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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制度8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87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是对景区运营进行规范和指导的重要文件,旨在确保景区的有序运行,提升游客体验,保护自然资源,以及维护员工权益。它涵盖了多个方面的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景区运营与服务标准

2. 游客管理与安全规定

3. 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管理

4. 员工行为准则与职责

5. 设施设备维护与安全管理

6. 应急预案与危机处理

7. 营销推广与公共关系

8. 合规性与法规遵循

包括哪些方面

1. 景区运营与服务标准:设定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标准,包括售票、导游、餐饮、卫生等环节的规范。

2. 游客管理与安全规定:规定游客行为准则,如禁止破坏设施、乱丢垃圾等,同时制定安全措施,如紧急疏散路线、急救流程等。

3. 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管理:实施生态保护政策,限制游客对环境的影响,推行绿色旅游理念。

4. 员工行为准则与职责:明确员工职责,规定职业行为规范,确保员工与游客的互动符合服务质量要求。

5. 设施设备维护与安全管理:制定定期检查和保养计划,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6. 应急预案与危机处理: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提高景区应对风险的能力。

7. 营销推广与公共关系:规划营销策略,处理媒体和公众关系,提升景区知名度和形象。

8. 合规性与法规遵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景区运营合法合规。

重要性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景区可持续发展和提供优质旅游体验的基础。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

1. 提升游客满意度:通过标准化的服务和管理,为游客创造舒适、安全的游览环境。

2. 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保护自然资源,实现旅游业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生。

3. 维护企业形象:良好的管理能树立景区的良好口碑,吸引更多游客。

4. 保障员工权益:明确员工职责,提供公平的工作环境,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工作效率。

5. 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确保景区的稳定运营。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涵盖各个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供员工参考执行。

2. 定期培训: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他们理解和遵循规定。

3. 监督与评估:设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4. 反馈与改进:鼓励员工和游客提出建议,根据反馈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5. 公开透明:将部分管理制度对外公示,增加游客的信任度,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以上方案,旅游景区可以构建一套科学、全面的管理制度,推动景区向更高水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职责

2.1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2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工作程序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场务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闭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

3.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贵宾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

3.2.1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3.2.2各下属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责任,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场务管理部门的消防队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责任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2.3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全景区的消防安全监督与检查,24时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3.2.4景区防火责任人员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每天不少于一次对辖区的消防设施、游览场所、餐厅、商场进行严格检查。如发现设施损坏,立即填写《消防安全意见书》报相关部门及时维修;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由其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3.2.5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场务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后由场务管理部门安排有关人员负责验收确认。

3.2.6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消防报警器的监管,每天填写《消防值班记录》。

3.2.7突发火灾时,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2.8消防人员应按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做好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消防演习工作。

3.3施工现场安全

3.3.1施工单位进入景区施工前,先与景区工程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

3.3.2场务管理部门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对现场防火安全进行控制。

第2篇 某旅游景区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设施管理、保护,确保景区时单位转产及游客人身安全,特制定管理、保护措施如下:

1、景区内一切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保护、维修均由景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景区内协调单位(商铺、酒店)应积极协助,并有义务、有负责配合共同做好景区的“四防”工作。

2、景区内所有大小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专家论证,有关部门审批,上级领导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建设,景区内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或随意乱拆乱建。

3、景区内各单位所设的饮食旅馆业、娱乐场所必须经有关单位(部门)严格审批,符合消防要求具备“四防”条件的准予经营。

4、景区内游览(开放)区和植物核心(禁区),设有明显的告示牌,景点危险地段设置护拦杆,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3篇 旅游景区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设施管理、保护,确保景区时单位转产及游客人身安全,特制定管理、保护措施如下:

1、景区内一切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保护、维修均由景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景区内协调单位(商铺、酒店)应积极协助,并有义务、有负责配合共同做好景区的“四防”工作。

2、景区内所有大小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专家论证,有关部门审批,上级领导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建设,景区内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或随意乱拆乱建。

3、景区内各单位所设的饮食旅馆业、娱乐场所必须经有关单位(部门)严格审批,符合消防要求具备“四防”条件的准予经营。

4、景区内游览(开放)区和植物核心(禁区),设有明显的告示牌,景点危险地段设置护拦杆,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4篇 某旅游景区市场促销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市场促销管理制度

1 了解游客需求

1.1 景区市场管理部门的促销人员向参观景区的游客开展游客综合问卷 调查、专题性问卷调查及旅游团队问卷调查,必要时可在景区外开展类似的调查 活动,了解潜在游客的新需求。

1.2 调查问卷回收后及时进行统计分析,调查游客满意度和游客对景区现 有服务及景区硬件设施的意见,由景区办公室转各相关部门迅速整改。

1.3 了解游客对景区服务及硬件设施的建议,尤其是对新项目的建议,要 认真分析其合理性、可行性,交景区办公室呈景区主要负责人参考。

1.4 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国际、国内旅游市场信息,行业政策和有关 法律、法规,了解知名旅游景区及竞争对手的最新动态,整理后汇编成册报景区有 关负责人参考。

1.5 市场管理部门在收到团队客人参观的合同后,应进一步了解其需求, 最大限度地满足游客的需求。

2 广告及对外宣传

2.1 年度计划的制定 市场管理部门的宣传策划人员根据景区确定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对景区全年的活动所需的宣传广告费用作出预算分析和时间安排,拟定《景区年 度对外宣传(广告)计划》,报部门经理审核,景区分管负责人审批。

2.2 广告

2.2.1 市场管理部门的宣传策划人员根据景区的重大活动、新建大型项目 的内容和特点,明确广告目标,以提醒游客关注。

2.2.2 依据景区的财力、特点及竞争对手的状况,确定广告预算的决策模 型,编制广告预算。

2.2.3 根据游乐项目特性、竞争对手状况、成本及媒体习惯选择媒体种类。

2.2.4 编制重大活动的《对外宣传(广告)计划》及相应的实施方案,广告 《合同书》经批准后,协助广告商在活动前15~30 天完成广告制作。

2.2.5 广告完成后,报景区分管负责人审核,评审通过后对外发布。广告内 容、宣传形式应与景区主题及活动内容相协调。

2.2.6 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广告活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通过对参 观游客的询问调查、游客人数的变化等形式对广告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2.3 宣传

2.1 市场管理部门的宣传策划人员应重视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围绕景区 活动经常地撰写宣传稿件,交部门负责人审查后,送选定的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2.2 宣传策划人员根据《景区对外宣传计划》,联系印刷景区活动所需 的宣传品。

2.3 宣传品设计方案、印刷数量、所需费用及印刷样品需景区负责人批

3 公关活动

3.1 宣传策划人员协助部门负责人筹办景区重大活动的新闻发布会,邀请 新闻记者、旅行社负责人到会,为其提供经景区的宣传资料。

3.2 宣传策划人员积极参与景区开展的其他公关活动和公益活动,加强与 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景区的影响,树立景区的良好形象。

3.3 宣传策划人员的公关人员积极协助前来采访的新闻记者开展工作,按 有关规定作好记者入园、用餐等各项接待工作。

3.4 外单位进入景区拍摄影视或商业广告片,公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 办理入园手续。

3.5 公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与景区有关的宣传材料,包括报刊、 影视、广播及新闻单位名录,每月向宣传策划组负责人报告。

4 景区推介及促销

4.1 市场促销组根据景区全年活动计划及市场预测,制定景区全年促销计 划,报部门经理、景区分管负责人审批。

4.2 市场促销人员配合景区重大活动、新项目的推出,进行市场分析,派促 销人员赴旅行社、宾馆、大型企业、学校等上门推销,同时了解游客需求的变化。

4.3 建立有效的推销渠道和网络,促销人员定期访问旅行社、宾馆等单位, 进行市场调查,收集旅游信息,积极寻找和发现潜在的顾客。

4.4 市场促销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促销情况。

5 积极参加旅游交易活动

5.1 根据景区及部门的安排,市场促销组应选派促销人员参加省内、国内 的旅游交易会,及时了解最新的旅游市场动态。

5.2 交易会使用和发放的宣传品及宣传资料应精心选择,并须征得景区领 导的认可。

5.3 促销人员应抓住交易会的各种机会,宣传景区的最新活动,广泛接触 顾客,收集各种信息。

5.4 对交易会获取的信息应认真分析,及时反馈,并应妥善保管。

5.5 市场管理部门根据促销目标、景区活动、项目特色,协调人力资源, 对各种促销方式综合运用,以取得最佳的效果。

第5篇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一)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是为了让景区可以提供更好的观赏性给游客而建立的文件!这是一份: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制度【1】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关于下放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第三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旅游法》规定具备开放条件,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开放,且在贵州省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贵州省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授权,负责对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贵州省境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六条贵州省旅游局设立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一)机构组成: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由省旅游局负责人、相关处室人员、从事旅游景区研究专家、景区、酒店、旅行社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负责。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实施5a级旅游景区的初评与推荐工作,组织实施4a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3、授权并督导省级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若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出现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省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授予的评定权限。

4、聘任与管理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

5、负责每年2月底前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全省该年度4a级旅游景区创建计划;对新通过评定的4a级景区,在一个月内向全国景区等级质量评定委员会报备景区名称、专家组名单、检查报告、检查记录、考评分数和公示结果;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全省复核处理情况。

6、负责组织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填报工作。

7、贯彻执行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全省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_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省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备案后,经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地区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复核及监管工作。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照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2、组织实施本地区4a级旅游景区初评和推荐工作,对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3、负责于每年2月10日前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本地区该年度各等级旅游景区创建计划;对新通过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在一个月内报向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景区名称、专家组名单、检查报告、检查记录、考评分数和公示结果;在每年11月20日前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送该年度本地区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复核处理情况。

4、及时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机构变动情况,按时组织本地区内景区填报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

第八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5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4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颁发。

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九条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要与景区特点、环境氛围相协调。

第三章申请与评定

第十条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各县(区、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4a级旅游景区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推荐,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

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

5a级旅游景区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一条 5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1、自检与申报。

申请创建5a级的旅游景区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查,对景观质量进行自我评估。

自检认为景观质量达到5a级标准要求、通过创建各项条件可全面达到5a级标准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逐级向旅游景区评定管理机构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建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版)。

创建材料包括景区总体情况、景观质量情况(针对《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的每一项打分点,提供具体详实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证明)、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等。

2、景观质量评估。

景区景观质量是创建5a级旅游景区的基本入门条件和首要前提。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申报创建5a级景区的景观质量和创建材料核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景区推荐至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成不少于3人的评估组,对景区的景观质量和创建基础进行现场评估,对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估、具备创建条件的景区将列入创建5a预备名单。

列入预备名单的景区,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期一般不少于两年。

3、省级初评推荐。

经景区自查和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景区已经完成各项创建计划任务,并达到5a级旅游景区标准的,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初评。

初评通过后,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评定申请,报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情况材料(针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每一项打分点,提供具体详实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证明)、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一式四份,含电子版)。

4、评定及公示公告。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的景区组织开展资料审核、现场评定及公示公告等程序。

通过评定的5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颁布证书与标牌。

第十二条 4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1、自检与申报。

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对照《旅游景查区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查。

自检认为达到4a级标准的,逐级提交评定申请,经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版),创建材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2、现场评定。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在两个月内从专家库中选取3-5名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采取明查或暗访形式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现场评定。

通过现场评定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通过评定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3、公示公告。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通过现场评定的旅游景区在“贵州省旅游局政务网”上对外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定流程、专家组名单、评定得分、整改意见和评定结果,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4a级旅游景区认定公告。

新评定的4a级景区,要在一个月内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

第十三条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1、自检与申报。

申报景区在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进行自检达标后,逐级提交评定申请,经县(区、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初评通过后,向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

申报资料参照申报4a级旅游景区的要求。

2、评定与公示公告。

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查申报资料,资料审查合格后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检查员员组成评定小组,采取明查或暗访形式进行现场评定。

评定通过后,由各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公示公告。

新评定的3a级及以下景区,要在一个月内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

第四章 检查员

第十四条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聘任与管理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

第十五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主要由从事旅游景区研究专家、景区、酒店、旅行社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景区评定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须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熟悉景区建设管理知识,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范(见附录)。

第十七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采取培训聘任的方式,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培训考核,通过后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

在景区评定过程中实行“首席检查员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宜担负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检查员,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旅游景区检查员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级、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要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健全景区质量游客评价制度,将游客评价结果列入景区评定与复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游客满意度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填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4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新增的4a级景区原则上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三条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和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比例为100%。

每年11月20日前将复核结果报送省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复核、投诉及社会意见情况进行抽查,并可直接进行处理。

对复核不规范、报备不完善的地区,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视情况作出通报批评、暂停或收回其评定权限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景区的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二十六条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并报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_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省旅_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_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旅_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

第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市、县、自治县旅_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旅_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景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采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

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交通和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安排旅游景区景点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停车场(站)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客运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市区(县城镇)至景区景点的公共客运线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中英文景区景点标志牌。

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登山、潜水、摩托艇、牵引伞等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者项目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设与其规模,接待游客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负责景区景点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洁具整洁,标识醒目。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聘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对其景区景点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例行安全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将检测报告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的具体时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旅游设施设备、项目的操作或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设备,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等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后,方可营运;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机动车辆、船舶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照)。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负责人节假日在岗值班制度。

旅游景区景点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实行流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其所属范围内经营店铺、摊位及其所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景区景点的经营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属范围内自行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店铺、摊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览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等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经国家或者本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有偿出让。

报经批准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出让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景区景点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景点进行游览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售票办法及优惠政策等。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个旅游点或者游览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也可以设置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或者套票,并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

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应当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开展免费日活动,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者优惠门票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景点逐步推广使用税控系统、门禁系统和导游身份识别准入系统。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由旅_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资质的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定。

3a级以下旅游景区景点由本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评定;4a级和5a级旅游景区景点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所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未经法定程序报批的,由旅_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形成既成事实的,造成低水平、低档次重复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旅_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的,由旅_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直至依法吊销营业证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的,由旅_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游览项目的,由旅_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出售有差别团体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团体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设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6篇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景区管委会

第7篇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职责

2.1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2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工作程序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场务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闭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

3.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贵宾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

3.2.1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3.2.2各下属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责任,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场务管理部门的消防队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责任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2.3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全景区的消防安全监督与检查,24时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3.2.4景区防火责任人员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每天不少于一次对辖区的消防设施、游览场所、餐厅、商场进行严格检查。如发现设施损坏,立即填写《消防安全意见书》报相关部门及时维修;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由其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3.2.5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场务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后由场务管理部门安排有关人员负责验收确认。

3.2.6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消防报警器的监管,每天填写《消防值班记录》。

3.2.7突发火灾时,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2.8消防人员应按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做好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消防演习工作。

3.3施工现场安全

3.3.1施工单位进入景区施工前,先与景区工程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

3.3.2场务管理部门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对现场防火安全进行控制。

第8篇 某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1总则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职责2.1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 2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工作程序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3.

1.1场务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闭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3.

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贵宾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 2消防安全

3.2.1 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3.2.2 各下属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责任,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场务管理部门的消防队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责任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2.3 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全景区的消防安全监督与检查,24时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3.2.4 景区防火责任人员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每天不少于一次对辖区的消防设施、游览场所、餐厅、商场进行严格检查。

如发现设施损坏,立即填写《消防安全意见书》报相关部门及时维修;

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由其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3.2.5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场务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后由场务管理部门安排有关人员负责验收确认。

3.2.6 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消防报警器的监管,每天填写《消防值班记录》。

3.2.7 突发火灾时,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2.8 消防人员应按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做好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消防演习工作。

3. 3施工现场安全

3.3.1 施工单位进入景区施工前,先与景区工程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

3.3.2 场务管理部门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对现场防火安全进行控制。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8篇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是对景区运营进行规范和指导的重要文件,旨在确保景区的有序运行,提升游客体验,保护自然资源,以及维护员工权益。它涵盖了多个方面的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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