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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管理制度(10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89

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是我们企业确保员工专业素养和安全运营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涵盖了招聘、培训、考核、监督等多个环节,旨在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保障业务的合规运行,以及维护企业声誉。

包括哪些方面

1. 招聘阶段:明确规定所有岗位必须要求应聘者具备相关领域的资格证书,如行业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

2. 培训机制:设立定期的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课程,确保员工的技能与行业发展同步。

3. 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持证考核标准,对员工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4. 证件管理:设立专门的证件管理系统,记录和验证员工的证书信息,防止伪造或过期证书的使用。

5. 监督与奖惩:对违反持证上岗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同时表彰和激励持证上岗并表现出色的员工。

重要性

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降低工作失误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这一制度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专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通过制度化管理,可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运营。

方案

1. 完善招聘流程:在招聘启事中明确列出所需的资格证书,并在面试阶段核实应聘者的证书真实性。

2. 建立培训体系:结合行业动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或在线课程。

3. 强化考核机制:设定定期的技能考核,不合格者需进行补考或接受进一步培训。

4. 证件信息化管理:开发内部系统,录入员工证书信息,方便查询和管理。

5. 执行奖惩制度:对于无证上岗的员工,给予警告甚至解雇;对于持证并表现优秀的员工,提供晋升机会或奖金奖励。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的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不仅能够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也将在企业内部形成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为规范公司的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依据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培训单元的管理内容和管理要求,提高职工的安全自我防护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如下:

一、新入职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1.新入职公司的员工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符合发电企业员工有关要求。

2.新入职公司的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

3.三级安全教育为厂(公司)安全教育,车间(部门或分公司)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三级。

4.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均必须有专用记录档案。

5.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必须重新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6.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工作现场,不得进行生产工作。

7.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进行专业或特殊工种的培训练习。

8.生产岗位不同专业的岗位变动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9.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均必须有专用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保留三年。

二、临时进入公司生产现场进行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1.临时进入公司生产现场工作的人员指:临时工、外包工,在生产场所从事承包工程的人员,到现场实习、试验、技术指导的外单位人员。

2.临时进入公司生产现场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符合发电企业生产有关要求。

3.临时进入公司生产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公司,部门或分公司,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4.临时进入公司生产现场工作的人员先由用工单位负责填写临时工作人员登记表,填写工作内容,用工时段,审核用工人员状况数量符合工作要求,由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交安健环部(用工单位不确定的由联系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5.安健环部根据临时工作人员作业工作性质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后进行考试。并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登记表由安全教育讲课人,受教育人本人签字。

6.安健环部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交用工单位进行进行部门或分公司安全教育(用工单位不确定的由联系单位负责安全教育),并安排做好班组安全教育。同时用工单位应根据作业工艺现场设备情况进行技术交底。

7.临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部专业分公司间流动的应专业作业性质相同,到新的专业分公司必须进行分公司、班组级安全教育。

8.在生产作业相关工作超过一年的临时工作人员,除了入公司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外,还必须同各用工部门职工一起参加安全活动、年度安规学习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记录在案。短期在班组工作的人员应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9.临时工作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有效期为一年。

10.临时工作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均必须有专用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保留二年。

三、安全教育的内容

1.公司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国家、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电力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管理知识,神华神皖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业绩和历史经验教训,安全责任意识和行为理念,相关事故案例、违章考核等。

2.部门车间或分公司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本部门车间的现场安全规章制度,车间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主要危险源及危害因素、作业危险点分析、安全注意事项,予防人身伤亡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特殊情况的识别与处置,事故案例学习,紧急救护和消防安全知识等。

3.班组安全教育内容:本班组的生产概况、特点、范围和作业环境,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相关工作的危害识别与风险控制方法;本岗位常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安全操作要领和使用方法,劳动保护用品佩带及正确使用方法。

四、特殊工种的培训、取证:

1.特殊工种人员(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等)应由国家受权的相应专业管理与监督机构进行培训、取证。

2.来公司工作的外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健环部严格审查特种作业证,无证者不准从事有关工作。

3.特殊工种人员作业证到期限的应及时培训换证。作业证过期限人员不得进行特殊工种作业。

五、安全技能认证培训

1.安全技能认证培训是指企业对员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安全技能进行培训、考核,并确认其安全资格的活动。

2.安全技能认证培训要求企业建立和执行岗位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即企业应将员工取得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安全资格,作为员工上岗、转岗、晋升的必备条件,未取得相应安全资格的员工即安全技能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员工,均不得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3.企业建立和执行安全资格复审和继续培训制度,应规定安全资格的有效期,员工的安全资格有效期满后,应参加继续培训和资格复审考试。

4.发电企业的安全技能认证培训对象可以划分为a、b、c、d、e五个类别,分别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认证,并要求获取对应的安全资格。

la类对象为企业的专职安监人员,需要获取a类安全资格。

lb类对象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基建)负责人、总工程师、生产(基建)副总工程师(厂长助理),需要获取b类安全资格。

lc类对象为企业的生产(基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车间负责人(含副职、主任助理),需要获取c类安全资格。

ld类对象为企业的生产(基建)职能部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车间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检修班组长、运行值班长、技术员,需要获取d类安全资格。

le类对象为企业的运行、检修班组一般运行、检修岗位人员,需要获取e类安全资格。

5.a、b类对象安全技能认证培训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受权的相应专业管理与监督机构进行。c、d类对象安全技能认证培训应由公司安健环部与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e类对象安全技能认证培训应由所属部门或分公司进行。

6.岗位变动的员工在岗位变动时,应通过安全技能培训和认证取得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安全资格。

7.在安全资格有效期满时,应经复审重新取得安全资格认证。

8.各类人员的安全技能认证培训应有专用记录档案。该记录档案分级管理,长期保存。

六、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1.公司每年结合安全规程学习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安全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重新审发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并公布。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安全培训由应由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政府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和考试。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对象一般为企业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一般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质监部门组织培训和考试,通过培训考试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对象一般为企业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由政府部门国家受权的相应专业管理与监督机构进行。

5.违章、事故责任者安全培训:公司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上、人身轻伤与人身严重未遂不安全事件的应进行违章、事故责任者安全培训。人员责任的由安健环部组织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设备原因的由设备管理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通过培训考试使违章和事故责任者重新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

七、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1.针对电力系统和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组织员工进行典型事故案例的教育学习活动。

2.根据情况组织员工参加的安全制度培训,对企业年度安全工作报告进行专题学习

3.组织参加上级企业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兼职安全员培训班。

4.组织员工开展人身急救(特别是触电急救)和紧急逃生技能的培训。

5.针对专兼职驾驶员开展的交通安全技能培训。

6.结合安全月,安全年,春、秋季安全检查重点内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安健环部

2022年2月14日

第2篇 煤矿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业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

(14)采掘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

(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

(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

(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

(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

(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

(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

(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

(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外联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罚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50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

四、财资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矿安监部负责检查考核。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a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书》两证后,方可任职;

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三、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四、特殊工种:井下电气、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测风测尘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地测防治水和井上压力容器、机动车、司炉工、地面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五、除以上人员以外的其他入井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司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两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两证后,签订师徒合同,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七、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不需再持《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

八、公司内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考核和发证。

第4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信号工、电工、焊工、爆破工、通风瓦检工、防治水工、防突工、综掘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2.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项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报告。

7.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并调离岗位。

第5篇 m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为加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管理,规范上岗资格证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一)、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综采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矿井维修钳工、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监测监控系统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涉及以下工种:主、副井提升机操作工、暗立井及暗斜井绞车操作工(滚筒直径1.6米以上)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打钻工 瓦斯抽放泵工

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涉及工种:探放水工

1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电气焊工

(二)、普通岗位人员:

1、采掘专业:采煤工、支护工、液压支架工、液压支架(柱)修理工、液压泵工、打眼工、锚喷工、巷修工、回料工、风筒工、轨道工、搬运工、拥罐工、注浆注水工、机械维修工、装岩机司机、输送机操作工(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小绞车操作工、把钩工、信号工、矿井泵工;

2、机电运输专业:矿灯工、主扇风机操作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小绞车操作工、把钩工、信号工、轨道工、搬运工、轨道维修工、电机车司机、电机车跟车信号工、充电工、机车调度员、放煤工、斜井人车跟车信号工、猴车操作工;

3、通风专业:密闭工;

4、地测专业:矿山地质工、矿山测量工

5、洗选专业:重介质分选工、浮选工、压滤工、水泵工、筛分工、拣矸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

6、其他岗位人员:生产调度员

(三)、班组长

包括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班组长。

二、上岗资格证管理办法

1. 从业人员只能在上岗资格证有效期内,从事资格证指定的工种作业,并随身携带上岗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2. 不得涂改、转借、伪造、变造、买卖上岗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上岗资格证。

3. 各单位区(科)长及技术员对本单位各工种人员持证情况必须了解清楚,根据证件不同要求,到期前一个月自觉主动与职工学校联系,重新考核换证。各单位“持证上岗”的管理情况,与该单位党政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由职工学校统一保管,本人持由职工学校制作的复印件上岗。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前三个月及时上报职工学校,由矿统一组织送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接受复训。

5. 普通岗位上岗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各单位将人员名单报职工学校,职工学校安排复训,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发证。

6、因证件过期、岗位调动、离职退休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件失效者,须将失效证件及时上缴职工学校。

7. 证件遗失者须及时到职工学校申请补办,每证交纳10元工本费。

三、处罚办法

1. 无证上岗者,处以100元罚款。对其所在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一人次各罚款50元。并责令其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2. 所持上岗资格证与实际岗位不符、持过期证件上岗、持伪造证件上岗、借用他人证件者均按无证上岗对待。

3. 凡已取得上岗资格证,但未持证上岗人员,处以50元罚款。

4. 各级生产指挥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相关工种作业,否则按“违章指挥”论处。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罚。

5. 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各罚款500元/人次。

第6篇 a酒店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酒店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员工上岗要求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酒店员工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新进员工和转岗人员(包括晋升人员)都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2)现岗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2、岗位资格培训内容

新进员工入店后,岗位资格培训分为岗前常规培训和岗位任职培训。

(1)岗前常规培训主要内容

a、参观酒店;

b、《员工手册》;内容包括酒店简介、员工守则、劳动管理、酒店规则、员工行为规范、安全制度、奖励与处罚条例等。

c、职业道德及其他内容。

新进员工必须通过岗前常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岗位任职培训。

(2)岗位任职培训主要内容

a、部门的规章制度

b、岗位专业知识

c、岗位操作技能和管理技能

d、其他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3、岗位资格培训的组织实施

(1)培训采取企业内部组织培训、部分岗位外出培训及与有关单位联合办班相结合的形式;

(2)员工岗前常规培训与考核由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3)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任职培训与考核由主管部门和酒店级领导负责实施,人力资源部协助;

(4)其他人员岗位任职培训与考核由酒店各部门负责实施,人力资源部进行检查与指导;

(5)岗位资格培训的形式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形式采用口试、笔试与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4、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发证管理

(1)参加岗位资格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2)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一至三年。有效期满后必须参加复证考核。

第7篇 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安全防护能力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本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分为项目安全培训教育和班组安全培训教育两级,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是:本项目相关安全生产法规、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方案、预案等;班组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中的有关内容、施工现场设施、特点、生产和生活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案例分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4、对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组织实施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组织实施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提供相关安全教育材料,指导督促落实,并回收测试答卷。

5、项目部全体员工必须在分部工程开工前接受一次相关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没有接受安全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6、新进场的工人及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本项目部主办的项目、班组的两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7、 项目部与各施工队负责人必须针对施工作业特点,及时抓好对在场职工冬雨季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教育,做到不违章作业。

8、项目部必须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安全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并实施考核,重点内容应进行书面测试,测试答卷由安全环保部回收存档。

9、专业技术岗位、特殊工种除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特种作业证书外,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技术交底,通过项目部安全教育,熟知项目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8篇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岗位管理,为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使工作规范化。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及专业特点,特制定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如下:

一、持证上岗的岗位

1.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书为专业职称证书。

2.管理人员:

机关管理岗位:档案员、劳资员、内审员、统计员、预算员。

施工管理岗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质检员(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统计员。

3.工人:机械操作工、施工员、电工、电焊工、气焊工、试验员、

描述员、统计员、信号指挥员、钢筋工、混凝土工、测量工、仓库保管员。

二、岗位等级

1.技术岗位:执行《工程等级与人员资质管理规定》(qb/gl03-02)。

2.管理与工人岗位:一般分高、中、初三级。凡本公司所涉及的与施工有直接关系的岗位,若岗位有等级要求,均应在中级以上。

三、岗位种类

根据工种及岗位工作性质将岗位分为以下两种

1.需持国家、湖北省有关单位和部门颁发的证书(简称外发证)的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特殊工种。

2.允许持本院集团公司或公司内部颁发的证书或聘书(简称内发证)的有:试验员、测量工、预算员、仓库保管员、信号指挥员、机械操作工、施工员、描述员等勘察与测绘部分工种。

四、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

1.取证: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按院有关管理规定参加各种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2.证书使用管理:在工作过程中,均应随身携带自己的岗位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应将证书复印件交公司综合部保存备案。如有丢失,报综合部协助补办。

3.证书的有效性:所持证书按照国家及湖北省有关规定、总公司的规定,由综合部按期组织到有关管理机关进行年审或升级考核,对内部所聘人员进行审批。以确保所持证书的有效性。

4.各工程处或项目经理部要在开工前或上岗前进行自检,严禁无证上岗,违反操作规定。

5.工程技术部不定期到现场检查工程处或项目部执行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情况,检查结果报综合部,并纳入项目考核中。

第9篇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 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人员类别:国家规定的三项岗位人员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证书),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证书复审时间为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2个月内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工种。

5.对现有岗位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三项岗位人员,各科队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由安全科审核合格后报送培训机构培训。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

6.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100元的罚款。

7.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公司的处罚,一律由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人次。

8.由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联系培训机构进行培、复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检查考核。凡出现漏培、误培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10篇 a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业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

(14)采掘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_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

(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

(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

(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

(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

(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

(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

(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

(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_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外联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罚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50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

四、财资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矿安监部负责检查考核。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持证上岗管理制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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