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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晨检制度汇编-4(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82

中小学校晨检制度-4

内容包括哪些

中小学校的晨检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学生健康、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生身体状况检查:关注学生的体温、精神状态及是否有明显病症。

2. 卫生习惯监督:检查学生的个人卫生,如手部清洁、口腔卫生等。

3. 疾病预防教育:定期进行健康知识普及,教导学生如何预防常见疾病。

4. 家校沟通:及时将学生晨检情况反馈给家长,共同关注孩子的健康。

流程

晨检的具体流程如下:

1. 学生到达学校后,先在指定区域进行体温测量。

2. 教师或保健老师检查学生的精神状态,询问是否有不适症状。

3. 检查学生的个人卫生,如指甲是否剪短、口腔是否清洁等。

4. 记录晨检结果,对异常情况进行登记,并通知家长或相关人员。

5. 对于患病学生,及时安排就医或隔离,防止疾病传播。

6. 每日晨检结束后,整理数据,定期进行健康教育活动。

重要性和意义

晨检制度对于中小学校来说至关重要,其价值体现在:

1. 健康保障:通过晨检,可以早期发现并处理学生的健康问题,防止疾病在校内传播。

2. 卫生习惯培养:晨检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提高他们的自我保健能力。

3. 家校合作:晨检加强了家校间的沟通,使家长能及时了解孩子的健康状况,共同参与健康管理。

4. 疾病防控:在疾病高发期,晨检能有效监控疫情,降低校园内疾病爆发的风险。

中小学校的晨检制度不仅是一项日常管理措施,更是对每一个学生健康负责的体现,它在维护校园健康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中小学校晨检制度-4范文

第1篇 中小学校晨检制度-4

中小学校晨检制度(4)

为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预防学校传染性疾病的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一、指定班主任教师负责每天早晨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

二、晨检时应认真、细心,通过观察、询问等方式了解掌握学生的情况;对未到学校的学生要及时想办法了解缺勤的原因;

三、每日晨检情况要做好记载,特别对异常情况更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家长姓名、异常情况纪要以及采取的确措施办法等;

四、对晨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出现发烧、头疼、咳嗽以及不能确定的症状、现象,要及时报告学校;

五、班主任教师对病症学生在治疗期间的情况要跟踪,多了解、多关注,做好记载。

第2篇 中小学校课桌椅管理制度-4

中小学校课桌椅管理制度(4)

1、学校将按各班人数配齐新课桌椅,学校总务处与各班主任签定领用手续,班主任做为各班新课椅使用人的总代表要对本班的所有新课桌椅的安全负责。

2、班主任要将本班每一套新课桌椅责任到每一位学生。学生在小学阶段内要一直使用保管本套课桌椅,中途不准调换。

3、各班如有转出学生时,须先将本人的课桌椅交换学校后方可办理转学证明,本班如有转进学生时,班主任要及时通知总务处,办理领用新课桌椅的手续。

4、学校课桌椅的检查管理由学校公物管理小组负责,每周定时检查,结果与班级管理分数挂钩。

5、关于损坏赔偿的规定。

(1)如发现课桌椅有刻画现象,每发现一处扣班级管理1分,每发现一字或一处涂鸦扣班级管理分1分。如有较大人为损坏将酌情按桌椅价值的30%---100%赔偿学校的损失。

(2)课桌椅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非人为损坏,应及时通知总务处进行维修。

(3)班级如果丢失课桌椅,责任人赔偿学校全部损失,班级如出现非本班的课桌椅,则扣本班级管理分5分。

第3篇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财政部 教育部

_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_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4篇 中小学校教职工奖罚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促进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和惩制少数或个别人的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特制定以下处理规定:

一、关于教职工出勤的奖惩规定

1、迟到:每次扣10元( 含课间上课迟到 )。 无课教师乘座二班车不算迟到。行管后勤人员必须按规定保证正常工作作息时间。

2、早退:凡提前离校、、任课教师提前下课者,均要记为早退,每次扣10元。

3、病事假:病假每天均扣10元,事假每天扣15元。(住院治疗不扣津贴,超过一周的要扣除岗位津贴)。病事假必须事前写书面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交教务处登记后方可生效)。

4、旷工:教师旷工每节课扣40元,其它人员每旷工半天扣40元。晚自习未到扣10元。

5、缺课:教职工因公外出未提前调整课程而耽误课时,作缺课处理,每节课扣10元,不记旷工。

备注:

1、教职工请假必须要有书面假条交分管校长审批 ]后交教务处登记,并作好调课后方能准假。如有过别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当面及时请假者,必须及时用电话通知向校长或教务处请假,作好调课处理。否则造成损失将按旷课处理。

2、教职工不足半天的病事假不扣津贴,但必须先在教务处请假,每期不得超过三次。政治学习请假要记入考勤。

3、教职工子女上大学 、参军可请1-2天护送假,不记考勤。

二、教职工一般的违纪失职处理:

教职员工有以下违纪和失职者每次扣当月津贴10-20元。

1、 教职员工有工作扯皮、工作时间不到位、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按时上交规定表册,不按时完成布置的临时工作者。

2、 在教室和公共场合吸烟者。(吸烟只能在自己办公室内,且不能当着学生的面吸烟)。

3、 教职工穿奇妆异服进入学校者。

4、 教师有以下行为者:①、教案检查不合格者;②、课堂教学无板书或板书极为马虎者;③、教学采用放羊式、课堂内或实习课不管学生或管理效果极差者;④、有体罚学生者;⑤、未经特许坐着上课者。

5、 保卫科人员不注意形象;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社会闲杂人员不予劝出;粗暴对待来访家长和领导者。

6、 后勤职员有较严重违纪或失职者。

三、严重违纪失职的处理:

处理金额每次40-80元,特别严重者扣除当月所有津贴,并视其态度可并罚扣除期末所有津贴。

1、 教师旷课一节扣40元,职员旷工半天扣40元。(半天不到校,又没有事前请假)。教师旷课两节或职员旷工一天扣80元,依此类推。

2、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有意扯皮者赞成严重后果者。

3、 教师有以下行为者之一:①、私自调课者造成不良后果者;②、不按时完成和上交期末的各种重要表册者;③、教师无教案上课者;⑤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⑥、因工作不负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者(指家长或社会单位对某教师提出强烈反映)。

4、 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者、或酗洒后上课者。

5、 未经许可乱收费,影响较大者。

6、 有其它严重违纪失职,影响较坏者。

四、处理的执行机构及方法: 由书记和副校长担任考核组长,各处室主任和专业部主任为考核员,每天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要作好检查记录,每月底交教务处统一登记,并在当月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年级部,后勤行管人员的处理通知交办公室,统一在当月津贴中扣除。

第5篇 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制度-4

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制度(4)

一、学校每学期召开三次法制工作会议,研究学校法制工作。

二、每学期举行一次法制教育周活动,其主要形式和内容是;

1、作一次法制教育报告;

2、举办一次法制、安全教育图片展览;

3、举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安全知识为内容的知识竞赛;

4、组织观看一次治安管理条例知识教育录像片;

5、对学生家长进行一次加强子女安全监护的教育;

6、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7、学期末对各班进行各项量化评比。

三、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时配合宣传教育。

第6篇 中小学校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四

中小学校学生请假销假制度(4)

一、学生必须在开学前一天到校,从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二、学生在上课、早操、自习、实习、设计、劳动、军训、集体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对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含德育课),以实际占用学时计算,每天按9学时计,进行考勤。

四、学生请假必须有假条,一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内由班主任签字,系批准报学工期部备案;三日以上系同意,学工处批准,报校领导备案(请假条一律用信纸写;病假要有医院医生签字的休息证明)。

五、学生假期因病或因急事等不能到校者应在假期前按规定向系或学工处办理请假手续(用电报、挂号信),返校后必须持久有地方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和病历或有关证明到学工处销假,无证明者,按旷课论处。

六、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有效,口头请假或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急病或紧急事件除外),否则按旷课论处,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

七、对病假超过四周者,报学工处、教务部作休学处理,休学以一次为限。

八、凡属旷课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考勤办法》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中小学校学生作业检查制度-4

中小学校学生作业检查制度(4)

1、学生作业检查由教导处具体负责落实、实施。

2、全校性集中检查每期1―2次,在期中、期末进行,定时收齐,统一检查,并及时向教师反馈。

3、寒暑假作业开学后采取抽查部分学生作业的办法检查。

4、作业要求教师批改及时,格式规范,无批改错误,评语恰如其分,字体工整认真。

5、检查人员在作业上应写检查日期并加盖教导处公章,并以书面形式写出检查小结。

6、日常校领导听随堂课时应同时抽查学生作业。

7、除集中检查外,学校不定期收取各班作业各一套检查,各班应按要求上交。

8、日常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抽查作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8篇 中小学校仪器借用制度范本

中小学校仪器借用制度1

一、使用教具、仪器,必须办理借出手续,注明借出日期,借出仪器名称,借用期限。

二、教具、仪器在借用期间要妥善处理保管。

三、归还教具时要粉理归还手续,归还日期,仪器状态。

四、在借用期间,教具、仪器如有遗失、损坏,一律按价赔偿。

第9篇 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制度-4

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制度(4)

一、档案是学校工作的历史记录,困此,档案室由学校安排兼职教师负责管理。

二、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档案添置、装订登记。

三、档案要分类在书柜里摆放整齐。

四、文书档案按年度装订。

五、档案按长期、永久分类摆放。

六、档案按学年统一编号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七、每学期结束,学校领导及教师及时上交学期计划、总结,学校及时安排人员装订成册,立档归案。

八、室内保持清洁。

第10篇 中小学校转学借读制度-4

中小学校转学借读制度(4)

一、依据

根据河南省教委颁发的《河南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学生转学和借读。

二、条件

1、转学条件:学生户口由外地迁入本地区的。

2、借读条件:户口不在本地区的小学生。

三、办理程序

1、转学:由家长或监护人的相关证件到教委职能处室办理。

2、借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到学校申请借读,提供家长和监护人有关材料和学生的学籍的证明,填报《外地儿童(少年)借读审批表》,经借读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统一送教委审批。

四、手续

1、小学转学,应随带以下材料;

①学生在本地区的常住户口本。

②学生的家庭住房有效证件。

③转学证书。

④从外省转入的除外。

⑤学生的有关学籍证明材料。

2、申请借读的学生应随带以下材料:

①借读学生的户口证明(须当地政府、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小学新生的出生证。

②学生的有关学籍证明材料。

③常住市区的流动人员,要提供市区暂住证件。

五、办理时间

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前十天办理。

第11篇 中小学校会议集会制度-4

中小学校会议_制度(4)

1、学校召开的各种学生大会和举行的各种集体活动,每位学生无特殊原因都必须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和中途离开;

2、学生参加会议时要讲文明礼貌、衣着整齐、仪表端正,保持会场卫生,不准乱扔杂物;

3、_前,各班进行纪律教育,在规定地点整好队,依次入场;

4、入场后,各班按指定地点有秩序地就座,并立即安静下来;

5、会议进行时要遵守会场纪律,认真听取发言,适当记笔记,不准交头接耳、不准随便发声、不准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不准吃东西;

6、服从会场主持人指挥,听从安排;

7、散会时,各班整队按次序走出会场,不准大声吼叫、不准乱挤乱闯;

8、整个_中,班主任都应跟班维持纪律,值周人员维持会场秩序,记录违纪情况,按规定扣分处理。

第12篇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范文

在每一所中小学,不管是上级单位还是中小学内部,都要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以下是详细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帐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帐。

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和调整

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中小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中小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13篇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4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固定资产使用者的责任的义务,保证资产的完整和不受侵犯,减少财务支出,现将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制度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和使用分配,并做好固定资产的购建入库、保管、使用盘点等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购建入库,必须做到手续完整,购建后财务部门应凭相应的手续记入总帐,明细帐,并填制固定财产卡,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部门存档,一份由使用部门存查。

三、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负责维护,若发现丢失,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借出,同时并订立借据。对由保管人擅自借出而造成损失者,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四、原保管人因工作调动或财产转移时,应向管理小组说明,经专管员验收核对,同卡片填写相符后,方可办理其有关手续。

五、发生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时,必须申报主管部门和固定资产部门审查批准。

六、此项制度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监督执行,日常事务由专管员负责处理。

第14篇 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

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和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为促进全市改革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日前,__市综治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团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

建立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工作制度》要求,市、县(区)综治、教育行政和政法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组织机构,全面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法制副校长。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中公开选聘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业务精湛,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法制副校长,为他们颁发聘书,从事法制教育工作。《工作制度》规定,法制副校长人选必须由县(区)、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组织政法各部门及其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组织推荐,并会同教育部门进行审核(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会同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聘任,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任期内如遇工作变动或原任人选不适合做该项工作的,由学校和综治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及时进行调整。

规范法制副校长管理。各县(区)政法委(综治办)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法制副校长规范进行管理,并把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综治、教育行政、公安等部门组织法制副校长的业务培训,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各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积极支持本单位派出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督促其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纳入个人年度工作考评,与个人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挂钩。学校要建立法制副校长工作档案,主动与法制副校长的联系,涉及到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会议、活动,应事先与法制副校长协商并通知其参加,及时向法制副校长通报学校法制建设以及学生违纪违法等有关情况;县(区)综治办要加强对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的督查,把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对其所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先进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办要加强对法制副校长工作的日常指导,有关会议邀请法制副校长参加,每学年末要听取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述职报告,在定期了解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及其所在学校反映的基础上,加强日常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向派出单位反馈。

明确了法制副校长职责任务。职责任务主要有八项。一是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二是协助学校加强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开展创建文明校园、平安校园、无毒校园等活动。三是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学校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四是定期分析学校内部及周边治安形势,掌握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动态,提出工作建议,制定整治方案。五是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涉校违法犯罪案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六是协助学校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七是指导学校建立警务室(警务工作站),并参与警务室(警务工作站)工作。八是会同学校和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第15篇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例

中小学校在财务管理方面也同样是学校的工作重心,各中小学为规范其财务行为,促进教育业的顺利发展,都会制定一些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中小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住宿费、其他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农村学校收取的幼儿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所有经费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通报并处以违规金额3-5%罚款。情节严重的上级部门处理。

第六条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第八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

第九条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条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发放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有资金来源,不得举债发奖金;其次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并将考核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全年预算指标的,需打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一次支出小学在2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璜方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招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所有业务招待费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业务招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并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费用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差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第十六条培训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培训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贷等。

第十八条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九条学校报帐员根据业务开支情况,及时结报,补足备用金。各学校应记好现金日记帐。

第二十条各学校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和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船、医疗设备、炊事设备、服装、其他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和县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帐务处理,对因布局调整需要撤并的学校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帐务调整。

第五章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各学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领导小组,财务单列的学校,每学期结束,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并把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以及一学期末的收支结余情况,向教代会做一次报告。理财小组对一学期来的收支情况作出评价。农村中小学每月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合理的支出发票和收费统计表,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报帐员按程序报帐。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从20__年4月1日起执行。

第16篇 中小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1、校长办公会议通常每两周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2、参加人员:校长、副校长、根据会议内容以下人员可以列席参加:支部书记、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各部门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

3、会议研究内容: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如办学方针、长远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经费分配、人员任用等进行决策。

4、原则要求:

(1)校长办公室坚持民主与集中制原则,校长有最终决策权。

(2)参加人员要遵守开会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中间无特殊情况不准接待来客或做其它事情,按主管工作对决议事项由主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

(3)讨论议题由校长确定,未列入议题事项会上不做讨论。

(4)会上有不同意见可保留,但要坚持执行。

(5)执行中有疑问及时与校长请示。

第17篇 中小学校园环境环境管理制度

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这里是一篇校园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条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列为对校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

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教师要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

第七条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学校要按固定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制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固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

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五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固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

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

(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8篇 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4

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4)

1.制订全校学生总名册,新生入学要统一编号(学号)注册。

2.管理好学生学籍档案(学籍卡片、健康卡片、新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

3.学生每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操行评语,出勤考核,劳动表现,奖惩情况等,要逐一登记在学籍卡片上。

4.学生因故休、复、转、退的应及时注明。

5.学籍卡片分班装订成册,由教导员负责管理,领导和教师都可查阅。

第19篇 中小学校环境卫生制度-4

中小学校环境卫生制度(4)

卫生总体要求:校园、操场、教室以及各室必须干净、整洁。

1、严格按划片管理的方法管理学校保洁区、各班保洁区,班主任要认真督促学生勤打扫,勤保持,力争学校无一片纸屑,无一堆垃圾。

2、各班的保存洁区,每天由班级管理小组评定各班的卫生成绩,并且分出1---8个等级,此成绩作为班主任评先表优条件之一。

3、保洁区内发现一处垃圾扣一分,发现一片纸屑扣一分,直至扣完总分为止。

4、在校人员不能随意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不准乱倒垃圾,特别是每位教师要注意自身形象,以自身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达到潜移默化的目的。

5、成绩由值周教师填写公布。

6、升国旗时由值周教师分出等级在会上宣布结果。

7、该制度下发之日起就是制度执行之日。

第20篇 中小学校电化教学制度-4

中小学校电化教学制度(4)

一、学校电教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全校电化教学,探索、总结、交流各学科电化教学的规律和特点。

二、各学科要制定学期电化教学工作计划,期末由电教领导小组实施考评检查,以保证电化教学的学科覆盖率和课堂使用率。

三、电教人员使用电教设备要办理有关手续,在接到使用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电教资料、设备要分类摆放,妥善保管,编号贴签,登记造册,帐物相符。

五、管理人员对电教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六、要保持电教设备的清洁卫生,落实防火、防盗、防尘、防潮等安全措施。

七、使用、维修和保养电教设备,要认真做好记录,并载入档案。

中小学校晨检制度汇编-4(20篇范文)

中小学校的晨检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学生健康、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生身体状况检查:关注学生的体温、精神状态及是否有明显病症。2. 卫生习惯监督:检查学生的个人卫生,如手部清洁、口腔卫生等。 3. 疾病预防教育:定期进行健康知识普及,教导学生如何预防常见疾病。 4. 家校沟通:及时将学生晨检情况反馈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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