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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7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有哪些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即报告: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不得延误。

2. 详细记录:事故报告应详实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情况及初步原因分析。

3. 定期更新:随着事故调查的深入,报告内容应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以及整改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内容是什么

事故报告的内容需涵盖以下几个关键点:

1. 事故概况:简述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类型、涉及人员、设备及损失程度。

2. 事故经过: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包括事故发生的瞬间情况和后续发展。

3. 伤亡情况:列出受伤或失踪人员名单,说明伤势程度和救治情况。

4. 原因分析:初步分析事故可能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 救援措施:阐述已采取的应急救援行动和后续的救援计划。

6. 责任初步判定:根据现有信息,初步评估事故责任方。

7. 防范措施: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注意事项

1. 诚实透明:报告内容应真实无误,不得隐瞒事实或夸大其词。

2. 及时性: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告,以免影响事故处理进程。

3. 法规遵守:遵守相关法规,不得违规操作或逃避责任。

4. 保密性:保护敏感信息,避免泄露可能引发不良影响的细节。

5. 持续跟进:事故处理不是一次性的,需持续关注并及时更新报告。

6. 组织学习:利用事故教训,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升安全生产意识。

通过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企业可以有效控制风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稳定运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

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_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3篇 项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公司实行三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即: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

1、班组负责轻微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2、项目部负责一般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3、公司负责重大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二、事故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1、班组负责轻微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2、项目部负责一般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3、公司负责重大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三、公司级重大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1、发生重大事故时,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或公司主管领导,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重大事故发生后,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部(或配合相关方)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现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原因和应急响应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3、重大事故处理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性质,查清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上报有关安全生产、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善后处理组要及时做好善后事宜。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复工日期,由市区安全生产、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4、公司对发生重大事故的项目部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

5、对有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公司将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项目部级一般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时,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一般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经理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查找事故原因,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主管领导。一般事故发生后的复工日期,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主管领导决定。

3、公司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部或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六、班组级轻微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1、工程施工现场发生轻微事故时,施工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同时报告工长和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

2、轻微事故发生后,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查找事故原因,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3、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负责召开会议,宣布纠正、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事故责任人要在会上进行检讨。项目部工程现场施工人员要吸取事故教训,并学习相关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规定,以提高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4篇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事故负责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2.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指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伤50至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至1亿元的事故。

2.3、较大事故:指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至5000万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

2.5、轻微事故:指死亡或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5篇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和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款认定的因工伤亡事故。设备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所发生机械倾覆、损坏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发生伤亡或发生设备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快速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给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程度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同时用快报方式在规定时以便主管领导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发生伤亡、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确认发生死亡事故要在半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做好续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直属公司、集团公司对已发生的伤亡和设备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准确的调查分析,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直属公司、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集团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定出防范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2、重伤和较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直属公司、项目部对责任人写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事故报告,于事故发生后规定时间内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于事故发生后l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3、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集团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内容:现场堪验、拍照或录像、画出现场平面图,收集事故资料和当事人及现场有关人员的证言、证物,索取有关生产、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直属公司、项目经理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集团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综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研究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程序待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的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直属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重伤和设备较大事故的现场清理,由公司经理或项目部经理报集团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的现场清理,由集团公司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发生事故单位的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4、接受事故教训,进行针对性教育,纠正管理上的不足。

第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犯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面造成事故的。

7、因使用的设备、设施、器材、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没有检查就使用造成事故的。

8、因生产现场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9、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10、有意或无意拆、改、损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

第6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1、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站领导报告。

2、站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3、对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5、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单位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认真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应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束后,应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后的处理工作,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7篇 油品调运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道路运输事故、安全生产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 事故分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个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包括10人)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并同时报告公司,公司应根据事故等级、紧急程度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第五条 发生危化品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轻伤、重伤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给工贸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要一小时以内以电话形式报工贸公司安委会,随后立即以书面形式补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七条 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八条 接受群众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和广大驾驶员,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定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十条 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应急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重大事故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8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等情况。

(3)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对事故发生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后,通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反正的简要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8)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调查以及处理

1、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档案保管工作。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

第9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企业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一、事故报告制度

1.未发生事故前,上险率达到100%。

2.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应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人事部门或公司安委会。

3. 单位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或安全部,发生火灾应立即打119 电话报警,并报告以上部门。

4. 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安全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会立即报告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社会保险局、市总工会。

5.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调查制度

1、积极配合调查组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工作。

2、协助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议,并接受调查 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4、写出事故报告。

三、事故处理制度

在处理事故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发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

(3)负责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4)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负责人不查处不放过。

(5)发生事故后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四、伤亡事故统计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是国家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进行控制的一项措施。

1、它及时反映国家行业及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形势,便于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 拟定改进措施,杜绝和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2、通过统计数字可以比较各单位、各地区的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 为制定安全管理法规提供依据。

3、事故积累的资料不仅是安全教育的宝贵材料,也为生产、设计、科研、施工清 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提供基础资料。

第10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生产部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当事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和公司负责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报告

(2)发生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和拨打119报警,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3)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简要事故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应当妥善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事故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证物

(7)事故档案管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已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认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经事故调查小组同意,事故可以结案。结案后,主管部门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a、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说明资料

e、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f、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g、事故责任人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i、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k、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l、有关本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第11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或分公司领导报告,项目部或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13篇 z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为保证企业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伤亡事故是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职工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 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伤亡事故;与企业的生产、工伤有关,在生产区域内(生产现场、生活区域)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企业发生各种伤害或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第二条 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1、轻伤事故:因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重伤事故:根据劳动部制定的《重伤事故范围》所列的各种重伤伤亡事故。

3、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企业发生职工因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人或施工负责人必须按下列程序立即报告:

1、轻伤事故:项目经理必须会同安全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事故登记表”,在4小时内报项目部,项目部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公司办公室。

2、重伤或重伤以上事故:负伤人员或者当事人应立即逐级上报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用电话或者其他快速方法报总经理、生产副经理和工程部,填写《伤亡事故报告书》,24小时内报当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 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

1、单位发生员工重伤以上事故,项目部经理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现场人员查清现场情况,做出标志说明数据,给出现场示意图。

2、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后,公司各级负责人、部门和现场职工必须积极配合调查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测绘、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生产、设备工艺的资料和医疗对伤亡者诊断情况的资料。

3、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_ 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项目部经理批准。

_ 重伤事故、重大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公司所在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或施工现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_ 特大伤亡事故现场的处理,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_ 伤亡事故的调查:对于公司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4、调查小组对伤亡事故必须从思想、生产、设备、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调查,找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勘察,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5、事故立案管理:发生重伤或死亡的重事故必须进行立案,其内容包括:对现场进行勘察,绘制勘察图,拍摄照片,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注明与会人员的职务或与事故的关系,事故处理结果,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等。

第六条 单位和因工伤亡事故后,对有关人员或公司负责人对工伤事故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及故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等阻碍调查小组工作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出现死亡事故,公司行政领导及劳动部门、工会应协助做好家属安抚和事故赔偿工作。

第1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事故报告制度

1. 现场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以上事故,事故工区于1小时内报告工区项目部安质部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区项目部在一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2.施工现场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及工区项目部安质部。工区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3.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 事故发生后,工区和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请目击人或肇事见证人签字。

2.事故调查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项目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项目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工作。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处理:集团公司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15篇 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

(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总则

(1)为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3)应急预案应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应急组织

1)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2)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3)医疗救治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4)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5)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长。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1)应急组织小组职责: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求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求援组长。

(2)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疗抢救。

(4)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5)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3、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4、现场急救步骤

现场急救一般遵循下述四个步骤:

(1)当出现事故后,迅速将伤者脱离危险区,若是触电事故,必须先切断电源;若为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先停止机械设备运转。

(2)初步检查伤员,判断其神志、呼吸是否有问题,视情况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伤口、固保存好断离的器官或组织、预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施救同时请人呼叫救护车,并继续施救到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接替为止。

(4)迅速上报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救护措施。

5、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以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11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2)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有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应到达现场。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6)易燃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16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要求编制本制度。

一、 事故分类: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17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aq9007-2022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指南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1.1 轻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

3.1.2 轻伤事故

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轻伤事故也可以表现为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 重伤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7) 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场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灾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3.3 资产(设备)损失事故

设备资产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5 其他事故

4 职责

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5 管理内容要求

5.1 总则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2 工伤事故认定

5.2.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d)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死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3 工伤事故分类

5.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5.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f)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g)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 紧急处理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b)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5.4.2 报告

a)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部,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b) 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c)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 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1 、轻伤事故由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单位内部人员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 事故调查要点

a)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c)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5.3 证人材料搜集

a)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b)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4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a)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b) 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

c) 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d)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事故经过

(3) 事故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 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e)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18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质安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

第19篇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

(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总则

(1)为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3)应急预案应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应急组织

1)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2)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3)医疗救治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4)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5)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长。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1)应急组织小组职责: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求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求援组长。

(2)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疗抢救。

(4)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5)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3、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4、现场急救步骤

现场急救一般遵循下述四个步骤:

(1)当出现事故后,迅速将伤者脱离危险区,若是触电事故,必须先切断电源;若为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先停止机械设备运转。

(2)初步检查伤员,判断其神志、呼吸是否有问题,视情况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伤口、固保存好断离的器官或组织、预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施救同时请人呼叫救护车,并继续施救到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接替为止。

(4)迅速上报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救护措施。

5、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以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11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2)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有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应到达现场。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6)易燃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疗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20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本

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第一目击者(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③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拨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时将伤员送附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

4、保护现场。在调查组人员进入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作出标记或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5、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或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人员,勘察现场,询问相关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的责任人(含职责范围应负的安全责任人)作出处理。

6、总结汲取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处理结束后,分别召开有关人员会议,通报情况,汲取教训,改进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汇编(20篇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即报告: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不得延误。2. 详细记录:事故报告应详实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情况及初步原因分析。 3. 定期更新:随着事故调查的深入,报告内容应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责任追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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