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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管理制度(15篇)

发布时间:2022-03-24 08:06:01 查看人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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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管理制度

第1篇 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

要保证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除了选择合理的结构,严格控制制造质量,采用可靠的安全装置外,还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使用与管理。

罐车的充装、使用、运输和检验,应根据《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及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从人员、充装、使用、运输、日常维护和定期检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一、罐车的登记和使用

新出厂的罐车使用单位应持罐车出厂文件到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罐车的出厂文件包括下列几项。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如下。

①底盘、安全附件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②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制造单位的复验报告。

③焊接材料牌号及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④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并应附有检测部位简图,注明返修位置和长度。

⑤钢板、锻件无损检测报告。

⑥罐体焊后热处理报告。

⑦罐体耐压试验报告。

⑧汽车罐车气密性试验报告。

⑨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⑩汽车罐车车体检验报告。

(3)汽车罐车总图和罐体部件竣工图。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备品、附件清单和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6)监检证书。

(7)底盘的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

(8)底盘使用说明书。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办理行车证、准运证和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使用证应妥善保管。罐车出让时,应到发证机关办理转让手续,罐车报废后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是储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车辆,使用单位应配备专人管理、专人驾驶、专人押运。上述人员必须进行严格训练,熟悉罐车的技术性能,掌握液化石油气的基本知识,会处理紧急事故或故障,会使用车上的各种消防器材,并经地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驾驶员的准驾证和押运员的押运证。使用单位对已取得准驾证、押运证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经常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不要随意调动。

二、罐车的装卸作业

1.充装前的检查

①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是否已超过有效期。

②汽车罐车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

③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应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④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要随车携带齐全。

⑤随车应携带以下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的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运行检查记录本以及汽车罐车装卸记录等。

⑥首次投入使用或检验修理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86.7kpa(650mmhg),或罐内含氧量不大于3%。

⑦余压应为0.1mpa以上。

⑧检查罐体、安全附件,阀门是否有异常。

2.装卸作业应遵循的规定

①做好充装前的检查。

②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③作业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④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并应排尽空气。

⑤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驾驶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⑥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⑦装卸完毕后,应认真填写装卸纪录,并妥善保存,内容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复验者和押运员的签字。

⑧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做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钢瓶灌装。

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不得采用蒸汽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⑩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⑾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严禁装卸作业。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或罐体内压力异常时严禁装卸作业。

3.装卸后的检查

①按汽车罐车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②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③检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或余压(卸液后余压应不低于0.1mpa)。

④检查罐内充装量(严禁超装)或余量(应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量的5%)。

⑤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三、罐车的运输及停放

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是储运易燃、易爆介质的专用车辆,在运输和停放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②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③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④车上严禁吸烟。

⑤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⑥行驶过程中应经常观察罐内压力和温度的变化。

⑦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的地方。

⑧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⑨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明火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⑩途中停车如果超过6h,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⑾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⑿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⒀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第2篇 液化气体罐车使用管理措施

一、投用前的管理

1、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铁路罐车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取得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汽车罐车向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申请办理准予运输使用的有关手续。

2、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二、充装和卸料作业

1、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充装、卸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罐车每次充装都要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详细充装记录。

2、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安全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①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②罐车的漆色、铭牌、字样、标记与所装介质不符,或字样、颜色、标记脱落不易识别;

③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罐体密封不良、附件等处有泄漏;

④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安全规定;

⑤罐内残留介质种类、质量无法判明或罐内没有余压(新罐车或检修后罐车除外);

⑥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罐内气体氧含量超过3%;

⑦铁路罐车底架超过检修周期,汽车罐车无公安车辆管理或交通监理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

⑧汽车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

⑨汽车罐车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

⑩汽车罐车的司机和押运员无有效证件或无押运员。

3、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

4、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量充装,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

5、铁路罐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①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②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③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④检查封车压力(不得超过罐内介质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

⑤用轨道衡复检充装量。

6、罐车卸料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①卸料间必须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

②用户及时将料卸净,并按规定保留罐内有0.05mpa以上余压,但余压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

③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液氨、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

④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及卸车记录随车返回。

7、充装和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

8、充装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作业时铁路线上要设置防护信号或标记,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

9、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

10、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三、运输

罐车在运输液化气体时,必须有押运人员监护,铁路罐车按铁道部的规定,应有两名押运员跟车监护。汽车罐车应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押运员在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铁路罐车押运员的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方可上岗工作。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发给证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押运员资格证的押运员,应熟悉罐车运输的有关规定;懂得罐车结构及各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性能;懂得液化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能熟练使用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及随车灭火器材;能处理罐车充装、卸料及运输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押运中应携带必要的防护及检修工具。

汽车罐车的罐内有液体时,不得停放在车库内;运输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放于人员稠密处;途中检修时,不准有明火作业。

罐车在运输中出现严重泄漏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浦,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设立警戒工区组织抢救,疏散周围人员。

四、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

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包括罐体和车辆底架的检修。罐体及其附件的大修全面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六年,可与车辆大修同期进行;中修每年一次;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必须进行大修(全面检验)。

罐体的检验,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罐车在检验、修理前,罐内液化气体必须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干净,严禁用空气置换。

罐车定期检验、修理的内容及要求,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3篇 拌合站罐车驾驶员管理奖惩办法

拌合站罐车驾驶员管理及奖惩办法

为了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确保车队圆满地完成公司的生产运输任务,特制订本《办法》,请各位驾驶员认真阅读,模范遵守。

一、驾驶员守则

1、服从领导,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树立良好的主人翁精神,要有厂兴我兴、厂衰我耻、敬职敬业的工作态度。

2、爱护车辆、勤于保养,主动配合汽修工检修保养汽车,同时努力学习,提高汽车驾驶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及时报告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车辆各种设备的完好。

3、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看清送料单,及时调换送料标识牌,不得误送。

4、服从车队队长和生产调度的指挥,保质保量的完成好运输任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禁止在车内下棋打牌,禁止搭载非公司人员。

5、按时参加每个月一次的安全学习,模范遵守道路行驶交通法规。严格执行:重车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跨道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拖泵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空车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的规定。

6、注重车容车貌,随时保持车内车外的清洁卫生,配合公司对车容车貌进行检查评比。

二、奖惩办法

1、每月对车进行二次卫生检查,奖励前三名,处罚最后三名,并实行末位淘汰,即连续两个月都是最后一名自动淘汰。

2、检查内容:车容车貌,例行保养。

3、年终根据每月的检查评分结合平时工作表现,表彰得分最高的前三名,并设等级奖励。资金: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三、惩罚细则:

(1)酒后驾车者罚款200元/次。(2)车内下棋打牌者50元/次。(3)车辆超速者一次罚100元,二次罚款200元,三次除名。(4)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罚款50元/次。(5)上班时不着工作服,不佩戴工作牌者各罚款50元/次;(6)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者罚款500元,两次除名。(7)误送工地者罚款100元,同时承担相关责任。(8)车容车貌检查不合格者罚款50元。(9)车灯有一个不亮者罚款50元。(10)刹车油、机油、方向机油等不符合要求者各罚款50元。

(11)离合器、电瓶不符合要求者各罚款50元。(12)缺柴油罚款100元。(13)水箱缺水罚款50元。(14)灯罩损坏一只罚款50元。(15)轮胎螺丝缺少或松动一颗罚款50元。(16)轮胎缺气一个罚50元。(17)缺三角标牌罚50元。(18)缺安全帽罚50元。(19)后视镜损坏罚50元。(20)不按前场工长、后场调度安排装卸料的,罚50元;故意堵塞道路影响生产的,扣罚1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承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1)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扣罚50元。(22)驾驶室搭乘非本公司工作人员,扣罚50元。(23)利用公司车辆私运货物,除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可作开除处理。(24)因违章扣证隐瞒不报的,扣罚100元,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责任。(25)不按规定地点摆放车辆的,扣罚50元,影响正常生产运输或造成车辆损坏的,扣罚100元。(26)在违纪违规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50元,帮助他人作伪证的,除处罚100元外,情节严惩的,作开除处理。(27)穿拖鞋、短裤驾车,扣罚50元。(28)衣衫不整驾车,扣罚50元;赤膊驾车,扣罚100元。(29)双脚挂在方向盘上或仪表盘上,扣罚50元。(30)公司场地内乱扔杂物或乱倒废料、废油、废水,扣罚50元。

(31)洗车时不挂上料斗和靠边固定好料斗,扣罚50元。(32)砼污染路面的,除承担城管罚款外,扣罚100元。(33)驾驶室内乱装乱贴,悬挂图片、杂物,扣罚50元。(34)因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混凝土结罐,清打费用由驾驶员自付,并按称重计量承担混凝土损失,同时按《员工奖惩办法》予以处罚。(35)收车后未锁车门,扣罚50元。(36)设施、部件、专用工具及证照等遗失、损坏、被盗者,照价赔偿。(37)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保留现场,并及时报警处理,通知后场调度、车队队长协助处理,不允各市地私自解决,否则将从重处罚。对发生事故逃离现场的,所有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同时根据《员工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四、交通事故处理驾驶员(其他驾驶员参照执行)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减去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按驾驶员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如下。

(1)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差额部份的20%。(2)负同等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差额部份的30%。(3)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差额部份的50%。(4)负全部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差额部份的70%。

第4篇 油罐车司机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能够安全有序生产,保证工人人身安全,促使油罐车正常运行,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油罐车司机除遵守《_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油罐车司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b证及b证以上驾驶证,危险品行业从业资格证,健康证明;

第四条、车辆领用、归还制度:

1、车辆领用 按照规定时间到公司车库办理车辆领用手续,并检查辆,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归还 下班后及时将车辆归还车库,验车签名;

3、车辆领用及归还由车库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岗位职责:

1、负责油品的配送工作,认真查验装载情况,服从调度指挥,按时完成任务;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负责车辆、灭火器材及各种证件的使用和保管,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保持车辆、发动机整洁卫生,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4、负责行车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5、认真做好客户的协调工作,服务周到,态度热情,不断提高职业素质;

6、搞好团结协作,互帮互学,热爱集体;

7、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六条、库区油罐车司机管理制度:油库是重点防火防爆单位,油罐车司机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必须遵守库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库区安全人员及发油人员的管理;

2、油罐车到达油库大门时,司机应主动下车登记,认真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接受门卫执勤人员对提油票据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有无危险品运输牌照、静电接地链,有无灭火器、星火熄灭器等),未经同意严禁入库;

4、存在不安全因素,如打雷、库区内抢修动火等情况时,油罐车禁止入库;

5、随车进入油库只能有一名司机及一名押运人员,其他人员严禁随车入库;

6、进入库区后,严禁私自进入油罐区及其它场所;

7、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及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灌装区域;

8、进入库区禁止吸烟、携带火种,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

9、油罐车入库后应依次排好队,停车安全线个等候发车;

10、在入库前请您主动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关机,严禁在生产区内使用手机;

11、生产区内请减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在等候装车时,按规定停在安全线外,不得抢道,司机不得离开现场;

12、禁止鸣笛,播放收、录音机;

13、不得在库区内丢弃纸张、手套、果皮等垃圾;

14、禁止在生产区内修车、从底阀放油、往燃油箱内加油;

1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

16、在夜晚装车时,油罐车前后灯应关闭,严禁使用非防爆电筒;

17、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损坏、挪用库区内各类消防设施;

18、司机、顾客严禁操作装车台的机泵及阀门;

19、在灌装过程中,司机不能离开现场,防止底阀漏油、冒罐等情况发生;

20、灌装完毕拔出鹤管后应迅速离库,向门卫执勤人员递交出门证,不能在库区内停留、休息;

第七条:对于一年之内,没有违反任何规定的,给予1000元的年终奖励;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司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1、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受到交通处罚的,司机个人承担违规处罚,并受到公司100元/次的相应处罚,一年内,第二次违反交通法规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500元处罚;一年内,第三次违反交通法规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2、其它违反公司规定的,没有造成损失的,给予50元/次的处罚,造成1000元以下损失的,照价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1000~3000损失的,照价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以上奖惩,在奖惩通知下达后,由财务部从员工工资中发放或者扣除;

第八条、本制度由综合办颁发,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5篇 砼车罐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 出车前检查事项

出车前对该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各项检查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坚决杜绝开带病车上路。

1. 检查砼车方向、刹车及油、气、电路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2. 检查车辆各部位及发动机有无异响、漏油现象。

3. 检查车辆轮胎螺丝有无脱落、松动现象,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备胎是否完好。

4. 检查所有灯光是否能正常工作,灯罩上是否有油污灰尘覆盖,因为灯光发光不足易给它车造成信号不畅现象,存在安全隐患。

5. 检查车辆前、后牌照及放大号是否清晰,有无浮沉遮挡,如果有应该立即清理。

6. 检查证件是否携带齐全(行驶证、驾驶证、通行证等)。

二、 行驶中遵守事项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稳健驾驶,文明行车。

1. 砼车重心较高,在转弯时必须降低车速,以免发生侧翻。

2. 在横穿陌生的桥梁、隧道、限高物及电线电缆时必须保证足够的空间和距离,必要时下车查看。以免发生卡桥或刮断电线电缆等事件。

3. 砼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60km/h。

4. 大型车辆在右转弯时容易发生事故,在右转弯前应该降低车速(右转弯车速不得超过5km/h),并多观察车辆右侧情况,缓慢转弯以免发生事故。

5. 通过路口、进出大门口前必须降低车速,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原则,确保安全通行。

6. 行驶中应文明驾驶、礼让他人,不得开“英雄车”“斗气车”,应为烦躁会使人的判断思维降低,反应变缓,易发生事故。

7. 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出车前12小时不得饮用酒精类或麻醉性药物。

8. 本公司砼车都是专车专人驾驶,不得在未经车队长允许的情况下让他人驾驶车辆,砼车不得载非本公司人员。

9. 行驶中应该按公司规定线路行驶,不得随意更改行驶路线。

10. 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安全警惕,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感,杜绝违章操作、违章行车和停车等违法行为。

三、 完成出车任务后交接班规定事项

1. 在完成出车任务后,应该把车停在公司指定位置,并检查灯光是否关闭,门窗、油箱是否锁好。

2. 交接班必须人车见面,交班人必须把当班情况及车辆状况与接班人交接清楚,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3. 驾驶员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

四、 车辆保养要求事项

1. 牢固树立“以养代修”观念,降低故障率,节省维修成本。驾驶员每周做一次日常保养(打黄油、吹空滤、补油等),保养必须到位。

2. 驾驶员每日应对车辆的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做一次常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车队

第6篇 罐车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罐车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各项有关规定。罐车的使用、运输、检验必须符合规定。

2、我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罐车有无水氟化氢罐式集装箱。

3、罐车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5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2.5年进行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做全面检验:

1、 新罐车使用一年后的首次检验;

b、罐车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一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c、罐车经重大修理改造的。

耐压试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罐箱框架每5年至少一次进行全面检验,每2.5年进行一次中间检验(由船级社进行检验)。

4、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 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b、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c、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规定的;

d、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身携带的;

e、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f、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5、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装卸作业:

1、 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b、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c、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6、罐车装卸作业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 按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液相气阀并上闷盖;

b、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c、检查罐体内介质压力;

d、对罐车充装量进行复检;

e、装卸记录由押运员送达卸液单位;

f、按要求填写罐车检查记录表;

g、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口径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7、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

b、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c、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它危险品,严禁其他人搭车;

d、车上禁止吸烟;

e、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8、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爆破片就定期更换,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户压力的0.8倍,开启高度应不小于阀座口径的1/4。

9、充装用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进行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为1.15倍罐体的设计压力。

第7篇 汽车液氨罐车充装管理规定

一、充装前对槽车检查

1、在汽车液氨罐车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用户进行如下检查:罐车的指示信号、防火装置(阻火器)、气液相管封帽、防毒面具及“五证”: 驾驶证、罐体检验证(罐车底盘与附件阀门合格证)、汽车罐车使用证、押运员证、准运证等,证件不全或失效、配套设施不符合要求不予充装。

2、罐车充装前,充装人员或当班操作人员要及时向罐车客户发放液氨产品技术说明书和液氨安全标签。并告知相关产品安全信息。

3、有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三角木等),灌装人员负责将车辆的钥匙拔下并保管。

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次罚款100元。

二、充装时遵循的制度

1、充装时车间干部、充装工、操作工、押运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观察、监护。罐车人员不得远离车辆休息、睡觉、打牌等,否则,车间充装人员可拒绝充装。车间充装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然一次罚款100元。

2、充装人员在充装前要对氨罐、安全阀、截止阀、液位计、充装鹤管、工艺管道进行检查,看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有无安全隐患。充装现场备好灭火器、防氨用防毒面具,消防水带,做到有备无患。

3、充装人员必须先对液氨罐车接好防静电接地线,确认正确连接并消除报警后才能装卸,否则每次罚100元。

4、严禁使用罐车自带软管,充装鹤管与充氨管线连接,必须由充装工作业,垫子不得老化、螺丝要上完、上牢,不得图省事少上,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5、充装时氨罐压力控制在指标范围内,截止阀后压力在1.0~1.5mpa;卸压管线与氨罐车连好后,要缓慢打开阀门,待罐车内压力降到允许指标后,打开充装阀门进行充装。

6、液氨充装量按罐车容积(m3)×0.80(充装系数)×0.61(密度)t/m3计算,不得超过罐车最高量指标线,严禁超量充装,不然每次对充装人员罚款200元。

7、充装人员(值班干部、充装员、操作工)要对氨罐上的各阀门位置、用途做好确认,做好事故预想,并要认真学习落实氨库安全事故预案的内容及紧急处置预案。

8、当造成充装过量时,为保障液氨罐车的运输安全,充装人员要把氨罐压力通过释放气阀把压力降到低于罐罐车压力,使罐车内液氨倒回氨罐,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9、充装人员要认真填写《液氨罐车充装记录》,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且不能随意乱填、涂改及缺项,否则每缺项次罚100元。

10、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储罐、气化器使用。

11、严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热储罐和罐车罐体。

12、液氨充装现场应设置喷淋装置,安装在线计量装置。充装管前第一道阀处应设置为紧急切断阀。

13、以“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为指导,切切实实做好液氨装卸工作,做到安全平安。

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

第8篇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汽运公司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产品运输的管理工作。

2.3 销售部产成品库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装作业管理。

2.4 销售部负责委外运输车辆资质的审查。

3 管理程序

3.1 日常管理

3.1.1 罐车投入使用前,由汽运公司负责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1.2 汽运公司及产成品库,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运输、装缷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1.3 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1. 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2. 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的资格。

3.1.4 汽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3.2 装卸管理

3.2.1 产成品库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汽车罐车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3.2.2 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3.2.3 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净空气;

5.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体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

7.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应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汽车罐车的满载总重量和轴载重量,应符合原型载重汽车的规定。

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值:

w=φ×v

式中:w--汽车罐车最大充装重量,t;

φ--单位容积充装重量,t/m3;

v--罐体实测容积,m3。

3.2.4 禁止装卸作业的规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2.5 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3.3 运输管理

3.3.1 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3.3.2 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3.4 定期检验

3.4.1 罐体的定期检验应由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3.4.2 底盘的检查按汽车使用及保养说明书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3.5 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罐车的运输、装卸作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4 相关记录

4.1 隐患排查台账

4.2 安全检查台账

第9篇 石油气罐车装卸液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液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 物流公司的罐车(以下简称罐车)须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上海市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后方能使用。

2. 罐车应符合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 罐车车辆标志必须符合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4. 车辆的排气管应采用前置式,安装火星熄灭装置,随车配备相应灭火器材,车辆须安装可靠的导除静电装置。

5.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搭乘汽车罐车。

6. 带泵罐车的卸液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须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

7. 带泵罐车须“专车专用”(用于加气站),不允许挪作他用。

8. 罐车随车人员每日对卸液装置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路系统、泵、流量计、紧急切断阀、球阀等)并记录。

9. 在装卸液过程中须加强现场监护,罐车随车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做好记录。

10.物流公司须对罐车随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的演练等。

11.罐车在外单位卸液时,须要求对方提供合格的卸液软管检验报告,如对方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应拒绝卸液。

12.储配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根据对卸车台的装卸软管定期进行校验,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时采用气压试验,试验压力2.7mpa。装卸软管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选用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13.分公司的泵房操作工须持证上岗,在装卸液过程不得擅离现场。

14.分公司须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

2004/01/26

第10篇 液化气罐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操作与使用的要求

(一)对人员的要求

1、凡从事液化气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培训,熟知其所运介质的理化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排除故障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交通、消防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3、严格按照液化气罐车日常检查的点项,对罐体的安全附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球阀、管接头、人孔、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灭火器、导静电接地装置等)进行检查。检查的目的主要是看这些附件的性能是否可靠,有无泄漏或损伤等异常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4、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穿戴单位配发的防静电工作衣、工作裤和工作鞋;

5、爱护随车文件(行驶证、使用证和装卸记录本),交接车辆时将这些文件与其它证件一并交分公司管理人员。

(二)对车辆的要求

1.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2.各阀体、法兰、人孔盖、管接头与罐体之间的连接必须保持紧固、密封、无泄漏;

3. 事故手柄、紧急切断阀、球阀等操纵装置必须保持灵活可靠;

4.压力表、温度表必须保持反应灵敏、指示准确,并须定期校验;

5.要注意防止罐体外壁的划伤和碰撞,同时注意保护涂漆、色带和标志。不得在罐体上安装任何附加装置;

6.在罐体与地面之间必须安装消除静电装置,即导静电接地胶带。接地胶带必须连接可靠,导电良好;

7.必须按规定随车配置两只5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经常保持压力正常、附件齐全和取用方便;

8、应随车配备与工作性质相适应的专用防爆检修工具和防护用具及备件;

9.在牵引车与罐车连接时,其牵引销与牵引座孔的直径必须保持一致;牵引车上不得安装妨碍罐车转弯的其它装置;牵引销、牵引座和牵引销板不得有裂纹、伤痕、拱曲等异常损伤;牵引销、牵引座的锁紧螺丝不得松旷;牵引销、牵引座和牵引销板表面不得有砂土、灰尘和其它异物,并应有足够的润滑脂。连接后,应稍微向前移动牵引车,以进一步确认连接情况是否可靠;

10.罐车的行路机构:钢板、钢板卡子、钢板卡螺丝、轮胎螺丝,必须保持紧固无断裂;

11.必须按规定位置悬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即“磁吸式三角顶灯和矩型危险品标牌”。其中“磁吸式三角顶灯”须置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前端中间位置,“矩型危险品标牌”应安装在车辆尾部的右方;

12.以上对车辆的要求也同属于出车前和行车中的安全检查项目,必须认真按项检查,在一切符合安全要求下方可行驶。

(三)对装卸的要求

1.装卸车的作业步骤

①车辆停好后,打开阀门箱,将阀门箱内接地线与气站接地装置相连接;

②打开放散阀,放掉残留气体;

③取下快速接头盖,并随即关闭放散阀;

④接通罐体与气站(贮罐)之间的气、液相装卸软管;

⑤在气站工作人员允许下,开启罐车紧急切断阀,再慢慢开启气、液相球阀;

⑥装卸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压力表、温度表和液位计的变化情况;

⑦装卸完毕后,先关闭球阀,再关闭紧急切断阀;

⑧打开放散阀,排出残留气体,拆下装卸软管,盖上接头盖,关闭放散阀;

⑨收起接地线,关闭阀门箱并上锁。

2.装卸车的安全要求

①车辆进入装卸现场时,严禁将任何火种(火柴、打火机和香烟等)带入装卸现场;

②车辆进入装卸现场后,应按现场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并使驻车制动处于制动状态,熄灭发动机。如停放位置对车辆有滑动可能时,必须采取堰车等防滑措施;

③在连接或摘除气、液相装卸软管时,人的身体不能正对气、液相管口,以防意外伤人;

④装卸作业时,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也不准随意起动车辆;

⑤装卸作业现场,不得维修车辆和脱换衣服;

⑥装卸作业现场,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未防爆的照明灯具;

⑦遇雷击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液化气泄露、液压异常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必须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做妥善处理;

⑧罐车的充装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ht9370gyq型〈大罐〉20吨,ht9280gyq型〈小罐〉15吨),严禁超装;

⑨严禁用蒸汽加热罐体和用明火烘烤阀门的方法卸液;

⑩严禁从罐车上直接向家用液化气瓶灌液;

○11罐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1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以防止罐内进入空气或其它介质而发生意外事故;

○12装卸完毕,由押运员负责将“装卸记录本”送交装卸单位工作人员,按记录本所列的装卸内容签写记录并盖章,然后驾驶员和押运员再在指定位置签写自己的姓名及证号;

○13车辆离站前,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装卸软管、接地线等)已完全分离,并经气站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准启动车辆离开现场。

(四)对运输的要求

1.液化气罐车必须专人驾驶,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2.严格按照罐车的设计时速(平直路面70公里/小时,转弯20公里/小时)行驶,严禁超速;

3.根据不同的道路状况控制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违章超车。尽量避免颠簸、冲撞和紧急制动;

4.严禁搭乘与工作性质无关的人员;

5.严禁携带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车上禁止吸烟;

7.不准拖带故障车辆;

8.不准夜间行驶,同时也不准在能见度很差的雾天、沙尘天气和过滑的冰雪路面上行驶;

9.不准将液化气罐车交给未经专业培训取证的人员驾驶;

10、不准私自驶离正常的行驶路线;

11.通过隧道、涵洞 、渡槽和桥梁时必须注意标高,减速行驶;

12.在运输途中,应经常观察罐内的压力和温度,当罐内液温达到40℃ 时,应采取遮阳和罐外水冷降温等安全措施。如发生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选择适当地方停车检查,妥善处理,必要时向单位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五)对停放的要求

1.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停车应选择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方停车。不得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停车;

2.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3.罐车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明火,也禁止人员吸烟,;

4.夏季停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选择有阴凉的地方停放,防止曝晒,但雷雨天不能在铁塔、避雷针、高压电杆和高大树木底下停车;

5.车辆如需在公路上紧急停车,必须开危险信号灯和在车身后(一般公路80米,高速公路150米)设警告标志;

6.液化石油气重车回到车场后,应与空车分开单独停放,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同时应向车场门卫说明情况,以便进行重点监护。

(六)对维修保养的要求

1.罐车的维修保养必须在本公司内指定的车间进行,严禁在未指定的车间和非专业维修点及私人修理部维修车辆;

2.罐车的维修保养,必须在空车状态下进行,重车不准进入车间;

3.罐车的维修保养,必须在无明火和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4.维修作业应使用防止火花的专用工具和有橡胶防爆外壳的照明用具;

5.如必须动用明火维修时,其主车动火必须与罐车分离后独立进行,罐车动火应首先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到具有认证资质的罐车检验机构进行维修。

二、异常情况下的处置措施

在液化气的装卸和运输过程中,通常所说的异常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导管或罐体发生泄漏,另一种是泄漏后引起着火。对这两种情况,都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以减少灾害和损失。但由于发生泄漏和着火的部位不同,大小不同,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同,现分述如下:

1、异常情况下常用的处置措施

一般情况下,消除泄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止漏法,二是排泄法。止漏法就是在导管或罐体发生泄漏时,设法将泄漏部位堵住;排泄法则是在止漏难以凑效时,将罐内的液体用安全的方法排出,以彻底的消除危险源。止漏法有四种:一是断气法;二是加固法;三是捆绑法;四是冷冻法。其中断气法和加固法是对导管泄漏而言的,如罐体发生泄漏,通常采用捆绑法和冷冻法。排泄法有三种:一是卸车法;二是倒罐法;三是放散法。这三种方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对于泄漏后引起的着火事故,一般采用的是先灭火、后止漏或先控制、后灭火、再止漏的方法。到底用哪一种方法灭火,要视火情和止漏情况而定。

2、处置措施的具体运用

①导管泄漏的处置方法

a、断气法:如在装卸过程中导管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上游阀门(即紧急切断阀),以切断气源,消除泄漏;

b、加固法:加固法也叫止漏夹止漏法。就是用预制的止漏夹将导管的泄漏部位夹住,强制止漏。

②罐体泄漏的处置方法

a、捆绑法:就是在罐体发生破裂泄漏时,利用竹板、木板等物加上衬垫堵在泄漏部位,再用绳索捆紧,设法止漏;

b、冷冻法:在罐体发生破裂泄漏时,用棉絮、纱布等物填充在罐体的裂口处,再向上面浇水,利用液化气的负温将裂口冻结,以达到止漏的目的。

如用以上方法止漏已取得一定效果或止漏失败,可根据漏气量的大小和当时的地理环境,采用以下方法消除危险源:

a、卸车法:如漏气量较小,或漏气量较大但经过止漏后,已将泄漏控制在较小范围内,且离装(卸)气站较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直接将车开到气站卸掉;

b、倒罐法:就是当一罐车泄漏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装卸软管将泄漏罐的液量倒到另一个正常罐内运走;

c、放散法:这是最后的办法,也是万不得已的措施。就是在采取其它方法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将罐车移至较安全的地带,就地进行放散。但放散地周围500米以内不得有房屋、行人等一切可以产生火源的危险。如果放散地的安全距离不够,可用牵引的方法将车拖至安全地带再进行放散,切记不能起动本车,以防产生火花。

③泄漏后引起着火的处置方法

a、如火势较小,灭火后能尽快消除泄漏,就应迅速灭火,消除泄漏;

b、如火势较大,灭火后不能在较短时间内消除泄漏,应先不要盲目灭火,可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让其继续燃烧,待制订出新的、可行的止漏措施后,再一举将火扑灭,进行止漏;

c、方法论证:为什么在不能有效止漏的情况下,要把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让其继续燃烧,而不是盲目的将火扑灭,这是由液化气的理化性质所决定的,如灭火后长时间得不到止漏,泄漏出的液化气就会不断的扩散和聚集,而构成新的威胁。扩散的范围越大,聚集的越多,其危险性就越大。所以,在未制订出可行的止漏措施之前,采取暂不灭火,只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让火将泄漏出的液化气烧掉,也是一种安全措施。但是,长时间的着火又会产生大量的热量,这又对罐压产生了影响。所以,在让火继续燃浇的同时,应设法用水对罐体进行冷却降温,防止罐压升高产生爆炸。当然,只要火不灭,其罐体的安全就始终受到威胁,这就要看是否有控制火势的能力和给罐体降温的能力。所以,到底是先灭火还是让火继续烧着,要视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这里要说的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先争取灭火,只有在特定的环境下,才考虑暂不灭火的措施。

3、在处置异常情况下的安全要求

①当液化气罐车发生泄漏或着火时,其驾驶员、押运员首先不要惊惶失措,要冷静分析,沉着应对,以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排险;

②如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车辆应在原地停放,不准起动;如在泄漏后又引起着火,应随同气站工作人员利用现有的消防器材迅速将火扑灭,如一时难以将火扑灭,要做好从现场撤离的准备,在气站负责人的指挥下,迅速驾车离开气站开往安全地带在进行扑救;

③如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或着火事故,一般情况下,先不要急于采取停车设警的方法,那样有时会使本来很简单的问题更加复杂化。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继续驾驶车辆先离开主要的交通要道和人员稠密的地方,驶向一些较空闲的支线或远离人员、建筑的空旷地带,再采取措施;如车辆确实无法离开正常的行驶路线,而必须就地停车进行抢修时,应及时向当地的公安和消防部门报警,请求进行交通管制和对可能发生的险情作好组织上的准备。另外,还应及时向分公司或公司应急办公室(公司调度室)报告。在公安和消防部门未到之前,如情况紧急,自己也可先进行断绝交通、设立警戒线,并指导过往行人和车辆向上风向疏散;

④消除泄漏时,要使用专用的防爆工具,谨慎操作,不能发生金属撞击,防止产生火花;

⑤在进行止漏或救火过程中,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手套、面罩和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防止冻伤、烧伤和中毒。

第11篇 槽车罐车装卸料安全管理规定

1、槽车进入规定位置后,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动制动器,并用三角木阻止槽车滑动。

2、槽车与装卸车台的静电接地线要接牢,现场必需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护用品。

3、车辆停靠待装卸时,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与正在装卸料的车辆要保持一定距离,要留有安全通道。

4、装卸车前要认真检查装卸料管是否完好、装卸管与槽车接管结合是否严密、储罐顶部出气管是否畅通和储罐进料阀是否开启。

5、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穿戴铁钉鞋进入作业现场,在装卸料前和装卸料过程中严禁在驾驶室内逗留、随意启动车辆,严禁调整车辆或对车辆油、电路等进行维修作业。

6、装卸车车辆进站前必须在门岗进行登记并接受检查,服从站内工作人员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车速控制在5km/h以内。

7、装卸车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触摸人体静电释放接地体,确认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装卸车作业。

8、以下情况不准进行装卸车作业:

雷雨天气;大雾天气;地面湿滑或结冰;发现油气泄漏或区域内可燃气体浓度超标;附近发生火灾或50m内有明火作业;装卸车设施有缺损或故障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和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和规定的;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罐内剩余压力低于0.05 mpa的。

9、装卸槽(罐)车液相阀、槽车液相阀,排尽管内空气后将两者严密对接,然后接通气相管阀。

10、 与储罐区装卸车压缩机岗位及时进行联系。装卸车开始时,要控制流速,不超过1m/s(通过储罐液位计及泵压判断),而后逐渐升速,但最高不得超过2.5m/s。装卸车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密监视液位、流量,并随时与罐区联系。

11、在装卸料过程中,作业人员及押运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强化责任,遇有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12、高温季节装卸料时要避开高温时段,在早晚进行。

13、凡出现雷雨。附近发生火灾。气体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装卸料作业。

14、在装卸料时操作人员要严密注意储罐液位,严禁超过安全警戒液位。

15、装卸料完毕后,要将装卸管管内余留物料回收泄压。拆下静电接地线后检查现场,并在静置5~10分钟后方可启动行车。车辆不得长时间逗留在装卸车区。

16、按槽车证件上最大充装量的85%充装.

17、槽车装卸完毕后,要进行下列检查:

1、复检充装量;

2、各密封点是否泄漏;

3、检查槽车压力;

18、作好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量、充装人、复检人等。

19、静置十分钟,检查槽车底部可燃气体达标,启动车辆拆除静电接地线后,离开装卸车点。

第12篇 油罐车管理规定范本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片区自用油罐车辆管理,为保证公司能够安全有序生产,保证工人人身安全,促使油罐车正常运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思想,本着节约成本,降低费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现根据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油罐车司机除遵守《__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员及行驶规定

1.油罐车司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b证及b证以上驾驶证,危险品行业从业资格证,健康证明;

2.驾驶员是车辆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片区经理及车辆所在加油站站长对车辆安全运行负监管责任,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危货车辆。

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出车时必须携带有效的驾驶证、资格证、押运证等证件。车辆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4.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积极配合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不野蛮形式,不开英雄车,因违章受到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自负。

5.出车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检查接地线、灭火器、机械部件等是否正常。驾驶员要认真负责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运输和保养。车辆配置的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应放在去用防办的固定位置,不准随便转借,经常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及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6.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前,应由站长开具派车单,承运表随车携带一趟一填(接卸人必须签字)。过路费必须按趟按顺序粘贴,附在当天的派车单上,月底由所在站站长和片区经理审核签字,否则不予报销。当日安排的运输任务因特殊原因完不成的,应及时报告调运部,由调运部另行安排车辆调运,以保证加油站油品不断档,若不及时报告,造成任何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夏天(6--9月份)气温较高,早9:00至晚18:00严禁在罐区接卸汽油,此原因除外。

7.严禁将车辆交他人驾驶,未经批准,严禁车辆在外过夜,严禁无关人员搭车,不得在驾驶中吸烟,发现以上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8.油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应保持安全车速80公里/小时以内,国道行驶速度应保持安全车速60公里/小时以内,转弯时车速应低于30公里/小时,下陡坡及慢长坡不得空挡滑行。遇有雨、雪路况时,车速必须控制在30公里/小时以内。严禁车辆在公路上强行超车、飙车、占道逆行等,临时停车或遇有故障时,在高速公路应将车停在停车带,车后150米处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在一般国道应靠右停放,车后150米处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9. 驾驶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提前减速。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遇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品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10.驾驶员全年无迟到、早退,请事假、病假不超过5天,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全年车辆维修费、油料消耗等费用节约成绩突出者,可参加公司年终评先评优。

11.驾驶员离职前,必须由片区经理先查清有无遗留违章并推迟1各月办理离职手续

12.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热爱宝塔,积极奉献,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严禁损害公司形象、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车辆维修规定

1.未经批准,严禁在外单位修车。车辆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修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修理的,修理费自理。

2.对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选择具备有危货维修资质的企业对车辆进行修理。对需要动电、气、氧焊修理的车辆进行修焊前要做好清洗准备工作。罐体进行蒸汽吹扫时间不少于12小时。清洗完毕的车辆必须进行焊前检查,是否达到修焊的条件。切断车辆电源打开罐盖,并使用换气装置对罐体内挥发的油气进行排除,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修理过程中不得中断排放。认真检查车辆周围有无危险隐患。(有无闲杂人员、有无危险明火、上空有无高压线路等)对车辆罐体进行修焊过程中,必须有安检人员或监修人员在场监护。私自对车辆其它部位进行电、气、氧焊修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

3.凡需要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维修申请,填写报修单,注明修理项目,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维修。维修项目,一次填清,一般不允许增加维修项目或增加维修费用。送修理厂维修车辆,驾驶员应自始至终参与督促检查,认真负责,确保修车质量。车辆小修由驾驶员负责,但事前须经主管人员同意后,方能停车修理。

第四条、岗位职责:

1.负责油品的配送工作,认真查验装载情况,服从调度指挥,按时完成任务;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负责车辆、灭火器材及各种证件的使用和保管,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保持车辆、发动机整洁卫生,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4.负责行车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5.认真做好客户的协调工作,服务周到,态度热情,不断提高职业素质;

6.搞好团结协作,互帮互学,热爱集体;

7.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五条、库区油罐车司机管理制度:油库是重点防火防爆单位,油罐车司机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必须遵守库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库区安全人员及发油人员的管理;

2.油罐车到达油库大门时,司机应主动下车登记,认真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接受门卫执勤人员对提油票据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有无危险品运输牌照、静电接地链,有无灭火器、星火熄灭器等),未经同意严禁入库;

4.存在不安全因素,如打雷、库区内抢修动火等情况时,油罐车禁止入库;

5.随车进入油库只能有一名司机及一名押运人员,其他人员严禁随车入库;

6.进入库区后,严禁私自进入油罐区及其它场所;

7.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及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灌装区域;

8.进入库区禁止吸烟、携带火种,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

9.油罐车入库后应依次排好队,停车安全线个等候发车;

10.在入库前请您主动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关机,严禁在生产区内使用手机;

11.生产区内请减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在等候装车时,按规定停在安全线外,不得抢道,司机不得离开现场;

12.禁止鸣笛,播放收、录音机;

13.不得在库区内丢弃纸张、手套、果皮等垃圾;

14.禁止在生产区内修车、从底阀放油、往燃油箱内加油;

1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

16.在夜晚装车时,油罐车前后灯应关闭,严禁使用非防爆电筒;

17.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损坏、挪用库区内各类消防设施;

18.司机、顾客严禁操作装车台的机泵及阀门;

19.在灌装过程中,司机不能离开现场,防止底阀漏油、冒罐等情况发生;

20.灌装完毕拔出鹤管后应迅速离库,向门卫执勤人员递交出门证,不能在库区内停留、休息;

第六条、油罐车自用油规定:

1.油罐车所属加油站为油罐车加油定点站,各油罐车司机在开展工作需加油时,必需从车辆管理员处领(油罐车自用油管控表)填表后由分公司经理及车辆管理员联签生效方可加油。

2.各站根据(油罐车自用油管控表)上所批加油数量加油。不得多加,少加。不得更改单据数量。

3.各站计量保管员台帐所登油罐车自用油,片区经理签字核实时,必须附(油罐车自用油管控表),无相关表加油不予批准,所发生费用由加油站承担。

4.各油罐车司机在外出工作需加油时必须按(油罐车自用油管控表)上所述内容认真填写,片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批所加油品数量。

5.片区核算成本批示利润内加油数量。对于油罐车司机在对应油品、相应里程所批油品不能完成运行时,所超出部分由油罐车司机承担。

6.(油罐车自用油管控表)一式两份加油站及分公司各持一份。

7.附(油罐车自用油管控表)

第七条、车辆轮胎管理

1.驾驶员必须做好轮胎的日常保养,并定期检查轮胎的使用情况,以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轮胎使用效率,提高效益。

2.轮胎一般使用期限尼龙轮胎为70000公里,车辆行驶25000公里之内发生爆胎,按成本价公司承担80%,驾驶员承担20%。25000--40000公里发生爆胎,按成本价公司承担90%,驾驶员承担10%。钢丝轮胎使用期限为120000公里,车辆行驶40000公里之内发生爆胎,按成本价公司承担80%,驾驶员承担20%;40000--70000公里发生爆胎,按成本价公司承担90%,驾驶员承担10%。

3.发生轮胎被盗或丢失,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4.轮胎超过使用期限尼龙轮胎70000公里以上者,钢丝轮胎120000公里以上者,按成本价的15%予以奖励。

5.因驾驶不慎,人为造成车辆轮胎爆裂或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车载gps卫星监控系统终端管理

1.运输公司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操作进行检查、监督、维护、管理。

2.车辆驾驶员对车载终端设备要爱护,不得私自动用车载终端设备,若驾驶员私自动用设备发生的设备损坏,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驾驶员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和有意遮挡、堵粘、断电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除承担设备购置、维护、安装费用外,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车载报警装置除紧急求救外,不得随意启动。

5.驾驶员应注意观察行驶路段、道路、气候等异常情况,必要时将信息反馈给监控中心。

第九条、处罚

1.故意损坏车载终端设备或故意断电造成设备无法正常监控的处罚2000元

2.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受到交通处罚的,司机个人承担违规处罚,并受到公司100元/次的相应处罚,一年内,第二次违反交通法规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500元处罚;一年内,第三次违反交通法规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3.故意遮挡、扭转摄像头或天线,造成无法实施监控作业的处罚500元。

4.车载终端发出超速报警后据不采取措施的处罚2000元。

5.不按规定线路或随意改变路线行驶的处罚500元。

6.在确定的交通事故黑点、危险路段超速行驶的处罚200元。

7.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时,严禁私自带人(安排的工作人员除外)。私带他人的处罚2000元。

8.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的处罚500元。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__公司

二0一一年 月 日

第13篇 油罐车管理制度范本

1、油罐车安全设施、证照要齐全,性能要完好,里程表读数准确,司机、加油员工作中必须穿静电安全服。油罐车的全车保养维修由车辆管理单位负责,包括流量计及加油管线等,油料库负责容器内的燃料油及安全保护装置。

2、油罐车只允许到指定油库装油或施工井场加油,任何人无权指派超项任务,更不允许随便私自出车。

3、油罐车出车必须由检查站、生产办两部门开据行车路单,并由门卫确认、签字后,在《车辆进出场登记簿》做好记录方可出场。车辆须按路单规定路线行驶,路单必须要填写目的地,准确公里数、日期、时间。出车时必须有油料员押车,行驶中不得私自改变路线,此项工作由生产办负责。出现问题按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4、油罐进油口必须加有防盗铅封锁,不得随便启封。油罐车出现任何关系到油料节能机械技术问题,要及时汇报小队领导。

5、油罐车在特殊情况进厂维修时(原则必须罐内是空罐),必须通过安全、节能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进厂修理,同时要做好油罐车的安全措施,加油员同时进厂看管罐内燃料油。如油罐车内燃料油出现丢失,按情节和责任,对车管单位与油料员进行处罚,按油价金额赔损。

6、油罐车去成品油库加油,由车辆检查站专人检查、押运回单位,对进油口、过滤网加封防盗铅封,并记录铅封号,与加油员做好交接记录。

7、油罐车司机不得有任何理由跑私车,不得有与运输处生产工作无关的出车行为,或酒后驾驶任何车辆,发现一次,立即调离驾驶油罐车司机岗位,永不再用。

第14篇 液氯钢瓶罐车充装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了规范液氯充装作业,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瓶(罐车)及操作人员的安全,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液氯充装过程安全管理。

3 钢瓶安全检查

3.1检查有关资料及钢瓶本体

3.2新瓶应随带钢瓶质量合格证;

3.3液氯充装车间应对周转瓶本体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钢瓶漆色、字样清楚;安全附件齐全;瓶内余压、钢印标记识别;在技术检验期限内;钢瓶阀门整修、顶针(阀芯)密封面检查、皮重检查;瓶体外观洁净、完好无损,确认该瓶完全符合规定方可进行。

4 罐车安全检查

装载前,液氯充装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充装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充装。

5 充装安全管理

5.1液氯气瓶的充装安全

5.1.1每班应对计量器具检查校零。充装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具有计量器具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每三个月检验一次,计量器具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计量器具应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液氯装置。

5.1.2液氯气瓶的充装系数为1.25kg/l,不应超装。

5.1.3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5.1.4气瓶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完好无缺陷和无异物方可充装,并做好记录。气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应充装:

5.1.4.1颜色标记不符合《气瓶颜色标志》规定或未对瓶内介质确认的;

5.1.4.2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1.4.3新瓶无合格证;

5.1.4.4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5.1.4.5瓶体存在明显损伤或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5.1.4.6瓶阀和螺塞(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5.1.4.7瓶体温度超过40℃。

5.1.4.8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及瓶内余压低于0.05mpa以下。

5.1.4.9瓶体或瓶阀处沾有油脂或污物,瓶阀外腐蚀严重。

5.1.4.10新瓶无检验合格证,钢印标识与合格证不符。

5.1.4.11新瓶制造厂生产的钢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5.1.4.12瓶体上检验钢印系未经批准的气瓶检验单位。

5.1.4.13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5.1.5充装后的气瓶应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充装量的1%。复称时应换人换衡器。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

5.1.6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称人姓名或代号。

5.2液氯汽车罐车充装安全

5.2.1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汽车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充装用装卸软管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5.2.2汽车罐车充装前应采用汽车衡核验罐车的重量,充装后的罐车应再次称重,其充装系数为1.20kg/l,不应超装。

5.2.3罐车充装结束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5.2.3.1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5.2.3.2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5.2.3.3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5.2.3.4检查封车压力(不应超过环境温度下的液氯饱和蒸汽压力)。

5.2.4充装前后和复检的计量值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的跟踪档案。

5.2.5充装后按规定填报运输路单及充装记录。

5.2.6罐车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应充装:

5.2.6.1新罐车无合格证;

5.2.6.2超过技术检验期限(包括车辆行驶部分);

5.2.6.3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5.2.6.4车辆行驶部分或罐体部分有缺陷不符合规定;

5.2.6.5罐体温度超过40℃;

5.2.6.6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

5.2.7罐车上卸液氯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干燥处理,保证干燥后空气含水量低于0.01%。

5.2.8罐车液氯卸车完毕后,应通过气相连接管将罐车气体进行泄压处理。罐体内应保留有不少于充装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应留有不低于0.1mpa的余压。

5.2.9液氯充装车间应负责液氯气瓶和罐车的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编号、原始档案、检验周期和周转去向等。

6 液氯充装和钢瓶检验资料管理

6.1液氯包装班应做好《液氯钢瓶充装原始记录》、《液氯充装前后验瓶记录》、《液氯钢瓶复称记录》,对每月收集的原始记录应即时安排人员进行整理,并按检查和充装的时间分册按月进行装订,并登记归档,充装的原始资料保存日期为一年。

6.2液氯钢瓶技术资料包括:制造质量证明书、制造合格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检证(若无此证,在质量证明书上必须有质监章)、使用(许可)证书、液氯钢瓶检验记录、气瓶检验报告书、气瓶判废通知书、钢瓶附件检查记录、钢瓶附件合格证书等由烧碱分厂妥善保管,其保存期限为钢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7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5篇 成品油罐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油罐车安全设施、证照要齐全,性能要完好,里程表读数准确,司机、加油员工作中必须穿静电安全服。

二、油罐车司机及加油员要掌握油料防火、防爆基本知识,熟悉油料装卸、运输操作程序及要领。

三、每次执行出车任务前,要仔细检查车况,不带故障行车。同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四、装罐前,油罐车接好有效静电接地线,装油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超装,高温季节要留有一定的安全空容量,以防在运送过程中溢油。

五、卸油前,核对罐车与油罐中油品的品名、牌号是否一致,接好静电接地线,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卸油。

六、油罐车只允许到指定油库装油或井场施工,本队任何人无权指派超项任务,更不允许随便私自出车。

七、油罐车出车必须由生产办开据行车路单,按规定路线行驶,出车时必须有加油员押车,严禁闲杂人员搭乘。行驶中不得私自改变路线。

八、油罐车司机不得有任何理由跑私车,不得有与生产工作无关的出车行为,或酒后驾驶任何车辆,发现一次,立即调离驾驶油罐车司机岗位。

九、熟练掌握车辆交通事故、车辆着火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罐车管理制度(15篇)

一、充装前对槽车检查1、在汽车液氨罐车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用户进行如下检查:罐车的指示信号、防火装置(阻火器)、气液相管封帽、防毒面具及“五证”: 驾驶证、罐体检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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