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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管理制度(9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90

汽车运输管理制度

汽车运输管理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体系,旨在确保汽车运输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运行。它涵盖了人员管理、车辆管理、货物管理、运营流程、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责任分配,提升整个运输过程的效率和质量。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员管理:包括驾驶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驾驶员具备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2. 车辆管理:涉及车辆的购置、维护、检查和报废,保证车辆性能良好,减少故障率。

3. 货物管理:规定货物的装载、固定、运输和卸载标准,防止货物损坏或丢失。

4. 运营流程:设定从接单、调度、出车、途中监控到交付的完整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时效。

5. 风险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货物延误、天气变化等情况进行预防和应对。

6. 合规性:遵守交通法规,执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确保业务的合法性。

重要性

汽车运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可以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标准化操作减少错误和事故,提高客户满意度。另一方面,良好的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员工安全,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良好声誉,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方案

1. 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档案:记录驾驶员的驾驶经历、培训记录和事故史,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评估。

2. 制定车辆维护计划: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 优化货物装卸流程:制定详细的装卸指南,使用适当的固定设备,防止货物受损。

4. 实施gps追踪:实时监控车辆位置和行驶状态,及时调整路线或处理突发情况。

5. 设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6. 强化合规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交通法规和企业政策的培训,确保人人了解并遵守。

7. 设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和客户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可以构建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汽车运输管理制度,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汽车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 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总公司第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第2篇 某汽车运输气瓶管理规程

1.气瓶的运输必须遵守《气瓶的安全监察规程》。

2.汽车载运气瓶的数量,以容积40l的气瓶计算:载重量1.5吨的汽车不超过20只;载重量2吨的汽车不超过25只;载重量3吨的汽车不超过30只;载重量4吨的汽车不超过45只。

3.运输可燃性和助燃性气体的容量超过300m3或毒性气体的容量超过100 m3;运输可燃性或助燃性液化气体的重量超过3000kg必须有法定押运人员随车同行。

4.用汽车运输可燃性、助燃或毒性气体的路程超过200km时,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轮换驾驶汽车,以免因疲劳酿成交通事故危及气瓶安全。对某些受温度限制的气瓶,应安排在夜里运输。

5.随运瓶汽车同行的押运、搬运及驾驶人员都必须明确所运气体性质、安全注意事项、紧急处理措施及携带的适应气体性质的防灾工具和解毒药品的使用方法。必要时,邀请安全监察人员进行讲解。

6.气瓶在装车和卸车之前,应在车箱装卸气瓶的部位垫上橡胶垫子,以防气瓶受到撞击或擦伤。

7.为防止运输途中气瓶移动和碰撞,底层气瓶应插上三角制动垫木。如果车辆经过的道路不平,或要经过坡度很大的山道和桥梁,则必须在装车时用坚实绳子将气瓶捆牢。

8.根据气瓶长短和直径大小确定气瓶在车上的放置方式。对长度短、直径大的气瓶,在车箱板高度占气瓶长度2/3以上的情况下,在车上可立放。如气瓶装不满车时,则必须用可移动的横梁把气瓶挡住,以防气瓶倾倒。

9.对其它气瓶应顺车箱横向放置,瓶帽均应朝向一方,但不得朝向汽车油箱的一侧。气瓶在汽车上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车箱板高度,且无缝气瓶不准超过5层;400l和1000l的焊接气瓶只可单层横向放置。运输小容积气瓶时,应将气瓶装入衬有松软物或高度符合气瓶尺寸的特制凹槽木架的木箱里运输。

10.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燃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或同箱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同车或同箱运输。

11.在夏季运输气瓶时,为避免阳光照晒,必须在气瓶上盖上两面层苫布或在车上设置遮阳棚。在汽车前后醒目处应插上危险品标志旗,以使过住的其它车辆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12.出车前注意事项

a.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对汽车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机油、燃油和冷却水是否适量,汽车各部分有无漏油、漏水和漏气现象。

2)检查蓄电池是否安装牢固,电液是否合乎规定,极柱导线是否紧固,高、低压线有无松脱,有无漏电现象。

3)检查转向系统、直接杆等各连接部分是否牢固可靠,工作是否良好。

4)检查手、脚制动器和离合器的工作情况是否良好。

5)检查灯光、信号、喇叭 、刮水器、照后镜、牌照是否齐全完好,各开关是否灵活可靠,挡风玻璃是否清洁明晰。

6)检查前轮、半轴、传动轴、钢板弹簧等处的螺栓、螺母是否紧固,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驾驶室门、窗及车箱板等是否牢固可靠;检查随车工具、附属品(苫布、大绳、水桶、灭火器等)是否齐全;在冬季行车时,应随车携带防滑链、跳板、铁镐、铁锹等。

b.发动机温度达50℃时,机油压力正常,气制动的气压达到规定时,方可起步。

1)起步前,必须检查车辆周围和车下有无人、畜和其它障碍物,仔细观察前后方有无来住车辆和行人,然后关牢车门,鸣笛,缓慢开动。

2)汽车起步时,应用低速档,一般重车用一档。低速档行驶一段路程后,底盘各摩擦机件得到正常润滑后方可加速前进。

3)起步后,试验制动效能及转向机构是否灵活有效。

c.熟悉汽车运行作业计划规定的任务、要求、注意事项,搞清运距、行驶路线、道路及天气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d.注意协助指导气瓶装载,气瓶放置位置、堆放高度、前后左右分布和搭配是否符合规定,气瓶捆扎是否牢固,车箱板挂钩是否扣牢,苫布是否盖妥扎牢。

e.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准载客。搬运人员如无法坐入驾驶室而必须坐在车箱时,不准坐在车箱板上或车箱与气瓶之间,而应坐在车箱前侧气瓶上。行车途中要注意防止被路边树枝和跨路电线或铁丝挂伤。坐在车箱内搬运人员不准吸烟和躺在气瓶上睡觉。

13.行驶中注意事项

1)运载气瓶的汽车行驶速度,视路面宽窄、平滑程度确定。在土路上不超过25千米/小时;在森林中的道路上不超过20千米/小时。

2)汽车在平路行驶,应用经济车速,不宜忽快忽慢,或无故晃动方向盘。更要避免急刹车。以防气瓶受震相互或与车箱板撞击。

3)汽车在平路行驶中,后车与前车应保持安全距离;在城市和村镇街道车速限制每小时15千米以下时应不少于5米;在交通量小,路面宽阔的街道上车速较高时,至少为20米,在公路上行驶,应不少于30米;遇气候不良、道路特殊时,应适当延长。保持后车与前车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车辆交通事故,还可在车上气瓶漏气或着火等危险情况下,给气车留出活动余地或为紧急抢救创造安全环境。

4)汽车行驶中,经常察看照后镜观察后方来车,察看各指示仪表工作是否正常;各驾驶操纵机构工作情况是否良好;利用各种行驶速度听察发动机及底盘的声响,如出现异响或不正常现象,应即停车检查找出故障部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理。

5)汽车行驶中,应选择较好的路面行驶,注意避让尖石、铁件、棱角物及拱坑等。通过碎石、碎渣、硬泥块、石块、渡口跳板以及桥面损坏的木桥等路段后,必须检查轮胎情况,并剔除嵌入物。

6)行驶一定里程,应选择适当场所停车检查车辆和装载气瓶固定情况。

7)在行驶途中,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要随时注意驾驶员的精力,帮助观察行人和过往车辆的动态。必要时,选择适当地点停车,使驾驶员稍事休息。

8)驾驶员在行车中应遵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行车安全规定,不开快车,不抢收道,不超越,坚持“礼让三先”,文明行车。

9)行驶中遇到道路损坏、施工或发生事故交通堵塞情况时,要查原因,有绕行道路应绕道行驶。如系暂时阻塞,要顺序停车,并与前后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不要乱按嗽叭,不要离开车辆。阻塞解除时,不要争道抢行和逆行,避免造成再度堵塞。

10)汽车行驶途径中,尤其是运载可燃性和毒性气体气瓶的汽车,应尽量避免穿插越过城市、乡镇或其他人口密集的街道,以防运载之气瓶发生事故时危及周围居民的安全,酿成更大的事故。

14.通过城镇和岔路注意事项:

1)通过城市时,应遵守交通管理规则和当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该市没有规定危险品专道,应绕行人稀少路段行驶。在必须通过繁华街道行驶时,应提高警惕,跟随前车至少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观察汽车两侧、行进前方车辆和行人的动态,随时准备采取紧急措施预防突然情况发生。

2)行经无交通管理和交通信号的城市交叉路口时,应特别谨慎驾驶,减速缓行、看清道路两侧情况,注意车、马、行人动态,预防拖拉机,自行车、行人抢道,做到礼貌行车,做好随时停车准备。

3)在狭窄街道行驶,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做到“礼让三先”,防止堵塞交通,并注意车辆与房檐、棚杆及过街电线、广告牌、标语牌、悬挂物。通过交叉路口,民警虽给放行信号,仍然要提高警惕,注意行人和自行车横穿路口的可能。

4)车辆通过村镇,因街道狭窄又无人管理,更要提高警惕,注意两侧路口和临街门口儿童、自行车、牲畜突然窜出和横穿,随时做好停车准备。在城市行车,除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外还应注意特殊规定,如划有快、慢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街道上,应严格遵守分道行驶的规定。在无分道行驶线的街道上行车时,要在模拟分道线上行驶。

⒖ 通过弯道注意事项

1)转弯时应精力集中,减速,鸣号,靠右边行驶,注意观察前方地形和公路转弯角度。在弯道行进时,前方情况不明,视线不清,应减低车速,慢速前进,并做好随时制动的准备。

2)运用方向盘应与车速配合好,及时转,及时回,敏捷平稳,灵活自如,使转弯角度适当,不能猛转猛回。尽量避免在转弯时紧急制动,变速换档。双手在方向盘上的位置不应交叉。

3)转弯时应加大与前后车辆的距离、预防前车因突然出现行人或其它情况停车。

4)在狭窄道路转弯时,应视道路情况在开始转弯前50~100米处鸣喇叭,减速徐徐前进。汽车行至弯道视线不断变更处时,应迅速使汽车回靠道路右侧,以免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5)转弯时应根据地形和道路情况观察前方有无来车。一般平原地带坡度不大,车速较快,视线开阔,转弯前要通过行道树或建筑物的空间瞭望前方远处有无来车。睛天在砂土路面行驶,可根据弯道前方行道上空有无尘土飞扬来判断来车。

6)在山岳地带行经盘山弯道处,应根据公路坡度换入适当的中速或低速档,瞭望前方有无来车并估计双方交会地点,作好准备。

7)傍山险路弯道处地形复杂,视线较短,行驶前方情况不明,应控制车速,勤按喇叭,并随时选择前方路基坚实、路面较宽的地点会车。如弯道前方,“礼让三先”,使对主来车方便通过。

8)遇冰冻、泥泞道路,刚下雨的沥青路或大雾、风砂的天气时,应减速到每小时10千米以下,在开始转弯前,牢记用发动机控制车速,尽量避免急刹车,鸣喇叭缓行前进。当行进在冰雪坡道转弯路时,应在汽车未驶入弯道前及没有下坡前,下车察看弯道间或坡道中是否有对方上坡的汽车、拖拉机、马车等因打滑于坡道上或拥挤在一起,不要盲目转弯下坡,以免汽车滑溜发生碰撞,并使车上气瓶受震撞击。

9)在阴雾、风沙天气或烟气笼罩的厂矿地区转弯时,视线不清,应开小灯,鸣喇叭,慢速驶进。通过城市、乡镇、无人管理的交叉路口,或出入大门转弯时,若道路狭窄应特别注意路旁堆积物,以及房檐、雨棚、过街电线、悬挂物等,在50-100米以内减速,鸣号,用方向灯或手势表示行驶方向。夜间用小光灯。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密切注意车辆转弯内侧,防止靠路边并行的自行车、马车、人力车、拖拉机、行人不明车辆行进方向,或争路抢行。注意前轮外侧和后轮内侧及车箱与障碍物碰撞、挂擦。

10)在汽车转弯前,如正值路口有停留行人不断左右环顾,目视前方并回顾,需转弯的汽车时,则表明弯道前方可能有障碍,要提高警惕。

11)在城市设有快慢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交叉路口转弯时,应在50-100米处减速,发出转弯信号。左转弯时,应先驶入快车道。

⒗ 通过桥梁注意事项

1)过桥前,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所限定的载重吨位及行车速度,如车辆和所装载气瓶总重量符合桥梁限定的载重吨位要求,则在过桥前100米减速、鸣喇叭,确认安全无问题时一气通过,尽量避免在桥上变速、制动、会车或停车。如前面有车正在过桥,应放大两车距离。

2)如果汽车所载气瓶重量超过桥梁限定载重吨位,则应根据情况小心卸下部分气瓶,汽车过桥后再卸下同等数量,而后再返过桥来把先卸的气瓶装回到车上,再次过桥后再把后卸的气瓶装到车上,这装装卸卸的现象应尽量避免,

3)出车前应想到所经过桥梁载重吨位,并适当调整载运的气瓶数量。

4)通过窄桥时,应注意前方来车。如果前来车已接近桥头,应让其先行通过,并提前选择不妨碍其顺利通过的地点停车礼让。

5)通过水泥桥石桥,铁桥等永久性桥梁时,若桥面宽阔平整,可按常规通过。汽车通过桥梁将接过桥头遇上前方来车,估计两车交会点在桥头时,应适当加速提前下桥,尽量避免在桥头狭窄处会车。

6)通过不掌握情况的拱形桥时,应提前下车仔细观察桥周围情况,目测桥梁拱度、坡长、桥面与宽度建桥材料和桥头两端的引路的回转方向。如果一切情况都符合汽车安全过桥的条件,在过桥前应检查车箱内气瓶固定情况,以防上桥时气瓶后滚或滑动酿成事故。

7)汽车上拱度较大的桥时,因坡度大车头翘起不易观察前方目标,应用低度档上桥,当车头翘起时把驾驶室车门敞开侧身观察,以免发生事故。

8)通过木板桥或有车道板的木桥时,应提前驶入路中对正车道板,减低车速,以免木桥受到冲击震动过大,在车辆通过后车道板跳离桥面或歪斜,影响后车通过。

9)通过吊桥、浮桥、便桥时,应听从管理人员指挥。过桥前,除驾驶员外,其他人员应下车步行过桥。如无管理人员,应下车查看桥的安全状况,作到心中有数。通过时,宜保持车速缓慢、均匀,尽量减少因操纵不当引起的颤动、晃荡,致使汽车方向不易操纵,油门难于控制。汽车忽快忽慢,引起吊桥震荡越来越大,影响行车安全和吊桥寿命。通过浮桥时,应低速渐进,操作要稳,不得忽快忽慢,尽量避免车轮对浮桥车道板缺陷接处冲撞。过桥时,驾驶员应精力集中观察前方及桥面,不得旁视或观看河水,因此时车在行,桥在动,河水在翻腾,三个相对不固定,易惊慌失措。

10)吊桥与浮桥不能两车同时上桥通过,更不准在桥上停车,以免超过桥的承载负荷。

11)如遇年久失修的木板桥。或较长的窄桥时,驾驶员须下车察看,确认无问题方可缓行通过,车上其他人员应下车步行过桥。必要时,还须卸下部分气瓶,或在有人引导下以低档缓行通过,避免在桥上换档变速,使桥梁受冲击。

12)在冰雪、雨天通过桥面较窄泥泞的桥梁,有可能发生汽车横滑的危险,应事先在桥面撒上砂土、煤渣、草稭等,切勿冒险过桥。

⒘ 坡道行驶注意事项:

1)上坡

通过一般坡道(坡度3度到5度),如道路条件好,交通条件允许,可利用汽车惯性加速冲坡。坡道较长估计一气不能冲坡时,应提前换入低一级档位加速冲坡。坡道长而陡,条件允许冲坡时,应先用高速冲坡,然后根据车辆速度的变化和发动机负荷情况,及时更换档位,使车辆保持足够的动力行进。坡道倾斜起伏多变,应根据坡度的变化和当时车辆行驶的情况,及时换档,切忌高档低速或低档高速行驶。遇坡道短而陡,条件不允许冲坡,降档,决不能用高速档硬撑。

低速档上坡时,应适当控制脚油门,使车辆能保持允分的力量而又不过分增加发动机的转速,使车辆缓缓上坡。

上坡时,应使车辆靠公路右侧行进,并不断观察照后镜,注意后方超车,或行人、儿童因车速慢而爬车,尽量让出超、会车路面,以免临时避让不及。

上坡行车时因车速慢,发动机及传动机构负荷大,应细心听察发动机的声响有无变化,底盘各部有无异响,并注意观察各种仪表的工作情况,如发觉有焦糊刺鼻嗅味时,应考虑到是否发动机温度过高或电线过热,要及时予以检查消除。

通过弯曲坡道时,因视线受限制,对交通情况不易判断,必须低速靠右行驶,勤按喇叭沿道路外侧前进,转弯后应迅速使车辆回靠右侧。在转弯处绝对不准超车。

通过险峻坡道,应随时掌握情况,精力集中,在不影响会车情况下,可在道中央行驶,不应临近山谷边缘前进。

上坡时间过久,应选择适当地点停车休息,以防发动机发热,并同时检查车箱内气瓶有无后滑或后滚过的迹象,以防气瓶滚落和使车辆前轻后重酿成事故。

车辆接近坡顶时,应踏试制动器。通过危险陡坡车辆接近坡顶,遇后车要求超车时,可用手示意要求暂缓超车,待车辆驶上坡顶后及时驶靠右侧,让出超车路面,或暂时停让,等待后车超越。

群车上坡时,应和前车适当拉开车距,以防前车中途出现动力不足而停车,后溜等现象,与尾随车辆发生互撞,或被迫陡坡停车再起步不易。容易造成机件损坏和车辆后溜的危险。

(2)下坡

下坡时,由于汽车重力的作用会使车辆越跑越快,因而下坡操作不当发生事故次数较上坡多。

车辆下坡时,须掌握坡道的情况,谨慎驾驶。如行经不掌握情况的道路特别注意安全操作。在车辆尚未下坡前,暂停片刻,检查手、脚制动器的作用是否可靠,气制动汽车的气压是否符合要求,并观察周围道路及交通情况。遇对方适有上坡车,应待来车上坡后,始可起步行进,并根据坡道倾斜程度和车辆负荷,事先挂入低速档,利用发动机牵阻和间歇踏放制动踏板控制车速。

下坡严禁踏离合器踏板滑行或脱档滑行,以及盲目驶入不掌握情况的下坡路,因为遇到陡坡路,车辆因惯性作用越来越快,正值前方需要转弯或有来车时,不易制动。注意气制动汽车的的气压情况。必要时,应停车充气。

下漫长坡道或盘山弯道时,应注意瞭望远方来车和来车多少,估计与之交会地点,选择适当处暂停,使对方上坡车陆续通过。

⒙ 穿越铁路与隧道注意事项

(1)穿越铁路与公路交叉口时,应提前降低速度,切实注意有无火车通过,并听从铁路道口管理人员的指挥。越过无人管理的交叉路口,汽车临近铁路时应停车观察清楚,确认两边无火车驶来时,方可通过。不得盲目穿越,不能存侥幸心理,绝对不准与火车抢行。

(2)穿越铁路应一气通过,不得在火车通过区内变速、制动停车。在通过时并应注意突出地面的道叉、枕木、道钉,以防损坏轮胎。

(3)汽车在火车的行驶区发生故障时,必须千方百计地设法使汽车立即离开,不得停留。

(4)过隧道前要注意标志所示净空高度,并在100m前降低车速,注意前、左、右方有无障碍物和来车。确认可以安全通过,应勤按喇叭(必要时,开放前、后灯),一气通过,避免在隧道内变速和停车。

⒚ 通过砂路注意事项

(1)通过砂砾河滩,应观察河两岸路口相对方向(不一定对直通过),绕过干松砂砾,寻砂砾干松层较浅近水层处行驶。

(2)通过砂砾海滩,应在风浪平静落潮时在海水退出的砂滩上一气通过,尽量避免中途停车或逗留,注意在海水回潮时刻前,把车辆驶出海滩。车辆驶出海滩后,应及时进行淡水冲洗,以免海水盐质腐蚀车辆部件。夏季行驶到砂砾海滩,不准用海水泼向气瓶冷却日光晒热的瓶体,以防气瓶遭受盐质腐蚀。

(3)通过沙漠地区,应用中速或低速直线行驶,不得急转方向,尽量避免中途变速和制动。如有压实的车迹,可循前车轮迹前进。行驶中发生空转时,应及时停车清除车轮前拥集的砂堆,或销后退再前进,不可前后猛冲,使车辆越陷越深。如行进前方沙漠表层因雨淋日晒风化形成硬性表层时,可用低速或中速迅速一气通过,但后继车辆不应循前车轮迹行驶。

(4)通过砂砾或沙漠地带时间较长时,应选择坚实地点停车休息,以便降低发动机温度。

20.山区及高原地带行车注意事项

(1)山区和高原地带公路,都是在崇山峻岭之中,坡道较长,坡度变化多端,有的靠山傍崖,路窄弯急,加之气候无常或寒冷,空气稀薄。在这种复杂条件运载气瓶行车,应随时提高警惕。

(2)行驶中,要注意各种交通标志,对道路情况正确判断,转向时须准确灵活,换档动作要迅速及时可靠。

(3)通过傍山险路,如一边临崖或临河,一边靠山,路窄弯多,一定要减速缓行,选择道路中间或靠山一边行驶,多鸣喇叭。遇有前方来车,应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选择较宽的安全地段交会。在雨季更要慎重。

(4)通过岩质疏松或流沙地段,山上容易掉块、塌方,应特别注意山上是否碎石滚动,前方路面有无下落的碎石。通过时,如发现有碎石掉落在车辆附近,应猛加速冲过。

21.雨雾天气行车注意事项

(1) 雨天驾驶

行驶中遇雨来临,应考虑发动机罩的密封情况,防止雨水浸入使电器线路淋湿受潮,并检查气瓶装载是否稳妥,试看制动是否有方向偏斜现象,检查刮水器工作是否正常。

刚开始落雨,雨点大而急骤,车辆行经村镇街道时,应特别提高警惕,勤按喇叭,减降车速,做好随时停车准备。因天气突变,行人、自行车等只顾埋头奔向避雨处,目标不一,方向不定;路边有晾晒衣物或它物品,必然出现抢收、抢盖等情况;牲畜也会惊恐乱奔。在这种情况下,应沉着谨慎,注意观察。必要时,应暂时停车,待人们稳静后再行车。

雨中行车在沥青路面、石块铺敷路面、磨光的水泥路面或有油迹的路面上,很容易发生滑溜,应予注意。

在久雨未晴或大雨中行车,因路面经雨水冲刷,复土殆尽,滑溜现象随之减轻,但注意行人迎风冒雨(视线被雨伞、雨衣遮挡)埋头行路现象,要勤按喇叭,减速行驶,引起行人注意。行进中注意个别低洼路段积水,估计积水深度,确有把握,可用低速档缓慢通过;大水漫过路面处,应充分了解路面是否被水冲坏,不得盲目涉水。应充分注意路旁电杆、树木、竹丛等被风刮歪或刮倒影响行车。对前进方向的路面、涵洞、桥梁、排水沟等都应充分估计,是否有被水毁可能,避免措手不及造成危险。汽车上坡或下坡应观察路面情况,防止车辆行到中途发生车轮打滑使车辆横移。

遇暴风雨时,必须暂停行驶。应注意不得在河岸、堤边久停,以防路基塌毁。傍山靠河或崖处应选择安全地点,以免山岩崩裂或路基塌方。平原地带应选择地势高、路基好的地点。

(2) 雾天行车

雾天行车,视线模糊,决不能开“盲目车”、“冒险车”,应根据雾的浓度和视线距离,决定车辆行止。一般视线达不到100m时,车速应保持在5千米/时以下。行车时应开亮雾灯、近光灯及后灯,以便对方车能看清本车辆的轮廓和距离。不能开远光灯,因光线强烈会被雾反射入驾驶员眼中而迷茫视线,非但无益,反而有害。勤鸣短声喇叭,以警告行人和车辆。如对方车辆鸣喇叭,应用喇叭回答对方。交会时,应提高警惕,用亮、熄灯光示意,并以路旁右侧电杆、树木或道路边沿做标志缓行通过。

如雾的浓度过大,视距过短,或低速行驶时间过长,可就地尽量靠边停车。若视线达不到3m时,应原地不动,开亮雾灯、近光灯及后灯,并不时鸣喇叭示意。

在气候温暖时,沥青路面复土潮湿,汽车制动容易发生侧滑;气候寒冷时,极易形成薄霜或薄冰,若车速过快,制动更困难,尤应注意。

22.夜间行车注意事项

(1) 夜间行车,车速一般比白天低。如路面宽阔、平直,行人车马少,周围无其它灯光干拢,灯光照出100m以外能看清行进前方,车速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应超出25公里/时的速度。

(2) 遇车马、行人络绎不绝,道路条件不断变化时,或汽车行驶在略有坡度的连续弯道,应减速行驶,必要时,改为近光行驶,需要了解地势或公路弯度时,暂换远光加以瞭望。

(3) 夜间行车不但因灯光照射范围局限,也有物体显色程度的影响,不易观察和正确判断情况,如夏天公路处有儿童乘凉、玩耍、停止不动时不易发觉,突然活动躲避时才被发觉;行时前方有低速度车辆行驶,亦不易判断是正在行驶还是停止不动,容易产生错觉。

(4) 夜间开车,要做到安全礼让,距对面驶来的车辆100m以外,将大光灯变为近光灯和小光灯,降低车速,选取适当交会地段靠右侧缓行。同时要特别注意观察路边情况(夏天更应注意路边乘凉和睡觉的人)。做到确保安全。必要时,应停车让路。待两车接近擦肩时,即可打开大灯继续行驶,行驶中应随时注意前车的转向灯和制动灯,以防前车突然转弯或停车。

(5) 在不了解情况的道路上夜间行驶,更应小必,遇到险要地段,必要时停车观察,弄清情况后再行通过,不可盲目行进。即使是白天走过的道路,夜间返回时也应注意道路上出现意外的障碍、或新挖深沟(有时不挂警示灯)。

(6) 夜间由支路或便道驶上干线公路时,或干线公路驶下支路或便道时,特别是遇到陡坡路口,因灯光照射不到,看不清道路范围,盲目转弯易出翻车事故,应在未上或未下路前,观察好叉路口的宽窄情况。转弯时,要让出后内轮与路边的安全距离,避免前轮上路,后轮陷入路边或掉入沟内,或车头窜出路边。

(7) 夜间通过繁华街道,各种灯光交错反射(夜间下雨通过沥青路面时其光线反射也很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行驶,使用远光灯不易看清前方情况,应改用近光灯和小光灯,并注意交通情况,速度不宜过快。

(8) 夜间在光线晦暗的城镇街道行驶,遇无人管理的交叉路口、厂矿出入口和大门时,转弯应特别警惕内侧并行的自行车,切实做好“一看、二慢、三通过”。

(9) 运载气瓶的行驶速度,视路面宽窄、平滑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 在土路上不超过25公里/时;在森林中的路上不超过20公里/时。

(10)途中需要进食或临时休息,务必选择人烟稀少的地方停车,切不得在学校、机关团体、俱乐部、影剧院、商业区或群众正在_的地方停车。停车后,随车人员不要全部离开车辆,应留人看守车辆和运载的气瓶。

(11)气瓶运到目的地后,确认开启车箱板和解脱捆绳时气瓶不会从车上自行滚落,才可以开启车箱板和解脱捆绳。从车上卸下气瓶时,必须由车上和车下两人协调一致,轻拿轻放,使瓶底预先轻转着地,不准使瓶帽一端先着地,更不准从车上向地面抛滚气瓶。

第3篇 汽车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指示精神,根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个结合”、“三项治理”和“四个雷打不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方针,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实现长治久安,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安全生产检查做如下规定: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通过安全检查彻底清除场地搬倒、发港外运车辆有法不依、守法不严、我行我素的现象;作业现场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行为;消防及用电等事故隐患,确保消灭各类事故的发生,构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1、各单位贯彻落实公司月度安全办公会议精神、日常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检查落实情况;各级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情况;“双基”建设及“雨季”三防等落实情况。

2、现场操作规程,各种消防器材完备有效,电、气焊规范操作管理,各种用电线路、开关及插头、插座齐全完好。

3、场地搬到、发港外运车辆超速行驶、酒后驾车、违规停车、严重超载、蓬布破损封盖不严、灯光不全失效,举升报警器失灵,防护设施不全及车辆带“病”上路行驶等安全隐患。

三、安全检查人员组成:

1、月度安全大检查:公司领导、部门有关人员及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2、日常安全检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安监科全体人员、调运科、综合办公室、各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及安监员参加。

四、安全检查的时间:

1、月度安全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

2、日常安全检查每周一次,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不定地点检查。其他专项检查随时进行。

3、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坚持每日安全检查,并将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记录建档。

五、参检人员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检查要高标准、严要求,完全彻底、按照安全管理规定逐项逐条对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存在安全问题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处理。

第4篇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运输企业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内容的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集体运输企业,无论内部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其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据行业特点,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六)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应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事故处理;

(七)对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八)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第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运输企业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并参照部颁标准jt/t3144-91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运行车辆完好,严禁带“病”行驶,制止违章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驾驶员等生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疲劳驾驶;

(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八)负责本企业的行车事故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

交通主管部门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交通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奖惩制度和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等。

第十二条 运输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安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总结本单位近期内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措施,布置开展安全活动。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安全活动日”应每周开展一次。活动日主要活动内容包括传达、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文件;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活动日应建立活动记录,实行签到制度。

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应重点对安全管理、驾驶、维修、乘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等人员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严格车辆维修、检测,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所有营运车辆(含租赁、挂靠车)必须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脱保。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还可采取设立责任赔偿保障金和安全统筹等办法,建立和完善车辆风险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制度,包括基础资料档案、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行车事故档案。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名册、驾驶员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活动记录;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等情况;行车事故档案一般事故以上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应制定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考核指标,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并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等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情况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规范地填报安全统计表、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对重点车队(客运车辆较多),重点驾驶员(一、二类班线驾驶员),重点线路(一、二类班线和高速公路班车、夜班车,山区、乡村道路、事故多发区、阵雾区),重点运输(超限货物及危险品运输),重点季节(雨、雪、冰冻季节,春节、暑期及节假日运输)要实行重点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终按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发生特、重大责任行车事故,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运输企业,要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可令其停运或不审批新的车辆、新增加的线路。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要对在行车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结合驾驶员的安全行驶里程开展评选安全驾驶员活动,对优秀驾驶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挂靠运输企业经营的社会单位及个体的车辆,其运输安全生产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跨省、跨地区运输车辆,部倡导和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运输企业根据自愿、互便、互利的原则,开展安全协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汽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

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总公司第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第6篇 天然气汽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装载

第一条 车辆必须按信号进出铲位,瞭望清楚,要按照规程进出工作面,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违者罚款50.00元。

第二条 如有铲斗,大块砸车等情况,及地汇报调度及值班区长,如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视情节给予处罚。若发现上护板有大块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出现后果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条 装车时不许离开驾驶室,不许将头或身体其它部位伸出窗外,违者罚款50.00元。

第四条 凡是汽车没有装满,扫道工又没给发车信号,私自跑车的驾驶员,一次罚款100.00元,扣除产量,二次下岗。

第五条 车辆待装时,不准驾驶员及车辆到电铲回转半径以内或大帮下面及大帮边缘停留违者罚款100.00元;造成车辆损失的驾驶员进行下岗学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

第二章 运行

第六条 驾驶员上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发车,否则因漏检而造成的事故,对驾驶员从严处理。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定车、定岗制度,严禁非驾驶人员动车,不得私自换乘,混岗作业,违者罚款100.00元。

第九条 严禁酒后驾车,发现班前或班中饮酒者,不安排工作,并罚款500.00元。

第十条 车辆必须按生产指挥人员,调度室安排的指定路线运行,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未按安排运行或不服从指挥,串区、串铲的,扣除期间产量,并罚款100.00元。

第十一条 运行的汽车在行驶当中,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50-100米)如遇有大雨、大雾或浓烈烟雾灰尘及冰雪路面等情况,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且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违者罚款300.00元。

第十二条 车辆挂帮造成前轮起来,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会车时必须根据路段情况和交通规则各行其道正常行驶,严禁在路面狭窄或弯道处会车,否则出现后果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生产车驾驶室内严禁乘座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及值班区长同意批准,违者罚款50.00元。车斗或机器盖板、踏板上不得乘人,违者罚款200.00元。

第十五条 经检查凡制动、灯光、转向等装置不全、无效等,不得投入运行,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

第十六条 凡因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无严重后果离岗学习,造成重大事故,由安监处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汽车都不得压电缆、水沟及安全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坡道停车,特殊情况必须停车需将前后轮掩好,并采取切实可靠措施,否则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十九条 同种车辆严禁超车,异种车辆超车时,必须在前车让车后,方可超车,夜间会车时应相距150米时,互闭远光灯,使用近光灯,违者罚款100.00元。如强超、强会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车辆运行过程中,在通过新铺火烧岩路段,必须减速慢行,以减少冲击力,待压实后再正常行驶,违者出现扎轮胎的现象,轮胎使用不足一个月,罚车组300.00元。不足二个月,罚车组200.00元。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通过烟区运行时,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加强瞭望,减速慢行,鸣喇叭或打开灯光,违者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辆在没有值班区长、调度室安排情况下,不允许从事杂作业,违者罚款200.00元。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经过交叉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加强瞭望,如不减速,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四条 道路上有大块,应及时处理或汇报有关领导,在大块上辗轧者,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运煤期间,必须保管好运输单,如有丢失,一张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六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机必须在交班前一、二趟时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尤其其对轮胎气压的检查,如出现检查不到位,交接不清,出现接班后生产中途回库补充气,一次对交班司机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七条 白班下班时,三点三十分之前不准停车等待交接,四点班下班交班时,十一点三十分之前禁止停车等待交接,违者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八条 接班司机在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各种液面的位置和燃气压力(早交接时间)。如出现在生产过程中或其它交接班时间回库补油或补气者,一次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九条 交接班过程中,接班人员未到,交接人员提前停车待交,一次对交班司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如车辆有故障需及时汇报调度室和相关领导。

第三十条 在日常保养及运行中,司机及维修工必须对车辆进行周密、细致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如因检查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后果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车辆在生产过程中,严禁在车斗内带货往返运行,带货量少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整车满载往返运行发现后立即下岗。

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故障行走困难时,需立即停车,拉紧手制动,停在坡道或有危险路段需将前后轮掩好后,立即向值班区长报告。否则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应当如实回答有关人员的询问,如出现反映情况不准确,弄虚作假的行为,造成影响的车辆故障检修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故障车辆能在原地处理的,不许回库处理,需开回修理的,要向调度室报告,夜间需向值班领导报告,请示指导处理,不允许私自拖拉故障车辆。如私自拖拉故障车辆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车辆磨合或运行期间,确属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高温、抱瓦、支胳膊等事故一律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赔偿或下岗处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出现故障不能运行的,必须由本车司机进行看护,违者给予50.00罚款。冬季运行,看车或因放水不净而引起冻坏部件,按损失部件金额,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车辆夜间运行时,遇到强光眩目看不清前方道路时,要立即停车。等对方车辆会车后,且看清前方道路时方可正常行使。

第三十八条 在运行过程中,加强对车辆各部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或隐患,如出现检查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追究当班司机责任。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当班车辆运行情况,故障情况等,不得有空项。否则每处空项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条 在生产过程中,驾驶员严禁在班中睡觉或消极怠工有违反者,时间在半小时内的罚款50.00元,一小时以上(含1小时)罚款100.00元。

第四十一条 参与冬季运煤的车辆,收车后司机必须对车辆的各部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为第二天的生产做好准备。

第四十二条 运行路线挡土墙高度、陡坡、急弯处的挡土墙高度应为1.5米以上,宽度3米以上,如不符合上述标准,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由值班区长及安全办人员协调建立。

第四十三条 生产运行中的车辆不许开车门行使、违者一次罚款50.00元。

第四十四条 在其他车辆出现事故或有隐患时,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的给于奖励

第四十五条 运行车辆轮胎缺气,经检查气压不足规定压力,发现一次对当班司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如发现不能及时处理,坚持作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后果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轮胎损坏报废,对责任人按轮胎价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赔偿。

第四十七条 车辆在停止状态下,没有技术人员,修理工试车指令的情况下,发动机转数不得超过1500转,否则发现一次对司机给予罚款100.00元处罚。

第四十八条 天然气车辆驾驶员必须时刻注意观察燃气表的压力,及时进行补充燃气,如因补气不及时造成车辆停车或因气罐压力过低不能补气的,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凡司机私自向散热器中添加非净化水或未加反腐剂者,发现一次给予罚款100.00元。

第五十条 车辆缺水时修理工提供非净化水或未加反腐剂的对提供水的修理工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如司机知道不加制止,对司机给予同等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检查中发现车辆散热器中缺水或防冻液,每次补加水不超过半桶为正常(以10公斤桶为标准),补水半桶至一桶(不含半桶)对司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超过一桶罚款200.00元,超过两桶属严重缺水未造成后果,罚款500.00元,造成后果对责任人按损失程度,对照责任状处罚。

第五十二条 车辆运行中,如出现水箱或水管爆裂、漏水,必须原地待命,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原地处理,如司机私自开回,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责任状处罚。

第五十三条 车辆在无爆裂、漏水现象缺水时需及时检查发动机、变速箱油色、油面,如因检查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根据损失情况对照责任状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在运行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脱线、误车的必须及时向当班有关领导汇报,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隐瞒不报和私自救援增大救援难度者给予罚款100元以上处罚,如造成事故视情节及损失情况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 依据燃气车辆操作规程在生产运行中,直线行驶的生产车辆不得超过30公里每小时,如果测速在30至50公里的范围之内,对本车司机给于警告、批评教育,如果测速在45公里每小时之间,对本车司机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超过50公里每小时,对本车司机给予下岗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运行车辆通过弯道、泥泞路段、窄路段、冰雪路段及在雨、雾、雪天运行时,必须按交通安全法和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运行,否则按超速处理。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给予罚款300.00元罚款,超速幅度较大者从重处理直至下岗学习。

第五十七条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司机严禁拨打手机和听mp3。如果必须拨打手机必须选择安全路段停车接打,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0.00元。

第五十八条 发现发动机进气管道内有灰尘,司机必须及时擦试,并上报有关领导查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 然气车在加气过程中要按区里指定路线行驶,如有违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并且要在加气前后向调度和值班区长汇报,同时要认真填写先关记录,违者罚款20元。

第六十条 如果发动机因吸入大量灰尘而造成发动机无力,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车组罚款12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 如果发动机因吸入灰尘,造成发动机没到检修期而提前检修的,则取消年末责任状兑现奖的资格。

第六十二条 对驾驶员、维修工,未按规程规定作业,一次的进行教育,有关方面将做好记录,二次离岗学习,三次调离原岗位

第六十三条 及时回斗,不得在斗没有恢复原位的情况下行驶,一经查出对司机给予扣除当月绩效奖50.00元的处罚,出现后果加倍处罚。

第六十四条 没有特殊情况车辆严禁在验收房停留,否则罚款50.00元,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分钟,如发现有消极怠者立即下岗。

第六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驾驶员严禁向验收人员索要产量,如果发现此类行为,经过调查属实的扣除索要到的产量同时罚款200.00元。

第六十六条、司机在交接班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发生因责任心不强、交接班不严格将车辆交给饮酒司机,未造成后果的对交班司机给予下岗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如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生产运行过程中,司机严禁私自到外委单位的电铲生产运行,如有违反扣除当班所有产量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 排弃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土场排弃规程,服从有关领导及土场专职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六十九条 土场排弃土档高度应在轮胎半径以上,宽度为1.5米以上(指岩石、土所形成的土挡), 车辆可平行缓慢倒至土挡内边缘排弃,或以里轮与土挡边缘为先切入点,外轮与土挡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使后轮直线与土挡直线形成安全三角区,防止后视外侧不清造成失误。

第七十条 严禁车辆在土场倒向排弃面或倒向有危险的路段时猛冲及高速行驶,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一条 土场排弃土挡高度和宽度、强度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车辆不准靠近土挡排弃,需距土挡三米以外卸货,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二条 发现土场边缘出现危险裂痕、易滑坡裂痕等迹象时,车辆在距裂痕处三米以外卸货,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三条 土场土挡为沙子、沙拌土、泥土等松散货物堆积的,禁止车辆靠近边缘排弃,需距边缘三米以外卸货。

第七十四条 倒车时若遇有障碍,需下车查看后情况,末了解情况不允许盲目倒车。

第七十五条 货台货物翻尽后,若后面有货物堆在货台上,应先提车辆,待货物与货台分离后,再把举升开关置于回位位置,防止货台猛在下落,使车辆剧震受操作。

第七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卸货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支起的货台下检查车辆。

第四章 救援

第七十七条 露天采区运输生产经常需要牵引陷入坑中或有故障车辆,必须设专用牵引绳和牵引杠。

第七十八条 牵引绳必须插结,不过性,无拉伤痕迹,完全能承受被牵引车辆的牵引力。

第七十九条 必须配备与牵引绳相应的牵引销,牵引销要有锁止装置,做到安全可靠。

第八十三条 打误的车辆需要牵引时,由值班领导与代班区长组织进行。

第八十四条 转向不灵的车辆不许被牵引,需移至不防碍其它车辆通行并且安全的路段进行修理。

第八十五条 牵引制动失效或制动不灵的车辆需用硬牵引杠,特殊路段需用专用引绳由队长以上领导指挥,由专人做好前、后轮掩车准备工作,并设有付牵引绳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十六条 车辆在坑内牵引过程中,其它车辆不许超越,反向行驶的车辆应提前避让,同向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八十七条 被牵引的车辆需由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操作,牵引车辆必须选择车况好的车辆,由驾驶素质过硬的驾驶员操作。

第八十八条 在救援过程中,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指挥人员须坚决按照救援要求进行指挥。

第八十九条 在救援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特殊情况在没有切实可行安全保证的前提下,应逐级汇报各级领导,请上级有关部门决定。

第九十条 各队必须自备牵引绳一根,由队长负责管理使用,如因牵引绳影响救援的罚队长300.00元,不能使用的牵引绳必须及时反旧更新。.

第五章 维修

第九十一条 车辆检查、检修需支起货台时,首先检查车辆上方有无各种线路,若有禁止支起货台。

第九十二条 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如擅自处理造成后果或有可能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十三条 凡涉及电脑和相关电器故障,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必须经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制定出可行的处理方案后方可处理,如擅自处理者视情节处理。

第九十四条 电焊工在焊接车辆时必须遵照规程及时将电脑线、发电机接地线摘除后方可施焊,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如造成后果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十五条 回库修理带货未卸在指定地点的,清理货物费用由司机支付并予以罚款50.00元。

第九十六条 车辆在检修或大修期间,车辆及车辆附近卫生由司机负责打扫,维修场地卫生由修理工负责打扫,如卫生检查不合格,对车组或修理组罚款50.00元,包车组长及修理负责人,从重处罚。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司机必须做好修理质量的监督及他各部的检查工作,如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或遗漏故障的现象,造成后果的,需追究参与修理的本车司机责任,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 检查、检修车辆支起货台时必须将两侧别销插靠并锁止,如不别或别一侧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 车辆一侧轮胎拆除后,严禁只用一个千斤顶支撑,必须用木方、钢圈等顶垫牢靠否则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一00条 实施风电焊机作业时,没有设专用灭火器,专人进行监护,并未按区规定处理焊点及场地对责任人(包括焊工、司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在厂房内外或生产现场抢修车辆时,必须将故障前后轮掩靠,以防溜车。如有违反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修理队长或修理组长在安排修程的同时,必须设专人负责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如发现不落实责任设计专人负责,对安排修程的队长或组长给予罚款10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照责任从重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在修理过程中如设定的监护人不负责罚款100.00元,对监护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对监护人视危害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库内严禁用明火,如必须动用明火时,须经安全办同意,并设有专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如有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库内的防火设施不许随意乱动或损坏,防火沙箱不的倒空或它用 ,车辆灭火器必须保持有效,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轮胎夹大块必须及时处理,如因处理不及时造成轮胎损坏的,对责任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车辆附近吸烟或动用明火,如必须使用明火检修(包括风、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如有违反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造成后果的由上级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司机必须选择具备通行条件的道路运行,如出现司机强行通过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导致车辆(然气管路等零部件)损坏的给予罚款300.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从重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然气车辆在加气站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对驾驶员罚款300元,并包赔损失由先关部门处理。

第7篇 汽车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汽车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事故是从隐患、苗头到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只要认识和掌握了他的规律,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使大事故化为小事故,小事故得到排除,把一切不安全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制度、教育等几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适应改革和发展的安全管理机构,把抓安全生产落在实处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路运输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过去单一所有制的封闭状态发展到国有、集体、个体及联户并存的格局,冲破了“系统内外”的界限,引入了多种经营和挂靠经营等。随着竞争机制的引入和经营方式的改革,使原来的安全管理在观念上和方法上都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因此,汽车运输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联系网络,特别是要配齐、配好专职和兼职的安技人员,把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管理部门,发挥管理人员的骨干作用。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1)传达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分析驾驶员的安全素质,提出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总结、评比、表彰;

(5)对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报请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监督并指导各车队、车站、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定期听取各安全领导小组的汇报,定期检查个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

(7)负责企业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2.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运输责任制的落实与否,关系到运输的安全。因此,汽车运输企业必须狠抓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并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不断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方面狠抓落实,坚决消除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违规所造成的事故,应严肃追查责任人,从严处理。

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主要包括:

(1)车队领导安全管理责任制;

(2)调度员安全管理责任制;

(3)汽车站安全管理责任制;

(4)维修厂(车间)安全质量责任制;

(5)油料、材料供应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

(6)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制;

(7)乘务员安全管理责任制;

(8)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3.抓好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

在汽车运输过程中,人和车的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源头。因此,汽车运输安全源头管理主要包括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对运输车辆的管理。

(1)注重对驾驶员的管理

a.严格审查。坚持把好五官:一是把好新驾驶员的选拔关;二是把好增加大客车执照关;三是把好新调进驾驶员的考核关;四是把好部队专业人员的审查关;五是把好非职业驾驶员的上车关。

b.安全管理人员要敢抓敢管。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该纠则纠,该罚则罚。对于超速违章、车辆带病行驶等严重违规行为酿成事故的应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触犯法律的肇事者,要坚决地绳之以法。

c.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企业应根据运输企业经营过程流动、分散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懂得交通规则,自觉维护交通秩序,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企业安全工作有可靠的保证。企业在搞好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应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措施。

d.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年检、驾驶员考核、换证及年检工作。

e.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新开辟线路的查定和驾驶员技术培训工作。

(2)注重对车辆的管理

a.企业安检部门对参加客、货运车辆,必须安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所有参营车辆严格执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制度。

b.建立车辆“维修卡”制度。对维修车辆要在“维修卡”上签字认可后才能运行。

c.加强对客、货车车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车辆带病行驶。对于支持、纵容驾驶员违章违规的有关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以保证源头管理的落实。

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办法,是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可分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行车安全检查。

(1)安全生产大检查

汽车运输企业应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a.检查落实文件精神、上级指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b.检查会议记录和资料保管是否完整;

c.检查档案管理是否齐全;

d.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明显有效;

e.检查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和使用方便;

f.检查维护质量是否达到标准;

g.检查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是否整齐、出入方便;

h.检查驾驶员是否遵章守纪;

i.检查站务员是否礼貌达标。

(2)行车安全检查

行车安全检查主要是车辆进入场检查、驾驶员一日三检和路检路查。在路检路查上,车队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应根据运输业务范围和各时期交通情况,季节气候,由计划地组织线路检查。检查的内容应重点放在驾驶操作和安全机件以及道路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5.搞好企业安全资料及档案的管理

资料及档案的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它对分析事故、制定措施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企业安全资料及档案的管理内容有:

(1)各种资料的管理。包括:

a.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通知和规章制度;

b.企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总结和典型经验;

c.车队预防事故、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

d.来信来访、合理化建议。

(2)各种会议记录。包括:

a.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b.安全活动日记录;

c.家属座谈会记录等。

(3)各种安全工作登记。包括:

a.路检路查情况登记;

b.安全管理信息反馈登记;

c.事故登记;

d.违章记录登记;

e.事故车辆鉴定记录等。

(4)各种报表。包括:

a.逐月事故报表;

b.逐月事故登记表;

c.安全四项指标(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表;

d.车辆、驾驶员分布情况表。

(5)档案。包括:

a.驾驶员档案;

b.机动车档案;

c.事故档案;

d.设备机具档案等。

第8篇 汽车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一、管理宗旨及服务理念

抓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质服务思想,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解决职工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职工思想中牢固树立起“顾客就是上帝,顾客永远都没有错”的服务理念,使汽车队的工作和招待所效益更上一层楼。

二、汽车队管理规定

(一)日常工作管理。

1、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思想,热情接待用户,热情周到的为用户服务,不能推迟或提前出车时间,按要求准时、准点出车,不得在为用户服务时谋取个人私利;

2、全体职工有权向领导反映自己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应认真听取意见并积极解决,应本着为全体职工着想的服务思想,能解决的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及时说明情况,沟通思想互相理解,任何人不得以此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影响出车;

3、车队以队委会为中心,努力抓好车队管理,抓好安全运输,努力抓好增产节约,努力增创经济效益,要重点抓好全体员工的服务态度,对违章违纪,违反各项规定的问题决不迂就姑息,领导和队委应严于律己,模范遵纪;

4、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车队要及时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上级和交警部门的有关文件,并根据车队行车情况抓好及时性的安全教育,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晚上7:30为车队的安全例会学习时间,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缺席和迟到;

5、驾驶员在正常上班时间,如没有任务,上班时应到车队报到或清洗所驾车辆,扫库房,在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时间,并能做到有任务时及时上岗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不得以手机信号不好为由而影响正常工作。

(二)、车辆管理

1、逐车建立健全的车辆技术档案,经常保持车辆装备齐全,性能良好,随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按车辆行驶间隔里程进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2、合理使用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和交通条例,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做好日常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并采取驾驶员和修理工共同保修车辆的良好习惯,使驾驶员对自己所驾车况心中有数;

3、认真执行保修制度,制定维修计划,车辆的维修原则上只在定点维修厂家修理,如需到其他厂家维修车辆必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修理,并实行换新配件交旧件的维修制度;

4、严格实行单车核算制度,按各车分别统计各种油耗、过路过桥、停车、维修、出车补助等费用;

5、制定车辆的百公里油耗标准,在车辆出厂时的标准油耗的基础上按各车使用的年限计算,即每增加一年的使用期就多加0。2升的系数,凡经统计未超过标准的年终视情况增加奖金系数,反之则扣减奖金系数,百公里油耗表附后;

6、车辆的维修标准,即按公里计算车辆多使用一年每公里即增加0。004元的系数。凡年终统计未超过标准的并有节余者视情况增加年终奖金系数,反之则扣减年终奖金系数。大修费用由接待运输公司另行统一安排,一切维修发票需经接待运输公司经理签字后方准报销,维修标准表格附后;

7、驾驶员的出车因考虑到我院南北两院的具体问题,而车辆又分别存放于两院暂不执行统一调度,但出车必须由驾驶员及时填写出车日志,以便接待运输公司及时撑握车辆动态和统计各种数据申报加班补贴;

8、凡驾驶员私人用车或其他部门私人用车(即无偿使用),必须先向接待运输公司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否则其全部费用由出车人自己负担,事故后果自负。

(三)、业务费的提取和出车补贴、加班费的标准

1、为更好地发挥客车及货车空闲时间的经济效益,拓宽运输创收途径,凡为车队提供客、货运信息(院外为主)承揽客货运业务的人员(含本公司职工),按所提供业务量金额的5%提取业务费,

2、车队驾驶员每月补贴按小车、大货、大客每公里0。10、0。14、0。20元计算,加班费每天10元,由车队统一造表,报后勤服务总公司审批核发,

(四)、奖罚制度

1、凡每月行驶无任何责任安全事故者,按月行驶公里每公里发放0。01元的安全奖,每月在公里补贴中一同发放,反之则扣发当月安全奖。

2、驾驶员在行车和工作后得到用户或单位反馈到车队或总公司极力表扬一次的,车队当月给予20元奖金,反之则当月扣发20元,年终累计受总公司反馈表扬三次以上者,年终给予优秀驾驶员奖,另行发放奖金。

3、年终经接待运输公司统计数据各种油耗,维修未超过车队所订标准的驾驶员,年终给予发放节约奖200一500元,反之扣减。

4、车队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凡能准时到会参加的同志每月发加班费10元,如是正常出车则需上报当月当日的出车单证明并提前请假,否则罚款10元。

5、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度者,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停止派车,扣发当月基础奖金,经教育不改者作解聘处理。

6、员工服务态度不好,经查实一次扣款20元,群众意见反应大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7、完成出车任务后未及时将车入库者每次扣款10元。

8、驾驶员违章扣证、两证遣失,所需费用自理。

9、驾驶员(含公司及队领导)在行车途中发生事故,根据责任计算赔款,全部责任的负担保险公司理赔以外部分赔款的35%,主要责任的25%,次要责任的15%,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10、驾驶员发生事故,经理和队长负责驾驶员赔款的5%。

11。车辆夜不归队、被盗、主车驾驶员未经批准将车交给他人驾驶者,扣发当月10%的岗位津贴,一切后果自负。

第9篇 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 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总公司第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汽车运输管理制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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