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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机房管理制度10篇

发布时间:2022-10-01 07:48:01 查看人数:92

监控机房管理制度

第1篇 某集团监控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地面中心站机房设备是保证地面中心站设备长期稳定运行的首要条件,必须根据国标“计算机场地技术要求“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在动力配电、恒温、恒湿、防尘、防静电、防雷击等方面,均需根据现场条件,准确、合理地设计,精心施工,保证质量。

第三条 机房电源采用双路两级稳压供电,电压等级为交流220v±10%,50hz±1%,波型失真率≤20%;第一级为交流稳压器,供一台ups及其它计算机外设;第二级为ups,其输出供地面中心站主机,交流断电时,即刻由备用电源供电至少8小时,并发出警报信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突然切断地面中心站主机的供电电源。

第四条 配备与地面中心站相兼容的电源插座,其接线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电标准(面对插座,右插孔为火线,左插孔为零线,上端插孔为地线)。

第五条 机房接地,第一条系统保护地,要求接地电阻<4ω,接动力电源的输出地线。零线与地线间电压应<1v,机房所有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在系统保护地上;第二条系统屏蔽地,要求接地电阻<0.5ω,系统通讯屏蔽电缆的屏蔽层应可靠接在系统屏蔽地上;第三条防雷保护地,要求接地电阻<4ω,并远离第一、二条地线,避免雷击损坏地面中心站设备。

第六条 要求机房密封,无煤尘,达到b级(即:粒度≥0.5μ,个数≤10000粒/升)。新风需经过滤后送进机房内。

第七条 采用防静电地板。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0.15mhz~500mhz时应≯126db;磁场干扰场强≯800a/m。

第八条 开机时温度为23±2°c(夏季),20±2°c(冬季);相对湿度为45-65%;停机时温度为5-35°c;相对湿度为20-80%。

第九条 机房面积以大于40平方米为宜,机房附近无腐蚀性物质。

第十条 机房必须配备防火器材、防雷装置、录音电话。

第十一条 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机房内带病设备或功能不完善设备在线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8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ups电源容量至少负载如下主要设备:主(备)工控机、监测通讯设备、机房信息网络设备、打印机。

第十三条 监控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知识、监测监控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责任心强的机房值班员至少5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十六条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测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十七条 机房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按规范命名定义各个地点监测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测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地点监测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测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地面测试和试验的设置与定义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撤除。

第十八条 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矿通风调度和当日通风值班长,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或二级断电控制,并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 机房值班员对瓦斯超限报警、一级闭锁断电状态、开停馈电反馈信息、监测故障(异常)、汇报情况、处理情况上述六项内容进行手工、完整、连续的明细记录。

第二十条 各矿监测机房必须按规定制作当日监测日报和重点工作面瓦斯曲线,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测机房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低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二十二条 监测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

第二十三条 监控机房主(备)工控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工控机上进行任何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必须保证每个监控系统的备用主控机处于随时备用状态。备用主控机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并且由主控机向备用主控机进行环境参数数据的转移或复制。详细记录备用机测试和环境参数复制(转移)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对系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主(备)工控机的网络设置参数和监测设置参数、机房网络设备的设置必须随时保证准确有效,严禁擅自乱动乱改。各矿监测系统或监测机房的技术负责人是监测机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矿信息中心是集团公司瓦斯监测主干通讯网络的责任管理者和责任维护者。如出现瓦斯信息网络故障,以各级信息中心为主体,通风部门配合,必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新闻信息中心应加强通讯网络接割工作的统筹与规划,统一合理部署,尽量减少因网络割接而带来的瓦斯监测网络中断。每年度每个点的网络割接总次数限制在2次以下,每次割接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集团通风部瓦斯监测中心和相关矿信息中心。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机房值班员必须严密观察所有联网数据上传软件运行情况。如遇上传软件故障或中断,在10分钟内立即恢复处理。如不能处理,须立即上报通风调度或上级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第三十三条 通风部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

第三十四条 联网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通风部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2篇 集团监控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地面中心站机房设备是保证地面中心站设备长期稳定运行的首要条件,必须根据国标“计算机场地技术要求“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在动力配电、恒温、恒湿、防尘、防静电、防雷击等方面,均需根据现场条件,准确、合理地设计,精心施工,保证质量。

第三条 机房电源采用双路两级稳压供电,电压等级为交流220v±10%,50hz±1%,波型失真率≤20%;第一级为交流稳压器,供一台ups及其它计算机外设;第二级为ups,其输出供地面中心站主机,交流断电时,即刻由备用电源供电至少8小时,并发出警报信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突然切断地面中心站主机的供电电源。

第四条 配备与地面中心站相兼容的电源插座,其接线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电标准(面对插座,右插孔为火线,左插孔为零线,上端插孔为地线)。

第五条 机房接地,第一条系统保护地,要求接地电阻<4ω,接动力电源的输出地线。零线与地线间电压应<1v,机房所有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在系统保护地上;第二条系统屏蔽地,要求接地电阻<0.5ω,系统通讯屏蔽电缆的屏蔽层应可靠接在系统屏蔽地上;第三条防雷保护地,要求接地电阻<4ω,并远离第一、二条地线,避免雷击损坏地面中心站设备。

第六条 要求机房密封,无煤尘,达到b级(即:粒度≥0.5μ,个数≤10000粒/升)。新风需经过滤后送进机房内。

第七条 采用防静电地板。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0.15mhz~500mhz时应≯126db;磁场干扰场强≯800a/m。

第八条 开机时温度为23±2°c(夏季),20±2°c(冬季);相对湿度为45-65%;停机时温度为5-35°c;相对湿度为20-80%。

第九条 机房面积以大于40平方米为宜,机房附近无腐蚀性物质。

第十条 机房必须配备防火器材、防雷装置、录音电话。

第十一条 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机房内带病设备或功能不完善设备在线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8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ups电源容量至少负载如下主要设备:主(备)工控机、监测通讯设备、机房信息网络设备、打印机。

第十三条 监控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知识、监测监控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责任心强的机房值班员至少5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十六条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测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十七条 机房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按规范命名定义各个地点监测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测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地点监测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测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地面测试和试验的设置与定义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撤除。

第十八条 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矿通风调度和当日通风值班长,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或二级断电控制,并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 机房值班员对瓦斯超限报警、一级闭锁断电状态、开停馈电反馈信息、监测故障(异常)、汇报情况、处理情况上述六项内容进行手工、完整、连续的明细记录。

第二十条 各矿监测机房必须按规定制作当日监测日报和重点工作面瓦斯曲线,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测机房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低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二十二条 监测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

第二十三条 监控机房主(备)工控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工控机上进行任何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必须保证每个监控系统的备用主控机处于随时备用状态。备用主控机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并且由主控机向备用主控机进行环境参数数据的转移或复制。详细记录备用机测试和环境参数复制(转移)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对系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主(备)工控机的网络设置参数和监测设置参数、机房网络设备的设置必须随时保证准确有效,严禁擅自乱_改。各矿监测系统或监测机房的技术负责人是监测机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矿信息中心是集团公司瓦斯监测主干通讯网络的责任管理者和责任维护者。如出现瓦斯信息网络故障,以各级信息中心为主体,通风部门配合,必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新闻信息中心应加强通讯网络接割工作的统筹与规划,统一合理部署,尽量减少因网络割接而带来的瓦斯监测网络中断。每年度每个点的网络割接总次数限制在2次以下,每次割接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集团通风部瓦斯监测中心和相关矿信息中心。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机房值班员必须严密观察所有联网数据上传软件运行情况。如遇上传软件故障或中断,在10分钟内立即恢复处理。如不能处理,须立即上报通风调度或上级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第三十三条 通风部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

第三十四条 联网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通风部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3篇 集团监控机房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条 严格贯彻“ 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由部门领导具体负责,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懂”,即懂得本岗位工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灭火灾的方法。

第四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五条 监控机房、库房要达到“三有”,即有消防制度、有消防档案、有防火防爆预案。

第六条 监控机房、配电室、网络间、库房等要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七条 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 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

第九条 机房,库房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格烟火管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

第十一条 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十二条 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十四条 没有特殊情况并得到批准,机房内不准外人随意出入。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和灭火。

第十六条 机房人员、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定。

对违反制度造成后果的要严加追查,予以处理。

第4篇 阳煤监控机房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贯彻“ 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由部门领导具体负责,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懂”,即懂得本岗位工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灭火灾的方法。

第四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五条 监控机房、库房要达到“三有”,即有消防制度、有消防档案、有防火防爆预案。

第六条 监控机房、配电室、网络间、库房等要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七条 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 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

第九条 机房,库房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格烟火管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

第十一条 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十二条 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十四条 没有特殊情况并得到批准,机房内不准外人随意出入。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和灭火。

第十六条 机房人员、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定。对违反制度造成后果的要严加追查,予以处理。

第5篇 阳煤集团监控机房、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贯彻“ 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由部门领导具体负责,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懂”,即懂得本岗位工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灭火灾的方法。

第四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五条  监控机房、库房要达到“三有”,即有消防制度、有消防档案、有防火防爆预案。

第六条  监控机房、配电室、网络间、库房等要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七条  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  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

第九条  机房,库房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格烟火管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

第十一条 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十二条  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十四条 没有特殊情况并得到批准,机房内不准外人随意出入。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和灭火。

第十六条 机房人员、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定。对违反制度造成后果的要严加追查,予以处理。

第6篇 阳煤监控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地面中心站机房设备是保证地面中心站设备长期稳定运行的首要条件,必须根据国标“计算机场地技术要求“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在动力配电、恒温、恒湿、防尘、防静电、防雷击等方面,均需根据现场条件,准确、合理地设计,精心施工,保证质量。

第三条 机房电源采用双路两级稳压供电,电压等级为交流220v±10%,50hz±1%,波型失真率≤20%;第一级为交流稳压器,供一台ups及其它计算机外设;第二级为ups,其输出供地面中心站主机,交流断电时,即刻由备用电源供电至少8小时,并发出警报信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突然切断地面中心站主机的供电电源。

第四条 配备与地面中心站相兼容的电源插座,其接线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电标准(面对插座,右插孔为火线,左插孔为零线,上端插孔为地线)。

第五条 机房接地,第一条系统保护地,要求接地电阻<4ω,接动力电源的输出地线。零线与地线间电压应<1v,机房所有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在系统保护地上;第二条系统屏蔽地,要求接地电阻<0.5ω,系统通讯屏蔽电缆的屏蔽层应可靠接在系统屏蔽地上;第三条防雷保护地,要求接地电阻<4ω,并远离第一、二条地线,避免雷击损坏地面中心站设备。

第六条 要求机房密封,无煤尘,达到b级(即:粒度≥0.5μ,个数≤10000粒/升)。新风需经过滤后送进机房内。

第七条 采用防静电地板。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0.15mhz~500mhz时应≯126db;磁场干扰场强≯800a/m。

第八条 开机时温度为23±2°c(夏季),20±2°c(冬季);相对湿度为45-65%;停机时温度为5-35°c;相对湿度为20-80%。

第九条 机房面积以大于40平方米为宜,机房附近无腐蚀性物质。

第十条 机房必须配备防火器材、防雷装置、录音电话。

第十一条 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机房内带病设备或功能不完善设备在线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8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ups电源容量至少负载如下主要设备:主(备)工控机、监测通讯设备、机房信息网络设备、打印机。

第十三条 监控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知识、监测监控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责任心强的机房值班员至少5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十六条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测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十七条 机房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按规范命名定义各个地点监测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测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地点监测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测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地面测试和试验的设置与定义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撤除。

第十八条 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矿通风调度和当日通风值班长,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或二级断电控制,并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 机房值班员对瓦斯超限报警、一级闭锁断电状态、开停馈电反馈信息、监测故障(异常)、汇报情况、处理情况上述六项内容进行手工、完整、连续的明细记录。

第二十条 各矿监测机房必须按规定制作当日监测日报和重点工作面瓦斯曲线,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测机房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低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二十二条 监测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

第二十三条 监控机房主(备)工控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工控机上进行任何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必须保证每个监控系统的备用主控机处于随时备用状态。备用主控机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并且由主控机向备用主控机进行环境参数数据的转移或复制。详细记录备用机测试和环境参数复制(转移)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对系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主(备)工控机的网络设置参数和监测设置参数、机房网络设备的设置必须随时保证准确有效,严禁擅自乱_改。各矿监测系统或监测机房的技术负责人是监测机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矿信息中心是集团公司瓦斯监测主干通讯网络的责任管理者和责任维护者。如出现瓦斯信息网络故障,以各级信息中心为主体,通风部门配合,必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新闻信息中心应加强通讯网络接割工作的统筹与规划,统一合理部署,尽量减少因网络割接而带来的瓦斯监测网络中断。每年度每个点的网络割接总次数限制在2次以下,每次割接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集团通风部瓦斯监测中心和相关矿信息中心。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机房值班员必须严密观察所有联网数据上传软件运行情况。如遇上传软件故障或中断,在10分钟内立即恢复处理。如不能处理,须立即上报通风调度或上级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第三十三条 通风部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

第三十四条 联网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通风部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7篇 集团监控机房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贯彻“ 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由部门领导具体负责,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懂”,即懂得本岗位工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灭火灾的方法。

第四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五条 监控机房、库房要达到“三有”,即有消防制度、有消防档案、有防火防爆预案。

第六条 监控机房、配电室、网络间、库房等要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七条 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 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

第九条 机房,库房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格烟火管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

第十一条 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十二条 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十四条 没有特殊情况并得到批准,机房内不准外人随意出入。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和灭火。

第十六条 机房人员、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定。对违反制度造成后果的要严加追查,予以处理。

第8篇 某集团监控机房、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贯彻“ 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由部门领导具体负责,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懂”,即懂得本岗位工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灭火灾的方法。

第四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五条 监控机房、库房要达到“三有”,即有消防制度、有消防档案、有防火防爆预案。

第六条 监控机房、配电室、网络间、库房等要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七条 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 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

第九条 机房,库房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格烟火管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

第十一条 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十二条 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十四条 没有特殊情况并得到批准,机房内不准外人随意出入。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和灭火。

第十六条 机房人员、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定。对违反制度造成后果的要严加追查,予以处理。

第9篇 监控机房、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贯彻“ 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

二、消防安全工作由部门领导具体负责,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懂”,即懂得本岗位工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灭火灾的方法。

四、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五、监控机房、库房要达到“三有”,即有消防制度、有消防档案、有防火防爆预案。

六、监控机房、配电室、网络间、库房等要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七、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八、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

九、机房,库房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格烟火管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

十一、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

十二、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十三、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十四、没有特殊情况并得到批准,机房内不准外人随意出入。

十五、发生火灾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和灭火。

十六、机房人员、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定。对违反制度造成后果的要严加追查,予以处理。

第10篇 阳煤集团监控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地面中心站机房设备是保证地面中心站设备长期稳定运行的首要条件,必须根据国标“计算机场地技术要求“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在动力配电、恒温、恒湿、防尘、防静电、防雷击等方面,均需根据现场条件,准确、合理地设计,精心施工,保证质量。

第三条 机房电源采用双路两级稳压供电,电压等级为交流220v±10%,50hz±1%,波型失真率≤20%;第一级为交流稳压器,供一台ups及其它计算机外设;第二级为ups,其输出供地面中心站主机,交流断电时,即刻由备用电源供电至少8小时,并发出警报信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突然切断地面中心站主机的供电电源。

第四条 配备与地面中心站相兼容的电源插座,其接线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电标准(面对插座,右插孔为火线,左插孔为零线,上端插孔为地线)。

第五条 机房接地,第一条系统保护地,要求接地电阻<4ω,接动力电源的输出地线。零线与地线间电压应<1v,机房所有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在系统保护地上;第二条系统屏蔽地,要求接地电阻<0.5ω,系统通讯屏蔽电缆的屏蔽层应可靠接在系统屏蔽地上;第三条防雷保护地,要求接地电阻<4ω,并远离第一、二条地线,避免雷击损坏地面中心站设备。

第六条 要求机房密封,无煤尘,达到b级(即:粒度≥0.5μ,个数≤10000粒/升)。新风需经过滤后送进机房内。

第七条 采用防静电地板。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0.15mhz~500mhz时应≯126db;磁场干扰场强≯800a/m。

第八条 开机时温度为23±2°c(夏季),20±2°c(冬季);相对湿度为45-65%;停机时温度为5-35°c;相对湿度为20-80%。

第九条 机房面积以大于40平方米为宜,机房附近无腐蚀性物质。

第十条 机房必须配备防火器材、防雷装置、录音电话。

第十一条  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机房内带病设备或功能不完善设备在线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8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ups电源容量至少负载如下主要设备:主(备)工控机、监测通讯设备、机房信息网络设备、打印机。

第十三条  监控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知识、监测监控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责任心强的机房值班员至少5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十六条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测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十七条  机房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按规范命名定义各个地点监测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测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地点监测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测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地面测试和试验的设置与定义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撤除。

第十八条  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矿通风调度和当日通风值班长,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或二级断电控制,并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  机房值班员对瓦斯超限报警、一级闭锁断电状态、开停馈电反馈信息、监测故障(异常)、汇报情况、处理情况上述六项内容进行手工、完整、连续的明细记录。

第二十条  各矿监测机房必须按规定制作当日监测日报和重点工作面瓦斯曲线,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测机房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低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二十二条 监测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

第二十三条 监控机房主(备)工控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工控机上进行任何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必须保证每个监控系统的备用主控机处于随时备用状态。备用主控机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并且由主控机向备用主控机进行环境参数数据的转移或复制。详细记录备用机测试和环境参数复制(转移)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对系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主(备)工控机的网络设置参数和监测设置参数、机房网络设备的设置必须随时保证准确有效,严禁擅自乱动乱改。各矿监测系统或监测机房的技术负责人是监测机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矿信息中心是集团公司瓦斯监测主干通讯网络的责任管理者和责任维护者。如出现瓦斯信息网络故障,以各级信息中心为主体,通风部门配合,必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新闻信息中心应加强通讯网络接割工作的统筹与规划,统一合理部署,尽量减少因网络割接而带来的瓦斯监测网络中断。每年度每个点的网络割接总次数限制在2次以下,每次割接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集团通风部瓦斯监测中心和相关矿信息中心。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机房值班员必须严密观察所有联网数据上传软件运行情况。如遇上传软件故障或中断,在10分钟内立即恢复处理。如不能处理,须立即上报通风调度或上级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第三十三条 通风部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

第三十四条 联网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通风部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监控机房管理制度10篇

第一条 严格贯彻“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由部门领导具体负责,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懂”,即懂得本岗位工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灭火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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