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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协议书(6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8

购买服务协议书

第1篇 20__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公共服务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上 海 市 __区 __ 办

上 海 市 __ 区 __ 局

上 海 市 __ 区 __局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 (购买方) 乙方: (服务方) 丙方: __区 (见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__市__区人民政府《__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_府发

[20__]16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1、

2、

3、

4、

5、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 段 划 拨( ) b. 按 月 划 拨 ( )

c. 按 季 划 拨( ) d. 项目完成结算( )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划拨时间: ;金 额 第二次划拨时间: ;金 额

第三次划拨时间: ;金 额 第四次划拨时间: ;金 额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__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_府发[____]__号)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 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

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 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 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 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

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

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区社建办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签定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

1、

2、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2篇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议书

甲方: (购买方)

乙方: (服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城中政办〔20__〕39号)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一)保洁、绿化服务

(二)日常维修服务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保洁、绿化服务

1、教学楼、实验楼内公共部位、设施设备

(1)地面每日清拖上午、下午各不少于1次,教学日内,教学楼走廊每日早上7点30分前完成清拖,楼梯在上午8:20分前完成,并于每节课上课铃声响时及时全面保洁。

(2)楼梯扶手、栏杆、窗台、墙面瓷砖和楼内宣传栏每日上、下午擦抹各不少于1次。

(3)消防栓、指示牌、门、路灯等公共设施,每周擦抹至少2次。

(4)天花板、公共灯具每月除尘1次以上。

(5)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每月清扫2次,雨季每周一次。

(6)各楼层公共卫生间及教师办公室内卫生间每日上、下午清扫、冲洗各不少于1次,并于每节课上课铃响时即时全面保洁。周一至周六,教学楼各公共卫生间第一次冲洗早上9点前完成,办公楼各卫生间于早上7点前完成冲洗干净,下午3点前,办公室、教学楼卫生间完成下午第一次冲洗。

2 、楼外公共区域

(1)从学校大门口到中央大道的打扫和垃圾清运每天进行两次,要求每天早上7:30前,14:40前完成。各类球场每日冲洗、清扫不少于1次,并进行保洁。每周一早上7点10分完成学校大门、舞台和篮球场的清扫工作。

(2)公共灯具、宣传栏、护围栏、大楼装饰品等每周擦抹1次。

(3)垃圾桶及周边区域应每日上午8点前清洁完毕,下午3点前清洁完毕,并随时保洁。周边区域整体清洁、灭害措施两周一次。

(4)垃圾桶每日上午9点前、下午3点前清空,每月擦拭干净不少于2次。

(5)每季度灭鼠、蝇、蚊等害虫4次。

(6)消防栓每月清抹1次,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7)公共部分栏杆、中央大道旁瓷砖每半月清理、擦拭1次,如遇临时情况,须按校方需求进行突击清扫保洁。

(8)公共部分的休息用石桌、椅每日早上清理、擦拭1次。

(9)公共部分固定健身活动器材每周清理、擦拭不少于2次。

(10)非集中清扫时段保洁员应在保洁工作区域内进行巡视,发现垃圾、纸屑、枯枝叶杂物等立即进行清除。

(11)保持体育馆的卫生清洁。

(12)保持学生宿舍楼公共区域卫生清洁。

(13)每天上午利用学生上课时间将垃圾清运到学校内的垃圾中转站。清运垃圾过程中要防止垃圾散落污染环境,如出现垃圾散落地面,应立即清扫并冲洗,确保地面干净无异味。协调环卫部门,每天定时到学校用垃圾专运车运走当天的垃圾。每天垃圾清运后,要对垃圾间及中转站进行清洁、消毒(喷杀消毒液),做到无积水、无异味、无苍蝇飞舞。每天垃圾清运工作完成后,应将工具、用具冲洗干净,摆放整齐。

(14)如遇学校工作需要,以上各项条款的清洁、打扫的要求和完成时间,按学校要求全力配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

3 、绿化

(1)负责校内树木、花草、绿化景点的养护、管理工作(每月一次)

(2)运动场草坪按学校需求及时修剪。

4、 其他

(1)周日为大扫除时间,保洁员在校工作期间的保洁工作由物业提供。

(2)放假期间,物业公司每天安排一名保洁员对所有区域进行保洁。

(3)阶梯教室、会议室每周打扫一次(打扫时间:每周五下午大扫除时间,如遇临时使用则改期)

(4)保洁员在清洁过程中,做到节水、节电、节约卫生工具。

(5)如遇学校工作需要,以上各项条款的清洁、修剪的要求和完成时间,乙方须按学校要求全力配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二)日常维修服务

1 、日常维修

(1)每日负责校内、水电门窗、玻璃、消防设施设备等物品的维护和维修。

(2)每周对共用各种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清理,做好巡查记录,制定假期维修计划上报学校,经学校批准后按计划进行假期维修。

(3)每学期开学前对上学期的维修数据进行统计和记录。

完成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2、工作要求

(1)物业人员着装上岗,服装上应有物业公司的统一标示。

(2)设备用房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通畅;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4)急修半小时内、其它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建立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属于小修范围的,24小时内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及时编制维修计划,上报校方。

(5)物业公司安排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保洁员和维修人员,学校对物业公司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三)工作考评要求

1、保洁员、维修人员每人迟到一次(半小时内,半小时以上视为旷工)校方扣物业费20元,保洁员、维修人员每人旷工一天,而物业公司没有安排其他人员顶岗工作,校方扣物业费100元。

2、校方总务处定期派人检查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如发现未完成校方工作要求的项目,每项未完成扣物业费20元。

3、如因物业公司管理失职造成校方公用设备丢失、损坏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做善后处理。

4、物业公司未能达到与校方约定的管理目标,校方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校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校方经济算是的,物业公司应给予校方经济赔偿。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柳政办〔20__〕174号)中规定的服务供给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3篇 购买服务协议书

甲方:服务机构

乙方:被服务老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为甲方老人需提供保质保量的服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老人不要坑买欺骗,无私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甲方应视老人如亲人,服务做到耐心、细致、周到,不怕脏、累、苦,保质保量把老人的各项需求服务到位。

第三条: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甲方服务完成后,乙方根据服务质量,如果满意就在居家养老服务登记薄上填上满意,把提供服务费用的服务券双方签字后交给甲方。如果不满意就在居家养老服务登记薄上填上不满意并注明原因,乙方可不提供服务费用。

第五条: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实事求是对甲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六条:服务过程中如对甲方服务不满意,并存在争议,应向区养老协会如实说明原因,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_____;服务时间:_____;服务方式:_____。

第八条: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乙方提出2次以上不满意后,甲方仍不提高服务质量,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另找其他服务机构。

第九条:乙方如有终止服务需求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终止服务申请,甲方做好调整,并与乙方结清服务费用后,协议方可终止。

第十条: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上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确保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第4篇 二手房购买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为了解决乙方住房困难,经甲乙双方与_____年三月二日协商同意,达成如下购房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甲方在_____县城位于_____号区_____栋三单元_____号房(房屋型号: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_____(¥_____.00)。

二.转让费付款方式:乙方在甲乙双方鉴定协议之日付给甲方_____万元整(¥_____.00)元,在购房产权转让合同进入公证处之日付给甲方貮万捌仟元整(¥_____.00)。

三.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办理所有购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为解决乙方困难,甲乙双方另行鉴定购房产权转让合同,合同价格暂定肆万元,此购房合同仅作公证及办理房产用,转让费仍以本合同数额,即捌万捌仟元为唯一依据。

五.本合同鉴定之日(即乙方支付陆万元之后)甲方将房屋转由乙方管理,甲方负责结清乙方入住前的水电费,乙方入住后产生所有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在二个月内(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未帮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转户手续,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退回购房转让金,并承担乙方贷款利息,误工等费用。

2.乙方未按时支付清转让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退还乙方已交部分转让金。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合同从鉴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第5篇 20__年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甲方: 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显国

住所: 政务中心4楼

邮编: 615199

联系人: 苟雪丹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波

住所: 会理县县府街126号

邮编: 615199

联系人: 薛亚楠

电话::

传真: 0834-5625632

邮箱:

鉴于:

1、为了解决我县城市供水与用水矛盾政府拟实施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将政府委托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会理县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政府委托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已经 会理县人民政府会理府发[20__]19号 文件审批;

4、会理县人民政府以会理府发[20__]19号 文件授权 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甲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政府委托的基本公共服务的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购买主体。

5、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甲方)通过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确定 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政府委托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该机构代表 会理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 十二 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协议指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国国家法律设立,在 会理县 注册,营业执照编号为 5411 ,法定代表人为 李波 。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 十二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协议、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

6、融资协议: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 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

9、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3、“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协议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协议;

2、本协议附件;

3、成交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或报价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协议文件予以澄清:(1)本协议;(2)协议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协议的规定。

(三)本协议构成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协议或安排。

(四)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其他”、“其他基本共公服务项下”)服务。

(一)服务项目概况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期、验收、交付等。

总投资: 1.04 亿元;

建设规模:

1、对第二水厂进行扩容,新增2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的构筑物及生产畏助设施设备;

2、改建dn500mm原水输水管道3256m,新建清水输水管道3672m;

3、改建城区管网31160m;

4、红旗水库临时补水泵站一座,流量640m3/h,抽水管5000m,引流管(渠)1000m。

建设工期: 2 年。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购买 涉及的下述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其他”、“其他基本服务公共项下”服务。

(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 10 年,即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后的 10 个年度内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

(四) 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甲方可以在本协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就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作出变更、修订、或其他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本协议修改所产生的协议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协议中双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贷款银行。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乙方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会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文件,本项目总投资为 10400 万元。乙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1)乙方自筹项目资本金 2400 万元,占总投资的 23.08% ;(2)拟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 8000 万元,占总投资的 76.92% 。

(二)为保障本协议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保证乙方确实履行融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预算方案(或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协议总价款为 13299 万元。费用确定的标准为100 万元。

(二)甲方将积极筹集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资金,资金来源于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在本协议期内逐年纳入未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

(三)本协议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购买服务费用年度支付计划

期 间

年 度

合计金额(万元)

建设期

第1年

20__

685.00

服务期

第2年

20__

783.00

第3年

20__

827.00

第4年

20__

914.00

第5年

20__

1,141.00

第6年

20__

1,391.00

第7年

20__

1,718.00

第8年

20__

1,812.00

第9年

20__

1,988.00

第10年

20__

2,040.00

合计

13,299.00

建设期届满前,乙方的服务费用根据其服务完成进度进行核定。建设期届满或者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乙方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上表中的支付计划逐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涉及增加或减少服务费的情形时,以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及金融机构共同确定的相关数据作为核定依据。

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具体时间安排应当考虑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进行的融资活动,具体支付计划将与相关融资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协议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协议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五)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协议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融资协议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本协议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及融资本息的足额偿还。

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限应予顺延。

(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协议解除程序处理协议解除事宜。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第七条 项目交付

乙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向甲方移交下述资产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其中包括: /

(二)确定的其他公共设施。

(三)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资产清单、设备仪表清单、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证书等。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获得 会理县 人民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会理县人民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三)甲方保证本协议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逐年纳入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对应款项。

第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协议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其冲突。

(三)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除已经向甲方说明的违约记录外,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其冲突。

(四)在本协议期间,乙方改变其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或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时,应向甲方提交贷款银行对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五)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六)乙方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足额投保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将保险赔偿金首先用于本项目的修复;在无法修复的情况下,贷款银行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优先偿还本项目银行贷款本息,剩余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乙方的服务回报。

(七)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八)乙方向甲方或会理县人民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会理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协议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会理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协议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协议乙方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协议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支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协议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乙方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相关招标方案及协议文件应当报甲方予以确认。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协议协议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8、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10、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协议相关的记录和账目。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11、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

1、甲方指定 苟雪丹 和 刘宏伟 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指定 薛亚楠 和 王义芬 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苟雪丹

乙方联系人:薛亚楠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0834-5625632

邮箱:

邮箱:

第十三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协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2、甲方拥有本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第十四条 转让和分包

(一)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三)乙方不得将本协议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四)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协议转让或分包的,应选择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

(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协议分包的,应就分包部分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协议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披露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之影响。

(四)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 10 工作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5 工作日内双方不能根据上述第5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四)违约补偿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及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因违约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仅适用于一方严重违约并且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守约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根本性障碍的情况。

(五)甲方发生下述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相应顺延乙方履行协议义务的时间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履行协议的相关条件,如开工所需的政府审批文件、工地施工条件或公用设施使用权等;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预付款、服务价款或政府补偿款等金钱支付义务;

3、如政府补偿标准无法覆盖本息,且甲方拒绝调整政府补偿标准;

4、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验收义务;

5、其他双方商定的情形。

(六)乙方发生下述违约,甲方有权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获得违约补偿:(1)停止违约并赔偿损失;(2)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相关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中优先获得补偿;(4)聘请第三方机构纠正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5)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6)要求乙方中止相关服务,重新配备履行协议的人员或其他条件;(7)其他解除协议以外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补救措施:

1、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金钱支付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交付履约保函,交付投资或垫资款等;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协议规定不符;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信息提供及配合甲方质量检查的义务;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擅自转让或分包本协议;

5、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提供相应服务或服务结果;

6、甲方认为乙方服务没有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标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 5 工作日内对甲方的不达标通知予以答复;

7、确系乙方原因造成相应服务未达约定的服务标准的,乙方应在 10 工作日内负责完善直至达到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依法选择如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提起诉讼。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协议或针对本协议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解除本协议。

3、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协议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工作。

2、双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

4、本协议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的,需事先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确保融资本息按期足额偿付。

第二十条 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二)本协议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四)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资金,且乙方偿还项目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1 份、乙方执1份,贷款银行执1份,其余报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议附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第6篇 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甲方: 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显国

住所: 政务中心4楼

邮编: 615199

联系人: 苟雪丹

电话: 13981580102

传真:

邮箱:

乙方: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波

住所: 会理县县府街126号

邮编: 615199

联系人: 薛亚楠

电话:: 13882471336

传真: 0834-5625632

邮箱:

鉴于:

1、为了解决我县城市供水与用水矛盾政府拟实施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将政府委托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会理县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政府委托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已经 会理县人民政府会理府发[2023]19号 文件审批;

4、会理县人民政府以会理府发[2023]19号 文件授权 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甲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政府委托的基本公共服务的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购买主体。

5、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甲方)通过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确定 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政府委托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该机构代表 会理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 十二 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协议指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国国家法律设立,在 会理县 注册,营业执照编号为 513425000001411 ,法定代表人为 李波 。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 十二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协议、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

6、融资协议: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 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

9、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3、“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协议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协议;

2、本协议附件;

3、成交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或报价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协议文件予以澄清:(1)本协议;(2)协议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协议的规定。

(三)本协议构成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协议或安排。

(四)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其他”、“其他基本共公服务项下”)服务。

(一)服务项目概况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期、验收、交付等。

总投资: 1.04 亿元;

建设规模:

1、对第二水厂进行扩容,新增2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的构筑物及生产畏助设施设备;

2、改建dn500mm原水输水管道3256m,新建清水输水管道3672m;

3、改建城区管网31160m;

4、红旗水库临时补水泵站一座,流量640m3/h,抽水管5000m,引流管(渠)1000m。

建设工期: 2 年。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购买 涉及的下述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其他”、“其他基本服务公共项下”服务。

(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 10 年,即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后的 10 个年度内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

(四) 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甲方可以在本协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就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作出变更、修订、或其他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本协议修改所产生的协议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协议中双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贷款银行。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乙方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会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文件,本项目总投资为 10400 万元。乙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1)乙方自筹项目资本金 2400 万元,占总投资的 23.08% ;(2)拟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 8000 万元,占总投资的 76.92% 。

(二)为保障本协议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保证乙方确实履行融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预算方案(或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协议总价款为 13299 万元。费用确定的标准为100 万元。

(二)甲方将积极筹集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资金,资金来源于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在本协议期内逐年纳入未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

(三)本协议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购买服务费用年度支付计划

期 间

年 度

合计金额(万元)

建设期

第1年

2023

685.00

服务期

第2年

2023

783.00

第3年

2023

827.00

第4年

2023

914.00

第5年

2023

1,141.00

第6年

2023

1,391.00

第7年

2023

1,718.00

第8年

2023

1,812.00

第9年

2024

1,988.00

第10年

2025

2,040.00

合计

13,299.00

建设期届满前,乙方的服务费用根据其服务完成进度进行核定。建设期届满或者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乙方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上表中的支付计划逐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涉及增加或减少服务费的情形时,以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及金融机构共同确定的相关数据作为核定依据。

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具体时间安排应当考虑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进行的融资活动,具体支付计划将与相关融资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协议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协议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五)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协议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融资协议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本协议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及融资本息的足额偿还。

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限应予顺延。

(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协议解除程序处理协议解除事宜。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第七条 项目交付

乙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向甲方移交下述资产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其中包括: /

(二)确定的其他公共设施。

(三)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资产清单、设备仪表清单、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证书等。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获得 会理县 人民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会理县人民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三)甲方保证本协议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逐年纳入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对应款项。

第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协议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其冲突。

(三)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除已经向甲方说明的违约记录外,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其冲突。

(四)在本协议期间,乙方改变其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或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时,应向甲方提交贷款银行对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五)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六)乙方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足额投保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将保险赔偿金首先用于本项目的修复;在无法修复的情况下,贷款银行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优先偿还本项目银行贷款本息,剩余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乙方的服务回报。

(七)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八)乙方向甲方或会理县人民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会理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协议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会理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协议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协议乙方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协议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支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协议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乙方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相关招标方案及协议文件应当报甲方予以确认。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协议协议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8、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10、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协议相关的记录和账目。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11、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

1、甲方指定 苟雪丹 和 刘宏伟 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指定 薛亚楠 和 王义芬 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苟雪丹

乙方联系人:薛亚楠

电话:13981580102

传真:

电话: 13882471336

传真: 0834-5625632

邮箱:

邮箱:

第十三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协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2、甲方拥有本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第十四条 转让和分包

(一)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三)乙方不得将本协议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四)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协议转让或分包的,应选择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

(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协议分包的,应就分包部分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协议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披露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之影响。

(四)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 10 工作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5 工作日内双方不能根据上述第5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四)违约补偿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及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因违约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仅适用于一方严重违约并且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守约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根本性障碍的情况。

(五)甲方发生下述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相应顺延乙方履行协议义务的时间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履行协议的相关条件,如开工所需的政府审批文件、工地施工条件或公用设施使用权等;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预付款、服务价款或政府补偿款等金钱支付义务;

3、如政府补偿标准无法覆盖本息,且甲方拒绝调整政府补偿标准;

4、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验收义务;

5、其他双方商定的情形。

(六)乙方发生下述违约,甲方有权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获得违约补偿:(1)停止违约并赔偿损失;(2)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相关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中优先获得补偿;(4)聘请第三方机构纠正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5)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6)要求乙方中止相关服务,重新配备履行协议的人员或其他条件;(7)其他解除协议以外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补救措施:

1、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金钱支付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交付履约保函,交付投资或垫资款等;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协议规定不符;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信息提供及配合甲方质量检查的义务;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擅自转让或分包本协议;

5、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提供相应服务或服务结果;

6、甲方认为乙方服务没有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标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 5 工作日内对甲方的不达标通知予以答复;

7、确系乙方原因造成相应服务未达约定的服务标准的,乙方应在 10 工作日内负责完善直至达到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依法选择如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提起诉讼。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协议或针对本协议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解除本协议。

3、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协议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工作。

2、双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

4、本协议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的,需事先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确保融资本息按期足额偿付。

第二十条 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二)本协议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四)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资金,且乙方偿还项目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1 份、乙方执1份,贷款银行执1份,其余报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议附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购买服务协议书(6份范本)

甲方: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显国住所:政务中心4楼邮编:615199联系人:苟雪丹电话:传真:邮箱:乙方: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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