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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三违管理制度(7篇)

发布时间:2022-03-24 07:50:02 查看人数:196

反三违管理制度

第1篇 电厂反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顾桥电厂反“三违”工作,实现反“三违”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全体员工(包括外包单位人员、临时工)反“三违”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确保本质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反“三违”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部门(单位),部门(单位)保厂部。管理干部和职工要实行“双向”监督。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

3、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负责、有人监督、重奖重罚。各部门(单位)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4、为加强反“三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厂部成立反“三违”领导小组,负责反“三违”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厂长任组长,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发电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外包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

5、各生产部门(包括外包单位,下同)都必须成立相应的反“三违”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的反“三违”工作。由部门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专业主管、安全员组成,名单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6、 本规定适用于厂部反“三违”工作管理。

二、管理职责及总体要求

1、反“三违”领导小组的职责:

(1) 负责组织制订反“三违”管理规定、各类标准、奖惩办法;

(2)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人、财、物;

(3) 统一协调反“三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 监督检查各部门、班组;

(5)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三违”检查;

(6) 监督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2、 部门反“三违”小组职责:

(1) 负责组织制订本部门反“三违”实施细则;

(2) 按照本规定和部门细则开展反“三违”工作,杜绝各类“三违”现象;

(3) 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三违”的统计、考核、汇总上报、记录填写、违章档案建立、更新曝光栏等具体工作。

3、对各类“三违”,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4、厂部、部门设立两级“三违”曝光栏。厂部“三违”曝光栏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设立,并每月更换内容,对“三违”及处理情况在全厂内通报。部门曝光栏由部门安全员负责设立,并每周更新内容,将各班“三违”人员在曝光栏内曝光,对“三违”及处理情况向本部门通报,通报中应说明违反规程的条款。

5、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三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考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厂部反“三违”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6、各部门要加大反“三违”管理力度,消灭装置性违章、查禁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达到安全生产本质化。

7、各级人员均有权制止“三违”行为,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均有权查禁“三违”行为。

8、安全生产技术部监督、检查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各部门安全员均有权监督检查本部门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具体考核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所有罚金均作为考核奖励使用。

10、节假日期间及安全月活动期间违反本管理制度者加倍处罚。

三、具体“三违”条款

1作业性违章

(1) 防触电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3)使用的电动手持工具(手枪电钻、电动板手、电锤、手提磨光机、手提砂轮机)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4)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5)非电工私接电源或装拆电气设备。

6)将电源线直接插于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7)电焊机二次接线接头铜芯裸露,未绝缘包扎,一次线未接地、接零,接线柱未包扎。

8)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电焊工作中止时未及时切断焊机电源。

9)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10)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作业。

11)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镝灯停送电,造成白天镝灯长明或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时镝灯不开。

12)现场配电箱门未关闭或私砸配电箱、柜门锁,考核责任者50元。

13)使用其他金属代替熔丝。

14)使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

15)电气设备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措施。

16)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气割、焊接等高温作业没有安全措施者。

17)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作业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18)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19)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20)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规定要求;

21)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票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2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23)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24)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25)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6)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27)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源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2) 防高空坠落

1)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未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2)不按《安规》要求搭设脚手架。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4)在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无可靠防坠落措施。

5)不按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6)酒后登高作业;

7)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临空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8)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9)上下爬梯时未仔细检查爬梯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或上下时不抓两侧立筋,只抓横筋。

10)不经过安全通道擅自从危险区域通过或上下;

11)站在石棉瓦、油毡、蓬布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12)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13)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4)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5)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8)在高空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3) 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2)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空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高空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5)造成高空落物的责任者;

6)擅自穿过安全警戒区;

7)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8)起重机械信号装置、限位装置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擅自解除;

9)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10)将材料或设备长期放置在高空平台或构件上;

1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构件;

12)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重物;

13)起重工作业时不执行标准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14)指挥信号不明确,重量不明而起吊;

15)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起吊;

16)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

17)歪拉、斜吊;

18)氧气瓶、乙快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19)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包边(防止钢丝绳磨断)起吊;

20)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21)非专业起重人员指挥起吊;

22)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23)挖掘机械工作时,进入挖斗工作范围;

24)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25)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械;

26)装载机、叉车违章带人;

27)施工机械、交通工具超铭牌使用;

28)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29)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于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30)在机械的转动设备的防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作;

31)打大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32)启动吊装、运输设备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33)在组装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34)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机、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或打大锤时戴手套;

35)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或赤背,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36)骑摩托车、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1)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2)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3)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4)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不关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6)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或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小于8米,或乙炔氧气皮带混用;

7)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8)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人监护,未采取防火隔离等安全措施;

9)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10)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11)破坏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

12)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3)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他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内,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4)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即对盛油的容器施焊;

15)未严格按规定要求管理、存放危险化学品,无专人看管,或进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6)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17)施工现场吸烟。

(5) 其它违章

1)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2)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衣服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赤膊光背者;

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它用;

5)不服从安全人员管理;

6)施工中不互相监督,对同伴的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

7)高空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通道;

8)现场开箱的设备开箱后24小时内未将开箱板清理回收或用开箱板当脚手板用;

9)用钢模板或脚手板垫路;

10)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

11)砖瓦、砂石、水泥等建材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乱占通道路面;

12)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3)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14)进入发电机内、锅炉汽包内、汽轮机汽缸内未穿专用工作服、布鞋或胶鞋;

2装置性违章

(1) 防触电

1)配电盘、电源箱、流动闸刀箱、临时开关等配电设备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2)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使用非标准化的,低压配电盘;

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在金属容器、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5)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的地方施焊时,施工区域不干燥,容器外侧未设专人监护或者未设电焊机二次线的切断开关;

6)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焊枪或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8)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设备;

9)流动电源箱无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

10)流动电源箱的电源接线未经配电箱的漏电保安器;

11)电气安全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2)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13)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元件,特别是使用不合格的漏电保安器;

14)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15)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2) 防高空坠落

1)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使用;

2)使用的脚手板不合格,质量不能满足载重和高空作业要求;

3)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4)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处未装设超过1.05米高的防护栏杆;

5)爬梯下方离地面太高或未固定生根点,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6)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7)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和容器内作业照明不足;

8)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9)脚手板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0)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

11)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或工作完后安全设施不及时回收;

12)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13)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14)电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

(3) 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其它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

5)运输机械、转向、制动、灯光等失灵;

6)电梯带病运行;

7)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8)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9)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

10)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4) 防火、防爆

1)易爆、易燃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消防器材未定期检验;

3)易燃、易爆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漏、渗油;

4)氧气库、乙炔库、油库、制氢站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通风不良;

5)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记;

6)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7)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水带;

8)天气寒冷时,消防设施、消防水无防冻措施;

9)采用电炉、碘钨灯取暖;

3指挥性违章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指挥施工。

(2) 管理人员无视安全人员的警告,未及时安排消除事故隐患。

(3) 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过问,不组织消除。

(4) 管理人员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 管理人员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6) 管理人员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7) 管理人员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人员上岗。

(8) 管理人员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9)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实际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0) 班组长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擅自组织工人进行作业。

(11) 作业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经交底,作业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2)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空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作业工作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3) 经批准的施工措施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4) 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作业工作票。

(15) 工作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

(16) 管理人员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火焊、气割等作业。

(17)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摔跌措施。

(18)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19)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应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0)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1) 管理人员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设施或装置。

4管理性违章

(1) 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 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 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 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 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 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7) 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8) 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10)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1)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2)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四、处罚规定

1、给予“三违”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的经济处罚。

2、上述条款未提及者,参照《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执行,与《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有抵触者,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执行。

3、触及电力公司安全红线者,按照安全一号文相关规定处理。

第2篇 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1 为增强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 “三违”现象,降低事故隐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二、对“三违”现象的管理

2.1 “三违”现象是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2.2“三违”现象的主要行为有:

2.2.1违章指挥的主要行为:

a 工艺条件不满足情况下指挥开停工、检维修等作业;

b 作业所需设备存在缺陷不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c 作业所需仪表电气公用工程不完好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d 作业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指挥作业;

e 动火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f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g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h 高处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i 吊装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j 动土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k 断路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l 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m 锅炉点炉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n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工种作业证的职工安排上岗操作;

o 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直接安排上岗操作;

p 与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未协调沟通好情况下指挥作业;

q 作业方案未得到签字批准或无作业方案情况下指挥作业;

r 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指挥作业;

s 其它导致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的作业指挥。

2.2.2 违章操作的主要行为:

a 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操作行为。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

b 违反公司健康安全环境有关制度规定操作行为;

c 违反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操作行为;

d 不按检查表要求检查;

e 不按作业指导卡、工艺卡片操作;

f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设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

g 从事职业禁忌工作;(如:恐高症的人员,不能登高作业等);

h 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损坏防爆设施行为;

i脱水操作产生物料泄漏;

j 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穿带铁掌鞋、不进行静电消除;

k 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l 不按规定巡检;

m 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作业;

n 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o 安全检测不合格进行作业;

p 作业所需消防器材和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q 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

r 不按规定执行“三交一封”;

s 操作时或废液处理时非正常泄漏;

t 不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仪器和消防设施器材;

u 不按要求填写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记录;

v 不按规定启停设备;

w 不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_ 生产区内用油品清洗物件;

y 影响生产环境和职业健康行为;

z 其它违章行为。

2.2.3 违反劳动纪律的主要行为:

a 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

b 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c 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d 在生产区吸烟、带烟火;

e 在易燃易爆生产区打手机或手机开机;

f 工作期间参与赌博;

g 工作期间打架、骂人;

h 故意损坏公物;

i 在岗位上无理取闹;

j 不配合各级人员进行检查;

k 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3 各部门组织岗位人员结合岗位自身存在的风险,查找习惯性“三违”行为,并将所有总结收集到的“三违”行为进行归类汇总分析,建立“三违”现象档案。基层单位每季度组织安全人员向员工至少进行一次“三违”现象的宣传讲解和培训教育活动,做到人人知道“三违”行为的危害,人人都能够自觉纠正“三违”行为,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2.4 公司范围内建立实施“三违”记分卡,每人一卡,记录违章行为次数。每人都建立“三违”记录台帐进行汇总分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离开本公司。

2.5 “三违”记分卡实施办法

2.5.1 公司员工上岗期间必须随身携带“三违”记分卡,如不携带,按违规行为处理,并记录在“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中;

2.5.2 “三违”记分卡采用现场记录的方式,公司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均有权现场记录,并要及时上报至“三违”人员所在单位;

2.5.3 公司各单位必须每周对“三违”记分卡进行审查,将“三违”情况及时填写到“三违”记录台帐中。

2.5.4 “三违”记录台帐填写办法:

a 各基层单位“三违”记录台帐由本单位安全员填写;

b 部室“三违”记录台帐由本部主任或指定人员填写;

c 公司领导“三违”记录台帐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人员填写。

2.6对“三违”现象的考核:

2.6.1 各部门每月25日前根据“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汇总本部门员工的“三违”情况,将汇总结果报至生产部存档;

2..6.2 每次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处罚制度》有关条款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6.3 违章行为造成事故者,按照有关事故管理处罚制度执行;

2.6.4 “三违”记分卡累计违章次数的处罚规定:

a 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3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的50%,由本单位内部进行考核;

b 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6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由部门内部进行考核,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内部离岗培训;

c 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9次的人员,待岗两个月,交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管理;

d 职工的违章次数累计情况与评选先、优、模结合。

e 每张“三违”记分卡的适用周期是一年,到期后由生产办组织进行更换;

f 生产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对“三违”现象的考核情况,并把检查结果上报化工厂安委会,安委会研究后,对认真进行考核,取得成效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认真考核,隐瞒、推诿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隐患的管理

3.1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卡”,由生产部发放到全公司每名员工手中。

3.2员工随身携带此卡,记载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到本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3.3 安全管理人员按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3.4 公司每名员工都要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离开公司。

3.5 各部门每月对隐患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记录在“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并将结果上报至生产部。

3.6 生产部根据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公司安委会,安委会研究后,进行奖励。奖励情况如下:

3.6.1 对提出好的建议的员工据建议的适用程度及采纳后产生的效果奖励50-200元;

3.6.2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员工奖励200-500元;

3.6.3 每月对提出好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员工据实际情况奖励50-100元;

3.6.4 每季度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评比,对提出好的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的较多的单位奖励100-300元。

3.6.5 每年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对前3名同志进行特别奖励;

3.6.6 当职工调动工作时,公司将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对职工进行岗位综合评定并奖励。

四、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消除“三违”重点行为

4.1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的内容

4.1.1 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整治;

4.1.2 对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使用手机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3 对岗位人员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4 对在作业时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5 对不执行特殊作业审批手续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6 对不按规定巡检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7 对岗位人员吸烟、带烟带火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8 对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9 对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10 公司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化工厂有关文件严格处罚。对在活动中表现好的单位,予以适当的奖励。五、附 则

5.1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2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5.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大队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队所属各采油站、泵油站、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 、“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违反有关制度,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未按个人制度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不采纳安全员或管理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蛮干的;

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不按制度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上班之前饮酒的;

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制度的。

第三章 、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 、大队安全生产小组领导全队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资产管理处按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大队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 、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组。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 、特别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站级、班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制度,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下,按5%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按10%罚款;造成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按10%罚款并进行转岗,造成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大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 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站、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大队安全组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评选个人安全生产先进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厂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以上级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大队安全管理组。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2022年9月10日起编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于2022年9月30日修改执行。

第4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 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 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反三违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切实做好反“三违”工作,做到三不伤害,尽量避免由于“三违”而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 管理规定

(一) 指挥人员从客观实际出发,不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而指挥;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设备、人员、方法等具备安全条件;

(三)要求员工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员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

(四)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五)要求职工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能熟练操作;

(六) 要求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

(七)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加强职工工作责任心教育;

(九)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合理的劳动组织;

(十)加强劳动纪律教育,提高干部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素质;

(十一) 公司加大反“三违”的检查监督考核力度,对查出的“三违”严格处理考核,绝不姑息迁就。

(十二)对“三违”情况实行举报制度,员工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将“三违”现象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一经查实确定,将对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并且严格保密举报人员的情况;建立“三违”现象通报栏,及时通报“三违”情况;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对“三违”人员进行脱产安全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三)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发生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十五) 要求公司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类规章制度标准及其有关的文件;

(十六)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

第6篇 反三违管理考核办法

1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形式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指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机构与职责

4.1安全部是反“三违”归口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配合宣教部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宣教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定期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有计划组织特殊工种及岗位操作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安全保护能力。

4.3公司安委会领导小组及各部门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通知追查处理,处理要有力度。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及时报安全部门处理。

4.4各部门要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提升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纪,抵制“三违”。

4.5车间/班组要积极调动生产员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身边无“三违”活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

4.6 员工要正确行使权利和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制止“三违”行为。

5管理要求

5.1 公司安全部是反“三违”的归口管理部门。

5.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要定期、不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三违”行为,根据性质、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分别从重到轻分a、b、c三类进行考核。

5.3 根据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三违”行为属实的员工进行奖励,并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有功人员,应给予特别嘉奖,并在年度个人安全评先中予以表彰。

5.4 各部门不得因员工举报”三违”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责任追究。

5.5 检查中发现员工在同一作业活动中涉及多项“三违”行为的,按“一事一考核”进行处罚。对重复性”三违”行为加倍考核(重复性”三违”行为是指同一员工在一个月内重复发生同一条款“三违”行为)。

6 考核办法

6.1 公司安全部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见附件1《“三违”行为认定范围》)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6.1.1 对a类“三违”行为者考核100-200元/人次;

6.1.2 对b类“三违”行为者考核50-100元/人次;

6.1.3 对c类“三违”行为者考核10-50元/人次。

6.1.4a、b、c类“三违”行为判断标准:

a类“三违”行为:是指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受伤事故的“三违”行为;或者因“三违”行为已造成重伤或轻伤事故的“三违”行为。

b类“三违”行为:是指可能造成重伤或轻伤事故的“三违”行为。

c类“三违”行为:是指行为环境和其它条件影响,人身伤害可能性较低的”三违”行为。

6.2 公司级考核由公司安全部开具考核通知书(详见附件2《“三违”行为考核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三违”者所在部门签收,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留底。

6.2.1 公司将建立“公司安全专项资金”设在财务部,安全部门月底对”三违”行为考核情况汇总报公司人劳科(详见附件3《清浪公司”三违”行为考核月报表》),由公司人劳科从被考核责任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所有扣款进入“公司安全专项资金”。

6.2.2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三违”行为的考核。由工程项目发包方(或资产所在单位)按照安全部开具的考核通知书代收、收缴,所扣金额在二十天内上缴财务部,并复印收款凭证一份报安全部;安全部月底汇总报人劳科备案;工程项目发包方(或资产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收缴,次月同等考核工程项目发包方(或资产所在单位)。

6.2.3 在各级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三违”作业,除按a类”三违”行为标准考核外,现场有权制止作业(停止施工、生产、建设),并出具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清浪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不服从指令、逾期未改正的按本办法6.1.1规定的a类”三违”标准加倍考核。

6.2.4各部门主要领导应把反“三违”行为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全面检查、严格考核。对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部门,由公司安部提出考核意见并通报。

6.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7篇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2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122

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属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

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

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对安全环保部。对未履行职责,

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

123

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

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 元;第二次罚款30 元;第三次罚款50 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 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

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 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研究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反三违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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