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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3篇)

发布时间:2022-02-18 11:50:05 查看人数:5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是社会和谐的永恒主题,安全更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在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关于安全的话题已经举不胜举,安全关口把不好,可能会使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一个家庭的幸福受到破坏,一个企业的发展受到制约。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在我公司为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氛围做以下几点

1.在近几年来生产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经过会议都有相应的对策,今年新任的基层干部占公司比例还是想较大的,在今后工作中还要像老干部多学习,上班是要多走多看,预防跑,滴,漏的现象发生。

2. 维修作业时,必须对该设备停产,检修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后,如对管道检查不仔细,一旦发生漏气、漏液现象,将造成着火、爆炸、烧伤、中毒等严重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工艺人员一定要认真确认与设备连接的所有管道安全和防护措施具备的前提下进行。

3.正确劳保着装,劳动保护并不是简单的穿上工作服即可,在进入化工设备内部作业时;劳保必须起防护作用,有一定的防护要求。在易燃、易爆的设备内,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要穿着整齐,扣子要扣紧。

4.安全帽必须保证帽带扣索紧,帽子与头配戴合适,由于在设备内部作业施工空间不足,很可能出现碰头现象,还要保证帽芯与帽壳间留有一定缝隙,防止坠物打击帽子后帽芯不能将帽奏与头隔开,帽壳直接压在头上造成伤害。因此,帽芯内部要留有够的缓冲距离。

5. 正确穿戴劳保手套,在一些酸、碱等腐蚀性较强的设备内作业要穿戴防酸、碱等反腐手套,手套坏了要及时更换,尤其是夏季作业手出汗多,会降低手套的绝缘性能和出现打滑现象,所以应最好多备几副手套。

6.劳保鞋要采用抗静电和防砸专用鞋。所穿的大头皮鞋,鞋底应采用缝制,不要用钉制,同时要考虑防滑性能,鞋带要系紧,保证行走方便。

当前,化工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物质的种类和数量显著增加。 但是,由于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易腐蚀等特点,与其他行业相比,很多化工物料的易燃性、反应性和毒性,决定了化工生产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更多,危险性和危害性更大。这就要求化工企业必须不断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一、 安全生产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明

许多领导者片面追求生产进度,严重轻视安全工作,将“安全第一”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在政策上、措施上和制度上搞得都是生产第一。只求自己任期内不出事故,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更不愿进行长远的安全规划和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少事故看起来是发生在职工身上,但根子还是因企业领导者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致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于一种松懈的状态。当然,不少企业领导者也抓了安全工作,但因认识不到位且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工作常常抓不到点子上,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不能上档次、上水平。而造成如此种种后果的主要原因又是企业未真正建立和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公司虽然制定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制度,也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但仍然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比如前段是又有吸烟被抓的现象,只停留在开会讲话,只作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和要求水平上。分管生产的领导忙于事务性工作,没有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很少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没有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一些事故通报内容不详,语言含糊,没有把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的根源及事故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介绍清楚;也有一人将上级转发的事故通报一转了之,既不认真分析,也不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专业人员对化工安全生产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没有熟练掌握必要的规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导基层班组的工作。

3、安全宣教培训工作力度不够,流于形式

公司安全宣教培训工作说起来都知道重要,但实际工作与要求差距甚远。首先是力度不够,大多走过场。宣教培训工作许多企业也都搞了,钱也花了,但大多流于形式,根本未按有关法规对学时、内容、考试等严格要求进行,因此,实效性很差。其次是覆盖面窄,安管人员培训多,生产人员培训少,未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其三是秩序十分混乱,公司发个通知就可搞有的甚至课都不上,其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4、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不统一

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安全工作只是安管部门的事,与生产无关。负责经营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对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了解,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生产部门只顾片面追求进度和效益,而常常忽视安全,与安管部门不能形成统一认识,因此出现生产与安全“两张皮”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意义,用科学先进的安全理念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作为企业领导者,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站在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站在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安全发展就是要零事故发展。通过编制安全发展规划、制订配套和保障措施,确保“零”理念坚决落到实处。二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全体员工中牢固确立不安全不生产的思想,领导干部坚持靠前指挥,坚持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抓细、抓实、抓好。三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把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作为中心任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解决好影响制约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四要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理念。公司各工段都要立足找问题、查弱项,深入分析,扎实改进,深化安全管理规律的研究,实施安全管理创新,探索安全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2、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干部《安全管理行为规范》。要明确各级干部的安全职责,制定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标准,明确各级干部怎样抓安全,怎样抓好安全,使各级干部在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检查落实时,按照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行为规范约束自身的管理行为。同时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严格考核。二是规范工人安全操作行为,建立健全每个员工的《岗位操作标准和行为规范》。让员工从上下班、班前会、操作等方面养成良好的行为和操作习惯,使员工明确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增强员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操作技能。使工作现场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于管理的可控状态,并形成规范的激励和惩处机制。三是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分管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同时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细化责任、分解和落实,做到每起事故都能找到与事故责任相对应的责任人。

3、认真落实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管理素质

人生来就有求生的本能和安全的需要,但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不与生俱来,而人的安全意识强弱、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安全生产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因此,公司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来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素质,使人人都懂得安全、会安全,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具体实践中,一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要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用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二是要注重培训的实际、实用和实效性,利用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通过分层次、分对象、分岗位、分工种、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资格和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员培训和班组长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班组长事故预防、职业危害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对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和实际操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岗位操作技能。三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加大培训投入,拓展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法,健全激励机制,注重效果考核。要对各类安全培训进行效果评价与考核,凡培训不合格或考试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通过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促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整体提高,从而适应化工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发展和稳定,要站在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努力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严格履行安全职责,扎实做好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公司安全工作,积极、主动的开展以安全为主题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全方位筑牢每一条安全防线,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力争实现“零”重伤奋斗目标。

综上所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确保化工安全生产的总则。目前,随着化工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大量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于实际生产的同时,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化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并及时贯彻执行于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促进生产安全、员工安全、企业稳定。

第2篇 a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行业本来是危险系数较高的行业,所以化工企业在工作时,一定要有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且要求员工们一定要遵守相关制度,安全操作。以下是某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详细资料,仅供参考。

【章名】第七章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九十条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章名】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章名】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储罐区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一百七十九条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一百八十条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条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第十章电气安全

第一节电气运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一百八十七条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条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九十二条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一百九十四条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二)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三)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四)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条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二)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三)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四)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五)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六)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七)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八)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九)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电气检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二百条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百零一条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二百零二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二百零三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零四条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二百零五条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条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3篇 化工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方法主要内容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高温、高压操作,生产工艺复杂等特点,稍有不慎很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造成较大的有形损失(经济、财物)和无形损失(名誉影响)。因此,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还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 外部环境

主动与安监局、环保局等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在完成政府相关部门日常任务同时,注重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良好的工作(个人)关系,及时了解政府部门出台的最新规范、规定、要求,领会其内涵,为公司新项目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二、 内部管理

1、 建立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

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环保领导小组,研究、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安全生产、环保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环保活动,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环保工作实施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安全生产、环保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环保问题。

建立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环保管理网络。成立以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为兼职安全环保管理员的安全管理体系。

班组长是公司管理体系中的兵头将尾,公司安全生产、环保管理等工作,具体要靠班组长去落实、完成,因此,抓好班组长建设,提高班组长素质是工作重点。

2、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完善公司现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加入安全环保职责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相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公司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全面、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约束员工的行为,做到以法治厂,以制度管人,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有章可遁,有法可依。

3、 教育培训

对公司新进员工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公司内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对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入厂施工。

日常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工艺纪律、现场管理、行为规范等);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操作规程;工艺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物理特性;化学特性毒性;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培训。

4、 隐患排查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公司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安全主管部门至少每周一次,车间班组日常检查,班组交接班时,应有安全环保方面的内容。安全管理人员经常进行巡检。

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综合性检查,主要查工艺纪律、设备安全、现场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

专业检查,主要查特种设备、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设施、防火防爆等。

季节性检查,根据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检查。

日常检查,分车间班组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主要查工艺、设备安全、现场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

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进行闭环管理,即:发现隐患和问题 下发整改通知(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整改时间要求、整改措施等)整改回复 整改完成情况复查 存档 。

5、 设备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

对检修、施工等工作实行安全作业管理,制定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等,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6、 环保管理

工艺管理:根据产品物料平衡,对每班生产产品物料消耗进行统计、考核,提高物料利用率,减少物料消耗,不仅降低生产成本,还能从源头上减少“三废”的产生。

设备管理:加强对生产设备、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设备的运转率、设备完好率和环保设施处理效果,杜绝跑、冒、滴、漏。

技术管理:做好环保监测,建立环保监测台帐,积累环保设施运行数据,定期进行分析,及时调整环保设施运行参数,为环保设施技术改造提供依据。

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如在产生废气的设备上方设置负压吸风罩;在易挥发物料储罐如二硫化碳储罐设置呼吸阀等,减少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7、 建立企业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管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通过安全文化建设过程,引导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

第4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进行改进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责任者:公司各车间、部门

4、程序:

4.1安全检查内容

4.1.1 查思想: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心;忽视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4.1.2 查领导: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和生产“五同时”,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4.1.3 查制度:查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4.1.4 查生产工艺和职工操作:各种原料是否按规定投入,各单元操作是否按规定操作,操作原始记录是否如实记录。

4.1.5 查设备: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4.2安全检查形式

4.2.1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参加,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部负责汇总,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车间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4.2.2 部级安全检查,由部安全主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发现问题立即安排整改,并把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安全部。

4.2.3 车间级安全自查,由车间主任、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报部安全主管。

4.2.4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每周一次,检查情况报车间、部门领导。

4.2.5 安全文明生产考核检查,由安全文明生产检查考核小组负责进行,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车间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4.2.6 各专业性检查,由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7 季节性检查,应针对不同季节有针对的进行检查,又分管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8 经常性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人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业务,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指出。每个班组都必须严格进行安全交换班检查,不马虎、不走过场,当面讲清、交换班记录完整。

4.2.9 临时性检查: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大修项目的开工、长期不用设备开车、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投产,都应进行临时性的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主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分别负责进行。

4.3检查后的整改

4.3.1 要狠抓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由制造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整改方案、方法,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责任人、定实施监督复核人。

4.3.2 在隐患整改中做到“三不推”,即班组能整改的不推车间、部门,车间、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

4.3.3 在隐患整改中防止流于形式。对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对责任人采取经济处罚,并在安全生产考核时加倍扣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5篇 化工企业安全装置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分工程序、确保有效使用

2、范围:适用于安全装置的使用单位

3、责任者:工程部、动力部、安全部、保卫科

4、程序:

4.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4.2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4.2.1.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4.2.2.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遍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2.3.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2.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4.3管理分工:

4.3.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4.3.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4.3.3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3.4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4.3.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负责管理。

第6篇 化工企业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管理。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3.2 使用部门对分管的生产设施要严格遵循操作规程,认真检查生产设施运行中的动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安全。

3.3 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由生产设施的“包机”维修部门负责。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4 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由设备处和拆除部门负责。设备处和拆除部门负责人应对拆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报废、拆除过程的安全工作。

3.5 管理部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4.1.1 生产设施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4.1.1.1 车间设备主任每天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1.2 维修工每天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1.3 操作工严格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及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2 设备处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与监督

4.1.2 .1 日常检查:设备处巡检人员每天对生产设施进行认真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2 .2 对主要生产设施的检查:设备处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的压力、温度、声音、振动、油压、油温、油位、电流、电压及轴承润滑点、反腐保温、主要泄漏点等,如发现问题,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会诊处理。

4.1.3 生产设施隐患的处理

4.1.3 .1 设备处根据查出的生产设施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详细

说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4.1.3 .2 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在接到设备处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返回设备处。

4.1.3.3 隐患整改通知单返回设备处后,设备处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署复查意见。

4.1.3.4 生产设施使用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及时整改或组织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彻底者,按未整改对待,除加倍经济处罚外,还要拿出处理意见,并纳入年终考核。

4.2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2.1 特种设备的采购

4.2.1.1 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计划后,应对特种设备供方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具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4.2.1.2 特种设备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核查特种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给档案科。

4.2.1 .3 档案科收到资料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料入档。

4.2.2 特种设备的安装、注册

4.2.2 .1 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核实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4.2.2 .2 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安装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

收或报检。

4.2.2 .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4.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4.2.3 .1 管理部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2.3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应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写报告,报分管副总批准后,由设备处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参加培训、取证。

4.2.4 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4.2.4 .1 设备处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4.2.4 .2 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4.2.4 .2.1 使用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作出记录。

4.2.4.2.2 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自检,如需校验,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于需外协校验的,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4.3 生产设施安全检维修管理

4.3.1 维修前的准备

4.3.1.1 设备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3.1.2 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

实维修人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

4.3.1.3 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3.14 维修前的交出手续由设备所在单位办理。静止设备清理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3.2 维修前的安全教育内容

4.3.2.1 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

4.3.2.2 维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3.2.3 维修作业中身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4.3.2.4 维修作业项目、任务、维修方案和维修安全措施。

4.3.3 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4.3.3 .1 安全检查和措施应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4.3.3 .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3.3 .3 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3.3 .4 对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3.3 .5 对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3.3 .6 对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需探伤后方可使用。

4.3.3 .7 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3.3 .8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4.3.3 .9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4.3.3 .10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3.3 .11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4.3.3 .12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3.4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3.4.1 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3.4.2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4.3.4.3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3.4.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

责人应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4.3.4.5 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5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3.5.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3.5.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取情况。

4.3.5.3 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

4.3.5.4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4.3.5.5 设备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3.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使用

4.3.6.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设备处负责管理。

4.3.6.2 维修前,设备所在单位应制定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3.6.3 维修时,设备维修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3.6.4 设备所在单位、维修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3.6.5 生产部只对主要/关键设备的检修审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并填写审查意见。

4.3.6.6 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处、设备维修单位各一份。

4.4 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4.4.1 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

4.4.1 .1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后,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4.4.1 .2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管理部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4.4.1 .3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下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4.4.1 .4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道、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4.4.1 .5 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4.4.1.6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4.4.2 生产设施的报废

4.4.2.1 生产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4.4.2.2 由归口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

4.4.2.3 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示。

4.4.2.4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财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4.5 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

4.5.1 特种设备的维修

4.5.1.1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需外协维修,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通知设备处,由设备处组织外协维修。

4.5.1.2 设备处在联系特种设备维修、维护时,应先审查维修、维护单位有无相应资质。

4.5.1.3 特种设备维修、维护单位在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5.2 特种设备的检验

4.5.2.1 设备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5.2.2 使用部门应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做要相应工作。

4.5.2.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5.3 特种设备的报废

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设备处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5 相关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6 记录

6.1 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6.2 主要/关键设备周检表。

6.3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6.4 安全检查分析表。

6.5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6.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7 特种设备档案。

6.8 固定资产报废单。

6.9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计划。

6.10 检验报告。

第7篇 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安全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和事故隐患,充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和罐区的各种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

1、安环科是公司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

1.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由设备工程师管理;

1.2、凡属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均由电气工程师负责管理;

1.3、凡生产区内的火警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装置均由消防负责人管理。

2、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工作,辖区内的安全设施确定责任管理人员。

2.1、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消防系统、电气系统及其它安全装置、设施的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或处理。

2.2、对施工变动后不能及时恢复的安全设施,值班人员应督促施工人员采取临时替代措施,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3、安全设施使用与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要求。

3.1、新购入的安全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生产企业须具有生产资质。

3.2、各种安全设施要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等。

3.3、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设施办法》。

3.4、消防系统必须定期启动一次,检验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序,消防水带如出现老化、泄漏等现象要及时更换。

3.5、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监测,保证接地电阻≤4ω。

3.6、对监控设施要进行常规保养、维修,保证正常、有效使用。

四、公司主要安全设施分类

1、预防事故设施

1.1、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1.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雷、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1.3、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制氮系统,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1.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静电、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等设施。

1.5、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

2.1、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防爆膜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

2.2、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3.1、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3.2、灭火设施

水喷淋、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快速接头、灭火器等。

3.3、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应急照明等设施。

3.4、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溢油收集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3.5、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五、安全设施的校验

1、阿娜设备、设施在使用前或使用一段时间后必须进行校验,经校验合格后方可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

2、安全设备、设施的校验必须由当地安全技术部门或上级技术监督局办理,不具备资格的校验部门,校验结果无效。

3、设备、设施进行校验时必须由安全员共同出具校验说明书、标明校验范围、工作环境和介质说明等,并依据工艺过程和安全技术参数复审无误后进行。

4、校验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由安全员建立全面性管理档案。

六、维修保养与检验

安全设施维护检查,由作用部门每月检查维护一次,在维护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备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进行检验或维修。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

4、除安全装置专责维修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乱动。

七、防护器材的选用和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性质,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得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使用人员头型相适应;

3、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必须仔细检查;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

4、个人使用和报关单额防护用品,应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5、车间应有防爆手电、防毒面具、隔热手套、胶靴、防火服和安全带等急救器材,以备抢救用;

6、安全带使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妥善保管,防止霉烂和强度下降,定期进行强度试验;

7、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台等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保管;

8、常用电气绝缘工具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工作。

第8篇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及时发现隐患、有效预防事故,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种安全检查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

3.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协调配合;

3.3安全科负责安全检查工作的汇总、通报;

3.4安全科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执行。

4具体内容

4.1安全检查的形式:巡回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4.2巡回检查指生产车间内部的自检自查,由各生产车间负责人组织。

4.2.1各车间安全员根据检查内容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识别并纠正不当的可能导致伤害的作业环境;

(2)识别并纠正不当的可能导致伤害的行为;

(3)识别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与工具;

(4)识别员工对个体防护用品依从情况;

(5)识别人机功效的需求;

(6)识别纠正和预防行动的效力。

4.2.2各生产班组及岗位员工必须每班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2.3安全员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知有关岗位整改。

4.2.4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并采取防范措施。

4.2.5安全科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的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提交报告的部门。

4.2.6安全员将整改行动和进度及时通报员工。

4.3安全科负责组织例行检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带队,安全检查组成员由安全科、生产技术部、劳资科、生产车间等相关部门组成。

4.3.1检查内容包括:

(1)为实施标准化系统所提供的组织保障情况;

(2)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安全检查与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4)员工参与标准化系统活动情况;

(5)应急响应的准备与演练情况;

(6)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7)员工的安全行为状况。

4.3.2例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4.3.3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采取防范措施。

4.3.4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的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安全科。

4.3.5有关部门将整改行动及进度传达给受影响的员工。

4.4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

4.4.1各车间负责以下专项安全检查:生产设施设备检查、供电系统检查、供排水系统检查、紧急通讯系统检查;

4.4.2安全科负责应急救援系统检查;

4.4.3生产科负责设备检查、机械安全装置检查、供配电系统检查;

4.4.4保卫部负责消防设施系统检查;

4.4.5危害气体监测设施的定期检查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4.4.6专项检查各单位和部门必须每月组织一次。

4.4.7各种专项检查要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安全检查表。

4.4.8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查记录。

4.5综合检查主要分为节日前安全检查、换季前安全检查、特殊时期安全检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安全检查。

4.5.1节日(如元旦、五一、十一、春季)前、换季前、特殊时期各单位、部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4.5.2主管部门要求的安全检查必须认真落实执行。

4.5.3安全检查人员主要由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科、劳资科、生产科、及各生产车间的负责人等组成。

4.5.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要求及预防措施。

4.5.5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内容至少包括:重大风险控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遵守情况、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等。

4.6纠正与预防措施的保障

4.6.1保障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包括:

(1)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要求;

(2)各单位必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落实到部门、人员,并规定完成日期;

(3)各单位必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按时反馈到检查组;

(4)安全科按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

(5)安全科每季度组织有关单位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检验、并按照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进行奖励与惩罚。

4.6.2对下列过程、活动出现的问题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活动;

(2)培训程序评估;

(3)变化管理流程;

(4)检查系统;

(5)职业卫生监测;

(6)事故调查;

(7)标准化规范评价;

(8)系统评审;

(9)风险评价;

(10)内部评价。

4.6.3对没有按照计划执行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做出书面解释,安全科要制定跟进计划,保证计划的实施。

5相关记录

第9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条款为最新版本,提高职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管理、更新以及应用。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及宣传贯彻。并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 其他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适用性评价及宣传贯彻。

2.3 涉及企业相关方的单位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4.2 获取的渠道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4.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获取;

5.上网查询;

6.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

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基层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 各基层单位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单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3.3 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分厂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分厂将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 各部门、分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法律法规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执行。

4.6 符合性评价

4.6.1 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符合性评价结果将通过公司局域网予以公布。

4.6.2 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单位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给安全环保部。

4.6.3 符合性评价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或根据公司生产情况适时调整。

5 相关记录

5.1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 符合性评价记录

5.3 法规宣贯记录

第10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做到有计划地改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员工劳动条件,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安全费用投入得到保障,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2 职责

2.1 公司总经理对安全费用投入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2.2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2.3 财务部负责对安全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做到专款专用。

2.4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全投入报告,具体实施安全经费投入,建立本单位安全费用投入台帐,并汇总到安全环保部。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安全费用的范围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2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3 安全费用的管理

4.3.1 各基层单位在每年10月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下一年的安全投入作出全面计划并报告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和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预算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技术总监,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审定安全投入预算,并于11月上旬上报企业管理部。

4.3.2 企业管理部会同财务部一起审定公司年度安全投入预算并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实施。

4.3.3 财务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4.3.4 需要使用安全费用的部门应编写安全投入报告并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批准的安全投入预算和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季节特点等对各单位的安全投入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公司提交使用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3.5 安全环保部应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各单位在使用安全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安全环保部存档。

4.3.6 财务部和安全环保部要严格控制安全费用的使用,不得浪费,不得任意缩减。每一笔安全投入资金的开支,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和技术总监共同签字。年度结余资金应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4.3.7 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应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4.3.8 安全环保部在每年底应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并进行公布。

4.3.9 若发现有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或被挪为它用,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3.10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4.3.11 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 相关记录

5.1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5.2 安全投入计划

5.3 经费使用报告

5.4 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11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重要文件精神,保障政令畅通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总结,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

2职责

2.1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在抓好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检维修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管理工作。

2.2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管理考核工作。

2.3 安环部负责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及管理考核工作,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的执行情况,由安环部负责监督考核。

2.4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及管理考核工作。

2.5 班组长负责召开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会议及管理考核工作。

3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流程图如下:

4管理程序

4.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4.1.1 参加人员:全体安委会成员。

4.1.2 会议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4.2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4.2.1 参加人员: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2.2 会议时间:每周二下午。

4.3 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4.3.1 参加人员:全体职能人员

4.3.2 会议时间:自定。

4.4 班组安全生产会议每日(班)一次。

4.4.1 参加人员:全体班组成员

4.4.2 会议时间:班前班后会。

4.5 安全生产会议实行会前签到考核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说明情况,遇重要会议必须请单位领导另派人员参加。否则,将按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4.6 安全生产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及时、真实、完整。涉及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的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4.7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会议上。

4.8 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4.8.1 传达贯彻有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4.8.2 及时传达公司生产调度会议内容和工作安排。

4.8.3 总结讲评前一阶段安全工作,具体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4.8.4 表扬安全生产的先进事迹,通报违章违纪典型事例。

4.8.5 利用国内外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教育。

4.8.6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8.7 交流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9 安全生产会议的考核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规定执行。

5相关记录

5.1 安全生产例会签到薄

5.2 安全生产例会台账

5.3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

5.4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台账

第12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 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 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h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1.1 生产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厂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1.2 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二、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

2.1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2.2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3 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2.4 季节性安全检查

2.4.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2.4.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2.4.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

2.4.4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2.4.5 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2.5 专业性安全检查:

2.5.1 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2.5.2 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等;

2.5.3 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

2.5.4 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2.5.5 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2.5.6 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2.5.7 检查设备开停工等安全状况;

2.5.8 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2.5.9 专业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车间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2.6 节假日安全检查

2.6.1 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2.6.2 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2.6.3 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a: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b: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c: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d: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e: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f: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g: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2.7 不定期安全检查

2.7.1新、改、扩建装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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