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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查看人数:59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企业运营中员工健康与安全的体系,其主要目标是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各种有害因素,确保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免受身体和精神伤害。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事故率,保障员工福利,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包括哪些方面

1. 危害识别:定期进行工作环境评估,识别潜在的职业危害,如化学物质、物理因素(噪音、辐射等)、生物因素和心理压力等。

2. 风险评估:分析这些危害可能导致的风险程度,确定其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 安全规程:制定并实施防止或减轻危害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应急处理措施等。

4.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监测与检查: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执行。

6. 事故报告与调查:建立事故报告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找出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7. 健康监护:为员工提供定期健康检查,监测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

重要性

1. 法规遵从: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避免因违规导致的罚款和法律纠纷。

2. 保障员工权益: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3. 提升企业形象:展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升企业的社会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4. 降低成本:减少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生产力损失,降低保险成本。

方案

1. 建立专门的职业卫生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定期开展职业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活动,确保信息的更新和准确。

3.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指导员工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同时设立安全奖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

4. 与专业机构合作,提供专业的职业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5. 实施严格的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操作及时纠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 完善事故报告系统,鼓励员工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确保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

7. 建立长期的员工健康监测计划,与医疗机构合作,提供全面的健康服务。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让每个员工都能在无害的条件下发挥最大的工作效率,同时体现我们对员工的关爱与尊重。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综合部长方国强为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人员,负有以下责任:

1、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季度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2、做好日常监测数据记录和存档,分析数据后向王德风书面报告。

二、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综合部长方国强为公司检测和评价管理主要负责人员,负有以下责任:

1、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本公司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检测和评价,并提供真实的资料,对提供的资料负责;

2、将检测数据在公司设定的职业健康公告栏内公布;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要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对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2篇 职业危害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卜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我矿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

一、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的,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二、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c°,机电没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c°;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4 c°时,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三、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四、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场所下加班加点。

第3篇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一、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

二、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本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公司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由公司综合部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由综合部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签订职业危害协议并负责监督管理;

四、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职业危害事故而造成的本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来施工单位负责。

五、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退出公司。

第4篇 某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职工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和权限

1、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负责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职工实施职业健康培训,督导本单位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维修。

3、生产班队负责职工介绍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二、工作内容

1、培训时间: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2、培训内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3、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和外出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职工入矿¬—培训中心安排课程向职工讲授职业危害因素、煤矿涉及的职业病及其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在培训结业考试中列入职业卫生试题,考试合格后分配单位。新招职工分配到工区后,工区结合岗前安全教育,介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处理方案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每年全员培训,工区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在全员培训试卷中增加职业病防治试题对职工进行考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在宣传栏张贴公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每年联系邹城市疾控中心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查体结果告知职工。在副井口设置职业病防治排版,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和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及职业危害应急预案。

c、转换岗位—工区内部调岗由新岗位队长向其讲解新岗位工作环境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工区之间的转岗,由培训中心安排转岗学习中列入职业健康学习,学时不少于2小时,在转岗试卷中纳入职业健康试题,考试合格方可转入新单位。新单位技术主管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各单位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下发职业病培训资料,单位技术主管利用班前会或集中时间对职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不合格者下岗学习。

2)外出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出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为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三、记录

培训中心负责将岗前、岗中有关职业危害培训纳入个人培训档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严重岗位的考试试卷纳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将每次各项职业危害培训的记录纳入职业健康培训档案保存。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每年按照要求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第5篇 减小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第6篇 某工厂职业危害告知与申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某工厂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员工知悉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降低职业危害风险,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某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3、工作职责

3.1 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做好职业危害辨识、告知与申报工作;

3.2各部门应按照事业部职业危害告知与申报管理制度落实告知和申报工作。

4、工作内容

4.1职业危害辨识:

4.1.1职业危害因素的概念与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 [2002] 63号令)确认的概念与分类目录,经过岗位辨识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

4.1.2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

职业危害因素的辩识要体现整体性、系统性、全面、全过程的特点,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4.1.2.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专篇设计中分析出的职业危害因素,参照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专篇设计,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分析;

4.1.2.2按照厂区功能分区(生产、辅助设施)布置,包括前处理,灌装间、危险品库房、化验室等区域,涉及高温、有害物质、噪声、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以及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4.1.2.3生产卫生设施;

4.1.2.4生产工艺过程,涉及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温度、压力、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等,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1.2.5生产设备及装置,涉及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系统、操作环境、检修和故障处理、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等,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1.2.6特殊单体设备及装置,涉及制冷间、危险品库、化验室。

4.1.3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前准备

在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前,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兼职管理人员应作好以下准备:

4.1.3.1各级管理者要高度重视,在人员、时间和其他资源上给予支持和保证;

4.1.3.2由懂专业、有经验的人员组成辨识小组,包括生产经理、技术经理、设备经理、兼职安全员、班组长等;

4.1.3.3辨识和应用的法律法规,基本覆盖本工厂的所有生产、作业及设备设施等;

4.1.3.4参加辨识的员工掌握辨识范围和类别的基本情况,了解法律法规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对作业环境的具体要求;

4.1.3.5资料准备齐全。

4.1.4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方法:

4.1.4.1调查法:辨识小组按上述<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内容在现场进行调查、辨识;

4.1.4.2安全检查表辨识法:辨识小组按上述<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内容进行辨识;

4.1.4.3经验法:辨识小组按上述<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内容,结合以往经验进行辨识;

4.1.4.4其它可行的辨识方法。

4.1.4.5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每年组织进行一次。

4.2职业危害告知:

4.2.1告知的内容:

4.2.1.1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2.1.2作业场所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2.1.3职业危害因素名称及其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4.2.1.4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4.2.1.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结果;

4.2.1.6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4.2.2告知方式:

4.2.2.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或警示标志牌等方式;

4.2.2.2通过专业培训或书面通知等方式;

4.2.2.3口头告知方式;

4.2.2.4合同告知方式。

4.2.3告知责任部门或人员:

各部门经理、主办,人事行政部相关人员(招聘专员、薪酬福利专员)班组长。

4.2.4本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3申报管理:

本单位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前期管理工作,具体申报过程接受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4.3.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按照国家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执行,并根据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结果填写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表。

4.3.2结合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审验中所做出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其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3.3根据实际情况,本单位每年度可组织开展内部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现状评价,评价依据的标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 [2002] 63号令)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法规。

4.3.4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前后应建立的基础管理内容:

4.3.4.1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保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职能有效运行,确保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4.3.4.2按照要求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和条款的有效执行;

4.3.4.3按规定要求建立作业人员基本档案、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台帐;

4.3.4.4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职业健康年度检查计划,在某工厂安委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中已做明确规定;

4.3.4.5建立液氨,双氧水、液碱、硝酸以及化验室内部分有毒化学药品的贮存量及年消耗量的动态表。

5.工作记录

5.1《某工厂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档案》

5.1.1《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5.1.2《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表》;

5.1.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5.1.4《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职业健康年度检查计划报表》;

5.1.5《有毒危险化学品年度贮存及使用量动态表》。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2009]23号令);

6.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2009]27号令);

6.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6.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

6.5《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第7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3、定义

3.1 作业场所: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施工场所。

3.2 职业危害: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3.3 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包括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一般管理

4.1 如果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4.2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治理,使之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

4.3建立和健全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记录,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4发现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5、管理职责

5.1 公司分管职业卫生领导落实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5.2财务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用的资金保障。

5.3 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建立相关档案等工作。

5.4 生产部及车间负责对各自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8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规范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 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公司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第9篇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估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新大地公司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估管理: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

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风部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10篇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11篇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小河煤矿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小河煤矿患上职业病者,全部治疗由集团公司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三、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第12篇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

1.0目的

为改善公司作业条件,保护公司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的员工(含外派人员)

3.0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病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0权责

4.1环境与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区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各部门、工段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5.0内容说明

5.1生活区

5.1.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5.1.2为生产所需要的坑、壕 、池子应该有围栏和盖板;

5.1.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与安全;

5.1.4生活区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桶内,并且定期清除;

5.1.5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5.1.6电网内外,包括所有的配电箱、配电柜应该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2工作场所

5.2.1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5.2.2有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正确佩戴口罩;

5.2.3操作行车、电动葫芦和涉及搬运的人员要穿防砸鞋;正确佩戴安全帽。(进入1#、10#车间人员都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5.2.4危险化学品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2.5磷化在脱水区地面上要放置胶垫、避免产品掉落地面产生火花,发生火灾;

5.2.6物品堆放要根据物品大小、重量设置堆码高度;

5.2.7机器与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的安全舒适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m;

5.2.8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小于1m;

5.2.9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5.2.10地面、墙壁和天花板应该保持完好;

5.2.11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5.2.12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5.2.13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通;

5.2.14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应遮蔽;

5.2.15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光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5.2.16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5.2.17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

5.2.18人工照明设备应该清洁完好;

5.2.19室内工作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取暖措施;

5.2.20对于与取暖无关的油管或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并需采取保温或隔热措施,并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5.2.21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的措施;

5.2.22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5.2.23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员工,车间应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场所

5.2.24车间要供给员工足够清洁的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用器具应该每日进行消毒;

5.2.25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员工,公司应提供凉茶和要配备防暑药品;

5.2.26禁止在有粉尘或散放有毒气体的地方用膳或饮水;

5.2.27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池或其他洗手设施,并且提供洗衣粉或肥皂、洗涤液等清洁用品;

5.2.28工作场所不得随地吐痰;

5.2.29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3.1机械设备

3.1.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及接近地面的联轴器、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件,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3.1.2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应加设防护装置,可设置自动加油的装置或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加油;

3.1.3起重设备应该标明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

3.1.4起重设备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

3.1.5起重设备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经常检查;

3.1.6起重设备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起吊或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的物品上或者在吊运的物品下面停留、行走;

3.1.7起重设备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清理。

4.1电气设备

4.1.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场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4.1.2电气设备应装有合格的熔断器或者自动开关;

4.1.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用保护接地和接零的措施;

4.1.4行灯的工作电压不能超过36v;

4.1.5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的工作电压不能超过12v;

4.1.6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者接零措施;

4.1.7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的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4.1.8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和国家标准,并且要定期检修;

4.1.9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4.1.10所有电气设备都要有接地装置、制氢站必须要有防雷装置;

4.1.11电气接线接口部位要错开,接线要标准规范;

4.1.12当电气设备发生故障、首先要切断电源,通知专业人员维修;

4.1.13配电房配电室带电危险设备地面上要配有绝缘垫、以防人员触电。

5.1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

5.1.1所有压力容器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并且要定期按照规定校验,保证其准确有效;

5.1.2所有压力容器都应该有保养 、检修、管理制度;

5.1.3所有压力容器的操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

6.1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6.1.1散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6.1.2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6.1.3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内进行;

6.1.4散放有害健康的气体和粉尘的设备应该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设备,吸尘与净化设备;

6.1.5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或配备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

6.1.6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贮藏在专设的场所,并且应该严加管理;

6.1.7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场所,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6.1.8对于有毒的和有传染危险的废料的处理,应外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6.1.9废料、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得使它危害工人或者附近的居民。

7.1供水

7.1.1公司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许可,不得使用;

7.1.2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8.1生产辅助设施

8.1.1公司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以上所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

8.1.2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必须分开;

8.1.3厕所应有防蝇设备,并且定期清扫,保证厕所的干净卫生;

8.1.4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和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9.1个人防护用品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车间必须供给工人工作服和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9.1.1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的危险操作;

9.1.2在强烈辐射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9.1.3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9.1.4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9.1.5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

9.1.6工作中发现有毒的粉尘或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车间供给工人防护药水和清洗的物品;

9.1.7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的火花,碎片刨削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头盔等防护用品;

9.1.8经常在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防水靴和防水鞋;

9.1.9高空作业的人员,应该配备安全带;

9.1.10电气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9.1.11经常在露天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供给防晒和防雨的用具;

9.1.12车间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的防护用品,并且保证他们的良好有效;

9.1.13车间对其他的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9.1.14车间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工,钳工)应该教会急救方法。

7.0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南》之5.9条款

8.0表单记录

《工伤呈报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受控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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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

生效日期

第13篇 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参与本公司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各分公司、项目部、各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应遵循与经营管理协调进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必须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

四、产生环境污染的施工现场,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内容部份。

五、施工项目中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主管部门报批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动力废气、机动车尾气、化学品恶臭、电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管理工作。

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动力废气、粉尘、烟尘、恶臭等。

八、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气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十、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的施工现场,禁止夜间及午间产生超放标准的噪声、振动源,若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对按指定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应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并要有效的防水层及防渗透措施。若以焚烧方式处理,应配有消烟除尘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十二、对可能发生污染的施工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对已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周围群众。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十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预防职业病的技术措施:

(一)防尘技术措施

1、水泥除尘措施

(1)移动搅拌机除尘,采用通风除尘系统,在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

(2)水泥制品厂搅拌站除尘,在进料仓上方安装水泥、沙料粉尘除尘器。

(3)高压静电除尘,应用于水泥料斗上方安装吸尘罩,吸取悬浮在空气中的尘粒,通过静电处理。

2、木屑除尘措施

在每台加工机械尘源上方或侧向安装吸尘罩,通过风机作用,将粉尘吸入输送管道,再送到蓄料仓内。

3、金属除尘措施

钢、铝门窗的抛光(砂轮打磨)作业中,一般多采用局部通风除尘系统,应在打磨台工人操作的侧方安装吸尘罩,通过道管物含有金属粉尘的空气输送到室外,进行静化排放。

(二)防毒技术措施

1、防止铅毒的技术措施: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空气中铅的最高允许浓度为:铅烟0.03mg/m3;铅尘0.05mg/m3;凡超过均应采取防护技术措施。

(1)充电的防毒措施:采用抽风机或鼓风机将铅尘、铅烟、铅蒸气抽至室外,进行充电静化处理后,向空中排放,也可设置水池进行净化,蓄集处理铅尘。

(2)消除铅源,以无毒、低毒的物料代替铅丹,是消除铅危害的根本措施,采用塑料管代替铅管,利用jq-1型常温无渣磷化液代替防锈漆(红丹漆)。

2、防止锰毒的技术措施:国家标准规定空气中锰的最高允许浓度为0.02mg/m3,凡超标者,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1)集中的焊接物所或室内焊接物所,应采取机械抽风系统,即在每个焊接作业点上方设置吸烟尘罩,将锰烟吸入管道,经过滤净化后再排放。

(2)分散焊接点,设置移动式锰烟除尘器,随时将吸尘罩设在焊接作业人员上方及对吸走焊接时锰烟尘。

(3)现场焊接作业场狭小、流动频繁,每次焊接作业时间短,难于装置排毒设备,应选择上风方向进行操作。

(4)在气柜、球罐、搅拌筒内等密闭场所内焊接,极易发生锰急性中毒,应采用临时监护抽风措施,降低锰烟尘浓度,尽量减少作业人员与锰尘的接触时间。

(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一般使用口罩等常用防护用品外,如遇通风不易解决的场所,应采用通风焊帽等特殊防护用品。

(6)改革工艺和改进焊接材料,采用无毒或少毒材料制造焊接材料。

3、弧光辐射的防护:为了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眼镜片的面罩,根据焊接电流强度和个人眼睛情况,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

为了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应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和鞋盖等,工作服要求平整,反射系数大的纺织品制作。决不允许卷起袖口,穿短袖衣及敞开衣领等进行电弧焊操作。

4、防苯毒的措施,国家标准规定,空气中苯的最高允许浓度为:苯40mg/m3以下,甲苯100mg/m3以下。

(1)喷漆工艺可采用密闭喷漆间,作业人员在喷漆间外操纵微机控制,减少人体的直接接触苯毒办法。

(2)通风不良的地下室,消防水池内涂刷各种防腐涂料或环氧树脂防水材料等作业,必须根据场地情况,采取多台抽风机把苯毒气排出室外,以防止急性苯中毒。

(3)施工现场油漆配料房,应改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连续配料时间,防止发生苯中毒和铅中毒事故。

(4)涂刷冷沥青,凡在通风不良的场所,或容器内涂刷冷沥青时,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送氧及抽风措施,不断稀释空气中的毒物浓度,不得只送风不抽风,以防造成因毒气“满溢”而无法排出,产生中毒。

(三)防止噪声危害的技术措施

根据我国工业噪声标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施工中允许噪声在85αb,若超过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消声:应在各种通风机、压缩机、鼓风机等进排气口处装置消声器。

2、吸声:可在室内用多孔材料安装在墙面及天棚的表面上,或制成尖锥形式悬挂于棚顶或装放在墙上,或利用共振原理采用多孔板制成的防噪声墙壁。

3、隔声:采用单层或双层隔音板,也可用橡胶、高分子涂料涂在金属薄板上,形成阻尼互相错动,来达到封闭、隔绝噪声的目的。

(四)防止振动危害的技术措施

1、隔振:安装具有弹性性能的隔振装置,使振源产生的大部份振动波被隔振装置所吸收。如用金属弹簧,隔振垫、橡胶垫、软木垫、树脂玻璃纤维板、毛毡等制作的隔振器。

2、改革生产工艺,推行新工艺、新技术减少振动的危害性。

3、有些手持振动工具、振动器,应把手柄包扎泡沫塑料等隔振垫,作业时应戴好专用的防振手套。

十四、防止职业危害的综合措施

(1)根据危害的种类、性质、环境条件等,有针对性的发给作业人员有效的防护用品、用具,也是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的必要措施。如配合电焊作业的辅助人员,必须配戴有色护眼镜,防止电光性眼炎;在噪声环境下作业人员必须配戴护耳塞(器);从事有粉尘作业的人员戴纱布口罩,如达不到滤尘目的,必须配戴过滤式防尘口罩,从事苯,高锰作业人员,必须配戴供氧式或送风式防毒面具;从事有机溶剂、腐蚀剂和其他损坏皮肤的作业,应使用橡皮或塑料专用手套,不能用粉尘过滤器代替防毒过滤器,因为有机溶剂蒸气,可以直接通粉尘过滤器等等。

(2)对于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应在工地设置淋浴设施,工人下班必须淋浴后,换上自己服装,以防止工人头发和衣服上的扮尘、毒物、辐射物带回家中,危害家人健康。还应将有危害作业人员的防护服,每天集中洗涤干净,使每次从事有害作业前均穿上干净的防护用品。

(3)严禁工人在有害作业场所内吸烟、吃食物,饭前班后必须先洗手,漱口,严防有害物随着食物进入体内。要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做到有害作业场所,每天要搞好场内清洁卫生。

(4)定期对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体检,凡发现有不适宜某种有害作业的疾病患者,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1)患有各种血液病、继发性贫血(血红蛋白在60%以下),肝脏病、胃病及十二指肠溃疡、心血管疾病、活动性肺结核、神经精神系统疾病的,不宜从事铅、四乙铅作业。

2)患有各种神经精神病、肝胆病、肾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植物神经功能明显紊乱的,不宜从事锰作业。

3)患有各种血液病、严重神经官能症、肝脾脏疾病及未成年人不宜从事苯作业。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暂时调离苯作业。

4)各种活动性肺结核,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严重心血管疾病,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不宜从事粉尘作业。

5)患有各种心血管器官性疾病的,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6)患有各种听觉系统疾病的,不宜从事噪声作业。

十五、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于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会议审议通过。

凡参与本公司从事施工现场管理的均应遵守执行,同时应依法接受环境保护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14篇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

(1) 企业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其计划与方案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专职安全员直接管理。所需资金由企业第一负责人审批,拨付,并安排落实时间,完成进度表。

(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

生档案是职业危害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主要依据,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① 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

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监测结果及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及检查结果评价等。

②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

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健康资料。

(3)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所设计要

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要求,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符合标准规定,如不符合要进行整改。

(4) 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确保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

活区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毒物质的伤害,高毒作业应与其他作业有效隔离,一般有毒设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区设红色警示线。

(5)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

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报警设施、冲洗设施与急救器具等由生产车间负责,并由车间主任组织各组兼职安全员定期检查、维护、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6) 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联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定期

(每年一次)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在检测点设标识牌,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使从业人员知晓其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结果,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7) 每年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

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过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第15篇 防止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职业危害工作的管理,改善生产作业场所的条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身体的伤害,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职业危害工作管理和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以及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防护等方面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和岗位。

3引用规范性文件

[79]劳总护字45号、[79]工发总字69号《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87]卫防字第60号《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术语

4.1职业危害因素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影响工人健康、引起职业病发生的粉尘、毒物等,物理、化学有害因素。

4.2职业危害作业

作业者在作业场所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4.3职业危害作业人员

从事可引起国家法定职业病作业的职工。

4.4 健康防护

通过各种检查和监测分析,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健康损害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监护。

4.5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6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7三同时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职责

5.1安全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工作的管理;负责公司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负责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和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

5.2生产部负责对职业病和职业禁忌作业人员的工作调离,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3 财务部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预防与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健康防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的确定、落实工作。

5.4 采购部负责对职业危害治理设备的管理和设备、设施大修计划的落实、实施工作。

5.5 采购部负责审查“采购文件”中有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如有立即上报技术发展部修改“采购文件”改用替代品。

5.6 物品仓库严格按规定控制、保管、发放必须使用的有危害材料和物品。

5.6 技术部负责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的改进工作。

6控制内容

6.1凡在生产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积极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使其达到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断改善作业场所的条件,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6.2安全管理部要制订长远和短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或计划, 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治理。

6.3凡有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和操作方法由技术发展部分别纳入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6.4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每年要做好下一年(职业危害)安技措施计划报安技处。

6.4.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健康和安全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种措施,不允许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6.4.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遵照“[79]劳总护字45号,[79]工发总字69号《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规定执行。

6.5 财务部、生产部、采购部分别在有关计划中单列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经费、设备等项目,以便及时拨款、采购、供应,切实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按期实施。

6.6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百分之十至二十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挪用”的规定,公司要保证使安全措施经费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和挪作它用。

6.7各部门的职业危害治理设备都要指定专人管理,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凡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环境保护措施经费和“三同时”项目设置的职业危害治理设备,因生产变化需要拆除或挪作它用时,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6.8在新建、改建,扩建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厂房、车间或增加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艺装备与设备时,设计部门和车间必须按照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禁止投产使用。

6.9在推广使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符合国家各项安全卫生标准;

b)无危害、低危害或易于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操作;

c)便于实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

6.10安全管理部要按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确定公司职业危害监测点,按监测与测量程序规定,定期实施监测。对其监测结果要进行分析,以供公司制订职业危害治理措施计划时参考。

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应设置职业病防治与管理组织(隶属于安委会),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和以下管理工作:

a)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b)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d)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e)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体检。

6.12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劳人处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予以妥善安置。

6.13生产部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严格按照《员工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检查

7.1检查内容:

a)擅自挪用安技措施费用的;

b)任意拆除职业危害治理设施,致使职业危害严重的;

c)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技处和公司工会等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d)对职业危害治理设施不使用、不维修,导致效果显著下降的;

e)作业场所能改善而不改善的,致使作业场所危害严重的。

7.2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单位,生产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经多次督促仍无整改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8形成记录

《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相关单位保存三年

《职业卫生档案》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

《危害作业的人员体检表》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

9相关文件

dfj/aq(102)01.16-200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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