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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94

指挥部管理制度

指挥部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旨在确保组织的高效运行和任务的顺利执行。制度涵盖了指挥体系的构建、职责划分、决策流程、沟通协调、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指挥体系:明确指挥部的组织架构,包括最高指挥官、部门负责人、执行人员等角色及其相互关系。

2. 职责划分:详细定义各级指挥官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明确,权责一致。

3. 决策流程:设定从问题提出到决策实施的步骤,包括信息收集、分析、讨论、决策和执行等环节。

4. 沟通协调:规定内部沟通机制,如会议、报告、通知等,以及与外部单位的协作方式。

5. 应急处理: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包括预案制定、应急响应、危机公关等。

6. 培训与评估:定期进行培训以提升指挥部成员的能力,同时设置评估机制以监控工作效率和效果。

7. 法规遵守:确保指挥部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重要性

指挥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企业战略执行的基石,能够:

1. 提高效率: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决策流程可以减少工作延误,提高执行力。

2. 维护秩序:规范的运作机制有助于防止混乱,保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

3. 防范风险: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能够有效应对突发情况,降低潜在损失。

4. 促进协作: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可以增强团队凝聚力,提升整体效能。

5. 保障合规:遵守法规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避免法律风险。

方案

1. 制度建设: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确保每个成员都清楚自己的角色和职责。

2. 培训落实:定期举办培训活动,强化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3. 监督与反馈:设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并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制度。

4. 沟通平台:搭建内部沟通平台,提高信息传递效率,促进各部门间的协作。

5. 审议与更新:每年至少一次全面审议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进行适时修订。

通过上述方案,指挥部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指挥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建设指挥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对危险部位、场所、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施工生产及生活基地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现危险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以控制危险因素(源)为核心,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因素(源)的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并分级负责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危险因素(源)定点、分级、控制管理、信息管理、定期检查及考核的要求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__建设指挥部管辖建设范围的施工场所及所有施工人员、设备等。

三职 责

第五条__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质部负责编制本办法,并在过程中实施指导与控制。

1.指挥部根据各施工单位上报,并经监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不可容许危险源清单,确定各重大危险源及不可容许危险源控制重点。

2.监理单位负责确认施工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及不可容许危险源清单。涉及设计原因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3.各施工单位负责辨识和评价各自管段内和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不可容许危险源,确定管辖范围内的控制重点并报监理确认。

四工作程序

第六条危险源辨识和危险评价过程

确定施工过程→识别危险源→登记、评价、汇总危险源→登记重大危险源及不可容许危险。

第七条危险源辨识

1.辨识范围

1.1危险源辨识覆盖建设范围内的施工、产品及服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所涉及的作业场所内的设备、设施、施工过程、工作环境、人员活动、临时构筑物、辅助设施等。

1.2考虑七种危害因素

1.2.1化学危害:各种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挥发、泄露所造成的人员伤害、火灾。

1.2.2物理危害:造成人体辐射损伤、冻伤、烧伤、中毒等。

1.2.3机械危害:造成人体扎伤、压伤、倒塌压埋伤、割伤、刺伤、擦伤、骨折、扭伤、冲击伤、切断伤。

1.2.4电器危害: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缺乏或损坏造成的火灾、人体触电、设备损坏等。

1.2.5人机工程危害:不适宜的作业方式、休息时间、作业环境等引起的人体过度疲劳危害。

1.2.6生物危害:病毒、有害细菌、真菌等造成的发病感染。

1.2.7施工过程中的设施危害等。

1.3覆盖三种时态

1.3.1过去:作业活动系统或设备等过去的安全控制状态及发生过的人体伤害事故。

1.3.2现在:作业活动系统或设备等现在的安全控制状态,

1.3.3将来:作业活动发生变化,系统或设备等在发生改进、报废、退役后将会发生的危害因素。

1.4考虑三种状态

1.4.1正常:作业活动、系统或设备等按其工作任务连续时间进行工作的状态。

1.4.2 异常:作业活动、系统或设备等周期性或临时性进行工作的状态,如设备的开启、停止、检修等状态。

1.4.3紧急情况:发生火灾、坍塌、倒塌等状态。

2. 辨识方法

采用安全检查表、现场观察和座谈相结合的方法,在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时使用预先危险分析法。

2.1 安全检查表:将项目建设的过程分成若干个系统、设备和工种,确定检查项目,按单元、层次、设备、工种的组成顺序编制表格,列出系统、设备、工种的危险源。

2.2 现场观察:对作业活动、设备运转或系统活动进行现场观测,分析人员、工艺、设备运转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

2.3 座谈:召集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讨论分析作业活动和设备运转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对通过安全检查表和现场观察分析出的危险源进行补充和确认。

2.4 预先危险源分析:新系统、新设备或新工艺采用前,应预先对存在的危险源类别、危险产生的条件、事故后果等概略地进行类比分析和评价。

3.危险评价

3.1资料收集

各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已有的事故及事故记录、类似单位发生的事故和事故信息,以及指挥部提供的相关资料。

3.2危险评价方法

3.2.1危险分级

危险评价结果分为不可容许危险、重大危险和一般危险三级。评价准则如下:

1)导致十万元及以上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结果评价为不可容许风险。

2)违反法律、法规,预计可能导致事故结果在重伤或重伤以上的评价为不可容许风险。

3)曾经发生过且无良好控制措施的事故或危险事件,评价为不可容许风险。

4)紧急状态下的危险事件,评价为重大危险。

5)违法法律、法规,预计可能导致的事故结果在重伤以下的,评价为重大危险。

6)曾经发生过,已制定良好的控制措施的事故或危险事件,评价为一般危险。

3.2.2lec半定量评价方法

如果采用定性评价无法判断危害的危险级别,则采用lec评价法。危险级别=l×e×c。

1)

分数值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10

连续暴露在潜在危险环境

6

每日一次或数次在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地暴露

2

每月暴露一次

1

每年数次暴露

2)

分数值

l(事故或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能,可被预料到

6

相当可能

3

可能,但不经常

1

极度不可能

3)

分数值

c(后果的严重程度)

100

灾难性的:可能导致有人死亡

40

非常严重:可能导致有人重伤

15

严重:可能导致暂时性重伤

3

一般:轻微可恢复性的伤害

1

引人注目:不利安全健康

4)

分数值

l×e×c(危险级别)

级别

320

特大危险

五级

160~320

重大危险

四级

70~160

较大危险

三级

20~70

一般危险

二级

<20

轻微危险

一级

注:危险级别五级划分为:不可容许危险;危险级别四级、三级划分为:重大危险。

3.3评价步骤

3.3.1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及汇总,并根据第3.2条的评价方法和准则,对危险源进行判断或打分,确定重大危险及不可容许危险,填写重大危险及不可容许危险源清单,并报监理单位确认,监理单位确认后按程序上报建指。

3.3.2指挥部根据监理单位确认后的清单确定管段控制重点,并由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指挥部安质部同时备案。

4. 危险源控制计划

4.1 施工单位根据确认后的重大危险源及不可容许危险清单制定针对性强的专项危险源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应以消除危险源因素为准则,其次考虑危险降低措施(降低危险概率、降低危险伤害或财产损失),措施制定完成后报监理审批后执行。

4.2对不同级别的危险制定相应的危险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必须满足降低或使危险处于有效控制中,而且不会带来新的不可容许或重大危险。

4.3指挥部重点对不可容许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进行掌握和控制。

5.危险源辨识、危害评价的更新

5.1定期更新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源进行动态管理,并按照本程序的第3.2条内容,负责组织危险源的更新工作,重新评价重大危险及不可容许危险,并按规定上报。

5.2不定期更新

当发生研究、开发、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更新。

6.教育、培训

危险源辨识,危险评价与危险控制计划及有关教育培训、协商与交流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记录管理

指挥部安质部负责保管各项目范围内的重大危险及不可容许危险源清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保管管段内的重大危险及不可容许危险源清单及相关评价记录;

五记 录

第八条施工单位按照下表(附件1.《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表》、附件2.《重大危险源清单》)进行危险源管理和评价,并登记造册。

六考核

第九条对未进行危险因素(源)定点、分级、控制管理、信息管理、定期检查及及时更新的施工、监理单位,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综合考核进行处罚。

七、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__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实施工程安全质量的过程控制,加强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安全监控和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理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__建设指挥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__建设指挥部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__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指挥部监理旁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监控手段和检验方法对施工现场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指挥部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安质部作为工程监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制定,督促检查和指导监理单位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实施细则及旁站监理实施情况,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第五条监理单位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 监理单位应建立旁站监理管理小组,由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副总监为副组长,各监理组长为组员,全面负责工程监理旁站的管理工作。

(二) 管理小组应确定全线(站)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并组织有关人员编写旁站监理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三) 明确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工程程序和方法,并明确奖罚措施。

(四) 确定各工点旁站监理项目、旁站监理人员,报指挥部安质部备案。

第三章旁站监理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旁站工程的难易程度、重要性及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旁站监理人员。

(一) 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大的项目,如隧道工程的超前地质预报、连接梁砼浇筑、预制梁砼浇筑、钢梁安装与架设、水中桩砼浇筑及预施应力施工等项目,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得由监理员担任。

(二) 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一般且易于进行安全质量控制的,如陆上桩基的砼灌注、明挖基础砼浇筑、过渡段填筑、隧道仰拱施工等,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担任,若由监理员担任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过程巡视与监控。

第四章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确定全线(站)工程需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监理单位应至少将下列工程部位及工序列入旁站监理范围:

(一) 路基工程:基底处理、软基加固桩、支挡加固桩、特殊路基填筑、过渡段填筑、反滤层施工等。

(二) 桥梁工程:桩基砼灌注、水中承台浇筑、明挖基础砼浇筑、基坑回填、墩台身(涵身)砼浇筑、梁体砼灌注、预施应力、钢梁安装与架设、高墩支架与模板安装及拆除、防水层铺设等。

(三) 隧道工程:仰拱基坑及砼浇筑、爆破作业、锚杆安设、钢架安装、防水板铺设、围岩监控与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特别是地质素描、超前炮眼、超前水平钻孔)、二衬砼浇筑、帷幕注浆等部位与工序。

(四) 站后工程:房建基坑及砼浇筑、各类管线预埋、现浇砼结构、室内通水通球试验、屋面防水及闭水试验、外挂装饰工程、室外给排水的通水通球试验、各种设备的单机调试及综合调试等。

(五) 铺架工程:装移梁作业、架设作业、锚栓孔的灌注、梁体的临时连接及永久连接、梁面防水等。

(六) 其它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运用,需要旁站监理的项目。

第五章 监理旁站方案的编制

第八条监理旁站方案的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编写,经总监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旁站监理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特点;质量安全控制要点;质量安全的检验方法;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程序和方法;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工作职责及记录要求等。

第六章旁站监理人员职责

第十条旁站监理人员要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实施旁站监督,其旁站监理职责如下:

(一) 对所负责旁站项目的安全质量负责,对因旁站不到位而造成的质量安全后果负责直接责任。

(二) 认真按照旁站监理方案的要求,履行各项旁站监理职能。

(三) 认真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应按照有关要求,对于部分特殊部位应及时留有影像资料,以备复查。

(四) 及时处理旁站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利用合理的监控与检查手段确保旁站监理的工作质量。

(五) 定期编写旁站监理报告。

第七章旁站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质量行为旁站

(一) 监理承包人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经审查核对后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

(二) 检查是否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是否配套或运行正常。

(三) 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试验人员是否在岗。

(四) 检查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 检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 检查施工环境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对旁站监理过程利用多种手段予以记录。

(七) 对于路基填方、明挖挡墙基础、桥梁基础、房屋基础、隧道仰拱铺底、挡护工程等工序在隐蔽前必须留下旁站影像资料。

(八) 检查承包人是否按验标要求进行试块的取样与留置,并根据验标要求做好监理单位的取样与试验工作。

(九) 检查承包人工程成品保护情况是否满足验标及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行为旁站

(一)涉及到对工程施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工序和关键部位,实施严格的旁站监理。

(二)检查承包人是否按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技术方案进行组织施工。

(三)检查承包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在岗情况和职责履行情况。

(四)检查承包人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全面,是否交到了作业层,是否履行了安全隐患告知制度。

(六)检查承包人是否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大型机械设备及特种机械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七)检查承包人的应急救援及措施是否有效。

(八)检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施工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下列行为,旁站监理人员有权制止并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复工: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质量控制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的;

(二) 承包人专职安全、质量人员未到场或履行职责不力,并有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承包人违章操作,并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承包人无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措施无效的;

(五)施工环境恶劣可能会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章旁站监理检查、考核与奖罚

第十四条安质部作为工程监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的日常监督与检查,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和综合检查等手段对旁站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按照《__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综合考核办法》和《__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十五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指挥部有权采取黄牌警告及红牌清退等处罚手段对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一)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黄牌警告,并根据情节给予监理人员1~2千元的经济处罚:

1.旁站过程中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情节较轻的;

2.不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经提醒不纠正的;

3.应旁站而不到场的。

(二)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亮红牌清退出场、全线(站)通报并根据情节给予监理人员3~5千元的处罚:

1.擅离职守,给施工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的;

3.因旁站不到位,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且情节较严重的;

4.擅自脱岗累计达两次以上的;

5.伪造监理旁站记录,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6.旁站过程中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7. 累计被黄牌警告达两次以上的;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的检查与考核

(一)监理单位旁站管理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旁站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重点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行了职责、旁站记录是否清晰、旁站效果是否明显、旁站报告是否真实和完整等。

(二)监理单位应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对监理人员实施奖罚。定期将检查、考核与奖罚情况报指挥部安质部。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监理站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__建设指挥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__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综合考核办法》和《__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一起构成了指挥部监理管理的体系文件。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__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3篇 工程指挥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工程项目指挥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制度.2、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本制度执行.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经理部,各工区主管领导负责.项目经理部,各工区必须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4、保管,使用,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5、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炸药库管理制度

1、炸药库的工艺布置,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安全设计规范》要求,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和批准,不准用于存放火工产品.2、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做好出库登记,回收时做好入库登记,每月做好日报表,每月做好月报表,日清月结.3、禁止携带烟火和穿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

4、禁止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进入库区,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花炮竹.

5、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饮食和进餐.

三、炸药库警卫值班制度

1、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值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值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交换班,并办好一切交接手续.2、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到勤检查,勤巡逻,对重点危险库房要严加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经理部领导或公安机关.3、对外来车辆,人员必须先登记后入库区,严禁非工作人员在库区随意乱窜,严禁各种事故的发生.对爆炸物品仓库,坚决杜绝外人参观和管理.仓库管理员必须做到不吸烟,不喝酒,严禁脱岗;

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保证爆炸物品仓库随时有人.

4、凡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火爆竹,不准使用各种枪支在上述区域打鸟,打猎.

5、库区内一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值班时严禁会客,酗酒.协助保管员搞好库区周围环境卫生工作.

四、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设专人保管,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2、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必须分类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和公安部门.

五、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1、各工区报爆炸物品用量计划到经理部安全部,由安全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定点购买.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2、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根据所报月计划用量,到经理部安全部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后持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经批准后分批购买,当日使用,当日使用不完的当日缴回爆炸物品仓库.3、项目经理部购买爆炸物品,由项目经理部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自运或委托承运人运输.

4、施工段各工区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爆炸物品的运输,由各工区自运,并派指定的安全员办理领取和核销手续并押运.

5、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有爆炸物品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使,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4)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严禁随身携带爆炸物品.

六、爆炸物品的使用

1、施工段内爆炸物品的使用,由项目部安全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2、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各工区负责审查爆破员,项目经理部安全部负责进行培训.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爆破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当日用量领取,在施工爆破作业中爆破人员必须保证放炮范围,杜绝外人参观和进入工地防护网. 2)施工场地爆破管理人员必须监督爆破施工员使用炸药量.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清点炸材数目,禁止漏放工地或丢失,一旦发现数目不对,应积极追回或无法追回时及时报该区派出所协助追查. 3.)在人群,车辆流通下放炮作业,安全人员必须在放炮范围 出警示,暂时停止人群,车辆流通.

4)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

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施工现场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各工区安全员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爆炸物品仓库.工地爆破管理人员必须作领取与实用炸材日报表,杜绝本工地炸材流失到其它工地施用.

5、当天剩余炸材必须如数交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收回库存,杜绝存放工地.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7、由于安全责任不当,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____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 号)的规定和__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__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__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

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__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__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__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__建设指挥部按《__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由__建设指挥部按《__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

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第5篇 工程指挥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怎么写

工程项目指挥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制度.2、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本制度执行.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经理部,各工区主管领导负责.项目经理部,各工区必须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4、保管,使用,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5、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炸药库管理制度

1、炸药库的工艺布置,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安全设计规范》要求,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和批准,不准用于存放火工产品.2、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做好出库登记,回收时做好入库登记,每月做好日报表,每月做好月报表,日清月结.3、禁止携带烟火和穿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

4、禁止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进入库区,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花炮竹.

5、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饮食和进餐.

三、炸药库警卫值班制度

1、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值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值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交换班,并办好一切交接手续.2、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到勤检查,勤巡逻,对重点危险库房要严加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经理部领导或公安机关.3、对外来车辆,人员必须先登记后入库区,严禁非工作人员在库区随意乱窜,严禁各种事故的发生.对爆炸物品仓库,坚决杜绝外人参观和管理.仓库管理员必须做到不吸烟,不喝酒,严禁脱岗;

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保证爆炸物品仓库随时有人.

4、凡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火爆竹,不准使用各种枪支在上述区域打鸟,打猎.

5、库区内一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值班时严禁会客,酗酒.协助保管员搞好库区周围环境卫生工作.

四、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设专人保管,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2、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必须分类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和公安部门.

五、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1、各工区报爆炸物品用量计划到经理部安全部,由安全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定点购买.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2、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根据所报月计划用量,到经理部安全部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后持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经批准后分批购买,当日使用,当日使用不完的当日缴回爆炸物品仓库.3、项目经理部购买爆炸物品,由项目经理部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自运或委托承运人运输.

4、施工段各工区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爆炸物品的运输,由各工区自运,并派指定的安全员办理领取和核销手续并押运.

5、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有爆炸物品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使,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4)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严禁随身携带爆炸物品.

六、爆炸物品的使用

1、施工段内爆炸物品的使用,由项目部安全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2、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各工区负责审查爆破员,项目经理部安全部负责进行培训.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爆破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当日用量领取,在施工爆破作业中爆破人员必须保证放炮范围,杜绝外人参观和进入工地防护网. 2)施工场地爆破管理人员必须监督爆破施工员使用炸药量.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清点炸材数目,禁止漏放工地或丢失,一旦发现数目不对,应积极追回或无法追回时及时报该区派出所协助追查. 3.)在人群,车辆流通下放炮作业,安全人员必须在放炮范围 出警示,暂时停止人群,车辆流通.

4)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

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施工现场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各工区安全员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爆炸物品仓库.工地爆破管理人员必须作领取与实用炸材日报表,杜绝本工地炸材流失到其它工地施用.

5、当天剩余炸材必须如数交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收回库存,杜绝存放工地.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7、由于安全责任不当,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工程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指挥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工前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不得上岗.

二、安质人员,施工队长负责对单位登记造册的专职电工进行技术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

三、凡是烧煤取暖的单位,一定要加强火墙,炉子的管理,住人的房间应有通风口,防煤气中毒.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要经常深入职工营房查看火墙和炉子是否有漏烟的地方,发现后及时整改.

四、严禁私接电炉,电灯取暖,严禁非电工私接电线,乱拉电路.

五、住房,库房,炊事班等照明灯泡都必须控制在60w以下,严禁出现长明灯.

六、凡需用动力电的地方,闸刀必须有盖和漏电保护装置.

七、各单位统一安装电表,电线规范化架设.

八、各住房内,电线,电视天线,电话线要规范架设,严禁绞在一起.

九、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十、严禁酗酒闹事和酗酒者上岗.

十一、严禁在工作中不听指挥,盲目蛮干.

十二、严禁下河洗澡,捕鱼,洪水天禁止打捞漂泊物,防止淹溺事故.

第7篇 指挥部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基础。

为保障参建单位和员工在建设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及相关营业线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加强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22〕17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在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基础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控措施和目标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指挥部安全管理目标是“三消灭、两遏制、一确保”:

1、消灭责任较大安全事故;2、消灭行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3、消灭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4、遏制责任行车一般d类事故;

5、遏制施工延点和惯性违章;

6、确保工程计划进度和年度投资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指挥部建立以指挥长负总责,副指挥长分管,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共同参与、按职能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挥长为组长;

各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

主管安全的副指挥长为常务副组长;

组员为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部长和安全质量部人员。

第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原则上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求指挥部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2)负责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3)负责在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审定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5)组织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6)就指挥部有关安全工作进行决策。

2. 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编制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应急预案。

组织对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抽查工作。

(3)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考核。

(4)参加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5)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或隐患的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单位的处理方案、措施。

(6)编写安全工作总结。

3. 工程管理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4)负责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协调安全管理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的关系,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4. 物资设备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5. 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控制措施的资金投入与使用,加强合同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

2.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3. 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

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4. 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6. 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7.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8. 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1. 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协助指挥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3.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4. 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5.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

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

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6.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2. 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3. 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5.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高空、水上、潜水作业,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铺轨、架梁工程,既有线工程,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8.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 在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 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1.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2.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3. 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4. 凡涉及既有站场、既有线路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22〕63号)、《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呼铁办〔2022〕99号),作出详细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和设备管理部门签定安全配合协议,并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后方准施工。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不得使用与既有线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15.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6.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铁道部质量监督部门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22〕70号)开展的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单位领导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需经使用单位选拔培训、择优上岗。

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或不适合机动车驾驶的人员,要采取行政措施令其换岗、下岗。

第十四条 严禁疲劳、酒后驾驶。

重要施工便道与公路、铁路的交叉口应有专人值班,指挥工程车辆的行驶。

第十五条 以下事故发生后,应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

1. 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肇事责任以上,并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 在单位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机动车(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且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

第十六条 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22〕179号)及时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办理工伤保险报告和相关赔付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监理部、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 指挥部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主管领导报告,指挥部主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其他各参建单位根据指挥部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参与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22年第493号令)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明确事故责任。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安全质量部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指挥部安质部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五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坚持做到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检制度,工班与工班、上下工序之间应认真进行交接班检查,每周工班进行安全总结,并认真做好各项安全记录。

第三十七条 新项目开工前和在建项目停工后复工,均要进行安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复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全主管必须每周向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按照《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铁运[2022]426号)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组织领导:

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施工结束后,主持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其他各参建单位,均须成立安全把关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四十一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1.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审核,并报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

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实施卡控。

未经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施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 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杜绝非法分包,禁止施工单位把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工程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

其他单项工程需要分包时,必须事先经路局主管业务处批准。

但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对允许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的项目,在承发包合同中,应结合铁路安全要求,规定有关的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总包单位应负责安全教育和监督,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运输安全负全责。

4.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5.施工单位需对营业线10米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实施安全盯控,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施工作业,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6. 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申报手续批复并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看护、检查施工地段,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必须对施工地段纳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7.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8. 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

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

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9.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10.营业线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指挥部及参建单位必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已完工程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

工程经检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缺陷未修复完成的,不准验收。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指挥部对各单位安全指标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各施工单位每月开展一次,对安全做出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单位实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给予批评、罚款等处罚。

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在施工企业安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按铁道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指挥部安全质量部。

第8篇 指挥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基础。为保障参建单位和员工在建设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及相关营业线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加强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在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基础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控措施和目标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指挥部安全管理目标是“三消灭、两遏制、一确保”:

1、消灭责任较大安全事故;

2、消灭行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

3、消灭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4、遏制责任行车一般d类事故;

5、遏制施工延点和惯性违章;

6、确保工程计划进度和年度投资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指挥部建立以指挥长负总责,副指挥长分管,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共同参与、按职能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挥长为组长;各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主管安全的副指挥长为常务副组长;组员为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部长和安全质量部人员。

第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原则上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求指挥部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2)负责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3)负责在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审定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5)组织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6)就指挥部有关安全工作进行决策。

2. 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编制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应急预案。组织对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抽查工作。

(3)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考核。

(4)参加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5)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或隐患的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单位的处理方案、措施。

(6)编写安全工作总结。

3. 工程管理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4)负责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协调安全管理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的关系,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4. 物资设备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5. 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控制措施的资金投入与使用,加强合同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

2.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3. 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4. 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6. 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7.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8. 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1. 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协助指挥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3.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4. 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5.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6.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2. 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3. 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5.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高空、水上、潜水作业,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铺轨、架梁工程,既有线工程,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8.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 在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 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1.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2.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3. 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4. 凡涉及既有站场、既有线路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22〕63号)、《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呼铁办〔2022〕99号),作出详细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和设备管理部门签定安全配合协议,并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后方准施工。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15.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6.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铁道部质量监督部门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开展的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单位领导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需经使用单位选拔培训、择优上岗。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或不适合机动车驾驶的人员,要采取行政措施令其换岗、下岗。

第十四条 严禁疲劳、酒后驾驶。重要施工便道与公路、铁路的交叉口应有专人值班,指挥工程车辆的行驶。

第十五条 以下事故发生后,应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

1. 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肇事责任以上,并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 在单位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机动车(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且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

第十六条 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及时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办理工伤保险报告和相关赔付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监理部、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 指挥部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主管领导报告,指挥部主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其他各参建单位根据指挥部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参与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93号令)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明确事故责任。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安全质量部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指挥部安质部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五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坚持做到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检制度,工班与工班、上下工序之间应认真进行交接班检查,每周工班进行安全总结,并认真做好各项安全记录。

第三十七条 新项目开工前和在建项目停工后复工,均要进行安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复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全主管必须每周向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按照《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铁运[2022]426号)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组织领导:

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施工结束后,主持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其他各参建单位,均须成立安全把关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四十一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1.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审核,并报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实施卡控。未经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施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杜绝非法分包,禁止施工单位把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工程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其他单项工程需要分包时,必须事先经路局主管业务处批准。但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对允许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的项目,在承发包合同中,应结合铁路安全要求,规定有关的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总包单位应负责安全教育和监督,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运输安全负全责。

4.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5.施工单位需对营业线10米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实施安全盯控,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施工作业,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6.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申报手续批复并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看护、检查施工地段,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必须对施工地段纳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7.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8.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9.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10.营业线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指挥部及参建单位必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已完工程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缺陷未修复完成的,不准验收。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指挥部对各单位安全指标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各施工单位每月开展一次,对安全做出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单位实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给予批评、罚款等处罚。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在施工企业安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按铁道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指挥部安全质量部。

第9篇 工程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怎么写

工程项目指挥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工前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不得上岗.

二、安质人员,施工队长负责对单位登记造册的专职电工进行技术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

三、凡是烧煤取暖的单位,一定要加强火墙,炉子的管理,住人的房间应有通风口,防煤气中毒.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要经常深入职工营房查看火墙和炉子是否有漏烟的地方,发现后及时整改.

四、严禁私接电炉,电灯取暖,严禁非电工私接电线,乱拉电路.

五、住房,库房,炊事班等照明灯泡都必须控制在60w以下,严禁出现长明灯.

六、凡需用动力电的地方,闸刀必须有盖和漏电保护装置.

七、各单位统一安装电表,电线规范化架设.

八、各住房内,电线,电视天线,电话线要规范架设,严禁绞在一起.

九、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十、严禁酗酒闹事和酗酒者上岗.

十一、严禁在工作中不听指挥,盲目蛮干.

十二、严禁下河洗澡,捕鱼,洪水天禁止打捞漂泊物,防止淹溺事故.

第10篇 某某校区建设指挥部公章管理制度

某校区建设指挥部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安全和用印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章的使用

第二条 凡使用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公章和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合同专用章等公章,均需履行用章审批程序,并填写用章登记表(包括用章日期、文件类别、内容摘要、发往单位、批用人、用章人)。

第三条 用章审批程序

(一)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公章的使用

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对外办理各项事宜均使用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公章。使用该公章须填写用章登记表、经部门领导审核、报西校区建设指挥部主管领导(总指挥、副总指挥)审批签发,经办人签字后方可用章。

(二)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西校区建设过程中除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外,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使用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合同专用章。

合同的签订程序:设计、勘测、监理、施工、委托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合同,由计划经济部承办,指挥部有关人员讨论,经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和法律顾问审核并填写《西校区合同会审表》后,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签字。公章管理者依据总指挥、副总指挥、总工程师、主管部长会签的《西校区合同会审表》方可用章。

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

第四条 凡加盖公章后的文件材料均需留存一份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条 公章管理者必须严格履行公章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好公章,对于不符合用章管理规定的文件材料不得用章。因错用公章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条 公章不得带出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带使用时,要经西校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并派专人监护,用完公章迅速送回。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 关于使用学校公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的规定。

西校区建设指挥部代表学校对外办理公务或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需要使用学校公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时,须经校长审批、西校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审核、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办理用章登记,经办人签字后方可用章。

第八条 本规定由__大学西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指挥部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基础。

为保障参建单位和员工在建设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及相关营业线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加强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22〕17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在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基础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控措施和目标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指挥部安全管理目标是“三消灭、两遏制、一确保”:

1、消灭责任较大安全事故;2、消灭行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3、消灭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4、遏制责任行车一般d类事故;

5、遏制施工延点和惯性违章;

6、确保工程计划进度和年度投资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指挥部建立以指挥长负总责,副指挥长分管,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共同参与、按职能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挥长为组长;

各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

主管安全的副指挥长为常务副组长;

组员为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部长和安全质量部人员。

第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原则上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求指挥部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2)负责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3)负责在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审定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5)组织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6)就指挥部有关安全工作进行决策。

2. 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编制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应急预案。

组织对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抽查工作。

(3)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考核。

(4)参加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5)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或隐患的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单位的处理方案、措施。

(6)编写安全工作总结。

3. 工程管理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4)负责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协调安全管理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的关系,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4. 物资设备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5. 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控制措施的资金投入与使用,加强合同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

2.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3. 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

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4. 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6. 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7.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8. 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1. 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协助指挥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3.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4. 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5.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

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

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6.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2. 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3. 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5.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高空、水上、潜水作业,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铺轨、架梁工程,既有线工程,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8.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 在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 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1.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2.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3. 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4. 凡涉及既有站场、既有线路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22〕63号)、《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呼铁办〔2022〕99号),作出详细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和设备管理部门签定安全配合协议,并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后方准施工。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不得使用与既有线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15.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6.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铁道部质量监督部门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22〕70号)开展的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单位领导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需经使用单位选拔培训、择优上岗。

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或不适合机动车驾驶的人员,要采取行政措施令其换岗、下岗。

第十四条 严禁疲劳、酒后驾驶。

重要施工便道与公路、铁路的交叉口应有专人值班,指挥工程车辆的行驶。

第十五条 以下事故发生后,应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

1. 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肇事责任以上,并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 在单位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机动车(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且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

第十六条 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22〕179号)及时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办理工伤保险报告和相关赔付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监理部、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 指挥部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主管领导报告,指挥部主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其他各参建单位根据指挥部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参与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22年第493号令)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明确事故责任。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安全质量部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指挥部安质部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五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坚持做到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检制度,工班与工班、上下工序之间应认真进行交接班检查,每周工班进行安全总结,并认真做好各项安全记录。

第三十七条 新项目开工前和在建项目停工后复工,均要进行安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复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全主管必须每周向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按照《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铁运[2022]426号)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组织领导:

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施工结束后,主持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其他各参建单位,均须成立安全把关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四十一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1.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审核,并报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

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实施卡控。

未经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施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 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杜绝非法分包,禁止施工单位把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工程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

其他单项工程需要分包时,必须事先经路局主管业务处批准。

但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对允许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的项目,在承发包合同中,应结合铁路安全要求,规定有关的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总包单位应负责安全教育和监督,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运输安全负全责。

4.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5.施工单位需对营业线10米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实施安全盯控,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施工作业,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6. 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申报手续批复并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看护、检查施工地段,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必须对施工地段纳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7.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8. 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

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

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9.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10.营业线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指挥部及参建单位必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已完工程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

工程经检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缺陷未修复完成的,不准验收。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指挥部对各单位安全指标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各施工单位每月开展一次,对安全做出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单位实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给予批评、罚款等处罚。

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在施工企业安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按铁道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指挥部安全质量部。

第12篇 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场地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种大型承重机械设备和支架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承载力验算及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先做试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经监理、业主审核通过后贯彻落实。

(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交底,是具体贯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主要方法之一,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也是实际而又深刻的安全教育。要求各项目经理部布置生产任务时,对施工安全要提出明确要求,把施工技术和安全同时交底,在组织员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订立保证安全生产措施,使人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心中有数。坚持班前安全交底,避免操作人员盲目野蛮施工。同时要求驻地监理和业主项目工程师参加交底会,并在交底文件上签字确认。

(三)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把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日常化,项目建设指挥部将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全线各标段的现场施工安全情况作定期、突击检查,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项目指挥部联合总监办定期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施工单位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照《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纠正。

2、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项目指挥部、总监办每月组织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半个月组织一次。

(1)业主、总监办、项目经理部、施工队组织专业性的安全性生产检查,如易燃易爆物品、大型设备安装试产、重点工程施工、新产品使用等;季节性安全检查,如防火(旱季)、防洪(雨季)、防台风、防暑降温(夏季)等;重大节日的安全检查,如春节、元旦、国庆、“五一”等节日。

(2)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班组专、兼职安全员或生产值班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隐患做好记录,通知有关负责人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班组安全员是安全生产最直接、最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隐患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如数配足,加强培训与学习。

(3)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职工每天作业前,对自己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安全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出现隐患要及时上报。

(四)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各项目部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发生安全事故后须立即向指挥部及总监办汇报,对影响较坏、危害较大、性质较严重的安全事故,还应向建设方作书面的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客观描述、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意见及处理落实情况的追踪检查等。

(五)安全预案制度

要求各项目经理部对安全隐患较大的重点工程制定安全预案,以预防措施为主,制定相应得应急系统及抢救预案。业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事故处理制度

一旦事故发生,承包人须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及上级主管部门。若遇重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须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事故所在地的公安、交通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七)事故分析制度

某分项工程或某部位如发生伤亡事故,项目经理和安全部门须及时组织实地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举一反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再发生同类的安全事故。

(八)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对台风、暴雨、冰冻的到来及传染病的传播实施通报,让各单位提前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如类似全球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一旦发生,则应发文要求各参建单位注意定期消毒,做好预防措施。

(九)安全生产宣传、培训、考核制度

各参建单位必须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墙报专栏和各种会议等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的教育和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外来民工的上岗和轮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殊工种作业必须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要求项目建设指挥部和各施工单位内部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原始记录在各单位内部进行系统归档。

第13篇 工程指挥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指挥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2、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本制度执行.

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经理部,各工区主管领导负责.项目经理部,各工区必须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4、保管,使用,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5、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炸药库管理制度

1、炸药库的工艺布置,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安全设计规范》要求,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和批准,不准用于存放火工产品.

2、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做好出库登记,回收时做好入库登记,每月做好日报表,每月做好月报表,日清月结.

3、禁止携带烟火和穿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

4、禁止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进入库区,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花炮竹.

5、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饮食和进餐.

三、炸药库警卫值班制度

1、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值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值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交换班,并办好一切交接手续.

2、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到勤检查,勤巡逻,对重点危险库房要严加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经理部领导或公安机关.

3、对外来车辆,人员必须先登记后入库区,严禁非工作人员在库区随意乱窜,严禁各种事故的发生.对爆炸物品仓库,坚决杜绝外人参观和管理.仓库管理员必须做到不吸烟,不喝酒,严禁脱岗;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岗;保证爆炸物品仓库随时有人.

4、凡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火爆竹,不准使用各种枪支在上述区域打鸟,打猎.

5、库区内一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值班时严禁会客,酗酒.协助保管员搞好库区周围环境卫生工作.

四、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设专人保管,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必须分类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和公安部门.

五、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1、各工区报爆炸物品用量计划到经理部安全部,由安全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定点购买.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2、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根据所报月计划用量,到经理部安全部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后持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经批准后分批购买,当日使用,当日使用不完的当日缴回爆炸物品仓库.

3、项目经理部购买爆炸物品,由项目经理部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自运或委托承运人运输.

4、施工段各工区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爆炸物品的运输,由各工区自运,并派指定的安全员办理领取和核销手续并押运.

5、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有爆炸物品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使,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4)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严禁随身携带爆炸物品.

六、爆炸物品的使用

1、施工段内爆炸物品的使用,由项目部安全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各工区负责审查爆破员,项目经理部安全部负责进行培训.

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爆破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当日用量领取,在施工爆破作业中爆破人员必须保证放炮范围,杜绝外人参观和进入工地防护网.

2)施工场地爆破管理人员必须监督爆破施工员使用炸药量.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清点炸材数目,禁止漏放工地或丢失,一旦发现数目不对,应积极追回或无法追回时及时报该区派出所协助追查.

3)在人群,车辆流通下放炮作业,安全人员必须在放炮范围处发出警示,暂时停止人群,车辆流通.

4)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施工现场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各工区安全员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爆炸物品仓库.工地爆破管理人员必须作领取与实用炸材日报表,杜绝本工地炸材流失到其它工地施用.

5、当天剩余炸材必须如数交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收回库存,杜绝存放工地.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7、由于安全责任不当,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

第14篇 棚户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指挥部考勤制度:电子考勤。各部门设专职考勤员,逐日根据实际出勤情况填写《电子考勤表》,部长于每月末对《考勤表》严格审查,签字确认。考勤员在每月最后一天将《考勤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如因考勤填报失误造成工资发放有误的,由其部门负责;

2、考勤员须坚持原则,认真遵守指挥部各项管理规定,严禁作弊;

3、因事请假一天向部长报告批准,二天以上报告指挥长批准;

4、加班需经部长同意后报综合部登记备案;

5、上班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玩电脑游戏和做私事。

(二)、门卫管理制度

1、门卫值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做好安全工作;

2、门卫人员要做到衣着整洁,讲究仪表,以礼待人,语言文明。严禁在值班室内大扑克、下棋。严禁门卫以外人员进入值班室内看报、闲谈;

3、严格执行来访客人的登记,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登记要严格手续;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要与单位内部要关人员、部门联系 ,经同意后方能进入单位内部;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如;警车、工商、税务、供电)等公务车辆可免于登记,提供进入单位的便利条件;

4、值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得从事与值班值勤无关的活动;

5、做好报刊收发工作 ,对电汇、挂号信函要及时登记,通知、交送有关部门和人员;

6、值勤、值班人员对出入单位车辆、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特别是运货车辆应严格检查手续,核对货单,对手续不全或单货不符的不得放行并及时向单位保卫人员报告;对夜间出入单位车辆、人员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卫干部,特殊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7、值班、值勤换班交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严密交接手续,交代有关未办事宜,明确事宜要求,落实未办事宜;

8、值班、值勤人员要熟悉了解单位带办领导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食堂管理制度

1、食堂管理员工作职责

(1)、按食堂负责人安排的每日菜单做好消费品和食品原辅料的采购工作。票据报帐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2)、做好食堂考勤工作,检查监督各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做好日常考核工作,提高食堂服务质量;

(3)、搞好食堂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以防食物中毒发生;

(4)、加强食堂炊事设备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和保管,并督促维护,注意安全操作;

(5)、关心食堂员工,改善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6)、切实了解食堂情况,掌握食堂工作规律,善于发现问题,做到及时正确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7)、严格遵守卫生制度,检查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的执行情况。

2、用餐制度

(1)、按指挥部规定的用餐次数就餐,不允许超出次数就餐;就餐一律在餐厅进行,棚区内其它任何地方不得烹煮进餐;

(2)、用餐时间:早餐:8:00-8:30;中午:12:00-13:00;晚 餐:18:00-19:00;具体用餐时间按各部门下班时间表规定时间为准;

(3)、不得提前下班就餐;

(4)、饭菜不浪费,注意节约;

(5)、用餐后,保持座位清洁。

(四)、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资料室集中统一管理本工程全过程的技术档案资料 , 对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接收和移交;

(2)、为更好地管理好档案资料,应配置必要的库房、档案装具、档案保护设施和办公设备;

(3)、工程建设中,各种技术资料交由档案资料室统一管理发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定专人办进领用手续;

(4)、设备到货后,由物资组汇同有关部门开箱验收后,设备资料(归档的发给施工单位的)统交档案资料室统一管理,造册登记并建立收发明细帐。各单项工程总体验收由档案资料室对其各种技术文件和竣工资料进行查验,各项工程竣工决算的最后付款必须由档案资料室对竣工资料签收合格后支付;

(5)、购置技术资料、图书、标准由档案部门统一申请,经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或委托有关部门自行办理。凡购置技术资料、图书、标准的报销凭证,一律由档案室签收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15篇 建设指挥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怎么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对危险部位、场所、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施工生产及生活基地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现危险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以控制危险因素(源)为核心,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因素(源)的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并分级负责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危险因素(源)定点、分级、控制管理、信息管理、定期检查及考核的要求和内容。

二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指挥部管辖建设范围的施工场所及所有施工人员、设备等。

三职 责

第五条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质部负责编制本办法,并在过程中实施指导与控制。

1.指挥部根据各施工单位上报,并经监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不可容许危险源清单,确定各重大危险源及不可容许危险源控制重点。

2. 监理单位负责确认施工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及不可容许危险源清单。

涉及设计原因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3. 各施工单位负责辨识和评价各自管段内和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不可容许危险源,确定管辖范围内的控制重点并报监理确认。

四工作程序

第六条 危险源辨识和危险评价过程

确定施工过程→识别危险源→登记、评价、汇总危险源→登记重大危险源及不可容许危险。

第七条 危险源辨识

1.辨识范围

1.1危险源辨识覆盖建设范围内的施工、产品及服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所涉及的作业场所内的设备、设施、施工过程、工作环境、人员活动、临时构筑物、辅助设施等。

1.2考虑七种危害因素

1.2.1 化学危害:各种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挥发、泄露所造成的人员伤害、火灾。

1.2.2 物理危害:造成人体辐射损伤、冻伤、烧伤、中毒等。

1.2.3 机械危害:造成人体扎伤、压伤、倒塌压埋伤、割伤、刺伤、擦伤、骨折、扭伤、冲击伤、切断伤。

1.2.4 电器危害: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缺乏或损坏造成的火灾、人体触电、设备损坏等。

1.2.5 人机工程危害:不适宜的作业方式、休息时间、作业环境等引起的人体过度疲劳危害。

1.2.6 生物危害:病毒、有害细菌、真菌等造成的发病感染。

1.2.7 施工过程中的设施危害等。

1.3覆盖三种时态

1.3.1 过去:作业活动系统或设备等过去的安全控制状态及发生过的人体伤害事故。

1.3.2 现在:作业活动系统或设备等现在的安全控制状态,

1.3.3 将来:作业活动发生变化,系统或设备等在发生改进、报废、退役后将会发生的危害因素。

1.4考虑三种状态

1.4.1 正常:作业活动、系统或设备等按其工作任务连续时间进行工作的状态。

1.4.2 异常:作业活动、系统或设备等周期性或临时性进行工作的状态,如设备的开启、停止、检修等状态。

1.4.3 紧急情况:发生火灾、坍塌、倒塌等状态。

2. 辨识方法

采用安全检查表、现场观察和座谈相结合的方法,在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时使用预先危险分析法。

2. 1 安全检查表:将项目建设的过程分成若干个系统、设备和工种,确定检查项目,按单元、层次、设备、工种的组成顺序编制表格,列出系统、设备、工种的危险源。

2. 2 现场观察:对作业活动、设备运转或系统活动进行现场观测,分析人员、工艺、设备运转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

2. 3 座谈:召集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讨论分析作业活动和设备运转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对通过安全检查表和现场观察分析出的危险源进行补充和确认。

2. 4 预先危险源分析:新系统、新设备或新工艺采用前,应预先对存在的危险源类别、危险产生的条件、事故后果等概略地进行类比分析和评价。

3. 危险评价3.1资料收集

各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已有的事故及事故记录、类似单位发生的事故和事故信息,以及指挥部提供的相关资料。

3. 2危险评价方法

3.2.1 危险分级

危险评价结果分为不可容许危险、重大危险和一般危险三级。

评价准则如下:

1)导致十万元及以上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结果评价为不可容许风险。

2)违反法律、法规,预计可能导致事故结果在重伤或重伤以上的评价为不可容许风险。

3. )曾经发生过且无良好控制措施的事故或危险事件,评价为不可容许风险。

4)紧急状态下的危险事件,评价为重大危险。

5)违法法律、法规,预计可能导致的事故结果在重伤以下的,评价为重大危险。

6)曾经发生过,已制定良好的控制措施的事故或危险事件,评价为一般危险。

3.2.2 lec半定量评价方法

如果采用定性评价无法判断危害的危险级别,则采用lec评价法。

危险级别=l__e__c。

1)

分数值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10

连续暴露在潜在危险环境

6

每日一次或数次在工作时间内暴露

3.每周一次或偶然地暴露2

每月暴露一次

1

每年数次暴露2)

分数值

l(事故或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能,可被预料到

6

相当可能

3.可能,但不经常

1

极度不可能3.)

分数值

c(后果的严重程度)

100

灾难性的:可能导致有人死亡

40

非常严重:可能导致有人重伤

15

严重:可能导致暂时性重伤

3.一般:轻微可恢复性的伤害

1

引人注目:不利安全健康

4)

分数值

l__e__c(危险级别)

级别3.20

特大危险

五级

160~320

重大危险

四级

70~160

较大危险

三级20~70

一般危险

二级

<20

轻微危险

一级

注:危险级别五级划分为:不可容许危险;

危险级别四级、三级划分为:重大危险。

3. 3评价步骤

3.3.1 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及汇总,并根据第3.2条的评价方法和准则,对危险源进行判断或打分,确定重大危险及不可容许危险,填写重大危险及不可容许危险源清单,并报监理单位确认,监理单位确认后按程序上报建指。

3.3.2 指挥部根据监理单位确认后的清单确定管段控制重点,并由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指挥部安质部同时备案。

4. 危险源控制计划

4.1 施工单位根据确认后的重大危险源及不可容许危险清单制定针对性强的专项危险源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应以消除危险源因素为准则,其次考虑危险降低措施(降低危险概率、降低危险伤害或财产损失),措施制定完成后报监理审批后执行。

4.2对不同级别的危险制定相应的危险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必须满足降低或使危险处于有效控制中,而且不会带来新的不可容许或重大危险。

4.3指挥部重点对不可容许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进行掌握和控制。

5.危险源辨识、危害评价的更新

5.1定期更新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源进行动态管理,并按照本程序的第3.2条内容,负责组织危险源的更新工作,重新评价重大危险及不可容许危险,并按规定上报。

5.2不定期更新

当发生研究、开发、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更新。

6. 教育、培训

危险源辨识,危险评价与危险控制计划及有关教育培训、协商与交流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 记录管理

指挥部安质部负责保管各项目范围内的重大危险及不可容许危险源清单;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保管管段内的重大危险及不可容许危险源清单及相关评价记录;

五记 录

第八条 施工单位按照下表( 1.《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表》、 2.《重大危险源清单》)进行危险源管理和评价,并登记造册。

六考核

第九条 对未进行危险因素(源)定点、分级、控制管理、信息管理、定期检查及及时更新的施工、监理单位,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综合考核进行处罚。

七、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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