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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管理制度落实情况(15篇)

发布时间:2023-01-07 07:54:02 查看人数: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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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1篇 a学院建筑工程系团员干部管理制度

学院建筑工程系团员干部管理制度

一、干部的聘任

1、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由“系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双代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批准。

2、各部副部长,由系团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或主管部长提名,经系团总支、学生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批准增补。

3、干事,通过每学年的团总支、学生会纳新进行聘任,也可在平时由团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或各部部长负责聘任。

二、干部的培养与选拔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聘任团员干部之前,着重进行三方面的综合考查:

(1)个人的学习,思想觉悟;

(2)工作态度,组织纪律性;

(3)工作能力。

2、人事的任用应客观,公正,唯才是用。

3、应注意新老团员干部的结合,注意培养后备力量。

4、新加入团总支的干事经一学期的试用期后,经主管部门决定后方可成为系团总支正式会员。

5、各部部长应在每学期末递交工作总结及个人述职报告,每学期初递交工作计划。

三、辞退、退出制度

团员干部除毕业、届期任满、自然退会或申请退会外,为了严肃系团总支有关组织纪律,可给予留会查看、辞退、开除之处分。

1、自愿退出:自愿退会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会。

2、留团总支查看及辞退:根据有关文件,不合乎团员干部资格者视情节严重与否给予留部门或辞退等处分。具体如下:(1)学习成绩达不到中等水平以上者及工作能力达不到团总支章程要求者;(2)违反工作制度,无视组织纪律,影响团总支形象者;(3)两次例会无故缺勤或三次值班无故不到者;

3、关于对申请退会、辞退或开除的决定经委员会通过后,报系团总支、院团委批准并进行公示。

第2篇 某政法学院实训室管理人员守则

政法学院实训室管理人员守则(公安系各实训室通用)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实训室,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工作,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院实训室安全的应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主动配合任课教师,为上好实训课创造条件。

二、监督实验室安全、卫生、规范整洁工作。

三、负责实训室软硬件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保证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四、上课时间内若出现设备故障而影响学生的使用,应及时现场处理和排除故障;若不影响学生使用,可事后处理;

五、一般故障的排除时间不超过48小时;对因硬件设备原因不能自行修复的,应联系有关公司人员,尽快修复故障。

六、做好所管辖实训室各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管理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所有维护情况都应认真登记在《仪器设备检查使用登记本》上,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七、上班期间,应巡视机房的使用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学生遵守《实训室使用规定》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查处。

八、对任课教师为满足教学需要而临时提出的软件安装要求,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尽量安排安装。

九、发现上机者丢失的财物,应及时交与任课教师。

十、应注意加强新技术学习与研究,自觉提高维护与管理水平。

十一、有其他问题及时和实训室专业老师和系领导联系解决。

第3篇 某职业学院音乐放松室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音乐放松室管理制度

一、凡是需要进行音乐放松的同学,需与教师共同确定放松项目并且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音乐放松室。

二、进行音乐放松的同学,要服从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安排,不要高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三、进行音乐放松时,一次最多不要超过两个小时,如确有需要或对其他放松项目很感兴趣,可以下次再来。

四、音乐放松室是专门用于大学生进行心理放松的场所。因此,不要在音乐放松室上网、玩游戏查资料等,不能够做与音乐放松无关的事情。

五、参与音乐放松的同学,应自觉爱护音乐放松系统的设施设备,不得对音乐放松的软件系统进行擅自查看、修改或删除等非法操作,一旦发现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六、注意防火、防雷电、防盗、防尘、防潮、防霉、防蛀、防碎裂等,对各类仪器设备要经常维护,及时保养,确保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七、下班时必须关好窗、锁好门,切断电灯、多媒体等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4篇 职业学院心理咨询测量室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心理咨询(测量)室管理制度

一、心理咨询(测量)室的服务对象为公安司法系在校学生。

二、心理咨询(测量)室根据排定的值班日程正常开放。

三、心理咨询(测量)期间,应保持咨询室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心理咨询(测量)记录和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泄露。

五、心理咨询(测量)室的电脑、测评量表等须在咨询员指导下方可使用。

六、来访者要服从咨询人员的安排,不得在咨询室大声喧哗。

七、注意防火、防雷电、防盗、防尘、防潮、防霉、防蛀、防碎裂等,对各类仪器设备要经常维护,及时保养,确保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八、下班时必须关好窗、锁好门,切断电灯、多媒体等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5篇 某政法职业学院模拟法庭管理守则

政法职业学院模拟法庭管理守则

一、实训室卫生管理

1.保持一个良好的实训室环境是实训室全体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实训室人员都应积极主动搞好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和遵守卫生制度。

2. 实训室为无烟区,禁止吸烟。

3. 注重个人卫生,严禁带食品进入实训室。

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1. 实训室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防火、防盗管理制度。

2. 使用实训室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实训室规则和设备的正确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对不遵守相关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3. 禁止将危险品带入实训室内。

4. 安全用电,严禁私自接、拉电源、电线、插座、开关,不得超负荷用电。

5. 实训室人员离开实训室时应做到关电、关窗、关门。一切正常后才可离开。

6. 如若发生事故,应即时处理和上报,凡是违反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个人,按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三、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使仪器保持最佳状态,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仪器设备发生较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提出损坏及维修报告,严禁擅自拆卸仪器设备

2. 实验操作应严格按照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遇有仪器运转异常应立即向相关人员报告,不得隐瞒事故。

3.每次在实训室上完实验后首先整理实训室,实验完成后每个小组成员都应该对自己组所用的实验器材进行检查,凡有丢失与损坏的实训室器材由实训室管理者上报实训中心。

第6篇 学院工会会费管理制度(3)

学院工会会费管理制度(三)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 凡本院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人的0.5%交纳。工资收人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贴补等不计在内,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第四条 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

第五条 保留会籍人员不缴纳会费。

第六条 工会会员升级加薪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交会费。

第七条 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工会会费可经会员本人同意,由院财务负责从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应定期由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第7篇 s学院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关于工会会员资格和会籍处理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在职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成为我校工会会员。与我校签定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人员,经本人申请,部门工会同意,校工会审批,可参照会员管理。

第三条教职工入会程序

(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本人所在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报所在部门工会;

(三)部门工会研究并报校工会批准后,成为我校工会会员,填发会员证。

第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校工会和部门工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三)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组织给予维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各类教育、文体等活动,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福利和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注问题的讨论。

第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积极参加民主管理;

(三)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学院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学院的团结,搞好互助互济,积极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工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工会研究后,报校工会批准。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的生活和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再享受会员的一切待遇。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会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严重犯罪受到刑事处分并被中止政治权利;

(二)违反工会章程,不执行工会决议;

(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

取消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并提出意见,部门工会研究后,报校工会批准备案,并自宣布之日起中止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会员转会

(一)凡新调入我校教职员工,在所属部门工会办理申请入会手续或凭“会员关系介绍信”办理登记手续;

(二)调(转)入学院的会员,要建立新的会员档案,并将原档案及转会介绍信、会费交纳情况一并装入会员新档案,纳入校工会会员管理程序;

(三)会员调离学院时,由校工会开据会员转会证明;

(四)会员在学院内部调动,由新工作单位部门工会报校工会,不需要再办理申请手续;

(五)聘期已满的合同人员,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六)转入或转出会员资料的变更,都要在会员档案中给予变更记载。

第九条会费交纳

(一)交纳对象:全体在职工会会员;

(二)交纳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5%(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每月交费额度计算到角。

第十条会员活动管理

(一)校工会应组织会员积极投入学院中心和重点工作,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

(二)工会会员的日常学习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以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由部门工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负责;

(三)会员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参加校工会和部门工会指导开展的各类文体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会籍管理

会员会籍主要包括《入会申请书》、《工会会员登记表》、会员证、会籍变更等会员档案材料,校工会和各部门工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其它未涉及事宜,遵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会员会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zz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8篇 a学院机要文件管理工作规定

学院机要文件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机要文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机要文件的处理程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凡上级或下级单位寄送或交换至我院的机要文件,均由机要人员负责收文、启封。一般函件除注明院领导个人和各处、室以外,要根据文件内容、密级和传阅范围,送有关领导或有关处室签收和阅处。

2、机要人员对所有来文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主任阅处后,送院领导传阅。机要人员与各位领导办理文件传阅手续。

3、院领导在文件的批阅过程中要做到迅速、及时,不得积压、横传;机要文件一律不得带出办公室阅批,因公出差或参加两天以上会议时,应将传阅文件退还机要室,未看完的文件,待回院后再阅。阅文时,对于文件的批示和签名不要用铅笔和圆珠笔。卷内文件不得随意抽走、留存。

4、对院领导批示要求职能部门办理的文件,机要人员应立即将文件送达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院办公室并报告分管院领导。

5、对于急件的处理。主管领导需要部门即刻办理的急件,也应先退回院机要室,由机要人员按照院领导的批示,立即送职能部门并办理文件借阅手续,而不能在传阅过程中“横传”,以避免造成文件丢失。

6、文件传阅、处理结束,承办部门要在文件处理单上写明处理结果,并签名和写清楚处理日期后,退回机要室统一保管。有关业务文件,各处、室需要暂时保留备用的,可在机要室办理借阅手续,但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7、上级来文的复印,按照中央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的规定办理;凡标有密级的文件不得私自翻印、复制、摘录和外传文件传阅、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摘录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办理。复印件按照文件、资料的保密等级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三密”资料。

8、凡发到各部门的机要文件,各单位必须认真管理、清理。使用完后,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退交机要室。

9、凡涉及机要文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条例,严防失密、泄密。要维护机要文件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保密性。按规定,文件传到哪一级就要保密到哪一级。送抵各单位的文件一定要妥善保管,对丢失文件或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9篇 a学院印信管理规定

学院印信管理规定

为严格印信管理,维护印信效用及其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1、各系、部门公章均依据学院机构设置的文件,由院办公室审核后刻制;系、处下设的科级单位一般不刻制印章,科级单位的业务专用章由各系、处提出申请,经院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刻制。刻制印章由院办公室确定印章形式、规格,并统一开具介绍信。院内各级机构不能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2、印章由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地点刻制。

3、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院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可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院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钢印: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二)学院印章:

1.以学院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件材料、报表等;

2.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4.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及以学院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三)院长签名章:

1.证件、证书、聘书;

2.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请表、审批表等;

3.以院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四)系、处级单位印章:

1.院办公室印章用于以院办公室名义上报、平送的各类公文、文书

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2.院各系、处公章主要用于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院

和院领导的请示、报告,与院内各单位及院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凭发文稿纸上分管院领导签字用印;

2.各种证件,由主管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院办公室用印;

3、各种证书、聘书按学院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院领导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学院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派专人到院办公室用印;

4、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校印;

5、对外发出的外文函件若需加盖校印,必须先由外事处审核及其负责人签字后,交院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6、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函件等各类材料,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履行“用印申请单”签单手续,经院办公室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7、需加盖院长签名章的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院长本人签字。

8、各系、院直各部门的公章要明确使用范围,重要事项的用印要根据职权范围划分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9、在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校印或院长签名印章时,经院长办公室主任核准后,可以用印。

四、印章的保管

1、学院授权院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院钢印、学院印章、院长签名章,院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2、各系、部门印章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确因事离岗时须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3、用印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同时将用印情况填写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盖章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4、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原则上印章不得离开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5、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时,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者的责任。

介绍信的管理

另:介绍信的使用与保管办法

一、介绍信的保管

1.介绍信与用印紧密相连,一般情况下介绍信由印章管理人员掌管。

2.印章管理人员要对开出的介绍信负责,介绍信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字迹清楚,经检查核对无误后用印。

二、介绍信办理程序

以z学院名义开具介绍信,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系、部门因公需开具“z学院”介绍信时,需由系、部门出具文字说明并有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2、各系用于联系学生实习工作所开具的介绍信,需由系领导签字,并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方可到院办公室换信。

三、介绍信的保存

介绍信的存根及换信依据要留存两年以上备查。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a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t学院后勤管理处工作制度

学院后勤管理处工作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文明办公。

二、保持室内清洁,营造净、静、无烟的工作环境。

三、工作时间,不大声喧哗、不玩游戏、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培养自觉学习、工作的良好风尚,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和工作水平。

五、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时时以集体利益为重。

六、团结协作,高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后勤管理处

第12篇 z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是指学院对各处室系部及其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问责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国家、学院利益,侵害教职工、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问责对象管理服务行为的过错事实和情节,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第六条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划分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根据管理服务工作过错事实和情节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

(一) 对处室系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二)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三) 对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四) 根据问责对象对过错责任的认识态度以及整改情况,可以从重或从轻进行责任追究。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管理工作不良后果发生的,对管理行为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八条 根据问责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以下处理:

(一)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的处室系部年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的个人当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当月考核为基本称职。

(三)被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停职或建议免职的个人当月考核不称职。

第三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事项

第九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从政,积极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程序,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不执行上级指示和学院决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服务意识淡漠,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服务效率低下,师生反映强烈的;

(三)重要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学院交付的工作任务的;

(五)失职失察、疏于管理,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六)责任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群体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瞒报、虚报、迟报或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七)对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或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相互衔接的边缘性工作推委扯皮,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完成任务的;

(八)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配合不协调,影响工作开展,或者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各类考试、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

(十)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不按照程序操作、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上级和学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私立帐户、私存帐外资金,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学校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

(十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公款的;

(十三)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四)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五)违反审批程序制作公文、签订合同、使用印章或者管理印鉴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或者学院秘密事项的;

(十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或利用办公设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八)学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机构和问责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学院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问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主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问责事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问责对象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领导小组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依据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院党委和学院工作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指示问责的;

(三)教代会、督查室或处室系部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投诉问责的;

(五)工作检查或责任目标考核中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领导小组发现需要问责的;

(八)其它有关管理服务工作事故或失误的

信息。

第五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程序与实施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三)由领导小组决定提起问责,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纪委、组织人事处、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问责事项经调查核实,确属应当问责追究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提请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根据调查材料和审理报告,就问责事项形成决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问责对象下达管理工作问责决定书。

第十五条 调查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和审理,相关处室系部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或阻挠。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13篇 z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室管理制度

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室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室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虫、防鼠、防污染等“八防”工作,确保档案材料安全。

三、干部人事档案室为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四、保持档案室清洁卫生,通风良好,预防灰尘、蛀虫对档案材料的损害。

五、档案室、档案柜钥匙由管理员妥善保管,未经领导同意不得交与他人代管。

六、经常检查柜内档案,发现异常及时做好补救工作。

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杜绝档案材料丢失、损坏和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八、严禁在档案室存放易燃及化学物品。

九、离开档案室,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14篇 z学院教职工棋牌室管理制度

学院教职工棋牌室管理制度

一、棋牌室仅供我院职工活动,外来人员谢绝入内。

二、请保持室内卫生,不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

三、请勿在棋牌室内吸烟。

四、请爱护公物。活动后将物品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五、棋牌室开放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早8点至晚6点。

六、活动不能超过规定时间,不能影响正常上下班。

七、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参加活动人员有事请与工作人员沟通,支持工作人员按职责、制度做好活动室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15篇 z学院教职工乒乓球室管理制度

学院教职工乒乓球室管理制度

1、职工乒乓球室供职工娱乐、健身之用,服务对象为全院教职员工。

2、活动室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早8:00-晚6:00。

3、凡在乒乓球室活动者,必须遵守活动规则,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在室内争吵打闹、高声喧哗,不在墙壁、地面、球案上涂抹乱画,不在室内吸烟、酗酒、赌博,创设健康、文明、高雅的活动氛围。

4、保护活动设施,保证活动室的一切器材、物品不丢失、不损坏,如有丢失或损坏,由活动当事人进行赔偿。

5、希望各位职工服从工作人员安排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6、工作人员按时开放活动室,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创建文明活动场所。

工会办

学院管理制度落实情况(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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