置,作业完毕后不得遗留在现场;高空时,必须对工器具、物品等采取防坠落措施。

6.7.15  在上下楼梯时应把稳扶好,注意脚下和检查鞋带,防止滑跌。

7  日常维护作业(含零星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日常维护作业除应执行通用安全管理细则“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7.1  维护人员(机、电、仪)应定时上岗巡检负责维护的设备,主动向使用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的情况。

7.2  维护人员发现缺陷应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须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与操作人员一道落实临时的安全防范措施。

7.3  参加维护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设施性能,掌握操作要领,明确设备设施维护的内容、方法和步骤。

7.4  维护班组负责人根据需维护设备的工作量及难易程度决定派遣合适的维护人员,并指定小组负责人。小组负责人应在现场召集开展kyt(安标卡)活动,辨识危险因素,落实防范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7.5  在落实停电、收取操作牌、开动火证、泄压置换合格、增设止挡器、照明等安全措施后才允许开始维护作业。

7.6  在进行设备设施维护时应在设备控制(操作)台和维护区域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巡回检查或值守,严防其他人员误操作。

7.7  操作岗位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分工界面做好维护作业的安全作业条件创造和安全作业环境清理,以及做好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

7.8  维护作业结束后,维护人员与操作岗位人员配合做好试车工作。双方共同确认缺陷消除后,完成“三清”退场任务后,才允许拆除现场。

8  检修(定修和日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8.1  作业前准备

8.1.1  检修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8.1.1.1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检修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内容包括详细的检修内容、组织安排、(设备、备件、材料)准备、危险因素辨识、防范措施制订等。

8.1.1.2  产权单位设备室、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室专业人员对方案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下发并启动检修准备工作。

8.1.2  产权单位与检修单位联合建立检修管理组织对各专业间的作业内容、进度及安全进行管理和协调,并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

8.1.3  产权单位与检修单位、检修单位与其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如下:

8.1.3.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8.1.3.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8.1.3.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8.1.3.4  检修作业项目内容、人物、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8.1.3.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8.1.4  检修单位组织进行作业前的安全作业条件确认。

8.1.4.1  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清理,杜绝无证操作现象;

8.1.4.2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对检修作业涉及到的作业人员已开展安全教育;

8.1.4.3  相关的停电、收取操作牌、开动火证等手续已办理;

8.1.4.4  组织作业人员对检修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安全良好,并办理相关手续;

8.1.4.5  检修场地做好照明、安全警示标志、定置管理工作,设置必需的安全通道、消防应急通道、备品备件及废物(件)堆放场地;有地坪保护特殊要求的,需按要求保护好地坪;

8.1.4.6  对检修相关设备、工艺进行状态确认,满足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动火、打开设备、管线拆除等作业;

8.1.4.7  其它需经产权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符合检修作业安全的条件。

8.2  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细则

检修作业除应执行“5通用安全管理细则”外,还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8.2.1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按照检修方案无条件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

8.2.2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检查文明检修情况,逐项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8.2.3  现场安全检查不受厂界限制,均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行为及异常状况有权要求立即停止检修作业。

8.2.4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协调解决危及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待制订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才允许继续检修作业。

8.2.5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时向本单位传递各类安全信息,对突发情况组织应急处置。

8.2.6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在作业完成后参与试车及修复工作,期间应继续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试。

9  设备a/b类检修及技改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9.1  设备管理部、技改部及产权单位督促检修及施工单位制订完善的检修、施工方案,并组织审查和修订,产权单位应组织制订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

9.2  设备管理部、技改部应对参与设备a/b类检修及施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9.3  产权单位组织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做好书面安全交底及签字确认工作。

9.4  设备a/b类检修及施工前,产权单位应组织召开所有参与检修和施工的单位召开准备会议,清理检修及施工安全条件,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9.5  产权单位抓好配合检修及施工的点检人员和生产操作岗位人员(含生产协力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检修及施工单位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9.6  产权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检修及施工安全协调会议,通报安全情况,针对具体的检修工作计划,研究措施,强调安全,协调工作,并做好记录。其中,年修按天组织召开安全协调会。

9.7  针对年修,产权单位牵头组织安全执法检查队,每天组织联合执法安全检查,严格执法,规范检修及施工作业行为。

9.8  针对年修,公司安保部参加安全协调会,参与执法检查,并组织专项安全督查,出督查通报。

9.9  检修及施工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9.9.1  在生产区域与检修及施工区域设置有效隔离措施及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及检修(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区域。

9.9.2  多单位、多工种、多层次立体交叉作业时,应由小甲方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上层平台作业人员无条件为下层平台作业安全创造条件。当作业条件不具备,不能确保检修、施工和生产安全时,必须进行沟通协调,不得冒险蛮干,必要时停止一方作业。

9.9.3  检修及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落实电气防触电、能源介质防窒息及中毒、起重吊装作业防倒塌及坠落、高空作业防掉物及坠落、动火作业防火防爆等事故防范工作。

9.9.4  涉及多家参修单位的作业,各方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协调,并由小甲方统一组织和领导。

9.9.5  夜间检修及施工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9.9.6  涉及高空、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公司相关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9.9.7  加强定置安全管理工作,现场检修及检修用的备品备件、工机具等要摆放合理、有序,产生的施工垃圾要及时进行清理,保障生产、安全及消防通道畅通。

10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0.1  建设工程施工开工条件

10.1.1  工程承建单位安全资质已审查通过;

10.1.2  工程合同已签订;

10.1.3  工程《安全环保协议》已签订,施工安全措施已制订;

10.1.4  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门安全技术方案已报批,并批复;

10.1.5  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安全及综合管理人员资质已确认符合要求;

10.1.6  现场安全交底教育已完成,并有记录;

10.1.7  开工报告已报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接到工程主管部室的开工通知。

10.1.8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落实并入驻。

10.2  施工安全管理

10.2.1  建立安全组织管理体系

10.2.1.1  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2.1.2  施工项目部必须根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建立项目部各岗位、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0.2.1.3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0.2.2  安全教育管理

10.2.2.1  施工单位对新招收的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培训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10.2.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10.2.2.3  每天施工前针对当日施工安全特点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教育。

10.2.2.4  组织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10.2.3  安全检查管理

10.2.3.1  施工项目部根据具体施工内容及季节特点,对施工现场开展日检、周检、月检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包括:

a. 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b. 作业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c. 现场各类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d. 坍塌及沉降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e. 起重吊装、高空作业、气电焊、施工电气、半密闭(密闭)空间等作业过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f. 基坑支护沉降观测、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人工挖孔桩防护检查、特殊部位气体检测、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临时用电接地电阻测试;

10.2.3.2  产权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10.2.4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设专职门卫人员,加强对现场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出监督管理。

10.2.5  施工场地布置:施工现场大门内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以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概况及开工、竣工日期等。

10.2.6  能源介质作业管理:施工用能源介质必须由产权单位指定接点,不得擅自乱搭乱接,使用能源介质时必须执行__公司《能源管理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10.2.7  动火作业管理:施工期间,工程项目部需要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产权单位提出动火申请,按__公司《动火管理标准》执行相关手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0.2.8  交叉作业管理:施工现场存在交叉作业时,工程项目部须组织技术、安全及相关施工单位,调整施工安排,力求避免交叉作业,或协调相关分包单位采取交叉作业部位的防护措施。

10.2.9  危险作业监督管理:施工现场进行爆破、大型、超深基坑开挖、大型构件吊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脚手架拆除、塔吊拆除、室外电梯拆除等危险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产权单位、工程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核后实施;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并对监督情况进行记录。工程项目部及产权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0.2.10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

10.2.10.1  隐患下发:产权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向施工项目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10.2.10.2  隐患整改及验收:施工项目部在接收产权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产权单位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产权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验收。

10.2.11  其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及技术规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11  事故应急准备、响应与救援

11.1  应急准备:检修及施工单位应设置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检修及工程内容准备应急救援物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11.2  应急响应与救援:按__公司《人身伤害事故管理标准》、《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及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2  考核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出现的不符合项按__公司相关标准制度执行考核。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  劳保用品使用规范

1.1  安全帽

1.1.1  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

1.1.2  安全帽不允许歪戴、帽沿戴在脑后方。

1.1.3  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1.1.4  安全帽须定期检查,发现龟裂、下凹、裂痕、磨损和缓冲衬垫坏等情况立即更换。

1.1.5  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1.1.6  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不能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1.1.7  室内带电作业时,须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8  炎热天气作业不可用遮阳帽、防雨帽替代安全帽。

1.2  安全带

1.2.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1.2.2  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如焊牢固的临时钢筋等)拴挂。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2.3  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1.2.4  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1.2.5  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1.2.6  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1.2.7  1.2.7 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1.2.8  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2.9  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1.3  防护鞋

一般作业人员要穿戴劳保鞋,不得穿戴胶鞋;电力施工人员要穿戴绝缘鞋;高处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鞋;要经常对防护鞋进行检查,不得使用破损和潮湿的劳保鞋。

1.4  防护手套

1.4.1  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劳动保护手套。

1.4.2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1.4.3  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1.4.4  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

1.4.5  焊工手套是是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1.5  防尘口罩、面罩

1.5.1  作业场所除粉尘外,还伴有有毒的雾、烟、气体或空气中氧含量不足18%时,应选用隔离式防尘用具,禁止使用过滤式防尘用具。

1.5.2  淋水、湿式作业场所,选用的防尘用具应带有防水装置。

1.5.3  劳动强度大的作业,应选用吸气阻力小的防尘用具。有条件时,尽量选用送风式口罩或面罩。

1.5.4  使用前要检查部件是否完整,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整理或更换。此外,应注意检查各连接处的气密性,特别是送风口罩或面罩,看接头、管路是否畅通。

1.5.5  佩戴要正确,系带和头箍要调节适度,对面部应无严重压迫感。

1.5.6  复式口罩和送风口罩头盔的滤料要定期更换,以免增大阻力。电动送风口罩的电源要充足,应按时充电。

1.5.7  各式口罩的主体(口鼻罩)脏污时,可用肥皂水洗涤。洗后应在通风处晾,切忌曝晒、火烤,避免接触油类、有机溶剂等。

作业安全管理工作15篇

【第1篇】加油站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保证加油站施工作业的安全,在加油站安全施工规定基础上,重申和补充一下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具体如下:1、在施工现场动火之前必须到中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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