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硐室管理制度8篇

发布时间:2023-05-23 18:53:02 查看人数:63

硐室管理制度

第1篇 井巷、硐室维护管理制度

各分矿应按照公司巷道及硐室恢复施工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施工。

1、巷道、硐室恢复工程在施工前要有施工设计。

2、设计应由采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并且要经过地质资源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三个部门的审批,必要时要报请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设计前,由采矿技术人员牵头,地质、测量人员共同配合,进行现场踏察,要检查附近巷道稳定情况,要清楚空间关系。应了解井巷及硐室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等。

4、施工人员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5、施工前要对废旧井巷及硐室内的空气成分进行监测,经安全确认后方可作业。

6、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及硐室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

7、施工人员要保证施工质量,技术部门对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第2篇 巷道、硐室、转载及运输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安设在进回风口50-100米的范围内。

2、主要运输大巷每年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压风机房、火药库、变电所等硐室及其机电设备上随时清扫、冲洗。对井下车场、易积聚煤尘的巷道及采区内巷道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决定,所有巷道经常保持湿润。井下所有地点不得有干燥浮煤和煤尘堆积(煤尘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或机电设备煤尘厚度超过2mm)。

3、各转载点必须实行喷雾降尘,或采用除尘器除尘。转载点喷雾安装在转载机头中心线前方,且固定牢靠,扑尘效果好。

4、在装煤点下风侧5-10米范围内设置一道净化水幕,放煤工负责当班的喷雾洒水工作。

第3篇 机房硐室交接班管理检查制度及考核办法

机房硐室交接班管理检查制度及考核办法

机房硐室交接班管理检查制度

及考核办法

1、机房硐室是要害场所,为保证安全生产,除本机房硐室值班人员外(公司领导检查除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违者对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元/人,对外单位擅自进入者,向安质部通报。

2、机房硐室交接班必须现场进行,交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到达,交接班时按操作规程的内容和巡回检查路线规定,进行检查巡检,检查的项目包括设备运行完好情况、文明生产、劳动纪律,凡发现现场文明生产未按照规定经行打扫的,扣除当班值班人员50元人;凡发现机房硐室有违禁品(烟头、打火机、香烟、易燃易爆物品等、)的,罚当班人员500元;凡发现机房硐室当班人员没有现场检查交接班的,罚接班人100元,交班人及时向区队汇报情况,严禁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违者罚款100元。

3、机房硐室值班人员必须穿戴矿发放的统一服装进行上岗,严禁穿时装、高跟鞋上岗,入井人员严禁穿自制水靴等下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值班人员在机房硐室但凡发现睡岗、脱岗、串岗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入井人员严禁私自带手机、mp3等非防爆产品入井,发现一次

机房硐室交接班管理检查制度及考核办法

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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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井下硐室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井下设备报废权限归企业管理办公室,其他单位均无此权限。

2、凡需要报废的生产设备,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企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鉴定认可后填写设备报废单;或者企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厂发展要求,经主管厂长批准后,通知使用单位,办理设备报废手续。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计财部、使用部门、企业管理办公室各存一份。

3、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规定申请报废。

3.1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主体结构陈旧主要部件已

磨损破坏,精度低劣,已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无修理价值或不能调出者。

3.2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迁移,因建筑物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3因事故或意外安全等原因,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3.4腐蚀过甚,绝缘老化,磁路失效,耗能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者。

3.5自制非标准设备经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而无法修复、改装和调出利用者。

3.6公司发展规范需要变更者。

第5篇 机电硐室防灭火器材配备管理制度

1、矿井机电硐室必须按《规程》要求配备齐全灭火器材,建立防灭火管理制度;

2、生产矿井井下机电硐室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机电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机油,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硐室内;

4、维修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5、机电硐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6篇 井巷硐室维护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思想,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汉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 井巷、硐室维修管理

第三条 矿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对竖井、天井、斜井及平巷的支护要定期检查,如发现支护破坏,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换,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如果是因为地压太大而使原来支护不足以承受,则应加强支护,并加强检查,做好记录。对人员通行、紧急情况下撤离有重大影响的井巷,如提升人员的竖井、安全出口、运输大巷等,要加强监管。

第四条 单位自行组织井筒、运输巷、硐室的临时检修项目,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进行较大规模检修及矿业公司统一组织的停产检修时,要编制详细维修作业计划,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矿长和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条 斜井和平巷修护存在冒顶片帮、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电气伤害等危险,应在安全防范措施、施工准备和技术措施严密周到的条件下进行,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1、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2、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3、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4、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面不应有人。

第六条 竖井维修作业易发生片帮、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电气伤害等事故,应参照竖井施工的相关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要特别注意;

1、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并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以免伤人。

2、各中段马头门须设专人看管,并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或栏杆。

3、竖井维修作业多属高处作业,为防止发生意外,要求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第七条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的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分布情况,井巷内的通风情况,确定安全方可进入,并要保证通风良好,修复工作要由外向里推进。

第八条 为防止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影响生产,对顶板不稳定的井巷要加以支护,并要综合考虑井巷围岩的性质、水文地质条件、井巷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支护类型。要随时对各个巷道进行监控,以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 井巷、硐室的报废管理

第九条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要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对各类报废的井巷的处理形式和处理方法要填图归档,为其他工程施工接近该区域提供可靠的数据,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条 为了节省材料、节省开支、减少损失,对支护材料可尽量回收,但要在能够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选择性回收,回收工作要从里向外逐架进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矿业公司各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井巷、硐室维修与报废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并严格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矿业公司各基层单位对管各单位井巷、硐室维修与报废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自下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汉中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 井巷、硐室维护与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思想,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汉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 井巷、硐室维修管理

第三条 矿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对竖井、天井、斜井及平巷的支护要定期检查,如发现支护破坏,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换,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如果是因为地压太大而使原来支护不足以承受,则应加强支护,并加强检查,做好记录。对人员通行、紧急情况下撤离有重大影响的井巷,如提升人员的竖井、安全出口、运输大巷等,要加强监管。

第四条 单位自行组织井筒、运输巷、硐室的临时检修项目,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进行较大规模检修及矿业公司统一组织的停产检修时,要编制详细维修作业计划,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矿长和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条 斜井和平巷修护存在冒顶片帮、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电气伤害等危险,应在安全防范措施、施工准备和技术措施严密周到的条件下进行,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1、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2、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3、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4、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面不应有人。

第六条 竖井维修作业易发生片帮、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电气伤害等事故,应参照竖井施工的相关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要特别注意;

1、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并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以免伤人。

2、各中段马头门须设专人看管,并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或栏杆。

3、竖井维修作业多属高处作业,为防止发生意外,要求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第七条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的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分布情况,井巷内的通风情况,确定安全方可进入,并要保证通风良好,修复工作要由外向里推进。

第八条 为防止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影响生产,对顶板不稳定的井巷要加以支护,并要综合考虑井巷围岩的性质、水文地质条件、井巷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支护类型。要随时对各个巷道进行监控,以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 井巷、硐室的报废管理

第九条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要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对各类报废的井巷的处理形式和处理方法要填图归档,为其他工程施工接近该区域提供可靠的数据,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条 为了节省材料、节省开支、减少损失,对支护材料可尽量回收,但要在能够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选择性回收,回收工作要从里向外逐架进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矿业公司各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井巷、硐室维修与报废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并严格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矿业公司各基层单位对管各单位井巷、硐室维修与报废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自下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汉中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井巷硐室维护管理制度

各分矿应按照公司巷道及硐室恢复施工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施工。

1、巷道、硐室恢复工程在施工前要有施工设计。

2、设计应由采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并且要经过地质资源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三个部门的审批,必要时要报请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设计前,由采矿技术人员牵头,地质、测量人员共同配合,进行现场踏察,要检查附近巷道稳定情况,要清楚空间关系。应了解井巷及硐室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等。

4、施工人员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5、施工前要对废旧井巷及硐室内的空气成分进行监测,经安全确认后方可作业。

6、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及硐室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

7、施工人员要保证施工质量,技术部门对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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