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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分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2 09:02:05 查看人数:61

质量管理部分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1篇 质量管理部分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质量管理部分支经理作为质量管理部下属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首席执行官和质量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质量管理部经理汇报;

2. 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及安全承诺书,监督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

3.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 任命、指定专人负责分管部门的工序、车间或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5. 贯彻执行国家、****市、区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6. 组织制定、审批、更新、废止、分管部门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培训并确保培训的实施;

7. 组织妥善保管分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8. 参加公司安全会议,主持或参加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核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9. 根据公司或质量管理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分管部门目标和计划,采取措施保证目标和计划的完成,并定期对目标和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10. 组织、协调、安排、参与、协商、跟进公司与安全生产体系相关的外部审核工作;

11. 组织本部门、车间开展危险源、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2. 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宣传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13. 组织完成本部门日常的、专项的安全检查、点检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4. 组织本部门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保存演练记录并分析演练中发现的改进机会,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踪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

15. 如实、准确、及时向质量管理部经理及ehs上报安全生产事件或向相关部门汇报关于安全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参与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针对调查制定的整改措施应抓紧落实;

16. 根据公司、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为本部门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本部门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7.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完成本部门的安全现状评价以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并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相关的告知工作;

18.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或其他部门完成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19. 对质量部门的重点工艺、重点区域、重要设备实施重点管理,特别是酸蚀检验工序、特种设备与化学品的管理;

20. 监督第三方在本部门进行的检修、施工、维修、改造、拆装等施工以及第三方人员的安全行为;

21. 落实完成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2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 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 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 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 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第3篇 会议大厦安全管理质量标准

行政中心及会议大厦安全管理质量标准

1.管理要点

1)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之组织机构,对安全管理员实施军事化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员综合业务技能、服务技巧和职业道德的训导。

2)资源保障

在充分利用物业固有的安防系统之基础上,物业安全管理将配备训练有素、体现万科特色之安全管理队伍和充足的安全装备,以提供必备的资源保证。在实际中完善区域内安全技防管理,合理利用物业安全技防系统,并不断总结,提出安防系统改进方案,配合人力防范确保安全。

3)职责明确,突出重点

明确各安全岗职责和责任区域,制定各岗之岗位细则,实现管理无盲区,确保日间和夜间安全管理。

4)重点区域,重点管理,重点加强市领导办公楼层、机要部门楼层的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记录。

5)全员参与,注重细节

以多种手段和措施定期检查分析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不断完善、不断提高安全管理质量,积极开展qc活动,提高全员参与的程度,从细节上不断提高服务品质。

6)24小时安全防范

严密巡查,根据物业特点制定巡逻路线图,并按规定路线和时间实行24小时巡更守卫制度。

7)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各种可能的紧急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程序,建立快速反应、快速支持的安全体系。

定期组织各类防灾害事故和应急处理之演习,以防患于未然。

8)文明值勤、善待市民

强调安全员值勤中举止文明、态度和蔼,体现政府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着装整齐、干净整洁,体现政府机关良好的精神风貌。

9)保障秩序、消除隐患

维护日常政府机关良好的环境秩序。防止噪音喧闹、防止发生交通、人流的堵塞。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消除所有安全隐患。

2.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1)应急体系

*与政府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应急安全管理体系和各类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接受万科集团和万科物业'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之业务指导,必要时按照集团规定寻求领导小组的支援和帮助。

*在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物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各类紧急事件如电梯困人、电力故障、水管爆破、火警、台风雷暴、盗窃抢劫、可疑物体、偷车、意外伤害、传染病、恐吓事件等分项之紧急处理程序,并不断修订和完善。

2)紧急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各安全岗或其它员工遇紧急事件,将快速做出反应,应与控制中心取得联系,以求同伴快速支援,并通知相关固定岗加强戒备,同时控制中心密切注意事态发展。事件处理后,相关的安全岗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控制中心并做好质量记录。

*如支援人员赶至事件现场,仍不能控制事态,控制中心将立即作整体调度;如中心调动增援人员仍不能有效控制,则将向社会机构求助,并迅速向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导、万科物业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固定岗发现非本区域异常情况,将根据情况报告控制中心或巡逻岗处理,在未经许可下不得擅离岗位。

*参与处理紧急事件的各安全管理人员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注意随时保持与控制中心联系,以便控制中心人员及时作出各项安排。

*事件处理后,相关人员做好详细的质量记录。并组织全面总结,提升紧急突发事件防范的经验和技能。

3)安全紧急事件处理程序见下图:

注:图中*o表示无法控制或无法处理,yes表示已经控制或已经处理

3.防台风、暴雨应急处理

△物业服务中心接到台风、暴雨等通知,应立即紧急动员,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做好防洪防汛准备工作。

△中心人员应随时跟踪台风暴雨信号发布情况并对应处理和通报。

△物业服务中心各班组应对所辖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保障排水系统、自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停止进行室外作业,并检查悬挂物等危险物品是否牢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如不能处理应立即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报告,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如气象台发布三级(黄色)以上台风警报或红色以上雨信号,控制中心通知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到岗准备应急措施;组织抢险队伍,准备物资器材,检查水电通信交通工程设施;加固或拆除临时设施。

△物业服务中心在宣传栏或其他显眼地方贴出'三防'公告,通知和检查各用户关好门窗,并组织'三防'抢救小组,准备防洪板、防洪沙袋,检查室外及地面排水沟是否畅通,拆除或固定室外各种高空悬挂物,防止吹砸。

△每次防洪、防台风工作应予完整记录,并向公司品质部提交专题报告。

4、发生偷盗、抢劫、凶杀事件等治安事故和刑事案件的处理

△设法制服、阻拦犯罪,并立即报告控制中心、上级领导,召集附近的安全员支援。

△熟悉运用先进技防系统对事发区域进行监控,发挥控制中心通讯优势,及时发布、传达各种指令。

△控制中心经请示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后可向派出所报警,通知队员赶赴现场,并对犯罪现场进行拍照。

△支援人员携带必要器材(电警棍、手电筒、对讲机等)赶赴现场,制服罪犯,保护犯罪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劝阻围观人员。

△向当事人或报案人、知情人了解案情,并做好记录。

△协助公安人员善后处理。

△处理完毕,安全班应将有关情况写成材料记录在《紧急事件处理记录表》上并报公司品质部。

5.火灾应急处理

△控制中心联系附近安全员查明起火原因类型,通知值班组长组织自救,并通知灭火总指挥(物业服务中心经理)

△经安全员现场确认不能自行扑灭火灾,控制中心经请示灭火救灾总指挥后报警,并迅速向上级领导和政府部门相关领导报告,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进入现场。

△启动消防水泵(启动自动灭火装置),所有电梯落底、消防梯运送救火人员。立即切断火灾现场电源和煤气总开关,但勿切断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电源。

△监控消防设备运行,保持通讯联络。

△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按照灭火组、救护组、设备组、疏散组、救援组、后勤组等职责开展工作,撤离易燃易爆物品,启用灭火器材,全力扑灭初起之火。

△义务消防队员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救助伤员并做好妥善安排。保护好现场,维持火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处

理完毕后,物业服务中心将有关情况写成材料记录在《紧急事件处理记录表》并报公司品质部。

6.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管理是政府机关物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保证行政中心和大会堂人身、财产

安全的重要管理环节。

1)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强化消防意识:坚决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管理方针,确保火灾事故的零发生率。

△建立消防队伍:根据消防管理'预防为主,消防结合,,方针,设置专义务消防队伍,成立消防紧急应急分队,任命义务消防队员(原则上为物业服务中心全体人员)。

△建立消防制度:建立周密完善的消防疏散图、防火责任制,制定消防作战方案、救护措孥、定期检查各类消防设施,明确防火档案制度及消防员职责,并定期邀请消

△防专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和定期进行消防模拟演习,以防患于未然。

△落实防火责任制:坚决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级和各项消防管理责任人和灭火指挥人员。

△强化消防意识:加强物业服务中心员工的消防观念和防火意识,任何管理服务人员都有消除火灾隐患之责任。

△加强过程控制:各个环节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之要求,各消防设施定期检测,保证完好无损,随时可以启用。各类简易灭火器材固定位置放置,便于有需要时有关人员取用方便。

△24小时监控:对物业各区域实行9.4小时消防安全监控,对火灾易发生区加强防范和巡查,重点防范。

△定期消防预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火、灾演习,熟练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提高对火警的应付能力。

△全员防范:安全管理员、保洁员以及全体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注意巡视,保持警惕,对于不应放在某处的物体,不能解释来历的物体和不适宜放在某处的物体要及时处理,对危及消防安全的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处理。

△标识完备:严格遵照万科物业完备之ci系统要求,完善各类防火标识,和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标识。

2)强化消防意识:

△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管理方针

△每两周举行一次消防宣传

△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培训

△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习,确保火灾的零发生率

3)建立消防队伍:

△根据消防管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设置专业消防队伍,成立消防紧急应急分队(成员为物业服务中心全体人员)。

△物业服务中心经理为物业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组织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和监督总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在一旦发生火情时,担任物业服务中心消防灭火总指挥。

△经理助理落实和监督消防工作,督促完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各主管为消防管理分项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消防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培训、演习、检查、完善消防设施,组织和建立义务消防队,依照有关消防法规,建立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制定消防作战方案。

△指定专人为各项消防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人,负责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具体实施,组织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及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行为。

△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41.建立消防制度:

△建立周密完善的消防疏散图、防火责任制,制定消防作战方案、救护措施、定期检查各类消防没诧明确防火档案制度及消防员职责。

△物业服务中心全体人员组建一支义务消防队伍,制定出一套有效的,切合实际的消防作战方案,由钧业服务中心经理审批后报公司品质管理部验证生效。消防作战方案、消防作战示意图应悬挂于控制中心及安全员宿舍。

a.义务消防队应按以下要求组成并分配相应的任务

△消防总指挥:由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担任,负责消防作战的全面指挥。

△消防副总指挥:由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助理和安全管理主管担任,协助总指挥的工作,在火灾发生时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作。

△灭火组组长:由当值安全班长担任,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力量进行灭火,及时向中心报告火情。

△联络人员:在进行灭火时定时向总指挥汇报一次现场火情及相关信息,同时协助灭火工作。

△灭火组成员:在火灾发生时听从灭火组长的指挥进行灭火。

△后勤组成员:负责协助消防器材和消防工具的运输。

△救护组成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实施现场救护。

△疏散组成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对人员和车辆进行疏导疏散,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b.消防工作的控制过程:

△物业服务中心定期举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作战方案的培训,使所有员工了解消防基本常识、消防作战程序的内容及在火灾发生时自己的任务。每半年要组织全体员工就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作战方案进行考核,安全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水带,保洁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知道疏散人员的方法。

△每位员工应熟悉自己的岗位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熟悉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具体摆放位置,掌握消防器材的具体使用方法。

△定人,定时、定措施消除火险隐患,每年年底组织一次消防实战演习(演习时必须实际使用消防水带、灭火器)。演习前制定演习方案并提前一周报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演习后保存相应的图片记录,有关演习的情况记录在案。

△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统计并记录于《消防设施清单》上,并根据情况对《消防设施清单》及时更新。

△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并提交消防工作总结及消防、监控设备保养简报。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紧急集合,人员以义务消防队员为主(在岗安全员可不在紧急集合之内),准确记录各人员在接到紧急集合命令后赶至指定地点的时间及装备情况。各组紧急集合的指定地点及所需时间由公司相关部门核定,对紧急集合中不能达到要求的人员,在月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紧急集合中无故缺勤、延误人员予以严肃处分。

△保持楼梯、走道和出口畅通无阻,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严禁在所辖区域内的任何地方贮存易燃、易爆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未经同意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启动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送排烟阀、破玻璃按钮,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和消防水。

△配备足够的消防用沙,不得挪做它用,烟感、温感、喷淋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和拆除。

△任何员工发现异味、

异声、异色等现象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

c.火警、火灾的一般处理原则:

△任何人员发现火情时,立即就近取用灭火器灭火,并向控制中心报瞀。

△接到火警通知后,控制中心人员要求现场人员讲明火警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等,及时派人带对讲机、灭火器、消防工具到现场了解情况及灭火,确认火灾程度。

△控制中心值班人员根据火情,立即通知各岗位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通知有关人员组织疏散。安排人员关闭着火区域煤气阀、电源,同时将火警情况报告给消防总指挥。

△消防总指挥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派人员、组织救护,同时集合全体人员布置救灾工作,必要时安排设备负责人员切断煤气总阀及市电,启动应急电源,并向政府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

△火势扩大到三级时(猛烈阶段),立即广播、通知人员离开房间,在场工作人员指挥顾客从消防楼梯安全疏散,禁止搭乘电梯。同时拨打火警电话119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抢救,并向社会求助。安排接应组人员负责引导、配合外界增援队伍。

△物业服务中心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火灾现场的保护工作。

d、消防安全管理控制要点:

△加强物业服务中心员工的消防观念和防火意识,任何管理服务人员都有消除火灾隐患之责任。

△各个环节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万科物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之要求。

△保证楼内、楼外消防通道的畅通,各消防设施定期检测,保证完好无损,随时可以启用。

△对物业及周边实行24小时消防安全监控,对消防要害部门和火灾易发生区域加强防范和巡查,重点防范。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火、防灾演习,熟练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提高对火警的应急能力。

△落实各级、各项消防管理责任人和灭火指挥人员。

△安全员及保洁员日常工作注意巡视,保持警惕,对于不应放在某处的物体,不能解释来历昀物体和不适宜放在某处的物体要及时处理。

△完善各类防火标识和各类消防设施使用说明的标识。

△各类简易灭火器材固定位置放置,便于有需要时有关人员取用方便。

△制定合理可行的灭火程序和疏散计划。

△密切注意周围环境的消防安全动态,发现异常及时通知控制中心。

7.交通及车辆停放管理

1)停车场管理

△指定区域:为保证行政中心及大会堂的正常秩序,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停放。

△内外区别:行政中心及大会堂的地下车库、行政中心的平台车库一般仅供内部车辆停放,外来车辆一般停放于东西两侧的地面停车场;

△主楼、东楼、西楼之北门前的地面停车场,也将首先保障内部车辆使用,根据使用情况考虑划分相应部分供外来车辆使用。

△分类停放:地下车库及地面停车场根据车型划分不同停车区,在保持停车场整齐美观的同时,保持停车场良好的空间视线,有利于停车场的安全管理。

△对号入座:内部车位由行政中心及大会堂有关部门提供编排的车辆停放位置,将各车牌号码标明于对应停车位。来车各就各位。防止乱停乱放,尤其要防止领导的专用车位被占用。

△出入有别:进出按照车辆出入方向指示行驶,保证行车有序。

△照章行车:区内行车遵照行车路线指示,保证畅通。安全管理员尤其要保障消防通道的畅通。

△安全第一:完善各种安全标志及交通设施,保证行车安全。如限速坡、限速标志、转弯凸镜等。

△标识完备:万科物业将设置完备的交通标识,包括道路行车方向标识,建筑指向标识、不同车辆停车区域标识、禁行区域标识、禁鸣标识车辆出入口方向标识等

2)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要点

△制订详细的管理制度,

△出入el置明确的行车方向标识,所有车辆出入根据指示行车。

△特殊情况下,安排临时交通岗,在指定的区域指挥行车。

△车辆出入口安全岗对进、出车辆进行控制并详细记录,并不得向任何车辆收费。

△区域内各车道均置方向指示标志,引导各类车辆的行车秩序。

△保证消防通道畅通,防止车辆占道停放。

△加强停车场的安全巡查,防止发生车辆盗抢事件。巡查过程中,注意观察车辆的安全状态,如发现车辆漏油等情况,应以恰当的方式知会车主。发现可疑车辆,进行恰当的安全控制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8.公共秩序及来访管理

△各安全固定岗要熟悉物业各功能区域分布,以保证对来访人员的控制和引导。

△不同时段人员相对集中区域的公共安全,由控制中心与安全巡逻岗配合管理,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就近岗位安全员及时处理。

△控制中心安全员严密监视备受控重点情况,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通知巡逻人员密切注视。

△特定区域的管理遵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外来公务人员将在主楼、东楼及西楼之一楼北门大厅登记处受到礼貌接待,经登记、验证、发放通行证后方可放行,对不能明确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须与被访者联络确认。

△安全员需注意检查来访人员的配卡,可放行证件之类别由政府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知会,对未佩来访有效证件的人员,可礼貌地进行查问。

△各安全岗需密切配合,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就近岗位安全员及时处理。

△对楼内大声喧哗、嬉闹等不文明行为,安全管理员需有礼貌地劝止。

△对损坏、破坏物业及设施的一切不当行为,需立即制止,情况严重时,需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及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与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沟通,共同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9.安全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抓好安全队伍建设,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安全队伍应同时具备日常执勤安全的护卫队,扑灭一般火灾的消防队,抗灾抢险的抢险队,便民服务的义工队,紧急情况下的民兵应急小分队簿多功能。因此在安全员队伍建没上应做到:

1)坚持安全员等级考核制度,提供安全员提升的规范途径。

按照万科物业的传统.安全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分初级安全员、中级安全员和高级安全员,等级与个人侍遇和提升潜力挂钩,这样可极大的调动安全员求学进取的积极性,从制度上为安全员队伍业务能力的提高提供了途径。

安全员招聘严格把好安全员入职关。择优录取,培训合格上岗,在本物业项目,更加注重安全员的政审情况及家庭背景。进驻行政中心和大会堂物业时。将从我司其他物业服务中心抽调有经验的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和不少于2/3的在岗安全员。

> 2)加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落实'三级培训'。

所谓。三级培训',一级培训主要是现场岗前岗位培训,安全员要以老带新,给每一个新到安全员指定入职引导人,及时适应岗位要求;二级培训即在职培训,组织学习《安全员岗位手册》,使安全员对物业概况、物业服务中心概况、职责、权限、业务等规定和要求有所掌握;三级培训中主要是公司组织入职培训、强化培训,例如物管法规、安全管理知识、交流等等,使安全员能了解和认同万科物业的管理服务理念,具备规范灵活的岗位操作技能。

3)落实'三会一演练'

△'三会'在消防方面,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逃生救护。'一演练'指的是根据科研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出'消防演习方案',每年两次组织安全员进行演练,提高灭火和救助能力。

△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实行'四会三坚持'。

第4篇 皮肤科质量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科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

务人员执业素质,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科实际,制定《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我科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医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节的轻重,参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标准,我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总记分为12分,共分10分、6分、4 分、2 分、1分、0.5分六个记分级别,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的最高级别,其余则按情节轻重依次递减。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备存,次年开始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失职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审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及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八)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十)发生较严重的医疗损害、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一)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企业回扣的;

(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院外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跨执业类别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收受患者红包或以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五)因药品调配错误(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皮肤科专科特殊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例)检验结果错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医疗核心制度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危重患者未及时抢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例)检验结果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遗失成批(≥3例)检验标本或报告单,导致需患者重新采血复查的;

(五)科室相关检验人员未报告应发现病变,经临床或其它检查证实为误诊或漏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皮肤科专科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由于违规行为酿成医疗纠纷,虽未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受损的;

(八)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

(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其他的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行为过失或医疗缺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三级医师查房未按规定执行,延误患者的诊治,引发医疗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失职如会诊超时未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护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导致错输、漏输治疗用药,发生后及时更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护士执行医嘱时发现违反医疗原则或诊疗技术规范,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五)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六)对个例(≤2例)检验标本错做、漏做或遗失,需患者重新采样复查的;或错发、迟发及丢失各类检验报告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八)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九)其它违反诊疗常规及医疗核心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未及时完成住院患者住院志、首程记录、抢救记录、术前讨论、术前风险评估、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护理病历书写的;

(二)门诊病历遗漏重要内容;接诊患者不书写病历的;

(三)出现丙级住院病历或连续两次出现门诊病历书写不合格的;

(四)未及时签署各种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含门诊侵入性检查或门诊特殊治疗同意书);

(五)入院一周后诊断不明未向上级医师请示或提请疑难病讨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门诊患者连续三次就诊无明显疗效,未请示上级医师或提请讨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各种检验结果错登、漏登,造成资料无法查询的;

(八)记录中出现明显错误如“左与右”、“上与下”、“有与无”及张冠李戴等现象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在接诊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出现诊断或治疗的明显错误,经及时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轻微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一)其它违反医疗、护理、医技、药剂操作规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主动上报者除外)。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次记0.5分。

(一)医疗文书类

1、急诊抢救后6小时内未及时据实补记抢救记录的;

2、放弃抢救无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的;

3、知情同意书签字人非患者本人授权的(昏迷患者或未成年人签字应注明法定关系)。

(二)手术管理类

1、手术病例未完成术前常规检查的;

2、手术安全核查未按规定进行三方核查的;

3、术后用镇痛药无记录或麻醉科无随访记录的;

4、非计划内再次手术未上报医务处的;

5、重大手术或有医疗纠纷隐患手术未报医务处审批的。

(三)疑难危重患者及危急值管理类

1、危重患者未及时书写病程记录的;

2、危重患者未履行病情告知义务的;

3、医技部门未及时向临床科室报告危急值并做好记录的;

4、临床科室对危急值未及时分析和处理的。

(四)专项管理类(抗菌药物、院感及输血管理)

1、医师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缺上级医师签名的;

2、未经会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急诊除外);

3、不规范预防应用(主要指i类切口)抗菌药物的(指使用时间、剂量、用法、疗程等);

4、超量、超疗程使用抗菌药物的;

5、手术患者术前抗菌药物使用未遵循管理流程的;

6、有院内感染发生,但在病历中隐瞒不报的;

7、涉及可能输血的平诊和择期手术患者未在输血之前做血型和相关抗体检测的(如输注血小板的患者应做血小板抗体检测);

8、输血前未做输血前九项检查的;或患者拒绝检查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谈话签字的;

9、医师《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和《输血申请单》填写不规范和文件填写中无具体意见的;

10、输血后护士未填写《患者不良反应回报单》,医生未填写《合理用血监控与输血疗效评价考核表》,并未将以上《回报单》、《考核表》连同血袋一起送回输血科的;

11、输血或血液制品当天病程中无记录或记录有缺陷的。

(五)医技管理类

1、超异常报告单检验者未按规定复核的;

2、非诊断医师签发诊断性报告的。

(六)其他类

未按规定佩戴胸卡上岗的。

第十二条 违反《医疗质量单项扣分扣奖办法》中所规定的单项扣分扣奖条款,每累积达五次者,记1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科医务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长王玥全面负责全科医务人员记分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医师记分管理工作,副组长何瑞具体负责护理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科室记分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相关具体事宜由干事刘凯英负责整理完成。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五条 皮肤科质量与安全记分实行每月考核,次月公布,按时处罚,年终累积,计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与个人年终考核,并与年终评优挂钩。

(一)考核办法:在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持客观、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以科室每月检查为主,结合各级行政部门检查结果、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以及投诉核实情况,实施综合考核。

(二)记分

1、管理小组建立全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内容包括医务人员基本情况、累积记分和《通知书》等。实行累积记分公示制度,每月公示上月医务人员累积记分情况。

2、管理小组每月上旬汇总上月记分,对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下达《博州人民医院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一周内当事人可申述并复核,每月20日前公示记分结果,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3、年终将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记分汇总后由科室予以相应的年终处罚。

(三)处罚

1、处罚方式:

(1)行政处罚:①对当事人及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诫勉谈话;②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停绩效工资留岗学习半个月;③延迟当事人一年职称晋升、或岗位聘任资格,停绩效工资留岗学习一个月;④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离岗学习三个月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2)经济处罚:①记0.5分,扣50元;②记1.0分,扣100元;③记2分,扣200元;④记4分,扣400元;⑤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

2、处罚对象:(1)当事人;(2)视情况涉及当事人科室负责人(主任或护士长)。

3、处罚细则:

(1)实行按月结算、动态累积的处罚办法

①累积记分≤4分者,按累积分数和经济处罚标准,从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②累积记分>4分者,按累积分数和经济处罚标准,从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③累积记分6分者或者一次记4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半个月,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

④累积记分10分或者一次记6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一个月,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50%干部津贴。

⑤累积记分12分或者一次记10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三个月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100%干部津贴。

⑥所造成的医院经济补偿或损失,按医院相关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济损失管理办法执行。

(2)实行年度总结算的处罚办法

①累积记分6分者或者一次记4分者,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一个月的年终奖。

②累积记分10分或者一次记6分者,延迟当事人一年职称晋升或岗位聘任资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一个季度的年终奖。

③累积记分12分或者一次记10分者,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全年年终奖。

第十六条 与当事事件相关的副主任、主任助理或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轻重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若医务人员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分逐月累积达到六分,科室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并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行为是否造成或未造成后果以及后果的性质,由院专家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5篇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

1、公司总经理对管理体系负总责,总工程师(管理者代表)主抓管理体系运行工作,综合部负责全公司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各部及项目部负责相关的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2、在工程开工前由综合部下发《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支持性文件》及相关体系表格。

3、各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部管理体系运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保证体系,使其正常运行,落实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体系相关的工作内容,并将管理体系职能分配表上报综合部。管理人员认真做好管理体系运行的相关记录,违者罚款50元/次。

4、管理方针及管理目标实施挂牌制,项目部管理体系职能分配表实行上墙制。

5、每月一次组织各部门对各项目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落实、验收。

6、如果管理体系通过运行出现有缺陷部位应将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上报综合部,由综合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经总经理审批后,作为修正内容及时下发到各部室、项目部。

7、组织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工作,制定内部审核计划;组织内审员编制审核内容;召开首次会议;组织内审人员对公司、项目部进行内部审核;召开末次会议;制定管理体系评审报告,对内审中提出的不合格项进行限期封闭。

8、组织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工作,及时传达审核组检查内容,公司各部及项目部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9、项目部在参加内(外)审核前,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工作,做好自检记录,违者罚款100元。

10 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各项目部由项目经理组织将管理体系运行有关记录收集、整理、装订后同竣工资料一起上交综合部,存档三年。违者罚款100元/天。

11 每年年初组织各部门对程序文件进行一次修订。

第6篇 麻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科室质量控制小组管理职能

1. 在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院质量控制办公室指导下,对本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常规检查、分析、汇总、整改。

2. 科主任及质控小组成员负责结合本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本科室质量管理目标、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3. 检查本科室质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安全因素,包括科室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医院规章制度、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病案质量管理、各级人员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等,责任落实到人。

4. 依据检查情况提出缺陷改进措施,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将质量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评比的依据。

5. 收集与本科室有关的医疗质量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科室质控小组会议,讨论内容写入科室质控小组活动记录本,内容包括分析、探讨科内医疗质量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6.定期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院质量控制办公室报告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对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7. 按时参加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诊疗小组质量管理职能

1.在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诊疗小组医疗质量进行常规检查和落实具体改进措施。

2.对本诊疗小组诊疗质量上的薄弱环节、不安全因素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各项诊疗、操作常规、病案质量、医疗核心制度、医院规章制度等的落实进行检查,并监督具体整改措施的落实。

3.定期召开诊疗小组质量控制会议,讨论本组存在的问题、落实科室质量控制小组提出的各项改进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科室质控小组提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控制工作的意见和合理建议。

三、每位医务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能各级医师严格按照相关岗位职责要求、遵循各项医疗核心制度,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及措施的正确实施。

第7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第1条、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脱岗:人在工地不在指定范围首次给予警告;人不在工地超出项目部规定范围首次罚20元;再次脱岗罚50元;劝说无效的调离工地直至开除。

第2条、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在岗睡觉首次给予警告,再次睡觉罚款20元;一昼夜连续两次睡觉罚50元;劝说无效的调离工地直至开除。

第3条、为防止工地材料被盗,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及时检查离开现场的车辆和职工携带的工具包及拎包,所有车辆和职工必须服从检查,对倒出材料的车辆应出具出门证。未履行职责发生偷盗行为的门卫、值班人员应承担被盗物资总价的100%;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或提供信息给他人盗窃集体物资的,按其总价赔偿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立即调离工地或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4条、门卫、值班人员应严格控制做买卖的和收废旧物品的进入施工现场,由于不履行职责,按每人10元对门卫、值班人员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5条、所有职工提供可靠信息或检举他人有盗窃行为的(经查情况属实)或抓获偷盗者的(人赃俱获)根据其总价按100%由项目部直接奖励给举报人。发现内部人员有偷盗行为,加倍处罚并开除,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及帽扣的职工罚款2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10元的累计罚款;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履行相关手续,未登记进入施工现场的按每人对门卫、值班人员处以10元的累计罚款;对劳务承包人及公司管理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罚款100元,

第7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20元进行罚款,对车主按每人1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8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50元,并按规定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50元进行累计罚款,特别是钢结构班组。

第9条、所有职工不准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除承担执法部门的一切费用外,公司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管理人员加倍处罚,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

第10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20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100元进行累计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500-1000元。职工食堂劳务承包人必须派专人值班,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11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2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项目部调解不力造成伤亡事故的,项目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对及时制止打架或打群架的,避免严重后果的,给予奖励200-500元。

第13条、严禁赌博,发现赌博没收赌具及钱物,并对当事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所在的劳务承包人按每人处以50-100元累计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职工检举赌博现象的给以50-100元的奖励。

第1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落实劳务承包人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15条、施工现场设置指定吸烟点,凡发现现场工人违章吸烟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每次50-100元的处罚,并对相关班组处以每次100元处罚。管理人员违章吸烟的,对当事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例行检查时,依据现场捡到烟头数量对项目部处以每支1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16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酒后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17条、对不请假外出的管理人员每次罚款100元,所有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严禁玩游戏、看视频电影及非工作关系的qq聊天。违反规定的首次罚款200元,再次罚款1000元并停职检查,听候公司处理。

第18条、项目部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项目经理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项目经理承担一切责任。

第19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200元。落地灰或剩余砂浆、砼未及时收集使用造成材料浪费的,每次罚劳务承包人200-500元,浪费现象严重的按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加材料费。水泥潮湿硬化无法使用,对承包人按每包100元累计罚款,由于保管员监控不力的,按每包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0条、发现焊条未及时收集,罚使用的劳务承包人以5元/根累计处罚,保管员管理不力,按每张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1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一个扣件10元。

第22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对供应材料的运输车辆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保管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23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劳务承包人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200元罚款;连墙杆和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24条、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处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25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项目部应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

第26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做饭,违者处以100元的罚款,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的累计罚款。

第27条、泥工班组没有及时清理脚手架上的碎砖及拆除的安全网及水平栏杆没有及时恢复的,对班组罚款200-500元,所有班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擅自施工对班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钢结构班组在任何施工面对于能拉生命线不拉或者说能系安全带不系的情况,对班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28条、机械管理由机修班负责,故意损坏机械影响施工的除负责维修费用外并对劳务承包人罚款300元,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9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挂操作人员公示牌,名单报项目部及工程部备案。未落实专人,对劳务承包人处以每台5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30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劳务承包人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罚机修班长100元。

第31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项目部应落实防雨措施,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保。

第32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并按规定分类存放,挂上警示标牌及灭火器,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3条、电焊机一、二次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4条、电工班全权负责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班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班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35条、未经批准,任何承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元罚款。杜绝长明灯和使用大灯泡,违反规定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元累计罚款。

第36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不允许任何人拉闸断电,拉闸断电影响施工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37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劳务承包人100元。电工班应及时检查加班灯具和电器设备使用情况,加班灯具和线路无人收集的,电工班有权没收。

第38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临时配电箱内控制设备附件应齐全,各项参数应符合要求,箱内无杂物。无防雨措施每处罚项目经理和电工班长各50元;箱内缺少附件的、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对电工班长处以100元的累计罚款,配电箱内有杂物的,按其性质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9条、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每10mm罚劳务承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第40条、为控制首层地面的不均匀沉降,项目部必须采取技术处理,方案必须报公司审批,无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的在保修期内造成地面下沉或返工的,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项目部负责,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项目经理按规定比例分解)。

第41条、室内外地沟内应落实排水措施,无排水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200-500元。

第42条、砌体工程外墙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

第43条、构造柱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马牙槎进退及皮数不符合规定的,每层上下垂直偏差超过10mm,拉结筋数量及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劳务承包人按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44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

第45条、为控制砌体的平整度和标高,纵横墙、内外墙交接处,直线段每10米处必须设置皮数杆,未设置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46条、外墙洞口、外挑的阳台、外墙阳角及阴角处必须通直,上下左右偏差不大于10mm。

第47条、厨卫间或有防水要求的砌体底部未随层设置砼止水带或未与楼层砼一起浇筑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48条、砼施工必须有浇筑令,按计量施工,按配比标明各材料的重量,不按计量随意施工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49条、为确保砼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50-2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劳务承包人100-2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并上报分公司审批。

第50条、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51条、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20mm。

第52条、砼的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

第53条、下道工序必须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未进行验收的,出现问题由下道工序负责,并罚款100元。

第54条、钢筋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阳台受力钢筋必须采取悬挂措施,烟(气)道、管道部位钢筋不得随意剪割,若无法施工时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且有隐蔽记录,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1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200元。

第55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锯沫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后,经检查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梁底、柱头、柱根由于垃圾而产生质量问题,每处罚款200元。

第56条、确保现浇板板底的高度(指500线向上的高度),确保楼层层高,不符合规定的每间每10mm罚款100元。

第57条、胀模每处罚款50元,漏浆的每处罚款50元。

第58条、模板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100元。

第59条、拆除模板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批,擅自拆除重要结构的对违章指挥人员罚款300-500元。

第60条、±0.00以下各种管道必须报验后方可隐蔽,未经报验隐蔽者罚款50元。

第61条、无压力水的排水管道灌水通球试验必须按系统分别进行。未试验的按系统罚款1000元,试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试验。

第62条、给水、采暖、消防等有压力水的管道必须按系统进行打压试验。未打压试验的按系统罚款1000元,试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试验。

第63条、电气主干管必须报验隐蔽,未报验罚款50元。

第64条、所有电线必须穿保护管,漏埋处严禁直埋电线,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

第65条、配电箱、开关、插座、接线盒、过线盒及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标高、坐标必须一致。违反标准的造成返工的每处罚安装负责人200元,同时承担相关工种的人工费及材料费。

第66条、配电箱内零线和pe线应分别设置,并按规范的规定施工,违者造成返工的按每处对电工劳务承包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67条、涉及设计在外墙部位上暗敷的各种管道、箱盒,必须靠里侧安装和予埋,管道、箱盒后侧应采取保温措施且无孔洞,避免热桥现象的发生。违反规定者,箱盒部位每处罚款100元,管道部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68、暗敷的各种管道及线路严禁穿越烟道、通风道、防水等部位。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

第69条、防水工程必须进行蓄水试验,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不渗不漏为合格。有渗漏者,每处罚款1000元并要求返工。卷材上卷高度不低于300mm,上卷高度或搭接宽度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

第70条、涉及保温部位的必须确保其厚度和性能,保温厚度达不到要求的,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责令返工。

第71条、为确保工程质量,落实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应承担质量部分罚款总费用的20%(分配比例:项目经理承担30%,施工员承担30%,质检小组承担40%)

第72条、成品保护不及时,或污染后无法处理的每处罚款100-200元。

第73条、内业拟定分工原则(以项目部分工为准)

1、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及交底,对资料员的建档工作和施工员的交底工作应及时检查。

2、施工员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编制,负责填写定位放线、楼层抄复测记录、施工日志(日记)、砼施工记录、砌体施工记录、楼地面施工记录,负责提供隐蔽工程记录的相关数据,负责项目承包范围内各项施工检查等管理活动。

3、资料员负责项目部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按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档案,及时将施工员、机修班、电工班的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各项台帐的内容齐全,协肋项目部的资料打印工作,及时收集原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试块留置制作、养护、标识、送检,负责材料送样并及时反馈试化验结果,协助完成备案工作。

第74条、内业奖罚实施细则

1、及时编制内业资料目录,确定单位工程的资料内容。确定各项方案、交底、隐蔽工程记录、抄测记录、检查评定、原材料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批量和数量。根据施工方案确定试块留置部位及组数,同时落实责任人并报工程部审查备案。

2、根据核定的内业资料方案,按合格的原材料试化验单、砂浆试块试验单给予责任人20元/份计酬,按合格的砼试块试验单给予责任人30元/份计酬。未能及时送检及反馈试化验结果的(时效为不超出预定期3天,试块制作为当天)处以罚款300元/项,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0元/份。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加倍处罚。

3、及时组织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组织措施(质量、安全、工期、夏季、冬季、雨季)编制、审核。及时完成且针对性较强,能够组织落实实施奖100元/项,未能及时落实完成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元/项,连带处罚项目经理50元/项,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4、按照分工及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各项施工记录、抄测记录、检查评定。每缺一份记录予以处罚10元/份,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份罚款,同时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处以50元/处处罚,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处。

5、各项资料手续必须齐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相符,未能及时审批签证的处以5元/处罚款,同时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处以50元/处罚款,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处。

6、及时催要和收集各项原材料合格证和相关资料(书面形势),并及时反馈情况。未能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及反馈情况的,缺少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的,予以处罚资料员50元/处,材料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资料,未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影响的,追究材料供应部门责任,同时处以50元/份罚款。

7、机修班及电工班应协助做好相关机械、临时用电及电气工程的各项资料,及时真实予以记录,及时认真真实做好记录,每项给予责任人50-100元奖励,未能及时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以100-200元罚款,项目部应落实专人辅导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处以项目经理50-200元罚款。

8、施工员应组织分项工程中的现场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每单位工程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应不少于二次,被交底班组交底资料应留存备查。及时交底且交底针对性较强能指导作业的每份奖励50元,未进行现场交底,对施工员处以100元/分项罚款,被交底人(作业班组劳务承包人)未能保存交底记录的处以50元/分项罚款。

9、上级部门检查,内业资料齐全被表扬的奖资料员500-1000元,内业资料被批评或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00-1000元罚款。

10、资料工作及时建档,直至竣工验收、移交备案,因内业工作欠缺影响工程移交、结算、备案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连带处以项目经理500-1000元罚款。

第75条、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作息时间表,原则上管理人员必须先于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尤其是早班时间),坚决杜绝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出现怠工、待料、待机具、待作业面安排等情况发生,对于出现的上诉情况,将对相关管理责任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

第76条、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夜间管理人员轮值,时间由项目部自行确定,原则上,如夜间有施工安排,项目部必须安排管理人员临场监督,并履行相关安全、质量、进度等的监督职责,并做好相关施工记录。如出现空岗、脱岗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

第8篇 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达标,使工程建设上一个新台阶,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中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奖惩。

序号出现的问题处罚
一、工程质量条列
1无质保体系或质保体系运转不正常罚款200元
2五大员证不齐全或无上岗证、或不实行管理责任罚款100-200元
3无岗位责任制、无质量承诺罚款100-200元
4无施工方案、无技术交底、无隐蔽记录(或隐蔽记录无签字)罚款200元
5不自检、不按程序报验、不按规范要求进行工序验收与交接罚款500元
6不按图或变更联系单施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7先施工,后补变更联系单,不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或变更手续不齐罚款200元
8发现图纸错误,不提请设计解答,按错误图纸施工罚款100-300元
9施工材料无合格证或质量低劣罚款2000元
10砂、石粒径或含泥量超标,使用时未彻底冲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1水泥、钢材、焊接接头、防水材料未经报验送检(特别是水泥安定性检查),而直接用于施工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2钢筋上有浮浆、油污、老锈等未作清理而直接使用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3焊条焊制与母材不相匹配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4加气块、灰砂砖、预制板、铝合金窗(门)、水电材料、烟道等未经报验、检查,目测不符合要求,直接用于工程上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5隐蔽工程未经甲方及监理检查和签证,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违反罚款500元以上
16钢筋规格、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7钢筋焊接不符合要求一处罚款1000元
18钢筋搭接位置错误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9钢筋保护层未按规范设置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20钢筋锚固、搭接长度、制作尺寸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一处罚款500元
21施工缝留置位置及施工程序错误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22砼、砂浆配合比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制作试块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3砼、砂浆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罚款500-1000元
24砼振捣不密实、构件表面不平整(尤其是坡屋面现浇时)罚款100-300元
25砼漏筋、孔洞、缩颈、烂根或严重跑模一处罚款500元
26对砼缺陷擅自修补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7模板安装后不自检、不报验罚款100-200元
28使用不合格模板、拼缝较大、模板制作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100-200元
29模板支撑不牢、底层撑杆无垫块或不平整、下挠、扭曲等罚款200-500元
30砼脱模、无拆模手续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1干砖上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2砌块砂浆饱满度不够,砌筑方法错误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3加气块上部斜砌不符合要求罚款100-200元
34构件轴线、标高、楼层层高误差超过规范要求、或控制严重失误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35楼层面、厨厕面与室内楼面标高差控制失误罚款1000元
36同一高程处、预制板面与现浇板面不在同一标高上罚款100-200元
37安装预制板时不座浆罚款100-200元
38预制板缝浇灌不符合要求,缝宽不足、不密实,未按要求施工罚款100-200元
39承重柱、构造柱主筋位移,梁柱节点加密箍间距较大,超规范超设计要求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40构造柱上端未与结构相连,同一柱上用不同型号的两种钢筋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1分布筋不弯钩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2柱端、梁底、板底夹渣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43任意打凿砼结构构件,任意修补砼缺陷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4屋面、厨厕、外墙渗水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45屋面、厨厕不做灌水试验单项罚款500元
46墙面(尤其是外墙)粉刷不平整,线条不平直(圆滑),挑板不方正、厚度不均匀等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47外墙腻子刷劣质白水泥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48外墙腻子灰完毕后不报验罚款300元
49地坪养护时间不够、空鼓、开裂、起砂一处罚款100-200元
50内墙阴阳角、墙与地坪交角不顺直一处罚款100元
51无断水线条,断水线处理较差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52阳台栏杆、女儿墙压顶外坡的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53阳台、露台坡向不合理,有积水现象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54金属栏杆用劣质扁钢、方钢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5铝合金窗等制作安装不合理,成品保护不够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56门窗洞口留置缝隙过大,洞口粉刷未成型就开始安装门窗(如铝合金门窗、分户门、单元门等)罚款100-200元
57地漏高出地面,排水管起倒坡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58给水管、落水管固定不牢,或高墙距离不合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59落水管下口距地面高度留置不当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60室内埋在楼地面里的给水管,未用红油漆标明管子走向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61水平长度大于300的电表、水箱洞口未作钢筋砼过梁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62接线盒、开关盒安装歪斜、高度、位置不一致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63资料与工程不同步、缺省严重罚款100-200元
64工程质量较差,竣工验收时,返工及整改现象严重罚款500-2000元
二、工程进度条例
65没有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总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或计划与实际不符发生一次罚款300元
66例会布置的工作不完成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三、安全生产条例
67无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员无证上岗罚款100-200元
68无安全责任制或制度不健全罚款100-200元
69对工作人员不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或管理、工人安全意识差罚款100元
70无安全牌,或安全牌数量、种类不足,或挂设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7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发现一人罚款200元
72安全棚、安全网、安全通道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
73“三宝四口五临边”无防护措施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
7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75吊篮吊人或超载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6吊篮无限位器、保险卡、停靠装置、安全门、短绳装置等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77吊篮未与结构相连、或连接不规范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
78吊篮操作人员无上岗证、或擅自脱岗、或违规操作发现一处罚款200-500元
79吊篮单绳起吊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80打架斗殴不听劝阻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81施工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罚款200-500元
82机械传动装置未加防护罩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83电路未作三级配电二级保罚款100-500元
84闸刀内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85配电箱不合要求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86电线架设不合要求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87漏电保护器、闸刀、临时电杆等部件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88脚手架立杆间距过大、节点设置不规范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89无剪刀撑或数量偏少、斜杆搭接不规范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90无落地杆或抛杆、或其数量不足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91脚手架未超过施工作业面或超出高度不够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92架子工人数不足或其素质较差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93跳板数量不足、或有翅头板、或其质量较差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94无安全资料或其不合要求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95存在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及时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96发生安全事故罚款1000-3000元
97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
四、文明施工条例
98不重视文明施工,或领导不力,或工作无起色罚款200-500元
99室内随处大便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00卫生值日期内公共厕所未清扫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01材料占道、材料堆放无序或不能做到工完场清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102施工现场未按施工图布置或布置不规范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03场地道路入口无硬化,场地、道路积水或不能保持卫生罚款100-200元
104无专用洗石子场地罚款100-200元
105排水沟、沉淀池不规范或不经常清洗罚款100元
106围墙污迹斑斑或搭设不符要求,标语不美观、字迹不清楚罚款100-200元
107厕所、食堂、办公室、宿舍等不卫生或设施不配套罚款100-200元
108无卫生值日或值日人员失职罚款100-200元
五、综合管理条例
109现场主要负责人擅自离岗查出一次罚款500-1000元
110综合管理措施或管理措施不到位罚款500-2000元
111不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管理罚款500-5000元以上
112甲方项目部提出的问题多次未解决罚款500-1000元以上
113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较低罚款100-200元以上
114工作中有明显失误,造成较坏结果和影响罚款500-1000元以上
115例会迟到一次罚款100元
116未参加例会一次罚款200元
117乱搭接电线罚款100元以上
118不与分包单位密切配合罚款100元以上
119提出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全面罚款500元以上
120停工整改罚款2000元以上

一、实施方法说明:

1、罚款由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执行,甲方监督其合理性。大量罚款由甲方、监理工程师共同商议执行,并通报甲方工程部负责人、监理总监审定;

2、每次处罚凭处罚通知单(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由甲方代表交公司财务部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若问题确实存在,而施工单位拒签,由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共同签字并注明“施工单位拒签”,该项问题予以双倍处罚;

3、罚金全部用于质量奖励,如有少量结余用于工程验收招待费;

4、所有奖罚每月公布一次;

5、奖罚原则:以鼓励先进为主,重点鞭策落后;

6、处罚采取先警告,再次例会批评,若第三次仍出现类似问题方才罚款。重大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处罚。

二、奖惩目的:

奖惩细则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使整个工程及各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图纸、规范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9篇 安全质量环保管理目标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施工质量、明确我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目标,特制订如下控制及管理目标:

一、控制目标

1、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率:0;

2、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伤率:0;

3、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0;

4、重大火灾责任事故起数:0;

5、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起数:0;

6、固体废弃品分类100

7、本单位职工负伤率小于3‰

8、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杜绝重大质量事故,防止一般质量事故和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

9、保证及时消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缺陷,提升质量合格率。

10、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要求,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目标

1、领导重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机械设备和网络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和分工必须明确;

2、工程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预检和复检,并形成相关书面记录;施工班组天天有检查记录,项目部管理人员跟进检查和督促

3、保证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坚决不使用。

4、项目部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质量管理人员、相关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及各施工班组管理人员都应积极参加和接受培训教育

5、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部署安全环保工作。

6、工地现场外观应做到“三洁”,即:施工场地整洁、生活环境清洁、施工产品美观洁净。

7、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面清洁。

8、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9、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10、施工作业时产生的废水导入池内进行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11、扎实开展农民工安全教育,认真实施入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12、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要求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足够投入并合理有效的使用到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3、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月由安全领导小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1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15、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落实组织、人员和技术物质保障;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保证遇险能快速启动、有效施救。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事故上报和信息反馈及时、准确,不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事故处理符合“四不放过”的原则。

17、安全生产工作质量实行目标管理,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统一管理包干责任的原则,把目标落实到个人,签订责任书,实行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兑现。

18、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项目做到无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19、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记录,发现隐患要立即限期整改,对不整改的和整改不彻底造成重大损失,由分项承包负责人承担。

六、奖惩制度

1、本规定的职责和任务,由工程负责人安排实施,工长、质检员、安全员督促、检查、落实。

2、分项工程责任人必须服从施工管理,对违反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所造成的质量或安全事故由分项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按施工项目管理正确实施,无任何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10篇 质量管理科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体系的法规、规定和规章制度。按作业指导书监督安全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2、做好质量宣传教育及检查督促工作,做到安全质量同步发展。

3、严把质量关,为安全工作打基础。

4、参与拟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督促相关部门认真执行安全管理系统。

5、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供必要的有关技术数据。

应负责任:

1.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书》中的职责,对上级和公司的安全生产指令和布置,不及时传达贯彻,不及时研究安排、影响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

2.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和员工(包括劳务工)违章作业不制止及处罚的。

3、已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和整改;已经发生事故,对责任人不追究,重复出现同类事故的。

4、本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规用人(指驾驶员、操作手、和特殊工种)造成事故的。

5、对反映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有能力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或无力解决而不及时汇报,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11篇 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奖罚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负责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安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直接领导。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需要,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理员监督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10人;大型项目不少于7人;中型项目不少于5人,小型项目不少于2人;

三、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质量、安全总监;

四、对于中小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若干个项目的监理人员合并成一个质量安全监理小组;

五、质量安全监理组可根据工程的进度对项目监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质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条  质量、安全监理组总监上岗资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安员)上岗证;

二、具有5年以上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  质量、安全监理员上岗资格

一、必须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量安全员)上岗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1、年满28周岁,具有4年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经验;

2、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文明施工达标创优奖励的;

三、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考试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门牵头,质量、安全部门共同进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审查后聘用;

四、受聘担任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属于公司(分公司)编制,其人事关系、工作业务、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晋升任职、奖罚及党团组织关系均在公司(分公司)(细则由各公司制定);

五、质量、安全监理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必须由公司或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员改变岗位,应及时将变动名单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公司(分公司)范围内的质量、安全监理员进行管理,并根据对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二、对所管辖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实行动态监督,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三、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协助调查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与调查组一起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意见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协调质量、安全监理组和项目之间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不同意见,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分歧有决定权;

五、定期召开质量、安全监理人员会议,及时掌握公司(分公司)范围内各项目的质量安全状况,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搞好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再教育和培训;

七、主持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项目质量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质量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理计划》;

三、主持质量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质量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事故,参与调查、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并及时上报;

五、对不按规范、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施工的项目,有权签发停工整改令;

六、建立和完善监理小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交项目质量动态报告,加强信息传递;

七、审核并签署相应的质量监理报告,主持编写质量监理小组工作总结;

八、参加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安全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理计划》;

三、主持安全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安全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主持调查、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统计事故损失并上报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安全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有权要求停工整改;

第12篇 安全质量管理规则

一、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项目部不管设与不设独立安全质量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质量组织机构,配齐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2、项目部应成立安全质量领导小组,项目部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之外的副职和总工任副组长。

3、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和质检工程师各一名,施工队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和质检员各一名,工班应有义务安全员。

4、安全质量人员必须选配专业技术过硬、实践经验丰富,有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敢于负责的技术人员担任。

二、 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安全质量工作以外监察管理,参与安全隐患,施工苗头、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按规定要求履行签认手续。

2、对安全质量有一票否决权。对验工计价报表要有安质人员签字对不按规定和违反施工规范,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要求,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并按程序报领导处理。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

3、参与安全质量检查,质量等级评定、不合格的评审、处置和验证,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安全质量小组。

4、负责指导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的开展和qc小组活动,参与竣工预验和验收工作。

5、总结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总结报告,参与制定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和创优规划,并积极跟踪整理材料,按规定及时申报优质工程。

三、 工作环境及条件

1、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相对稳定、安静的办公环境,根据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数量,给予安排专门的的办公室,并具备现代化的办公条件,以满足工作需要。

2、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文件及质量记录应有专人,专盒、专柜规范管理。

3、根据工作需要,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投入,以确保安全、有效,优质实现管理目标。

四、 建章立制,明确目标

1、安全管理目标

消灭职工和民工因工重大死亡事故,消灭公路桥梁作业重大事故,消灭爆炸、坍塌和火灾事故,消灭道路交通责任重大事故,控制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职工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5‰以内,重伤率控制在0.5‰,轻伤率控制在5‰以内。

2、质量管理目标

工程合格率达到一个新的水平100%,大力根治病害,控制质量通病,减少质量事故损失,杜绝重大施工质量事故,切实提高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实施“精品工程”战略,争创省级优质工程,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力争获集团公司优质管理小组壹个。

五、 安全管理办法

(一)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均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入口、临时用电设施、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作业部位及危险品存放处,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标志。

3、作业人员的劳保用品及各类支架的选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要按规定控支到人

危险品的管理见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4、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及岗位安全技术操作教育。

5、爆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来禁与作业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爆破作业区。

6、如遇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7、工地职工临时居住的房屋,夏季应设有防暑冬季应设有取暖设施,应注意通风以防止发生煤气中毒,房屋的位置应蔽开高压线及陡坡等危险地段。

8、在运输土方时,如果车辆和机械混合运输则须设置专职人员现场指挥调度,严禁车辆和机械随意运行。

9、挖土作业遇到边坡较高,土方较大地段时,严禁几层混合作业,必须从上至下分段开挖、挖土地段下方不得有作业人员。

10、高边坡开挖的整个过程中,边坡开口线以上必须设置安全巡回检查山坡有无裂缝或其他异常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马上撤离现场所有人员至安全地点,并立即向有关上级领导汇报。

11、填方作业时,如作业面较大时,可分作业面进行作业,但两作业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填方作业二次倒运中,必须派人从上至下挖土作业面土坎高度不得大于是1.2米。

12、推土机傍山取土或路堑施工时,必须距边坡0.5米以外,且必须待推土机等取土机械离开人工取土作业面以后,作业人员方可进行取土作业。

13、推土机、拖拉机、洒水车、压路机等机械联合作业时,现场应设指挥员,参与分片、分层配合作业。

14、在进行挖基作业时,场内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采用吊车运送基坑土,在起吊和吊勾下降时,起重臂和吊勾下不得站人。

基坑上沿卸土时,必须离开基坑开口线1米以上。卸土形成的土堆高度不能超过1米。

15、搅拌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并对各类设备进行检查,正常方可作业。

在搅拌机械运转时,严禁修理和保养,不准将工具伸到搅拌机缸内,料斗提升时,料斗下严禁人员和车辆通行与作业。

16、隧道作业开工前,要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认真进行设计文件的校对和现场施工情况的调查,对施工场地进行统一规划。

17、在施工作业中,应合理安排工序、进度以及关键工序的作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进度与安全的矛盾,协调指挥、统一调度,避免因抢工期忽视安全。

18、隧道作业中,要注意通风,照明、防尘和有害气体的排除工作,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保护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

19、隧道作业中,如发现有险情,现场安全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在危险地段设立安全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及时迅速报告有关领导,若情况严重应立即将现场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地段。

20、在隧道口或其它适应位置,应储备防水、防火、防毒器材以及支撑用料,储备的物品应保质保量。

21、各作业班级之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应将本班组的工作情况及有关安全问题的详细记载于交接班记录中,并应对接班人予以说明。

六、 主要工程机械安全责任

22、推土机操作规定

(1)启动前应收取有控制杆量于“中间”或固定位置,启动后对各系统和仪表进行检查。

(2)进行保修或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推土机的推土铲及松土也必须放下,制动锁杆安全“锁住”位置。

(3)行驶时,铲刀应离地面40—50厘米,除驾驶室外,机上其他地方禁止载人。行驶中任何人不得上下推土机。

(4)在坡地作业时若发动机熄火,应立即将推机制动,用三角木等将推土机履带楔紧,以防溜坡。

(5)工作中驾驶员需要离开推土机时,要将推土机制动并将操作杆置于“空挡”位置,推土机铲刀放下,发动机熄火后方可离开。

(6)在危险或视线受限的地方驾驶员要下机检视确认能安全作业后,方继续该工作。

(7)填沟或回填土时,禁止推土机铲超过沟槽边缘,在陡坡、沟深等施工现场作业时,应由专人指挥,以确保安全。

23、装载机操作规程

(1)作业前,装载机应先无负荷运转3—5分钟,检查各部是否良好,确认一切正常后再开始装载作业。

(2)除驾驶室外,机上其它地方禁止载人。

(3)向运载车辆卸料时,不准将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4)装载机作业时,铲斗边严禁站人。

(5)操作人员离开位置前必须将铲斗落地,停机前发动机应急速运转几分钟,切忌突然停车熄火。

24、压路机的操作规程

(1)启动发动机后需经试运转,确认各系统及工作机构性能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2)振动压路机在改变行驶方向,减速或停止前应先停止振动。振动压路机不允许与硬质路石上振动行驶。

(3)压路机在坡道上行驶时,禁止换挡或脱挡滑行。

25、水泥和砼混合拌和设备操作规程

(1)在作业前应对机器做各项检查,并将设备上取存仪表的指针调到“0”位。

(2)在设备和人员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停车。

(3)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突然停车情况时,应断开电源,在没有查准故障原因前,不得启动。

(4)在搅拌混合料时,严禁打开拌和机的机盖。

(5)排除故障或处理事故时,应切断电源。严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检修。

26、电焊机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应穿戴好脚盖、手套和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2)电焊机、焊钳、电源线以及各接头部位要连接可靠,绝缘良好。

(3)操作场地应清除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配有消防措施。

(4)露天作业完毕后,应将焊机覆盖好,防止雨淋。

七、 内部安全管理

27、单位内部应设食堂应抓好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以杜绝传染病的发生。

28、单位内部设有职工宿舍的,应根据各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 安全教育与检查

29、安全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必须认真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使每个工作人员牢固稳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负责人亲自抓安全教育,列入工作日程,要坚决杜绝只抓生产而忽视安全工作的思想。

30、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事故苗头,安质部门要制定整改计划,必须做到条条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在事故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若有可能危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31、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生产会以及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可能随时出现的安全事故。

九、 事故调查及处理

32、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负责人。

33、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单位,上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的性质、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经分析得出的事故原因等。

34、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示和详细记录。

35、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处理。

36、要建立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记录资料,从中汲取教训,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7、对于各类事故,有关单位均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总结教训,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要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38、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39、项目部安质部拥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4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项目副经理主管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⑴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⑶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⑷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和针对性,并组织进行验收,监督其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⑸工程项目如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要及时上报技术质量部,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副总经理(主管技术质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情况。

⑹组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做出结论性意见。严格控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⑺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

⑻参加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第14篇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技术人员编制;

3、审定、批准、颁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有计划地解决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员工的监督;

6、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相关部门对职工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7、每月对各部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解决处理好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8、按国家规定权限对本公司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9、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15篇 技术质量安全管理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技术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2、负责重大工程和特殊工程的作业指导文件的审核。

3、负责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内部核验。

4、配合分公司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单位工程进行内部核验。

5、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并指导实施。

6、组织贯标及标准规范方面的学习培训。

7、制定公司内审计划,牵头组织内审和管理评审,配合认证单位对公司管理体系进行认证。

8、组织编制公司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法及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

9、负责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进行检查、监督,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10、负责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的监督、检查。

1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12、负责公司质量月报表工作。

13、配合其它领导、部门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的审查

第16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 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 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 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发布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 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第九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第九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第一百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行政机关依据本细则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进行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价格)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质量管理部分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16篇】

1. 质量管理部分支经理作为质量管理部下属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首席执行官和质量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质量管理部经理汇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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