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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牌子(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75

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牌子

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牌子旨在确保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员工的安全得到保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限空间的定义和识别

2. 作业前的风险评估和许可程序

3. 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

4. 作业现场的监控和应急响应计划

5. 培训和教育要求

6. 记录保存和审核

7. 责任分配和违规处理

包括哪些方面

1. 有限空间的定义:明确何为有限空间,如封闭或部分封闭的容器、管道、地下室等,以及它们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2. 风险评估:规定如何对有限空间进行安全评估,确定潜在危害,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 许可程序:设立进入有限空间的许可流程,包括申请、审批、监督和撤销许可。

4. 安全设备:规定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通风设备、气体检测仪、安全绳索等,以及其定期检查和维护。

5. 应急响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紧急撤离程序、救援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

6. 培训与教育:确保所有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接受适当的安全培训,并定期更新知识。

7. 记录管理:规定记录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信息,以便跟踪、审计和改进。

重要性

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因为这些空间往往存在氧气不足、有毒有害气体、火灾爆炸等潜在危险。不恰当的管理和操作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该制度能提高作业安全意识,降低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企业遵守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结合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实用的有限空间管理制度。

2. 全员培训:组织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执行。

3. 实地演练:定期进行应急响应演练,检验和提升员工的应对能力。

4. 监督与评估:设置专职的安全监督员,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

5. 持续改进:根据作业反馈和事故教训,不断修订和完善制度,确保其适应性与有效性。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牌子将不仅是一块提醒标志,更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员工的生命安全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

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牌子范文

第1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内容:

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发酵池、垃圾站、温室、料仓等。

4、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5、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作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人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6、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7、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8、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9、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10、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工作制度。作业单位或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经生技处和安教处审批同意,并办理工作票后方可工作。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1、作业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1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

13、厂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并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4、作业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5、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第2篇 (受限)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

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本制度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

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

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

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

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

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

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 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

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

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

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

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

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

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

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

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

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

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统一协调、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帐、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

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3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各车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的指标应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最低限度应检测下列三项:氧浓度应在19.5%-23.5%范围内;易燃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最低爆炸极限的10%;一氧化碳浓度应小于24ppm。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的检测。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状态,检测时应作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对有限空间进行化验的要求:

1.1 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和作业环境可能改变的场所均需进行取样分析。作业前30 min内,进行气体采样分析。

1.2 取样要有代表性。

1.3 对作业的受限空间底部存有液体取样分析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充分搅动后再取样分析。

1.4 不得凭感觉判断受限空间内部是否安全。

1.5 受限空间存在残渣、自聚物等,在作业过程中可能散发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建议进行连续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后附:受限空间作业气体分析检测单

作业分析检测单

编码: 编号:

作业种类:1.清理或检修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采样部位: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分

氧气浓度(v/v%):

有毒气体浓度(ppm):

可燃气体浓度

内部

环境

v/v%

%lel

分析人:

确认人:

注:1.在采样部位栏标明内部气体或环境气体;

2.如存在多种有毒气体,要逐项分析,填写数据。

2、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审批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检修、清理、施工作业的,各车间必须实施审批,作业人员在开具相关票据后,经车间主任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后,经工作票许可人审核完毕确认各项措施均执行到位后,方可进行有限空间的相关作业;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手续既执行清理、检修工作票的许可手续。

3、现场危害告知

各车间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告知职工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其他人员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区域,避免发生不安全情况。

4、安排专人进行作业安全监护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并为其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报警仪器、通讯、救援设备,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进入一氧化碳、煤气、硫化氢等无嗅或有毒、剧毒气体作业场所都应该佩戴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

作业负责人职责: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及时的终止作业。

作业人员的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人员作业期间的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汇报车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或安全防护不到位的人员擅自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盲目救援。

5、外委施工单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同样执行以上程序

车间或分厂应与外委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同一车间存在多个外委施工单位时,车间应对各个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车间、分厂对外委施工单位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三违现象进行治理。

6、临时作业

车间在实施临时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以上要求,若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向分厂、分公司协调相关物资,待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再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

第4篇 炼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证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与相关方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内容及管理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有限空间作业为进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有可集聚的场所作业。

第四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式样附后)。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一)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的车间提出申请,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票”中的申请栏内容并签字。

(二)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接到申请后,与车间有关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并提出消减风险措施,需采取栏内所列出的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可在空格处内加填。同时安排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安排对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三)分析结果报出后,由作业负责人将分析结果填写或粘贴在“有限空间作业票”上。

(四)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都已经落实,监护人员确认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五)车间安全监督对现场措施落实情况和分析结果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六)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后,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批准作业并签字。

(七)“有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车间留存,第二联由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有限空间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保存期一年。

第三章监护、作业人员职责

第六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护人应熟悉有限空间的工艺及作业人员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得急救知识。

(二)监护人对“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削减风险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三)监护人应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的佩戴使用情况。

(四)监护人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的数量,同作业人员拟订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同时报警。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未见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票”不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四)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五)正确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六)遇有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削减风险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综合安全措施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作业期间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

第九条分析结果报出一小时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分析。

第十条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人(车间负责人:指车间主任、副主任及值班长)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削减措施和应急计划;必要的安全知识;有关便携式检测仪表使用方法;救护方法等。

第十二条 对有限空间要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标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设备,须切断电源并挂牌标示。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应由化验室有资质的分析人员进行。

(二)取样点应由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人员或当班生产负责人(值班长、班长)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

(三)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应保留到作业结束;

(四)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

(五)使用色谱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v/v);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v/v);

(六)分析氧含量19-23.5%(v/v)

(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如果不能具备安全条件又必须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监护人,确认安全可靠,经厂领导、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该作业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安全部门、厂领导签字,“有限空间作业票”存根(第一联)的附件存档。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符合安全电压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采取防爆照明;同时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并对人员进行清点。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逃生方法。作业过程中适当安排人员轮换。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方法。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时人孔等通气孔要挂“此处禁止堵塞”的警告牌,采用强制通风措施时电源按钮与配电柜要挂“禁止断电”的警告牌。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时,使用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准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条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并应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票

作业所在单位

作业地点

分 析 时 间

作 业 目 的

作业内容

氧 气 浓 度

施工作业单位

作 业 负 责 人

氮 气 浓 度

作 业 人 员

有毒气体浓度

作 业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可燃气体浓度

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

生产工艺风险

风险识别

削减风险措施

确认

其它气体浓度

1

管道容器危险气体串入

将作业处连接管道 处用盲扳隔断

采样人

2

作业处(容器内)有可燃气有毒气体

用蒸汽或水处理干净,用空气置换分析合格

分析人

3

缺氧窒息或富氧中毒

取样分析o含量19%-23.5%(体积)

监护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4

作业场所(容器内)转动设备伤害

转动设备停电上锁或有明显得断开点、挂警示牌

5

作业处有射线装置对人有伤害

关闭射源门或拆出射源

6

作业处温度超过40℃人员中暑

通风降温

7

作业处存在有毒有害物

穿防护服戴隔离式呼吸器

8

作业现场有易燃物易发生燃烧、爆炸

将易燃物清理干净用石棉布封堵盖严

9

作业产生火花发生燃爆

使用防爆工具作业

安全监督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10

需要用火作业

办理用火作业票

11

补充安全措施

生产工艺确认人签字:

施工作业风险

1

作业处上方坠落物坠落伤人

在作业点上方设置隔离屏障或支撑

2

作业面上有孔洞易坠落伤人

用隔板将孔洞封严或用搭设围栏与孔洞隔离

3

作业场所黑暗易发生人员伤害

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4

电气用具、照明不防爆引燃可燃物

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灯具

5

作业现场潮湿、有滴水

穿防水护服

6

作业场所有粉尘对人体造成伤害

穿防尘服戴防尘护具

批准人意见: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7

高处作业易发生坠落

作业者带安全带作业

8

作业现场上下通行不畅

建立通道,搭设上下梯子

9

监护人看不到作业人作业

作业人与监护人确定联络信号定期联络

10

发生突发事件遗漏作业人员

每次作业前清点人数

11

补充安全措施

施工作业确认人签字:

有限空间作业票填写说明

1、 “有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车间留存,第二联由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2、 申请栏:由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填写。

3、 生产工艺风险和施工作业风险栏:由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与车间有关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并提出消减风险措施,确认的措施划“√”,未确认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可在空格处内加填。确认填写后分别由生产工艺、施工作业确认人签字。

4、 分析结果:分析结果报出后,由作业负责人将分析结果填写在栏目内,分析结果报告单粘贴在“有限空间作业票”上。由采样人与分析人分别填写签字。

5、 监护人确认: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确认后,监护人员在栏内签字。双方派有监护人时都要确认签字。

安全监督确认:车间安全监督对现场措施落实情况和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6、 批准人确认: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后,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批准作业并签字。 车间主任不在期间由值班批准。(如地区分工司对批准人另有权力赋予必须用正式文件公布)

第5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 相关文件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

《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安全办是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公司《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以下简称《有限空间清单》),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各单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单位开展有关培训教育、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公司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 制造部、 机修组和水电组负责协助安全办建立公司《有限空间清单》,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负责组织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管理部及安全办负责与有限空间作业有关的的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办负责建立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相关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间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有限空间实行危险分级管理。根据有限空间内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种类和含量、入内作业的频繁程度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将有限空间分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二级危险有限空间、三级危险有限空间。

第十条 制造部会同管理部参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公司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管理部负责将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下发各单位,并组织其按标准开展本单位有限空间识别和危险级别判定工作。各单位按要求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及一线职工共同识别、讨论、判定形成本单位的《有限空间清单》,并上报安全办。

第十二条 安全办对各单位上报的《有限空间清单》进行补充、审核、确认,报公司管理部主管批准后,形成公司《有限空间清单》,由安全办下发各单位执行,同时报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制造部应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等有关标准,组织各单位在有限空间入口处或醒目处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安全办予以协助和监督指导。告知牌内容应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和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应在日常加强对告知牌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有限空间控制应按照“优先综合治理、其次封闭隔离、而后作业控制”的原则进行,具体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顺序如下:

(一)采取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措施从本质上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

(二)采取改进作业组织、封闭隔离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作业。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过程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有限空间清单》形成或集中更新后,制造部、管理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讨论技术设备改造、作业组织改进、封闭隔离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形成改造计划、改进方案等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有限空间清单》均应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坚持在日常持续关注、不断识别并及时上报安全办进行增减和完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识别、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级《有限空间清单》。

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审批、后作业”的程序,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作业票》办理程序如下:

(一)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清单》和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具备基本作业安全条件的定性结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如结论为“否”,则本流程终止,不得作业。如结论为“是”,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则应向作业负责人发放空白《作业票》并指导其填写。

(二)对于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通知管理部进行检测。对于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由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将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填入《作业票》中,签字确认,并将检测时所取样品封存保管(样品至少保留8小时)。

(四)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共同确定、安排好作业监护人,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识、气防知识、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识,并组织落实防护措施。交代完毕、防护措施落实后,作业人、监护人共同在《作业票》中签字确认。

(五)检测合格、措施落实到位后,作业负责人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并将《作业票》报审批单位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其中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管理部审批(必要时应由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二级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作业票》管理要求

(一)作业票共四联,第一~三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在作业过程中随身携带,第四联由审批单位留存备查(保存期1年)。

(二)《作业票》要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和作业详细地点、部位,作业期间应根据有限空间内介质的危险程度,确定检测分析的时间间隔和作业票的有效时限。作业时限要求一般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不应超过4小时,每隔4小时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进行一次复查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过程间断超过1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二级、三级危险有限空间连续作业通常不超过8小时,装置(设备)全面停工(停车)检修期间不超过24小时,作业过程间断超过4小时应重新检测分析,超过8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第二十一条 检测分析单位应具备较高的检测分析能力、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取样要具有代表性,在进行检测分析时要确保自身安全,必要时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检测过程中,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护。

第二十二条 作业负责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备较高的应急处置、指挥和急救能力;

(二)负责办理《作业票》;

(三)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在《作业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依照作业标准、安全标准组织作业;

(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空间内发生的变化,当作业条件异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要立即终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的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具备基本急救常识,掌握应急报警方式。

(二)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的状况,与作业人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三)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时,有权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

(六)发现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质时,应立即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并及时通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七)在作业前后对进出有限空间的人员、工具、材料等进行清点。

(八)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监督对有限空间予以恢复或封闭。

(九)监护过程中如发现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或出现异常,应立即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报警,不得盲目进入空间内施救。

第二十四条 作业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熟悉所从事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及自救措施,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严格执行“五不作业”的原则,即:没有有效的《作业票》不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作业时间、地点与作业票不符不作业;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三)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四)与监护人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五)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

(六)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状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向监护人传递信息,并立即撤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分别指派一名以上人员担任监护人。作业人员分属不同单位时,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人员担任作业负责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时,还应设置专职指挥人员,负责在有限空间外统一指挥。

第五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检测合格标准如下:

(一)氧气含量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如: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mg/m3,硫化氢浓度不超过10mg/m3。

(三)可燃性气体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为2.1%)。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断开、加堵盲板,并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第二十八条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先停机、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作业工具等,进入煤气环境还应携带便携式报警仪。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内如需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同时办理上述作业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第三十二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使用的行灯电压应在12v以下,凡超过12v的电气设备都必须设漏电保护器且保持良好绝缘和接零保护。

第三十三条 电器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导线进出有限空间必须事先切断电源传递进出。暂时不用的焊钳、电气设备、工具应切断电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绝缘板上,严禁将带电的焊钳、电气工具随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间的金属体上。

第三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内使用二氧化碳、氩气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不间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保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三十六条 有限空间应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基地级和单位级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预案应确定救援人员及职责,明确救援设备器材,科学、规范策划事故处置程序。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可行性评估、修订。

(二)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拟定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和方法,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人应牢记。

(三)有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呼吸器、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安全绳、安全梯等应急物资。

(四)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启动有关预案,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三十九条 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需设备、工具、仪器等由装备动力部组织配备。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等应作为安全防护报警用具进行管理,装备动力部应组织各单位建立《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登记台帐》,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检定工作。安全环保部应对各单位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的建账登记、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时,外委施工组织单位(部门)应通报安全环保部和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并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告知其有限空间危险状态。安全生产协议应明确承包单位承担的检测分析、安全管理等责任。作业过程中,我方不得为其出具检测分析结论、审批《作业票》等。外委施工组织单位(部门)、安全环保部、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规程应分别单独制定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规程编制过程中安全环保部应予指导。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并报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后下发执行,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熟记并严格遵守。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未按要求建立并动态管理《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的,对责任单位处每例100~3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未办理或违规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对责任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同时,违规情况应在基地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未按要求随身携带的,对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四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存在违章、违规行为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八条 作业过程中违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的,视情节每项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400元罚款,并责令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或培训无记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未分别单独制定不能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2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条 未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条 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配备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制度及有关规程、预案规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记录见附表。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制定,报公司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第6篇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世纪青山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保障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有毒气体中毒等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定义

1.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1.2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1.3有限空间分类

1.3.1封闭、半封闭设备:船舱、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1.3.2 地下有限空间: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1.3.3地上有限空间: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2.适用范围

2.1本规程适用于作业人员进入有缺氧危险、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中毒或粉尘危害的所有受到限制、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2.2本规程适用于在世纪青山区域内一切从事上述危险作业场所的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安全管理

3.1各部门和外协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监督检查的责任;操作人员负有服从指挥,遵章守纪的责任。

3.2各部门和外协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指定作业负责人以及监护人员。

3.3各部门和外协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4各部门和外协施工单位要配备并建立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和监管制度。

3.4.1各部门和外协施工单位要配备足够的救援设施,包括救援设备和呼吸装置等。完善作业条件和配备检测检验设备,包括氧气、有害气体检测设备。

3.4.2各部门和外协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4.3各部门和外协施工单位要对作业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3.4.4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工作的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和安全作业培训,且均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4.5各部门和外协施工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对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作业要求与主要安全防护措施

4.1作业前

4.1.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要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测定其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在未准确测定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4.1.2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现场的空气质量。氧气含量在18%以上,23.5%以下。且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4.1.3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可采用动物(如白鸽、白鼠、兔子等)试验方法或其它简易快速检测方法作辅助检测。

4.1.4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并记录所采取的措施要点及效果。

4.1.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作业中

4.2.1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进行过程中,要加强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危险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

4.2.2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照明应使用安全矿灯或12伏以下的安全灯,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2.3发现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时,检测人员应同时使用有害气体检测仪表、可燃气体测试仪等设备进行检测。

4.2.4检测人员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4.2.5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所有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等,必然使用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的防爆型产品。

4.2.6在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2.7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2.8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应做好人员登记,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2.9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4.2.10当发现缺氧或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作业,作业点人员应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4.2.11如果作业场所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

4.2.1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要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4.2.13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4.2.14当发现缺氧症时,作业人员要立即组织急救和联系医疗处理。

4.2.15在密闭容器内使用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4.2.16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并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4.2.17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冷藏室、密闭房间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打开且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4.2.18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储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启动的标志。

4.2.19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作业时,一般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4.2.20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除,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5.作业管理

5.1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要履行申报手续,填写“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审批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安全审批表”)。经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负责人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作业。

5.2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由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审批表”的审批手续。

5.3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必须事先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对该有限空间内的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浓度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将检测结果填入“安全审批表”。

5.4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由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负责人在“安全审批表”上签署认可意见。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和确认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确已落实后,将“安全审批表”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5.5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全面复查审核无误后,在“安全审批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安全审批表”经审批同意作业后,作业单位应立即开始作业,以避免作业场所条件发生变化。

5.6作业中碰到任何问题都必须做好记录,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5.7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场所相关的交叉作业,如果作业环境、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审批表”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5.8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人员职责

5.8.1严格按照“安全审批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5.8.2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5.8.3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5.8.4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5.9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5.9.1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5.9.2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5.9.3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9.4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5.9.5监护人应携带“安全审批表”并负责保管、记录有关问题。

5.10禁止以下作业

5.10.1无办理“安全审批表”的作业。

5.10.2与“安全审批表”内容不符的作业。

5.10.3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5.10.4超时作业。

5.10.5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5.11禁止以下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5.11.1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5.11.2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5.11.3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5.11.4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

6.附则

6.1各单位应依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生产安全。

6.2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6.3本规程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7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严格管理,分析作业过程的风险落实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辖作业现场进行的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描述:

1.0 作业负责人一般由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师、队、班长),在作业前首先应对作业部位、施工工艺进行确认。

2.0作业前由安全工程师协助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师、队、班长)组织相关施工人员召开风险分析会(jsa),并保留存档;

3.0 由作业申请人(施工作业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填写作业许可证。已投产的海上平台使用平台

所属公司hse体系规定的限/封闭空间作业申请书;装船固定船体加固、船舶维修使用港监的限/封闭空间作业申请书。船舶进入封闭舱室作业见sms的相关规定。

所有申请要按规定填写,注明作业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持有证书情况)等。

4.0 作业负责人应针对作业现场情况和项目危险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及应急方

案。

5.0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充分的准备,检查消防、救生器材落实情况;根据

施工特点,确定检查作业区域的防护、隔离、清洗、置换、通风情况等;组织进行必要的应急部署和演习;对作业环境应进行测氧、测爆、测有毒气体。

安全作业条件:氧气含量大于19.5%小于23%;有毒气体的含量小于有毒物质允许限度的二分之一;

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含量小于爆炸下限的五分之一。

6.0在接到作业负责人限/封闭空间作业准备就绪报告后,现场安全监督或业主代表(作业许可人)应对作业前的准备进行检查,以验证作业人员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和控制措施进行了准备。

7.0 作业审批人审批作业许可证,指定作业许可人。已投产的海上平台由平台经理审批;在建平台陆

地预制、新建平台海上连接由作业单位安全办公室或其指派的现场安全监督审批;分包商作业由工程主管单位安全办公室审批;装船固定、船体加固、船舶维修由港监审批或安装分公司安全办公室主任审批。

8.0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正确掌握各种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9.0作业过程控制:

9.1作业前

9.1.1申请作业许可;

9.1.2在进入有限/封闭空间前,有关人员对有限/封闭空间的有害物质种类和浓度、易燃易爆物质种类和浓度、含氧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测量,制定处理方法和作业方案

9.1.3作业场所隔离,与空间相连接的管线必须封隔与锁定;

9.1.4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1.5清洗--在有限/封闭空间作业前,任何残留在里面的物质必须用排放、泵送或漂洗等方法清除。根据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可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彻底清洗。

9.1.6通风--在施工作业人员进入限制/封闭空间前及整个工作期间应充分通风换气;

9.1.7空间内必须保证照明,照明设备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安全电压防爆照明设备);

9.1.9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对作业人数和所携带工具、设备数量、种类做好记录;

9.1.10确定监护人;

9.1.11检查通讯设备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9.1.12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ppe)符合作业要求(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爆工具、安全带等);

9.1.13准备应急计划和急救工具(急救绳、三角架、急救药品、灭火器等);

9.2作业中

9.2.1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全程监护,测氧、测爆、测有毒气体含量,并做好监测记录,如必须要离开,应征得作业负责人或安全监督的许可,采取更换监护人或停止作业等措施;在发现有未预料的危险情况出现时,应指令内部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出限制空间;

9.2.2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始终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9.2.2规定好每班作业时间,按时换班,避免作业人员长时间在限制空间作业;

(4)保持通风;

(5)安全监督在作业现场监督,测氧、测爆、测有毒气体含量。并做好监测记录;纠正违章;

(6)作业人员携带气体检测仪器进行作业,发现异常立即离开;

9.3作业结束

(1)作业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检查,避免将工具、物料、杂物遗忘在作业场所;

(2)作业监护人和安全监督对人员和工具、设备进行确认,以确定没有作业人员、工具或设备留在限制/封闭空间里面;

(3)拆除隔离区域和警示标志,恢复现场正常状态;

(4)作业监护人与安全监督询问所有作业人员施工后感觉有无异常现象;

10.0作业完毕,经作业负责人和作业许可人检查、签字确认后,作业负责人将作业许可证送交作业审批单位。

11.0 作业审批单位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保存备查。

第8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定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及《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内的发生器检修作业管理。

3、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控制程序

4.1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2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4.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因素的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2对《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4.3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4.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门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公司安全生产科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2公司安全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公司和施工部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公司与施工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4.4 作业安全措施

4.4.1 公司与施工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4.4.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设备的进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4.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监护人缺一,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4.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4.4.5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对空间内氧气含量进行检测,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4.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发生器、气柜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4.4.7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内温度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工作。

4.4.8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4.4.9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4.5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4.5.1作业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4.5.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4.5.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5.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并负责保管。

4.5.5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4.6 作业人员职责

4.6.1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许可施工作业。

4.6.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的安全措施。

4.6.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6.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6.5 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6.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4.7 许可证管理

4.7.1《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7.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的相符。

4.7.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第9篇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公司生产范围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活动。

2.2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3.2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3.3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3.4安环部负责安全监督。

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4.1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所属生产管理部门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2培训: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4.3 危害告知:生产管理部门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4.4 现场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应采取可靠的置换或通风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和采取便于空间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4.5 承包管理: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5临时作业: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4.6 应急救援: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4.7作业实行闭环管理,由作业所属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相关记录

《危险作业审批单》

6、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 相关文件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

《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安全办是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公司《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以下简称《有限空间清单》),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各单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单位开展有关培训教育、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公司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 制造部、 机修组和水电组负责协助安全办建立公司《有限空间清单》,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负责组织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管理部及安全办负责与有限空间作业有关的的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办负责建立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相关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间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有限空间实行危险分级管理。根据有限空间内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种类和含量、入内作业的频繁程度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将有限空间分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二级危险有限空间、三级危险有限空间。

第十条 制造部会同管理部参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公司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管理部负责将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下发各单位,并组织其按标准开展本单位有限空间识别和危险级别判定工作。各单位按要求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及一线职工共同识别、讨论、判定形成本单位的《有限空间清单》,并上报安全办。

第十二条 安全办对各单位上报的《有限空间清单》进行补充、审核、确认,报公司管理部主管批准后,形成公司《有限空间清单》,由安全办下发各单位执行,同时报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制造部应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等有关标准,组织各单位在有限空间入口处或醒目处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安全办予以协助和监督指导。告知牌内容应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和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应在日常加强对告知牌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有限空间控制应按照“优先综合治理、其次封闭隔离、而后作业控制”的原则进行,具体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顺序如下:

(一)采取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措施从本质上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

(二)采取改进作业组织、封闭隔离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作业。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过程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有限空间清单》形成或集中更新后,制造部、管理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讨论技术设备改造、作业组织改进、封闭隔离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形成改造计划、改进方案等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有限空间清单》均应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坚持在日常持续关注、不断识别并及时上报安全办进行增减和完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识别、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级《有限空间清单》。

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审批、后作业”的程序,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作业票》办理程序如下:

(一)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清单》和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具备基本作业安全条件的定性结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如结论为“否”,则本流程终止,不得作业。如结论为“是”,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则应向作业负责人发放空白《作业票》并指导其填写。

(二)对于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通知管理部进行检测。对于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由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将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填入《作业票》中,签字确认,并将检测时所取样品封存保管(样品至少保留8小时)。

(四)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共同确定、安排好作业监护人,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识、气防知识、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识,并组织落实防护措施。交代完毕、防护措施落实后,作业人、监护人共同在《作业票》中签字确认。

(五)检测合格、措施落实到位后,作业负责人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并将《作业票》报审批单位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其中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管理部审批(必要时应由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二级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作业票》管理要求

(一)作业票共四联,第一~三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在作业过程中随身携带,第四联由审批单位留存备查(保存期1年)。

(二)《作业票》要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和作业详细地点、部位,作业期间应根据有限空间内介质的危险程度,确定检测分析的时间间隔和作业票的有效时限。作业时限要求一般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不应超过4小时,每隔4小时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进行一次复查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过程间断超过1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二级、三级危险有限空间连续作业通常不超过8小时,装置(设备)全面停工(停车)检修期间不超过24小时,作业过程间断超过4小时应重新检测分析,超过8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第二十一条 检测分析单位应具备较高的检测分析能力、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取样要具有代表性,在进行检测分析时要确保自身安全,必要时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检测过程中,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护。

第二十二条 作业负责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备较高的应急处置、指挥和急救能力;

(二)负责办理《作业票》;

(三)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在《作业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依照作业标准、安全标准组织作业;

(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空间内发生的变化,当作业条件异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要立即终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的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具备基本急救常识,掌握应急报警方式。

(二)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的状况,与作业人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第二章(三)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时,有权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

(六)发现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质时,应立即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并及时通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七)在作业前后对进出有限空间的人员、工具、材料等进行清点。

(八)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监督对有限空间予以恢复或封闭。

(九)监护过程中如发现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或出现异常,应立即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报警,不得盲目进入空间内施救。

第二十四条 作业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熟悉所从事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及自救措施,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严格执行“五不作业”的原则,即:没有有效的《作业票》不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作业时间、地点与作业票不符不作业;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三)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四)与监护人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五)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

(六)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状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向监护人传递信息,并立即撤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分别指派一名以上人员担任监护人。作业人员分属不同单位时,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人员担任作业负责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时,还应设置专职指挥人员,负责在有限空间外统一指挥。

第五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检测合格标准如下:

(一)氧气含量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如: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mg/m3,硫化氢浓度不超过10mg/m3。

(三)可燃性气体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为2.1%)。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断开、加堵盲板,并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第二十八条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先停机、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作业工具等,进入煤气环境还应携带便携式报警仪。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内如需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同时办理上述作业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第三十二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使用的行灯电压应在12v以下,凡超过12v的电气设备都必须设漏电保护器且保持良好绝缘和接零保护。

第三十三条 电器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导线进出有限空间必须事先切断电源传递进出。暂时不用的焊钳、电气设备、工具应切断电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绝缘板上,严禁将带电的焊钳、电气工具随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间的金属体上。

第三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内使用二氧化碳、氩气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不间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保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三十六条 有限空间应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基地级和单位级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预案应确定救援人员及职责,明确救援设备器材,科学、规范策划事故处置程序。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可行性评估、修订。

(二)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拟定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和方法,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人应牢记。

(三)有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呼吸器、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安全绳、安全梯等应急物资。

(四)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启动有关预案,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三十九条 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需设备、工具、仪器等由装备动力部组织配备。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等应作为安全防护报警用具进行管理,装备动力部应组织各单位建立《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登记台帐》,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检定工作。安全环保部应对各单位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的建账登记、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时,外委施工组织单位(部门)应通报安全环保部和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并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告知其有限空间危险状态。安全生产协议应明确承包单位承担的检测分析、安全管理等责任。作业过程中,我方不得为其出具检测分析结论、审批《作业票》等。外委施工组织单位(部门)、安全环保部、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规程应分别单独制定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规程编制过程中安全环保部应予指导。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并报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后下发执行,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熟记并严格遵守。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未按要求建立并动态管理《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的,对责任单位处每例100~3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未办理或违规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对责任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同时,违规情况应在基地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未按要求随身携带的,对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四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存在违章、违规行为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八条 作业过程中违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的,视情节每项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400元罚款,并责令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或培训无记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未分别单独制定不能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2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条 未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条 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配备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制度及有关规程、预案规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记录见附表。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制定,报公司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第11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名词解释

2.1作业方: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公司基层班组或施工承包商。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阀井、池、涵洞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危害识别

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作业方案,方案中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 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

3.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制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实行许可办法,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涉及到动火、用电等其他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工作程序

5.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类型

5.1.1常规作业:进入下水道、阀井、池、涵洞等场所的常规性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

5.1.2升级作业:作业中涉及动火、用电等以及进入可能含有油气、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作业和存在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风险作业需要升级管理。

5.2作业办理程序

5.2.1升级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三天制定出详细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填写《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部门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5.2.2常规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详细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填写《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审核合格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5.2.3负责审批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5.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

5.3.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2.1作业内容(包括作业原因、作业部位及作业程序);

5.3.2.2技术措施;

5.3.2.3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

5.3.2.4现场安全环保措施。

5.3.2.5进入或探入罐、槽车容器作业必须做风险评估报告。

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6.1在作业前,作业方负责人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6.2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6.3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可燃气体浓度应在爆炸下限20%以下为合格,氧含量19.5%~22.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办法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作业期间应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也可选用便携式仪器对有限空间进行连续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6.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办法,《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办法办理。

6.5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6.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照明,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6.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点内。

6.9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办法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6.10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6.11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6.12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反腐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并由气体防护专业人员进行监护,定时监测。

6.13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6.14作业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

6.15在作业中碰到的任何问题都必须记录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6.16在清理有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木、铜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6.17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

6.18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作业。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

6.19作业人员配戴的护防面具应符合有限空间环境安全要求。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职责

7.1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7.2作业前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7.3按办法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7.4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职责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由作业方现场作业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8.1作业负责人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8.2认真督促监护人和作业人员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8.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8.4作业过程中,对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或接到作业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

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

由作业方派出作业现场监护人。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9.1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9.2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9.3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9.4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设施、报警装置,并坚守岗位。

1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督人职责

由作业部门派出作业监督人,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

10.1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

10.2熟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3作业前,必须对照《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逐项检查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后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10.4坚守岗位,监督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的作业,发现有违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

10.5遇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作业监督人有权停止作业、收回《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11.1升级作业除现场监督人外,原则上作业部门副职以上干部也须到场监督。

11.2安全保卫部应不定时派员参加作业检查监督。

12 禁止以下作业

12.1禁止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12.2禁止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作业。

12.3禁止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12.4禁止超时作业。

12.5禁止在有限空间内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设备和工具。

12.6禁止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13附则

1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作业部门、作业方各一份。

1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控制措施

1

未佩戴劳保用品

1、按规定佩带安全帽, 2、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3、按规定穿戴防护服装

2

发生泄漏

所有参加人员严禁吸烟,及时疏散到安全地段

3

人员责任划分不清晰

严格制定作业方案,明确各小组职责

4

通讯设备不通畅

期间保证参加人员通讯畅通

5

无急救措施

1、配备急救器具

2、事故发生后立即与医疗组织进行联系,协同抢险

6

有毒气体伤害、易燃等物质爆炸

对有限空间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物质,氧气浓度检测。每隔4小时检查一次

7

没有安全逃生路线

施工前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

8

使用非防爆工具及通讯设施

严格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及通讯设施

9

现场物资工具混乱

现场工具要按作业要求摆放整齐

10

人员抢救不及时

约定安全信号、准备救生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12篇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员工的人身安全而制定此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及术语

2.1 术语

2.1.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凡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

3.管理职责

3.1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3.2公司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4.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办理程序。

4.2.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作业现场安全主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措施,报单位安全主管审批后,由单位安全员负责安排对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检测分析;作业负责人安排作业监护人员并对安全措施检查落实,作业负责人、监测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2.2 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情况时,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特殊作业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生产安全部审核备案。

4.2.3 涉及到动火作业时,必须在办理相应的动火作业票后,才能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4.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4.3.1 各单位安全主管人员要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内容包括所从事职业的有限空间内部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4.3.2 对所进入的有限空间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可靠切断气源,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

4.3.3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并加警示牌,同时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4.3.4有限空间内的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

4.3.5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

4.3.6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通畅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3.7 进入有限空间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各单位安全主管人员批准。

4.3.8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或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

4.3.9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工具和材料要登记,作业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有限空间内。

4.3.10 场所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急救器具和灭火器材。

4.3.11有限空间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3.12 为保证有限空间空气流畅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4.3.13 在特殊作业中,作业人员可佩带安全可靠的呼吸器具,并由单位防护专业人员监护。

4.3.14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有限空间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4.3.15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

5.记录

序号

编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q/aq—09-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生产安生部

各单位

一年

第13篇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1.1 应急组织机构

组长: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

副组长:安全部门负责人、生产技术部负责人

应急救援组名单:见附录b

1.2 职责

a) 组长:

1) 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

2)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

3) 对应急救护组员进行培训;

4) 指挥现场救护。

b) 副组长:

1) 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2) 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c) 组员:

1) 参加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预案演练;

2) 了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3) 禁止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4)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有限空间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1.3 预防与预警

1.3.1 危险源监控

现场危险源的监控主要由各主管部门兼职安全管理员对现场施工进行监控,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个施工队伍对所施工程中的危险源进行监督、控制。

1.3.2 信息报告与处理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信息报告,做好记录,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处理。

1.3.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程序: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急救援组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职责分工进行救援。

1.3.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抢救→疏导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简况及伤亡人员情况→向上级报告。

1.3.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流程图见附录c。

1.4 应急响应

1.4.1 应急响应行动由应急救援小组组织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响应实施,同时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支援。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政府通知有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增援。

1.4.2 应急救援小组成员赶赴救援现场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1.4.3 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1.4.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1.5 紧急处置及救助防护

1.5.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项目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1.5.2 医疗卫生救助:及时向事发地附近医院请求支援。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1.5.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1.5.4 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 项目部门与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队伍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撤离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a)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应急状态下施工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现场人员突发事故疏散路线图)

1.5.5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动员工程项目周边企业、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6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小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以后此类预防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1.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在专业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后经过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撤离。

1.8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组长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抢救过程、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向上级进行汇报。

1.9 后期处置

1.9.1 善后处置:

项目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秩序。

1.9.2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由安委会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具体措施措施如下:

a) 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b) 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写出报告,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受伤(死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受伤部位;

c) 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d) 组织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e) 向所有人员宣读事故结果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f) 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1.10 应急物资

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1.11 培训与演练

1.11.1 培训:

应急小组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a) 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b) 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

c) 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

d)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留存记录,有参加人员的签字确认。

1.11.2 演练

根据有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应急救援小组长组织应急小组成员在有限空间作业前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经验并对预案进行评估,为实战中救援做好准备。

1.1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法律、项目部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a)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b) 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c)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d)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1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阻挡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

a) 属于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b)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c)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1 职责

1.1.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1.1.2 化学供水组负责取样分析及数据填报。

1.1.3 作业现场所属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并审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

1.2 管理范围

包括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

1.2.1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严禁作业。

1.2.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批见《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1.2.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1.2.4 作业期间如果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2.5 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1.2.6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a)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审批人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

1) 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应急计划;

2) 必要的安全知识、救护方法;

3) 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方法、急救方法等。

b) 对所进入的有限空间要切实做要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表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有可视的明显断开点,配电室电源开关应挂有“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有监护;

c)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分别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含量不超过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部门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氧气浓度在19.5%—23.5%(体积)之间,容器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检测频率),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必须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部门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确认安全可靠后,经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批准方可作业。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8小时;

d) 分析合格1小时后作业,应再次分析,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业;

e)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电压在24v以下。要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用火应办理“动火动焊许可证”,不得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代替;

f) 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处理,保证人员作业时接触剂量符合国家要求;

g)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

h)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出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

i)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超过3人时,应对人员进行登记、清点;

j) 有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呼吸器、安全绳索等急救器材;

k)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和方法。作业时,应视作业条件实施安排人员轮换作业或休息;

l) 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等方法通风。必要时,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要采取防止长管被挤压的措施,吸气口应置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

m)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同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报告工作。

1.2.7 其它非生产区域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5篇 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①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②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③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⑤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作业审批】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危害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现场监督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①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②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③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承包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临时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应急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事故报告】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牌子(15篇)

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牌子旨在确保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员工的安全得到保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限空间的定义和识别2.作业前的风险评估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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