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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管理制度体系(6篇)

发布时间:2022-11-29 14:12:01 查看人数:68

资本管理制度体系

第1篇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七条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十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十条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__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2篇 石油公司资本运营管理程序

石油公司资本运营管理

第一条 管理机构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是资本运营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与配合。

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提交的兼并收购、企业上市、股票的增发与回购、配股及其他权益性投融资事务的管理;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内部资产与产权的整合、改制与破产注销等事宜。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债务性融资管理,包括银行贷款、所属单位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事务的管理,并负责资本运营项目中相关财务、资产评估工作。

资本运营工作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下属单位不得开展资本运营工作。

第二条 权益性融资管理

权益性融资管理主要指对企业上市、增发股票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事宜的管理。

以集团公司名义实施的权益性融资,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或国际合作部提出方案,报集团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批后,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或国际合作部组织实施;以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名义实施的权益性融资,由本单位提出融资方案,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对参股公司实施的权益性融资,需在参股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由集团公司派驻的股权代表将该事项呈报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股权代表在董事会会议上表达管理意见。

按国资监管相关管理条例规定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权益性融资,在实施前由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条 对外资本性投资

对外资本性投资管理主要是对集团公司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兼并收购、控股、参股其他企业的行为而开展的管理。

集团公司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或国际合作部提出方案,报集团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批后,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或国际合作部组织实施;以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名义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由本单位提出投资方案,提交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对于参股公司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需在参股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由集团公司派驻的股权代表将该事项呈报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股权代表在董事会会议上表达管理意见。

按国资监管相关管理条例规定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对外资本性投资,在实施前由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条 股权代表及股东行权管理

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外派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派驻单位相关决策会议前,将拟表决事项上报公司,由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或组织预审,并将预审意见上报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后,书面告知参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其进行表决,决议后,外派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将决议文件报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所属单位有以下事项之一的,在形式表决权前,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还应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可转换债券或股票等融资活动;

(四)发生股权投资或股权处置行为。

第五条 投资股权的监控

(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组织收集所属控参股公司的经营信息,定期上报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

(二)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外派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定期向公司做出书面汇报,汇报所在单位经营状况及本人履职情况。

(三)所属控参股公司发送企业改制、重大投融资、重要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时,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外派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六条 股权处置管理

所属单位所有股权处置项目都需先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需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准的还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七条 产权整合与企业改制

集团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权整合与改制,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方案报审批后,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组织实施。

所属单位所投资企业的产权整合与改制,由所属单位提出方案,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按国资监管规定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统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八条 资本性投资资产评估管理

集团公司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的资产评估,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报集团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批。

所属控参股公司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的资产评估,由所属单位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须报国资委审批的资产评估,集团公司与下属单位评估后须由集团公司统一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3篇 食品股份公司资本金管理办法

食品公司资本金管理办法

保障所有者权益,准确核算企业盈亏,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需要对公司的资本金加强管理。 制定资本金管理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促使本公司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资本金管理的原则是保全资本金,管理范围包括资本金管理、待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的管理。

一、资本金的筹集

公司筹集资本金,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

1、本公司以联营合资方式筹集资本金,可以吸收投资者依法投资的任何资产,但不得吸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 物权及租赁资产。吸收无形资产时,其投资额不得大于公司注册资本20%,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最高时不得大于 30%,投资时以评估确认价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 资证明。

3、本公司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如下:

(1)法定公积金:按本年度净利润 10%提取;

(2) 法定公益金:按本年度净利润 5%提取;

二、资本金的管理

1、严格执行资本金保全制度,公司筹集的资本,公司依法享有经营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经 过规定程序和合法手续进行资本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投资者必须按合同,协议履行出资 义务,分享公司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违约,不履行义务,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2、财务部门为资本金的管理部门,财务部要建立健全资本金核算制度和手续。公司应设置“实收资本” 科目,并按资本金的构成分别设置明细分类账户,详细记录和反映资本金的增加、减少及结存情况。

3、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必须保持一致,当公司增加资本、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除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准机关审批后, 公司经营期内发生的其他任何经济业务,均不得冲减资本金。

4、资本公积是一种资本的储备形式(准资本),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化为资本。因此,必须加强资本公积的核算和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本公积金的形成和增减变动。其中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准备不得用作转增资本。

5、盈余公积是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既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或作为股利分配,也可转增资本金。因此公司必须加强盈余公积的核算与管理,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提 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其留存数额不得小于注册资本的 25%。

第4篇 公司资本金负债管理规定

公司资本金和负债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5篇 s公司资本性支出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本性支出投资的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投资的作用,提高其效益和效率,保证投资管理的准确性、严肃性和可控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坚持审批和实施流程,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品结构调整目标,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投资有效文件

1、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

2、经批准下达的规划通知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管理,是指资本性支出计划范畴内投资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报批、计划下达与实施过程跟踪、费用控制、竣工验收、投资效果评价、制造资源的调拨和报废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中心、事业部、职能平台、党群部门的资本性支出项目投资。

第6篇 j企业资本金管理规定

为保障所有者权益,准确核算企业盈亏,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需要对公司的资本金加强管理。 制定资本金管理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促使本公司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资本金管理的原则是保全资本金,管理范围包括资本金管理、待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的管理。

一、资本金的筹集

公司筹集资本金,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

1、本公司以联营合资方式筹集资本金,可以吸收投资者依法投资的任何资产,但不得吸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吸收无形资产时,其投资额不得大于公司注册资本20%,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最高时不得大于 30%,投资时以评估确认价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 资证明。

3、本公司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如下:

(1)法定公积金:按本年度净利润 10%提取;

(2) 法定公益金:按本年度净利润 5%提取;

二、资本金的管理

1、严格执行资本金保全制度,公司筹集的资本,公司依法享有经营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经过规定程序和合法手续进行资本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投资者必须按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分享公司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违约,不履行义务,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2、财务部门为资本金的管理部门,财务部要建立健全资本金核算制度和手续。公司应设置“实收资本” 科目,并按资本金的构成分别设置明细分类账户,详细记录和反映资本金的增加、减少及结存情况。

3、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必须保持一致,当公司增加资本、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除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准机关审批后, 公司经营期内发生的其他任何经济业务,均不得冲减资本金。

4、资本公积是一种资本的储备形式(准资本),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化为资本。因此,必须加强资本公积的核算和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本公积金的形成和增减变动。其中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准备不得用作转增资本。

5、盈余公积是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既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或作为股利分配,也可转增资本金。因此公司必须加强盈余公积的核算与管理,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提 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其留存数额不得小于注册资本的 25%。

资本管理制度体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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