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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制度(2篇)

发布时间:2022-04-04 09:10:01 查看人数:99

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分局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各种意外用电伤害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和用电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施工生产安全用电负直接管理责任。施工现场用电岗位人员对安全用电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单位(项目)的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二章施工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条施工用电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应编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应编制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八条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

第九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后,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施工用电线路

(一)架空线路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线材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二)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三)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

(四)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小于2m,交叉间距不小于1m。

(五)在有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缆,应采用橡皮电缆,如用橡皮线则须装于胶管中或铁管中。

第十一条配电箱、开关箱

(一)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二)移动式配电箱不准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三)配电箱、开关箱,及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不允许使用木质电箱和金属外壳木质底板。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四)配电箱应标明其名称、用途,箱门应配锁,由专人负责。

(五)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二条接地与接零

(一)各种电器必须按设备要求配置接地或接零,杜绝疏漏。

(二)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三)当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混接。

(四)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施工照明

(一)露天装设的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每个灯具上应设熔断器。

(二)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m。

(三)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12v。工作手灯应有胶把和网罩保护。

第十四条安全距离

(一)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

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二)施工现场的机动车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6

7

7

(三)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四)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五)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应设固定围栏,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8m,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与建筑物外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十五条安全标志

(一)各种电气设备应设立安全标志。

(二)配电室门前应设“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标志牌。

(三)露天变压器室进出门应上锁,并挂有“有电危险”的警告牌。

(四)处在施工中的供电设备,开关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五)高压设备工作地点和设备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牌。

(六)在进行停电检修作业时,首先取下熔断器(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告牌。

第十六条配电室

(一)配电室严格按照操作制度进行操作。

(二)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使用安全用具。

(三)严禁带电作业。

(四)配电室内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五)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得短路。不得用摇表测带电设备的绝缘电阻。

第十七条安全用具

(一)使用安全用具包括:绝缘安全用具、登高安全作业用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检验器、防护和警告安全用具。

(二)电工作业时应服装整齐,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

(三)作业前,应检查安全用具。登高作业应检查登杆工具、安全带是否完好,确认完好无缺,方可登杆作业。

(四)安全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用具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电气器材、物质、材料的采购:电气器材、物质、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第十八条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三分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第2篇 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1.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上一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3.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落实,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根据实际的原因,追究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责任;由于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工地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安全技术措施本身的问题,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和编制人从代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既不监督落实,也不向主管领导汇报的,要追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代责任。

4.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技术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5.各级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工地负责人以及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学习国家、行业以及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等,并要积极贯彻执行。

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制度(2篇)

1.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上一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3.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落实,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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