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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管理制度15篇

发布时间:2023-02-21 20:48:02 查看人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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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管理制度

第1篇 门店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证记录数据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有效性

2、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经营管理的过程。

4、责任:门店企业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5、内容:

5.1、门店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记录、凭证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5.2、记录、凭证由各岗位人员按工作职责及内容规范填写、整理,由企业负责人每年定期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归档、保管。质量记录应字迹清晰,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填写,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需更改时应在旁边填写并签章,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5.3、做好各种凭证、记录、票据、证件等的收集整理保管保密工作。按其性质分别(分永久、长期、短期)保存,但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其复印、复制、出借、处理、销毁,均应经过负责人批准。

第2篇 _门店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目的: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药品销售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拆零药品销售过程质量管理。

4、责任:门店营业员负责实施本制度。

5.定义:

5.1、拆零药品:指门店所销售药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6、内容:

6.1.拆零药品应设立专柜并有相应标识;

6.1.1、拆零柜应配备拆零专用工具。如:药匙、镊子、药刀、消毒棉球、拆零药袋、拆零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摆放于专区内;

6.1.2、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看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不得拆零销售,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及时处理;

6.1.3、拆封过后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和其他药品混放。拆零药品销售应当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在售药品应当并保留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保存至此批号售完为止)。

6.2、拆零操作程序:

6.2.1、熟悉拆零药品使用说明书上的内容,对拆零药品做到问病卖药;

6.2.2、了解病人有无购买药品的过敏史或禁忌等;

6.2.3、在拆零药袋上写上品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拆零药店等内容;

6.2.4、用消毒备用药匙将拆零药品按求购数量准确点数后,若是板状密封的包装药品只需分开后装入药袋;

6.2.5、向顾客详细介绍所购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6.2.6、用酒精棉球清洁拆零操作用过的药匙镊子等工具,放入清洁容器中备用;

6.2.7、营业员应在系统软件中填写拆零药品登记表。且每笔进行登记,并标明质量状况。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应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做到帐物相符;

6.2.8、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中。

7、相关表格:药品拆零登记表

第3篇 _门店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切实抓好门店营业场所的卫生状况,避免药品的人为污染,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3、适用范围:门店卫生管理过程。

4、责任:门店负责人负责。

5、内容:

5.1、卫生管理责任到人,实行卫生划区包干制度,即分区域,分柜台落实到人,明确责任;

5.2、保持店堂和柜台的清洁卫生,各类药品摆放整齐,包装完整,对店堂和柜台要及时打扫,做到店堂内外无积水、无杂物、无污染源;

5.3、保持各种容器、衡器清洁和机器设备无积尘,各种仪器设备排列整齐有序;

5.4、在岗员工应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文明待客,精神饱满;

5.5、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对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患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4篇 门店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使设施设备运行和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符合gsp规定。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对设施设备。

4、责任:门店养护员。

5、内容:

5.1、门店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要求,按需要由公司统一添置和更换。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台帐,并附购进发票和产品合格证留存备查;

5.2、门店养护员应每季度对仪器设备使用和运行进行检查养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在养护过程中应及时将设备运行情况及维护情况及时记录于“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情况记录”表中;

5.3、门店养护员应建立门店仪器设施设备管理台帐,将现有的和新添置的设施设备使用维护情况记录上,记录内容要完整;

5.4、温湿度表校验工作按以下规定进行:

5.4.1、公司质管部门每年定期对各门店的温湿度表进行校对,并做好校对记录。合格的由公司出具校对凭证并将温湿度表交还门店使用.

5.4.2、日常工作中门店应经常对温湿表自行查验发现不合格及时送检。

6、相关表格:设施设备使用维护情况记录、计量器具检验情况登记表、

第5篇 门店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营业员守则

1、进店规则:员工上班前须更换好工装,佩戴好胸牌,存放好个人物品,履行完考勤手续后准时进入卖场。

2、上班时间必须统一服装、佩戴胸牌、穿黑色皮鞋、并保持着装整洁。

3、上岗前须化好淡妆,将头发梳理整齐,精神饱满。

4、不得佩戴过多或是较夸张的饰物,包括耳环、戒指、手镯、手链、项链、染怪异头发等。

5、上岗前及在岗时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或饮料,以保证口气清新。

6、对顾客要谦虚有礼,稳重大方,态度和蔼,不卑不亢,“请”字当头,“谢”不离口,始终给顾客和同事以轻松、愉快的感觉。

7、与顾客同行时不要抢行,出入口注意礼让。顾客谈话时不要旁听,不得从中间穿行,脚步轻快,若无意碰撞了顾客要表示歉意。

8、营业场所禁止打闹、喧哗、吹口哨、打响指、哼唱、搭肩、拉手、吃东西和吸烟。

9、不可在顾客面前修指甲、剔牙、掏鼻、抓痒、打哈欠、伸懒腰,打喷嚏等。在迫不得已打喷嚏时,应将手掩口鼻,面向一旁。

10、对着奇装异服和身体有缺陷的顾客不得指点、谈论、模仿和讥笑。

11、尊重顾客开玩笑,避免伤情失礼或发生意外。任何情况下不得怠慢或辱骂顾客。

12、服务中应主动和顾客打招呼,顾客向我们打招呼、告别或致谢,我们也应有相应表示。

13、与顾客谈话时须保持一米距离,用语客气。顾客提出的要求如不能答复时,要及时请示,妥善处理。

14、工作时间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和打闹。

15、做到有错必改,不提供假情报,不搬弄是非,不伤害他人。

16、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不得同顾客拉关系,办私事,甚至谋取私利。

17、服务台电话铃响两声后,必须接听。接电话须礼貌用语,如“您好!________专卖店/专柜”。工作时间未经允许不得打接私人电话。

18、营业员到岗后,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如业务所需则设定为振动,并远离营业场所接听。(店内只有一个店员时例外)

19、员工必须爱护场内的设施和工作器具,注意节约用水、电、纸等易耗品。

20、员工上、下班必须考勤或点名,店长或领班须亲笔签到并如实填写签到时间,上、下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1、凡上下班迟到、早退按《员工手册》上同等制度处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签到的除外)

22、店员上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请假批准后才可离店。

23、店员休假必须填写假条,经店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不准电话请假或先斩后奏。

第二节、服务用语与规范

1、接待顾客时必须使用礼貌用语,收银员应唱收唱付。

2、对顾客提出的有关商品的疑问要给予耐心、详尽的解释,不得敷衍搪塞。

3、当顾客离开时须欢送顾客(如:谢谢光临、欢迎下次光临、请慢走等)。

4、对于刁蛮或是不讲理的顾客要采取忍让的态度,切不可与顾客发生争吵、辱骂的行为。

5、上班时间按规定姿势站立,不得依靠或坐在货柜上(两眼平视前方,两手交叉贴于小腹)。(收银员在顾客前来付款时须主动打招呼)。

6、顾客进店选购商品时店员不得冷眼旁观或不予理睬。

7、对于顾客提出的要求在不违背公司利益的基础上要尽量满足,不能满足的须解释原因,尽可能站在顾客一边。

8、对于挑剔的顾客要有耐心,不急不燥的为其服务,直到满意为止。

9、在举行促销活动时须主动提醒顾客活动内容,并作详尽解释。

10、对商品的面料、款式、工艺、色彩、流行趋势等必须全面掌握,以便为顾客进行推介。

第三节、店长职责及管理

1、行政管理

(1)将目标传达给下属,要掌握每日、每周、每月、累计等的目标达成情况,带领员工完成公司下达的指定销售目标,依业绩状况达成对策,领导员工提供优质的顾客服务,并竭力为公司争取最佳营业额。

(2)监管店铺行政及业务工作:主持早、晚会,并做好记录。

(3)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每日检查货源情况,畅销产品及时补充,滞销产品作出合理化销售建议或退仓,确保日常的销售。进(退)店的货品,安排店员认真清点,若发现差异,立即向公司汇报。

(4)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指导:与门店工作规范相关的一切规章制度。传达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及促成工作,培训及管理所有员工。

2、考勤管理

(1)考勤统计,约束员工行为。

(2)编排班表,按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正,并确保下属准时上班。

(3)人事调动,纪律处分等,负责执行仪容仪表标准及制服标准。

(4)培训员工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及其他有关之工作知识。

(5)了解公司政策及运作程序,向员工加以解释,并推动执行。

(6)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店铺安全及紧急指示。

(7)召开店内工作会议:与员工商讨店铺运作及业务事宜,发挥员工主人翁的精神,及时沟通,达成共识。

(8)指导下属员工以专业热诚的态度销售货品,提供优质的顾客服务。

(9)有效处理顾客投诉及合理要求,建立顾客与专卖店/专柜的良好关系。

(10)建立顾客联系档案和会员档案,以便更好的服务客户。

(11)根据店铺实际库存与销售情况加大补货量,确保店内存货适宜或充足。

(12)根据要求,正确陈列货品(包括pop、货架、橱窗陈列等等)。

(13)根据市场转变或促销活动灵活的趋势改变店内存货的陈列方式。

(14)监管收货、退货、调货工作,并确保无误、监督陈列货品的整齐、干净、平整。

(15)留意市场趋势,分析顾客反映,向公司及时反映和提出积极意见。

(16)监察全店销售工作,负责开铺、关铺,监管收银程序,维持货仓整齐清洁。

(17)保持全场灯光、音乐、仪器等的正常运作,确保店内外装修,货架完好无缺。

(18)监管一切店内装修,维修事项,负责店内货品,财物、现金安全及防火工作。

(19)负责陈列工作,维护现场货品按公司陈列要求陈列。

(20)确保每周营业报告和分析营业状况准时、准确递交、带动全体员工有效提升销售业绩。

(21)编排每周/每月工作计划及确保各类文件的妥善归案处理。

(22)主持店铺各类会议,作为员工和公司的沟通桥梁。

(23)定期安排店员了解其他品牌的动向,及时向公司反映,加强咨询流通,监控推广活动的安排(包括人手安排及赠品按推广要求正常流通)。

(24)负责退货、调拨货品工作并及时入帐。

风险提示: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6篇 _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1、目的:强化部分高风险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保证药品可溯性,保障公众安全用药。

2、依据:

2.1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2008]72号)

2.2《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

2.3《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585号)

2.4《关于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

2.5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通[2010]364号)

3、适用范围:本公司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管理,包括特殊药品、中药注射液、血液制品、疫苗、基本药物等有电子监管码的药品。

4、责任:药店验收人员及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5、内容:

5、1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并对所经营的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上传。

5、2药店验收员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核注工作,对2022年4月1日后生产的并列入基本药物的品种,未入网或未使用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一律不得入库。符合规定的准予入库,及时采集数据。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有权拒收。

5、3,药店应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核销工作。

5、3.1药品以整件入库的,应以箱为单位进行扫描。

5、3.2药品应以完整中包装或以最小包装为单位进行扫描。

5、4质管科应协助数字证书操作员负责本企业经营电子监管信息维护与更新,核注与核销,并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储运部应于当天工作结束后,并于次日上午8时前将数据采集器交数字证书操作员上传前一天的数据,上传数据完毕后数字证书操作员将数据采集器交还储运部。

5、5办公室负责组织药品电子监管方面的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档案,并会同质管科对此项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5、6质管科负责起草电子监管码采集器的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5、7数字证书操作员负责妥善保管所申请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不得假借冒用。如有丢失,应立即向证书发放部门办理挂失、注销,并重新申请。

5、8凡进入电子监管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在产品外标签上加印(加贴)药品电子监管码无须到药监部门备案。审核验收此类品种时无须索要加印(加贴)电子监管码相关资料。

5、9数字证书操作员发现预警信息应及时报质管科,质管科根据预警类型进行处理,对未勾兑、勾兑不符的预警信息,指导督促数字证书操作员、数据采集人员共同查找原因并处理,未发现问题的,与上游企业或下游销售单位联系解决。

5、10发现有伪造、冒用、重复使用监管码的,或发现监管码信息与包装上信息实际不相符的,应及时报质管科,经质量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由质管科在48小时以书面形式报当地药监部门。

第7篇 _门店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药品。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销售过程质量管理。

4、责任:门店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营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依法销售药品;

5.2、门店应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店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和超范围经营药品。不得为他人以本门店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不得销售假劣药品;

5.3、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同时对营业员进行健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5.4、门店须配备票据自动打印机和电子扫描枪,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在柜药品实现条码管理,销售药品时,营业员应为顾客提供自动打印机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批准文号、批号、价格、金额等内容;

5.5、处方药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并经执业药师处方审核方可调配;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每人每天购买量不超过2个独立最小包装;

5.6、药品销售过程中应正确宣传,不得夸大药品功效

5.7、不得采用搭售或买药品赠药品、买药品赠商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5.8、不得采用邮购,互联网交易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6、相关表格:销售凭证

第8篇 _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3、适用范围:门店销售过程质量管理。

4、责任:门店销售人员。

5、定义:

5.1、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5.2、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使用的药品。

6、内容:

6.1、以下药品在零售门店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二类精神药品(经药监部门批准的门店可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抗菌药物按处方药管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包括抗生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类、抗真菌类药物(抗生素包括β-内酰胺类、大环内酯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类、其他抗生素如:林可霉素、磷霉素等);

6.2、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6.1之外的其他处方药;

6.3、处方药不得采取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4、无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第6.1项下规定的处方药;

6.5、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目录,将处方药、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每个陈列柜货架右上角都应张贴相应的“处方药”和“otc”标识,并在对应专柜张贴或醒目处悬挂警示语和告示语:

6.5.1、处方调配或销售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

6.5.2、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资格证书应悬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6.5.3、质量负责人和处方审核员必须在职在岗,随时接受药监部门的检查。每天上下午如实在签到表上签到(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情况表),代签和提早签连续二次以上视作在不岗。如休息或请假等情况,请在备注栏写明情况。请假1-2天必须上报连锁公司质管科。药师离岗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6.6、销售处方药时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

6.7、若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7、处方药销售应按规定和程序进行:

7.1.1、审方:实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门店接到处方后,摄取处方图片通过网络上传到总部审方室,执业药师应仔细阅读,逐项进行审核、检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字后下发门店调配人员,如遇药名不清、药味重复、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门店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后再调配;

7.1.2、调配:调配人员调配处方时应精神集中,按处方列明药品依次调配,在一张处方未调配结算前不收第二张处方,以免药品混淆造成差错;调配人员调配处方时应做到计量正确,调配完后核对无误后签字后交处方审核员;

7.1.3、复核:由药师复核,再次全面认真地审核一遍处方内容。逐个核对处方与调配的药品、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是否一致,检查无误后方可签字;

7.1.4、发药:发药人员应复核姓名、帖数、做到准确无误;并告知顾客用药注意事项;

7.1.5、记录:每天及时登记于“处方药销售记录表”,进销存数量必须相符,调配处方按月装订成册留存5年备查。

8、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销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相关表格:处方药销售记录表、质量管理人员审方员在职在岗情况表

第9篇 _门店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药品的仓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储存的安全。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设立药品仓库门店质量管理过程。

4、责任:门店质量负责人。

5、内容:

5.1、药品储存应正确选择仓位,合理布局,有效利用仓库;

5.2、仓库应配备适宜的药品储存的货架、地架,温湿度调控等设施设备;

5.3、仓库地面平整、墙壁整洁;

5.4、药品必须按规定要求贮存,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工作,每天上午8:30-9:30,下午2:30-3:30时观测并记录温湿度。根据实际情况和药品储存要求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5.5、应按照药品包装示图,正确合理堆垛。药品堆放时与地面、墙、顶、柱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

5.6、药品实行分类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危险品应存放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并设有标识;

5.7、仓库要做好防火、防潮、反腐、防尘、通风、防鼠、防虫等工作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5. 8、对仓库贮存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养护,可以和在柜药品一同记录在检查养护记录表上;

5.9、储存中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药品集中存放并停售,报告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同时上报公司质量管理科,按公司决定做好处理工作。

第10篇 _门店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质量关,杜绝不合格药品上柜。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门店药品验收过程管理。

4、责任:门店验收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5、内容:

5.1、质量验收人员应当具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2、药品配送到门店应立即进行现场验收,若不能当即查验的应暂时放置待验区,在当日内完成验收,冷藏贮存药品必须立即验收,按规定条件贮存摆放;

5.3、药品验收时验收员必须依据送货凭证,对进货药品逐个查验。

5.3.1、每个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效期、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逐一进行核对;

5.3.2、对其包装外观质量进行查验有无破损、污染;

5.3.3、仔细查看药品包装说明书和标签,发现有质量问题药品应拒收并及时报告配送中心。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并向公司质管科报告,及时办理退货相关手续;

5.3.4、进口药品除按规定验收外,应有随附加盖公司质量管理科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采用电子文件进行转移、存档;

5.3.5、进口药品应有中文标签,药品证明应及时登记于“进口药品口岸检验报告登记表”中,留存备查。

5.3.6、中药饮处片应有批次检验报告书。

5.3.7、验收冷藏药品,需与配送人员进行冷藏药品交接,确保配送工具符合冷藏药品温度要求,并记录,验收冷藏药品需在15分钟内完成。

5.4、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字,并标明质量状况及验收时间。

5.5.药店验收员负责药品电子监管核注工作,对2022年4月1日后生产的并列入基本药物的品种,未入网或未使用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一律不得入库。符合规定的准予入库,及时采集数据。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有权拒收。药店验收员,负责药品电子监管核注核销工作。

5.6、送货凭证应按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或按柜按月分别装订成册。送货凭证保存至少五年。

5.7、验收并记录,至少保存5年。

6.相关表格:药品拒收报告单、进口药品口岸检验报告登记表

第11篇 _门店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1、目的:依法经营,防止假劣药流入门店,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门店进货过程管理。

4、责任:门店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5、内容:

5.1门店根据经营需要遵循‘质量第一’和‘按需购进,择优购进’原则购进药品。

5.1.1要货计划可以采用:电话方式和传真方式向配送员报单;或通过电脑网络向公司报单;

5.1.2要货计划单应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产地、和门店名称;

5.1.3门店应优化药品存储结构,保证经营需要,合理制定每项进货数量,避免脱销和积压。

5.2购进药品必须有合法的配送单据,单据里应载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内容。

5.3购进药品并有记录,至少保存5年。

第12篇 门店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1、目的:做好不合格药品管理,确保所有销售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不合格药品过程管理。

4、责任:质管科和门店质量管理员。

5、定义:

5.1不合格药品:指药品质量(包括外观质量、包装质量和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设定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药品。

6、内容:

6.1、不合格药品包括:

6.1.1、门店验收员在进货验收时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6.1.2、门店养护员在养护检查中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6.1.3、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有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

6.1.4、各级药品监督部门抽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6.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销售的药品。

6.2、各环节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

6.2.1、来货验收时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拒收,由门店质管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办理退货手续;

6.2.2、门店养护员、营业员在检查养护、销售、售后退回环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放置“停售牌”,并在计算机软件系统中锁定,填写“药品质量确认报告单”,(此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根,一联报质管科),报门店质管员处理,经质管员确认无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撤掉“停售牌”,并解除锁定,恢复销售。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转入不合格品区,记录“不合格药品台帐”;

.6.2.3、能够直观判断为不合格品的由门店质量管理员确认,“药品质量确认报告单”按月上报质管科。对有可能涉及影响到整批次药品质量问题和有疑问药品,应及时送质管科进行确认,质管科应向委托配送公司质管科或厂家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合格的药品继续销售,不合格药品及时转入不合格品区,并记录“不合格药品台帐”;

6.2.4、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为不合格药品,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销售的不合格药品由公司质管科电话通知各连锁门店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出具“药品召回通知单”,下发至各连锁门店。门店填写“退货通知单”直接退回配送中心。若由门店首先发现,立即电话通知公司质管科,并填写“退货通知单”直接退回配送中心。

6.2.5、门店根据质量责任对不合格药品及时退回配送中心或进行报损销毁,退回配送中心的不合格药品按退出药品程序操作。门店自行承担责任的不合格药品,应进行报损销毁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此表由质管科和质管员审核后签字,销毁时必须由质管科人员在场监督下进行,并有销毁记录和签字;

6.2.6、质管科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进行归档、汇总;

6.2.7、如违反上述现象,不按规定操作及造成不合格药品的销售和质量事故的将在质量考核中处罚相应的责任人。

7、相关记录:药品拒收报告单、不合格药品台帐、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药品销毁记录、药品质量确认报告单、药品召回通知单、退货通知单

第13篇 门店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非药品规范经营,杜绝不良事件的发生。

2、依据:国药监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和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各连锁门店。

4、责任:门店的质量负责人。

5、为了确保非药品类产品购进、储存、销售质量关,杜绝不合格非药品流入门店。特制定本制度:

5.1连锁门店能经营的非药品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同时应索取购进凭据。

5.2连锁门店不得购进无批号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5.3购进非药品后应严格把好质量验收关,验收时验收员必须依据送货凭证逐一核对其购进商品的名称、规格、产地、批号、有效期、数量、外观质量及购进时间等。仔细查看购进的批准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性和真实性,并做好购进、验收台帐、记录装订成档留存备查。

5.4非药品陈列与储存应正确选择货位,设立专区(柜)陈列和储存、不得与药品混放,同时应悬挂非药品无治疗功能的警示语牌。设库的门店应做好防火、防潮、反腐、防尘、通风、防鼠、防虫等工作。

5.5为了确保非药品销售后质量的可控性和追溯,门店应在销售非药品时须实行逐笔登记。登记内容有购买时间、购买人、品名、规格、产地、数量、批号等。

5.6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14篇 _门店冷藏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对冷藏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冷链管理的管理规定。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有冷藏药品管理。

4、责任:门店收货、验收、储存、销售人员。

5、内容:

5.1、经营冷藏药品的,应有配套的调控和显示温湿度冷藏设备。冷藏设备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之处;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5.2、冷藏药品的收货区应在阴凉或冷藏环境中,不得置于露天、阳光直射和其他可能改变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收货前,如能当场导出随行的温度记录仪记录数据,应查看并确认运输全程温度符合规定的要求后,方可接收货物;如不能当场导出随行的温度记录仪数据,应暂移入规定温度的待检区,待获得运输全程温度数据并确认符合规定后,才能移入合格品区。冷藏药品收货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冷藏药品运输交接单,做好实时温度记录,并签字确认。冷藏药品的收货、入店通常应在15分钟内完成。

5.3、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对其运输方式、运输设施或设备内温度、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对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应拒收。

5.4、冷藏药品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同时包括发货方温度记录仪编号、收货时间、入库的时间等。

5.5、零售药店已出售给消费者的冷藏药品,退回后不得再次进行销售。

5.6、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冷藏药品需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以保证药品在适应的温度下,便于携带。

第15篇 门店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门店退货药品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退货过程质量管理实施过程。

4、责任:门店质量负责人实施本制度。

5、定义:

5.1、药品退货:指顾客退回药品、进货退出药品、既在进货验收、在柜养护、销售复核、顾客退回各项环节发现的有质量不合格的、配送中心通知退货的、滞销的药品。

6、内容:

6.1、各环节退回药品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在质量无异情况下,门店应及时将货退回公司:

6.1.1、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不准经营的品种;

6.1.2、自购进三个月以内的滞销品种;

6.1.3、公司通知收回的相关品种;

6.1.4、顾客有过敏、不良反应情况的品种。

6.2、以下情形公司不予退回:

6.2.1、药品包装有污点、陈旧、退色的;

6.2.2、原包装已拆封过的;

6.2.3、批号不符,无随货票据的;

6.2.4、门店自已要求购进的,活动期间一次性购进的;

6.2.5、由于门店自己保管不当引起质量不合格的。

6.3、门店顾客退回药品是指顾客购买后退回的药品。门店在销售过程中,应坚持药品一经售出,非质量原因概不退换原则。

6.4、门店进货验收、在柜养护、销售复核顾客退回各项环节中发现不合格品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6.5、配送后由总公司召回的,由公司质管科出具“药品召回通知单”各门店收到后,填写“退货通知单”退回配送中心;(一式三份记录,其中一联留门店备查)。

6.6、滞销品种退货:由门店负责人填写“退货通知单”及时退回配送中心,退出药品应记录于“退回记录”表中,此记录留存5年备查;

6.7、要求门店质管员负责做好批号管理、效期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管理不善,致使药品过期失效品种,一律不得退货。

7、相关表格:售后退回药品登记表、药品召回通知单、退货通知单

门店管理制度15篇

1、目的:强化部分高风险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保证药品可溯性,保障公众安全用药。2、依据:2.1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2008]72号)2.2《关于实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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