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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质量管理制度12篇

发布时间:2022-12-16 10:54:02 查看人数:84

门店质量管理制度

第1篇 门店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证药品质量,防止因发生质量事故、质量投诉而造成损失

2、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门店质量事故及质量投诉的管理工作

4、责任人:门店全体员工

5、内容:

5.1质量事故具体指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导致经济损失的异常情况;质量投诉是在经营活动各环节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投诉。

5.2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5.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门店必须在12小时内报公司总经理室、质管科,由质管科在24小时内报上级部门。

5.4其他重大质量事故也应24小时由公司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得超过7天。

5.5一般质量事故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管理部门,并在一个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管科。

5.6发生事故后,单位和个人要抓紧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止、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5.7以事故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8对于质量投诉,门店人员受理质量投诉应妥善做好投诉人员的相关情绪安抚工作,不能让质量投诉升级为更大的质量问题,及时向公司质管科和门店负责人进行汇报,做好对投诉人员的解释和处理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2篇 门店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药品。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销售过程质量管理。

4、责任:门店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营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依法销售药品;

5.2、门店应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店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和超范围经营药品。不得为他人以本门店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不得销售假劣药品;

5.3、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同时对营业员进行健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5.4、门店须配备票据自动打印机和电子扫描枪,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在柜药品实现条码管理,销售药品时,营业员应为顾客提供自动打印机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批准文号、批号、价格、金额等内容;

5.5、处方药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并经执业药师处方审核方可调配;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每人每天购买量不超过2个独立最小包装;

5.6、药品销售过程中应正确宣传,不得夸大药品功效

5.7、不得采用搭售或买药品赠药品、买药品赠商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5.8、不得采用邮购,互联网交易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6、相关表格:销售凭证

第3篇 门店冷藏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对冷藏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冷链管理的管理规定。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有冷藏药品管理。

4、责任:门店收货、验收、储存、销售人员。

5、内容:

5.1、经营冷藏药品的,应有配套的调控和显示温湿度冷藏设备。冷藏设备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之处;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5.2、冷藏药品的收货区应在阴凉或冷藏环境中,不得置于露天、阳光直射和其他可能改变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收货前,如能当场导出随行的温度记录仪记录数据,应查看并确认运输全程温度符合规定的要求后,方可接收货物;如不能当场导出随行的温度记录仪数据,应暂移入规定温度的待检区,待获得运输全程温度数据并确认符合规定后,才能移入合格品区。冷藏药品收货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冷藏药品运输交接单,做好实时温度记录,并签字确认。冷藏药品的收货、入店通常应在15分钟内完成。

5.3、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对其运输方式、运输设施或设备内温度、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对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应拒收。

5.4、冷藏药品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同时包括发货方温度记录仪编号、收货时间、入库的时间等。

5.5、零售药店已出售给消费者的冷藏药品,退回后不得再次进行销售。

5.6、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冷藏药品需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以保证药品在适应的温度下,便于携带。

第4篇 药房(门店)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药房(门店)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1)质量事故具体指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导致经济损失的异常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_重大质量事故:

①在库药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药品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②销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办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③购进三无产品或假劣药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

_一般质量事故:

①保管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

②购销“三无”产品或假冒、失效、过期药品,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

(2)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员工必须在10分钟内报企业总经理室、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在5小时内报上级部门;

②其它重大质量事故也应在6小时内由企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得超过1天。

③一般质量事故应半天内报质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3)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或个人要抓紧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止、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4)质量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5)以事故调查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保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6)质量事故处理:

①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理;

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除责任人以外,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③发生质量事故隐瞒性不报者,经查实,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④对于重大事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分别承担一定的质量责任。

第5篇 门店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药房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确保对质量信息的利用。

2、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质量信息的收集和查询管理工作。

4、责任:质量负责人

5、内容:

5.1门店应树立预防为主的经营理念,建立有效地收集和查询所经营药品质量信息的途径,关注来自顾客和社会各方面的药品信息,及时处理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问题,防范和降低药品风险和财产损失。

5.2质量信息收集和查询包括:

5.2.1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各种药品质量通知,例如:有关停售通知、禁止使用、淘汰的药品及假劣药品的通知。

5.2.2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质量信息,例如:不合格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质量公告信息。

5.2.3顾客反映的有关药品质量的信息及顾客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意见、重大质量事故、服务质量问题等。

5.2.4重大质量问题的通报。

6、根据门店经营特点,收集和查询并健全采购、验收、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各环节的质量信息,制订相应的质量信息反馈程序,由质量负责人负责将信息分类、汇总和处理,进行质量分析利用,采取避免和防范措施,并审核。

7、认真分析和研究顾客对药品质量的反馈信息,听取顾客对所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的评价意见。做好顾客意见的反馈和处理,及时向质管科反映。

第6篇 门店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非药品规范经营,杜绝不良事件的发生。

2、依据:国药监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和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各连锁门店。

4、责任:门店的质量负责人。

5、为了确保非药品类产品购进、储存、销售质量关,杜绝不合格非药品流入门店。特制定本制度:

5.1连锁门店能经营的非药品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同时应索取购进凭据。

5.2连锁门店不得购进无批号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5.3购进非药品后应严格把好质量验收关,验收时验收员必须依据送货凭证逐一核对其购进商品的名称、规格、产地、批号、有效期、数量、外观质量及购进时间等。仔细查看购进的批准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性和真实性,并做好购进、验收台帐、记录装订成档留存备查。

5.4非药品陈列与储存应正确选择货位,设立专区(柜)陈列和储存、不得与药品混放,同时应悬挂非药品无治疗功能的警示语牌。设库的门店应做好防火、防潮、反腐、防尘、通风、防鼠、防虫等工作。

5.5为了确保非药品销售后质量的可控性和追溯,门店应在销售非药品时须实行逐笔登记。登记内容有购买时间、购买人、品名、规格、产地、数量、批号等。

5.6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7篇 门店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药房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确保对质量信息的利用。

2、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质量信息的收集和查询管理工作。

4、责任:质量负责人

5、内容:

5.1门店应树立预防为主的经营理念,建立有效地收集和查询所经营药品质量信息的途径,关注来自顾客和社会各方面的药品信息,及时处理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问题,防范和降低药品风险和财产损失。

5.2质量信息收集和查询包括:

5.2.1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各种药品质量通知,例如:有关停售通知、禁止使用、淘汰的药品及假劣药品的通知。

5.2.2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质量信息,例如:不合格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质量公告信息。

5.2.3顾客反映的有关药品质量的信息及顾客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意见、重大质量事故、服务质量问题等。

5.2.4重大质量问题的通报。

6、根据门店经营特点,收集和查询并健全采购、验收、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各环节的质量信息,制订相应的质量信息反馈程序,由质量负责人负责将信息分类、汇总和处理,进行质量分析利用,采取避免和防范措施,并审核。

7、认真分析和研究顾客对药品质量的反馈信息,听取顾客对所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的评价意见。做好顾客意见的反馈和处理,及时向质管科反映。

第8篇 _门店冷藏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对冷藏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冷链管理的管理规定。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有冷藏药品管理。

4、责任:门店收货、验收、储存、销售人员。

5、内容:

5.1、经营冷藏药品的,应有配套的调控和显示温湿度冷藏设备。冷藏设备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之处;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5.2、冷藏药品的收货区应在阴凉或冷藏环境中,不得置于露天、阳光直射和其他可能改变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收货前,如能当场导出随行的温度记录仪记录数据,应查看并确认运输全程温度符合规定的要求后,方可接收货物;如不能当场导出随行的温度记录仪数据,应暂移入规定温度的待检区,待获得运输全程温度数据并确认符合规定后,才能移入合格品区。冷藏药品收货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冷藏药品运输交接单,做好实时温度记录,并签字确认。冷藏药品的收货、入店通常应在15分钟内完成。

5.3、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对其运输方式、运输设施或设备内温度、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对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应拒收。

5.4、冷藏药品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同时包括发货方温度记录仪编号、收货时间、入库的时间等。

5.5、零售药店已出售给消费者的冷藏药品,退回后不得再次进行销售。

5.6、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冷藏药品需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以保证药品在适应的温度下,便于携带。

第9篇 门店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证药品质量,防止因发生质量事故、质量投诉而造成损失

2、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门店质量事故及质量投诉的管理工作

4、责任人:门店全体员工

5、内容:

5.1质量事故具体指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导致经济损失的异常情况;质量投诉是在经营活动各环节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投诉。

5.2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5.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门店必须在12小时内报公司总经理室、质管科,由质管科在24小时内报上级部门。

5.4其他重大质量事故也应24小时由公司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得超过7天。

5.5一般质量事故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管理部门,并在一个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管科。

5.6发生事故后,单位和个人要抓紧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止、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5.7以事故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8对于质量投诉,门店人员受理质量投诉应妥善做好投诉人员的相关情绪安抚工作,不能让质量投诉升级为更大的质量问题,及时向公司质管科和门店负责人进行汇报,做好对投诉人员的解释和处理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10篇 药房门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药房(门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为保证药品质量,创造一个有利药品管理的、优良的工作环境,同时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营业时间内所有营业员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站立服务。

(3)营业员上岗时不浓装打扮,举止端庄,精力集中,接待顾客热情,解答问题耐心。

(4)营业员上岗时讲普通话,使用“请、谢谢、您好、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不准同顾客吵架,顶嘴,不准谈笑嘲弄顾客。

(5)店堂内设顾客咨询台、顾客意见薄、缺药登记簿,公布监督电话,接待顾客投诉,并认真处理。

(6)备好顾客用药开水,清洁卫生水杯。

(7)做到小病当医生,大病当参谋。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8)出售药品时,注意观察顾客神情,如有疑意,应详细问病卖药,以免发生意外。

(9)销售药品时,不亲疏有别,衣貌取人,假公济私。

(10)如有违上述规定,将在季度考核予以处罚。

第11篇 _门店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药品。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销售过程质量管理。

4、责任:门店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营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依法销售药品;

5.2、门店应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店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和超范围经营药品。不得为他人以本门店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不得销售假劣药品;

5.3、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同时对营业员进行健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5.4、门店须配备票据自动打印机和电子扫描枪,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在柜药品实现条码管理,销售药品时,营业员应为顾客提供自动打印机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批准文号、批号、价格、金额等内容;

5.5、处方药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并经执业药师处方审核方可调配;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每人每天购买量不超过2个独立最小包装;

5.6、药品销售过程中应正确宣传,不得夸大药品功效

5.7、不得采用搭售或买药品赠药品、买药品赠商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5.8、不得采用邮购,互联网交易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6、相关表格:销售凭证

第12篇 _门店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非药品规范经营,杜绝不良事件的发生。

2、依据:国药监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和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各连锁门店。

4、责任:门店的质量负责人。

5、为了确保非药品类产品购进、储存、销售质量关,杜绝不合格非药品流入门店。特制定本制度:

5.1连锁门店能经营的非药品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同时应索取购进凭据。

5.2连锁门店不得购进无批号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5.3购进非药品后应严格把好质量验收关,验收时验收员必须依据送货凭证逐一核对其购进商品的名称、规格、产地、批号、有效期、数量、外观质量及购进时间等。仔细查看购进的批准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性和真实性,并做好购进、验收台帐、记录装订成档留存备查。

5.4非药品陈列与储存应正确选择货位,设立专区(柜)陈列和储存、不得与药品混放,同时应悬挂非药品无治疗功能的警示语牌。设库的门店应做好防火、防潮、反腐、防尘、通风、防鼠、防虫等工作。

5.5为了确保非药品销售后质量的可控性和追溯,门店应在销售非药品时须实行逐笔登记。登记内容有购买时间、购买人、品名、规格、产地、数量、批号等。

5.6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门店质量管理制度12篇

1、目的:对冷藏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冷链管理的管理规定。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3、适用范围:门店有冷藏药品管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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