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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管理制度文件条例(10篇)

发布时间:2022-11-27 12:06:01 查看人数:24

陈列管理制度文件条例

第1篇 附属医院药品陈列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第二医院药品陈列、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医院在营业场所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复合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药品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品种与品种之间留足相应间距,防止混药。

1、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药品等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2、根据药品性能特点,将药品分别储存于常温库、阴凉库、电冰箱中。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甲类、乙类非处方药分类存放。

4、特殊管理的药品、贵细药品要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账务相符。

5、危险类药品不在营业场所陈列。如必须陈列时,仅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药品设专库单独储藏,配置防火、防盗等设备。

6、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批号包装标签。单轨制处方药(包括含可待因制剂、二类精神药品)设专柜存放。

第2篇 医院药品陈列、储存、保管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陈列、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医院在营业场所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复合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药品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品种与品种之间留足相应间距,防止混药。

1、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药品等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2、根据药品性能特点,将药品分别储存于常温库、阴凉库、电冰箱中。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甲类、乙类非处方药分类存放。

4、特殊管理的药品、贵细药品要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账务相符。

5、危险类药品不在营业场所陈列。如必须陈列时,仅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药品设专库单独储藏,配置防火、防盗等设备。

6、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批号包装标签。单轨制处方药(包括含可待因制剂、二类精神药品)设专柜存放。

第3篇 某连锁药房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连锁药房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一、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门店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4篇 百货陈列道具借用管理办法

百货商厦陈列道具借用管理办法

一、为使道具的借用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指的陈列道具包括:花车、模特、压克力架。

三、陈列道具由企划课统一存储、发放和回收。

四、陈列道具的使用、摆设由美陈组统一设计、规划。

五、陈列道具的借用由企划课订立统一的收费标准,建立相应的表单存档备案。

六、企划课应建立库存明细表以便查询。

七、厂商应活动需要借用陈列道具,应由营业单位填写'陈列道具借用单',并由单位主管签字核准交美陈组领取,企划课每月底将借用明细单交营业单位做扣款核对。

八、陈列道具使用完毕后,交美陈组保管,如有损坏将视损坏情况赔偿。

九、陈列道具不得随意变动位置。

十、厂商须使用自行陈列道具时,须向美陈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美陈组人员统一安排。

十一、本管理办法若有遗漏之处将随时补充。

第5篇 某高级中学校史陈列室管理条例

高级中学校史陈列室管理条例

一、增强校史意识,注意征集、积累校史资料。

二、定期增补校史陈列内容(一般为每年暑假),如有霉变、破损随时修补。

三、专人保管钥匙,参观、展出需通知主管人员,展品不得外借。

四、展出时需有人负责,参观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手触摸展品;谁造成损坏谁赔偿,如展出后发现展品损坏或丢失而无从查找肇事者,责任由负责者承担。

五、经常保持室内洁净,由专人打扫。

六、建立广泛的校友联系,不断完善、充实校友通讯录。

第6篇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本公司经营场所内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6、77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1条。

3.适用范围:本公司药品的陈列管理

4.责任:营业员、陈列检查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5.1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5.2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公司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

5.3 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5.4 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5.5 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5.6 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藏箱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5.7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5.8 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复查。

5.9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第7篇 _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陈列药品,避免人为造成药品污染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门店药品陈列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部门:门店工作人员。

5、内容:

5.1、店堂内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验收质量合格的药品。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完好无损,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营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要相应分开;

5.1.1、营业场所应设置待验区(黄底白字)、退货区(黄底白字)、不合格品区(红底白字)三个区域,标志要明示。

5.2、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常温区一只、阴凉区一只、冰箱内一只)空调等;

5.3、经营需冷藏药品的门店,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

5.3.1、药品陈列时应根据贮藏条件的要求,分别设置常温区、阴凉区和冷藏柜、药品分别储存于冰箱(2-8c)、阴凉区(0-20c)、常温区(10-30c)相应区域内相对湿度为35%-75%之间。

5.4、药品应按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分柜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柜陈列;各专柜应在右上角贴上相应的分类标识;

5.5、每个柜组药品陈列应按用途结合剂型相对集中摆放,根据各门店自身实际情况可分为“呼吸系统用药”、“五官科用药”、“妇科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心血管系统用药”“泌尿生殖系统用药”等,要求销售柜组橱窗标志醒目,每个药品应对应放置标价签,字迹清晰醒目,药品陈列整齐丰满;

5.6、危险品不得直接上柜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5.7、门店必需设置拆零专柜,凡拆封过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说明书和标签。未拆封的药品和其他药品不得存放拆零专柜;

5.8、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5.9、门店应设立阴凉区(库),在室内温度超过25°c时,若确需将阴凉保存药品陈列常温区时,只能用空包装陈列展示;

5.10、门店陈列药品都应附有说明书,并且说明书与药品数应相符;

5.11、凡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

5.12、每月对药品陈列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典》有关药品贮藏术语的含义:

6.1、避光:指用于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6.2、密闭:指将容器密闭,以防尘土及异物进入;

6.3、密封:指将容器密封,以防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6.4、阴凉处:指不超过20c;

6.5、凉暗处:指避光并不超过20c;

6.6、冷处:指2-8c;

6.7、常温:10-30c。

第8篇 药品陈列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1、药房、库应地面光洁、墙面平整,门窗结构紧密,配备必要的防尘、防虫、防鼠设施;陈列和储存药品的货柜、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卫生。

2、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分开存放并标示,其中待验库(区)、退货库(区)为黄色、合格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

3、药品陈列和储存区域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阴凉库控制在2-20℃,常温库控制在2-30℃。需冷藏的药品,应配备有相应的冷藏设施,温度控制在2-10℃。

4、对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陈列和储存,并按药品的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药品的原包装或标签。

5、养护员应做好药品陈列、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9:30分至10:30分间、下午2:30至3:30分间各记录一次温湿度。如温、湿度超标,及时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措施,确保药品存放环境达到要求。

6、对药品要按月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3个月内到期失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对近效期药品应及时在效期示意牌上标出,通知有关人员加大使用力度,减少损失。发现过期失效、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应及时移入不合格品区(柜)。

7、对不合格药品要做好记录,记录其品名、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不合格原因等。每半年或一年销毁一次,销毁应破坏药品的包装,采取深埋或焚烧等方式,并做好记录,销毁人和监督人均应签字。

第9篇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为保证陈列药品质量,方便消费者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营业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货架及柜台,陈列货架、柜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3营业场所应配备监侧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陈列条件与保存环境,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在规定时间内店堂的温湿度进行观察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及时调控。

4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5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6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7需冷藏的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中。

8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9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10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11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尽快向质量管理部报告。

第10篇 商场促销广告陈列管理规范

商场促销广告的陈列及管理规范

保证商场形象的统一和卖场管理规范。

1、促销人员的管理规定

(1)促销人员必须经商场行政事务部人事处审查合格,并办理上岗手续后方可上岗。

(2)促销人员必须遵守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商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3)促销人员必须佩带公司统一印制的促销专用工牌,统一工装。

(4)促销人员若违反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将按照营业员的处罚标准给予处罚。

2、促销审批程序

(1)供应商填写广告(促销)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需在申请中注明促销方式、促销(打折)理由、促销规模、时间等内容。

(2)客务员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审批把关。

(3)客务员负责协调到营销策划部办理促销审批手续。

(4)商场管理部负责检查客务员审批工作的合理性。

(5)商场管理部组织落实并做好现场指导、监督工作。

(6)营销策划部负责检查促销工作的执行情况。

各品牌商促销必须按以上程序办理,经审批合格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促销活动中各相关部门将对其价格、质量、服务和承诺兑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违反促销管理规定的促销行为,将按商场现场管理条例及品牌商促销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促销审批时间

(1)各品牌商的打折、促销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对于在核准有效促销期后确需再次进行打折或促销的品牌,应以书面形式重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品牌商不得常年以打折方式进行销售。

4、促销规模

(1)各商品部门打折商家的总量在同一时期应控制在15%以内,未经允许打折但符合促销管理规定的品牌,应在其它品牌到期后按顺序审批、执行。

(2)原则上允许各商品部门开展促销赠品活动,但所有赠品均应为正品,所标注的赠品价值应真实、合理。

5、促销商品价格的管理

(1)打折促销的品牌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品牌,合同约定之外的品牌未经核准不得进入卖场销售。

(2)打折促销的商品的价格不得有虚高标价或定位高于同城其它大、中型商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打折。

(3)过季、断码商品应统一按特价或特卖申请在特卖区进行销售,卖场内不得开展特卖活动,不得出现特卖、特价字样。各楼层扶梯口促销活动不能在特卖区进行的,经审批允许后,可在扶梯口开展不超过7天的促销活动,审批期限到期后,确需开展活动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4)特卖商品只能是过季、断码、换季商品等,多年积压商品、残次商品、劣质商品不得在商场进行销售。

6、促销现场广告设置管理

广告用品、宣传单、海报、pop纸、pop海报由营销策划部统一设置和绘制,特殊广告设置须经营销策划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未经审批同意,而擅自悬挂广告品和散发广告单的,将没收广告用品,并按违规广告予以处罚。

7、统一活动要求

(1)除经核定和批准不受理vip卡业务的品牌和商品外,所有品牌的打折和促销活动仍接受vip卡使用。打折后若确实不能受理vip卡的需经过营销策划部审核同意后,做特别明示为有效。(特卖活动可不受理vip卡)。

(2)各品牌自行开展的打折、促销活动仍需接受商场开展的统一促销活动。

8、处罚办法: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广告用品、宣传单、海报、pop海报等,没收其宣传物品,并每张处以20-1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以促销名义出售合同外商品的,没收其商品,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未经批准,出售库存超过两年的积压商品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4)在促销手续审批完备后,擅自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执行公司售假处罚规定,没收其商品并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5)在促销中用劣质赠品、虚假标注价值赠品的,没收其赠品,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6)标价高于同城其它大、中型商场而进行打折的,勒令其调整价格,停止促销活动,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7)擅调价格,虚标高价进行打折活动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

陈列管理制度文件条例(10篇)

连锁药房药品陈列管理制度一、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二、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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