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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管理制度调整(15篇)

发布时间:2022-11-26 08:30:01 查看人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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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管理制度调整

第1篇 矿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铜诚公司的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体制,落实并执行本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公司领导对所分管的系统、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二、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

三、定期检查各方面的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发布安全指令。

四、亲自或委托组织、主持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五、保证在企业的各项活动中,落实安全措施。

六、亲自主持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审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

八、亲自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九、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

十、审查批准全公司安全奖励和处罚决定。

第六条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编制本公司远景计划、采剥计划、更新改造计划时,要全面考虑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进行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负责安全技术及环保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全公司安全技术规程。

三、审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查并解决有关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技术措施方案。

四、组织安全技术攻关。

第七条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各种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搞好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经常调查了解全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经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监督执行。

四、参与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与编制月度生产计划中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五、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试制的竣工验收、试运转审查工作。

六、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负责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中的公司级安全教育。

八、组织对特种作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的联系工作。

九、负责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经验,开展安全科研工作。

十、组织全公司安全文化活动。

十一、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十二、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十三、参与制订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合理使用。

十四、参与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发放标准的制定。

十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六、签发安全工作奖、罚通知单。

十七、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

十八、监督安全技措基金的提取与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十九、处理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二、参加安全大检查,协助对列入安全隐患整改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进度督促,并协调其与主体生产的关系。若主体生产与整改项目发生矛盾时,应通知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三、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保证落实安全措施。

四、指挥生产时,应随时制止违章作业。

五、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全力组织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

七、编制远景规划、年度采掘计划,应包括安全技术及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

八、编制汇总更新改造计划,安排技措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九、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具体方案。

十、确保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不小于2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对各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管道、通风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负责。

二、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热力管道、安全装置、生产厂房等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制定和审查有关设备的改造、制造、大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组织编制大修的安全措施计划,修理过程中应落实的安全保障措施,经安全等部门会审后组织实施。

四、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参加与设备有关的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六、组织对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时应有安全部门人员参加,并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抄送安全部门。

七、采用新设备时,必须制订使用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经安全部门会审后执行。

八、负责制订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九、对全公司各种电力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电力安全防护装置的有效性负责。

十、制定和审定有关电力设备网路的改造,编制大修方案时要同时编制有关安全措施要求,经安全部门会签后实施,检查电力设施时要保证落实安全措施。

十一、负责制定各种电力设施的安全规程并监督执行。

十二、对电力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十三、对全公司的防雷电设施及时进行检验、维修,保证安全使用。

十四、监督全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用电安全禁令和规程。

第十条采购供应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解决安全措施所需的原材料。

二、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规定标准发放。

三、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酸碱腐蚀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必须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中毒等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财务开支计划应考虑列入成本开支安全费用。

二、监督安措项目经费的及时拨款和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新员工(包括调入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工作。

二、做好安全管理人员和防毒防尘人员的配备工作。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录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及时通知安全部门。

四、根据职业病的禁忌要求,认真作好新老工人的分配和调整,贯彻劳逸结合原则,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十三条生活后勤部门的安全职责

对集体食堂(包括招待所)安全卫生负责,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四条露天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办法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本矿山具体情况制订落实措施,并组织执行。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领导编制矿山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力量落实。

四、组织编制、审定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矿山有关部门及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五、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领导矿山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一员工都要达到“培训—考试—合格—发证—持证上岗作业”要求。

六、对矿山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矿山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和请求救护人员抢救伤员,严禁盲目指挥和违章指挥。

八、按规定组织矿山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案处理工作,主持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九、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卫生隐患制订整改措施,并保证实现,为改善劳动条件,在人、财、物和时间上给予优先保证。

十、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示和意见。

十一、重大的、突击性的生产施工检修活动、危险作业等,矿长必须亲临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选矿厂厂长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办法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本厂具体情况制订落实措施,并组织执行。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领导编制选矿厂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力量落实。

四、组织编制、审定选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选厂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五、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领导选厂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一职工都要达到“培训—考试—合格—发证—持证上岗作业”要求。

六、对选厂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和请求救护人员抢救伤员,严禁盲目指挥和违章指挥。

八、按规定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案处理工作,主持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九、领导选厂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卫生隐患制订整改措施,并保证实现,为改善劳动条件,在人、财、物和时间上给予优先保证。

十、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示和意见。

十一、重大的、突击性的生产施工检修活动、危险作业等,厂长必须亲临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在公司的统一部署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法律法规。

二、协助有关人员做好生产中的安全工作。

三、参与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四、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并贯彻、监督和检查。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产,同时立即报告领导,尽快地采取措施。

六、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七、组织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八、联系特殊作业人员培训领证的有关事宜。

九、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实施。

十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验收、试产工作。

十二、制定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

十三、指导兼职安全员工作。

第十七条厂(矿)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以身作则做好安全工作。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四、发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命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同时报告领导及早处理。

五、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

六、在本单位的生产计划中提出安全方面的意见,并督促实施。

七、会同有关人员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八、组织安全文化活动,督促检查个人防护情况。

九、做好本月安全工作总结,提出下月安全工作计划。

十、做好安全工作日记,随时接受检查。

十一、指导兼职安全员工作。

第十八条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以身作则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

二、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本班组人员全面熟练地掌握操作知识和技能。

三、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四、认真检查和维护本班组岗位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

六、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积极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员工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定,劳动纪律,职工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指令。

二、服从命令,绝不违章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指令。

四、对他人的违章作业应予及时劝阻和制止。

五、对玩忽职守的人员有权检举控告。

第三章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露天矿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一、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发给的《爆破员作业证》。

二、一切爆破工程,必须编写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

三、深孔爆破、药壶爆破、峒室爆破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四、一切爆破必须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爆破作业。

五、爆破器材要设专人负责保管,设立专用仓库,严格执行领取、退还制度。

六、所有爆破器材不得放于宿舍、工棚之中,当班用不完的要退回专用仓库。

七、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

八、明确爆破信号。

九、划定爆破危险区域。

十、切实做好警戒工作。

第四章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检查落实制度,确保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善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由公司各部门、露天矿、选矿厂负责。

第二十三条操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公司各部门主管、露天矿矿长、选矿厂厂长负责起草,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辅助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露天矿、选矿厂和公司各部门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起草,露天矿、选矿厂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公司限定时间内完成制定,并整齐张挂,不按时完成的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工作完成,报公司办公室存档和安全部门汇总备案。

第二十七条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落实工作由露天矿矿长、选矿厂厂长和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公司安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核,对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由基层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由公司安全部门保存。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根据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的要求对员工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新进公司的员工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教育时间为一天,内容为:

1.安全法规、制度。

2.本公司生产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3.安全知识和职工安全守则。

二、厂(矿)级安全教育,由厂(矿)安全员负责,时间为二天,内容为:

1.本厂(矿)生产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事故教训。

三、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时间为三天,内容为:

1.岗位、机台操作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

2.本班组事故案例教训及预防措施。

3.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教育后,经指定熟练人员带班一个月实践,并经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考试合格才能单独上岗操作。

第三十三条调换工种人员或离本岗位半年以上者,要经班组教育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后才能上岗,无操作证者,严禁进行特种作业。

第三十五条各生产班组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内容是检查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习安全法规,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表扬安全生产好人好事,纠正违章违纪或不安全行为,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各厂(矿)长要在每季度第一周内向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各厂(矿)在进行设备大修或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或进行危险作业之前,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流,经施工作业人员、使用人员确认明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或使用)。

第三十八条全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的考核。

第六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条从公司到每个生产班组,分别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一、公司设立安全部门和专职安全员。

二、厂(矿)设立专职安全员。

三、部门设立兼职安全员。

四、各班组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公司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厂(矿)各派一人参加。厂(矿)可根据季节变化等情况组织突击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事故隐患要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整改,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厂(矿),厂(矿)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定出可靠的防范措施,设立安全标志。

第四十三条对危险源等要害部位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设立专门登记建档,并报政府监察部门,按规定经常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属公安部门主管的剧毒药品、爆破器材等,由公司根据政府规定,严格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管理。

第八章工伤事故管理

第四十五条工伤事故管理按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必须立即报厂(矿)长,厂(矿)长必须立即报公司领导及安全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立即向阳春市安全监察局报告,在24小时内向阳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检察院报告。

第四十七条发生事故后,各级领导应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政府安全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四十九条伤亡事故由厂(矿)填写《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发生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轻伤事故及一般未遂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调查。

第五十二条发生伤亡事故都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规程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规程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五)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六)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七)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八)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厂(矿)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厂(矿)主管领导负责;厂(矿)无能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第五十四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的;

(二)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员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配合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第五十五条工伤事故最后处理结案权限

(一)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批。重大伤亡事故报上级审批。

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理,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事故结案后,一切原始材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厂(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规定及本规定,保持长期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对在安全管理改造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企业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下列人员给予重奖

一、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者,给予五万元奖励。

二、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五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三万元奖励。

三、避免一次重伤事故或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奖励500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在效果相同时,使安全投入明显减少的,给予减少投入总额三成的奖励。

第五十九条对于造成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额度为经济损失责任部分的五成以下,但不超过责任者本人三个月工资。触及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十条 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经查出后,从严处罚。

第2篇 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一、设备管理:

1、财务科设一名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员,管理全矿机电设备台帐、卡片。

2、供应科设一名设备管理员,管理新到及库存设备,建立库存及设备到货入库登记。

3、机电科设立专业机电设备管理小组,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并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台帐、卡片和牌板,做到帐、卡、物、牌板,档案齐全四项符合,负责办理设备入出手续。

4、新设备到货后,由供应科设备管理员通知财务科固定资产管理员机电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如果到货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5、所有库存设备出库领用,必须由设备组办理正常领用手续,并由设备管理组调整入帐。

6、矿属各生产单位均设一名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设备地增减、修理,均由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台帐,到机电设备管理组办理手续。

二、设备地档案管理

1、财务科、机电科要按设备分类,对全矿机电设备建立台帐、纳入档案,一台设备一个档,台台设备有编号,做到数量清、状态明。

2、矿井主要机电设备技术特征卡片,由机电科负责建立,包括矿井概况,井筒设备,主要提升机、排水、压风、变压器等地技术特征,并附提升、排水、压风系统图。

3、主要机电设备履行历簿,记录主辅机地技术特征,各种配件、工具以及检修、运行事故等情况,履历簿地填写,由各设备分管技术员负责,设备管理小组不定期抽查,发现一处不祥、不实、不全的情况,对分管技术员罚款100元。

4、全矿各种设备要分类统一编号,财务科、供应科每年要核对设备和卡片,各单位随时变更,随时调整帐、卡、牌板,做到帐、卡、牌板相符。

三、设备到货、保管、发放

1、新设备到货后,由物质质量验收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矿长,副组长:调度室主任,成员部门:调度室、机厂、机电科、木长、齐全由供应科负责查找,验收前任何人不准索取专用工具、配件图纸、资料,验收后的设备,由仓库妥善保管,图纸和技术资料由机电科技术资料报关员统一保管。

2、仓库集中保管新到设备,避免设备的丢失和损坏。

3、新设备出库后,由设备组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同时财务科应纳入固定资产台帐、建卡。

4、库存成套设备,严格保管、严禁拆套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拆套时需经分管矿长,及机电总工批准,并限期将拆套配齐。

5、新到设备出库安装时,由设备组办理出库手续,物管科仓库保管人员见手续后方可发放,不准无手续出库。

6、各采掘工区领用设备时,必须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设备领用单,到机电设备组办理各项手续方可领用。

7、领用时如发现手续及实物编号、型号、不相符、仓库不准发放。领用单位不得使用。

8、如急需领用设备来不及办理手续时,过后二天内必须补齐有关使用手续,否则出现问题由领用单位负责。

四、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1、各工区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矿井生产和其它情况需要,矿长的安排,由设备管理员会同有关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在调出单位的帐、卡、牌板中要及时变更,各工区设备的使用调拨都必须由机电设备管理组同意负责办齐各种手续方可使用和调拨。

2、设备超过了规定的使用年限并损坏严重,或遭受意外灾害,并修复费用超过设备总值的80%以上,可以申请报废。但不易购置的设备虽然修复费用较大仍修复使用。

3、设备报废时,必须由分管矿长、机电总工、机电科长、分管技术工程师,并吸收有经验的老工人和设备管理员、财务科长、固定资产管理员组成专门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按设备报废规定,填写报废申请书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4、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在设备台帐上注销,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手续,如整台报废时,其中某些部件可以继续使用时,应作为备用品登记、报废的设备和备品、配件在未核报前应妥善保存,不准随处乱放。

五、设备修理

1、各单位井下使用完的设备要及时回收上井,做到零部件齐全,无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现场查找配齐,由设备管理员检查验收,丢失及无故丢失的部件,要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2、对井下闲置不用的设备,由设备组通知所属单位回收上井,如发现不及时回撤,应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

3、设备的修复需安排到人,并填写检查登记表签名、详细记录、更换部件、技术资料、检修日期、检修人员等,检修后,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验收,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合格字样连同设备一起入库、设备管理组留档。

4、井下设备需要在井下异地安装时,要经领导批准,异地安装以后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5、凡使用的设备换修,由使用单位办理换修手续,才能换修,换下来设备限一天内交回,否则将给予必要惩处。

六、设备的外借、出门外修:

1、凡外借出的设备均由分管矿长签字,并由机电科统一办理出门手续,在出门证上盖有设备管理专章,经保卫科签字同意放行,否则门卫一律不准设备出门。

2、机电设备外出修理,由分管矿长同意,机电科长具体安排,设备管理组办理手续负责检验送修设备,在外修复后,同样由设备管理组验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仓库不见此合格手续必须拒收。

3、外单位来矿修理设备,必须由分管矿长签字,机电科负责安排,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手续,修复后由设备管理组验收办理结算。

七、机电设备管理暂行处罚制度:

1、为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减少设备不应有的损失,各单位要保持设备的完好率在93%以上,低于93%的应对工区扣分,对维修人员罚款50~100元,各单位要对所使用的设备每天全面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检修,否则,造成以下设备非正常损坏,送交修理厂大修,必须付出全部修理费。

2、对所有使用的设备要实行包机制,分工到人,如在检查中发现有失爆的电气设备,每台处罚使用单位100元,并计包机人“三违”一次。

3、领用单位不按所规定的设备编号领取使用的,罚仓库保管员30元。

4、不经批准不办理领用手续而强占设备,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上井设备要及时办理手续送交修理车间或入库,发现在上井后未及时运走的,按每天100元对单位进行罚款。

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时,必须持防爆设备检查员签发的合格证,井口把钩工方准许入井使用,违者罚款10元。

7、设备因使用不善或维修,搬运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处以使用单位原价值的20~40%罚款,如设备丢失,除查明原因外应按设备价值的20~100%对使用单位罚款。

8、在每月机电设备质量检查中,发现设备缺陷通知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的,因零部件不齐全失爆,电缆不齐,对使用单位处以5~50%罚款,对当场整改可以不罚。

9、井下或上井维修的设备,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天内不回收上井的每延期一天,罚款使用单位10元,对井下闲置,而且已接同志的需移交或上井的设备,而3天后,仍没按要求办理的原单位应同上罚款。

八、关于机电设备管理补充的规定

1、设备组负责每月3号前,必须把上月设备完好情况统计好汇总上报。

2、设备损坏,设备组负责查明损坏原因,损坏单位写出事故报告交设备组。

九、机电设备出现事故,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将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损坏情况,报机电矿长,机电总工、机电科。

1、直接损失价值200元以上者。

2、影响生产一小时核产量损失50吨以上者。

3、局部供电中断1小时以上者,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者。

4、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者。

5、主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者。

6、电动机损坏1.5kw以上者。(包括1.5kw)

7、变压器损坏4千伏安以上者。(包括4千伏安)

__矿业有限公司配件管理暂行规定

各工区、科室:

为加强我矿配件管理工作,降低材料消耗,充分发挥设备效力,延长设备使用年限,使配件管理逐步规范化,决定成立配件管理组,隶属机电科,负责对全矿配件的计划、购置、发放、使用等工作。望各工区、科室认真执行。

一、配件计划

1、配件组每月25号必须将全矿各单位下月所需计划报有关矿长,由矿长审批后,方可购置。

2、各单位必须在每月20号前将下月配件计划报配件组,以便核实参考作计划,对漏报配件计划而影响生产的,由漏报单位承担责任。

3、各单位所报配件型号、规格、数量要力争准确、无误,对规格、型号不祥者,不准上报。

4、配件组对各单位新报配件计划应认真审核,全面平�,做到既不会因计划少而影响生产,又不会过多积压资金。

二、配件购置

1、对矿长审批后的配件计划由配件组专人购置,不在计划内的配件不准购置。

2、配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货,否则,影响生产由配件组负责。

3、购置的配件,必须经配件组严格质量验收,如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影响生产的和经济损失的,追究购置人员和验收人员责任。

三、配件发放

1、配件组在发放配件时应做到全面平�,计划发放,任何单位不经配件批准,仓库无权发放。

2、各单位所需配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到配件组办理领用手续,仓库凭领用单发货。

3、仓库配件发放,必须按领用单上的规格、型号、数量进行发放、

4、领用配件时必须先开领料单后领料,无领料单的一律不准发放,否则出现问题由保管员负责。

5、对生产中急需领用的配件,必须经分管矿长签字后,方可领用,但领用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到配件组办理领用手续,否则,对领用单位处以罚款。

第3篇 矿业有限公司电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电缆的管理,矿决定成立电缆管理组,设在机电科,负责全矿6平方米包括6平方以上橡套电缆,安装电缆的统一管理工作,为管好、用好电缆作如下规定。

一、 电缆组负责电缆的发放,编号入帐,建卡及图板管理,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电缆组还负责电缆的热补、干燥、试验电缆的绝缘。

二、 各单位应建立图册或图板管理,电缆组每月与使用单位核对一次使用,使用数量情况,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并且每月把全矿电缆在籍使用待修、库存损坏等情况报机电矿长。

三、 各使用单位需要电缆,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凭审批手续到电缆组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电缆的现场安装,现场管理,维护和回收手续。

四、 各单位无故损坏电缆、违章使用、丢失、自行转让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电缆组惩治和罚款。

五、 回收上来的电缆由及时修复,集中上镜的电缆要在五天内修完,平常修复的电缆不能超一根。

六、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制度,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 领用电缆要持审批手续,按计划领用,不得随意挑选电缆,改变电缆的规格型号,不按规定执行,随意改变电缆规格型号,随意发放者,每发一条电缆罚款100元,无理取闹强行领用除罚款100元外,还应写出检查。

2、 领用电缆按审批计划使用,闲置电缆应由原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上井交道电缆组,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如私自存放,接到通知24小时不交者,按每条电缆100元罚款。

3、 电缆发现损伤后,不得任意截断,不经批准任意截断电缆,每处罚款100元,电缆发放时要再距电缆头2m处压号(规格型号长度),无故削掉电缆压号罚款10元,撤换电缆时,应拆除,不准截断,如发现在喇叭口处截电缆者,按所截电缆长度原价加倍赔偿。

4、 使用电缆应按规定吊挂合格,查出悬吊不合格,接通知后在限期内没整改的每处罚款10元。

5、 采掘迎头不准使用易燃电缆,严禁安装在采掘工作面使用,否则罚款50元,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6、 电缆管理人员应经常下井检查电缆的使用情况,无压号的电缆以后不准入井使用,一头有号的电缆如在现场使用,电缆管理人员应及时补号或通知使用单位更换,否则查出一条无号电缆,电缆管理组和使用单位各罚10元。

7、 电缆组每季评比一次,对现场使用、维护、保养好的单位报矿给予表扬。

以上规定从92年2月1日执行,奖罚制度从92年3月10日执行。

第4篇 北淮矿业综采切眼安全管理刚性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综采切眼施工安全管理,杜绝顶板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综采切眼(含刷大)必须专门编制支护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掘进副总、采煤副总、地质副总、安全副总及安监、技术、地质、调度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审,经矿长批准后执行。责任人:矿长。

第二条综采切眼支护以锚架联合支护为主,支护设计参照“淮北矿业锚杆支护技术规范”第三章“支护设计”规定编制。综采切眼上下端交岔点支护、煤机窝支护纳入综采切眼支护设计一并编制。大采高综采面切眼净高不得超过3米,支架安装时通过卧底方式达到安装要求的高度。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第三条采用锚网索支护的综采切眼必须布置顺山挑棚加固,且不得少于4排,导峒和刷大各不少于2排。顶板可锚性较差的综采切眼采用架棚支护时,必须布置不少于6排顺山挑棚加固,导峒和刷大各不少于3排,刷宽大于4.0m时,刷大部分顺山挑棚不少于4排。挑棚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π型钢梁或铰接顶梁,铰接顶梁长度小于1.2m时,一梁一柱,长度大于1.2m时,一梁二柱,顶梁采用π型钢梁时,支柱间距不大于1.0m,挑棚顶梁必须首尾相连。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第四条切眼刷大时,同时作业不得超过2处,作业茬间距不得小于20m,小于20m时,必须1个头施工。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五条 切眼内单体液压支柱每班必须安排专人棵棵测压,中等稳定顶板初撑力不小于70kn,破碎顶板初撑力不小于50kn。一棵支柱初撑力不合格的,给予施工单位跟班干部和队长行政撤职。管技干部到切眼必须带测压表,进行抽测检查,发现不带测压表的,给予行政撤职。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六条 导峒及刷大支护形式和支护材料必须一致,支架顶梁必须采用同型号的钢梁,梁腿必须匹配使用,支架顶梁与顶梁压茬不少于200mm。刷大施工时,单体液压支柱挑棚必须紧跟迎头。刷大前导峒挑棚必须打齐。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七条 切眼刷大前,由掘进矿长组织安监、技术、调度、施工区队现场检查验收,对切眼支护、施工环境等进行安全确认,并下达刷大开工通知单,明确开工时间、开窝位置、顶板管理要求等。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八条 切眼刷大前必须将切眼刷大相关情况(开工时间、工期、进度计划、干部跟带班安排等)报公司安监局、调度室、生产管理部等。刷大期间每日向公司调度汇报刷大进度和跟带班情况。责任人:调度所长。

第九条 刷大开窝和煤机窝开窝位置选择必须由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组织技术、安监、地质等部门现场勘查确定,必须选择在顶板完好,避开构造带、破碎带的地点,并在开窝位置打顶板岩性探查孔探明顶板岩层结构。煤机窝必须在切眼刷大完成后施工,按锚杆排距或棚距逐排逐棚刷扩。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十条 刷大期间,每小班必须有一名矿安监、技术、调度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带班;施工单位每小班有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跟班;跟带班干部与当班职工同上同下;矿带班领导每班必须到现场进行隐患排查。责任人:矿长。

上述刚性规定执行不力,每出现一项次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年内造成顶板死亡事故的,给予分管矿长、施工单位区长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按公司安全1号文进行问责处理。

第5篇 矿业公司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管理规定

为切实增强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的科学性、针对性,进一步规范排查程序,多措并举加强重点单位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就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和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程序

安全监管重点单位采取安全管理部排查、安全副经理初审、公司安全办公会审核认定的方法,每月组织一次。其基本程序为:

1、每月底,安全管理部以部务会形式,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提出拟列入安全监管的重点单位,报安全副经理初审。

2、将初审后的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讨论,审核认定具体单位并确定对口包保公司领导,研究制定包保方案。

3、由对口包保公司领导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专人约谈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党政正职,通报相关情况,找准管理短板和薄弱环节,帮助制定具体措施。

二、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及风险指数计算

(一)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安全风险评估以上一月份基层单位安全管理过程及结果为基本依据,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项目及风险指数为:

1、安全管理结果。风险指数为:重伤一人次30分;轻伤一人次20分;二级以上非伤或重大未遂事故每起25分;一般非伤事故每起5分。累计计算。

2、员工行为管控。风险指数为:“三违”每人次2分;严重“三违”每人次5分。累计计算。

3、质量标准化工作。风险指数为:80分≤质量、系列检查结果<85分,10分;75≤质量、系列检查结果<80分,15分;低于75分的,20分。

4、“五定表”落实及“一警两书”。风险指数为:“五定表”问题整改落实率低于90%的5分,低于80%的10分,低于70%的15分。被公司及以上级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0分;蓝、黄牌警告15分;停产整顿通知书20分。累计计算。

5、基础资料管理。风险指数为:基础资料联查成绩低于85分的3分,低于80分的5分。

6、疲劳和经验指数。风险指数为:按不同劳动组织方式正规循环作业时间计算。平均作业时间增幅低于0.5小时为0分;超过0.5小时,3分;超过1小时5分。新工或调入员工人数占全员比率低于5%,风险指数为0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风险指数增加1分。

7、现场隐患及危险源。风险指数为:列入b级管理的,每个工作面5分。累计计算。

8、整体安全意识。重点对各单位党政班子“安全第一”工作摆位、安全基础工作、员工行为规范、整体安全意识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安全问题及现象,追溯管理因素。定性分析结果分为一般、较差、差三个档次,风险指数分别为10分、20分、30分。

(二)安全风险指数计算

将评估项目中各单位对应的风险指数累加,即为每个单位综合风险指数。综合风险指数最高的单位,拟定为安全管理重点单位,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审核认定。

三、安全监管重点单位管理

对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实行公司领导专人包保、安管部门重点督导、单位内部分工落实的管理方式,做到多措并举、上下结合、重点监管。

1、对口包保公司领导参加重点监管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指出安全管理的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安全管理重点,帮助单位多层次、多角度分析管理因素,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督导落实。同时征求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2、安管部主管主任组织单位党政正职和安全、技术副职对工作现场进行全方位、全系统隐患排查,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现场管理等多层面,提出隐患问题,解决方案和时间、质量要求,下达“五定表”或限期整改通知单,并持续跟进落实。

3、重点监管单位根据公司领导要求,以现场隐患排查结果为整改重点,举一反三,研究制定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行为管控、控制伤工非伤事故、提升基础工作和质量标准化水平的具体措施,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狠抓落实。相关落实情况每周向安管部作专门汇报,由安管部对责任人实施专项考核。

第6篇 安天矿业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顶板事故为煤矿多发事故,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改善顶板管理状况、防止顶板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科技兴矿、加速煤炭生产,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顶板管理工作制度如下:

(一)总则

1、每采、掘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编制符合工作面实际情况、各种支护参数的选择要有科学依据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内必须有顶板管理说明书、爆破说明书

顶板管理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煤层的围岩柱状和煤岩产状、性质;

(2)顶板管理方法及选择依据;

(3)支护形式(包括初次放顶、老顶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时的特种支护)、支柱、支架选型、支护参数的选择及选择依据;

(4)控顶距离、面积和支护的密度设计;

(5)坚硬和复合顶板条件下防止大面积冒顶的安全措施;

(6)破碎顶板和采用分层开采的人工假顶铺设或再生顶板的形成法(注浆注水);第一分层顶板冒落情况记录;

(7)特殊情况的应变安全措施;

(8)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的设置;

(9)顶板动态监测。

2、作业规程编制前,生产技术部地测防治水科要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编制后,经生产技术部审核,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区队长、技术负责人向在本采掘区范围内工作的所有人贯彻学习,达到人人皆知,履行签字手续并进行考试,不及格者必须补考。补充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在班前会贯彻,并履行签字手续,杜绝无规程、措施作业。

3、每个采掘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地质条件变化时要及时作出必要的补充和针对性的修改措施,补充的内容贯彻前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工程质量验收和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严格按省煤炭工业局颁布的质量标准和作业规程有关要求检查验收。各队在经济分配和奖励制度上要把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引起重视,共同搞好工程质量。

5、在矿安全办公会议、安全大检查和区队的安全活动中,都要把顶板管理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每次活动要有记录。

6、入矿的新工人和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有关文件的要求按期进行教育和培训,达到新岗位要求才能上岗操作,加强对合同工、协议工的管理,避免冒名顶替、私自安插现象,无论是什么性质的采掘人员必须按正式工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三大规程教育、五大灾害教育,达到应知应会。

7、进行矿压观测工作,搞好对11021工作面顶板来压规律监测,进行分级分类工作。坚持开展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建立分析处理制度。

8、为加强顶板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

9、上井检修的单体支柱,必须进行试压,由机电科负责填写检修卡片,签发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支柱一律不准下井。

10、对下井使用的锚杆、锚索,应进行拉力实验,拉力必须达到措施要求,锚固药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对失效的锚固药卷,井下严禁使用。

11、生产技术部负责建立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统计台帐,并负责建立顶板事故档案。

12、生产技术部加强工作面设计技术管理工作,工作面设计要科学、合理,上、下巷尽量避开应力集中区;局部改造的联络巷设计,要求保证最小间距和避开应力集中区。

13、执行本细则的同时,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顶板管理的文件规定,本细则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抵触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规定执行。

(二)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14、回采工作面在回收煤柱,边角煤以及过断层、褶曲带、顶板破碎带、淋水带和老巷时都要制定特殊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并向施工单位干部、职工贯彻后执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许采用无支护高落式采煤法。

15、结合一线生产情况不断修改、完善作业规程,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必要的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经贯彻后执行。

16、打眼工、放炮员必须按照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打眼放炮工作,不断提高打眼放炮质量,工作面支架时要按规程要求留有适当的炮道,防止放炮崩倒棚子。

17、放炮后及时挂梁或移梁背顶,控制暴露顶板,尽量缩短空顶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准空顶作业。

18、工作面支护方式、支护密度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上、下安全出口的支护和上、下巷超前支护以及工作面运输机头、机尾和其它特殊支护都要符合规程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19、要认真掌握顶板周期来压规律,以便采取特种支架加固工作面,老塘冒落矸石的高度普遍不少于1.5倍采高,否则必须采取放炮措施,强制放顶。

20、工作面消灭钢木混合支护,使用单体柱配铰接梁或∏型钢梁,工作面消灭单挑梁、坏柱、歪扭棚和不迎山棚。

21、保证泵站液压系统完好,泵站压力符合工作面支柱的要求。工作面支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22、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工作进行前,不要过早磕掉中间柱,推过后及时补齐中间柱和加强柱。

23、放顶工作坚持由里向外、由下向上、先难后易的顺序,并在放顶区内留好宽度不小于0.5米的安全出口,使用单体柱和铰接顶梁或∏型钢梁的工作面分段人工回柱时,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15米,每头最少有两人,一人工作,一人看顶。放顶后如有大于2×5m2顶板悬空不落,必须采取加强支护和强行放落措施

24、采煤和放顶不得平行作业,如必须平行作业时要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5、工作面初次放大顶和结束放大顶,由生产矿长、安全副总、检查科长、生产技术部长、回采队长及技术员)组成放顶工作小组调研并制定措施,由生产矿长组织实施。

26、分层回采的上分层工作面必须铺网和注浆(或注水)促使再生顶板形成,并保证质量,否则不准生产。

27、回采工作面要搞好正规循环作业,加快回采速度,使工作面进度赶在顶板来压下沉之前。

(三)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28、严格按照炮眼布置图和爆破说明书打眼、装药放炮。

29、拉炮前必须加固窝头支架,打齐防倒棚装置,放炮后,人员进入工作面必须首先敲帮问顶,用长杆站在安全地点处理活矸,架临时支护或超前支护护顶,然后才能进行其它工作。如顶板特别破碎可采用掏窝插板或撞楔法打锚杆等超前支护。

30、支架架设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松软破碎岩层或煤层中的巷道顶帮背严背实。支架距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如顶板破碎支架要紧跟窝面。

31、掘进巷道如与其它巷道平面交叉,则需在接近老巷道时加固前方老巷道,并放小炮,打超前探孔,采用超前支架法通过。

32、大断面施工的十字口、交叉点、丁字口、大的硐室要制定专项施工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认真贯彻执行。

33、巷道掘进过程中,如遇断层淋水带和褶曲时,生产技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支护设计,施工单位补充新的施工措施。

34、砌碹巷道超前掘进长度在作业规程中应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扩帮时,必须打好双抬棚,扩一帮砌一帮,不得两帮同时作业。扩帮、放顶、立胎要有专人(有经验的老工人)看顶负责安全,不论片石、料石或混凝土砌碹巷道,均不得过早拆模,至少保有一星期养护期,以防因碹胎没凝固承压能力低而垮胎、冒顶。

35、锚喷巷道必须光爆。临时支护、锚固和喷浆以及复喷之间的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如地质条件变化要及时提出新的措施。

36、各掘进头必须备有处理冒顶的材料,在料场码放整齐。

37、超前支护设计要求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在施工中严格落实使用。

38、表土施工,明槽挖土时,一定要留设安全边坡,井巷掘砌采用小段施工法。

39、积极推广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的无煤柱开采法,使巷道处于减压区域之内。

40、巷道掘进(11023工作面)原则上不准破顶,保持顶板稳定性。

(四)巷道维护顶板管理制度

41、明确责任,保证及时修护。

(1)各采掘区队所在巷道自行维修。

(2)有严重裂缝、变形的砌碹、锚喷大巷由矿临时派人修护。

(3)轨道、皮带巷、回风巷及长时无人去的老巷由通风区老巷检查工定期检查,发现片、冒、支架损坏等异常情况及时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安排队伍施工。

(4)其它巷道由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生产技术部安排修护。

42、替换损坏的支架和扩帮、挑顶时,一次进行长度要根据顶板状况掌握在1~2棚范围内,以免大面积空顶造成冒顶。凡替换损坏支架前应对替换的支架前后各10米进行加固,并留好安全退路,以免发生冒顶事故。

43、替换支架坚持使用临时支护,临时支护的密度和材料应在措施中说明。

44、倾斜巷道更换支架,工作人员不得站在需更换支架的下方,以免掉落支架或矸石砸伤。挑顶、扩帮要从上向下逐步进行。

45、各区、队顶板管理领导小组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的旬检和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要包括井巷失修一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6、要消灭严重影响运输、通风、行人安全的三类巷道,巷道失修率必须降到7‰以下。

(五)锚索、锚网支护顶板管理制度

47、锚索锚网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学习、签字手续。

48、锚索锚网及其配件材质、规格、结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作业规程规定,锚固剂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过期或失效的锚固剂不得下井使用。

49、锚索和锚网的钻孔的方向、安装深度、间排距、预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0、锚索施工必须在有可靠支护的情况下进行,严格按措施进行作业,锚网铺网按措施铺设、搭接、联丝。

生产技术部编印

二0一二年二月

第7篇 矿业工程施工队伍管理方法

加强对现场施工的管理,协调各分包单位统一安排一支工种齐全、具有丰富经验、技术强的施工队伍。

1.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在进入工地之前,项目经理组织专项会议对下属主管及各级质量管理员进行前期质量教育,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施工和劳动保护两方面的管理工作。施工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其次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从技术上、组织上、制度上采取一系列措施,形成安全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安全施工和劳动保护工作。施工安全组织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3.严格遵守各种文明施工制度,由项目经理负责主抓文明施工。项目部对现场管理要统一布置、统一安排,要执行分区负责。

4.施工员交底必须对文明施工提出具体要求,重要部位要有具体措施书面交底。操作地点周围做到整洁,施工现场堆放的设备成品、材料要整齐,小心爱护。

第8篇 矿业煤矿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__煤矿安全生产走上正轨,特制订以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采面头尾四柱八梁必须成对交替迈步,凡不合格者,处罚100元/次。

2、采煤放顶必须打好戗柱,密集柱,放顶放齐放透,发现未打戗柱、密集柱,罚款50元/根。

3、采面木垛必须打牢打实,如有松动,该木垛不计资。

4、放炮后及时绞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凡空顶作业不听劝告者,罚款100元/次。

5、采面煤壁每隔一架棚打一棵贴帮柱,少打一棵处罚50元。

6、移溜前、回柱前必须出净余煤,凡未出净余煤者,罚款100元/米。

7、采面推溜后,应及时绞梁打柱,严禁超宽、打空柱到顶板,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柱子必须迎山有劲,无迎山者罚款50元/棵。

9、柱子打好后及时挂上防倒线,未挂防倒线处罚50元/根。

10、采面严禁留有伞檐煤,发现一处处罚50元/米。

11、采面高度低于2.3m高,将直接对采煤队结算单价下浮20%。

12、工作面出现夹矸超过5公寸,必须托起采煤,凡未托起采煤者,该槽板不予计算产量。低于3公寸的不做要求。

13、工作面必须按照要求打安全出口,无安全出口,处罚100元/次。

14、工作面必须保证4排煤/天,达到奖300元/天,未达到罚300元/天(机电影响3小时以上除外)。

15、工作面推进,不及时回收顶梁,罚款按单体200元/根,铰梁按100元/根。

16、采面工作人员如出现一次恐吓、威胁、不听从矿领导及矿安全员指挥的,直接开除。矿人力资源部将严格对采煤队劳动纪律进行跟踪管理。

17、本制度由当班跟班矿长及验收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凡未按上述标准对采面进行验收并处罚者,将追究跟班矿长及验收人员责任,处罚标准:

① 验收员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验收的,罚当班验收员50元/次,跟班矿长100元/次;

② 报单填写必须保证真实,凡出现弄虚作假者,罚款500元/次;第二次出现,直接清退。

③ 验收不合格罚款直接从跟班矿长及验收员工资中扣除。

2022年6月30日

第9篇 矿业煤业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回采操作规程》、《掘进操作规程》及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凡我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拆除、安装工作面及在用巷道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3、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负责全矿顶板管理工作。

二、顶板管理领导组织

1、为确保本规定的严格执行,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顶板管理的各项工作,检查、落实、考核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组 长:曹春平

副组长:梁庆宏 韩文忠 张卫东

成 员:李会锁 成升升 李京峰

陈东山 刘长生

领导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基建科,负责顶板管理的具体事宜。

2、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负责矿巷道支护设计及顶板支护管理工作,负责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的预测预报、探放水及顶板岩性鉴定工作。

3、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负责井下巷道支护及矿压的监督管理,同时,贯彻执行矿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巷道支护设计、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指导施工巷道各类作业规程、补充措施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支护问题。

4、通风科负责无人区巷道的支护、变形等情况的检查汇报。

5、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顶板管理措施的贯彻执行,并组织各业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顶板事故进行分析和责任认定。

三、一般规定

1、生产技术科、地测科在巷道支护设计时应采用工程类比法。首先根据相邻巷道的情况、巷道的断面以及服务时间等进行初步设计,然后根据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在施工中观测巷道的变形情况、进行巷道的围岩稳定性分类、探测巷道顶板的分层情况等,根据观测情况对初步设计及时进行修改。

2、加强雨季期间和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期间构造区域的顶板监测和管理。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要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安全科负责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3、安全科每月组织两次对井下所有巷道、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对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隐患进行考核、通报,并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每季度要组织各业务科室至少进行一次井下作业地点可能导致顶板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预测,对顶板管理存在严重隐患的地点,要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牌板;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允许人员通行或在附近区域作业。

4、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研究,制定预防顶板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责成队组进行处理。

5、各采掘队队长是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第一责任者。跟班队干、工长、安监员负责本班顶板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顶板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汇报。出现顶板事故预兆时,要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6、各采掘工作面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支护器材,包括单体液压支柱、坑木、锚杆、锚索、钢带、垫片、工字钢、金属网等。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铁锹、镐、大锤、撬棍、千斤顶等救援工具,并建立基础台帐,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7、各种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煤业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8、对回风巷道支护质量的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并且事先联系好通风部门,由瓦检员陪同。

四、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

(一)临时支护管理

1、掘开工作面必须使用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2、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工作面控顶距做出明确规定。

3、作业规程中必须对采用的临时支护方式、数量和操作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二)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

1、巷道的施工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和考核由矿总工,生产技术科、地测科,安全科组织检查实施。每一条巷道施工完毕,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掘进队将设备拆除倒装。对每一条巷道的施工情况及验收情况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2、巷道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及巷道开口、切巷刷大、整巷、扩巷、处理较大范围的冒顶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双锚”支护巷道,因地质构造、煤层松软等因素造成巷道规格超过规定,要对超宽、超高部分进行补强支护,并对高冒区用材料进行充填。

4、巷道压力大,煤层松软、顶板破碎时,应及时编制加强支护措施,所有支护必须紧跟迎头。

五、锚杆、锚索支护巷道顶板管理

1、锚杆锚固长度不小于1800㎜,顶锚杆锚固力不小于70kn,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150nm,帮锚杆锚固力不小于50kn,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120nm。

2、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设计值的±100㎜,孔深度不小于杆体有效长度,且不大于杆体有效长度30㎜。

3、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岩面,螺母到端头长度不小于10㎜,不大于50㎜,锚杆与围岩的角度不超过设计值的±15°。

4、必须使用锚杆钻机、风动扳手、电动扳手等机械工具安装锚杆。

5、锚杆锚固力每班必须检查,生产队组要留有详细记录;锚杆螺母必须使用气扳机或力矩扳手拧紧,保证力矩符合有关要求。

6、锚杆支护巷道,掘出后,顶板有效支护距煤头最大空顶距不超过400㎜,且临时支护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临时支护的时间不得超过4h。

7、巷道交叉点优先选用锚索支护。

8、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岩层情况确定,使锚索锚固到稳定的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并满足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张拉端长度要保证张拉工艺要求的长度,一般不小于0.15m。

9、锚索外露长度一般不超过200㎜,如外露长度超过规定要求,影响巷道使用,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切断,严禁队组私自剪切。锚索切断器应由生产技术科统一管理,不允许施工队组配备切断器。

10、对锚索预紧力每班要进行抽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补打,预紧力低于设计值80%时,必须重新预紧。

11、锚索张拉预紧力规定:φ15.24㎜不小于120kn、φ17.8㎜不小于160kn。所有锚杆的初锚力必须达到5t及以上。

12、锚索孔距误差不应超过200㎜,孔深误差不应大于200㎜,钻孔轴线与设计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3度。

13、锚索各组件的材质和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托梁安设位置、方向符合设计要求,紧贴岩面。托梁或托板必须紧贴岩面。

六、其它巷道顶板管理

1、遇地质构造时,可采用可缩性拱形支架支护,并喷浆封闭。

2、金属支架间至少有三根拉杆和两根撑木,每根棚腿上方2/3处设置一根拉杆,每根棚梁中部设置一根拉杆,梯形支架每个梁腿接口处的梁端设置一根撑木,拱形支架每副卡缆处设置一根撑木。

3、金属支架拉杆形式为卡缆式,拉杆规格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8㎜的圆钢,支架拉杆、撑木必须齐全有效。

4、瓦斯专用巷道严禁使用可燃性支护材料。

5、开拓大巷必须喷浆封闭,喷射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其中水平大巷的喷浆厚度不小于100㎜,采区准备巷的喷浆厚度不小于50㎜。

6、在掘进施工中实行平行作业时,巷道两帮最上面的一排帮锚杆要紧跟煤头,不得滞后,避免发生片帮事故。

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措施,加强支护,修改设计:

(1)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

(2)喷射砼出现大量裂缝;

(3)锚杆体、锚索发生被拉断现象;

(4)锚杆、锚索托板被压坏;

(5)巷道围岩发生较大变化。

8、刷大或维修整巷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巷道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整巷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排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整巷地点以里。

9、锚喷巷道必须封闭严密,不得出现“掉跟”现象。

七、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一)回采工作面端头支护和顺槽超前支护

1、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必须保证规定的断面和高度,距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有加强支护,确保安全出口巷道高度必须达到1.6m以上。

2、应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的支护情况,支护方式、支护密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运输机机头部位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作业的方式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相邻采空区工作面或二次动压巷道靠采空区侧压力大且底软时,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必须达到100m以上,并要加大支护密度。具体支护的距离、形式、密度、柱鞋的种类及规格和材质等,必须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明确规定。

(二)回柱放顶

1、加强回采工作面两端头退锚管理,特别是初采期间的退锚管理,确保落山顶板及时垮落。

2、凡顺槽采用锚杆、锚索(网)支护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和使用退锚机具进行退锚卸压。如因锚索变形造成不能退锚时,必须将顶网剪开。

3、退锚必须在进回风巷前后密柱之间放顶步距内进行,严禁任何人员进入旧密柱以里空顶区进行退锚或从事其它活动。退锚放顶工作不得与移转载机、推移机头机尾、拉移端头架平行作业。

4、退锚和顶锚杆卸压前,在所退锚索(锚杆)20~30cm处,至少支设一根单体柱。

5、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配备三台以上安全高效退锚机(进、回风巷各一台,备用一台),损坏的退锚机必须及时更换。

(三)初、末采顶板管理

1、回采工作面初、末采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顶板控制方法,加强顶板管理。初采期顶板垮落难度大的,要在切巷推进3m范围内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2、工作面初采时,端头要加强支护,必要时在落山支设木垛、密柱或戗棚。使用单体柱必须完好,支设要迎山有力。

3、初采阶段超前支护不少于20m,其范围内不得有缺棚少柱现象,失效的支架要及时更换。

4、末采工作面若有失效支柱等不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更换和处理

5、工作面初、末采若发生冒顶事故,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规定进行顶板维护,严禁人员在无支护的空间下违章作业。

(四)工作面顶板管理

1、回采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人员进入煤帮作业时,必须采取护顶、护帮措施。

2、加强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乳化液泵站压力必须达到18mpa以上,单体液压支柱支设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初撑力达到规定值,并有可靠的检测手段和记录。单体液压支柱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支设,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倒措施。

3、回采工作面伞檐不超规定,采高大于3.0m、片帮严重、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片帮措施。

4、回采工作面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必须先停止生产,待顶板维护好后,方可恢复生产。处理过程中必须明确负责人,队干、工长现场指挥,安监员现场监察,闭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确保退路畅通。

5、回采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过空巷等特殊情况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积极采取有效的主动支护形式,如煤体加固、打锚杆、锚索等,控制片帮冒顶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根据构造区或空巷压力变化情况,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6、回采工作面因故停产前,必须使采面支护为最小控顶距。端面距超规定时,要支设贴帮柱,停产期间安排专人巡回检查,发现顶板隐患及时处理。

8、回采工作面拆除、安装,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明确顶板控制方法,加强顶板管理。

9、回采工作面切巷断面刷大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扩巷区段顶板支护必须采用原巷道支护方式,同时必须加强顶板支护强度。

八、顶板管理的考核

1、因顶板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煤业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考核。

2、采掘工作面在顶板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按性质轻重,有一处给予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3、因措施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造成顶板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事故分析认定结果,给予责任者1000~3000元罚款。

4、对顶板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1000~3000元罚款。

九、附则。

1、本制度未提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瑞煤业

二〇一一年五月

第10篇 矿业喷雾管理规定

1 转载点喷雾

在装载点安设转载点喷雾,喷头数量不少于2个,悬挂在转载点的前上部600mm处,迎风流方向45°,喷雾直接对准落煤点,落煤点上部至转载点处加设纱网防尘罩,挂牌管理,责任人为转载点运输司机,必须做到转载点运行时必须开启转载点喷雾。

2 采、掘面风流净化水幕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及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迎头、喷浆机回风流下方5米范围内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水幕。

2.1 采煤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的具体位置:

a.进风巷内设置两道全断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口向里10-15米范围内,第二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围内。

b.回风巷内至少设置三道全断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回风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围内,第二道水幕与第一道水幕间距不得大于20米,第三道水幕在工作面回风联络巷口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

2.2 掘进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的具体位置:

a.掘进工作面刚开口时在开口位置的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设置一道水幕。

b.掘进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时,应在掘进巷道内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距迎头不超过50米。

c.掘进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掘进巷道内增加两道水幕,第一道水幕距正头不超过50米,第二道水幕与第一道水幕间距不超过20米,且第三道水幕在巷道回风口10-15米范围内。

2.3 喷雾特别管理规定

a.全断面水幕5米范围内巷道底板进行硬化(要求:以水幕安装位置为起点,上风侧1米,下风侧4米底板进行硬化)。

b.在皮带侧挖设一个(长×宽×高=1米×1米×1米)水池用来储存水幕流下的积水,水池内安装一台风泵,利用池内积水冲刷巷道、洒水降尘;多余积水由风泵导入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工作面。

3、检测线保护管理规定

施工地点检测线前5米后5米进行保护,共保护10米,保护材料用胶管劈开或者旧皮带进行包裹保护,保护之后用铁丝吊挂起来,保持平直。

4 惩罚办法:

对未安装水幕、喷头数量少、不能覆盖全断面,检测线不保护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发现喷雾不开或成雾质量差,检测线保护不到位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生效:

通风科

第11篇 矿业采煤工作面加强管理办法

根据近期104工作面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为确保2022年第四季度及今后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经过公司领导决定,特制定104工作面推采管理办法如下:

一、生产管理

1、每班计划排架长度不得超过35m,在此范围内,作业点不得超出4个。收班时,从当班第一架至最后一架范围内必须做到“四直”,煤壁不得出现空顶空帮(顶梁前端距煤壁≤0.2m,煤壁松软处,顶梁前端紧贴煤壁)。

2、每班进度在0.6±0.1m,并以前一班煤壁作为推进标准,确保进度与前一班一致,保持“四直”推进直至全长结束,然后再进入下一生产循环。

3、生产单位负责人(或采煤队队长)在每班班前会后及时将当班计划排架地段、架号范围和班后将实际完成的排架范围和架号以及推进度如实汇报给调度室,调度室做好详细记录,并与当班带班人员和安全员进行核对,严禁出现错报、假报、乱报等情况,避免影响下一班的生产计划。

4、上、中、下三个安全出口距工作面20m范围内按要求进行超前支护,严格执行“一梁三柱”的规定。

5、按计划组织对采煤工作面“三巷”维修工作,满足运输、行人、通风、排水的安全需求。

二、罚则

1、未严格按顺序排架推进的(当班计划推进范围内可“跳采”,当班结束后必须满足“四直”要求),处罚生产单位1000元/班(生产单位负责人和采煤队长各承担300元、生产班组承担400元);

判断标准:出现班与班进度不一致而导致煤壁不整齐出现空帮空顶、柱腿不直(左右柱错距大于5cm、交叉大于5°)、刮板机不直、托梁不直;

2、未如实汇报当班生产情况,处罚生产单位500元/班(生产单位负责人和采煤队长各承担150元、生产班组承担200元);

3、上、中、下三个安全出口未按要求进行超前支护,导致出口不畅通,处罚生产单位300元/班(生产单位负责人和采煤队长各承担100元、生产班组承担100元);

4、未按计划组织对采煤工作面“三巷”维修工作,不能满足运输、行人、通风、排水的安全需求,处罚生产单位500元/班(生产单位负责人和采煤队长各承担150元、生产班组承担200元);

若因出现安全事故或因此被停产须承担生产损失及相应责任。

5、凡对当班安全员和带班人员指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第12篇 矿业工作面悬移支架工程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工作面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上、下付巷替棚制度

1、替棚高度不得低于2m,否则每米罚款20元。

2、替棚正确使用防倒链、平销、铰接梁,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每处罚款20元。

3、替棚后卸掉的u型钢梁、腿必须运到指定的位置,否则每一根罚款50元/架。

4、替过的棚子必须经过验收员签字,否则按不合格处理,对于不合格的棚子当班返工,对负责人罚款50元。

5、要保持替棚作业场前后20m范围内的卫生清洁,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无杂物、材料码放整齐等,否则罚款100元。

6、工作面的单体液压支柱由余祖华负责,每丢失1根单体柱对余祖华罚款800元。

二、支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加强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面支架必须上尺拉线,顶梁、托梁移不到位,溜子移不到位,溜子及顶梁不平、不直等罚款50元。

2、工作面片帮超过300mm、空顶300mm,每架罚款50元。

3、工作面必须达到“四直、三平、两畅通”,其中“四直”为支柱直、溜子直、托梁直、煤壁直;“三平”为溜子平、顶梁平、托梁平;“两畅通”为上、下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长3m、宽1m、高1.8m,否则每项罚款50元。两架间隙(托梁与顶梁≤30mm,支架与支架≤10mm)没有架缝≤10mm,架子之间高度差超过30mm,否则1处罚款50元,支架高低超过30mm,每处罚款50元/架。

4、工作面采高不低于2m,溜子上沿保持1.8m,下沿2m,不按规定罚款50元,煤清不净,达不到溜子底平,罚款50元。

5、支架柱子明芯子、煤墙700mm,舍帮600mm,否则罚款50元,煤墙明芯子低于500mm,舍帮低于300mm,按死架处理,罚款200元。

6、工作面煤墙支架跧腿、伸腿、迎山不照每根柱子罚款30元。

7、移架前必须剔顶200mm,否则不准移架。

8、梁头见碴,每处罚款200元。

9、工作面出现冒顶,每架罚款1000元。

10、工作面当班所使用的单体柱,下班后必须运走,否则每根罚款30元。

11、工作面舍帮煤必须放净,否则每架罚款20元。

12、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架必须按要求站够单体柱,否则每少一根罚款10元。

13、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5m范围内必须保持卫生清洁,否则罚款50元。

三、支架配件管理

1、工作面支架大梁拉开、拉断,发现每架罚款500元,挤架、背架每项罚款100元,谁处理给谁。

2、工作面必须穿木鞋,缺一块罚款100元。

3、工作面挡矸链条、挡矸销子,每少一条罚款30元。

4、大梁、平销、安全销拉断,每条罚款50元。

5、吊杆升断罚款50元,丢吊杆罚款10元。

6、丢失u型卡、β型卡、插销眼等每个罚款10元,故意损坏设备、阀组、手柄罚款50元。

7、支架前探梁油缸损坏,必须更换,否则罚款50元。

8、立柱上、下销子丢失或拉断罚款50元。

四、设备管理

1、工作面移溜子脱节及死溜子交下班处理的,架子、产量等谁处理给谁。

2、掐顺槽溜子必须服从队部安排,不按规定罚款100元。

3、加强工作面溜子管理,发现一处飘链,对班长罚款20元。

4、按工作面推进进尺及时对下付巷开关、电缆向外搬移,否则罚款50元。

五、验收管理

1、工作面验收员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填写不规范、不真实罚款20元,发现验收员和班长徇私舞弊罚款100元。

2、不服从验收员管理,大骂验收员当班产量不算,另罚款200元。

3、工作面所有工程验收必需经过班长签字方可有效,否则不算。

4、工作面移大梁时班长、验收员必需在现场,否则罚款100元。

六、打眼注水

每班必须派专职人员严格按注水设计进行注水,顶梁以下1米处,每4m打一个眼,眼深5m,见煤墙渗水为宜,眼深5m,标准煤墙渗水,每个注水孔必须经过验收员验收合格,否则罚款100元。

七、 机电管理

1、工作面溜子必须做到平、直、稳、正、牢等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2、机头机尾必须有点杆,否则缺少一根罚款100元。

3、机头、机尾、皮带等缺油、架子死棍等每项罚款50元。

4、溜子机头、机尾、皮带机头、机尾缺少护罩每项罚款100元。

5、工作面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6、下付巷皮带少一个托辊罚款10元。

7、下付巷皮带发现一处浮煤压着底辊罚款10元。

8、工作面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有备件,否则每少一件罚款100元。

9、所有电器设备要上架,“五小”电器必须上板。供电电缆应按规定悬挂整齐,严禁堆放、缠绕、挤压和砸埋。否则每项罚款50元。

10、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要保证不缺刮板,底链不拉回头煤。每部刮板输送机机头处都至少设计一个掏煤坑,否则每项罚款50元。

11、刮板输送机停时,往刮板输送机上攉煤,罚款100元。

12、严禁使用皮带输送机及刮板输送机溜运物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3、机电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维修不好的要及时更换,不及时更换,否则罚款1000元。

生产技术科

第13篇 矿业采煤工区考核管理办法

总 则

一、采煤工区施工管理人员的数量及资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及施工需要,否则,不准开工。

二、采煤工区需要建立必要的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组织工程的实施。

三、对采煤工区的扣罚,一次扣罚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各业务科室签章生效;5000元以上的扣罚,由矿分管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各类扣罚按月现金结算,不以其他方式执行。

第一章 施工管理与工程质量

一、基本要求

1、职工工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采煤工作面施工的规范、标准及我矿有关质量方面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以上。职工工区应按照国家及矿方要求及时编写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无规程、措施不得施工。

2、作业规程编制、审批及贯彻实施管理制度齐全,按矿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复审。

3、有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的专项措施。

4、职工工区应建立班评估台帐,对当班存在的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要有整改措施。

5、支护材料有管理台账(规格、型号、数量及合格证等),不应超期使用,现场备用支护材料和备件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6、工作面支柱和铰接顶梁不应有损坏和丢失,如出现损坏和丢失按矿有关规定执行扣罚。

7、工作面两巷内的轨道及附件应随工作面回采及时回撤

二、 工作面质量标准与质量控制

1、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额定值的80%,有现场检测手段;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发现一处扣罚100元

2、工作面支架的中心距误差不超过100mm,侧护板正常使用,架间间隙不超过200mm,支架不超高使用。发现一处扣罚100元

3、液压支架接顶严实,相邻支架顶梁平整,不应有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发现一处扣罚100元

4、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三直一平”,液压支架排成一条直线,偏差不超过50mm,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15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小于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发现一处扣罚100元

5、液压支架(支柱)应编号管理,牌号清晰,无编号管理,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6、不随意留顶煤开采。留煤顶、托夹矸开采时,应用经过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对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班评估,并做好记录

8、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不大于100mm/m;底板松软时,支柱应穿柱鞋,钻底小于100mm,工作面顶板不应出现台阶下沉

9、回风、运输巷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控顶距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挡矸有效。

10、工作面安全出口通畅,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8m,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小于1.8m。工作面排头支架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应大于0,5m,架设抬棚的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符合规定要求。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扣罚200元。

11、超前支护距离不能低于作业规程规定长度,初撑力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罚200元

三、作业现场管理

1、泵站、休息场所、油脂库等场所有照明;图牌板齐全、清晰整洁,巷道交叉口有避灾标示牌板

2、两巷支护完整,作业范围内无失修巷道。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巷道内无浮渣、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等,物料分类码放整齐,有标志牌

四、扣罚标准

1、规程、措施编写不及时,罚款1000元;

2、规程、措施复审不齐全,贯彻、考核、签名记录不符合要求,一处扣1000元。支护台账、班评估资料不齐全,发现一次扣罚200元

3、作业场所有规范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平面布置图,缺一图罚款100-200元;

4、图板图文清晰、正确,保护完好,一处不合格罚款100-200元;

五、其他

本办法未及事项参照煤矿现行管理办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处2-5倍罚款。

第14篇 矿业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安全高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煤生产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正规采煤方法是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向回风巷道、一个通向进风巷道,实现全负压或全正压通风方式的开采方法。要保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在高瓦斯煤层、突出煤层、自燃发火倾向严重煤层中,严禁留设落后出口,严禁巷道与采面形成台阶开采。

第三条 矿井采煤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装备或者在采工作面变更采煤工艺时,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具体论证事宜由生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工作面设计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在施工前一个月组织审批。

第五条 工作面设计必须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和地质说明书进行。设计应综合分析煤层厚度、顶底板岩性、地质水文情况及邻近采掘情况等,科学选择开采工艺和巷道布置方式,确定合适的通风、运输、运料、供排水、供电等系统和设备安装回撤路线。

第六条 要依据地质条件,以安全高效为原则,确定工作面主要参数。工作面采长设计,要科学合理。在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采区,为保证正规循环作业以及本煤层瓦斯抽放的效果,综采工作面采长不宜超过180 m,超过200m时必须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有治理瓦斯和防突的工程(专项)措施。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位置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避开应力集中区。

综采工作面风巷或机巷设计断面,应考虑布置设备车辆需要,不得小于12m2。高档、炮采工作面机巷、风巷设计断面不得小于8m2。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采煤工作面,两巷净高度不得低于2.0m。

工作面两巷支护设计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材料,禁止采用木支护。

第八条 工作面切眼设计应选择在顶板完整、煤层稳定、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的位置。综采工作面切眼应优先采用锚网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九条 缓倾斜和急倾斜煤层在设计准备工作面时,合理伪斜布置,利于初采和采面上、下端头管理。大采高工作面尽可能避免仰采方式布置,以利于防片帮管理。

第十条 高突综采工作面的设计,必须严格按《高突综采工作面设计报审规定》(平煤〔2003〕32号),在开工前一个月,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审手续。

第十一条 矿井首次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必须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平煤生〔1999〕18号),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审手续。

第二节 作业规程

第十二条 每个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标准格式进行,不得漏项,同时要切合工作面实际。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于工作面即将投产的10天以前会审完毕。

第十三条 工作面投产前,施工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对作业规程进行集体学习,并要进行考试,成绩记录存档;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四条 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复查,并要有复查意见。

第十五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遇到条件发生变化(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风化带、冲积扇、丢煤区、高应力集中区、矿压显现异常区、煤与瓦斯突出带、跨巷采煤、采面跳眼改造等),与作业规程内容不符时,要及时编制专项补充措施,按规定审批、贯彻、实施。

第三节 工作面移交

第十六条 工作面安装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组织采煤、掘进、机电、安全、通风、煤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移交。巷道断面达不到设计70%的,或供风量及风速达不到安全规程标准的不准移交。移交时,两巷及切眼内的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处理情况要有移交记录;生产技术科要对相关技术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工作面初采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组织矿有关业务科室及相关施工单位对采煤工作面的安装质量及生产系统(运输、通风、供电、液压、供排水、防灭尘、灌浆、瓦斯抽放、通讯照明、防突、安全监测等)进行移交验收,其中高突采煤工作面严格执行《高突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验收管理规定》(平煤〔2005〕130号)。验收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文字记录,以便督促落实整改,同时生产技术科要建立采煤工作面生产移交档案。

第三章 顶板管理

第一节 矿压观测

第十八条 各矿生产技术科应有专人负责矿压观测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矿井开采不同煤层、不同水平的矿压分布规律,建立矿井矿压参数数据库,为工作面布置、支护设计及设备选型提供科学的依据。

采煤队技术人员要根据矿压分布规律,制订有效的顶板管理措施,科学地指导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安监办字〔2004〕24号)中的有关要求,配备性能完好的监测仪器,并坚持正确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节 初采初放

第二十条 初采前要成立以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为组长,以采煤副总、技术科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应具备采煤工程师职称或相应技术水平。工作组成员按班次到现场指挥,与工人同上同下,直到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各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填报《平煤集团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报告单》,经工作组长签字后,于初采前3天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切眼遇有坚硬顶板、复合顶板、淋水顶板、人工假顶、急倾斜、极软底板、断层带、褶曲轴部、陷落柱、火成岩侵入区、风化带、老空、老窑、老巷、钻孔、高应力集中区、跨巷采煤等情况,初放时必须制订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需要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的方法、位置、炮眼布置角度、间距、数量、深度、装药量、撤人距离都必须在初采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倾向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制订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可能诱发突出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普炮采面开工前,备用支柱、顶梁及其它各种规格的备用材料,必须足量运到指定位置。采面在上齐4排支柱、回第一排支柱前,特殊支架必须上齐,两巷超前支护、上下安全出口管理必须满足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否则严禁回柱。

第二十五条 普炮采初次放顶作业班,实施回柱的具体时间、开口位置,由初放工作组成员和跟班干部现场共同确定,并共同担任现场安全监护(观山)。

第二十六条 普炮采初采初放不得实行二、三排控顶,而且对破碎顶板、下分层顶板及放顶煤必须使用金属网护顶,确保金属网铺设成全封闭状态,网与网之间连接牢固。

第二十七条 普炮采坚硬顶板(如庚组煤层)初采初放必须实行三、四排控顶。顶板不得留顶煤,点柱必须戴帽,支柱顶盖接顶要平整。局部遇地质构造、顶板有松脆变化迹象时,必须挂金属铰接顶梁。回柱放顶前必须打牢木垛、密集支柱和加强支柱,密集支柱间距不得超过0.3m,每3m留一安全出口,出口宽度0.6m。加强支柱应同基本柱成走向排列,其间距0.2~0.3m,特别坚硬顶板要推行切顶墩柱或丛柱。

第二十八条 普炮采工作面直接顶冒落前回柱放顶的分段长度不得小于30m(庚组煤层回柱分段长度不小于40m)。顶板破碎、过地质构造,或直接顶大面积不垮落,采面放顶应增加分段距离。此时,工作面应停止与之无关的其它工作。基本顶有剧烈来压反应时,应暂停放顶,必要时应撤出人员,待基本顶稳定并重新加强支护后,再进行回柱放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普炮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必须严格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工作,生产班要设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对达不到规定初撑力的支柱(架),必须进行二次补液。监测中发现顶板压力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初放初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跟班干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工作结束以前不得放煤。

第三十一条 当工作面初次来压结束,确认和本煤层初次来压步距相符,且顶板冒落高度相当于采高1.5倍以上,经初采初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撤出工作组,宣布初采初放结束。

第三十二条 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后,采煤队技术员要编写初采初放总结报告,交生产技术科存档。

第三节 采场支护

第三十三条 普炮采工作面要切实加强单体支柱管理。支柱入井前要进行验压试验,保证合格;矿生产技术科和使用单位必须参与检验工作;采煤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生产过程中发现失效柱要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至少安装3组排头架,排头架必需有可靠防倒防滑设施。

第三十五条 大倾角炮采工作面必须实行三、四排控顶,第一、二排必须有防倒器或防倒绳;底板每1~1.5m辅设1.5m长半圆木底,前端紧靠煤壁并随采面推进及时前移。

第三十六条 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铺设金属网假顶回采。要保证铺网、联网质量,增强煤顶支护的整体性。放顶后末排支柱必须打戗柱或戗抬棚。煤层松软时,要采取顶帮全封闭管理,严防片帮、抽条、冒顶。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柱鞋。

第三十七条 沿顶送巷的放顶煤工作面,两端出口要保持5~10m的过渡段,不得出现台阶出口,同时要加强三角区煤顶的支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厚煤层综采工作面支架,必须做到护帮板齐全完好,同时要配齐护帮板油路截止阀,并坚持正确使用。首末各两组支架的护帮板,要采取拆除油管、加限位装置等固定处理措施,防止发生支架伤人事故。

第三十九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前移后,护帮板要及时打开,防止煤壁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面积而发生冒顶。在已发生冒顶处刹顶时,要首先处理松动岩石及不安全因素,打上临时支护,然后再按程序进行刹顶工作。

第四十条 工作面过断层期间,顶板破碎处应上金属网护顶。炮采工作面在断层处必须配齐适宜型号的单体柱,防止支柱超高或压死。综采工作面在断层处要及时抽缩支架立柱加长段。

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停采时,要避开周期来压。停采位置要选择顶板条件好、无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处,以利于顶板管理和收尾施工。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停采之前,要对采面支架(柱)进行全面检修。收尾回撤期间,遇到自动卸载支架,必须在支架下加打点柱。

第四节 上下端头支护

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0.7 m,综采高度不得低于1.8 m,普炮采高度不得低于1.6 m。出口内应确保无杂物,并确保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

第四十四条 端头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架棚做到一梁两柱或三柱,初撑力不得低于90kn。上、下机头应采用双圆销梁或长钢梁支护,并积极推广应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不少于6架)。具备条件的综采工作面,应采用端头液压支架。

第四十五条 工作面需做上、下超前缺口时,其规格尺寸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缺口内必须使用单体柱支护,棚梁沿走向或倾向均匀布置。架棚、刹顶、清煤时必须有专人观山,清煤时必须架设临时架,临时支架必须打在硬底上,确保迎山有劲。

第四十六条 端头替棚要及时,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替棚时,应坚持先套后回原则,要将顶、帮背平刹实,严禁空顶、空帮。

第四十七条 凡是锚杆锚索支护巷道,必须在超前支护里段3~5m范围内,使用专用工具提前退掉锚杆、锚索头,但此段巷道必须按规定架好走向棚或顺山棚,以防局部掉顶。

第四十八条 采面控顶距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上隅角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下隅角控顶距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上下隅角悬顶面积大于2×5m2时,必须执行强支或强放措施,其中高瓦斯工作面上下隅角强迫放顶提倡使用无火焰、不产生有害气体的静态爆破或水压致裂技术。

第五十条 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机风巷端头架、排头架顶梁和掩护梁,必须加装抗磨、抗冲击、防静电的防护罩。

第五节 两巷超前支护

第五十一条 机巷、风巷超前支护均要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柱必须连锁,软底巷道支柱要穿柱鞋。

第五十二条 风巷超前支护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用锚网支护的梯形或矩形巷道,动压区里段20m范围内必须架设棚子支护。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二)采用u型钢拱形支护的巷道,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超前替棚段要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超前支护要打中柱。

(三)采用工字钢梯形支护巷道,应替棚支护,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m~20 m范围内打单排柱。

(四)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的双排支柱,要在巷道中心线上下均匀架设;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的单排柱,其布设位置要依据巷道状况确定。

第五十三条 机巷超前支护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用普通落地简易转载机的巷道

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转载机槽帮150~200mm;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在转载机一侧打单排柱。

(二)采用桥式转载机的巷道

梯形工字钢支护、矩形锚网支护及u型钢拱型支护的巷道,先替棚或架棚后,再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使用重型转载机并配有破碎机的,破碎机以里至煤壁打双排柱,破碎机外打单排柱,总超前长度一般不得低于20m;若因转载机影响,总超前长度达不到20m的,则所打排柱应到转载机机头处。

第五十四条 巷道压力大、变形严重时,两巷超前支护长度应达到50m以上,同时要安排专职队伍进行巷道维修。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分层开采

第五十五条 进行分层开采时,分层厚度要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及选用的设备来确定,尽量增大分层厚度、减少分层数量。但是,各分层厚度要科学均�,防止不合理分层造成资源损失和煤质变差。

第五十六条 分层布置的工作面,开采上、中分层时,严格按设计采高进行开采,要定点测量其下伏煤层厚度并及时上图,及时在图纸上标注所有硐室的位置和规格尺寸;普炮采工作面对上中分层铺网情况及顶板垮落大块岩石(>2.0m3)要建档记载,为下分层布置采煤工作面及开采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七条 开采上、中分层应铺设金属网,并向采空区洒水或注浆,为下分层开采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节 放顶煤开采

第五十八条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做好地质及储量管理工作,采面每推进10~15m,要在两巷及采面进行一次煤厚探测,作为考核煤炭回收率的依据。采面出煤量必须单独计量,放顶煤采区回收率和采面回收率分别不得低于70%和80%。

第五十九条 要根据煤层厚度,科学制定放煤工序,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以避免采空区丢煤过多或发生超前冒落事故。

第六十条 在放煤过程中发现淋水增大、泥沙涌出、瓦斯增大、温度增高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综采放顶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工艺,一律禁止在采空区侧采用爆破方法处理悬顶煤和堵塞放煤口的大块煤。

第六十二条 在工作面采空区侧,必须坚持注浆、洒水,加入阻燃剂,防止采空区浮煤自燃。

第三节 中厚及薄煤层开采

第六十三条 中厚偏上煤层,应采用大采高综采支架,实现一次采全高,以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和生产效率。

第六十四条 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两巷高度不得低于2.0m,掘进时要沿顶破底;对于较厚的伪顶,掘进时应采取保留措施,以利于回采期间机头、机尾顶板管理。

第六十五条 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采薄煤层,以利于解放层的开采和煤炭资源回收率的提高。薄煤层设备在配套时,要充分考虑到最小通风断面的要求,以保证通风和降温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 薄煤层普炮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型号选择要适当,并根据采高及条件变化,及时变换支柱型号。不同型号的备用柱数量不得低于在用量的10%。

第四节 割 煤

第六十七条 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

第六十八条 采煤机司机要2~3人协同作业,严禁一人操作。

第六十九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使用的采煤机必须有遥控操作装置。

第七十条 采煤机割煤不得留有伞檐,大倾角综采面割煤与拉架不得平行作业,割煤与拉架都必须设置专人观山,防止滚矸伤人;采煤机上行割煤后滚筒不得摇起割空,有大块煤矸拥挤采煤机上部时必须停车处理,下行时不得在不移运输机的情况下跑空刀,以防跑车。

第七十一条 割煤时,煤机前方不准有人进入煤墙侧工作。

第七十二条 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采取放松动炮等处理措施,严禁采煤机硬割矸石。

第七十三条 发生严重片帮、冒顶或采煤机维修及更换截齿时,必须停电,摘掉离合器,刮板运输机停电并加机械闭锁,并设专人看管。

第七十四条 大倾角采煤工作面,在检修采煤机、运输机及必须实行浅孔抽放时,工作地点上部必须加设隔离防护墙,并设置专人观山。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高突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加装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停电装置。

第五节 运 输

第七十六条 严格掌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平”与“直”,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

第七十七条 推溜时刮板运输机的弯曲段长度不得小于15m。推移后刮板运输机要求成一直线。

第七十八条 禁止停车时推移中部溜槽,但允许停车时推移上下机头。

第七十九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必须将机头和过渡槽处的浮煤杂物清理干净,以防机头上飘,损坏过渡槽。

第八十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不允许使用绞车、单体柱和顺槽转载机等装置。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体柱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单体柱顶住电机、减速器。

第八十一条 工作面人员不准在溜槽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运输机,不准靠在或坐在挡煤板上。

第八十二条 人员进出工作面必须走上下安全出口,不得翻越运输机上下机头。

第八十三条 严防运输机拉运大块煤或矸,发现后必须及时处理,防止转载时顶坏机头架或拉翻棚子。

第八十四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运输机道必须使用金属网或尼龙隔离网进行封闭,使其与人行道相隔离;运输机道每20m吊一扇缓冲防护挡网;所有隔离网和挡网材料、规格、联接方法及维护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人行道侧必须装设有人员上下的扶手或绳索。

第八十五条 大倾角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运输机或自溜槽,每个工作段必须在溜槽上方加装铁质防撞折叠阻隔板,以防滚矸伤人。

第八十六条 普炮采工作面使用40t型或其它小型刮板运输机,必须打上牢固的压(戗)柱。

第六节 移 架

第八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使用架型的不同,制订防止支架静态、动态等不同环境下伤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八条 禁止使用采煤机或运输机调扶液压支架。

第八十九条 无论在任何条件下,液压支架活柱必须留有足够的余量,以防支架压死。

第九十条 本架操作时,支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站在底板或推移导向杆上。移架时,本架及邻架不得有其他人作业或停留。

第九十一条 邻架操作时,作业人员必须注意顶板状况,防止架间掉矸伤人。

第九十二条 调架作业区内禁止行人与停留,无关人员应躲在离作业点5~10m处的支架空间内。

第九十三条 严禁在液压支架工艺孔、架箱和架脚上存放炸药和雷管。回收支架前,对可能存放炸药和雷管的部位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综采设备

第九十四条 工作面成套综采设备的运输、安装、回收工作,要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牵头,召集矿有关单位成立领导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贯彻实施。单台综采设备的运输、安装、回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第九十五条 新购综采成套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台试车和联合试运转。

第九十六条 凡入井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在井下倒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在入新工作面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

第九十七条 对于运输设备途经的巷道(井筒),必须指定专人按所运设备的外形尺寸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事先进行认真核查,严禁设备装运时超高、超宽。要根据巷道(井筒)状况、设备质量及提升运输设备能力确定是否进行解体运输。

工作面切眼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破碎顶板,需采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装支架的方法并严格控制顶板,防止发生冒顶事故。

第九十八条 凡需解体运输的支架,必须在硐室(起吊间)内组装(拆卸)。有条件的矿井,应在井底车场附近或采区车场附近,设置专用井下组装硐室。硐室的位置、断面、支护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在工作面风巷安设的临时起吊间,要采取可靠的巷道支护及顶板加固措施。拆装支架时应尽可能采用液压或电动起吊设备,进行远方操作。

第九十九条 运送综采设备的轨道,不得使用小于24kg/m的钢轨。当运送物体的单车质量超过12t时,轨枕应加密或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设备运输安全。轨道铺设质量必须达到《煤矿井下巷道工程永久铺轨质量标准》优良品的要求。

第一百条 运送综采设备所用绞车的功率及其钢丝绳、绳卡、钩环的强度,都要事先做好详细验算和检查,达到规定要求时方可使用。安装、拆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物件捆绑方式也要稳妥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综采设备在运输、安装、回收过程中,通讯及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一百零二条 平巷人力推运设备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有电机车架线的线路上运送支架或其它大件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上方采取绝缘措施,以防导电。倒段运输时,位于前方的设备车要有防止其自动下滑的阻车装置或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工作面安装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位置。安装的支架要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定位后成一条直线。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0度时,支架的安装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支架位置调好后,应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

第一百零四条 工作面运输机的铺设要保证平、直、实和底槽内无杂物。各部螺丝、销子齐全牢固。运输机铺设应尽量和支架安装平行施工,以便于推拉千斤顶的联接。

第一百零五条 在大倾角工作面安装采煤机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井下综采设备的日常维护应包机到人。检修工作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后应进行重负荷试车验收。

第一百零七条 综采工作面设备回收前,矿上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对工作面收尾工程质量和设备状况的全面检查。停采时煤壁必须平直,收尾通道高度和宽度要达到设计要求。破碎顶板条件下,当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10~20m时,开始在支架顶梁上铺设金属网,直至停采线。收尾通道内要刹好顶、背好帮。综采工作面收尾通道要根据顶板岩性,革新支护方式,提倡在适宜条件下采用锚杆、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一百零八条 支架回收前,要对所用的各种起吊、运输设备及辅助装置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支架在回收过程中应控制好顶板,要随时架设临时棚或打临时点柱,也可用液压支架掩护回收。降柱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拉架时,需要替换的支柱,应严格做到先补后回。回收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在工作地点堆积。采用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在撤架时应及时采取放顶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倾角大于10度的工作面回收支架时,一般要自下而上进行。工作面内上运支架时,工作面内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工作面内回、运支架不准同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回收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同时要保证足够的风量。对工作面的瓦斯及co等有害气体的含量,要按规程规定,由专人定期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必须回收完毕,封闭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电 气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气设备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要坚持做到停电挂牌、专人看管,谁停电、谁送电。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讯、照明设备和保护系统,严格按照成套设备选型配套使用。生产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甩掉保护系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工作面电缆使用,要明确用途、电压等级,并按规定悬挂。对于每台电气设备开关要设置电压等级、容量、整定电流挂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节 绞 车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绞车功率和钢丝绳规格,必须配套使用,不得随意更换钢丝绳绳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运输绞车必须配备性能完好的声光信号。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绞车安放地点及固定方式必须可靠、安全,安全退路必须畅通。绞车运行时,人员不得在绳道三角区停留、行走。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用绞车拉移转载机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 设备列车

第一百二十条 高突工作面的移动设备列车,必须放置在进风巷道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设备列车移动前,应预先确定好移动到达位置,严防拉坏工作面电缆或设备。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备列车必须入轨,列车间联接必须牢固可靠,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

第一百二十三条 移动设备列车时,严禁猛拉硬移,绳道内及列车的上下帮,不得有人员行走或作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 遇到列车下坡时,列车后方必须用绞车牵挂,严禁放飞车。列车移动到位后,必须采取防跑车措施。

第五节 油 脂

第一百二十五条 油脂的粘度、燃点、水分、酸值、杂质,应进行抽样化验。不符合要求的油脂,坚决不能使用。使用中,不得任意更换油脂的品种或混用不同牌号、不同品种的油脂。

第一百二十六条 油脂要设专人负责管理。注油前,要仔细清洗注油器,防止煤粉、岩粉及水进入。对于不同牌号的油液,要有专用油抽,分类挂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油箱内壁和油中浸泡的器件表面,禁止涂刷油漆,以防油漆溶解而产生的沉淀物被吸人液压系统中。

第一百二十八条 油脂在使用前必须严格过滤,并用专用容器保存。换油时,对设备油路要彻底清洗,做到无污垢、无锈蚀、无金属碎屑。

第一百二十九条 移动泵站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综采、普炮采配比浓度分别应为3~5%和2~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采煤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管理、放炮管理、煤质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针对本规定的考核奖惩细则,集团公司将另行研究制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15篇 矿业采煤专业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采煤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执行。

2、采煤生产技术地测、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加强合作,严禁推诿扯皮。

3、为做好采煤生产技术工作,必备的图纸资料及要求:

⑴、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及井上下对照图(1:5000)。须及时标注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并与现场实际相符;注明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主要硐室和采区内的主要巷道、回采工作面及其编号。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和边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

⑵、煤层综合柱状图及有关剖面图。图纸均折叠为标准图纸,原则上每年更换一次,各种图纸填绘必须与实际相符。

4、严格采煤方法选择审批制度,采煤方法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定,采用特殊方法开采时,必须经公司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5、采煤工艺的选择原则:

⑴、坚持以机械化开采为主,炮采为辅;

⑵、坚持工艺与客观条件、技术装备相匹配;

⑶、坚持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⑷、坚持提高工艺安全可靠性。

6、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在采面初次放顶、收尾期间及过断层、过老巷、顶板破碎、坡度变大等情况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重新审批和宣贯,杜绝规程与现场实际不符现象。

7、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道回风巷道,另一个通道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等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小于20m。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小于1.8m,单体支柱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小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8、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支柱。

在同一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

9、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作业规程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水平。

⑵、采面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⑶、作业规程编制要内容全面、文字练达、术语规范、通俗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10、作业规程编制前15天,相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⑴、地质部门根据钻孔资料及巷道施工实际情况,提供地质说明书、巷道平剖面图及地质素描、工作面综合柱状图。

⑵、技术部门提供本煤层相邻工作面或相邻采区的矿压观测等相关资料,以及巷道隐蔽工程记录,包括盲巷、废巷及漏冒顶的位置、范围、处理方法及结果等。

⑶、机电部门提供机电设备选型及供电设计。

⑷、通风部门提供“一通三防”及风量参数等资料。

11、采煤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10天编制完成报矿审批,矿接到作业规程后,由总工程师或采煤副总主持,召集有关业务部门共同会审,集体审批签名后生效。

12、编制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前,必须到现场调研,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13、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要求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⑵、《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采煤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表明出处,但在贯彻采煤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贯彻其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14、以下情况需编制或补充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⑴、单体支柱工作面在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等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⑵、因条件发生变化,改变采煤工艺、支护方式的,必须及时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⑶、含水层下、承压水上或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编制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⑷、工作面过断层、过老巷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应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5、采煤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或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测量、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安监等业务部门和职能科室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生效。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16、采煤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或采煤副总组织有关人员会审,涉及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拆除及运输等内容的措施,机电副总必须参与会审,所有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执行。

17、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措施在工作面开工执行前必须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位施工人员,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下井参加工作面生产工作,不合格者及未及时参加贯彻学习的人员必须组织进行补考并经考核合格。

18、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矿长或总工负责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准开工。

19、每月组织对工作面进行至少一次现场复查工作,并签名做好规程复查记录,附于采煤作业规程内,发现现场实际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修改、完善采煤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20、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作业规程、补充措施必须及时回收存档管理。

矿业管理制度调整(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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