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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管理制度(7篇)

发布时间:2022-04-01 13:08:01 查看人数:31

大件管理制度

第1篇 商务中心大件物品搬出管理制度

商务中心大件物品搬出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共设施设备及其客户自用设施设备安全,客户及公司员工在携带大件物品外出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大宗物品(办公家俱、办公器具、电视、电脑、打字机等)外出,必须由其所属公司负责人签发《出门单》,需加盖公章以便追溯。

二、保安人员负责凭出门单清点物品,无误后才可放行,保安人员在出门单上签字认可,并将存联保存。

三、公司各管理处保安人员可对搬迁的疑问作出判断,有权怀疑、立即检查、中止搬迁和暂扣物品,并报告部门经理,待情况查实无误后予以放行。

四、客户搬迁大件物品必须使用货梯,禁止使用客梯。

五、有关方应负责其搬运人须注意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如造成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处以及其它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付的责任。

六、搬运人员不得高声喧哗。

第2篇 附属医院大件物品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e大学附属医院大件物品、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范大件物品、大宗物资采购管理,从源头上预反腐败,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现根据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要求,参照兄弟院校经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大件物品、大宗物资界定标准

大件物品为单件金额达2万元及其以上的物品;大宗物资为每批金额达5万元及其以上的物资。

二、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议标。

三、采购原则

1、保证质量,保证物品价格合理。

2、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办事。

3、统一办理、批量购买,择优选点。

4、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维护学校利益。

四、采购范围

1、科研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与软件等。

2、基建维修类:基建或维修项目中甲方供应的各种成批材料、大型设备。

3、行政办公类: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系统软件。

4、图书资料类:包括图书文献资料及数据库系统软件。

5、学生用品类:公寓化生活用品、院、系服装、军训服装等。

6、医药类:药品、医疗器械等。

7、饮食服务类:根据后勤改革后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确定相应的范围。

8、其它类:机电设备、音象设备、家具、绿化苗木及其它大批量物资。

五、采购组织

(一)根据采购任务,学校后勤处、设备处、图书馆、学生处、产业处按照各自的采购职能成立相应的大件、大宗专项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和承担采购任务的部门负责人组成,采购部门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大件、大宗专项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审定采购内容。

2、批准成立专项采购招(议)标工作组。

招(议)标工作组要注意吸收使用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专家人选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临时选聘)。

3、处理采购工作中发生的重要事宜。

4、对采购中和采购后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大件、大宗专项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专项采购招(议)标工作组,成员由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和使用单位、采购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组长由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招(议)标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组对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采购过程和质量负直接责任。根据采购物资金额的大小,确定工作组人数(一般3-7人),大件物品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每批金额达50万以上的,工作组还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9人,必要时可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独立的评标组。

专项物资采购招(议)标工作组及组长的职责为:

1、制定招(议)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安排购物日程。

2、坚持多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并在工作组会上对信息进行筛选,并向有关厂家发布信息或邀标函,收取标书或报价书。

3、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到有关厂家考察。

4、举行招(议)标会议,按程序评标后确定中标单位。

5、处理招(议)标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六、采购程序

(一)常规采购程序

1、招(议)标工作组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其他学校、单位购置物品的情况;了解有关厂家以往在我校供货的情况;了解该物资若干品牌厂家的产品情况及当前价格。

2、采购部门原则上每个月底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当月物品采购情况,提交下月《采购计划一览表》。在落实资金的前提下,承担采购任务的单位填写《e大学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申请表》、《专项物资采购招(议)标工作组成员情况表》,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3、招(议)标工作组应参照“招标文件”样本编制招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准备有关资料。

4、招(议)标工作组向有关厂家发出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性能、质量、数量等信息或邀标函,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样品、文字材料、报价书等;竞标厂家应具有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规范证件和说明企业生产规模的基本材料、外地产品应具有进场许可证。报价书由供货单位盖章并密封,形成暗标,采购部门统一收取标书后应由专人保管,招(议)标会前任何人不得拆封。

5、如确有必要,招(议)标工作组应安排人员到有关厂家考察、调研,了解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

6、招(议)标工作组举行会议,对各厂家所提供的样品或文字材料编号后,按照购物标准进行评议,当场拆封暗标,在综合质量、价格、供应商资质、信誉度等情况后确定一家或几家为中标单位。

7、招(议)标工作组和中标单位签定购物协议,规定成交物品的交接时间、验收方式、付款办法及违约处罚等内容,根据协议需预付款者,需携带协议副本及采购工作组长签字的暂付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货款结算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规定,购物协议须先由采购工作组组长签名、采购部门盖章,连同《e大学大件、大宗物资招(议)标情况登记表》、验收报告一起送审计处审核盖章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8、大件、大宗物资由招(议)标工作组负责验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专业质检部门参加,验收后填写《大件、大宗物资验收登记表》(如因保质期而延期付款的,应在付款到期日填写“无质量问题表”通知财务部门付清余款)。采购领导小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予以追究责任。

9、采购验收后,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或建立有关台帐,并由采购部门将全套招(议)标材料分类立卷,归入校档案馆。基建工程中的设备采购同时要符合基建有关程序,相悖之处应按基建工程程序执行。

(二)急购物品、独家经营或特定物品、续购物品的确认及采购程序

1、急购物品

急购物品是指未列入计划、确因情况紧急必须在2天内购回的极少数物品。使用部门确需急购物品时,应首先填写《急购物品确认书》,经分管校领导确认并签字后,送有关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接《急购物品确认书》后,应在部门内部组成工作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应询价3家以上),并认真填写《e大学询价采购物品记录表》。大件物品单价在6万元以上、大宗物资每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原则上不能确认为急购物品。

2、独家经营或特定物品

使用单位需采购独家经营或特定物品时,应先填写《独家经营或特定物品确认书》,连同有关政策依据(特定物品)或调研报告(特定物品)一并送交分管校领导确认并签字后,送有关采购

部门,采购部门应按招(议)标工作组产生办法组成工作组,拟定谈判方案,通过谈判确定购销合同,并认真填写《e大学谈判采购物品记录表》。

3、续购物品

续购物品是指同一或不同使用单位在6个月之内再次购买同一供货商的同一物品,且该价格基本不变,根据原购销合同新增购的大件大宗物品。采购部门拟用续购方式采购物品时,事先填写《续购物品申请表》,提供相应的市场价行情,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七、关于采购工作中有关费用的收取、管理与使用

1、有关费用的收取

参照物资采购招(议)标中的常规做法,按每次标的大小适当收取标书工本费(50-100元)。

2、有关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属于教学、行政设备方面物资采购中的考察费和聘请专家论证、评标、验收等费用从承担采购任务的部门的相关经费中列支(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应将该项支出列入预算),属于基建方面物资采购中的考察费用从基建费用中列支。

八、参照执行的有关问题

1、大件物品为每件金额2万元以下、大宗物资为每批金额5万元以下的,应由采购部门组成采购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市场价格调研),询价不得少于3家,并填写《e大学市场调研采购物品记录表》,按编号先后保存归档,以便查核。

2、各院(系)、部门利用自有资金(含由财务处代管的定项捐助款)购置大件、大宗物品,原则上应委托学校有关采购部门统一采购,特殊情况应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报纪监审办公室备案。大件物品单价在6万元以上、大宗物资为每批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招(议)标工作组须由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学校采购部门的有关同志参加,人数不得少于7人,组长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担任。各院(系)、各部门及产业处自行承担采购任务时,要妥善保存好有关材料,以便查核。

3、校办企业购置大件、大宗物品,由产业处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纪监审办公室备案。

九、采购纪律

1、各院(系)、各部门的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2、严格实行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组长负责制。

3、大宗物品的采购必须集中进行,不得化整为零处理。

4、在大件、大宗物品采购过程中,招(议)标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秉公办事的原则。不得收受供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回扣,不得接受供方宴请。如实在无法谢绝,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上报。

5、招(议)标人员要严格遵守采购工作中的保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供货方泄露学校有关采购秘密。如有与投标方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立即取消其招标组成员资格,学校将对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6、采购物品的验收,要以样品或产品说明书、合同规定的配置和性能指标为准则,严格把好质量关。如发现实物与样品不符或出现破损、数量不足和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按协议内容追究供货方的责任。

7、一些需要长期购买的批量物资,应对供应物资实行跟踪监控,并对供货单位定期评议,实行淘汰制,不搞一次招标定终身。

8、采购单位购置大件、大宗物品未按本暂行办法的程序进行招(议)标的,学校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或预付货款。

十、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2、对未尽事宜,采购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和采购物品的种类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报纪监审办公室备案。

附表:

1、《e大学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申请表》

2、《急购物品确认书》

3、《e大学市场调研采购记录表》

4、《独家经营或特定(名牌)物品确认书》

5、《e大学谈判采购物品记录表》

6、《续购物品申请表》

7、《某部门某月采购计划一览表》

8、《e大学采购大件、大宗物资招(议)标情况登记表》

9、《e大学大件、大宗物品验收登记表》

第3篇 大件集装厢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完善,真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 范围:本程序的范围仅适用于本公司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专项安全管理。

第二节 车辆营运规定

第一条 车辆管理

一、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三、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四、车辆未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营运。

五、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尾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车辆驾驶室两边车门必须喷印公司统一的门徽。

七、从事普通的车辆应该是一级、二级车、超过三级的车辆不能营运。

八、公司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所有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保险。

九、车辆经营者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二条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加强和规范车辆保险管理工作,使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从而降低经营者风险,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投保和索赔工作准确及时的办理,现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投(续)保车辆险种及范围。

1、公司所属的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强制保险,选择合法的保险公司,由公司统一办理投保。

2、投保险种:车辆必须办理车辆损失险、货物责任险、司机意外险、无过错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其余险种投保人可自愿选择),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不得低于30至50万,货物险的险额不得低于5万元。

3、新车入户的投保费必须一次性交清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入户。

二、险案处理程序

1、报案:险案发生后,车主必须及时向公司、交警、保险公司报案,报案做到迅速、准确地报告出险车辆牌照号、车型、驾驶员姓名、运行线路装载情况、出险地点、责任大小、损失情况等,安全部门接到报案后,作好登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派员赶赴现场,勘察处理。

2、索赔:险案结出后,必须将准确、齐全、有效的证明材料送保险公司索赔,材料如下:

(1)车辆险案索赔表(一式两份)。

(2)车辆出险通知书。

(3)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附表。

(4)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经济损失赔偿调解书。

(6)车辆损失照片(较完整反映损失情况及车辆牌照号)。

(7)死亡通知书及验尸报告。

(8)伤残评定书。

(9)住院证明及医疗诊断证明。

(10)医药发票及死伤者家属领条,死伤者被抚养人、护理人员的职业和户籍证明。

(11)车辆维修工料单。

(12)车辆维修发票(修理厂)。

(13)青苗物品赔偿费用领条或收据(属单位者用收据)。

(14)车辆定损单及施救收据。

三、基础管理

1、公司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保险业务的基础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投保、退保、索赔、安全返还奖、未结案等台帐和报表,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2、必须认真做好续保工作,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续保手续,严禁脱保。

四、保险注意事项

1、车辆经营者必须自觉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未按书面约定时间按时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责任终止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年检审,超过期限未参加年检审或是检验不合格者,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超过时间不报案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4、自然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事故,未投保自然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5、其它拒赔情况

1)、车辆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2)、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所造成损失。

3)、没有驾驶证的人驾车造成的损失。

4)、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所造成的事故损失。

6)、持学习、实习驾驶证驾车,无正式驾驶员并座监督指导,

或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造成的事故损失。

7)、发生事故后,不保护现场,肇事逃避的。

6、违章违规处罚

①、因公司保险员工作粗心,未通知到位造成车辆脱保、漏保的,每发生一车次,扣公司保险员工资50元,如因此失误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济责任。发生两次此类工作粗心情况的,将调离保险员工作岗位,公司安全部门对脱保的车辆必须实施扣车停运,完善保险责任后,视情节处罚放车,如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经济责任。

②、车辆经营者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按时到公司办理车辆投保手续、交纳保险费的,公司采取扣车暂停运行,直至保险责任生效为止,并处罚50元至500元。

③、车辆经营者不按公司规定投保,私自保险的,公司将扣留车牌、营运证,责令补齐、补足保额保费,并处罚20元至200元。

④、车辆经营者不按时督促车辆,驾驶员参加年检审,致使行驶证、驾驶证失效的,处罚经营者200元,如因在失效期间内发生事故,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车辆经营者自行承担。

⑤、车辆经营者将车交给无证驾驶员或准驾不符的驾驶员驾驶,罚款200元,如发生事故,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的,由车辆经营者自行承担。

7、安全风险抵押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营运车辆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调度管理,使公司货运车辆肇事后伤员能得到及时救治,事故能得到妥善处理,特针对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规定。

①资金收取。凡在公司参营的客运车辆都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3000元,新增车入户时,须先缴纳后营运。

②资金保管。该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公司财务科统一收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③资金使用。该款专用于公司车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费垫付,不得挪作他用。若公司车辆发生重特事故后,为了使事故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由车主写出书面申请,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财务科借支。事故处理完毕,保险公司赔偿后,须先将借支款金额扣回后,再将余款返还给车主,扣回的借支款必须立即存入专户。

④借支标准。根据事故责任所承担的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事故,方能借支该资金。借支金额以不超过所承担经济损失的70%为限。

⑤若车辆转让他人,金额返还原车主所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计息。新车主必须重新向公司缴纳。

①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节 车辆基础管理

1、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

引等临时性装备。

2、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①、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技术管理,应统一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公司安全部门必须逐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②、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

3、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

4、车辆使用

①、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低温、低档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档,保有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

②、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内容是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结构及各部件连接紧固的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防止漏油、漏气、漏水、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5、车辆更新与报废

①、车辆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为原则,企业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更新下来的车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车辆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高,经济效益不好,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车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修理。凡报废迁出的车辆,必须及时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台帐制度

第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

报告有关领导,并按照事故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记录,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所负责任、处理结果等。

第三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写成书面材料上报交委和运管部门。

第四条 安全事故报表必须于次月五日前上报交委和运管部门。报表必须准确、真实,并经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五节 车辆维护保养

第一条 车辆维护要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第二条 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一、二级维护作业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

第三条 公司车管人员负责提前通知车主并督促按期进厂维护车辆。

第六节 货运车辆月(季)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严防机械事故的发生,确保车辆货物、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营运车辆必须按时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的月(季)检测。

第二条 车辆的月(季)检测,以交警、车管所专职检验为主,车主、驾驶员先对车辆维修后自检,再自行将车按时送到指定地点检测,公司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 车辆的检测时间为每一个月的1 - 30号进行检测,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方能参加车辆货物运输。

第四条 对未参加月(季)检测的集装箱、大件货运车辆或检测不合格的,逾期未参检的,公司安全部门按每漏检一次给予车主200元的经济处罚,并停止车辆货物运输,直至复检合格。

第4篇 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epc 项目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总承包epc 项目范围内的现场大件设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吊装作业:使用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卷扬机、叉车、电动葫芦、升降机等吊装设备进行的作业;

二、吊具、索具: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轮箍和挂钩等;

三、吊装设备的额定负载能力: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四、起吊重量: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五、作业半径: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六、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起重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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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备安装,其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作业环境复杂,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必须由总包方与分包方共同把关,严格管理。

第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施工分包方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业主方(监理)、总包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风险点及预控措施等。重大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条

重大起吊作业、特殊作业、重要施工工序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总包方项目部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一)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

(三)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如锅炉、脱硫、脱硝、空冷、风电等大件设备吊装);

(四)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五)起吊危险品;

(六)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七)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八)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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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置警戒隔离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

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信号清晰准确。

第十条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m 左右,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十一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作业;必须作业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十二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 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

(一)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确不吊;

(三)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带有活动件不吊;

(五)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六)工作场地昏暗,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七)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险品无可靠安全措施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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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垫好或未包边(防止磨损钢丝绳)不吊;

(九)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

(十)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起吊:

(一)当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室外起吊作业;

(二)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三)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

(四)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包括额定荷载、静载、动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起重机械的静、动负荷试验由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等部门监督进行,试验结果交监理、总包方备案。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机守则;

(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四)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装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路连接是否正常。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二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四章起重吊(索)具

第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设计由施工方按要求逐件检查验收,经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书和性能试验证书。经检验合格、正常使用的各种规格的钢丝绳由使用部门统- 7 -

一在绳头100mm 范围内涂红色标记,并挂上铭牌。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方所使用的起重索具、吊具要建立台帐,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起重工具检查及试验的周期和要求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起重机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及要求:

(一)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等均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二)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 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

(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常识;

(四)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明或将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都必须听从;

(五)大型起重机械操作工,两人同岗操作,禁止轮流值班,必须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三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起重机指挥人员必须按照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指挥。

(二)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 8 -

(三)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看清身后行走路线,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及障碍物。

(四)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五)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六)凡是指挥大型起重机具吊运物件,必须使用哨子和旗子指挥。对讲机只能做为辅助工具,不得直接用对讲机发布指挥信号。

(七)在无法使用旗、哨和视线不足等情况下,用对讲机作为起重指挥联络信号时,必须保证对讲机有充足的电源,讲话、收听清晰明确,如起重司机没有听到连续信号时,应停机确认。如因对讲机缺陷或故障,未能发出正确信号造成事故,追究对讲机持有人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方项目管理部对分包单位重大起重吊装作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包括:

(一)起重机械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检查,目的是消除起重机械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二)起重作业安全施工条件检查,主要是检查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措施是否能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施工。

第三十二条

吊装作业票管理规定

(一)以下情况需要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

1.关键性吊装作业;

2.本规定明确要求须办理作业票的吊装作业。

(二)吊装作业票的审批

吊装作业单位制定完成起吊方案并填写起吊前安全检查单后,向项目部提出吊装作业票许可申请,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批。

(三)吊装作业票的取消

总包项目部吊装作业的安全人员发现吊装作业不能满足安全标准要求时,有权将吊装作业票取消并告知吊装作业单位。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作业票被取消的原因。

(四)吊装作业票的时限

吊装作业票期限在审核起吊计划时确定,并在作业票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作业票。

(五)吊装作业票的分发

吊装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作业现场负责人;第二联交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第三联由总包项目部留存。

(六)吊装作业票的关闭

吊装作业结束后,吊装作业负责人与作业票批准人须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分别在作业票第一联签字关闭。

(七)吊装作业票的存档

吊装作业结束后,由项目部将已关闭的作业票的第一、三联存档一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事业部工程项目部负责监督实施。对违反本规定进行施工的单位,项目部有权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限期纠正。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5篇 大件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确保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项目大型钢结构分段(以下简称大型分段)的吊运、翻身以及大型设备的吊运作业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大型物件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大型物件:是指重量大于等于30吨的大型分段和设备;或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载荷80%以上;以及形状较大、重心不确定的物件(包括首尾线形分段)。

第四条 职责和分工

1、技术部负责大型物件吊装工艺、方案的制定。

2、生产管理部负责常规分段吊装方案的审定,并按照吊装方案和本规定要求实施大型分段吊装(分段的下胎、吊移、翻身、转向、总组、合拢)的施工及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对存在疑问的分段吊装方案进行讨论修改。

4、大型设备、形状不规则的分段由项目经理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制定吊装方案。

5、总装部编制大型分段、设备吊装作业指导书并执行。

6、机装科负责设备吊装过程中的配合与监控。

7、施工单位按照图纸要求领取吊耳并安装。

8、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管理内容

1、吊装工艺、方案的制定

1.1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方案)由技术部根据船舶、海洋工程项目的分段划分图、分段的重心和线型、施工区域的起重设备起重能力等因素制定,分段重量不允许超过载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5%。

1.2吊耳的选用按照《船体吊环及安装要求》选用合适的吊耳。

1.3所在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方案)中选用的吊装工具必须要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钢丝绳、吊耳、卸扣的选用必须匹配。根据钢丝绳夹角安全系数参考取值如下:

作业夹角(θ) 安全系数参考取值

θ≤30°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5

30°<θ≤60°时 承重增加15%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6

60°<θ≤90°时 承重增加41%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7~8

90°<θ≤120°时 承重增加100%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10~12

钢丝绳夹角禁止>120°

1.4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中要明显标记分段的重心位置:吊耳的位置、吨位、数量;分段结构加强措施:以及卸扣、钢丝绳的型号和其他辅助工具的数量和吨位。

1.5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必须在吊装、翻身之前二周指导完毕,总装部根据工艺(方案)文件提前准备和布置起重索具。

1.6所有的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除配发相关部门外,还须配发安全环保部和质检部。

1.7大型设备的吊装工艺(方案)原则上由厂家制定,超过公司起吊能力的设备吊装工艺(方案)由厂家、项目组、设计、起重人员根据公司起重机械吊装能力共同研讨决定。吊装专用工具由厂家提供,吊装过程中厂家尽量派专人进行指导。若厂家未制定吊装方案,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厂家、专业起重人员共同研讨制定吊装方案。

1.8使用两台以上起重设备吊装时,原则上应按起重设备的额定载荷平均分配重量,但最多不超过起重设备额定载荷的80%。

1.9租用设备必须经设备保障部、安全环保部及使用部门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操作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大型物件吊装审批权限

2.1 大于等于30吨,低于等于80吨或大于公司所有起重设备额定负荷80%小于90%的大型物件由项目主管申请,经技术主管、探伤员、起重指挥、项目经理、安全组长确认签字,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吊装。

3、分段吊装、翻身前的起重作业检查

3.1 10吨以上所有分段、设备每次吊装和翻身由吊装人员均要按照此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吊装。

3.2其他检查确认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

4、大型物件吊装、翻身作业过程一般安全要求

4.1总装部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大型钢结构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实施指南》以及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分段吊装和翻身施工。

4.2分段吊装作业禁止出现超负荷和强令冒险作业现象。

第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环境卫生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6篇 s住宅小区搬运大件物品进出管理

e住宅小区搬运大件物品进出管理

为保证小区业主财产安全,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宽进严出'的原则,对进出小区的大件物品做出如下规定:

一、业主需搬出家电或装修材料等大件物品或因维修、处理闲置家俱、家电等情况,可凭业主证搬出小区。

二、物业使用人需搬出家电或装修材料等大件物品或因维修、处理闲置家俱、家电等情况,应提前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出门手续,并注明搬运物品名称,数量。出门时交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查验。

三、各业主不得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国家命令禁止的各类控制物品带入小区。如确因特殊原则,需要带入小区,必须提前向小区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得到允许后方进入。

四、在搬出物品时,发生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等情况,应由搬运人进行赔偿。

五、对于长期不在小区内居住的业主委托他人搬出物品时,应提前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联系,得到确认后再行搬出。

第7篇 某大厦大件物品放行管理规定

大厦大件物品放行管理规定

1.客户个人带出便携物品(个人便携物品指2个人单手携带、非手推车装载的物品)一般无需持公司证明或物业中心的放行条。

2.客户的公司产品需经常性运出大厦,须持有大厦出门条(必须是物业中心核准后的客户公司指定的物品放行模式)。

3.客户室内大件物品的放行:

4.办公时间客户室内物品的放行,大件物品是指客户室内的办公家具(如大班台、大班椅、办公台、办公椅、助理椅、保险柜、沙发、茶几、文件柜、餐台、衣柜等)和办公电器(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客户搬出大件物品,需持加盖公章的单位申请单到物业管理中心客务部申请办理出门手续后到保安部办理大厦统一印制的《大厦出门条》,经当值保安人员确认后方可放行。

5.非办公时间客户室内物品的放行:

(1)欠缴费用的客户室内的一切大件物品在非办公时间不得运出大厦。

(2)没有欠费的客户,在非办公时间必须持有管理中心的大厦出门条并及时通知该公司的联系人经确认后方可运出室内大件办公物品;客户可提前在办公时间向物业管理中心客务部申请办理出门手续。

6.客户退租大厦时室内物品的放行,如客户迁离需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退租手续,交清搬离大厦应收房租、杂费、其它费用等,到物业管理中心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客务部审批后方可放行。

7.客户大件物品应从统一出入口运出大厦,当值管理员(保安员)负责校对客户物业运出与物品放行条的内容是否相符,相符则予以放行,如不相符客户须在物业管理中心补办手续,保安经理在大厦出门条'放行'一栏内签名,当值保安员确认收回大厦出门条交保安部统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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