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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电力变压器安全检查表【16篇】

发布时间:2024-01-06 08:58:05 查看人数:39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电力变压器安全检查表

第1篇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电力变压器安全检查表

电力变压器安全检查表

说明

(1) 电力变压器安全检查表仅适用于检查变压器本身及其附件,以及装在变压器上的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部分控制电缆。至于变压器的其它保护装置、二次回路、油开关等不在本检查表范围之内。

(2) 电力变压器外部检查的周期规定:

1) 发电厂和经常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内的变压器,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每星期应有一次夜间检查。

2) 无值班人员的变电所和室内变压器容量在3200kva及以上者,每10天至少检查一次,并应在每次投放使用前和使用后进行检查。容量大于320kva但小于3200kva者,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应在每次投入使用前和停用后进行检查。

3) 无值班人员的变电所或安装于小变压器室内的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和柱上变压器,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在气候激变(冷、热)时,应对变压器油面进行额外检查。瓦斯继电器发出警报信号时,亦应进行外部检查。

(3) 电力变压器应有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 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的变压器履历卡片;

2) 制造厂试验记录的副本;

3) 交接试验的记录;

4) 历次干燥的记录;

5) 大修验收报告书,附技术资料一览表;

6) 油的试验记录;

7) 滤油和加油的资料;

8) 装在变压器上的测量仪表的试验记录;

9) 其它试验记录;

10) 检查和停用检查的情况;

11) 备品保管规程(所有变压器合用一书);

12) 变压器的安装图和构造图。

配电变压器的技术档案内容有1~6项即可。

1. 变压器外部检查(按周期检查)

1.1 变压器套管应清洁,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及其他现象;

1.2 变压器声音应正常;

1.3 变压器油包应正常(淡黄色),油位高度符合油标管的刻度要求,并无漏油现象;

1.4 变压器电缆和母线应无异常现象;

1.5 变压器的油温不宜超过85℃,最高不得超过95℃;

1.6 防爆管的隔膜应完整。

2. 变压器的冷却和变压器室

2.1 强迫油循环水冷式的变压器,油冷却器的油压应比水压通常高101.325~151.988kpa;

2.2 变压器室的门、窗、门闩应完整,门应上锁,房屋不应漏雨,照明和空气温度应适宜;

2.3 变压器室的门和墙上应清楚地写明变压器的名称和厂(所)内的编号。门外应挂警告牌,写明“高压危险”字样。

3.监视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3.1 变压器用熔断器做保护装置时,其熔断器的性能必须满足极限熔断电流、灵敏度和选择性的要求;

3.2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及主要的厂用变压器,应安装测量上层油温的温度表;

3.3 强迫油循环水冷式变压器。在冷却器的前后,应各装水银温度表;

3.4 强迫油循环水冷式变压器。应装设指示给水中断、油循环停止和油温过高的信号装置。

4.电气部分

4.1 检查电缆和母线应无异常象现;

4.2 变压器外壳的接地应良好;

4.3 击穿保险器应配备合理并完好;

4.4 各种标示牌和相色的漆应清洁鲜明;

4.5 装有瓦斯继电器油浸式变压器,其顶盖沿瓦斯继电器的方向应有(1~1.5)%的升高坡度;

4.6 瓦斯继电器和温度表到控制电缆一段导线应采用耐油导线;无耐油导线时,应在离瓦斯继电器0.5m以内的导线用白布带扎紧,并涂上耐油的绝缘漆。

5. 对变压器的其它要求:

5.1 变压器的外壳上应标明厂(所)内编号,单相变压器应按相涂色(一般可按最高电压一侧的相别涂色);

5.2 发电厂和变电所内的主变压器的引出线上应按相涂色;

5.3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室外变电所,应设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和事故蓄油设施。

6. 技术资料应齐全

第2篇 工贸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 各项生产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2、负责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各级年度施工生产计划并安排实现。

3、接收建设单位的新任务时,对有尘、毒危害或大型拆除工程时应与工 程师详细研宄,以确保安全施工。

4、下达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 并征求安全技术意见。

4、新项目投产前,不符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 排生产。

5、合理安排施工生产任务,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协调指导施工,以防 因抢任务引起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3篇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提升电力企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项目外包工作要服从安全的大局,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所有生产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业主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辖生产区域安全生产负总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生产项目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条 全员持证上岗。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 必须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承包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安全要求。

第七条应监督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承包单位每年应将承包合同金额的1%作为本生产承包项目安全费用(不包括隐患治理费用),且保证资金到位。

在此新增一条 应在合同中与承包单位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由承包单位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业主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条 对所辖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要求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

第九条 对大型复杂的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业主单位批准,对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应严格承包单位(人)资质审查,内容包括:

1、持有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审查承包单位简介和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安全生产情况,应选择有相近工作经验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的承包单位;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承包单位;

3、项目负责人必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满足工程要求;

4、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包括生产技术部门;有完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安全职责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制度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5、承包单位满30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设立专职与兼职安全员的人数应明确)

6、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要求,全员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网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7、保证安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 要增强与承包单位的融合度,承包工作在60日及以上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承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做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 应建立承包单位退出机制。业主和承包单位间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绩效考评,建立安全积分档案,以及年度绩效评估等综合考评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的承包单位给予责令退出。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业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与承包项目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商渠道。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承包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承包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利用安全日活动、安全例会等平台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外包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便利,保持承包单位的长期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应抓好作业过程的动态管理,要配备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安全,加强现场安全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每日工作开工前集中检查制度,开展承包队伍工作内容、工器具、人员精神状态等方面的检查。开工前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危险点分析现场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二票三制”;

2、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

3、检查承包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内容包括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监护等;

4、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5、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6、检查承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

7、检查施工场地的孔洞、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的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8、检查承包单位防人身事故、防汛、防强风、防雷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9、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等各类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规范制作和设置,并保持完好无损;

10、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

1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值日师制,向承包单位汇报每日工作动态,适时监督动态督查。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承包单位进场作业备案制。业主单位要负责将所辖范围内的外委工作合同备案表和外包单位情况备案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向福建电监办进行书面备案,有省级(集团)公司的电力企业,由省级(集团)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其他独立电力企业直接上报。

第十六条 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监督承包单位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业主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和完善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 全员持证上岗。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现场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关要求包括: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维修的生产外委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工作。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违法转包、分包、托管、代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突出重点岗位,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人人责任到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应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2、 工作负责人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并能组织班组成员填写作业票;

3、工作负责人是现场检修工作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切实履行开工前安全交底和安全提醒的安全职责,做到防范措施不清楚、不到位不能工作;

4、每项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安全遮拦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准备工作后,工作负责人需得到业主单位指定人员许可,方能开始工作;

5、工作班成员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

6、工作班成员之间要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彼此间相互关注;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不符合规定时,及时指出纠正;互相保证,确保做到“四不伤害”;

7、承包单位应分析人员流动性大的各种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管理的,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动加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自觉融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业主单位工作部署和安全督查,积极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培训经费投入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 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承包单位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掌握相应技能后才可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证操作。

第二十六条 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凡有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需报业主单位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应履行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应定期参加业主和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电力企业的厂长(经理),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的生产外委单位给予依法清退、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没有持证上岗的生产外委人员给予依法辞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纸类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纸类生产企业是以植物纤维(木材、芦苇、稻草、麦秸、竹子、亚麻、棉纤维、甘蔗渣、龙须草等)为原料,生产纸张、纸版的企业。目前,我国有各类造纸厂7000余家,生产的纸张种类达400余种。纸张在工业、农业、轻工业、信息产业等领域均得到广泛利用。

一、纸类生产企业的火灾危险性

(一)可燃物多,且原料具有可燃性、自燃性

造纸是利用机械方法或化学方法将植物中的纤维素、半纤维素分离出来,清除木质素等无用成分,再经过各种加工处理,制成纸浆,最后在造纸机上抄制成纸的过程。

造纸主要使用植物纤维原料和化工原料,这两类原料均有可燃性和自燃性。

植物纤维原料主要有木材、稻草、麦草、芦苇、竹子、亚麻、甘蔗渣、龙须草、棉纤维等,它们的燃点较低,起火后燃烧热值高,容易蔓延扩大,而且容易形成飞火。

纸类生产企业经常需要贮存造纸原料,如贮存管理措施不当,极易形成火灾。例如:露天堆放的稻草等在堆垛时尚未完全干燥,尤其是新割的稻草,含水量高,倘若堆放不当,通风不良,则容易发酵而产生大量的热。由于稻草的传热性很差,产生的热能便逐渐积蓄,温度持续上升,当上升到60℃一70℃时,微生物死亡,湿稻草的氧化反应则加速,继续产热升温,待升至200℃以上时,即自行起火燃烧。

除稻草外,麦秸、黄麻、亚麻、棉花、沾附了油脂的破布、含糖分的甘蔗渣等,都具有发热自燃的性质。这类物质的自燃,与堆垛的高度、含水量、温度等有着密切的关系。通常稻草的危险温度是70℃,危险湿度20%,炭化点是204℃。

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料需切碎,切碎的木片、草片、苇片以及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树皮、锯末、木屑、苇毛、草灰、蒸渣等,表面积大,易于燃烧。

化工原料是造纸的辅助原料,分别用在制浆、造纸回收等工序,有的用量相当大。在这些化工原料中,有的本身具有自燃危险,如用来制备亚硫酸盐蒸煮液,蒸煮植物纤维原料的硫化铁、硫磺等,储运不当,会引起自燃;有的本身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如氨水、硫化钠、松香等;有的本身没有燃烧爆炸危险性,但如储运不当,或遇水受潮,或与酸及其他有机物接触,能引起其他物品燃烧或爆炸,如石灰、漂白粉、过氧化氢等。

(二)电源、火源管理不当

电气照明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不当,造成碰线,短路;焊接、切割和用喷灯燎毛等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用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清洗设备;在堆料场、车间内吸烟,乱丢烟头等均可引起火灾。

(三)生产工序中有火灾隐患

造纸的工序主要有:备料、蒸煮等造纸工序。

1.备料工序的火灾隐患

①备料车间内有大量的粉尘产生,当悬浮在空气中的粉尘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

②在原料中夹杂有小石块、金属物件,其随原料进入削片机或切草机后,与刀片摩擦、撞击,会打出火花,引燃木屑草尘。

③木屑、草尘等可燃粉尘积聚在各种机械设备的轴承或照明灯具上,往往因运转时间较长,摩擦生热或灯泡的烘烤而起火。

④除尘系统的鼓风机,因磨损偏心,造成叶轮与机壳摩擦起火,引燃可燃粉尘。

2.蒸煮工序的火灾隐患

蒸煮、洗浆、筛选净化、漂白等制浆工序,都是在水和潮湿的条件下进行,火灾危险性不大。但漂白剂的制备中要使用氯气等有毒气体,遇明火易发生爆炸,因此,要注意防火防爆。

3.造纸工序的火灾隐患

造纸的打浆、调料工艺基本是在带水的湿润情况下进行的,一般无火灾危险性。但造纸中对机器要使用润滑油,润滑油具有易燃性,应注意其使用和保管。

纸张还需经整理、挑选、检验、打包等工序,方能出厂,在这些工序中因纸张及纸屑等具有易燃性,因而要注意防火。

二、纸类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原料堆场的防火安全措施

①原料堆场一般设置在城镇的边缘,并应处于企业、居民区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堆基要高出周围自然地面30厘米。原料堆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等应有防火间距。

②防止原料堆垛的自燃。原料进场之前必须检查湿度,严格控制水分,要求稻草、麦秸、芦苇的含水量不应大于20%;甘蔗渣的含水量不应大于50%,超过上述标准则不准上垛;应先用于生产,或晒干后再堆垛。

堆垛应成尖顶式,其长轴线方向应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在草堆中部,顺风向留出一层或两层供散热的通风道,定期检查堆垛温度。当温度升至40---50℃时,应重点监视。对稻草堆垛,尖顶凹陷的堆垛,以及上垛已半年左右的堆垛,要特别注意测温,发现温度

升至60℃一70℃时,必须拆垛散热,以防自燃。

③严格电气管理。堆垛内应采用直埋式电缆配电;堆垛—上方不宜架设照明线路,照明灯杆(宜采用水泥杆)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灯杆高度的1.5倍;高压线路不准通过堆场区;场内机电设备的配电导线,应采用绝缘性好、坚韧的电缆线;场内严禁拉临时线路,生产必须使用时应经安技、消防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用后应立即拆除;场内宜采用照明灯塔,并选用防尘灯、探照灯等带有护置的安全灯具,并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防火措施;严禁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场内电源开关、插座等,必须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场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在火灾时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能保证消防用电。

④堆垛不得用铁丝绑扎,以免遭受感应雷击。堆场内严禁烟火。

(二).生产工序的防火安全措施

1、备料工序的防火措施

①原料进入切料机前,应把杂物清除干净,并在设备进口处,安装电磁报警装置,防止铁质杂物混入切草机。

②切草工序应设有旋风分离除尘器(室),对容易产生草尘的部位,如切草机草片出口,输送胶带,筛选机草片人口和出口,全部采用柜罩密闭。将大部分的草尘分离和收集起来,以免积存在机器、电动机的传动皮带和轴承上,因摩擦发热而引起燃烧。每班均应清扫积存的碎草和草尘。

③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电动机照明设备和开关必须符合防尘防爆的要求。

④车间内严禁烟火。如维修设备需要进行焊、割作业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停止生产。落实防火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2、蒸煮工序的防火安全措施

漂白剂制备中使用有毒气体氯气,通氯气应由专人操作,管道设备应该密闭。液氯钢瓶间要敞开,并防止曝晒。氯气有氧化作用,应与有机可燃物分开。在液氯钢瓶间附近,应修筑一个带有斜坡的生灰水池,当液氯钢瓶发生泄漏,无法控制时,可以将它推人池中作紧急中和处理。

3、造纸工序的防火安全措施

①及时清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纸、损纸、纸毛、纸屑等可燃物,特别要注意机器底下地坑、轴承座、蒸汽管路和其他热表面的清理工作。

②车间内严禁烟火。车间内如必须进行焊接、切割和用喷灯燎毛等作业,应经领导审批,落实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才能进行。

③禁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清洗设备。

④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各种轴承要调好间隙,保持润滑系统正常,防止润滑油渗漏,最好安装轴温报警装置,防止火灾发生。

⑤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除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外,开关须有防护罩,日光灯必须有固定的罩壳。

第5篇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评价说明

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应用检查评价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说明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下列方法应用6种,每种3分,共18分

1. 1. 注“δ”的属必考核项

2. 2. 其它任选3种。

3. 3. 少一种扣3分。

4. 4. 渗透到职能部门业务,应用到生产车间日常管理、职工的自我约束中去。

5. 5. 查证要点见“解析”表1-2-1。

18

1

δ安全检查表

2

δ事故树分析

3

δ目标管理

4

事件树分析

5

安全性评价

6

abc分析

7

信息管理

8

预先危险性分析

9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

10

行为科学与心理学

11

pdca循环

12

人机工程

13

计算机辅助管理

14

电化教育

15

生物节律

1 设置原因

传统安全生产管理思想、理论和方法,奠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在保证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传统安全生产管理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科技进步和生产的发展,存在着滞后于生产发展的现象。只有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以系统物质流、信息流的综合观点,积极、主动开展事故预防预测,研究探讨事故发生规律,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提高安全生产决策能力和促进新技术成果的应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适应整个现代化管理发展的要求,克服传统安全生产管理之不足。

2 项目内容

现代科学管理方法运用于安全管理要做到有内容、有形式、有效果。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主要有: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检查表、事故树分析、安全评价、预先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分析、abc分析法、生物节律、安全行为科学与心理学、安全信息管理、pdca循环、计算机辅助管理和电化安全教育等。其中安全检查表、事故树分析、目标管理必须评价。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不是孤立的个人应用,不能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摆花架子、装门面,而是要求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现代化管理体系,形成保障安全生产的整体效应。因此,各种科学管理方法,必须渗透到企业职能部门业务管理中去;渗透到生产车间日常管理中去;渗透到职工自我管理、企业自我约束中去。同时要将传统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作,保证安全生产。

3 评价方法

评价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要贯彻有效性原则,做到有形式、有内容、有效果。

有形式。即方法是先进的、科学的、可行的。不限定推荐范围。

有内容。即以现代科学管理思想、理论和方法结合本企业实际,与各职能部门业务、车间日常生产或职工生产操作结合起来。

有效果。科学管理方法渗透到企业职能部门业务管理中去,渗透到生产车间日常管理中去,渗透到职工自我管理和企业自我约束中去,形成整体效应,推动企业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减少工伤事故,改善安全卫生状况。

各种方法查证要点见表1-2-1《现代科学管理评价查证表》。

序号

评价项目

查 证 测 定 要 点

文本资料

抽查考试

现场(执行)记录

说明

1

安全检查表

1) 查阅各类常用检查表:项目正确、有检查时间、检查人。

2) 纳入安技部门业务范围。

查车间、班组有关人员定期使用或日常使用情况

1) 车间班组普遍使用安全检查表,对危险点监控有效,使用面不低于50%,重点危险点必用。

2) 抽查一工人以检查表为蓝本对照检查,判断检查效果。

2

事故树分析

1) 逻辑分析和事故符号无原则错误。

2) 能联系本行业多发性事故或重大事故。

3) 职能部门必用方法。

1)安技人员能了解事故图的逻辑关系,并能定性分析。

2)应用点操作者对事故树基本事件有所了解。

1)出现中间事件能给予制止。

2)对结构重要度较大的事件能有效控制。

3)具有一定预测能力。

3

目标管理

目标明确,有目标分解、实施、检查、控制、评价等内容。

1) 全厂职工明确安全生产总目标。

2) 查有关人员如何进行目标控制。

1)各项指标达到目标。

2)目标分解有效。

3)目标分解落实。

4

预先危险性分析

1) 能正确分析系统内危险因素。

2) 准确判断形成事故原因及危险等级。

3) 采取措施正确。

1) 是否成为常用方法。

2) 有效估计和排除开发系统固有危险。

1)避免不必要设计变更。

2)比较经济的保障系统安全性。

5

pdca循环

1) 制定规划、实施整改、检查结果、分析提高等四环节应无原则错误。

2) 数理统计分析应正确。

1)查有关人员如何应用数理统计方法,确定目标、制定对策。

1) 能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 实施整改有效。

6

安全行为科学与心理学

1) 分析资料能符合行为科学和心理学基本规律。

2) 具有相当数量分析资料。

1)查资料所提供对改变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理解。

1)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有效果。

7

计算机辅助管理

1) 应用计算机进行事故统计分析,事故树分析,安全性评价等。

2) 应用于危险部位的控制。

1) 查有关人员对计算机应用的看法。

2) 了解危险部位有关的基础资料。

1) 提高安全工作效果

2) 提高危险部位的安全性。

8

故障类型分析

10能查明故障类型和对系统影响。

排除故障措施正确。

1)是否已成为职能部门或车间常用方法。

1) 用于工程安全保障跟踪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 消防故障措施有效。

9

电化教育

电化教育制度、教学计划花名册、教材等。

了解有关人员、查电化教育制度。

能提高安全教育效果。

10

事件树分析

1) 应用本厂事故实例,归纳逻辑正确。

2) 成为安技部门人员应会业务知识。

1) 安技人员、应用点生产管理人员能从多种可能结果中找出关键事件,并提出应采取的措施。

2) 工人了解如何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生。

1) 应用点措施有效。

2) 提高事故预测、不安全因素动态发展、危险辨识能力。

11

a、b、c、分析法

1) 能抓住关键照顾一般进行分析,达到控制总体的目的。

2) 危险性分析正确。

1)a类对象的管理者、操作者能理解abc分析法并了解如何控制。

1)控制点采取措施切实有效。

12

生物节律

1) 查企业有关生物节律应用的规定。

2) 生物节律图无原则错误。

1)查有关人员对生物节律临界期下限等如何加强人为管理。

1) 能按生物节律应用规定执行, 如劝告、警告或禁止工作。

2) 行为约束有效。

13

安全人机工程

1) 能正确地进行人体测量,生理特点分析,动作分析,动作测定,机械、工具和环境改善应符合实际。

2) 成为职能部门业务范围。

1)查有关人员验证所测定数据的可靠性。

1)查应用安全人机工程改进机械、工具、场地、环境等具体实例。

14

信息管理

1) 查企业信息管理应用规定。

2) 计算机信息管理或人工信息管理必须能体现企业信息反馈程序。

1)有关管理人员能应用信息为安全生产采取相应对策。

1) 应用信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决策能力。

2) 有效预防事故。

现代科学管理评价查证表

4 计分方法

本项目应得分为18分,目标值6种,每种3分。某种方法应用脱离工厂实际搞形式,没有明显的效果,该项不得分。

第6篇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 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毒品管理

8.1 剧毒品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毒品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毒品物质。

8.3 需要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毒品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毒品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毒品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企业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职责:

1、 企业总经理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亲自带头自觉执行,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

4、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要亲自指挥、调度。

8、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整改工作。

9、 亲自主持并批准全厂安全生产规划、计划,确定全厂的安全生产目标。

10、 亲自主持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1、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布置、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有关安全方面的重大决议。

12、 关心职工,爱护职工,积极治理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13、 企业内实行各类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审核。

14 、总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二、 副总经理职责:

1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在各自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协助总经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3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对重大安全问题提请厂务会解决。

4 组织制定、修改全厂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劳保标准及安技措施、计划、规划,并提请厂务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5 抓好安全教育和安技考核工作,协助总经理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 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要将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7 负责对特殊动火和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的审批。

三、工会的安全监督职责:

1工会组织应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 工会应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工作议题,积极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

5 工会应协助安全管理部门搞好安全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和安全教育培训,支持总经理关于安全生产的奖惩,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四、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全厂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劳保标准及安技措施、计划、规划,并提请副总经理审查总经理审批。

3 负责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组织车间进行年度职工安全教育与考核。

4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车间、部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当场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考核,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提出并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据隐患危害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考核。

5 负责及时传达、学习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法规,并依据有关新法规制定新的安全规章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宣传。

6 负责调查、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事故性质及危害及时向经理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制定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

7 负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据本厂安全规章制度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涉及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8 负责劳保标准的制定,劳保的发放、检查,并对购买不合格的劳保用品,有权要求重新购买,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9 负责一类动火的安全检测、登高作业、下罐等危险作业和安全措施审批工作。

10 负责对进厂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讲解本厂的特点及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事项按合同要求进行考核。

11 负责制定本厂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要求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2 负责全厂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统一管理。

13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定、审查、培训;协助领导组织演练。

五、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本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业务管理范围,搞好所管辖部门及具体业务中的安全工作。

3 结合本部门的职能特点,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则 及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每月至少定期召开一次本部门的安全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六、 工段长安全职责:

1 在总经理领导下,工段长对本工段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工段的贯彻执行。

2 定期召开本工段的安全会议(每月最少一次),要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会议要有记录。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工段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4 认真组织好本工段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抓好对新入厂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工换岗、复工教育工作。

5 组织好工段班组安全活动,组织好本工段的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6 坚持安全检查,要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负责对本工段内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管理。

7 负责审批动火安全措施,对危险较大的作业,必须亲临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动火安全。

8 对本单位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上报,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再次发生,同时组织事故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9 不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指挥和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对其进行处罚。

10 在进行新产品设计、技术改造或提出技术措施的同时,提

出安全技术措施。

七、安全员的职责:

1 在工段长的领导下负责工段的安全技术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厂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有权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2 负责或参与制定,修改本工段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在工段执行情况。

3 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章作业要及时纠正或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4 制定本工段动火项目安全措施,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动火安全。

5 参加工段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6 负责对新入工段工人的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抓好新来人员的班组教育。

7 协助工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8 抓好本工段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9 参加工段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试车中的安全措施的制订,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10 认真检查劳保穿戴或使用情况,检查安全作业证持证情况。

八、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1 组织本班人员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及厂、车间的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决议。

2 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 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组织好本班“安全日”活动。

4 组织本岗位职工进行岗前学习,使每个职工对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达到熟知。

5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建立本班安全台帐,记录班组所有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活动情况。

6 要认真做好班前、班中检查,检查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并对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

7 班组内的设备、工具、车辆及工作现场都必须做到无隐患,安全防护设备、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可靠。严禁本岗位职工带病作业。

8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交接班制度,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现象,要严加制止。

9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车间领导汇报,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10 督促、检查本班人员劳保穿戴和使用情况,检查持证上岗情况。

11 对在本岗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应积极配合动火人员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监火时应认真负责,不得在动火期间离开动火现场。

九、职工安全职责:

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2 操作人员应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做好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并为接班者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3 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正确判断,及时处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要妥善处理、及时上报,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4 正确使用厂所发劳动保护用品,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及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及灭火器材。

5 爱护本岗位的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不准使用或启动不熟悉的设备、工具等。

6 不是特种作业人员,不得进行特种作业。

7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8 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8篇 企业设备安全管理的内容体系

1.设备安全管理目的

设备安全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在设备寿命周期的全过程中,采用各种技术措施,如设计阶段采取安全设计,提高防护标准,使用维修阶段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改造、改善维修等;组织措施,如安全教育、事故分析处理、安全考核审查等,消除一切使机械设备遭受损坏、人身健康与安全受到威胁和环境遭到污染的因素或现象,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经济效益。

2.分类

机械设备所引发的事故包括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事故,具体分为:

(1) 机械设备本身遭到不正常破坏,无人员伤害的单纯机械事故;

(2)由于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的其他性质的灾害,例如火灾、停电、停产等;

(3)由于机械设备发生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

(4)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机械设备本身不一定发生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职业病,以及对环境的污染等。

从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运行角度出发 设备的安全管理范围应包括上述4种事故类型,但从企业内部常规的管理业务分工出发,上述4种事故类型通常由不同部门分别或协助管理。一般第(1) 类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单独管理;第(2)、(3) 类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其中设备管理部门侧重于设备损坏方面的管理,而安全管理部门则侧重于人员伤亡及引发的其它灾害(如火灾)方面的管理;第 (4)类事故,由于机械设备未受到任何损坏,也不需要任何用于修复的直接费用开支,由安全管理部门管理。

3.内容体系

设备的安全管理内容体系可按纵向和横向展开。纵向展开实际就是面向设备整个使用过程的管理,包括设备选购与安装调试的安全管理、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设备维修保养、报废的安全管理、设备安全档案管理等。横向展开就是面向不同设备类型对象的安全管理,如机械类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燃烧爆炸危险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第9篇 企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职责:

1、 企业总经理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亲自带头自觉执行,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

4、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要亲自指挥、调度。

8、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整改工作。

9、 亲自主持并批准全厂安全生产规划、计划,确定全厂的安全生产目标。

10、 亲自主持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1、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布置、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有关安全方面的重大决议。

12、 关心职工,爱护职工,积极治理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13、 企业内实行各类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审核。

14 、总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二、 副总经理职责:

1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在各自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协助总经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3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对重大安全问题提请厂务会解决。

4 组织制定、修改全厂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劳保标准及安技措施、计划、规划,并提请厂务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5 抓好安全教育和安技考核工作,协助总经理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 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要将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7 负责对特殊动火和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的审批。

三、工会的安全监督职责:

1工会组织应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 工会应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工作议题,积极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

5 工会应协助安全管理部门搞好安全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和安全教育培训,支持总经理关于安全生产的奖惩,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四、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全厂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劳保标准及安技措施、计划、规划,并提请副总经理审查总经理审批。

3 负责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组织车间进行年度职工安全教育与考核。

4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车间、部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当场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考核,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提出并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据隐患危害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考核。

5 负责及时传达、学习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法规,并依据有关新法规制定新的安全规章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宣传。

6 负责调查、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事故性质及危害及时向经理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制定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

7 负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据本厂安全规章制度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涉及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8 负责劳保标准的制定,劳保的发放、检查,并对购买不合格的劳保用品,有权要求重新购买,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9 负责一类动火的安全检测、登高作业、下罐等危险作业和安全措施审批工作。

10 负责对进厂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讲解本厂的特点及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事项按合同要求进行考核。

11 负责制定本厂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要求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2 负责全厂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统一管理。

13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定、审查、培训;协助领导组织演练。

五、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本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业务管理范围,搞好所管辖部门及具体业务中的安全工作。

3 结合本部门的职能特点,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则 及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每月至少定期召开一次本部门的安全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六、 工段长安全职责:

1 在总经理领导下,工段长对本工段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工段的贯彻执行。

2 定期召开本工段的安全会议(每月最少一次),要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会议要有记录。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工段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4 认真组织好本工段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抓好对新入厂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工换岗、复工教育工作。

5 组织好工段班组安全活动,组织好本工段的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6 坚持安全检查,要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负责对本工段内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管理。

7 负责审批动火安全措施,对危险较大的作业,必须亲临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动火安全。

8 对本单位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上报,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再次发生,同时组织事故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9 不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指挥和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对其进行处罚。

10 在进行新产品设计、技术改造或提出技术措施的同时,提

出安全技术措施。

七、安全员的职责:

1 在工段长的领导下负责工段的安全技术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厂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有权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2 负责或参与制定,修改本工段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在工段执行情况。

3 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章作业要及时纠正或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4 制定本工段动火项目安全措施,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动火安全。

5 参加工段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6 负责对新入工段工人的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抓好新来人员的班组教育。

7 协助工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8 抓好本工段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9 参加工段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试车中的安全措施的制订,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10 认真检查劳保穿戴或使用情况,检查安全作业证持证情况。

八、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1 组织本班人员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及厂、车间的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决议。

2 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 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组织好本班“安全日”活动。

4 组织本岗位职工进行岗前学习,使每个职工对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达到熟知。

5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建立本班安全台帐,记录班组所有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活动情况。

6 要认真做好班前、班中检查,检查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并对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

7 班组内的设备、工具、车辆及工作现场都必须做到无隐患,安全防护设备、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可靠。严禁本岗位职工带病作业。

8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交接班制度,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现象,要严加制止。

9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车间领导汇报,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10 督促、检查本班人员劳保穿戴和使用情况,检查持证上岗情况。

11 对在本岗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应积极配合动火人员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监火时应认真负责,不得在动火期间离开动火现场。

九、职工安全职责:

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2 操作人员应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做好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并为接班者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3 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正确判断,及时处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要妥善处理、及时上报,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4 正确使用厂所发劳动保护用品,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及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及灭火器材。

5 爱护本岗位的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不准使用或启动不熟悉的设备、工具等。

6 不是特种作业人员,不得进行特种作业。

7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8 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10篇 企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真正做到全员参与,进而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的顺利完成,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下面企业管理网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则企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示例,供各位阅读。

第一条人身设备安全的管理

一、各部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开展检查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积极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损失的办法和措施。

二、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防止事故人身伤害。

三、各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应将本部门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安排、有检查、有奖惩、有记录。

1.落实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认真填写各台(处、座)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设备台帐,制定各类设备的使用、保管、养护、校正、检定、维修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组织员工学习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岗位培训,逐步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设备操作维修人员,一定要达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四会”(会使用、会检测、会维修养护、会排除故障)、“三熟悉”(熟悉操作规程、熟悉维修技术标准和指标要求、熟悉测试检修调正方法)的基本要求。

3.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坚持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坚持“预防为主,养修并重”及“维修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随保养、随检修、发现异常随报告,确保设备整洁、运转正常、性能可靠。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各岗位人员要恪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从而有效预防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员事故伤害。

四、生工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事故发生车间、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部门报告,极积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安保部门现场调查。各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工伤事故,报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安保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二条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驾驶员都必须时刻加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不允许领导擅自长途驾车,且必须坐后排和系好安全带。

三、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行车(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四、严格执行出车审批程序、完善出车审批手续,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严禁不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按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进行处理,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

六、出车前驾驶员必须提前做好准备、保证足够的休息。

七、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交通规章制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迅速与交警部门、公司取得联系,并极积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好问题。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

1.各部门和干部员工都有维护公司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报告火警的责任和义务。

2.建立防火档案,明确公司防火的重点部位,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一支不少于_________人的义务消防组

织,车间、班组设______-______名义务消防安全员。

3.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达到“四懂”(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知识。)、“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报警,会组织逃生)的基本要求。

4.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消防和安保部门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5.对所辖生产场地、重要部位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6.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资,保证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1.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建立信息员制度,及时收集公司内部的各种信息,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消除各种不稳定的因素,维护企业团结和稳定。

2.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从思想意识上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总结“三五”普法教育的经验,吸取工作中的不足,从而制定出适合企业学习形式和学习内容的“四五普法”安排,真正把普法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3.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干部和青工、妇女身上,不定期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严格承包方和临时工的用工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企业内部与承包方的用人质量,消除隐藏的犯罪前科与隐患,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消防安全管理守则

第11篇 企业管理部副部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部长的领导下,协助部长做好全部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企业管理知识教育工作,树立全面质量管理观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技巧,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第2条 加强沟通与联络,搞好与其他部室的协作关系。

第3条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环境/质量/质量管理体系贯标、全面质量管理。采购物资验收、地面综合形象建设考核、企业现代化管理和改革等工作。

第4条 部长外出时,由部长指认,全面负责本部室业务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管理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一)在上级质量、环境、安全、计量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检查考核中,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在第三方外部审核中,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

(三)上级发布的有关企业管理工作文件、要求、指示、安排不能及时向有关领导、单位沟通、传达,延误工作的;

(四)分管业务出现严重失误的。

第12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析

1、非煤矿山总量

截至 2007 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 94753 座,其中:金属矿山 8395 座,非金属矿山 83431 座,其他矿山 2927 座。2007 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6087 座,另有 8919 座在建矿山。

2、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7 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 起、死亡 2188 人,同比分别减少 11 起、89 人,下降0.6%和 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 3-9 人的重大事故 79 起、死亡 301 人,同比分别增加 4 起、25 人,上升 5.3%和 9.1%;发生一次死亡 10-29 人的特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 19 人、上升 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06 年,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18 起,死亡 138 人(全年控制指标 137 人),其中:持证矿山事故 107起、死亡 122 人,非法采矿事故 11 起、死亡 16 人;地下矿山事故 53 起、死亡 63 人,露天矿山事故 65 起、死亡 75 人;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

2007 年,广西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63 起,死亡 167 人(全年控制指标 133 人),同比分别上升 42.9%和31.5%。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 8 个市死亡人数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采石场事故居高不下。根据最近三年事故统计,广西小型采石场(含建筑型材开采)2004 年死亡人数达 97 人、2005 年死亡 90 人、2006 年死亡 64 人,采石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约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50- 60%,采石场事故已构成广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坍塌事故成为非煤矿山“第一杀手”。2004 年至 2006 年,全区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分别死亡 77 人、67 人和 44 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4.4%和 29.7%,约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1 月、2 月重大事故最少,3 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 月份达到最多。1 月、4 月、8 月、9 月、11 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 月、6 月、10 月、12 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 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3 月、7 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

2、从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2007 年 79 起重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 21 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 4 省共发生重大事故 33起,死亡 132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41.8%和43.9%。11 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 10 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 6 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3、从经济类型分析

79 起重大事故中,有 52 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 207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65.8%和 68.8%;有 14 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 48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17.7%和 15.9%;有 6 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 20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7.6%和 6.6%。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 7 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 26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8.9%和 8.6%。

4、从行业分析

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 34起,死亡 134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 31 起,死亡 117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39.2%和 38.9%。

5、从事故类别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 3 类事故,共发生 53 起,死亡 201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 67.1%和 66.8%。其中坍塌事故 28 起,死亡 10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35.4%和 30.5%。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另外,2007 年还发生重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 9 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 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 17 人。

第13篇 强化企业管理培训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一、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企业设计的最根本要求;长期安全生产为人们带来幸福、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发展。但不能不注意到在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轻视、忽视、藐视安全生产的思想的现象。因此,应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可能形成,因此应长期保持高度警惕,这一点至关重要。对企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规程操作,不违章。对企业干部(班组长以上)教育的目的是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企业干部必须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企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职工自身利益的需要;领导干部必须模范执行安全管理,这是素质的表现。安全生产是各方面长期努力的结果,发生事故(尤其是特大事故)是安全管理弊病的总暴露。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间接实践是通过理论、规范、标准的学习而获得管理知识。因此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认真学习来自于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与经验教训相结合的规章制度。直接实践是要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因为事故是人们违背客观规律受到的惩罚;是对各项工作进行的最公正检查;是强迫人们接受的最真实的科学实践。

二、认识规律,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决定安全与否的基本因素主要有以下6项:

a.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正确方法的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或危险状态;及时巡视检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熟悉避险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服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同一切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作斗争。

b.设备是重要的物质基础,设备都有寿命,任何设备的故障都有其规律性。

c.物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备品备件、工具等。

d.环境(时间和空间):空间是指作业的环境,作业的时间要考虑夜班、节假日、人的喜庆、悲伤、失意、生物钟等因素,要百倍警惕事故多发时刻。

e.科学与技术:任何先进技术都有特殊的安全问题,选择生产技术的首要条件是安全可靠,安全技术研究就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结合新技术发展提出的新问题开展研究。

f.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善是企业失败的主要原因,一个企业的成败“七分在管理,三分在技术”。管理缺陷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误往往是多重失误造成的。

三、管理者如何抓好安全生产

干部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同事故作斗争的核心。树立科学的安全生产战略思想,事故是可以避免和预防的。事故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建立积极的预防思想。安全生产管理三原则

a.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人才和劳动力的磁石。

b.技术:用高科技、新技术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即使发生误操作也保证不发生事故、即使设备有缺陷也要保证不发生事故。

c.结果: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人员、设备及管理),时刻在最佳状态。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方式方法,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人员素质、设备和管理等基本因素进行有效控制,使之达到“可控和在控”。

在煤矿企业处于改革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各单位层层落实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人员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整体发展的需要。要重点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4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把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职工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使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达到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广大职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14篇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及其使用台账。

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范围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监测检验;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第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可直接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和定期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按有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负责项目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有色金属企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将安全专篇和审查意见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人员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15篇 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对策

为改变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预防和减少危化品企业的事故率,笔者结合在企业中的安全管理经验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谈谈安全管理应该做到的几点措施:

一、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建立健全跟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符的安全管理制度,它们包括安全法律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综合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检查与绩效考核管理等等。在各项制度建立中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为重中之重,需要不断的对所建立的制度进行审核和改进。

目前,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是制度的建立问题,而是制度执行落实问题。比如主要负责人没有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未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在发生事故以后没有进行再教育程序、特种设备没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等等。

我们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多年来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总结,是员工必须应该遵守的,我们只有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去执行,才可以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安全台帐的管理

危化品在生产过程中大多存在易燃易爆产品,所以在检修过程中安全台帐、安全作业票据则显得更为重要。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台帐主要指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台帐、各类作业票据的管理,其中动火作业证、受限空间作业证、高处作业证、临时用电证等是检修作业中不可缺失的票据。在进行此类作业时,因为存在爆炸、中毒、化学品灼伤、高空坠落的危险,所以在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严格分析、检测和审查,持有签发的相关作业票据后方可作业。在安全作业票据签发过程中,我们发现票据的内容、审批程序往往形式化,或者有不符实际的要求,工作效率低下,这将是安全台帐需要改进的一个方面。

安全台帐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安全措施实施的有效凭证之一,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的形式,重视安全台帐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生产检维修的正常进行。

三、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

如今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大多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各种特种设备,生产环节的危害因素存在多样化,所以对此类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则应更加严格。

除了正常开展的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培训。比如,空气呼吸器使用、防毒面具使用培训、为防止有毒气体泄漏而开展的应急救援和疏散知识培训、易燃易爆气体泄漏进行防火防爆知识讲解、冻伤事故的预防和前期治疗知识等等。

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不应一味只追求内容全面而采取“灌输”的方法,应该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尽量增加互动环节,多提问,多举事例,引发员工思考问题,确保培训效果。

四、开展安全文化基础建设

一个企业想要在商场上长期处于领先地位,“安全形象”是至关重要的,而“安全形象”则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上。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涉及对象包括员工在内的所有家庭和社会,范围包括人能到达活动的所有地方,它强调员工、全民乃至人类的身心的安全与健康,主要通过传播、宣传、科学普及、教育、倡导、法律等手段,从人的意识、思想、观念、人生价值观、道德行为等去启发教育人,企业安全文化对人的整个人生过程不断影响,提高人的安全素质即安全文化知识和安全技术,社会安全的适应力和安全的生理、安全的心理承受能力。比如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宣贯,对员工整个生产过程中注意事项进行规范和要求,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事故教训、操作规程讲解,都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的一种。

五、隐患整改应做到“闭环管理”

“闭环管理”即对某一管理行为的全程进行持续关注和促进,而并不是只发现问题不解决问题,强调了行为的完整性。

危化品生产由于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化品,高温高压的特种设备,所以要求我们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当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相应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尽快实施,以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但这就是我们往往容易忽视的一点,即事故隐患在检查时发现了,提出了,但却不注重后期的追踪整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整个整改环节没有构成一个“回路”,即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闭环。同样,我们在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中也同样适用这个“闭环管理”。

六、科学开展生产现场的“5s”管理

“5s”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修养,该管理活动是从日本企业引进的一项比较成功的管理方法。整理指工作现场,区别要与不要的东西,只保留有用的东西,撤除不需要的东西;整顿指把要用的东西,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进行管理:清扫指将不需要的东西清除掉,保持工作现场无垃圾,无污秽状态;清洁指维持以上整理、整顿、清扫后的局面,使工作人员觉得整洁、卫生;修养指通过进行上述4s的活动,让每个员工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做到“以厂为家、以厂为荣”的地步。比如对废弃物的处理、设备的地位、档案的颜色管理、现场的卫生清洁都属于“5s”管理的范围。

“5s”管理本质是生产现场的规范管理,通过科学的“5s”管理不但可以提高企业形象、减少浪费、推进标准化建设、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同时也具有改善管理、预防事故的作用。

七、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作业程序

危化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应该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生产过程中的每个流程、行为、动作都应该建立标准化的作业程序,它的每一个控制参数的改变都可以从作业程序中查出,如开车启动程序、超压处理程序、异常停车处理程序等等,而不是人为随意的去改变它。当由于某些原因建立的标准化作业程序不能适应当前的作业要求时,我们应及时加以更正和完善。

八、事故管理全面化、科学化

事故管理主要包括事故档案建立、事故统计分析、事故处理追踪三个方面。事故档案建立主要是对事故发生时及事故发生后救援、处理的过程的记录;事故统计分析主要是为了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原因的具体分析;事故处理追踪指责任人处理情、再教育况追踪、各种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追踪。另外,未遂事故人们认为它没有直接的损失,往往忽视它的危害,却不知未遂事故其实是伤亡事故的最大杀手,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要非常重视未遂事故的记录、分析、处理。有效科学的事故管理可以让我们从以往的教训中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充分保证应急救援体系的完整性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应急救援体系,保证事故发生时最大程度的减少各方面损失。应急救援体系的完整性包括救援知识的培训、管理网络的建立、定期的演练、内容的更新、救援设施的保障等。

但实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各类预案都有严格编写,指挥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也都俱全,内容也完善,实地检查时却大相径庭,没有定期的演练、通讯设施无法保障、人员变动后联系方式不及时更新等等,不能保证应救援体系的充分有效性,以至于在事故发生时无法最快的进行反应,从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总结:

在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意识、建立有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各司其职,才能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稳定、良性发展,希望我们可以灵活运用各类有效的管理方法,全面科学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多为员工和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

第16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 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 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 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发布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 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第九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第九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第一百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行政机关依据本细则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进行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价格)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电力变压器安全检查表【16篇】

电力变压器安全检查表说明(1) 电力变压器安全检查表仅适用于检查变压器本身及其附件,以及装在变压器上的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部分控制电缆。至于变压器的其它保护装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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