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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5篇)

发布时间:2022-02-22 21:26:02 查看人数: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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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1篇 调高医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医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2.范围:医院所有易制毒化学品

3.责任人:采购员、管理员

4.内容:

4.1采购员根据医院临床需要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向zz市医药有限公司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凭《购买许可证》向定点经营单位购买,申请《购买许可证》凭《zz市人民医院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浙江省公安厅审批。

4.2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zz市公安局(或柯城公安分局)备案。

4.3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后由zz市医药有限公司专人送达医院药库,双人验收入库。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4.5易制毒化学品应专库存放,并有防盗监控等安全措施。其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如数量少可使用保险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4.6药库应建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4.7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请领和保管,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检查,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统一上交药库,登记造册,并向zz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4.8各科如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当立即上报,报告zz市公安局、zz市食品药品监督局、zz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或者zz市卫生局。

附:

zz市人民医院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 一 类:_注射液30mg/支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 二 类:乙醚

第 三 类:丙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第2篇 三九医院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标准操作程序

医院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标准操作程序,确保用药安全

范围:药库等

责任人 药库及各部门负责人

程序:

1、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2、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库统一采购,药库应向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采购,并建立台帐,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3、危险品应设立专库存放与管理,环境、设施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

4、危险品库应由专人负责,清洁卫生,温湿度控制,安全、昆虫、鼠类的控制按有关条例实施。

5、危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及意外情况的处理办法,并按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将其分类存放,做到物品隔离、隔开或分离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及灭火方法。

6、危险品库必须有一定的通风设施及消防设备。定时开启排气扇,保持通风、隔热、防潮。严禁烟火,定时检查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危险品中转库门前必须有醒目的'危险品'标志。

8、各使用科室必须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并建立使用台账,对每一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日期、使用人、保管人等如实登记,定期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台帐保存2年备查。

9、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各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晚上向总值班报告)报告,保卫科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协同查处。

第3篇 南调医院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化学危险品必须存在专门仓库中,由专人保管。化学危险品仓库内做到物品隔离、隔开或分离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及灭火方法。化学危险品仓库定时开启排气扇,保持通风、隔热、防潮。严禁烟火,定时检查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购买、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3、本制度所称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分类和品种应根据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及时调整。(见附表)

4、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库统一采购。药库应向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采购,并建立台帐,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5、各科室若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先提出申请,注明品名、用途及用量,经科主任签字、保卫科备案并批准后方可交由药库采购。

6、各使用科室必须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并建立使用台账,对每一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日期、使用人、保管人等如实登记,定期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台帐保存2年备查。

7、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单张处方不得超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的最大剂量。

8、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各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晚上向总值班报告)报告,保卫科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协同查处。

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4篇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对外贸易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系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学配剂,目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三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样品的进出口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十二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三条 国家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_等属于重点监控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经营者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十七条 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第二十条 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出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二十三条 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可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手工不经过网络系统申报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按规范录入上述系统。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六)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申请进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申请出口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须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隐匿。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发案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商务主管部门。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撤销。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还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

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进出口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务部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商务部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由商务部规定式样并监督印制。

第五十四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同时废止。

第5篇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醋酸酐、硫酸、甲苯、盐酸。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采购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物管科;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技科、各车间。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2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4.2.1 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4.2.2 运输路途中,必须有公司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路途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4.2.3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4.3 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4.3.1 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4.3.2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4.3.3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3.4 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3.5 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保管员领料,仓库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

4.3.6 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易制毒化学品台帐进行核销。

4.4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4.1 使用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4.2 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4.3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班长或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4.4.4 剩余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复核。

4.4.5 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4.5 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

4.5.1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5.2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6篇 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应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县公安局备案。取得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二、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三、申请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江西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由公安局提供表格式样;

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证明使用品名、数量、用途、由主管部门盖章证明);

3、书面申请(注明使用品名、数量、用途、由辖区派出所盖章证明);

4、本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订货合同的复印件;

5、上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6、上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台账复印件;

7、上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情况登记表(由公安局提供表格式样);

8、购买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供货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0、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购买单位介绍信。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个月。

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制,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交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七、每年3月31日前向县公安局报告上年度的购买、运输和使用情况。

八、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7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销售、运输、存放等各环节管理制度,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据2005年国务院第445号令颁布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武装保卫部是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管部门,并负责建档立卡,对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核登记。公司采购部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使用、存储情况的报送、审批、备案工作。每年3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的购买、使用、销售和运输情况,一式两份分别报公司武装保卫部和公安机关。

第三条 凡附件所列的易制毒化学品都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办理购销、运输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第四条 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废硫酸、废盐酸等)出厂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保卫制度办理准出手续,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武装保卫部证件办公室提供购销许可复印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保卫部门审批单。

第五条 对于公司使用的各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部要根据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和消耗定额,实行定额采购、定额供应,并依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证,签定合同。

在具体的采购中,采购部要依据公司每月(次)生产作业计划进行采购,每次采购的货物,负责要求发货方铅封完好无损,并提供铅封号,同时按运输车预估的到厂时间做好接车准备。

第六条运输车到厂入库前,首先要检查铅封处是否完好,如发现铅封口无铅封或货物受损,要及时和运输车做好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第七条 运输车到达厂区后,采购部应及时通知库房主管,并按照库房主管指令及时将货物拉至指定位置。

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车,不许在本公司厂区内长时间滞留过夜,如有特殊情况,其安全问题由武装保卫部负责。

第八条 运输(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的车辆到达货位后,由运输车和采购部向库房主管进行交接签字确认。若发现问题,由生产部负责通知采购部、质检中心、库房主管以及武装保卫部到达现场进行卸货前的检查,按规定程序立即处理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卸货期间安全问题由库房主管负责。

第九条 卸货完毕后,由库房总管重新加装铅封。

第十条 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后,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入库、出库台帐,实行专帐专册管理,严格贮存管理制度。对重要库房及贮槽、罐的安全状况、要定期检查,严格落实“三防”管理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及必要的防护器材,加强管理,严防易制毒化学品的丢失、被盗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切实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制度,保证职责明确。库房及使用部门要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程序与过程管理,本着生产多少、领用多少、发放多少的原则,健全领用、使用、结余的各种帐册,做到手续齐全,底数清楚,帐目规范。

第十二条 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都要建立安全管理小组,指定专责经办人,并根据各自的管理实际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拥有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进货量、使用量、结余量等加强日常管理,做好日记录、月盘点,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武装保卫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凡是采购进入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严禁非法调拨,并按其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库房及生产使用部门所建立的各种登记册,应妥善保管两年以上,以备查用。

第十五条 武装保卫部要把易制毒化学品作为生产要害管理,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坚决按《条例》规定,做好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供应、运输、保管、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督促与检查,杜绝非法调拨,堵塞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漏洞,确保其安全。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1、购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经审核登记一次的;

2、不按程序办理手续一次的;

3、季、年报表未按时报送一次的;

4、漏报、错报、瞒报一次的。

第十七条 在交接管理程序上,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当月绩效考核中扣0.3分,部门负责人扣0.1分。

1、运输车到公司后未经检查,造成未加封或铅封损坏货物到达库房的;

2、运输车到达公司后,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造成货物停放过夜出现安全隐患的;

3、相关部门接到交接验货通知后,未及时到达现场验收货物,且手续履行不清的;

4、卸货后,未将货物重新铅封的。

第十八条 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一)、(二)项之一的,扣绩效考核成绩的0.5分,部门主管扣0.2分;违反(三)、(四)项之一的,扣绩效考核成绩1分,部门直接负责人0.5分,并作为年度各类评优“一票否决”的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且底数不清、记录不全的;

2、所管理和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的;

3、非法调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被地方管理部门提出整改,且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规定,出现严重后果,对企业和社会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不详事宜按照国家颁发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项目表

类别 易制毒化学品品种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_。10、麦角胺_。11、麦角新碱_。12、_、伪_、消旋_、去甲_、甲基_、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_类物质_。

第二类 1、苯甲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

说明: 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带有_标志的品种为第一类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以及其单方制剂。

第8篇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为提高本公司销售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的销售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相关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 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确保公司合法销售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

2. 本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备案证明书〉之前,不违法从事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的销售活动。

3. 销售依据客户订单、公安部门的购买凭证、总经理和销售部门主管签批下发的销售计划表进行销售。

4. 熟悉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危险特性,知会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5. 严格执国家有关规定,应仔细查验客户提供的购买凭证,确保无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

6. 仔细核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应如实记录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做好相关的记录。

7. 发现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因包装损坏而导致泄漏的现象,销售员应停止发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包装,回收泄漏的易制毒化学品,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妥善的处理。

8. 不得违法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少量高锰酸钾除外)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的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9. 负责运送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事先向公安部门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安排有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发货。

10. 对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实施《广晟化工运输、装卸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例。

第9篇 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

为提高本公司采购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采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确保公司合法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2.采购依据使用量、公安部门的采购凭证、总经理和采购部门主管签批下发的采购计划表进行采购。

3.熟悉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危险特性,知会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购买凭记,确保购买凭证无伪造、变造,不使用作废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

5.要仔细核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并应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供货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做好相关的记录。

6.发现货样不一致、易制毒化学品因包装损坏而导致泄漏的现象,采购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妥善的处理。

7.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的单位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10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各部门职责

目的: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公司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

适用范围;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各级人员。

内容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 1.负责公司各种安全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检查考核;

1.2. 负责公司各种安全设施的验收、检查及整改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1.3. 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用量的确定;

1.4. 负责对供货方或供货厂家资质的考核,确定定点供货单位;

1.5. 负责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2.采购部门职责

2.1.按公司生产计划定点采购;

2.2.采购部门应向生产厂家索取经营许可证;

2.3.负责对运输部门或个人资质的考核,加强对运输部门的监督,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安全;

2.4.负责运输车辆及专用容器的安全检查,应符合危化品安全运输要求。

3.仓库部门职责

3.1.仓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入库(罐)管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保管负责,仓储主要领导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3.2. 严禁混装、混放等失误;

3.3.严禁私人领用,防止出现其他意外事故;

3.4.危险品库区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以免发生人身伤害;

3.5.库区应设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4.使用单位职责

4.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易制毒化学品 使用安全负责;

4.2.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教育操作人员按安全规程操作,杜绝违章作业;

4.3.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巡查)各种管道及输送泵运行情况,消除跑、冒、滴、漏,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

4.4.做好操作人员劳保防护工作,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对人身造成伤害;

4.5.负责公司各种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的编报。

4.6.负责对各种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第11篇 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建立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组织和人员的管理责任,严防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和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

2.2本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具体为:硫酸、盐酸、丙酮、三氯甲烷、高锰酸钾。剧毒化学品具体为:氯化钡、氯化汞、硝酸铅、乙酸铅。

3、说明

3.1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2 在实际工作中贯彻部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3 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负责。

3.4 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定人定岗,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 内容

4.1 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理小组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及时处置存在的隐患。公司根据现有人员结构情况组织成立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理小组,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___(质量总监)

副组长:___(生产总监)、___(安环部经理)、___(质量审查办)

组 员:___(采购员)、___(仓库主管)、___(库管员)、___(qc主任)、___(qc)、___(qc)、___(危废库管员)、___(厂办主管)

4.2 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理小组组织机构图:

4.3 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理小组职责

4.3.1 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各项管理制度。

4.3.2 主持审定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规划,投入经费和隐患问题的解决方案。

4.3.3 明确岗位职责,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到人,从采购、储存、使用、废弃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人专管。

4.3.4 督促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组织处理,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

4.4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4.4.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总责

4.4.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把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纳入公司发展和规划,领导公司建立并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4.4.3建立健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理机构,配备足购的管理人员。

4.4.4保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投入满足管理需要。建全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配套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4.5批示解决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上报的问题;推进现代发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

4.5 管理小组组长职责

4.5.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规章制度和岗位规程。

4.5.2履行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与指导责任;

4.5.3负责贯彻落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督促落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责任制,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4.5.4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理中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5.5发生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事故后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在规定职责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组织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4.5.6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申购计划在厂级的审批。

4.6采购员职责

4.6.1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组织公司资料报送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使用购买许可证》。

4.6.2 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经厂部与公司领导审批的《申购计划》要求数量,在网上向公安机关办理《购买备案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凭证到指定经营单位购买。

4.6.3 采购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与运输安全管理。核查经营单位《经营生产许可证》合法,要求经营单位提供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跨区域购买的还须办理相关《运输许可证》。

4.6.4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购买证明只限本单位及本单位指采购人员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6.5 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采购员、仓库主管、库管员在场卸货、入库,现场检查物品外观、包装是否完好、封口严密、无启封痕迹、再核对标签内容中品名等是否正确、清晰,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采购员、仓库主管、库管员在入库证明上签名。

4.7 仓库主管职责

4.7.1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参与监视卸货、入库,现场检查物品外观、包装是否完好、封口严密、无启封痕迹、再核对标签内容中品名等是否正确、清晰,数量核对无误后在入库证明上签名。

4.7.2 指定库管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库管理,并与库管员负责实行双人双锁监管,发放复核。指派库管员参与剧毒化学品库管理、复核。

4.7.3 监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储存、发放、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提出相应整改计划。

4.7.4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督,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定期与库管员核对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管理小组,由管理小组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8 库管员职责

4.8.1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参与验货、入库,现场检查物品外观、包装是否完好、封口严密、无启封痕迹、再核对标签内容中品名等是否正确、清晰,数量核对无误后开据入库证明,并与仓库主管、采购人员在入库证明上签名。

4.8.2 与仓库主管共同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监控易制毒化学品库仓储设施条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范、标准要求。如有异常及时上报。

4.8.3 严格按照使用部门领料单数量发放易制毒化学品,库管员与领用人双人操作,库管员发放,仓库主管复核。对人体有割或腐蚀性物品发放操作时需穿戴好防护用品。

4.8.4 易制毒化学品收发后应及时登帐并填写相关记录,帐册、记录要清楚,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发出量、结存量、取用人、复核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必须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4.8.5 保持易制毒化学品库卫生清洁,物品分类清处、堆放整齐、标识明显。

4.8.6 参与剧毒化学品库管理的库管员必需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与qc主任一起对发放过程全程复核,定期参与剧毒化学品库帐物核对,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管理小组。

4.9 qc主任职责

4.9.1 剧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参与监视卸货、入库,现场检查物品外观、包装是否完好、封口严密、无启封痕迹、再核对标签内容中品名等是否正确、清晰,数量核对无误后在入库证明上签名。

4.9.2 指定专门的qc人员负责剧毒化学品库管理,再由仓库指派库管员和指定qc人员共同实行双人双锁监管。与库管员一起对发放过程与数量进行复核。工作安排中实行双人领、双人用,领、用人不得担任剧毒化学品库管理员。

4.9.3 监督剧毒化学品库的储存、发放、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应采用双帐本管理。监督剧毒化学品库、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使用、报废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如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发现违规操作应立即制止,情况严重的报管理小组处理。

4.9.4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督,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定期与库管员核对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管理小组,由管理小组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10 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理员职责

4.10.1 剧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参与验货、入库,现场检查物品外观、包装是否完好、封口严密、无启封痕迹、再核对标签内容中品名等是否正确、清晰,数量核对无误后开据入库证明,并与qc主任、采购人员在入库证明上签名。

4.10.2 与仓库指派库管员共同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监控剧毒化学品库仓储设施条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范、标准要求。如有异常及时上报。

4.10.3 严格按照使用部门领用数量发放剧毒化学品,管理员与领用人双人操作,管理员发放,指定库管员与qc主任复核。严格执行双人领料,一人领用可拒绝发放,发放操作时需穿戴好防护用品。

4.10.4 剧毒化学品收发后应及时登帐并填写相关记录,帐册、记录要清楚,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发出量、结存量、取用人、复核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必须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4.10.5 易制毒化学品由管理员从仓库按整包装领取,存放致试剂室专用柜内,专用柜由管理员与库管员双人、双锁管理。

4.10.6 易制毒化学品按检验使用量发放,发放后及时填写相关记录,记录要清楚,严禁涂改,记录上列明日期、品名、发出量、结存量、取用人、复核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必须帐物相符。

4.10.7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使用后回收的废弃物管理,回收废弃物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台帐,防止流失。当达到一定量后报安环部联系公司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4.10.8 保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库卫生清洁,物品分类清处、堆放整齐、标识明显。

4.11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员职责

4.11.1 必须由qc主任指定的人员才能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使用和报废处理。

4.11.2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规定量即领即用,严禁多领。严禁私自领用或乱存乱放。

4.11.3 易制毒化学品操作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对人体有割或有腐蚀性的在操作时应有可靠的防护用品。使用人对自己领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负责保管,防止差错和流失。操作完后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并及时填写使用记录。

4.11.4 易制毒化学使用品后如有成份残留的废弃物应分类回收,交由管理员保管,存放于指定位置。

4.12剧毒化学品使用人员职责

4.12.1 必须由qc主任指定的人员才能执行剧毒化学品的领取、使用和报废处理。领取、使用和报废处理必须严格实行双人操作,禁止一个人单独操作。

4.12.2 剧毒化学品应实行即领即用的一天用量,用剩及时退回,严禁私自领用或乱存乱放。

4.12.3 剧毒化学品的操作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应有可靠的防护用品,操作完后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同时填写操作记录,要求数据真实,记录要清楚,严禁涂改,操作人、复核人签名。

4.12.4 剧毒化学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不得挪为他用,不得外借和出售。一经发现从严处理,情况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4.12.5 各类剧毒化学品剩余残液必须分类回收,交由管理员保管,存放于指定位置。

4.12.6 剧毒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等必须回收,交危险废物库保存,使用单位建立产生台帐,交接后由交接人双方签名确认。

4.13 危险废物管理员职责

4.13.1 负责各部门交来的危险废物管理,分类、定点存放,分容器需悬挂标签、危废标志。建立废物管理台帐,帐物相符, 防止流失。

4.13.2 危险废物库应上锁,防止闲杂人员进入。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

4.13.3 当危险废物达到一定量后报安环部联系公司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4.14 厂办主管人员职责

4.14.1 负责组织保安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废品库的安保、监控工作。

4.14.2 下班或休息日时电子临控必须有人值守,保安人员应保证一定频率的实地巡查,发现问题需立即上报并保护现场。

4.15 安环部管理人员职责

4.15.1 参与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废品库的管理监督,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相关学习有关管理法规、制度。

4.15.2 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废品库安保设施完善,运行正常。

4.15.3 负责联系危险废物委托单位进行废物的处置,核实危废数量并与处置单位完成废物的交接,签定转移联单。

4.15.4 危废处置后将转移联单、危废台帐、产生台帐收集归档保存。安环保要求填写危险废物申保资料

5 涉及文件及记录:

《危险废物产生台帐》《贵阳市工业废物管理台帐》《库房帐本》《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台帐》

6 培训要求:

培训部门:安环部。

需培训岗位:参与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

7 变更历史及原因

新版本

第12篇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出入库管理规定

1公司hedp车间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和出入库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及出入库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严格控制,认真核实,并设有台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和内部流转情况。

3在存放易盐酸的储罐区,应设立明显的化学特性说明、扑救方法。

4对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超容量存放。

5易制毒化学品储罐区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有足够的、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安装消防通讯和报警设施。

6储罐区有安全的防盗监控系统,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是时必须严格执行销售调拨单、调度调拨单执行。

第13篇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规定

1 公司采购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工作。采购前应网上填报信息,并向区安监局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购买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购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我公司需提供材料: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购销合同。

销售单位需提供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2办理购买备案证明需进行网上申报。

3购买使用时应当:

3.1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使用台账(出入库登记),如实记录购进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二年备查。

3.2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购买使用情况报区公安局备案。

3.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易制毒办公室报告,并由易制毒办公室汇总向区安监局报告上一季度、上年度的易制毒的购买使用情况;

4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5双方签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明确签订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

6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验收记录,并对其质量负责。

7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第14篇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

1公司安环部(易制毒办公室)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管理工作。按照法规要求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应当自生产之日起或生产、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时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产量、销售量、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市安监局备案,取得生产备案证明,确保符合法律要求。申请备案时应提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贮存、包装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3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进行演练。

4做好生产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备齐必须的防护用品。

5按照要求进行开展生产作业现场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第15篇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规定

1公司采购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管理工作。本公司生产的副产盐酸属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到市中区公安局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2按照公司规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载明销售品种、数额、运输方式、用途、价格和交易提货日期,并约定查验购买方资质相关权限和相关违约责任。

3销售时应当:

3.1查验留存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和销售合同;

3.2查验留存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3核实购买的品种、数量等;

3.4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出入库记录),如实记录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及购买单位等情况;

3.5要在30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市中区公安局备案(可以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情况进行集中备案);

3.6将以上销售台帐、购销合同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

3.7每天及时逐批次录入山东省易制毒管理系统,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易制毒办公室报告,并由易制毒办公室向区安监局报告上一季度、上年度的易制毒的生产经营情况;

4应用明确的标识及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5篇)

为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针对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总公司法人代表对易制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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