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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管理制度(13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69

女工管理制度

本《女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中女性员工的工作、生活及权益保障,确保她们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同时兼顾其生理特点和特殊需求。

包括哪些方面

1. 岗位分配与职责:明确女性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避免性别偏见。

2. 工作时间与休息: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必要的休息和休假。

3. 劳动保护:提供符合女性生理特性的劳动保护措施。

4. 职业培训与发展:提供平等的培训机会,支持职业发展。

5. 福利待遇:确保女性员工享有公平的福利待遇。

6. 性别歧视防治:建立零容忍的性别歧视防治机制。

7. 婚育权益:保障女性员工的婚育权益,合理调整工作安排。

8. 员工健康与心理关怀:关注女性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支持。

重要性

女工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和谐稳定和员工满意度至关重要。它不仅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也是遵守劳动法规、维护员工权益的基本要求。良好的女工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人才流失,提升企业形象,从而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方案

1. 设立多元化岗位:根据员工能力而非性别分配工作,鼓励女性参与各类岗位。

2. 实施弹性工作制:针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和方式。

3. 提供健康服务:定期组织妇科检查,设立健康咨询热线,关注女性健康。

4. 设立反歧视机制:设立投诉渠道,对性别歧视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5. 支持职业成长:提供性别平等的培训和晋升机会,鼓励女性参与管理岗位。

6. 完善生育福利:提供产假、陪产假,确保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

7. 加强心理辅导:设立员工援助计划,关注女性员工的心理压力,提供咨询服务。

本制度旨在构建一个尊重、包容和关爱女性员工的工作环境,通过具体的措施和政策,确保她们在职业生涯中得到公平对待,实现个人价值时,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女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工业企业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引用文件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女婴保健法》

(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90)劳安字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保护的内容

3.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2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在产、哺乳期的保护。

4、保护措施

4.1禁忌保护

4.1.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2经期保护

4.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2.2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3怀孕期保护

4.3.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

4.3.2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3.3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4产期保护

4.4.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4.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5哺乳期保护

4.5.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5.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5、其他

5.1女工结婚后,到公司工会办理生育指标,在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

5.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99)《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5.3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公司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

5.4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2篇 女工避孕节育管理规定办法

女工避孕节育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工作,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暂行规定:

一、对基层单位有关规定要求

(一)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学习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

(二) 建立健全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帐卡等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及时上报育龄女工婚育、避孕节育及职工流动、迁移方面信息,掌握女工流动原因、去向、联系方式等,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能够联络到本人。

(三) 认真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人口按时参加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党政主管领导负总责,计生宣传员抓落实,确保综合服务率达100%。每年两次的综合服务,必须安排计生宣传员脱产带队,不安排宣传员带队的,罚其单位500 元;单位内每有一人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 元,对单位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00 元。

二、对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育龄妇女有关规定

(一) 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综合服务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4 月和9 月进行。

(二) 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矿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对未携带服务证的妇女,计生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综合服务。

(三) 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期间,原则上各单位不安排已婚育龄女工休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休假的,必须经单位党支部书记同意并报矿计生办批准后方可休假。延误接受综合服务时间或擅自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 元对当事人每延误一天给予当事人50 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的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00 元。

(四) 对不遵守综合服务管理秩序,不服从综合服务安排,无理纠缠取闹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停职检查,并给予500 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计生工作人员有关规定

(一) 计生专职人员

1、计生专职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2、计生专职人员对待育龄妇女态度要和蔼、热情、可亲,要围绕生育节育指导育龄妇女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3. 在开展综合服务时,要做到严谨、认真、心细,严禁任何人利用超声设备为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 计生宣传员

1、各单位的计生宣传员要积极配合党支部书记向已婚育龄女工做好综合服务宣传,并按照规定时间通知到每一位育龄妇女,参加综合服务。

2、综合服务期间,由各单位计生宣传员带队,组织育龄妇女参加综合服务。计生宣传员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无故缺席,宣传员要在服务现场,协助计生工作人员维持好现场秩序,保持服务工作有序进行。如发现宣传员迟到或早退,不按时组织人员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次对宣传员给予50 元经济处罚。

四、综合服务时间

在集中综合服务期间,每天上午8:00--11:00 下午2:00--5:00 如有特殊情况,提前与计生办联系,随到随时进行服务。

第3篇 工会生活女工工作管理标准

工会生活女工工作管理标准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___供电公司标准化工作需要,为规范工会工作而制定。

本标准由___供电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工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aaa

本标准审查人:bbb

本标准批准人:ccc

本标准委托工会负责解释。

工会生活女工工作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_供电公司工会群众生活和女工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___供电公司工会群众生活和女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

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

gb/t 13016-1991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1995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3 管理职能

负责女职工教育、女职工保护和职工生活福利、送温暖工程、疗休养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率为100%。

4.2 工会生活女工管理是从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注意听取群众的呼声,及时向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通过各种渠道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消除后顾之优。

4.3 工会群众生活

4.3.1 1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要本着解决职工生活实际困难的原则办理,由职工本人申请填困难补助单,所在单位分工会主席签字,单位盖章报工会主席审批。

4.3.2 职工家中遇有天灾人祸时,要及时做好慰问看望工作。

4.3.3 每年中秋节、春节协助行政及工会领导做好病号及遗孀的慰问工作。

4.3.4 每年组织在职职工疗养。

4.3.5 参与生活后勤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4.4 工会女职工

4.4.1 每季度组织分工会女工委员进行学习一次,传达上级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参加率不少于90%以上。

4.4.2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违反规定的立即协调解决,解决率为100%。

4.4.3 每二年为公司女工及退离休女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查率为90%以上。

4.4.4 三八节期间组织公司女职工开展适合自己特点的活动。(特殊情况例外)。

4.4.5 每年开展女职工素质教育、读书培训等活动不少于两次。

4.4.6 女职工中患有重病的要及时看望慰问。

4.4.7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及保健工作。

4.4.8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分组活动。

4.4.9 女职工家中出现矛盾要及时协调处理。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由党委、工会共同检查考核。

5.2 标准与现行经济责任制挂钩。

5.3 按通用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检查与考核。

第4篇 工会生活女工工作管理标准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___供电公司标准化工作需要,为规范工会工作而制定。

本标准由___供电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工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aaa

本标准审查人:bbb

本标准批准人:ccc

本标准委托工会负责解释。

工会生活女工工作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_供电公司工会群众生活和女工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___供电公司工会群众生活和女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__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6-~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

gb/t 15497-~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

gb/t 13016-1991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1995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3 管理职能

负责女职工教育、女职工保护和职工生活福利、送温暖工程、疗休养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率为100%。

4.2 工会生活女工管理是从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注意听取群众的呼声,及时向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通过各种渠道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消除后顾之优。

4.3 工会群众生活

4.3.1 1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要本着解决职工生活实际困难的原则办理,由职工本人申请填困难补助单,所在单位分工会主席签字,单位盖章报工会主席审批。

4.3.2 职工家中遇有天灾人祸时,要及时做好慰问看望工作。

4.3.3 每年中秋节、春节协助行政及工会领导做好病号及遗孀的慰问工作。

4.3.4 每年组织在职职工疗养。

4.3.5 参与生活后勤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4.4 工会女职工

4.4.1 每季度组织分工会女工委员进行学习一次,传达上级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参加率不少于90%以上。

4.4.2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违反规定的立即协调解决,解决率为100%。

4.4.3 每二年为公司女工及退离休女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查率为90%以上。

4.4.4 三八节期间组织公司女职工开展适合自己特点的活动。(特殊情况例外)。

4.4.5 每年开展女职工素质教育、读书培训等活动不少于两次。

4.4.6 女职工中患有重病的要及时看望慰问。

4.4.7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及保健工作。

4.4.8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分组活动。

4.4.9 女职工家中出现矛盾要及时协调处理。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由党委、工会共同检查考核。

5.2 标准与现行经济责任制挂钩。

5.3 按通用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检查与考核。

第5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0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员工,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监理部负责检查、督促各现场监理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现场监理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公司各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由超高压输电公司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3、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4、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7、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6篇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女职工自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五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比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劳动保护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享受应当享受的权益。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7篇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 引用文件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女婴保健法》

(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90)劳安字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 保护的内容

3.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2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在产、哺乳期的保护。

4 保护措施

4.1禁忌保护

4.1.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2经期保护

4.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2.2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3怀孕期保护

4.3.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

4.3.2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3.3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4产期保护

4.4.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4.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5哺乳期保护

4.5.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5.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5 其他

5.1女工结婚后,到公司工会办理生育指标,在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

5.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99)《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5.3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公司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

5.4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8篇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女职工自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五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比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劳动保护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享受应当享受的权益。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9篇 女工部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女工部是在校团委、校学生会的领导下,拥护中国**党的领导,高举“三个代表”的伟大旗帜,全心全意为全校女生服务的一个部门。主要以关心女同学为出发点,积极为广大女生服务。通过举办讲座,座谈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女生的生活等问题,组织有益于女生的活动。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特制定女工部规则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女工部所有成员。

第三条、本制度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女工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女工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委员6名。部长对女工部全部工作及所有成员负责,副部长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及相应委员负责。女工部设通讯员一名,由部长确定,向部员通知部内各项决定活动。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女工部每周四晚21:30在校学生会b室召开部内例会,参会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会签到,迟到者例会结束时签到;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必须事先向部长或分管副主席请假,事后请假视为缺席。

第六条、每次例会(包括部内会议、各学院部长会议)必须严格考勤并如实记录备案。会议记录人由部长确定。

第七条、活动总结和活动照片及时归档于办公室。负责采集的各种活动资料也应及时归档于办公室。

第八条、所有成员必须积极主动地为部门建设出谋划策。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九条、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一次,会后口头批评,扣1分;迟到、早退累记4次或无故缺席2次者交检讨一份,并在下次例会的时候公开检讨,扣3分;迟到、早退累计5次或无故缺席3次予以劝退学生会,扣5分。

第十条、对于每次严格按照要求出席会议者给予口头表扬,评优时附加2分。例会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积极活跃地参与组织建设的讨论者,加1分。无良好表现者不加分。扰乱会场秩序者扣1分。

第十一条、对于在活动中表现积极,工作认真负责,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加1分。对于在活动中作风散漫,不负责任者予以警告,扣2分。在活动中所负责工作出现纰漏,致使本部形象受损,扣除2-5分,并在例会上做检讨。

第十二条、对私自挪用学生会财物者,一次予以记过,扣2分。两次予以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任何成员个人不得以学生会名义处理个人或其他组织事物,违反者一次予以记过,扣2分。两次予以除名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女工部。

第10篇 女工避孕节育管理规定范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工作,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暂行规定:

一、对基层单位有关规定要求

(一)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学习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

(二) 建立健全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帐卡等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及时上报育龄女工婚育、避孕节育及职工流动、迁移方面信息,掌握女工流动原因、去向、联系方式等,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能够联络到本人。

(三) 认真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人口按时参加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党政主管领导负总责,计生宣传员抓落实,确保综合服务率达100%。每年两次的综合服务,必须安排计生宣传员脱产带队,不安排宣传员带队的,罚其单位500 元;单位内每有一人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 元,对单位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00 元。

二、对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育龄妇女有关规定

(一) 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综合服务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4 月和9 月进行。

(二) 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矿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对未携带服务证的妇女,计生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综合服务。

(三) 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期间,原则上各单位不安排已婚育龄女工休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休假的,必须经单位党支部书记同意并报矿计生办批准后方可休假。延误接受综合服务时间或擅自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 元对当事人每延误一天给予当事人50 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的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00 元。

(四) 对不遵守综合服务管理秩序,不服从综合服务安排,无理纠缠取闹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停职检查,并给予500 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计生工作人员有关规定

(一) 计生专职人员

1、计生专职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2、计生专职人员对待育龄妇女态度要和蔼、热情、可亲,要围绕生育节育指导育龄妇女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3. 在开展综合服务时,要做到严谨、认真、心细,严禁任何人利用超声设备为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 计生宣传员

1、各单位的计生宣传员要积极配合党支部书记向已婚育龄女工做好综合服务宣传,并按照规定时间通知到每一位育龄妇女,参加综合服务。

2、综合服务期间,由各单位计生宣传员带队,组织育龄妇女参加综合服务。计生宣传员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无故缺席,宣传员要在服务现场,协助计生工作人员维持好现场秩序,保持服务工作有序进行。如发现宣传员迟到或早退,不按时组织人员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次对宣传员给予50 元经济处罚。

四、综合服务时间

在集中综合服务期间,每天上午8:00--11:00 下午2:00--5:00 如有特殊情况,提前与计生办联系,随到随时进行服务。

第11篇 新生妈妈怀孕女工工作岗位风险管理制度

根据本公司的工序和工作条件要求,针对新生妈妈和怀孕女工的工作要求作出以下规定,希各位特殊女工和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

1、管理人员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从事注塑车间的注塑、碎料、混色、搬运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每天正常工作八小时,每周正常工作五天;哺乳时间计为上班时间。

2、管理人员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从事注塑车间的注塑、碎料、混色、搬运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也不准安排包装需要弯腰,长期站立工作。

3、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怀孕三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从事注塑车间的注塑、碎料、混色、搬运工作,也不得安排工作从事长时间站立、弯腰的包装工作,以及搬运装车工作。

4、管理人员或员工代表对本部门的女职工进行调查,或通过询问、观察,发现如有怀孕女职工及在哺乳期的女职工按以上规定进行劳动保护。

5、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12篇 企业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_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____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女职工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工会主席负责公司女职工保护管理的领导工作。

2.2 工会负责公司女职工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3 管理部负责女职工的录用工作。

2.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女职工保护的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3.1 五期

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4 管理内容

4.1 管理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录用女职工,并合理安排其工种、岗位。

4.2 各部门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4.3 工会负责每年组织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体检,加强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4.4 各部门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其工资。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4.5 各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6 各部门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如女职工处于“五期”时,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7 对不严格执行该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安全、环保绩效考核管理制度》(q/zn g19.005-2022)进行考核。

5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13篇 女工避孕节育管理规定模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工作,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暂行规定:

一、对基层单位有关规定要求

(一)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学习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

(二) 建立健全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帐卡等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及时上报育龄女工婚育、避孕节育及职工流动、迁移方面信息,掌握女工流动原因、去向、联系方式等,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能够联络到本人。

(三) 认真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人口按时参加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党政主管领导负总责,计生宣传员抓落实,确保综合服务率达100%。每年两次的综合服务,必须安排计生宣传员脱产带队,不安排宣传员带队的,罚其单位500 元;单位内每有一人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 元,对单位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00 元。

二、对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育龄妇女有关规定

(一) 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综合服务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4 月和9 月进行。

(二) 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矿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对未携带服务证的妇女,计生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综合服务。

(三) 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期间,原则上各单位不安排已婚育龄女工休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休假的,必须经单位党支部书记同意并报矿计生办批准后方可休假。延误接受综合服务时间或擅自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 元对当事人每延误一天给予当事人50 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的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00 元。

(四) 对不遵守综合服务管理秩序,不服从综合服务安排,无理纠缠取闹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停职检查,并给予500 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计生工作人员有关规定

(一) 计生专职人员

1、计生专职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2、计生专职人员对待育龄妇女态度要和蔼、热情、可亲,要围绕生育节育指导育龄妇女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3. 在开展综合服务时,要做到严谨、认真、心细,严禁任何人利用超声设备为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 计生宣传员

1、各单位的计生宣传员要积极配合党支部书记向已婚育龄女工做好综合服务宣传,并按照规定时间通知到每一位育龄妇女,参加综合服务。

2、综合服务期间,由各单位计生宣传员带队,组织育龄妇女参加综合服务。计生宣传员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无故缺席,宣传员要在服务现场,协助计生工作人员维持好现场秩序,保持服务工作有序进行。如发现宣传员迟到或早退,不按时组织人员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次对宣传员给予50 元经济处罚。

四、综合服务时间

在集中综合服务期间,每天上午8:00--11:00 下午2:00--5:00 如有特殊情况,提前与计生办联系,随到随时进行服务。

女工管理制度(13篇)

本《女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中女性员工的工作、生活及权益保障,确保她们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同时兼顾其生理特点和特殊需求。包括哪些方面1.岗位分配与职责:明确女性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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