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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汇编【16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查看人数:82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旨在维护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预防工作场所的潜在危险,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它通过明确职责、制定标准、实施监控和提供培训,减少因工作导致的伤害和疾病,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包括哪些方面

1. 危害识别与评估: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及心理危害。

2. 风险控制:设定控制措施,如工程控制、行政管理、个人防护设备等,降低危害风险。

3. 员工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事故报告与调查:建立事故报告机制,及时调查事故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防止重演。

5. 健康监测: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健康问题。

6. 法规遵从:确保企业的各项操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法规要求。

重要性

1. 保障员工权益:良好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能保护员工免受工作环境中的潜在危害,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2. 提高生产力:减少因工伤和疾病导致的停工期,保持生产效率的稳定。

3. 避免法律责任:遵循法规,避免因职业安全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罚款。

4. 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针对各岗位可能遇到的风险,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确保员工清楚了解安全操作流程。

2. 设立安全管理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改进工作,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3. 定期审核与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定期审查并更新管理制度,保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4. 激励机制:设立安全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积极发现并报告潜在问题。

5. 合作与交流:与其他企业或专业机构分享经验,学习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可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第1篇】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

1.0目的

为改善公司作业条件,保护公司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的员工(含外派人员)

3.0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病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0权责

4.1环境与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区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各部门、工段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5.0内容说明

5.1生活区

5.1.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5.1.2为生产所需要的坑、壕 、池子应该有围栏和盖板;

5.1.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与安全;

5.1.4生活区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桶内,并且定期清除;

5.1.5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5.1.6电网内外,包括所有的配电箱、配电柜应该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2工作场所

5.2.1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5.2.2有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正确佩戴口罩;

5.2.3操作行车、电动葫芦和涉及搬运的人员要穿防砸鞋;正确佩戴安全帽。(进入1#、10#车间人员都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5.2.4危险化学品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2.5磷化在脱水区地面上要放置胶垫、避免产品掉落地面产生火花,发生火灾;

5.2.6物品堆放要根据物品大小、重量设置堆码高度;

5.2.7机器与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的安全舒适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m;

5.2.8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小于1m;

5.2.9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5.2.10地面、墙壁和天花板应该保持完好;

5.2.11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5.2.12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5.2.13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通;

5.2.14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应遮蔽;

5.2.15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光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5.2.16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5.2.17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

5.2.18人工照明设备应该清洁完好;

5.2.19室内工作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取暖措施;

5.2.20对于与取暖无关的油管或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并需采取保温或隔热措施,并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5.2.21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的措施;

5.2.22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5.2.23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员工,车间应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场所

5.2.24车间要供给员工足够清洁的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用器具应该每日进行消毒;

5.2.25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员工,公司应提供凉茶和要配备防暑药品;

5.2.26禁止在有粉尘或散放有毒气体的地方用膳或饮水;

5.2.27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池或其他洗手设施,并且提供洗衣粉或肥皂、洗涤液等清洁用品;

5.2.28工作场所不得随地吐痰;

5.2.29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3.1机械设备

3.1.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及接近地面的联轴器、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件,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3.1.2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应加设防护装置,可设置自动加油的装置或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加油;

3.1.3起重设备应该标明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

3.1.4起重设备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

3.1.5起重设备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经常检查;

3.1.6起重设备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起吊或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的物品上或者在吊运的物品下面停留、行走;

3.1.7起重设备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清理。

4.1电气设备

4.1.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场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4.1.2电气设备应装有合格的熔断器或者自动开关;

4.1.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用保护接地和接零的措施;

4.1.4行灯的工作电压不能超过36v;

4.1.5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的工作电压不能超过12v;

4.1.6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者接零措施;

4.1.7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的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4.1.8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和国家标准,并且要定期检修;

4.1.9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4.1.10所有电气设备都要有接地装置、制氢站必须要有防雷装置;

4.1.11电气接线接口部位要错开,接线要标准规范;

4.1.12当电气设备发生故障、首先要切断电源,通知专业人员维修;

4.1.13配电房配电室带电危险设备地面上要配有绝缘垫、以防人员触电。

5.1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

5.1.1所有压力容器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并且要定期按照规定校验,保证其准确有效;

5.1.2所有压力容器都应该有保养 、检修、管理制度;

5.1.3所有压力容器的操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

6.1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6.1.1散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6.1.2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6.1.3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内进行;

6.1.4散放有害健康的气体和粉尘的设备应该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设备,吸尘与净化设备;

6.1.5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或配备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

6.1.6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贮藏在专设的场所,并且应该严加管理;

6.1.7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场所,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6.1.8对于有毒的和有传染危险的废料的处理,应外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6.1.9废料、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得使它危害工人或者附近的居民。

7.1供水

7.1.1公司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许可,不得使用;

7.1.2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8.1生产辅助设施

8.1.1公司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以上所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

8.1.2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必须分开;

8.1.3厕所应有防蝇设备,并且定期清扫,保证厕所的干净卫生;

8.1.4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和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9.1个人防护用品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车间必须供给工人工作服和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9.1.1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的危险操作;

9.1.2在强烈辐射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9.1.3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9.1.4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9.1.5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

9.1.6工作中发现有毒的粉尘或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车间供给工人防护药水和清洗的物品;

9.1.7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的火花,碎片刨削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头盔等防护用品;

9.1.8经常在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防水靴和防水鞋;

9.1.9高空作业的人员,应该配备安全带;

9.1.10电气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9.1.11经常在露天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供给防晒和防雨的用具;

9.1.12车间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的防护用品,并且保证他们的良好有效;

9.1.13车间对其他的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9.1.14车间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工,钳工)应该教会急救方法。

7.0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南》之5.9条款

8.0表单记录

《工伤呈报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受控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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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

生效日期

【第2篇】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 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公司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第3篇】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职业健康办公室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培训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个体防护。

第五条、安全科对职业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如发现不能正常使用防护措施将视为“三违”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八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三)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一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二条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4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综合部长方国强为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人员,负有以下责任:

1、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季度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2、做好日常监测数据记录和存档,分析数据后向王德风书面报告。

二、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综合部长方国强为公司检测和评价管理主要负责人员,负有以下责任:

1、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本公司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检测和评价,并提供真实的资料,对提供的资料负责;

2、将检测数据在公司设定的职业健康公告栏内公布;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要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对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5篇】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经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培训后, 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定期维修、检修、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员作业地点都应纳入监测范围。

6、监测人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并认真填写公告栏及交接班记录。

7、监测项目及频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两时测定两次,硐室、矿井总回风巷每班测定1次,串联通风地点每班测定2次,临时停风点每天测定2次,密闭前每周测 定1次;

(2)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每2小时监测1次;

(3) 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4)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测定1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6)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个月测定一次;

8、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

9、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及时在宣传栏公布

10、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及时处理

【第6篇】职业健康制度: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制度: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7篇】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改善公司作业条件,保护公司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的员工(含外派人员)

3.0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病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0权责

4.1环境与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区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各部门、工段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5.0内容说明

5.1生活区

5.1.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5.1.2为生产所需要的坑、壕 、池子应该有围栏和盖板;

5.1.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与安全;

5.1.4生活区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桶内,并且定期清除;

5.1.5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5.1.6电网内外,包括所有的配电箱、配电柜应该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2工作场所

5.2.1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5.2.2有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正确佩戴口罩;

5.2.3操作行车、电动葫芦和涉及搬运的人员要穿防砸鞋;正确佩戴安全帽。(进入1#、10#车间人员都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5.2.4危险化学品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2.5磷化在脱水区地面上要放置胶垫、避免产品掉落地面产生火花,发生火灾;

5.2.6物品堆放要根据物品大小、重量设置堆码高度;

5.2.7机器与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的安全舒适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m;

5.2.8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小于1m;

5.2.9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5.2.10地面、墙壁和天花板应该保持完好;

5.2.11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5.2.12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5.2.13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通;

5.2.14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应遮蔽;

5.2.15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光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5.2.16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5.2.17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

5.2.18人工照明设备应该清洁完好;

5.2.19室内工作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取暖措施;

5.2.20对于与取暖无关的油管或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并需采取保温或隔热措施,并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5.2.21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的措施;

5.2.22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5.2.23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员工,车间应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场所

5.2.24车间要供给员工足够清洁的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用器具应该每日进行消毒;

5.2.25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员工,公司应提供凉茶和要配备防暑药品;

5.2.26禁止在有粉尘或散放有毒气体的地方用膳或饮水;

5.2.27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池或其他洗手设施,并且提供洗衣粉或肥皂、洗涤液等清洁用品;

5.2.28工作场所不得随地吐痰;

5.2.29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3.1机械设备

3.1.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及接近地面的联轴器、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件,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3.1.2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应加设防护装置,可设置自动加油的装置或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加油;

3.1.3起重设备应该标明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

3.1.4起重设备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

3.1.5起重设备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经常检查;

3.1.6起重设备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起吊或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的物品上或者在吊运的物品下面停留、行走;

3.1.7起重设备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清理。

【第8篇】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引用和参考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第三条

职责

1、各部长、车间在总经理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控制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2、各部门、车间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3、安全监察部全面监督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管理及要求

1、总要求:设置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

2、防治工作。职业危害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上岗,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欺骗。

3、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标要求的警示标志。

4、职业健康危害告知

1)各单位的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制定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车间应定期公示各类职业危害监测结果,并把接触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3)员工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健康档案,员工终止与本单位工作关系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具体要求: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设备、岗位、工艺、环境及职业安全方面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设备、岗位、工艺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应包括:如何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内容。

2、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岗位管理制度,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反馈不安全因素,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

职业健康体检

1、职业健康体检具体执行《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2、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碍职工健康体检工作,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和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参见职业健康体检及相关年审、复审的体检工作。

3、每年健康监护体检后,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分析,包 括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部位、发展趋势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并组织制订措施和对策。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和职业禁忌症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依据gbz 188确定需进行健康监护体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其中应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等;

——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周期和项目,应执行gbz 188中的相关要求;

——对于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应进行复查,确定的应调离原岗位。

5、企业直接聘用的外来人员、实习人员应按公司同等对待,其健康体检应与从业人员相同,具体组织协调和费用等内容,应在实习生主管单位的相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参考《宁鲁石化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各相关部门每周应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日常使用检查,教育、监督员工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减少职业危害,严控职业病发生。

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填写并保存记录,由使用人签收,并有签收日期。

4、企业直接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方法,应按企业员工同等对待;其各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与企业员工相同,具体发放、组

织协调和费用等内容,应在用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

职业健康培训

1、安全监察部全面做好厂级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

2、职业健康培训应执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的相关要求。

3、各单位负责本部门从业人员的部门级、班组级职业健康培训管理。

4、各单位必须制定年度部门级、班组级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并执行。

5、部门培训须建立培训记录并备查。

第九条

职业危害申报

1、安全监察部根据国家安监部门的要求进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申报。

2、公司申报年度申报数据须真实,不得隐瞒,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复印件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考核

1、安全监察部不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将《宁鲁石化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制度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9篇】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按时监测,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达到;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检测和评价。

【第10篇】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职业健康办公室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培训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个体防护。

第五条、安全科对职业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如发现不能正常使用防护措施将视为“三违”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八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三)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一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二条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11篇】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12篇】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经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培训后, 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定期维修、检修、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员作业地点都应纳入监测范围。

6、监测人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并认真填写公告栏及交接班记录。

7、监测项目及频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两时测定两次,硐室、矿井总回风巷每班测定1次,串联通风地点每班测定2次,临时停风点每天测定2次,密闭前每周测 定1次;

(2)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每2小时监测1次;

(3) 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4)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测定1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6)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个月测定一次;

8、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

9、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及时在宣传栏公布

10、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及时处理

【第13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

(1) 企业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其计划与方案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专职安全员直接管理。所需资金由企业第一负责人审批,拨付,并安排落实时间,完成进度表。

(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

生档案是职业危害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主要依据,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① 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

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监测结果及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及检查结果评价等。

②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

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健康资料。

(3)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所设计要

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要求,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符合标准规定,如不符合要进行整改。

(4) 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确保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

活区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毒物质的伤害,高毒作业应与其他作业有效隔离,一般有毒设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区设红色警示线。

(5)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

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报警设施、冲洗设施与急救器具等由生产车间负责,并由车间主任组织各组兼职安全员定期检查、维护、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6) 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联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定期

(每年一次)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在检测点设标识牌,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使从业人员知晓其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结果,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7) 每年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

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过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第14篇】职业危害监测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按时监测,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达到;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检测和评价。

【第15篇】职业危害监测检测评价管理制度编制要点范例

1、编制要点

(1)明确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2)确定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3)明确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4)明确对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5)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的地点及有关事宜。

2、范例

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16篇】职业危害检测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二)本公司必须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存在于开料、打磨。

2、噪声:存在于开料。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四)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五)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3、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六)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汇编【16篇】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旨在维护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预防工作场所的潜在危险,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它通过明确职责、制定标准、实施监控和提供培训,减少因工作导致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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