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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管理制度10篇

发布时间:2022-11-20 18:06:01 查看人数:68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1篇 某幼儿园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细则

(1)工作时间

1、教职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不含突发性活动如开例会等)

2、依幼儿园工作需要,各部门人员进行轮流值班。

(2)病事假审批:

教职工请假一日内(含),由副园长审批,请假三日内(含),由园长审批。超过规定时间报董事长办公室批准。出勤统计由会计负责。

(3)考勤执行:

每日上、下班教职工由本人打卡进行考勤,考勤期间未打卡或在岗者,视为旷工。

(4)临时性任务:

经园务会通过的临时加班任务,按正常上班记录考勤。

(5)公假:

1、公假不影响考勤。

2、以下情况为公假:

①因工作需要领导批准参加的学习及开会。

②在本园工作满三年,符合晚婚育的婚假、产假。

③国家法定的公假以国家规定为准,本单位适用。

(6)、迟到、早退

1、教职工迟到、早退1-10分钟每次扣月基本工资10%,迟到、早退11-20分钟每次扣基本工资20%,迟到、早退21-30分钟每次扣月基本工资30%;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三次者,取消当月评优资格,取消当期调薪资格。

2、迟到早退31-60分钟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扣除1天工资;教职工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每次作旷工1天处理,扣除3天工资。旷工一次,取消当期评优资格,取消当期调薪资格。不能在当天迟到后补请假,否则酌情视为旷工。

(7)、病假

1、一天以上病假须出具镇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经过园领导同意,按园办发文执行。

2、病假时间从假条之日起,公休日、节假日在内。

3、除急诊外,上班时间看病不予准假。

(8)、事假:

1、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之事可请事假,事假必须提早一日向园长递交事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园,否则不予准假。

(9)、旷工:

1、凡无故不上班或未经批准自行离岗者均为旷工。

2、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脱岗,按自行离职处理。

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并发警告单。

4、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行政办将提议园长给予辞退或除名,解除与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再结算工资。

(10)、调班

教职工因病、因事倒班或调休须经园长批准。

(11)、考勤兑现

1、事假期间内不发工资、不享受当月全勤奖。

2、参照出勤情况,结算薪金。

二、打卡考勤制度

1、幼儿园园长以下教职工上下班必须打卡,由幼儿园规定专职人员负责监督。

2、规定穿园服的时候(每周一―周四及集体活动时)教职工一律穿园服打卡。

3、任何教职工不得代人或委托他人打卡,违者将纪律处分。

(三)行政办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核实教职工打卡情况,抽查结果必须由在场部门负责人或教职工签认。

三、考勤管理的处罚规定

1、教职工漏打上下班考勤卡(当日确有按规定出勤),一次扣月基本工资10%,二次则扣月基本工资20%,以此类推。

2、教职工漏打上下班考勤卡,由部门主管书面确认证明,须在月底前呈交报告解释原因,否则不予受理。

3、如因外出公差等特殊原因未打卡者,可写出书面报告由部门主管签名认可;但特殊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五次,超过五次者,报园长审批。

四、教职工考勤表

(一)教职工考勤表作为每月结算教职工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行政办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填报教职工每月的出勤情况,包括每月补休、法定假期、无薪假、年假或其它,将上月之《教职工考勤表》报送行政办财务处。

五、本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如有与现行《教职工手册》相冲突,以本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为准。

诺贝儿地球村幼儿园

_年2月

第2篇 电厂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严肃纪律,强化管理,保证本单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没有特殊情况者,无故迟到或者早退5-10分钟,按职工奖罚制度执行。

二、上班期间不请假擅自离岗、不坚守岗位者(如到宿舍取东西者或闲聊者)按职工奖罚制度执行。

三、八小时以外(在下班期间)有事需外出者,必须持请假条向本厂生产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若擅自离站者按旷工对待。

四、职工有事请假必须持请假条请假,请假两天以内,由本站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包括两天)以上,经本站负责人签字所领导批准。

五、相互替班时,回家的一方必须持请假条请假,并说明谁替班,什么时间回来。若发生无人接班,扣除相互两人各两天工资。拒绝电话请假或代人请假,违者扣除两天工资。

六、运行人员若有私事处理,必须向生产负责人请假。

七、运行人员在查看水情、清除拦污栅杂物时,厂房内必须有人监护,不能同时离开。

八、全站职工的法定节假日由电站根据实际情况,按生产忙闲统一安排,具体实施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z幼儿园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细则

(1)工作时间

1、 教职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不含突发性活动如开例会等)

2、依幼儿园工作需要,各部门人员进行轮流值班。

(2)病事假审批:

教职工请假一日内(含),由副园长审批,请假三日内(含),由园长审批。超过规定时间报董事长办公室批准。出勤统计由会计负责。

(3)考勤执行:

每日上、下班教职工由本人打卡进行考勤,考勤期间未打卡或在岗者,视为旷工。

(4)临时性任务:

经园务会通过的临时加班任务,按正常上班记录考勤。

(5)公 假:

1、公假不影响考勤。

2、以下情况为公假:

①因工作需要领导批准参加的学习及开会。

②在本园工作满三年,符合晚婚育的婚假、产假。

③ 国家法定的公假以国家规定为准,本单位适用。

(6)、迟到、早退

1、教职工迟到、早退1-10分钟每次扣月基本工资10%,迟到、早退11-20分钟每次扣基本工资20%,迟到、早退21-30分钟每次扣月基本工资30%;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三次者,取消当月评优资格,取消当期调薪资格。

2、迟到早退31-60分钟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扣除1天工资;教职工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每次作旷工1天处理,扣除3天工资。旷工一次,取消当期评优资格,取消当期调薪资格。不能在当天迟到后补请假,否则酌情视为旷工。

(7)、病 假

1、一天以上病假须出具镇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经过园领导同意,按园办发文执行。

2、病假时间从假条之日起,公休日、节假日在内。

3、除急诊外,上班时间看病不予准假。

(8)、事 假:

1、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之事可请事假,事假必须提早一日向园长递交事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园,否则不予准假。

(9)、旷工:

1、凡无故不上班或未经批准自行离岗者均为旷工。

2、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脱岗,按自行离职处理。

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并发警告单。

4、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行政办将提议园长给予辞退或除名,解除与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再结算工资。

(10)、调班

教职工因病、因事倒班或调休须经园长批准。

(11)、考勤兑现

1、事假期间内不发工资、不享受当月全勤奖。

2、参照出勤情况,结算薪金。

二、打卡考勤制度

1、幼儿园园长以下教职工上下班必须打卡,由幼儿园规定专职人员负责监督。

2、规定穿园服的时候(每周一―周四及集体活动时)教职工一律穿园服打卡。

3、任何教职工不得代人或委托他人打卡,违者将纪律处分。

(三)行政办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核实教职工打卡情况,抽查结果必须由在场部门负责人或教职工签认。

三、考勤管理的处罚规定

1、教职工漏打上下班考勤卡(当日确有按规定出勤),一次扣月基本工资10%,二次则扣月基本工资20%,以此类推。

2、教职工漏打上下班考勤卡,由部门主管书面确认证明,须在月底前呈交报告解释原因,否则不予受理。

3、如因外出公差等特殊原因未打卡者,可写出书面报告由部门主管签名认可;但特殊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五次,超过五次者,报园长审批。

四、教职工考勤表

(一)教职工考勤表作为每月结算教职工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行政办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填报教职工每月的出勤情况,包括每月补休、法定假期、无薪假、年假或其它,将上月之《教职工考勤表》报送行政办财务处。

五、本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如有与现行《教职工手册》相冲突,以本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为准。

诺贝儿地球村幼儿园

__年2月

第4篇 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院各项工作秩序顺畅,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坐班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上级规定,每周一至每周五为工作日。

第二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不同,对教职工实行不同的坐班制度:

1、各系、部担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实行每周四天坐班制,在服从教学计划安排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每周可选择两个半天作为个人安排时间(每周三下午除外);

2、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两年且担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在服从教学计划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和办理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每周可选择三个半天作为个人安排时间(每周三下午除外);

3、引进、接收的新教师第一学年实行每周五天坐班制;

4、具有院级以上科研立项的教职工,根据立项情况在批准时间内实行弹性坐班制。具体办法由科研处另行制定。

5、其他干部、职工一律实行每周五天坐班制。

第三条 执行不同坐班时间的各类人员应服从学校、部门工作安排及紧急召唤,准时参加各项活动。

第二章 坐班人员享受待遇

第四条 每月全勤的教职工,享受全勤奖300元;

第五条 每天正常出勤且在学校用工作午餐的教职工,享受每天3元的午餐补贴。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六条 考勤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常规性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是教职工计发档案工资、院内岗位津贴、考勤奖、市岗位补贴以及全员聘用的重要依据,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安排一名原则性强、办事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各系、部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秘书具体负责。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应尽心尽职,严禁弄虚作假,违纪者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每月考勤日从上月26日起至当月25日止。考勤的主要内容是:迟到、早退、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旷工等人员名单、天数、次数。

第九条 考勤以打卡记录及部门考勤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职工每日上班、下班共两次用考勤卡打卡进行出勤记录。

第十条 教职工因公务外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考勤员作好情况登记,并由部门负责人在《公出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教职工因公外出本市一天(含一天)以上,应办理出差审批手续,中层干部还须到学院办公室登记。

第十一条 考勤工作流程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27日到人事处领取本部门人员本月考勤打卡记录,考勤员根据打卡记录、《请假审批表》、《公出情况登记表》、《考勤补签单》等考勤资料,对本部门人员本月出勤情况严格逐日登记,并于每月29日前将本部门《缺勤情况汇总表》经部门负责人核对签字后连同本月考勤资料一并报人事处。人事处对各部门缺勤汇总情况审核并计算缺勤扣款,提出每月考勤奖发放清单,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

第十二条 考勤员职责

1、考勤员应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请假情况,并将考勤月报表及时报人事处;

2、及时、如实反映本部门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和公出凭证;

第十三条 迟到早退

1、教职工上班时间过后打卡出勤为迟到;教职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学校工作需要,擅自下班为早退。

2、迟到或早退分为三类:

上班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内打卡为a类,每次少享受考勤奖5元;

上班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在1小时以内打卡为b类,每次少享受考勤奖10元;

上班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在2小时以内打卡为c类,每次少享受考勤奖15元。

3、在一个考勤月份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共允许有两次不超过30分钟(a类)的迟到或早退,给教职工应急时使用,不扣发考勤奖。

第十四条 打卡管理

1、每天打卡的有效时间为:6:00---22:00

2、由指定人员在每天打卡的有效时间内对考勤打卡工作值勤。

3、教职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1)经院长批准免予打卡者;

(2)因公外出已办理登记手续者;

(3)因故请假,经批准者;

(4)遇突发情况,事后说明理由,经主管批准者;

(5)弹性坐班期间人员。

4、教职工上、下班应亲自打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卡者;

(2)、有涂改和伪造考勤记录者;

(3)、故意毁损考勤机及其系统者;

(4)、伪造考勤卡者;

(5)、上班打卡后实际并未到岗者;

(6)、妨碍考勤员正常工作,威胁、报复或殴打考勤工作人员者。

5、漏打卡是指教职工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而忘记打卡的情况。凡漏打卡者,经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证实其按时出勤无疑者,须由部门考勤员在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填写《考勤补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确认并给予补签。每人每月漏打卡不得多于二次,多于二次则以后每次按a类迟到计。

6、在打卡有效时间之外的打卡记录被认定打卡无效,如果经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证实其按时出勤无疑,可由部门考勤员在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填写《考勤补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确认并给予补签。每人每月无效打卡次数不得多于二次,多于二次则以后每次按a类迟到计。

第十五条 各部门每月打卡记录、《缺勤情况汇总表》、《请假审批表》、《公出情况登记表》、《考勤补签单》等考勤材料,每月交由人事处封存,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旷工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2、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半个月考勤奖,并扣发当月全额院内岗位津贴和市岗位补贴;超过一天(含一天)者,扣发当月全额档案工资、考勤奖、院内岗位津贴和市岗位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旷工1天至3天者,通报批评;

(2)旷工4天至6天者,行政警告;

(3)旷工7天至9天者,行政记过;

(4)旷工10天至12天者,行政记大过;

(5)旷工13天至15天者,开除留用察看;

(6)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及其以上者,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七条 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的,可申请事假,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由于学校实行寒暑假和双休日制度,事假批准要从紧掌握。

事假需续假者,必须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事假每个工作日不享受考勤奖15元,不享受个人月院内岗位津贴以及市岗位补贴的日平均数。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者,从第十六天起不享受日平均档案工资。全年事假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者不享受事业单位年终考核奖。

第十八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市级医院及本院医生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确需病休者,可持医生诊断证明向所在部门请病假。所在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其病情和医生给假天数,酌情批准其休假天数。凡连续休病假3天以上者,所在部门要报人事处备案。

2、病假期间人员档案工资计发标准表

教职工病假每月一次连续一周(七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内仍享受全额院内岗位津贴和市岗位补贴,超过一次或超过一周的天数每天不享受个人月全额院内岗位津贴和市岗位补贴的日平均数;

病假期间每个工作日不享受考勤奖15元。全年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酌情少享受或不享受事业单位年终考核奖。

3、在职职工患癌症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当年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按“去中间、接两头”的方法计算其连续工龄。

5、病假期间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有偿收入活动者,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6、病休连续三个月以上要恢复工作者,应由医生证明。连续病休六个月,上班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二个月以上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应前后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婚假

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给婚假十天。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晚婚条件者,给婚假三天;如一方在外地,需去对方所在地结婚者,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另给。重新组合家庭,初婚且符合晚婚的一方,给婚假十天;非初婚的一方,给婚假三天。在寒暑假和法定节日期间休婚假的,不再补假。

婚假期间档案工资、院内岗位津贴和市岗位补贴照发,每天15元的考勤奖不再享受。

第二十条 产假

正常婚龄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包括法定假日、寒暑假,下同),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假使用。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指年满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产前假15天,产后假105天,男方给7天护理假。女职工按计划怀孕,需保胎休息者,凭医生证明,其保胎时间按病假规定办理。

休产假者所在部门必须在产后十天内报院人事处备案,上班后应销假。

第一胎产假期间,档案工资、院内岗位津贴和市岗位补贴照发,每天15元的考勤奖不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哺乳假

女职工产后,如确有实际困难,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准予请哺乳假。

第二十二条 丧假

教职工亲属(本规定仅限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丧假三天(包括法定假日、寒暑假)。在外地的,可增加奔丧往返路途所需天数。

丧假期间,档案工资、院内岗位津贴和市岗位补贴照发,每天15元的考勤奖不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探亲假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学校探亲假期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经批准均按事假处理。

1、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其配偶居住外地者,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一年一次);父母(含养父母)都居住外地者,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四年一次,未婚每年一次)。

2 、寒暑假探亲的教职工,假期结束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须在假期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只能续假一次),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3、 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符合一年探亲一次的,路费可以一年报销一次;符合四年探亲一次的,路费可以四年报销一次。

教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报销,以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基准,超过户口所在地的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低于户口所在地的,按实际路程计算报销。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座。乘轮船,可报四等舱位。年满五十周岁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

教职工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探望定居的配偶或父母,国内段路费报销至出入境口岸,国外段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应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视实际情况享受工伤假。所在部门必须在三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因教职工工作过错造成的,应相应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脱产或不脱产进修、岗位培训占用的时间为公派学习,但进修或培训前需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时,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办理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批准。

2、三天(含三天)以下的事假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事假经部门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呈交分管院领导批准。

3、中层干部各类请假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4、员工请假,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说明事由,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对因突发病及遇有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批的,可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其余

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如强台风、大雪等)导致无法打卡或打卡无效、漏打卡、打卡时间不准确等情况,不计处罚。

第三十条 由于打卡钟出现物理故障导致无法打卡或打卡无效、漏打卡或打卡时间不准确等情况,不计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_房地产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二)

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二)

1.0 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0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项目部、销售处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审核签发。

3.0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员工应提前15分钟到达,上班时间一到,准时投入工作状态。每周六、日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4.0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5.0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和罚款50元的处分。

6.0 公司前台接待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告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报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据此核发全勤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7.0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8.0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9.0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10.0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1次的处分。

11.0 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5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

12.0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无故旷工达1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13.0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常务副总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到达出差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办公室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考勤管理流程图

表1

员工外出登记表

年月日

姓 名外 出 时间外 出 原 因回 来 时 间备 注

表2

员工出勤日报表

年月日

部门在编实到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公假旷工其他备注

第6篇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1 总则

根据一九八o年国家水利水电部生产司制定的《发电厂考勤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云南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职工的基本职责

2.1全体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2.2工作时间

2.2.1上、下班时间: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交班制度执行。

3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事假

4.1.1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病假

4.2.1具体规定

4.2.1.1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4.2.1.3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4.2.1.4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他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4.2.1.5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2.1.6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

4.2.2病假的工资待遇

4.2.2.1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 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2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 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3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 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婚、丧假

4.3.1具体规定

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3.1.1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

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3.1.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

4.3.2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

4.4.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

4.4.2工资待遇

4.4.2.1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含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哺育假期间只享受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计发。

4.5探亲假:

4.5.1具体规定

4.5.1.1符合国务院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在使用探亲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考勤员登记考勤。探亲假必须是一次性享受,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时享受者,可按加班处理。

4.5.1.2探亲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点为准,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见习期,熟练期等未转正期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点开始计算。

4.5.2探亲假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综合补贴除以24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4.6工伤假

4.6.1凡职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

4.6.2工资待遇

4.6.2.1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待遇、综合补贴及月生产奖。4.6.2.2工伤疗养期在半年内月生产奖金发50%。

4.6.2.3工伤伤疗养期半年至一年内不享受奖金。

4.6.2.4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2.5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4.6.2.6非工伤按病假对待。

4.6.3工伤、非工伤划分规定。

4.6.3.1工伤

4.6.3.1.1公差乘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1.2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工作中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6.3.1.3集体乘车开会,听报告,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2非工伤。

4.6.3.2.1乘车办私事或游玩,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者。

4.6.3.2.2违反交通规则而负伤者。

4.6.3.2.3做私事(私活)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7补充规定

4.7.1学徒工、实习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学徒在学习中途因事故停止学习连续在两个月以上的,其停止学习期间不计为学习时间。

4.7.2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假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来函办理)探亲假超期不应在路程假期内来函续假。

4.7.3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离单位前要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交验请假手续证明,回单位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知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4.7.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按计划生育休假对待,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旷工的具体规定

5.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 工处理。

5.1.1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5.1.4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

5.1.5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

5.1.6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5.1.7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

5.2旷工的处理

5.2.1两日内,每天扣两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 3 0%。

5.2.2四日内,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50%。

5.2.3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当月岗位工资、奖金、综合补贴。技能工资除以24天按实际旷工大数的r倍计扣。

5.2.4累计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扣除半年奖金。

5.2.5累计超过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给予除名处理。

6加班

6.1原则上一般不加班,因生产和工作的特殊需要,职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长达4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只享受加班补贴,少于4小时的发给补助1元,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加班计发补贴。

6.2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补休和冲减事假天数,剩余天数按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6.3加班费发放的标准:以岗位工资为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计发。

7考勤办法

7.1职工考勤以值(班)为单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值(班)进行检查和现场协助考勤员。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7.2考勤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凭回忆填报,必须如实填写考勤表,全面切实反映当天的出勤情况。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记录,星期天休息或请假,按实际记勤,不得互相调换。

7.3全体职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规定时间汇总,同时做好上报工作,交由办公室办理考勤统计,保证工资按时计发。

7.4职工工作调动所需时间,厂内调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月,调入职工一律以原单位介绍信的收到时间为准。

8本考勤制度与《岗位技能工资实施细则》配合执行,凡《细则》未规定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9本考勤制度以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k中心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中心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全面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的工作时间

1、在规定的学期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外均为教职工工作时间。

2、根据有关规定,在节假日、寒暑假进行的政治业务学习、进修培训及正常的社会活动也作为教职工的工作时间。

二、批假规定

1、婚假、产假、丧假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假。

2、公差(指因公外出办事、开会、学习培训及参加其它公务活动):凭文件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通知批假。

3、住院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按实际情况批假。

4、事假、门诊病假按实际情况批假。

三、批假权限

1、校长请假由督导办主任审批,并报副校长知晓。

2、副校长和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

3、教职工请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时由副校长审批。

4、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另报督导办审批,一月以上的还须报教科局审批。

四、批假程序:

1、公差、短时请假(四小时以内)采用口头方式,其他请假采用书面方式,书面假条由办公室统一印制。所有请假经审批后报值周领导登记。

2、住院病假由分管领导安排人员代理工作,其他假项由请假人自行联系人员代理工作并报分管领导备案,否则不予准假。

3、请假须提前进行。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书写假条,假后归校应及时补上;续假的按请假程序提前办理。

4、请假手续办理完毕后,请假人应口头向没有参与批假的领导说明请假情况,以便于工作安排。

五、相关说明:

1、上班考勤分为出勤、旷工、请假(公差、病假、事假)、迟到、早退等项目;会议活动及岗位工作分为出勤、旷课、迟到、早退等项目。

2、岗位工作考勤时,教学人员出勤以节为单位,由值周领导和教导处负责登记;行政后勤人员出勤以天为单位,由值周领导和副校长登记;各种会议、学习培训、活动以次为单位,由办公室和组织者负责登记。所有教职工出勤情况由办公室统计汇总。

3、相关领导必须严格、准确考勤,以便于落实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另行制定《教职工出勤考核办法》)。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分配的工作,按旷工论。经常旷工者,学校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5、本制度从20__年2月__日起执行。

第8篇 水电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1 总则

根据一九八o年国家水利水电部生产司制定的《发电厂考勤管理试行办法》、_颁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云南省《关于贯彻执行_<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职工的基本职责

2.1 全体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2.2 工作时间

2.2.1 上、下班时间: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 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 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 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制度执行。

3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 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 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 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 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 事假

4.1.1 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 病假

4.2.1 具体规定

4.2.1.1 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4.2.1.3 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4.2.1.4 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他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4.2.1.5 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2.1.6 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

4.2.2 病假的工资待遇

4.2.2.1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 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2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 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3 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 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 婚、丧假

4.3.1 具体规定

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3.1.1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

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3.1.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

4.3.2 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

4.4.1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

4.4.2 工资待遇

4.4.2.1 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含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 哺育假期间只享受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计发。

4.5 探亲假:

4.5.1 具体规定

4.5.1.1 符合_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在使用探亲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考勤员登记考勤。探亲假必须是一次性享受,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时享受者,可按加班处理。

4.5.1.2 探亲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点为准,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见习期,熟练期等未转正期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点开始计算。

4.5.2 探亲假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综合补贴除以24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4.6 工伤假

4.6.1 凡职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

4.6.2 工资待遇

4.6.2.1 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待遇、综合补贴及月生产奖。4.6.2.2 工伤疗养期在半年内月生产奖金发50%。

4.6.2.3 工伤伤疗养期半年至一年内不享受奖金。

4.6.2.4 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2.5 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4.6.2.6 非工伤按病假对待。

4.6.3 工伤、非工伤划分规定。

4.6.3.1 工伤

4.6.3.1.1 公差乘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1.2 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工作中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6.3.1.3 集体乘车开会,听报告,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2 非工伤。

4.6.3.2.1 乘车办私事或游玩,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者。

4.6.3.2.2 违反交通规则而负伤者。

4.6.3.2.3 做私事(私活)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7 补充规定

4.7.1 学徒工、实习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学徒在学习中途因事故停止学习连续在两个月以上的,其停止学习期间不计为学习时间。

4.7.2 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假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来函办理)探亲假超期不应在路程假期内来函续假。

4.7.3 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离单位前要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交验请假手续证明,回单位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知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4.7.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按计划生育休假对待,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 旷工的具体规定

5.1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 工处理。

5.1.1 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 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 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5.1.4 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

5.1.5 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

5.1.6 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5.1.7 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

5.2 旷工的处理

5.2.1 两日内,每天扣两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 3 0%。

5.2.2 四日内,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50%。

5.2.3 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当月岗位工资、奖金、综合补贴。技能工资除以24天按实际旷工大数的r倍计扣。

5.2.4 累计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扣除半年奖金。

5.2.5 累计超过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给予除名处理。

6 加班

6.1 原则上一般不加班,因生产和工作的特殊需要, 职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长达4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不能安排补休; 只享受加班补贴,少于4小时的发给补助1元,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加班计发补贴。

6.2 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补休和冲减事假天数,剩余天数按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6.3 加班费发放的标准: 以岗位工资为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计发。

7 考勤办法

7.1 职工考勤以值(班)为单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值(班)进行检查和现场协助考勤员。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7.2 考勤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凭回忆填报,必须如实填写考勤表,全面切实反映当天的出勤情况。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记录,星期天休息或请假,按实际记勤,不得互相调换。

7.3 全体职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规定时间汇总,同时 做好上报工作,交由办公室办理考勤统计,保证工资按时计发。

7.4 职工工作调动所需时间,厂内调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月,调入职工一律以原单位介绍信的收到时间为准。

8 本考勤制度与《岗位技能工资实施细则》配合执行,凡《细则》未规定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9 本考勤制度以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调页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z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教职工的劳动纪律意识,保持井然有序、稳定高效的教学秩序,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一、考勤项目:

到离校、办公、教职工政治学习、升旗仪式及学校组织的其他_或活动。

二、考勤时间:

上午第一节课到第四节课

下午第六节课到第八节课

三、考勤要求:

1.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不无故迟到、不早退。早上凡迟于8:00进入学校、上班期间外出办事的教师一定要履行签名手续。

2.教师办公期间要勤勉敬业,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参与电脑游戏或上网聊天。

3.严格执行上课制度,无特殊原因不能迟进课室上课,不提前下课或途中离开教室,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课堂,不在教室抽烟。

4.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及其它要求到位的集体活动时(如教研活动)需准时参加,并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5.监考期间必须集中精力认真履行职责,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等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6.教师不参加学校活动或上班,需遵循请假制度。半天之内的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并作好记载,一天及以上的事假由校长批准。凡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按上级有关文件政策执行。请假人自行调课,如调课有困难,可申请教导处代为安排调课,假满回校后到教导处销假。

四、考勤管理办法:

1.上下班迟到、早退、外出办事的考勤有门卫监督,当天值日行政记录。

2.教师上课、办公纪律考勤主要由教务处每天组织巡课检查,另外每周办公室牵头,组织人员对教师是否在岗进行一次大检查。

3.教职工政治学习、升旗考勤由办公室负责。

4.教研活动考勤由教研组长负责。

5.学校其他集体活动的考勤由组织者负责。

6.对教职工劳动纪律考勤情况的统计每月一次,学期汇总存档。

五、考勤管理奖惩:

1.教职工不履行签到手续或经常无故迟到、早退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理。

2.办公期间玩电脑游戏或上网聊天的发现2次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扣考勤奖20元。

3.严重违反上课制度(如出现空堂现象等)按旷课处理,扣除当月课时津贴的1/3。

4.无故旷会一次扣考勤奖5元,不准时参加会议或活动超过3次算旷会一次。

第10篇 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初稿)

为严肃校纪,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我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请假制度:每位教职员工,都要认真遵守考勤制度,因病(需出示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因事[指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因发生重大特殊事宜必须亲临现场等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酌情,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书写请假条(请病假还需同时出示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突发事件,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及时通知相关领导,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审批制度:请假0.5天以内,由年级组长审批;请假1天以内,由各部门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需在开会、考试、指令性等工作时请假,还需向相关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请假。

3、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准假后,请假期间不扣款、不扣分。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3天以内,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17天以内;产假,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年龄生育的,90天以内,男女双方均为晚婚,且女方达到晚育年龄(第一胎24岁)的,150天以内,其配偶护理假,7天以内;直系亲属丧葬假,3天以内;(需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函授学习等。

4、事假:1天以上(包括1天),每天按8课时计算,每1天扣除本人月基本工资的1/22(不足1天的,按节数计算),并扣考核基础分8分。

因直系亲属病重需陪护,经准假后,按照事假的1/2执行。

5、长期病假:

(1)男年龄55周岁以上,女年龄50岁周岁以上,工龄30年以上,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校委会批准后,可准予长期病假,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10%.

(2)男年龄在50-55周岁,女年龄在45-50周岁,工龄30年以上,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15%.

(3)年龄在44-49周岁,工龄30年以上,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20%.

(4)年龄在40-43周岁,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30%.

(5)年龄在30-39周岁,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35%.。

(6)年龄在30周岁以下,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40%.。

以上(1)-(6)条例,重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出院后需疗养的,应出示相关医院证明,经校委会批准,在疗养期,扣发实发工资的10%;出院后,在疗养期内,正常上班,但无法承担正常工作量的,每月扣发月基本工资的2%。

(7)请病假不足一个月的,每1天按照每月扣款金额的1/22计算。

二、缺勤考核

1、旷课:指有课,未给学生上课,每节扣款4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10分。

2、旷工:指无课,坐班时间不在校,每节扣款2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5分。

3、迟到:指上课或坐班起始时间晚到岗10分钟之内;脱岗:指上课或坐班过程中,未经准假,擅自离开校园10钟之内;早退:指上课或坐班结束前,早离岗10分钟之内。迟到、脱岗、早退超出10分钟,均按旷课或旷工处理。

4、上课期间,迟到、脱岗或早退,每次扣款2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5分。非上课期间,迟到、脱岗或早退,每次扣款15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3分。

5、值班:节假日、双休日及值夜班,一律按平时上课执行,若出现盗窃、安全事故等,依据情节,追究相关值班人员责任。

6、一年以内,旷工累计超过10节课以上,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本年度的评优及晋级、晋职称资格;一年以内,考核基础分累计扣除超过80分者,同时取消本《年度考核》中“合格”及以上等次资格(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三、相关说明

1、在上班时间串岗或在办公室内上网打游戏,按照旷课或旷工记录。

2、抽查考勤时,除在实验室准备实验或在图书室借阅教学参考书等正常工作外,其他如捎假等,不作为出勤依据。

3、有事不经请假,擅自相互代课者,双方均按旷课处理。

4、考试监考期间,不得随意外出,违者按旷课处理。

5、无论何种请假,不经准假、不符合请假手续的,一律按照旷课、旷工处理。

6、会议、考试、指令性等工作,及学校安排的活动,均按正常上课考勤;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由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及业务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以及学校的相关安排,视为正常工作时间,按照正常上班考勤。不经准假,无故缺勤,均按旷工处理。

7、因擅离职守等违规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酌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8、根据教育工作的性质,按照相关规定,不设工龄假(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如有符合条件须休假的,可在寒暑假期间休假。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10篇

1总则根据一九八o年国家水利水电部生产司制定的《发电厂考勤管理试行办法》、*颁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云南省《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国营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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