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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责任制度3篇

发布时间:2023-03-23 07:09:04 查看人数:83

安全奖惩责任制度

第1篇 生产安全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落实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的全员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违章现象的出现和发生,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得到有效的管理,项目工程安全形势得到预控和受控,创建良好的施工安全生产氛围,保证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罚与奖励办法

1、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原则,对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原则上先进行口头教育和警告,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能按要求限期整改合格的,不予处罚。

2、口头警告无效时,采取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限期整改(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保用品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时,可立即罚款)。仍未按书面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本办法标准进行处罚。对重复出现隐患按标准加倍处罚,对可能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加罚协作队伍管理不到位1000元/次,并要求继续整改直至隐患整改完成。处罚对象针对协作队伍而不是个人,协作队伍负责将处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3、安全奖励的落实:对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协作单位、职工和作业人员个人,可以采取向安全部自荐或主管推荐的方式(附书面事迹材料),经项目部确认事迹属实,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可以获得安全奖励。奖金来源为罚款所得,奖励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4、安全处罚的落实:项目部各部门、各主管均有权对现场的“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开具罚款通知单时宜拍照取证,经安全员及主管领导签字后交项目部合约部;受罚单位的罚款由合约部在每月工程结算计量中扣留;并由合约部在受处罚人的罚款通知上签字确认。违章者为职工个人的,直接在月度效益工资中扣除;所有处罚金额转列安全奖励基金。

5、奖惩范围:在本项目部管段内施工的作业单位和员工;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

二、违章违纪处罚明细表

总序号序号类别违章违纪描述责任处罚明细(元)
违规者或责任人直接管理者所属班组
11安全防护和保障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好安全帽100100500
22赤膊、赤脚和穿拖鞋、高跟鞋上岗作业100100500
33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100100500
44高处临边作业时未系好安全带100100500
55高处作业平台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或设置不规范;2002001000
66高处作业平台上下走道或爬梯设置不稳固或无扶手;2002001000
77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002001000
81施工临时用电电缆老化或破损;或未架空1002001000
92电箱内木板安装电器元件1002001000
103使用木质电箱1002001000
114电源线未经箱体下底面孔口进出1002001000
125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1002001000
136用电机具外壳未做保护接零电气连接1002001000
147闸刀开关破损或漏电保护器失效1002001000
158闸刀开关内使用其他金属线替代保险熔丝1002001000
169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小型用电机具随机固有电源线有接驳接头1002001000
1710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小型用电机具外壳、手柄、插头、开关等破损1002001000
1811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小型用电机具接电用电无专用开关箱,1002001000
1912开关箱与移动式用电设备距离超过30m1002001000
2013开关箱与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超过3m1002001000
2114施工现场单相照明用电未设单相漏电保护1002001000
2215施工现场使用夹式碘钨灯具1002001000
2316碘钨灯及无安全防护装置的卤化物灯的安装高度低于3m1002001000
2417过路电缆未做保护、埋深不足30cm;或未架空1002001000
2518电缆线的接头未作错位抗拉驳接,未用防水电工胶布缠绕牢固1002001000
2619沿地面放置的电缆,其接头处未架高放置,或未用pvc管、绝缘胶管套封1002001000
2720在施工现场使用带线插板1002001000
2821使用麻皮线、胶线、花线作电源线1002001000
2922无证人员接拉用电1002001000
301电焊气割作业无证人员进行电焊气割作业1002001000
312不向作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1002002000
323电(气)焊操作的作业人员未做好防护(护目镜、防护面罩、焊工鞋、焊工手套等)1001001000
334乙炔瓶未安装防回火装置1001001000
345使用不合格氧气、乙炔瓶1001001000
356氧气、乙炔的两瓶间安全距离小于5米1001001000
367氧气、乙炔瓶未分开储存1001001000
378气瓶距离明火及焊割作业点小于10米1001001000
389气瓶在阳光下曝晒1001001000
3910用钢丝绳捆绑吊装气瓶1001001000
4011电焊机进线端无防护罩、芯线裸露1001001000
4112一次侧电源线的长度大于5m1001001000
4213二次侧电缆线的长度大于30m1001001000
4314焊钳破损、电缆老化或多处接驳1001001000
4415电(气)焊作业前未对作业周边10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场处理1001001000
4516高处临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操作人员未系扣好阻燃安全带即进行操作1001001000
461起重作业无证人员从事起重作业1002002000
472起重作业未安排专人指挥1001001000
483不遵守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者1001001000
494起重吊装作业时吊臂或吊件与外电高压线(平行与垂直距离)最小安全距离不足且无安全屏蔽、隔离措施冒险作业的2005004000
505起重吊装现场危险区域无清场,无安全警戒隔离措施1001001000
511钢筋作业钢筋机械用电无实施“一机一漏一闸”1001001000
522无接零或接地保护用电安全措施1001001000
533在2m以上高度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未设置马凳或作业平台1001001000
544钢筋冷拉区域无安全隔离措施1001001000
555钢筋机械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就安排上机操作的1001001000
561张拉作业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无安全隔离措施1001001000
572张拉作业进行前未对危险区清场1001001000
583先张法作业,未按规定沿轴线设置挡隔设施1001001000
594后张法作业,轴线两端头无挡板1001001000
605高处临边进行张拉作业,操作人员不按规定系扣好安全带就进行作业或无操作平台1001001000
611混凝土作业使用移动式振捣器,不实施“一机一漏一闸”的安全用电规定的1001001000
622振捣器的电机金属外壳未做好保护接零的连接1001001000
633行振捣作业时,振捣工未穿上绝缘高统水靴未戴绝缘胶手套1001001000
644用工单位不向操作工人提供安全防护用品1002002000
655墩、柱混凝土高处作业未搭设作业平台1002002000
666平台周边未设防护栏杆,栏杆外侧未用安全立网封围1001001000
671隐患整改未在整改限期内按整改要求完成安全事故隐患整改1001001000
682整改期限内无任何整改行动1002002000
693不服从安全管理拒签隐患整改通知单1002002000
704不服从安全管理拒签工作联系单1002002000
715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2005004000
726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治理而擅自施工作业的2005004000
737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项目安全管理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施工作业的2005004000
748反复出现的隐患得不到根治的2005004000
759因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以及“三违”造成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10000元内经济损失的50010005000~20000

三、项目部安全奖励标准

序号表现奖励数额(元)
1工人个人模范遵守安全守则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中一贯无不安全行为。50~100
2现场管理人员(含现场施工员、协作队队负责人、班组长等)认真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所属施工范围一贯保持良好的安全状态,相较于同级表现较突出。100~300
3应急状态中(如火灾、洪涝、或其它难以预见的危急事件),在挽救人员生命安全或集体财产安全上有突出表现人员。50~500
4在现场发现事故即将发生的危急情况,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事故或降低了事故后果。经调查属实,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100~1000

四、 在违章违纪处罚明细表和安全奖励标准里未能体现的“三违”及隐患,参照本制度相近条款执行;可给予500~10000元/次的罚款。

五、 相关奖惩标准亦可按照《总承包部安全奖惩制度》执行;当受到总承包部等上级单位的处罚时,除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承担全部罚款外,项目部将视情况另行从重处罚。

六、 本制度与其他制度奖惩金额不一致时,按金额大的执行或合并执行。环保奖罚标准参照安全奖罚1~3倍执行。

第2篇 安全奖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公司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二条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驾驶员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条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第五条 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二十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三个月。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4、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带他人学车或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的,每次罚款5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6、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公司派人处理的,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7、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车辆、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对上述车辆、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八条 各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今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第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碍、干涉事故调查。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有关部门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 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业通报批评的,企业组织离岗学习三天,凡受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离岗学习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离岗学习七天;重大故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问题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运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暂停经营资格。

第3篇 安全奖惩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公司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二条 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驾驶员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第五条 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二十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三个月。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4、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带他人学车或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的,每次罚款5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6、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公司派人处理的,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7、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车辆、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对上述车辆、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八条 各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今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第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碍、干涉事故调查。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有关部门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 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业通报批评的,企业组织离岗学习三天,凡受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离岗学习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离岗学习七天;重大故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问题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运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暂停经营资格。

安全奖惩责任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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