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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35

特殊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制度是一种针对企业内部特定情况或员工群体的管理规则,旨在确保企业的高效运行和员工的公平待遇。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政策、程序和准则,旨在解决企业在正常运营中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

包括哪些方面

特殊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异常工作时间管理:针对加班、夜班、周末及节假日工作的规定,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2. 特殊技能或资质员工的激励制度:为拥有特定技能或资质的员工提供额外奖励或晋升机会。

3. 疾病或残疾员工的关怀政策:提供医疗援助、工作调整等支持,确保其能够融入工作环境。

4. 员工休假制度:包括病假、年假、产假、陪产假等,需明确申请流程和审批标准。

5. 应急处理机制: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员工冲突等,应有明确的应对策略。

6. 非常规工作地点或远程工作的管理:对于在家办公或出差员工的管理规定。

重要性

特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公平:确保所有员工在特殊情况下受到公平对待,减少潜在的纠纷。

2. 提高效率:通过明确的规则,提高决策速度和执行效率,减少因不确定性带来的困扰。

3. 保障安全:针对特殊环境或情况制定的安全措施,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增强员工满意度:合理的特殊管理制度能提升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5. 符合法规: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政策:企业应详细列出所有可能的特殊情况,并对应设定清晰的管理规则。

2. 定期审查和更新:随着业务发展和法规变化,制度应定期修订,保持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3. 培训和沟通: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理解特殊管理制度,通过培训和沟通强化理解。

4. 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5. 执行与监督:管理层需严格执行制度,同时设立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公正实施。

特殊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兼顾公平、效率和法规要求,以实现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员工的和谐发展。

特殊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施工管理特殊工种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工作制度

1、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员、质量员、技术员、安全员;焊工、爆破工、压接工、测工、高空作业人员、吊车司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

2、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将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备案。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4、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报审备案的人员相符,施工管理、策划、操作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要求,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

5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严禁无证上岗。

第2篇 特殊诊疗质量管理与患者安全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特殊诊疗围手术期患者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对手术患者的服务质量,特制定围手术期患者安全管理规范及制度如下:

一、围手术期患者安全管理规范

(一)术前安全管理

1、手术医生必须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掌握手术指针、及时完善术前相关辅助检查,除急诊手术可当天送手术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手术室外,择期手术应提前1-3天将手术通知单送至手术室。

2、病房护士按医嘱作好术前准备,如:备皮、导尿、灌肠、术前用药等,根据患者病情及个人情况,进行术前健康指导,并做好记录。

3、术前访视:除急诊急救手术外,手术室麻醉师及护士应按手术通知单提前到病区作术前访视,了解患者病情及辅助检查结果,向患者介绍手术室环境和参加手术的人员、进行麻醉风险及安全告知等,并认真填写麻醉术前访视记录和手术室护理访视记录(在患者的护理记录单上进行记录)。特殊情况须及时与主管医生或手术科室主任或护士长联系,并及时向麻醉科主任或手术室护士长汇报。

4、术前物品准备:麻醉科、手术室须根据日常手术开展的种类,准备手术用物、设备、药品等,并保证其随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特殊手术,应按手术通知单提前作好准备。

5、人员准备:手术科室主任、麻醉科主任及手术室护士长须严格执行依法执业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依据手术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合理安排参加手术人员。

6、手术间的安排:手术室护士须按照手术切口种类安排手术间,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安排手术时间顺序。根据季节、环境温度,调节手术间温湿度,增加患者的舒适度,防止患者着凉。

7、麻醉科、手术室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手术室查对制度》,认真落实手术病人身份核查措施,认真填写《病区与手术室病人交接登记本》,严格杜绝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的执行情况。

(二)术中安全管理

1、参加手术人员须认真实施手术安全核查与手术风险评估程序,认真执行《手术室查对制度》,准确填写《手术风险评估表》、《手术安全核查表》和《手术清点单》。

2、严格执行《手术患者体位管理制度》,正确安置病人的麻醉、手术体位,防止压疮和神经损伤。

3、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口头医嘱执行制度》、《抢救工作制度》、《手术室输血查对制度》、《院感管理制度》等。

4、严格执行安全防范措施,正确使用约束带,防止患者坠床或坠车。

5、术中所用无菌物品及植入物标签、灭菌指示卡均应规范粘贴于手术清点单背面。

6、规范使用预防性抗菌药:术前30分钟至2小时进行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一剂,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须追加使用一剂抗菌药,由病房护士(病区内)或巡回护士(手术室内)执行,并在临时医嘱单上签名签时。

7、严格执行《手术标本管理制度及送检流程》,严防手术标本错误及丢失。

8、手术室麻醉师及巡回护士须严密观察手术患者的病情变化,准确书写麻醉记录单和术中护理记录,患者病情有特殊变化时,须立即向主刀医生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3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怎么写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 引用标准

无3.术语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 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 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 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 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 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 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 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 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 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 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 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 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 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 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 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

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

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 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 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 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

第4篇 质检处特殊护品护具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质检处特殊护品、护具的发放、保管、维护、使用及检查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质检处有关班组。

2 相关文件: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防护用品管理标准》。

3 主要内容

3.1我处特殊护品、护具有过滤式放毒口罩(面具)、应急防酸衣。

3.2质检处的特殊护品、护具由各组提出要求,材料员计划由安全处审核后领取、发放。

3.3各使用人员应明确特殊护品、护具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保管储存及使用维护方法。

3.4各使用特殊护品、护具的有关班组按“四定”要求进行管理。

3.5对特殊护品、护具,处里每3个月、班组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有效使用。

第5篇 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2)

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二)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第6篇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审批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特殊作业指危险性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的作业,进行这种作业不仅对作业带有风险,对周围亦可能造成危害,例如高空、高温作业,危险物品处理,危险场所应急处理,大型吊装作业等等。进行这种作业属于强制性授权,并取得许可之后,方可作业。

二、特殊作业应取得授权,并取得许可之后,方可作业。

三、应建立授权工作流程识别的制度。

四、特殊作业就编制作业计划,制定防范措施,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在进行作业前,应将许可范围清单发放给受影响的部门。

六、责任部门及责任

1、实施特殊作业的部门对本作业负责。

2、人和许可签发人承担相应责任。

3、做好记录。

4、安环部保留记录。

第7篇 特殊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1)车辆的使用必须服从综合管理部的统一指挥。接受任务的驾驶员必须及时、安全完成下达的任务。

(2)必须认真做好牌照,执照的保管工作及车辆的原始记录。

(3)不准公车私用。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

(4)认真学习有关交通规则和厂内车辆安全规程和规定,以确保人身及车辆的安全。

(5)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车辆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的点检、润滑加油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6)执行出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回公司后三个环节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严禁车辆带病出车。

2.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1)环保设施必须纳入设备管理轨道,摆在与生产设备同等重要的位置。凡在用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行。同步运行率必须达到95%以上。

(2)重点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必须达到公司环保考核要求。

(3)环保设施因故障需单独检修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

(4)未经申报不得擅自停止环保设施的运行。

(5)生产技术与装备在安排生产设备的大、中、小修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到环保设施的检修。并且必须建立环保设施检修改造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6)要不断完善环保设施,不断提高环保设施的四率(完好率、开工率、处理率、处理效率)指标,以利于充分发挥环保设施的环保效率。

3.起重机设备管理制度

(1)使用起重机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

(2)起重机械应有明显的起重吨位标志。各种信号装置、限位装置和连锁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完好可用。

(3)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规章制度:

①交接班制度

②安全规程

③操作规程

④定期检查、维护检修、保养制度

⑤设备档案制度

(4)在检修中,严禁任意改变起重机械的性能,如:增大跨距、提高速度、减少钢丝绳股数等。

(5)起重机械工作地点(范围)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道要畅通。

(6)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间,每两年进行一次技术鉴定和负荷试验。加固或大修后,也应进行这一项工作。每次的定期检查及各种检查,都必须记入设备管理档案中。

(7)操作人员应定期(两年)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8)操作人员应进行每年一次的操作考试(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

第8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 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人办理,部门领导批准,夜间有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

2) 直接蹬爬高大的塔器、烟囱的爬梯以及特殊登高作业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必须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有禁忌证者以及其它不宜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饮酒后禁止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以及其它规定的保护用品。

4、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手动葫芦、吊栏、卷扬机必须按有关规定、规程架设。

5、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箱袋内,常用的工具应系在身上。所需材料或其它工具必须用牢固结实的绳索传递。禁止用手来回抛掷,以防掉落伤人。

6、 交叉作业必须架设安全网,保护棚等可靠的防范设施。

7、 六级以上的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8、 高处作业应距离高压线2.5米以上。

二、 罐(沟、坑)内作业安全规定

1、 罐(沟、坑)内作业必须办理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

1) 在无着火爆炸危险和无毒无害的容器(沟、坑)内检修,由车间负责人办理下罐作业许可证。夜间由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现场负责人办理。

2) 特殊危险的罐(沟、坑)内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 作业因故中断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作业许可证。

2、 检修作业人员在进入罐(沟、坑)内作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未切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3、 罐内动火作业除按动火规定执行外,动焊人停止焊接作业时,严禁将焊枪放在罐内。

4、 作业前应切断电源,切断与此罐相连通的水、气、料阀,在电闸和阀门上挂警告牌。

5、 罐(沟、坑)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台架。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或工具。

6、 罐(沟、坑)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严禁直接接通氧气)。对通风不良及容积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7、 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沟、坑)内外,在确认无误、监护人在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入孔,不得自行封闭。

三、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批:

1) 在一般情况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一式三份。(动火执行人携带,动火区域负责人存、安全领导小组存)

3)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4) 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前,不得随意动火,对于任何人员分配或指定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必须按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发现不完善时,有权拒绝动火。

5) 动火工作开始前,动火施工负责人要详细检查动火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当,如经批准连续动火时,每天动火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

6) 动火证期限:

a、 凡不停产、部分停产的动火,动火证当天有效。如果当天动火作业未完成时,第二天重新办理动火证。

b、 全车间停产大修时可办理一次动火证至大修完。但需将全部动火点(部位)和时间进度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别列出清单,附在动火证后面同时报批。

c、 室外动火,根据气象条件而定,一般在五级风以上停止动火作业。

7)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根据现场情况,要认真填写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 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1)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a、 动火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负责看火,并准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围易燃物。

b、 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容器上动火时,要进行置换清洗等工作,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c、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料设备容器表面的动火,要清除设备容器内的物料并清洗干净、充满水或惰性气体。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2) 在设备容器内动火采取的措施

a、 对于装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容器动火,在动火前必须清除设备容器内物料、洗净设备,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动火,在带有传动设备容器内动火时,应在配电室切断电源,挂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b、 进入设备容器前,必须进行“试火”确认其无其他反映时,方可动火,同时要备好灭火器材,设监护人员负责看火,设备容器内的照明,必须绝缘良好,对进入设备容器人员根据物料性质和工作特点,定时轮换、休息。

3) 动火前的气体分析、化验和检测。

a、 动火分析项目,首先由动火负责人在动火证上提出动火地点、设备或项目。生产技术部在动火前半小时组织进行动火分析,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需重新分析。

b、 不停产、部分停产或设备停车检修时,在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及时动火,并在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完毕。车间全部停产大修时,在检修动火前应进行气体分析。

4) 看火监护人的规定

a、 凡动火地点,一个动火证,至少有一名看火监护人。

b、 新项目施工动火,应指派专人看火监护。

c、 一个动火证,要有一个看火监护人。

d、 看火监护人应做到:检查动火手续是否齐全及实现动火证批示的安全措施;随时扑灭飞溅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着火;对动火者负有抢救和监护的任务。

第9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引用标准

3.术语

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

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

第10篇 南调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销毁。

3、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4、特殊药品的购进管理

(1)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

(1)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2)购入的特殊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3)特殊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

(1)特殊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帐物相符,特殊药品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库房、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致。

(2)特殊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

(3)特殊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7、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

(1)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2)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并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内容进行登记。

8、不合格特殊药品的管理

(1)不合格特殊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2)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体见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0、医疗用毒性药品具体见医院《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第11篇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特殊药品的存储、管理、使用制度,参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条例,特制定巨鹿县医院特殊药品相关制度。药库、药房、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落实。

一、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成瘾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易致躯体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备的资格:

^麻醉药品处方权必须是本院主治医师以上或麻醉师方能授予,计划生育手术的高年资住院医师经考核合格可授予手术期间的麻醉药品处方权。

2、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名、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处方登记。

3、麻醉药品的处方限量: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写麻醉药品处方。

4、麻醉药品处方必须是病人的真实姓名和真实的病历号,使用麻醉药品(危重病人除外),病人必须到医院挂号看病,要经医生诊治开处方,并有病历记载,不准家属去请医师开方买药。

5、麻醉药品的管理按“五专”要求管理,“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及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注射剂除医师处方外,要交回空安剖换取药品。

6、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药剂师应严格核对,配方人和核对人应签名。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本及处方登记册。

7、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院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8、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9、由于大多数麻醉药品特别是针剂遇光易变质,故应避光保存。0 10、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11、严格执行出库制度,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1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监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有监销人签字,存档备案。

13、医教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14、药剂科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和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一类精神药品只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才能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医疗单位使用。社会药房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公单的医疗处方才能零售。

1、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两年以后,才能销毁。

2、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处方不得涂改。

3、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柜、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可和麻醉药品存放在同一专柜内)。

4、建立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药品主管部门。

5、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时应坚持双人验收、签字制度。

6、对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7、二类精神药品可储存于普通药库内。

三、特殊药品管理安全制度

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为了防止药品失盗而流于社会,危害人民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特制定特殊药品管理安全制度。

1、严格按照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进行采购,一般规定按每季度的所供量进行采购,每季度采购一次。) 2、严格执行特殊药品出入库制度,实行双人双锁,专柜保管,入库前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出库时,发货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由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3、建立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药品主管部门。

4、仓库内要有安全措施,安装防盗门、防护栏、报警器、灭火器等,严防失火、失盗。

四、特殊药品报损制度

为了确保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防止该类药品流失社会,危害人民健康,特制定以下报损制度:

_1、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条例,对各种品种按有关贮存条件进行贮存保管,防止由于贮存保管不当而变质或损坏。

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列表上报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上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后处理。如销毁,必须由药监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能随便处理。

3、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药品变质、破损、过期失效者,要追究原因,严肃处理。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m2、毒性药品须设毒剧药柜。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3、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4、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处方。

5、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药品为一日量。

^1 s& i2 ( d0 p4 6、毒性药品应该设立专账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并填写用登记本,登记本应写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量及时间、处方医师姓名,调配人员姓名。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两年以备后查。

7、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账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第12篇 冶金业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1、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种警告牌、操作规程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距明火不得少于5m。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5、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每30平方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6、动火作业前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7、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遵守消防规章制度,未出大小火灾事故,能消除火灾隐患或勇敢扑灭火灾事故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药房门店特殊药品贵细药品管理制度

药房门店特殊药品和贵细药品管理制度

1为了合理经营、安全的使用,保障人民健康,对特殊药品及贵细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定。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3内容

3.1特殊药品

3.1.1包装容器上必须印贴有规定的标记,即黑底白字的“毒”字,绿白相间的“精神药品”字样,蓝白相间的“麻醉药品”字样。

3.1.2特殊药品的验收,应由两人进行并共同在记录上签字,严防收据。

3.1.3特殊药品必须储存在设有必要安全设施的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

3.1.4特殊药品的进货与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

3.1.5建立特殊药品收支帐目、按月盘点,保证帐物相符

3.2贵细药品

3.2.1贵细药品是指货源缺少或比较贵重的药品或中药材,中药饮片。

3.2.2做到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做到帐货相符。

第14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一)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1】

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 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 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 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 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2】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

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药品监督部门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9.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学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第15篇 特殊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1、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种警告牌、操作规程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是乎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5、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每30平方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6、动火作业前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7、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遵守消防规章制度,未出大小火灾事故,能消除火灾隐患或勇敢扑灭火灾事故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管理制度15篇

特殊管理制度是一种针对企业内部特定情况或员工群体的管理规则,旨在确保企业的高效运行和员工的公平待遇。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政策、程序和准则,旨在解决企业在正常运营中可能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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