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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管理制度3篇

发布时间:2022-10-10 07:00:14 查看人数:12

房产局管理制度

第1篇 房产局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㈠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建筑法》、《规划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在城市建设有关法规指导下,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勘察、设计、预结算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㈡建设工程要做到产权清晰、产籍资料清楚齐全,立卷归档及时不漏。

㈢公房改造工程,原则上要保持面积和租金收入不减少,力求维修资金投入和产出总体平衡的最佳效益。

二、前期管理

㈠拟建工程首先必须进行经济估算,提交可行性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经有关科室核实加具意见,并经工程科审核提出意见后,送分管局长查核。经局长会议研究批准同意的工程,方可列入计划实施。

㈡经局批准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由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拆迁、报建、监理等前期工作,并核定工程类别。

㈢住宅单位工程3000平方米和综合楼2000平方米以上及公共建筑物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由局领导主持,其余的由工程科及主办单位组织落实。

三、招标投标

㈠凡新建、改造工程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具体做法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潮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㈡应招标投标的工程,必须提交报建书证及设计图纸等资料,拟出有技术要求、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者。

四、施工合同签订

㈠工程开工前,应依照招标投标和中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书。

1、主体工程、地基基础(桩基础单项工程)合同书签订,由主办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科代表局管理,财务科予以监督,并分别在施工合同书上签字,最后由局长签名认可,加盖局的印章。

施工合同书签章后,须到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或监证。主办单位执合同书正本,工程科、财务科各执一份合同书副本。

2、附属工程(包括水、电、铝合金窗、绿化、市政工程等),应在施工前依照各自预算造价签订施工合同书。适应一次性大包干的,应按一次性大包干形式发包。

3、其他工程或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由工程包办单位会同工程科、财务科进行签订认可。

五、现场管理

㈠施工现场分两级管理,即主办单位负全面管理责任;工程科给予协调,监督和指导,重要工序和单项工程验收派员现场查验。

㈡要严格按图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必须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并由设计单位出图或修改通知,没有修改图纸或通知不得施工。

㈢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规范执行情况。工程科每月组织一次常规检查,对特殊分项工程和工序不定期检查。

㈣现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日志记录。

㈤工程管理人员相关职责,按潮房(1999)1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签证管理

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图纸修改的,应按下列规定做好签证工作。凡属现场签证内容,须填具工程量、工料款或注明独立费等,并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方能作为结算依据。

㈠单项工程款在1000元以下的,由主办单位的工程员签证,其所在科(所)长、经理签字认可。

㈡单项工程款在1000元~3000元的,由工程员提出,主办单位科(所)长、经理批准签字。

㈢单项工程款在3000元~6000元的,须报工程科,由工程科派员到现场核准,并由工程科会同主办单位的科(所)长,经理签字认可。

㈣单位工程款在6000元~10000元的,须按本条款的第(3)项程序,报分管局长审核批准。

㈤单项工程款在1万元以上的,需签订单项工程合同书。

七、质量、安全管理

㈠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潮房[1999]15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基本职责,杜绝和减少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

㈡主办单位在接到工程承建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通知消防部门、规划部门预先对工程消防和规划进行验收,合格后方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时,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㈢主办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优良率达到30%以上。

八、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现场签证和一切需结算定案付款的项目,须经工程科初审,报市有关部门复审定案。

九、工程建档归档

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主办单位应将工程的一切产权产籍资料,立项、规划、报建、质监等书证,以及设计图纸等档案材料认真整理建档,并存入局档案室立档存考。

第2篇 房产局公房管理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公房管理制度

为严格公房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公房管理

(一)房屋租赁

公房租赁由双方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租期届满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

承租人应逐月纳租,不得拖欠。

签订合同的同时,发给租户《公房租赁使用证》。

(二)公房维修

公房维修实行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在未达到成本租金之前,推行“民修公助”的维修制度。

维修程序:

1、租户提出维修申请,填写“公房维修呈批表”;

2、房管所派员勘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呈批;

3、审批程序:房管所 房管科 局领导审批;

4、工程实施;

5、工程验收;

6、付款及交付使用。

维修费审批权限:

1、维修费1000元以下(企业公房管理所2000元以下)由各房管所自行审批;

2、维修费1000--3000元由房管科审批;

3、维修费3000--5000元由主管局长审批;

4、维修费5000--10000元由局长审批;

5、维修费10000元以上的由局长会议审批。

(三)拨借用房地产管理

拨借用房地产是公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免租使用而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拨借用房地产实行核发《拨借用产使用证》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经批准后按不同使用性质缴纳租金;需要实施改扩建的,必须签订改建合同,竣工验收后重新核发《拨借用产使用证》。

(四)廉租房管理

廉租房安置对象为社会的住房困难户、经济困难户。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二项因素确定。目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收。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已租住公房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辖管的房管所(单位自管产的到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审查批准后,享受廉价租金标准;要求安排廉租房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核实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张榜公布10天后,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审批。

二、住房改危解困

住房改危解困对象为落实侨房腾退户、社会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和危房退迁户。

解困房建设程序:

㈠制订解困规划;

㈡申请建设用地;

㈢建设方案设计和审定;

㈣组织实施;

㈤竣工验收;

㈥调查制订分配方案。

解困房安排程序:

落实侨房腾退户,凭落实政策通知书及租簿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成本价购买或按原面积租赁安置;社会困难户、无房户,由其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张榜公开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房管局审批。危房退迁户由本人向所在房管所提出,经房管所核实后报局领导审批安置。

三、咨询和投诉

咨询电话:2__

投诉电话:__

第3篇 房产局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档案管理,妥善保存和科学利用档案,更好为社会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人员管理职责

(一)要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归档的材料,应做到格式统一、字迹工整、条理清晰。

(二)要爱惜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污染、不磨损,保证档案排列整齐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要严守保密制度,档案不得转借、涂改,不代他人阅档,不准他人私自摘抄、复印和进入库房。

(四)要经常做好库房的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鼠、防湿、防尘和防高温等工作。

(五)要学好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

(六)要秉公办事,方便群众,简化查档手续,做到随到随查。

二、档案查阅

(一)房地产档案只限于阅览室查阅和摘抄,确因办案需要借出的,必须办理调借审批手续。调借单位和经办人,要确保档案资料不折皱、污损、拆页,不许抽出或剪裁档案资料,或在其上面画线、圈点、打叉和涂改。

(二)局内部查阅档案,必须持有本局档案查阅单,方可查阅。

(三)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公证处、仲裁机构,因办案需查阅档案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及出具被介绍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方可查阅。

(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因办案需查阅档案的,由案件承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及出具生效的注册律师证或法律工作者证,方可查阅。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查阅其自有房地产档案,必须持交查阅房屋的产权证和单位介绍信及出具被介绍人身份证,方可查阅。

(六)私有房产业权人需要查阅其房地产档案的,必须持有查阅房屋的产权证及业权人的身份证,方可查阅。

业权人(权属人)因故不能前来查阅的,可出具生效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受委托人持业权人的产权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方可查阅。

(七)查阅档案必须写明房屋的座落和查阅内容。其他需要了解房地产档案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可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说明查阅原因,由工作人员给予口头咨询服务。

(八)抄摘或复制档案,必须在批准查阅范围内进行,只能复制权利人缴交的证明材料。凡涉及局内部办证领导审批意见的内容不准抄摘或复制。

(九)档案材料中的复印件不得再复印。

三、查阅的审批手续

(一)局内部查阅档案,须填写“z市房地产管理局档案查阅单”,并经本单位领导签批同意后 ,凭单查阅。

(二)因公需调借档案的,须经局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办理调借手续。借出的档案原则上要有档案工作人员随行。

四、查阅档案收费

根据档案为社会服务要有偿使用的原则,查阅、复印档案材料、提供咨询服务及出具证明等,均按市物价局核准的“z市房地产管理局档案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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