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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0篇】

发布时间:2023-12-19 07:21:07 查看人数:27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范围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修订**股份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特殊作业。

(二)下列作业需申办作业票

1.工业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3.动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

4.临时用电作业:公司范围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5.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6.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7.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8.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项目。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安全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全公司特殊作业的管理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和监护公司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生产协调部负责各项作业中的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

第七条 申办作业票的程序

(一)由作业所在单位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作业票由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第八条 作业票的内容

(一)作业票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二)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三)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四)明确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第九条 作业票的使用要求

(一)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二)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三)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四)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五)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规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第十条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

(一)公司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2)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3) 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4)天然气回收装置及场内的加热炉、蒸馏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5)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2.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罐区,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4)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5)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3.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在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6)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4.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二)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一般情况下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紧急情况下经请示本级动火审批人批准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事后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

(三)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四)凡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特种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票,严禁以《工业动火作业票》代替。

(五)机具要求

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七)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气体检测超过1h后动火的,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3.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可加装安全锁具),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八)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1.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分析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2.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和氮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5%~2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h。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施工作业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九)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1.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十)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2.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3.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4.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作业中的动土作业要求

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十二)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的带压不置换动火。除做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外,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时,该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到现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做好现场监护,必要时应根据安全措施要求请专业消防队到现场负责监护。

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前,该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召集生产调度部门以及与动火作业有关的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必须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可靠的应急措施。

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如压力出现异常必须停止动火作业,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由动火作业审批人签字认可,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安全可靠,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十二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一)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二)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三)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作业票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四)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五)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六)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七)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八)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九)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三条 动土作业

(一)动土作业的范围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2.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3.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二)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三)动土作业票必须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办理,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审查批准。

(四)所属单位办理动土作业票,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五)如动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

(一)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二)检修(大修)时,所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三)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四)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五)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六)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

(一)高处作业的定义

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3.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二)高处作业的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的分类

1.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易燃、易爆、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管理

1.进行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办理高处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作业票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票,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五)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票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票内。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

(一)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作业场所所在单位办理吊装作业票。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二)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三)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四)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五)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六)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产协调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七)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八)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九)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十)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十一)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第十七条 抽堵盲板作业

(一)设备所属单位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协调部和安全环保部各一份。设备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生产协调部和安全环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修改。

(二)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抽堵盲板计划由设备所属单位车间主任初审,所属单位终审,由当班值班长持抽堵盲板计划安排实施。

(三)所属各单位车间抽堵与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盲板,实施时必须经生产协调部批准。

(四)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车间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车间安全员存档。

(五)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加盲板应紧固好。

(六)值班长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

(七)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八)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九)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 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 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 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

2.1 手持式电动工具

2.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电焊

2.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 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 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 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 电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b).电焊手套;

c).橡胶绝缘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 气焊

2.3.1 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 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3.4.1 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2.3.5.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 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 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 焊枪

2.3.6.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 空气压缩机

2.4.1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阀门开闭灵活。

2.4.4.2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 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2.4.6.1 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2.5 小型发电机

2.5.1 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 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 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 切割机

2.6.1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 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 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 弯曲(管、排)机

2.7.1 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 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 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 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 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 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 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 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 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 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2.7.11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转盘及插座孔内的铁锈、杂物等。

2.8 小型钻床(台钻)

2.8.1 小型钻床(台钻)应放置平稳。

2.8.2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3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如需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8.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运转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应放置固定槽内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进行钻孔作业,作业时禁止戴手套。

2.8.6 更换钻头应停电进行。

2.8.7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铁锈、杂物等。

2.9 滤油机

2.9.1 滤油机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软导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9.2 应使用空气开关或带保险的闸刀。

2.9.3 启动前应将进出油管绑扎牢固,另一端应放置在存储油的容器中,应检查滤油纸安放正确并压紧(真空滤油机此项不需检查)。

2.9.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9.5 更换滤油纸前应将进油管的进油端提起,待油管内的绝缘油输出后停机进行(真空滤油机无此项工作)。

2.9.6 所使用的滤油纸型号应符合该滤油机使用,滤油纸两孔应与滤油机压板两孔一致。

2.9.7 烘烤滤油纸的烘箱内应有盛油盘和灵敏可靠的温控装置,避免火灾事故。

2.9.8 工作结束时应将油管内的油全部输出方可停机。

2.9.9 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拉开电源闸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应检查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10.3 使用前应检查开闭阀无异常,导管无异物,压力表正常。

2.10.4 抽气接口应与设备接口相吻合并安装牢固。

2.10.5 抽真空时应严密监视压力表,防止过抽损坏设备。

3 起重作业

3.1 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试验,并提供合格报告。

3.2 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安全交底后方准施工。

3.3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3.4 在变电站起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应可靠接地。应有专责监护,起吊机械、起吊物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5 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配合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3.6 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严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缩固定时严禁移动吊车。

3.8 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3.10 起吊大件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腰吊。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3.11 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时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第3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控制施工过程中特殊作业的各种危险因素,规范特殊作业,使特殊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属容器内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跨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作业、进入电厂运行区作业、进入氢气站和氢系统作业、进入乙炔站作业、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和运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电力部-9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安全环境监察部及其项目安全部门,应审查、监督特殊作业有关组织、技术措施的编制及执行。

3.2 施工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交底。

3.3  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负责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在工作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3.4 施工人员应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要求。

3.5 工作票签发人负责确定工作必要性、安全性,对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的适宜性进行确认后批准。

3.6 施工负责人负责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检查现场安全设施布置是否完善,满足各项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准许工作。

4  程序

4.1  金属容器内作业

4.1.1 作业前准备

—— 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

—— 必须进行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迫通风办法,内部温度不超过40℃,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 进行焊接作业时,应设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

—— 进入经水压试验后的金属容器前,应先检查空气门,确认无负压后方可打开;

—— 照明电压必须是安全电压;

—— 金属容器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4.1.2  作业管理

—— 作业人员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燥,脚下应垫绝缘垫;

—— 外部应有人监护,且应有内外联系办法,如绳子等;

—— 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

—— 在封闭容器内施工时,施工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监护人拉住;

—— 严禁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内点火。

4.1.3 作业后的控制

—— 在工作间歇或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

—— 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焊接电源;

—— 作业后需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4.2 临近高压线作业

4.2.1 安全距离

4.2.1.1 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最小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kv)<1020-354460-110220330
安全距离(m)0.711.21.534

4.2.1.2 施工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最小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kv)<1020-354460-110154220330
安全距离(m)0.350.600.901.5234

4.2.1.3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等级(kv)<13560110154220330n
安全距离(m)1.533.13.64.14.75.80.01(n-50)+3

4.2.2 作业前准备

—— 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 当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须向用电部门申请停电,否则不得施工。

4.2.3 施工作业时设备、人员与带电线路、设备距离应大于最小安全距离。

4.2.4 作业后控制

—— 作业后应该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 停电作业后,应恢复送电。

4.3 跨越公路、河道作业及野外作业

4.3.1 作业前准备

跨越公路、河道作业须经得公路、河道管理部门同意。

4.3.2 作业管理

—— 跨越公路、河道作业原则上应不影响公路交通和河道航运,可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

—— 影响公路交通、河道航运的,应在二端设立醒目的安全警告牌;

—— 跨越公路、河道的施工必须有防止人员伤害的措施;

—— 夏季野外作业应搭设休息凉棚,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调整好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

—— 冬季野外作业如遇结冰时,应有防滑措施。

4.3.3 作业后管理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整理现场,拆除防护设施,恢复正常装态。

4.4 进入高压带电区作业

4.4.1 人员要求

——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并经考试合格;

—— 学会紧急护法,包括触电急救。

4.4.2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基本要求:

—— 填工作票;

—— 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 做好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4.3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 工作票制度;

—— 工作许可制度;

—— 工作监护制度;

——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4.4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 停电;

—— 验电;

—— 装设接地线;

——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监护人在场。

4.4.5 作业前准备

4.4.5.1 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工作票,每张工作票只能填写一个工作任务。

4.4.5.2 下列项目应经过检查并填写在工作票内:

—— 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 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

—— 负荷分配情况;

—— 装拆接地线情况;

—— 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保险);

—— 切换保护回路;

—— 是否确无电压。

4.4.5.3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填写设备名称和编号。

第4篇 特殊作业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一、深基坑施工

1、深基坑开挖之前,必须要求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以及周边环境编制具体可行的施工方案,并必须经过建委专家组审批,方可实施。

2、深基坑支护方案的内容包括: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及变形监测、应急预案等。

3、基坑施工常用排水措施有三种:排水、降水、隔渗。

4、基坑开挖过程中特别注意监测以下情况:

(1)支护体系变形情况;

(2)基坑外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

(3)临近建筑物动态。

二、人工挖孔桩施工

1、务必选择具备专业挖孔桩施工经验的队伍进场,并对进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

2、现场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赤脚赤膊及酒后作业。

3、上班前检查各种操作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4、井口周围2米内不得堆放杂物。上下井必须采用专用钢制爬梯,并安装牢固。

5、井下有人作业,井上作业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并随时观察井下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帮助井下人员回到地面,并向上级报告处理。

6、5米以下时应保持井下空气流通。发现流砂、塌方、有害气体、不明物等应及时报告上级采取措施。

7、井下作业照明应采用12v安全电压,防水带罩灯泡,防水绝缘线缆。井下抽水时不得下人作业,严禁带电作业。

8、收工时和已完成井孔必须将井口封闭严实。

三、吊篮脚手架施工

1、外墙粉刷采用吊篮脚手架(俗称吊葫芦)时,必须首先编制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2、施工中操作架应装置橡胶轮胎类材料防止与墙体碰撞,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操作架摆动的措施,

3、施工人员必须人人佩戴安全带,安全绳应单独设置,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4、操作平台应有固定式护栏,其高度靠建筑物一侧不得低于800mm,后侧其二边不得低于1100mm,并设180mm高挡板。

第5篇 现场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4.1.1劳保用品穿戴

⑴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穿戴好本工种的劳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⑵严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凉鞋进入施工现场;女工严禁披长发。

4.1.2作业人员

⑴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能上岗作业。

⑵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在未办理动火证及禁火区域内严禁动火作业。

⑶严禁在吊车吊运的物体上站人、作业或在吊运的物体下面辐射范围内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业时,一律要正确佩带双扣双带式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构件或安全防护措施上。需变化作业位置时,安全带必须系扣在安全绳上移动。

⑸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4.1.3指挥人员

⑴严禁违章指挥,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对工人反应的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不能顶班上岗。

⑶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或危险作业阶段,应通知汇报甲方、监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如:超重起吊、大构件翻身、大件运输、密闭舱室涂装等)。

⑷遇强风、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时,不宜布置高处作业。

4.1.4文明作业

⑴工厂作业区域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业场地不准打闹、睡觉。

⑵构件、材料、设备、工具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高处作业严禁随意抛丢物件,严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构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气瓶、乙炔气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随意乱放。氧气瓶与乙炔瓶要保持3~5m距离,严禁平放,不得曝晒,且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装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⑴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⑵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⑶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⑷有定期绝缘测量记录,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轮夹紧,必须符合要求。

4.1.6起重机械设备

⑴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挂放整齐,吨位标志清楚,无乱扔乱放现象。

⑶使用永久磁铁吊前必须清扫磁极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须光滑平整且无杂物;对磁极工作面应加强保养。

⑷进场起重机械手续齐全(含保险),各种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4.1.7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⑴每台电焊机应保证一箱一闸一漏,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⑵电焊机应放在机棚内,防止潮湿、日洒和下落物等损坏焊机。

⑶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电焊线无裸露。

⑷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吹除内部的灰粉。

⑸气割具,电焊机头不用时,应绕挂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随意摆放。

4.1.8机动车辆

⑴进入现场车辆手续齐全。

⑵遵守施工现场限速定。

⑶运送材料或构件车辆进入现场后,司机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

⑷车辆载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载运输。在特殊情况下,载物超高、超长、超宽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专人负责指挥,减速缓行,注意了望周围行人和车辆。

4.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三级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人员,特种作业培训及考核,具有高处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从事高处作业。

4.2.2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做到:进入生产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作业时要互相提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随身携带工具必须放置稳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业设施所需的吊环(耳)、支撑、托架等,非焊接人员不得随意临时焊接。

4.3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1起重作业人员的选择与要求

⑴.必须年满18周岁。

⑵.文化素质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体检应符合国家现行体检表所列项目的要求

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4.7,对起重机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1.0且无色盲;凡患有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听觉障碍和其他有妨碍起重作业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从事起重作业。

4.3.2培训、考核、发证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从事起重作业。

4.3.3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业前应认真听取班组长对作业内容的工艺交底、安全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②.根据作业要求,对吊索具、作业现场环境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注意观察其他流动人员动态。

③.熟悉各种起重设备的基本性能和规格,对钢丝绳及吊索具等应按安全规定和额定负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必须做到:

a.口令坚定、明亮;

b.鸣哨规范、清晰;

c.手势标准、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边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衬垫措施。

⑥.吊运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应选用专用吊具。

⑦.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尽量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移动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如达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运物件时,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从有人的上空越过,进入吊物下方操作前,应事先与司机联系,并设有支撑装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装、吊运作业时,指挥及配合人员的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 ,特别是高空作业更要选择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应边撬边垫好木块,严禁将手伸向物件下方,较重物件和作业环境较复杂的场合应有专人配合,操作中应慎防撬杠回弹伤人。

⑶起重司机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机必须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并按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②.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现场,对安全装置、控制机构、制动器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运转。

③.起重司机必须从专用梯子上、下,不准从其它起重机上跨越,禁止无关人员登上起重机。

④.起重机运行时,禁止进行维修、保养、调整。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时,应切断电源,并挂牌警示。

⑤.起重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启动开车。

⑥.起重机运行前,必须鸣铃警示,运行中地面除有专人看管道沟、电缆、路轨及周围安全外,司机还应在运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现场的动态变化。

⑦.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信号都应服从。

⑧.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准操作。

⑨.吊运过程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重物无法放下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机操作时,不得利用限位装置停车。

⑾在地面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位;遇有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也应停止工作。

2

⑿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按规定项目做好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无下一班接替作业时,应将吊机开到指定位置,锁好夹轨钳,关好驾驶室门、窗,切断总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⒀汽车起重机作业时,应将四个支撑脚落在一层楼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垫木块或钢板,且保持机体处于水平状态,汽车起重机在移动或行驶前,应将支撑脚收好,并将臂杆放在专设的支架上,吊钩及变幅的钢丝绳按规定收紧,在二楼楼板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⑷吊索具及辅助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据吊运物体重量和吊索夹角,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②.吊索具应定期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严禁使用并远离现场。

③.钢丝绳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报废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凡经检查合格的钢丝绳应涂上颜色标志。

④.使用焊接环形链经50%额定断裂拉力的检验,凡出现裂纹、塑性变形(伸长率达5%)和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均应报废。

⑤.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绑,在链条出现扭扣咬节现象时,应及时理顺,未理顺前不准操作。

⑥.吊耳的安装位置应由专人确定,焊接应由熟练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设计、制作、质量、定位、检查等应纳入工艺项目管理。吊耳与吊索的连接应采用卸扣,严禁采用插棒方式进行作业。

⑦.使用钢板夹具吊运钢板时,系挂在吊钩上的钢丝绳所有顶角(夹角)均不应大于60°,且不得同时吊运两张以上的层叠钢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时,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应控制在5°以内。当物体刚吊离地面时应销停一下,确认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的上方运行,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不得有任何杂物、灰尘和油水。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铁板上。

4.4 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1严禁在现场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4.4.2施工现场高空油漆补涂应参照高处作业施工要求进行。

4.4.4现场补漆用油漆应远离动火区域(10m以上)。

4.4.5对涂装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4.4.6现场技术人员应对涂装管理与操作人员(包括油漆工、油漆辅助工)进行工艺交底,指导安全技术操作。

4.4.7涂装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化纤工作服,不准穿有铁钉的鞋,应穿防静电阻燃喷漆服,戴防护帽,用防护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过两小时。

4.4.8油漆作业人员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得从事有可能引发机械火花和电火花的各种作业。

第6篇 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一、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建委规定参加年度安全培训,特殊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由质安组统一管理,其档案及上岗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二、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执行班前必检制度,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三、特殊作业人员在班前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机械设备员、安全员,隐患排除,经机械设备员、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四、特殊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须加班时由机械设备员安排轮流值班。

五、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劳保用品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第7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范本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控制施工过程中特殊作业的各种危险因素,规范特殊作业,使特殊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属容器内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跨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作业、进入电厂运行区作业、进入氢气站和氢系统作业、进入乙炔站作业、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和运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电力部-9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安全环境监察部及其项目安全部门,应审查、监督特殊作业有关组织、技术措施的编制及执行。

3.2施工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交底。

3.3 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负责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在工作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3.4施工人员应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要求。

3.5工作票签发人负责确定工作必要性、安全性,对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的适宜性进行确认后批准。

3.6施工负责人负责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检查现场安全设施布置是否完善,满足各项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准许工作。

4 程序

4.1 金属容器内作业

4.1.1作业前准备

—— 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

—— 必须进行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迫通风办法,内部温度不超过40℃,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 进行焊接作业时,应设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

—— 进入经水压试验后的金属容器前,应先检查空气门,确认无负压后方可打开;

—— 照明电压必须是安全电压;

—— 金属容器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4.1.2 作业管理

—— 作业人员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燥,脚下应垫绝缘垫;

—— 外部应有人监护,且应有内外联系办法,如绳子等;

—— 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

—— 在封闭容器内施工时,施工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监护人拉住;

—— 严禁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内点火。

4.1.3作业后的控制

—— 在工作间歇或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

—— 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焊接电源;

—— 作业后需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4.2临近高压线作业

4.2.1安全距离

4.2.1.1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最小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kv)

<10

20-35

44

60-110

220

330

安全距离(m)

0.7

1

1.2

1.5

3

4

4.2.1.2施工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最小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kv)

<10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安全距离(m)

0.35

0.60

0.90

1.5

2

3

4

4.2.1.3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等级(kv)

<1

35

60

110

154

220

330

n

安全距离(m)

1.5

3

3.1

3.6

4.1

4.7

5.8

0.01(n-50)+3

4.2.2作业前准备

—— 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 当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须向用电部门申请停电,否则不得施工。

4.2.3施工作业时设备、人员与带电线路、设备距离应大于最小安全距离。

4.2.4作业后控制

—— 作业后应该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 停电作业后,应恢复送电。

4.3跨越公路、河道作业及野外作业

4.3.1作业前准备

跨越公路、河道作业须经得公路、河道管理部门同意。

4.3.2作业管理

—— 跨越公路、河道作业原则上应不影响公路交通和河道航运,可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

—— 影响公路交通、河道航运的,应在二端设立醒目的安全警告牌;

—— 跨越公路、河道的施工必须有防止人员伤害的措施;

—— 夏季野外作业应搭设休息凉棚,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调整好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

—— 冬季野外作业如遇结冰时,应有防滑措施。

4.3.3作业后管理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整理现场,拆除防护设施,恢复正常装态。

4.4进入高压带电区作业

4.4.1人员要求

——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并经考试合格;

—— 学会紧急护法,包括触电急救。

4.4.2在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基本要求:

—— 填工作票;

—— 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 做好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4.3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 工作票制度;

—— 工作许可制度;

—— 工作监护制度;

——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4.4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 停电;

—— 验电;

—— 装设接地线;

——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监护人在场。

4.4.5作业前准备

4.4.5.1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工作票,每张工作票只能填写一个工作任务。

4.4.5.2下列项目应经过检查并填写在工作票内:

—— 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 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

—— 负荷分配情况;

—— 装拆接地线情况;

—— 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保险);

—— 切换保护回路;

—— 是否确无电压。

4.4.5.3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填写设备名称和编号。

4.4.5.4工作票的签发人应由熟悉技术、设备情况以及电业工作安全规程的人员,经过授权担任。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工作负责人。

4.4.5.5工作需延期,应办理延期手续;工作人员或安全措施变更,应对原工作票进行补充或填写新的工作票。

4.4.5.6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应进行检查,并向工作负责人交底后在工作票上签字。

4.4.6作业控制

4.4.6.1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4.4.6.2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4.4.6.3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4.4.6.4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4.4.6.5停电拉闸操作应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合刀闸。

4.4.6.6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少数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加机械锁)。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运的闭锁装置(包括机械锁)未经值班调度员或值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锁。

4.4.6.7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4.4.6.8工作间断时,安全措施应保持不动。持续几天的工作,在每日工作前,应重新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后,方可工作。

4.4.6.9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

4.4.7作业后管理

4.4.7.1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整理现场,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4.4.7.2拆除防护设施,恢复常设遮拦,恢复送电。

具体可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门)

4.5进入电厂运行区作业

4.5.1人员要求

——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经过考试合格;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急救、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4.5.2基本要求

作业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好保证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5.3作业前的准备

4.5.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

4.5.3.2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4.5.3.3着装要求

——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报,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

——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

——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4.5.4作业过程要求

4.5.4.1基本要求

——任何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有关规定。

4.5.4.2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的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4.5.4.3输煤系统作业

——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始可通知电厂运行班长恢复设备的使用;

——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头、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必须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与电厂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煤斗内的原煤用完,关闭煤斗出口的接板,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4.5.4.4燃油系统作业

——进入油区作业必须遵守油区管理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有钉有铁掌的鞋子;

——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具体见《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4.5.4.5锅炉系统作业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阀门严密不漏地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须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尾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的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必须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5.4.6汽机系统作业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把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隔绝。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疏水时烫伤人。

——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检修管段应用堵板将运行中的管段隔断。

4.5.4.7事故处理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作业,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应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灭火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6进人氢气站和氢系统作业

4.6.1氢气站和氢系统消缺,原则上应在无氢(或氢被置换)状态下进行。

4.6.2进入氢气站人员严禁携带火种,不得穿带铁钉的鞋和穿化纤类衣服。

4.6.3遵守氢气站管理制度,进出进行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6.4氢气设备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6.5严禁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或设备。

4.6.6在制氢设备、发电机氢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则应事先测定该地空气含氢量(含氢量应不大于0.4%),并在办理工作票后方可工作。

4.6.7制氢与贮氢系统在检修前,其检修部分与运行部分之间应用堵板隔离,并进行气体置换。

4.6.8氢系统严密性试验只能用肥皂水检查。

4.6.9排放带压氢气时,应缓慢地打开阀门和节气门,防止引起自燃。

4.7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作业

4.7.1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须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4.7.2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4.7.3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4.7.4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4.7.5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提出安全措施;必要时应派人监护。

5 记录

本程序的记录表式(作业票)由项目安全部门提供,记录由安全部门、施工班组保存,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第8篇 试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对装置和管道试压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试压作业的安全管理

术语和定义

试压作业

指在新(改、扩)建项目的装置、容器、管道、受压元件等承压体上进行耐压和气密性试验的作业。

职责

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试压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系统)试压作业的技术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试压作业措施落实和监护工作。hse部门负责试压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掌握试压作业操作技能。

试压设备及安全附件应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大于0.6mpa时,需用气体介质试验时,必须有设计文件规定或技术部单位同意,制定试压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应对现场防范控制措施和作业条件确认后再作业。

危害识别

根据工作任务,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和试介质,开展危害识别,制定防范控制措施,编制压力试验方案;至少应包括:

a)参加试验的管道线号、规格设有关设备位号,并在流程图上标明;

b)试验项目、试验压力、介质及压力来源;

危害识别

c)加置试验用盲板位置、规格、线号及装拆负责人;

d)压力、温度检测总的数量及位置;

e)应拆卸的管道部件、零件及临时连接措施;

f)复查确认负责人;

g)升压步骤、停压时合格标准及检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h)试压危险区域警戒范围、人员站位、试压进度,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

i)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

j)原始记录。

作业许可

试压前,由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风险告知,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a) 试验方案的技术要求,明确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及特性;

b) 过程存在的风险、危害及控制措施;

c) 主要的安全要求及施工中注意的安全事项;

d) 试验过程中应遵守的制度、标准、规程;

e) 落实控制措施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凡水介质试压压力<10mpa或空气介质试压压力<0.6mpa的试压作业,由施工作业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压力试验方案,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对照试压安全措施要求现场逐项确认。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压设备、机具的摆放位置离试压管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其摆放位置不应小于50m。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3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50m范围划为警戒区;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8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100m范围划为警戒区。在警戒区内应设专人流动值守警戒

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在升压过程中,不允许工作人员沿管线检查。当试验压力超过4mpa时,沿管线两侧各6m范围内应划为禁区。

耐压试验注水时,应排尽管道内部的空气。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敲打管道及其附件。

稳压期间,检查受压设备和管道的法兰、盲板、压力表时,禁止站在法兰、盲板的对面,读表时视试验压力确定站位安全距离,水压试验不少于2米,气压试验不少于6米。

在试压过程中,发现法兰或焊缝有渗漏现象,严禁带压拧紧螺栓和补焊,应降压后,再进行修复,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当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处理前应将压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进行作业。

试压设备有专人看管,负责试压和停压操作。

试压后泄压处置

试验合格后,应将试验介质引至室外合适地点排放,并注意安全。

气压试验,应缓慢降压,排放应尽量利用系统内的放空管,如用临时按管应接至室外排放。排放管应牢固可靠,应承受反冲力的作用。

试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制设施。装好拆除的管阀、仪表。

试压作业应填写压力试验记录。

第9篇 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   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   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   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

2.1   手持式电动工具

2.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电焊

2.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  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  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  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  电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b). 电焊手套;

c). 橡胶绝缘鞋;

d).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   气焊

2.3.1  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  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3.4.1  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2.3.5.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 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  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  焊枪

2.3.6.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   空气压缩机

2.4.1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阀门开闭灵活。

2.4.4.2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  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2.4.6.1  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2.5   小型发电机

2.5.1  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  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  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   切割机

2.6.1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  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  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   弯曲(管、排)机

2.7.1  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  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  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  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  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  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  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  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  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  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2.7.11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转盘及插座孔内的铁锈、杂物等。

2.8   小型钻床(台钻)

2.8.1  小型钻床(台钻)应放置平稳。

2.8.2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3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如需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8.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运转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应放置固定槽内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进行钻孔作业,作业时禁止戴手套。

2.8.6  更换钻头应停电进行。

2.8.7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铁锈、杂物等。

2.9   滤油机

2.9.1  滤油机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软导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9.2  应使用空气开关或带保险的闸刀。

2.9.3  启动前应将进出油管绑扎牢固,另一端应放置在存储油的容器中,应检查滤油纸安放正确并压紧(真空滤油机此项不需检查)。

2.9.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9.5  更换滤油纸前应将进油管的进油端提起,待油管内的绝缘油输出后停机进行(真空滤油机无此项工作)。

2.9.6  所使用的滤油纸型号应符合该滤油机使用,滤油纸两孔应与滤油机压板两孔一致。

2.9.7  烘烤滤油纸的烘箱内应有盛油盘和灵敏可靠的温控装置,避免火灾事故。

2.9.8  工作结束时应将油管内的油全部输出方可停机。

2.9.9  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拉开电源闸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应检查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10.3  使用前应检查开闭阀无异常,导管无异物,压力表正常。

2.10.4  抽气接口应与设备接口相吻合并安装牢固。

2.10.5  抽真空时应严密监视压力表,防止过抽损坏设备。

3   起重作业

3.1  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试验,并提供合格报告。

3.2  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安全交底后方准施工。

3.3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3.4  在变电站起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应可靠接地。应有专责监护,起吊机械、起吊物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5  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配合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3.6  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严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缩固定时严禁移动吊车。

3.8  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3.10  起吊大件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腰吊。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3.11  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时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第10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在生产设备(含设备附近)或系统上进行检修工作,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如:大型设备的起吊、动火管制地点动火、挖掘、登高、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作业时,均必须在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后附上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安全措施票有“动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两种。

第三条 安全措施票不得单独使用,必须附于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一起使用。一张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可附多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章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四条 动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简称“动火票”)所涵盖的动火工作应根据各单位所属电网或属地的有关规定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划分动火等级。不得擅自缩小《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的一、二级动火区域(三级动火区域由各单位自定)。

第五条 动火票的工作负责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一级动火作业,须经单位领导、消防保卫(公安)、安监签发批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准备必备的器材并派员到动火现场监护,并按防火预案作好准备工作;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七条 二级动火作业,须经消防保卫(公安)、安监批准,必须在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前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作好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八条 三级动火作业,须经部门和风电场(运行负责人)批准,运行许可人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九条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动火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安全负责;

3.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动火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动火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工作;

2.完成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工作,交待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消防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负责检查所做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第十条 动火安全措施票的使用和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必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动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是对有特殊风险的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如空间受限、水上水下、放射、挖掘、登高、有害气体,有害物质、大型设备的起吊、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为防止人身受到伤害而制订的。在上述场所工作必须使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容不得低于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特殊作业危险点分析(预知),指出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填入危险因素预知栏;

(二)根据危险点分析或预知结果,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与其相关的工作票时一同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特殊作业工作;

2.完成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设置警戒区域,并会同安全监督人员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特殊作业工作,交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特殊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特殊作业开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签名认可,方可开工。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0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范围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修订**股份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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