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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8 09:18:09 查看人数:15

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1篇 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旷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只能申请重修。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者,以旷课1学时论。

学生请假由要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4天至2周者,由系领导批准。请假一般不准超过2周,超过2周由教务处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关于旷课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含10节)以上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累计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关于迟到、早退或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

1、一学期累计有1/4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有1/3课程迟到、早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有1/2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2篇 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我院新校区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保证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一律在校内住宿,不准外宿。

二、学生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住宿费后,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系(部)人数作出安排,系(部)对所属班级再作具体安排,到宿舍管理员处领取钥匙后,方能到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换宿舍;用毕后,要向所在系(部)清点移交,再由系(部)向宿舍管理中心移交。

三、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坚持做好卫生值日工作,注意维护和保持宿舍内外的清洁,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中的卫生规定,人人参与学院、系(部)、班级组织的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宿舍内务做到清洁、统一。宿舍卫生状况太差的宿舍应按要求整顿,经整顿仍不改进的应通报批评。

四、住房为学院公共财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住宿学生不得任意移动和损坏宿舍内及公用部位的一切生活、消防设施,如门窗、电器、水道、台椅、灭火器、消防栓等;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电路,不得在墙壁凿洞;凡损坏公物者需照价赔偿。

五、禁止私自拉接电线,禁止在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水器、“热得快”等电器,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柴火等明火工具。

六、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除电脑专用音箱外的其他音响设备;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如电扇、电视、电吹风、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七、禁止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禁止在宿舍内外墙壁、课桌乱写乱画,禁止从楼上向下倒水、丢杂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丢杂物。

八、禁止乱丢硬纸杂物入便池、水池。如造成堵塞,由学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请工人清理,则费用由该宿舍学生自付。

九、禁止留宿外人。

十、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公进入宿舍楼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才能进入。

十一、禁止在宿舍内踢球、打球、酗酒、猜码划拳等,午休、晚休时间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下棋、打扑克、打麻将、弹奏乐器、放录音录像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十二、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装计算机网络;禁止在网络上浏览和传播有害信息(黄色、**、人身攻击等信息)。

十三、禁止吸烟、赌博、吸(贩)毒、购买彩等,违者按校规处罚。

十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如汽油、酒精、鞭炮、刀具、铁棒、酒瓶、玻璃片等进入宿舍;不允许佩带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进入宿舍。

十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丢失被盗。

十六、发现宿舍门锁、灯管电线、水道等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后勤处安排水电工维修;发现宿舍财物被盗,首先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宿舍管理员或保安人员、辅导员。

十七、亲朋好友来校探访,不得进入宿舍,可在值班室或会客室接待;如学生的直系亲属需要入内,须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十八、住宿学生须听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劝告和管理,宿舍管理员、门卫值勤人员有权对进出宿舍的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携带物品出校门须开具出门证,至少有本宿舍同学或辅导员证明。

十九、同学之间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班级内部或宿舍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网。发现有不良行为、危及宿舍安全行为或违纪行为;遇见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进入宿舍区应及时向学院保安人员、老师、领导报告。

二十、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或违反纪律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3篇 职业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院作息制度,按时作息,按学院要求出入校门;出入校门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出入证等),自觉接受学院领导、老师、保安人员的检查和督促。

三、教室和宿舍为学院公共财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要保护好房屋及内部设施,如门窗、电器、水道、台椅等,禁止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电路,禁止在墙壁凿洞,禁止随意搬动桌椅和架床,禁止随意调换床位。

四、禁止私自拉接电线,禁止在教室和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水器、“热得快”等电器,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工具。

五、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除电脑专用音箱外的其他音响设备;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如电扇、电视、电吹风、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六、禁止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禁止在教室和宿舍内外墙壁、课桌乱写乱画,禁止从楼上向下倒水、丢杂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丢杂物。

七、禁止乱丢硬纸杂物入便池、水池。如造成堵塞,由学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请工人清理,则费用由该宿舍学生自付。

八、禁止外宿和留宿外人。

九、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公进入宿舍楼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才能进入。

十、禁止在宿舍内踢球、打球、酗酒、猜码划拳等,午休、晚休时间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下棋、打扑克、打麻将、弹奏乐器、放录音录像等影响别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十一、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装计算机网络;禁止在网络上浏览和传播有害信息(黄色、**、人身攻击等信息)。

十二、禁止参与社会上不良行为,如赌博、吸(贩)毒、购买彩票等。

十三、周一至五禁止外出,课余时间禁止到学院教学区、住宿区外的地方游玩;禁止到校外偏僻、不安全的地方。

十四、禁止破坏和侵害附近村民的财物。

十五、双休日确实需要外出时,禁止单独外出,必须结伴而行,必须下午5∶30前回校。

十六、禁止到校区附近不洁净的摊点饮食,确保身体健康。

十七、同学之间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班级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网。发现有不按时返校的同学要及时向学院领导、老师报告;遇见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应及时向学院保安人员、老师、领导报告。

十八、凡违反《贵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九、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精神,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工作责任机制,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二条 学院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副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第三条 学院学工处、教务处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新生复查

第四条 新生复查由院长牵头,学工处(招生办)、教务处共同负责,各系部等部门参加,制定复查措施与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将学生入学资格复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新生资格和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学籍注册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工处制定学籍注册程序,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此外,每个学年学工处要据实、准确办理学生学籍异动和学年电子注册。

第六条 建立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各系部、学工处、教务处和学院院长分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学生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规范学籍变动处理程序,优化成绩登录流程,有根有据变动学生学籍。

第八条 规范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条件,依据审核程序,把好审批关。具体操作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院提倡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专业课程,制定制度,规范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做好成绩、学分认定,学院将逐步完善跨系辅修等有关协议和规定,推进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跨系辅修。

第五章 学历证书注册

第十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发证前将学生毕业信息落实到位。

第六章 申诉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和要求,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完善申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学生学籍学历方面的申诉。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学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5篇 某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生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二条成立****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后勤集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保卫处、财务处、团委、物业公司、学生会负责人任委员,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导和协调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后勤集团、院(系)、保卫处、物业公司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学生住宿的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四条学校在学生入住时按“院(系)、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五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然后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经学校备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的,除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责任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住宿缴费收据,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并领取房间钥匙。

第七条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

第八条公寓管理员在学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须填写学生住宿情况登记表,并报物业公司备查。

第九条 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要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方

可离校。

第十条 物业公司应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及时加以调整,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内禁止留宿客人。

第四章公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填写借用公物登记卡,寝室内的公共设施和随房设备,由寝室长签名验收,毕业时如数移交。学生个人借用家具有本人办理借用手续,毕业时如数交还。室内公物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有当事人或本寝室学生照价赔偿,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公寓内公用家具、公共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管理,

公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或抽查,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五章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要杜绝“长流水”、 “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第十五条学生寝室内不可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锅、电烙铁、电热水器、空调等大功率电器,不可擅自加接电线。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给(每生每月5度电、2.5吨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超额水电量按民用收费标准计费。学生应主动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按月交清超用的水电费。

第六章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设施的大、中型维修由物业公司安排每年的假期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小型维修由管理员负责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内灯、水龙头、门、窗、家具等维修由学生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条 在报修基础上,公寓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要查清损坏性质,属正常损耗,及时免费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罚款后予以维修,并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保持

室内整洁、美观。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化的管理规定,每日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第八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挂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按时作息。公寓早上开门时间为6:00时,晚上关门时间为11:00时,熄灯时间为11:30时。按规定时间熄灯后,不起哄。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员报请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准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管理室。

第二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烧纸张和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第三十二条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公寓内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晚自习时间及就寝后,不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条严禁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亦不能在公寓内搞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女生宿舍楼禁止男性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楼的班主任、学生干部,须出示有关的证件,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女生家长来校探亲,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将证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进入女生宿舍,离开时取走证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七月

第6篇 某学院学生成绩录入与查核的管理规定

成绩录入与查核是学生成绩考核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学生成绩必须认真登录、严格管理,确保其真实、可靠。

一、总则

1.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准确地进行学生成绩的录入,做到不错登、漏登。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的真实性负责。

2.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的录入工作,逾期教务处将公布尚未登录成绩的系部、课程及相关教师名单,同时视情况按《z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3.学生对录入的成绩有异议,可在学期开学后第二周之内,向所在系部提出查核书面申请报教务处,经教务处长同意后,由教务处送交各开课系部查核。开课系部应在一周内完成对申请同学的成绩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系部。若成绩确实存在错误需更改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程序处理。

二、成绩的录入

1.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自行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2.教师录入成绩时应严格按照系统规定要求操作。成绩录入完毕须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再行保存。成绩一经保存,不得修改。

3.任课教师期末成绩录入后随即将成绩打印二份,签字确认后分别留开课系部和教务处存档;期末补考和毕业前挂科补考的成绩录入后,手工填写一份成绩报告单,分别留开课系部和教务处存档。

4.交系部存档的成绩报告单必须和录入青果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相一致。

5.成绩录入青果系统操作步骤:

登录校园网(z) 点击教务网络系统图标登录 在身份一栏中输入工号和密码并登录

①更改密码: 请老师首次登录先修改密码

选择“其它”修改个人密码

②成绩录入:选择成绩录入 录入学生成绩 分课程按上课班级录入成绩

详细步骤请参照发给系部秘书的《z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教师使用指南》。

备注:a、教师的工号与密码请到各系部的教学秘书处查询。

b、各位老师在录入过程有问题请向教务处系统管理员咨询。

三、成绩的查核

1.为了确保学生成绩评定的公正性,保障学生的权益,在成绩评定中若对课程考核成绩或综合评定成绩有疑问或有异议时,有正当理由需要查核成绩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之内向所在系提出查核成绩的申请,并认真填写《学生成绩查核申请表》。成绩查核申请表由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同意后,转开课系教学秘书落实查询工作。

2.成绩查核工作由教务处或委托课程所在系组织教研室主任或有关教师一起对试卷及评分情况进行全面查核,并将查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保存。

3.成绩查核后,系部秘书负责将填写查核结果通知学生。

4.学生查核成绩,须在开学初两周内提出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5.成绩查核申请只对当次考试有效,过期考试不再提供成绩查核请求。

四、成绩的更改

成绩录入后一经确认“保存”教师即无权更改。如确因成绩有误需要更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一式两份,写明更改原因并提交考卷、成绩单等可证明更改理由的原始材料,经系主任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2.《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一份留系部备查,一份交教务处备查。

3.更改成绩必须在教务处长、任课老师和系统管理员三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打开系统进行。系统管理员无权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4.存在的过失视情况按《z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z职业技术学院

第7篇 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培训公寓管理规定

z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培训公寓管理规定

为确保校区安全,杜绝治安隐患,进一步提高学院学生培训公寓的管理与服务质量,为广大师生创造安全﹑文明﹑便捷的住宿条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院学生培训公寓由院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条 接待住宿对象:来院各类别﹑各层次的学习人员; 因公来校工作人员;来校外地学生家长;临时来校探亲的教职工亲友等。

第三条 住宿审批:凡需在学生培训公寓住宿的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履行住宿手续后,由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与管理。

(一)来校培训学习人员集体住宿

1. 提供住宿原则:在学院培训公寓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有住宿需要的培训中心提供相应的住宿安排,否则,由培训中心自行设法解决培训学员住宿问题。

2.住宿安排流程:院内各培训中心有住宿需求时,需由培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寓住宿申请单》到院办申请公寓住宿预安排,院办根据书面申请、《公寓住宿申请单》,以及公寓定金收取回执单对住宿申请起止时间及申请房间数进行预定登记。

3.定金收取办法:预定公寓按每个房间(住宿费标准)元/天×天数×50%收取定金,并一次性交学院财务室。

4.违约界定:如培训中心因各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导致无法按预约时间入住,则视为培训中心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培训中心提交预约申请且缴纳定金后,原则上不允许变动入住时间和房间数,如有变动,应于入住前5天书面告知院办公寓管理人员并最后确认,否则视为培训中心违约。

5.用品配备规定:院办公寓管理人员按照学院规定为入住人员发放基本的洗漱用品,中心或学员超出规定标准的需求,由中心或学员自行解决。

6.退房时间规定:入住学员应于离开当日14点钟前完清退房手续,14-18点之间退房的,按半天收取住宿费;18点之后退房的按全天收取住宿费。

7.结算费用规定:各中心应于培训学员住宿结束后两日内主动到学院完清住宿费用。

(二)临时来校人员住宿

1.需住宿者(或其亲属)可直接和院办公室学生培训公寓管理人员联系。

2.学生培训公寓管理人员报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3.学生培训公寓管理人员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

第四条 住宿费标准

1.院内各培训中心培训学员:四公寓:80元/间、天,

2.校内院外培训学员:四公寓:100元/间,

3.职工亲属及其他人员:四公寓:40元/人、天,

4. 院内各培训中心培训学员:三公寓:128元/人、天,

5. 校内院外培训学员:三公寓:160元/人、天。

6.三、四公寓收费标准按学院确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学生培训公寓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与大局意识,严格按照申请单分配的房间号与日期安排住宿;超期住宿必须重新申请,缴清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人进行房间的随意调配,不得私自安排无申请单和缴费收据人员住宿。

第六条 住宿人员退房时,学生培训公寓工作人员必须进行验收检查,办妥退房手续后方能离开。住宿人员退房后培训公寓工作人员要及时向院办公室培训公寓管理人员报告备案 第七条 学院培训公寓管理人员要强化对培训公寓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并随时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z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应用技术学院

第8篇 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我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我省高校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经过学院批准,由本院学生自愿组织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江苏省委、江苏省教育厅和我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指导思想:

(一)以*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提倡百花齐放。

(二)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三自”作用为主要原则,全面有效的对学生社团进行调控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三)锻炼学生能力,丰富校园生活,陶冶学生思想情操,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探索和推进校园文化社团化的发展之路。

第五条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领导,在学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由学院团委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统一划拨和管理、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各社团应有计划地合理使用,并自觉遵守学院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院团委审查同意,报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院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的类别进行申请。我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学院团委。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人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具备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和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和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院团委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0天内,院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院内已经有性质、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六)院内条件或社团条件不具备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我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院团委申请年度审核,每学年初进行登记。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根据需要创办面向校内的报刊,但报刊内容应限定在本社团宗旨范围内。在正式创刊之前,要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办刊(报)宗旨、登载内容、出版周期、经费来源以及编辑人员组成等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印刷、散发和张贴自办报刊。

第二十条我院学生社团只允许在学院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社会活动必须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学生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报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针对社团的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的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

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院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的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物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院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消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部门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学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学院团委核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学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字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上交学院团委统一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团委应当定期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成员”并对其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学院团委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进行整顿后未有起色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年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共同制定

第9篇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生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挂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作息。公寓早上开门时间为6:00时,晚上关门时间为11:00时,熄灯时间为11:30时。按规定时间熄灯后,不起哄。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员报请所在院

(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准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管理室。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烧纸张和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公寓内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晚自习时间及就寝后,不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亦不能在公寓内搞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女生宿舍楼禁止男性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楼的班主任、学生干部,须出示有关的证件,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女生家长来校探亲,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将证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进入女生宿舍,离开时取走证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七月

第10篇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厚德、博学、求实、创新”的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办学环境和条件,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学习,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写信或电报)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由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资格,该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各系应在开学两周内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规定,并结合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的考核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补考,成绩合格者,以合格记入学籍。成绩不合格者,进入重修,重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覆盖原成绩。

第十七条 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学期的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分别记载。

第十八条 统考统测课程的考试科目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学生必须按时参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二十条 学生未完成作业、旷课、缓考、旷考处理方法,按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提出申请,经系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成绩查询

学生在校园网上查询自己成绩,若对成绩有质疑,可于每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组织任课教师复查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交教务处备案后,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开设的课程,对有一定基础或者已经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考课程,学生希望提高自己的学分成绩,可以提出重修。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确有专长,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年限为六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在两周内完清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七条 毕业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毕业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证时间填写。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而不是休学,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对处于休学期的学生不能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达到一学年者,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四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学生代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z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z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交友、休闲的重要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生宿舍基础文明建设和管理、教育、服务的育人工作,根据《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

(试行)》《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规定。

(一)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住宿。

1.学生住宿由宿管部门统一安排,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占床一个月不住者取消住宿资格,其床位由宿管部门收回另行安排。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2.住宿学生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根据所住宿舍条件的不同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3.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管人员的检查,妨碍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

4.学生不准进入异性宿舍。若确属工作需要进入异生宿舍者,须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入,办完事后应自觉离开。

5.住宿学生在宿舍禁止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不准寄放亲朋贩卖的货物。如直系亲属来访确因夜深在外找不到住处,留宿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来访者的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手续后方可留宿一晚,违者予以适当处罚。违反两次以上者

(含两次),给予警告处分。

6.同学和亲属来访,必须遵守门卫会客规定,履行来访登记手续,学生上课和自习时间一律不接待来访。

7.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做到按时入舍,就寝、起床。晚归学生须向值班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舍。无正当理由月累计2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

8.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若确因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分院同意方可办理留校住宿。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须交纳水电费和住宿管理费。

(二)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保障学院和学生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1.未经宿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叫卖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违者没收所卖商品外,并处以罚款。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内自炊或燃烧杂物;不准在寝室点用蜡烛,违者除没收其禁用物品外,并给予警告处分。如因违规保管或使用上述物品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者,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住宿学生要注意保护宿舍安静。晚休、午休和自习时间不准在宿舍内喧哗、歌舞、大声播放音响或收录机、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玩游戏机、看影碟或电视,不得进行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娱乐活动。对有以上违纪现象的学生,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4.住宿学生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住宿,礼貌待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5.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人离寝室,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锁上门锁、保管好房锁匙,严禁将寝室锁匙借给室外人员,由此引起失窃等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学生的相关责任。

6.住宿学生上课时间,每栋宿舍不留或只留一道门进出,学生携物外出,须凭学生证登记后放行。

(三)住宿学生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创建整洁舒适的宿舍生活环境

1.寝室内务卫生由寝室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打扫,做到一日两小扫,每周一大扫。上午、下午第一节课以前,应将室内垃圾扫出并倒入楼道垃圾桶内,以便清洁工统一清理。

2.住宿学生每天应主动整理自己的内务。起床后把床上用品和衣物叠放整齐,其它东西一般不宜放在床上;箱子一律放在箱架上,纸篓、簸箕、扫帚放在门后;自修桌上除摆放学习用品和花瓶、茶杯外,不堆其它物品。

3.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清洁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寝室门前卫生实行'三包'.严禁从窗口和楼道泼水、倒饭、扔果皮纸屑;不准在宿舍内打球,往墙上踢脚印;不准随地吐痰、乱贴乱画;剩余饭菜倒入卫生间潲水桶内;违者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住宿学生要讲究个人卫生。衣被要经常洗涤,洗涤后拧干水晾晒在宿舍指定地点。寝室内挂蚊帐铁线不得悬挂衣物或其他物品。

5.自行车进出宿舍不得骑行。住宿学生自行车须停放在宿舍区车棚或指定区域,走廊、寝室禁止停放自行车,违者将暂扣违章停放的自行车,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宿舍财物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使用。

1.各寝室家具等财物的配置标准是:每人配给方凳张、床铺、自习桌、脸盆架、箱架各1位,每室配给电风扇1台,电话1部,其它财物按宿舍条件和学院财务配给。

2.住宿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寝室。严禁破坏公共财物的现象发生,违者按市场价予以双倍赔偿,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并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寝室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进寝室前和学生毕业离校或搬出寝室时,均需履行签收交验手续,交验时如发现短缺损坏,均须照价赔偿。

4.毕业生在就业派遣期间损坏公物者,加重一级处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寄送就业单位。

第12篇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成立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权利,维护学生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促进学院的科学、人文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团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我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和自身实际需要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经学院审查同意,并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各级学生党团组织;

(二)按照学生会章程组成的学生会组织;

(三)班级组织。

第四条 学院提倡、鼓励、引导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院为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团体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参加学生团体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不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六条 院团委和各系部团总支是学生团体的管理部门。学生团体必须在院团委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和注册,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须达到20人以上;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活动性质、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学生团体应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团体业务的指导老师。

第八条 全院性的学生团体或者跨系部的学生团体,由院团委负责登记和管理;系部级的学生团体,由所在系部团总支提出意见,报院团委登记,系部团总支负责管理。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学生团体的章程。章程应包括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三)会员名单及人数情况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生证;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院团委在收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文件后15日内,对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进行全面审查、公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意见,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学生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二)学院或者该系部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第十二条 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院团委为该学生团体进行登记之日为该学生团体成立时间,并由院团委建立档案,发给《学生团体登记证书》。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被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学生团体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学生团体会员证由院团委统一制作,任何学生团体不得自行制作会员证。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自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前两周内到院团委注册,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开展纳新工作,纳新后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团委领导的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团体联合会是全院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各学生团体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合会秘书长由院团委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本院学生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与校外学生团体联谊,开展联合活动。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及非学生成员入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可以通过自筹,接受赞助、奖励和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但不得强制性收取会员会费。

学生团体的经费按照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创办、编辑校内刊物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生团体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审核后,报党委办公室批准;

(二)选用稿件全部交院团委审核后交付印制;

(三)刊物印制完毕后,在院团委批准的范围内散发。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按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或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院团委指导大型学生团体活动的开展,对学生团体实施定期检查,对学生团体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团体应上交工作计划,并按院团委批准意见在该学期内付诸行动。

第二十二条 超出计划的活动,学生团体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由院团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会员及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

(二)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向学院反映问题和情况;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会员的义务有:

(一)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

(二)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

(三)不得违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负责人和主要干部应由学生团体会员根据团体章程规定的选举方法和程序产生,经院团委考察后确认。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我院学籍并在读;

(二)具备所在学生团体的相应特长,热心工作,乐于服务;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学生中有一定威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主要责任人;

(三)综合测评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各学生团体、主要干部以及学生团体会员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学生团体、干部及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登记和解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应当报院团委核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自行解散,也可以集体决议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强制解散,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不接受院团委的管理指导;背离学生团体活动宗旨,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或不健康的活动;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学生团体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要求的人数的;

(五)学生团体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六)财务状况混乱,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开展活动违反校规校纪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条 自动解散、自行解散和被强制解散的学生团体都应当理清财务状况,由院团委审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变更、解散应办理相应登记,并以公告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宣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13篇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一批专业精湛、作风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服务意识的学生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学校各级团学组织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围绕或配合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忱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使用实行层级制,未担任过低一级职务的学生干部一般不得直接担任高一级职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较好;

(3)有大局意识,愿意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不良现象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4)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5)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各类处分或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专业课程不及格者;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无法进入班级前50%者;

(4)在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或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组织指导教师;

(2)各级团学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在相应范围内宣布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所在团学组织和学生可以向校学生监事委员会提请组织调查,由校学生监事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党委学工部决定处理,情况属实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培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校团委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和学生处。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干部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由各系及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班委、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系党组织及学生处。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培养应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培养范围。学生干部的教育采用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挂职锻炼、压担子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锻炼、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成长的干部培养思路。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成林陶瓷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级党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或免职、撤职原因,有调查材料的要一并收录,建立学生干部考核资料入档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具体要求和程序依据《成林陶瓷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陶瓷学院共青团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时享受相应的加分。

第十九条各级团学组织应提供条件并要求学生干部自觉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表现优秀、有要求入党的,应向学生干部所在院系推荐其进入各级党校学习或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加以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轮岗制,即学生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到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内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校团委、校学生会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系团总支、系学生分会各部委员(含委员)以上干部;班委、团支部干部;

(2)校艺术团队(部)副职(含副职)以上干部;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校学生广播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成林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第14篇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一、就读我院学制三年以上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入我院学生集体户口簿(经家长同意学生户口可不迁入我院)。迁入的时间,在入学当年的十月前学生向保卫处交完《户口迁移证》,学生姓名应与户口相吻合,《户口迁移证》上必须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注明身份证编号及办证与否。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二、已办理进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均为非农业户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办证费、入户照像费及身份证照像费,由学生负担。

三、户口迁入我校并年满16周岁的学生,均应办理学院当地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的,于年满16周岁的当年办理,交办证费20元。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申请补办,交办证费40元。

四、毕业学生户口迁出的手续办理。根据市计委、市教委批准的毕业生派遗计划、于毕业的当年将学生户口迁往计划规定的相关部门。毕业生必须于毕业当年的十月底前,在学院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逾期未领取者,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将本人申请,家长签字、落户地单位或公安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交招就处、保卫处备案。毕业生的户口原则上迁往原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局。

六、学生就读期间中途退学、转学等,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并办理户迁出手续,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往原籍,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不及时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的后果自负。

第15篇 职业学院学生干部培养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一批专业精湛、作风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服务意识的学生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学校各级团学组织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围绕或配合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忱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使用实行层级制,未担任过低一级职务的学生干部一般不得直接担任高一级职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较好;

(3)有大局意识,愿意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不良现象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4)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5)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各类处分或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专业课程不及格者;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无法进入班级前50%者;

(4)在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或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组织指导教师;

(2)各级团学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在相应范围内宣布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所在团学组织和学生可以向校学生监事委员会提请组织调查,由校学生监事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党委学工部决定处理,情况属实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培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校团委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和学生处。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干部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由各系及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班委、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系党组织及学生处。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培养应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培养范围。学生干部的教育采用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挂职锻炼、压担子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锻炼、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成长的干部培养思路。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德化陶瓷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级党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或免职、撤职原因,有调查材料的要一并收录,建立学生干部考核资料入档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具体要求和程序依据《德化陶瓷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陶瓷学院共青团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时享受相应的加分。

第十九条 各级团学组织应提供条件并要求学生干部自觉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表现优秀、有要求入党的,应向学生干部所在院系推荐其进入各级党校学习或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加以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轮岗制,即学生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到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内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校团委、校学生会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系团总支、系学生分会各部委员(含委员)以上干部;班委、团支部干部;

(2)校艺术团队(部)副职(含副职)以上干部;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校学生广播台。

第16篇 外国语学院学生记者团管理规定

外国语学院学生记者团管理的规定

学生记者是办好《院报》、建设好网站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加强对学生记者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和条件

学生记者在我院学生中选聘。应聘的学生记者应做到:

(一)政治坚定,思想进步,热爱新闻宣传工作;

(二)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学习成绩良好,有一定的课外工作精力。

学生记者经推荐或本人申报,进行面试、考核、试用后,由宣传统战部决定聘任,聘任后正式颁发聘书,并通知所在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学生记者颁发记者证。学生记者聘期为一年,工作合格者可续聘。在聘期内因学习等其他原因难以继续参加工作者,经本人申请,由宣传统战部解聘,并收回其学生记者证。

二、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学生记者享有在院内通过正当渠道采访并报道各种新闻动态,应邀参加院(系)活动,报道先进事迹及好人好事的权利。

2.学生记者团团长、副团长及优秀学生记者,在评先选优中,党委宣传部将予以优先推荐。

3.学生记者可定期参加由宣传统战部举办的短训班。

4.学生记者有参加宣传统战部举行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对工作成绩突出者,本人可被评为“优秀记者”,其作品可被评为“优秀作品”。

(二)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

2.积极主动地向《院报》、网站投稿,稿件内容健康、真实,以正面报道和正面引导为主。

3.每学期每位记者必须在校内外媒体、网站发表至少三篇通讯报道稿件或摄影作品。对于发表文章数量少,表现不积极的,将予以解聘,并收回其学生记者相关证件,并在《院报》中公布其记者证编号。

4.深入了解学生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追踪、挖掘有新闻价值的采访线索,及时向记者团反映,共同讨论确定选题,有组织地完成一些重头文章、深度报道的采写工作。主动加强与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分团委的联系。

5.学生记者采访学校领导,需事先向宣传统战部说明采访目的、内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6.按时参加例会,积极参加会议内容的讨论;按时完成宣传统战部交给的一些任务,对于三次无故不参加例会又未及时说明原因的,按照违纪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结合参加新闻宣传工作的实践,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新闻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8.在采访中要注意文明礼貌,衣着整齐,遵守宣传工作纪律。对学院一些重要活动,要按照宣传统战部的统一安排进行报道,不得擅自行动或以个人名义进行采访。

9.学生记者所持的学生记者证件,仅用于采访场合,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租赁抵押等用途,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10.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院报》、网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地以主人翁的态度,为办好《院报》、网站出主意、想办法。

11.积极参加学生记者团的集体活动。

12.完成宣传统战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三、组织和管理

(一)组织机构

1.学生记者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二名,负责记者团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学生记者团团长、副团长由宣传统战部任命或竞聘产生。

3.记者团团长直接向宣传统战部部长负责。

(二)学习例会制度

1.宣传统战部每年为学生记者举办一至二次学习、培训、参观、实践等活动。

2.学生记者团例会每月一次,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全体学生记者参加,必要时请宣传统战部老师和其他人员列席,记者团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

3.不出席学生记者例会者须向团长请假,写好请假条。如遇紧急情况不能请假的,事后应向团长说明并进行补假,对于无故旷会超过三次者予以除名。

(三)记者团团长工作职责与考核制度

1.记者团团长要对记者团工作总体负责,根据宣传统战部意见,作好分配与监督工作,记者团如没按时完成任务或出现重大错误,由团长负责。

2.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例会,及时将宣传统战部意见或记者团内决定通知记者,并总结上月工作,部署下月工作。

3.记者团团长须严格把握新记者入团与老记者退团的原则,把有才能且致力于记者工作的优秀学生吸收入团,对老记者视其情况准予退团,对违纪、违规的学生记者要严格按章处置,并及时报宣传统战部审批。

4.重大活动须征求宣传统战部意见,不能解决的问题须报宣传统战部协调解决。

5.记者团团长负责对记者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针对考核情况,对每位记者提出初步奖惩意见。

四、考核和奖惩

(一)宣传统战部每年对学生记者的投稿情况、发稿情况、参加例会培训活动情况及完成其他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写出工作鉴定,并发至其所在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

(二)根据工作表现,每年对优秀记者、优秀作品进行表彰奖励。

(三)优秀记者将择优推荐到省内外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媒体实习。

(四)特别优秀的团员将依据其成绩推荐加入作家协会等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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