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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13

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有哪些

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安全法规知识:包括国家及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的安全规章制度。

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针对具体工作岗位,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 危险源识别与防控:教授员工如何识别工作场所的潜在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4. 应急处理与自救互救:教育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策略和基本的急救技能。

5. 安全文化与意识培养:强调安全文化的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感。

主要内容

这些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旨在确保新入职的员工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 法规知识讲解:通过案例分析,使员工理解违反安全法规的严重后果,增强法制观念。

2. 实操训练:模拟实际工作场景,进行安全操作的实地演练,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执行操作规程。

3. 危险源辨识:通过实例教学,帮助员工学会辨识和评估工作环境中的风险。

4. 应急预案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在突发情况下的反应速度和自救能力。

5. 安全讲座与讨论:定期举办安全主题讲座,鼓励员工分享安全经验,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重要性

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保障生命安全:通过培训,员工能避免因无知或疏忽造成的安全事故,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 提升工作效率: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可以减少因错误操作导致的设备故障和生产中断,提高工作效率。

3. 减少企业损失: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有助于降低事故率,减少企业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4. 塑造安全文化:培训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安全习惯,形成企业内部的安全文化,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是保障员工安全、提升企业效益的关键环节。每一位管理者都应重视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范文

第1篇 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 培训时间:从业人员上岗前。

二、 培训对象:全体从业人员。

三、 责任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 培训内容:

(1) 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学习各项安全法律法规;

(2) 熟知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

(3)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维护方法;

(4) 熟知本场所各重点部位及其岗位职责;

(5) 熟练掌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6) 参加消防、救灾等安全生产演习、演练;

(7) 其他与岗们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五、 考核: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六、 要求: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纪录至少保存2年。

第2篇 中学餐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中学餐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时,须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所报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相符。

四、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不得漏项,不得冒名顶替和只交费不体检。

五、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到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检查单位进行体检。

第3篇 客房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个人卫生制度

一、客房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每年体检一次。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卫生的疾病(腹泻、咳嗽、发热、呕吐、手外伤等)不准上岗。 客房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单位报告,患者本人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

三、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佩戴好工号牌。上岗时不准穿拖鞋。工作前接触不洁物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四、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戴戒指等手饰。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揪鼻涕、搔痒、掏耳朵、剔牙和嘻戏打闹。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 物。

五、每名从业人员配有的工作服须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六、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工作间.

第4篇 从业人员食品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 年度培训计划

每年12月,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基础培训、岗位基础培训的要求下达下年度培训指导意见,综合办公室在征询各部门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如某部门需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基础培训以外的培训,而这些培训又没有列入年度培训计划时,其部门负责人应填写《培训申请表》,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

1.1 培训计划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

2 培训内容

公司的全体成员都要接受公司基础培训和岗位基础培训,并根据需要参加在职提高培训。

2.1 公司基础培训

公司基础培训包括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公司方针目标、质量意识、标准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等内容,基础培训内容的深度,可视不同的岗位而定。

2.2 岗位基础培训

岗位基础培训通常包括相关作业规范、运作程序、技能、食品卫生知识、劳动保护、注意事项及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变的措施等培训内容。

在以上培训内容的基础上,各岗位需加强以下内容的培训:

a)中层管理人员(部门主管)

- 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培训;

-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内容的培训。

b)基层管理人员(主管、班组长)

- 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培训;

- 有关的程序文件、工作规范的培训;

- 所在部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的培训;

- 专业知识、基本管理知识培训。

c)质检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检验要求培训;

- 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统计技术基础知识培训;

- 检验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安全事项;

- 监测设备的使用与保养培训。

d)计量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培训;

- 计量管理基础知识培训。

e)内审员

- iso9001标准、iso22000标准、iso19011标准培训;

-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的培训。

f)采购人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培训;

- 采购物资技术要求(含环境、安全要求)、采购基础知识培训。

g)业务人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培训;

- 产品相关知识、营销基础知识培训。

h)仓管人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培训;

- 库存品质量、安全特性,仓管基础知识培训。

i)设备维护人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岗位技能培训;

- 设备维护中的环境保护、安全事项;

- 设备管理基础知识培训。

j)操作工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岗位技能、食品卫生知识、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安全事项。

k)新员工培训

- 管理规章制度;

- 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介绍;

- 食品质量与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 食品卫生知识;

- 食品安全基础知识;

- 安全生产知识;

- 工作规范、岗位技能。

2.3 在职提高培训

在职提高培训旨在提高岗位技能、管理水平、质量、环境、食品安全意识,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培训,如消防演练每年都应组织一次。

3 培训方式

3.1 外出进修、学习、考察、参加学习班及学术会议等。

3.2 公司内组织学习、案例讨论、技术操作示教、在岗培训、自学、面谈交流等。

4 培训实施

4.1 新员工培训

新员工入厂前3天应进行公司基础培训、岗位基础培训。新员工见习期间不得独立从事特殊工序、关键工序的作业。

4.2 员工转岗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转岗员工进行新岗位基础培训。

4.3 管理体系正式运作前,组织对全体员工做一次全面的公司基础培训,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对本部门全体员工做一次全面的岗位基础培训。

4.4 综合办公室监督年度培训计划、临时培训计划的实施,并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5 培训及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

5.1 应对培训或其他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评价方式包括:

a)理论考试、口头答辩、操作考核、提交实习小结、业绩评定;

b)课程安排、组织工作、授课质量。

5.2 评价情况应在《培训签到、效果评价记录表》上记录。

5.3司机、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叉车工、检验员等特殊工种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内审员应经培训取得内审员证。

6 培训记录

6.1每次内部培训或委托来公司培训均应在《培训签到、效果评价记录表》签到记录。

6.2 外部进修、学习、培训,综合办公室根据培训实施情况,应填写《员工外部培训情况登记表》,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时间、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及证件等。

6.3 外部送培人员回公司后应及时将有关培训记录交综合办公室进行登记或保存。

6.4 员工培训的所有记录,包括外出培训证书或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证书或复印件以及讲稿、试卷等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5篇 s市实小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市实小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卫生管理人员坚持每天在餐前、餐中、餐后对各个环节、各个区域、各个组、各岗位进行认真卫生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对所有食品从业员(包括负责人、临时人员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3、凡患有疾病、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有碍食品卫生的病者,一律不得留用。

4、对具体从事食品加工的操作人员若手部受伤、其他外伤、腹泻等情况时,暂调离到非接触食品加工岗位或劝其离岗休息,治愈后方可上岗。

5、工作人员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

6、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第6篇 工地生活区职工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建筑工地生活区职工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范本

一、建筑工地生活区职工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职工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职工食堂的工作岗位,治愈并经健康检查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职工食堂从业人员调离后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建筑工地职工食堂调离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7篇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肢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名称、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第8篇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9篇 华中幼儿园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华中幼儿园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0篇 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第一条:根据《地方煤矿安全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试行方案,结合本矿安全实际定立本制度。

第二条:我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相应的工作资格证或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三条:我矿从事井下工作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煤管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相应工作的岗位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我矿一般性工人,必须经煤矿组织培训并经煤管站组织考核,合格后持有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五条:我矿各生产班组当班作业前必须开展班前安全教育。

第11篇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餐饮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制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操作前,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严格按规范洗手并消毒。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在销售食品成品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12篇 学校餐饮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学校餐饮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个人卫生制度

1、上岗衣、帽必须穿戴整齐、干净、不得穿戴工作服外出。

2、不得戴金银首饰,不准留长发,头发必须装在帽子内,不得外露。

3、加工饭菜前或便后必须用肥皂洗手后方可加工。

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个人“四勤”卫生要求。

二、加工人员卫生制度

1、菜类加供应按先摘、清洗、后切的方法执行。

2、肉类必须清洗填平方可加工,加工中必须肉、采案板分离操作。

3、土豆必须去绿皮、去芽;四季豆必须煮熟方可加工出售。

4、夏季不得出售过夜饭菜,冬季过夜饭菜在不变质的情况下彻底加热方可出售。

5、当餐用不完的半成品应及时入冰箱内贮存,贮存必须按规定存放,不得混放。

三、制造间人员卫生制度

1、制造间必须保持地面干净,物品存放整齐,无杂物,无“四害”。

2、炊具、物品用完及时清洗,摆放整齐,不得混放。

3、每餐所用炊具,由当值日人员负责清洗,消毒。

4、存放原料及半成品应分类加工,摆放整齐,不得混放。

5、加工机械使用后必须及时清理,擦洗干净。

四、库房人员卫生制度

1、库房不得出入、存放“三无”产品、过期变质食品及原料。

2、库架、地面应干净、整洁、无蚊、蝇、鼠、蟑螂等害虫。

3、库房内物品及原料应分类上架摆放整齐,无尘土,不得存放药品及无关物品。

4、应对入库索取合格证件或发票,房内一般不存放鲜菜。

五、所有小组每周六下午为食堂卫生扫除日,彻底地搞好卫生消毒。

第13篇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对象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4篇 镇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镇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二、 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三、 办证人员需在体检处进行初步的卫生知识培训。

四、 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五、 体检未合格的员工及待聘人员,体检负责人应告知当事人未合格原因,并将体检单交于本人;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六、 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

七、 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幼儿园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卫生保健部门负责人在健康证即将失效前10天统计所有参检人员名单,并统一组织体检办证。

八、 因体检而产生的费用由体检人员自行承担。

九、 健康体检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十、 幼儿园卫生监督人员、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必须每天对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和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15篇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编制要点范例

1、编制要点

(1)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2)确定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3)按照职业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4)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5)明确购买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单位。

(6)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2、范例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故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16篇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抓好我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遵守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

(3)、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杜绝虚假填报现象。

(4)、职业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

(5)、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体检结果进行新职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并妥善处置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病人。

(6)、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厂或矿)解除合同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

第17篇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第18篇 某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9篇 饮食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制度

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是搞好高校饮食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必须纳入制度化管理。

一、培训教材。培训采用的教材主要有《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西北大学饮食服务中心职工培训教材》、职业道德教育等。

二、参加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法》和卫生知识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取得由卫生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餐厅每月组织员工学习一次,全年十次,结合餐厅实际工作、季节、媒体餐饮信息等,学习有关卫生知识,并做好记录,年终由中心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项目。

四、新录用的临时工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由餐厅负责岗前卫生知识培训,使其懂得卫生知识的重要性和如何遵守各项卫生、操作制度后方可上岗。

五、结合高校餐饮工作的特点,中心每年春、秋(寒、暑假开学后)两季各举办一次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测试。测试成绩纳入年终考核。测试不及格者,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辞退或解聘。

六、利用多种形式学习卫生知识,如知识竞赛、书面考试等。

七、健康检查。中心每年统一组织两次健康检查,每年3月、9月各一次,请防疫站同志上门检查,检查不合格者,正式工调离岗位,临时工解聘。漏检、新进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由餐厅负责组织到防疫站进行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八、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从新上岗。

九、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工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二)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并佩带一次性手套。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开始工作前;处理食物前;上厕所后;处理生食物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处理动物或废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内。

(五)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随地吐痰、饮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十一、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一)各餐厅的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

(二)根据中心炊事员无严格分工的特点,工作服分为操作工作服和售饭工作服两种,售饭工作属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根据规定,售饭工作服应每天清洗更换。

(三)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四)严禁在食品处理区内堆放待清洗的工作服或进行清洗工作服的工作。

(五)每名从业人员应有操作工作服和售饭工作服各两套或两套以上。

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

第20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2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2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3.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汇编(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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