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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制度(5篇)

发布时间:2022-03-27 15:02:01 查看人数:104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1篇 北坡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新生入学

1.新生入学后由教务处负责以班为单位填写“班级定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存班主任、教务处、学校或年级组)办理学籍和会考考籍。

2.入学新生要办理学籍档案和考籍档案,建立微机管理名册,学籍表每年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操行评语、考试成绩、操行等级并签字盖章,放假前交回档案室统一保管。

3.在校生档案要以教学班为单位系统管理,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概不外调。

二、转学

1.市三区内一般不办理转学,不办理考籍变更。

2.随家长工作调动要求转入我校者,需持有家长户口迁移证、准转证及学生档案,经教务处审查合格,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办理转学。

3.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一式四份),学校会考办公室证明及会考档案报我校会考办批准方可编班上课。

4.转出学生须持接收学校签发的准转证书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开据转学证明,提取档案取消原考籍及学籍。

三、休学

1.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要求休学者,须持家长申请、诊断书,经班主任签字,主管领导批准发休学证书,并上报会考办注册,休学期限为一年,在休学期间不得提前插班上课。

2.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持医院康复证明,由教务处编入相应年级。

四、退学

1.学生无故不到校上课两周以上(包括两周)经与家长联系不办理请假或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考籍,不再办理任何手续,并不出据任何证明。

2.学生因家庭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退学者,须持家长申请,班主任老师签字,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提取档案,取消学籍。

五、学籍变更

1.教务处每学期分期中、期末两次下发班级学生变动情况调查表,由班主任如实填写本班学生流动情况。由教务处统一归纳整理落实后上报会考办,并处理好学籍、考籍变更事宜。

六、档案管理

1.保证做到学生档案管理有序无误,不得丢失、销毁。

2.学生提档,必须有相关手续,不轻易放出档案。

七、学籍、考籍

1.做好学生会考考务、考籍及成绩统计工作。

2.做好毕业生的会考合格证、毕业证的发放工作准确无误,造好花名册。

3.做好毕业生的高考报名、配档工作,建立升学去向花名册及升学数字统计工作。

第2篇 某某第一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某第一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学及经市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校中学学制、入学、转学;考核与评价、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六条 (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60人。

第四章 转学

第七条 (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八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若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中途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中途转学。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申请表、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中学生档案和学籍卡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 (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申请表”,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 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不同年级学生根据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阳江市一中学生成长手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六条 (毕业)

1、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实施学分制年级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肄业,证书遗失)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二十条 (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十一条 (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 (奖励对象和形式)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 )、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 (奖励程序)

凡授予市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六(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七条 (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第十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 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保学籍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填写学籍卡。

第四十条 (学生成长记录册)

第3篇 高级中学学籍管理问题规定

高级中学关于学籍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执行省市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现结合本校具体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化的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具体工作。

二、教务处是学校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有关手续。

三、凡属省教委文件规定的正常转学(指转出)、休学、复学,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校长一支笔审批,审批后的一切手续由教务处承办。

四、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处理转进转出问题。

五、凡要求转学、借读到本校的,学校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况,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家长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室集体研究,校长签字同意后,到分管校长处领取登记表。(申请登记表由分管校长保存)

2.学生家长填好登记表,由分管校长签署收费意见。

3.学生家长凭登记表、学籍卡、分数卡片、转学证明及前一学期的成绩报告单到教务处编班,由教务主任填表签字。

4.学生家长凭登记表到总务处缴费,会计收费后在表格上签字盖章。

5.学生家长将缴费收据等有关材料送至教务处,由教务主任将学生送达班级。

六、登记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存教务处,一学年度汇总后送档案室存档,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教育局备案。

第4篇 某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中: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⑤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第5篇 h中学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严格执行《深圳市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岗区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人员和学籍资料电脑管理员,负责处理学籍资料的整理、归类和输入电脑,进行数据处理。

三、学校设立一个独立的学籍资料档案室,该档案室是贮存各种学籍资料文件、各年级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场所,任何人未经教导处领导或学籍资料管理员允许,不得翻阅各种文件和资料,以确保文件和资料的保密性。

四、所有学籍管理文件、资料的入档、保管、借出由管理人员负责,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以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统、完整。

五、各种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和学生档案资料原则不外借阅;需要借阅的文件、资料,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各类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应按类合理放置,做到整齐、易查找。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并补回。

七、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安全工作。

八、做好重要文件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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