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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某村级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2篇z乡镇村级公章管理制度
第1篇 某村级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章使用管理的规定
各村、乡直机关单位:
为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对公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对村级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村级公章的制发
村级公章由乡党委、政府负责制发。
村级印章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所在村应迅速向乡党政办递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申请制发。
二、村级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1、为杜绝公章滥用的现象,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村委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方法一:村会计保管公章,由村委主任出具报告或证明,经村支书审核署名签字后,再由村会计盖章。
方法二:村委主任保管公章,由村会计出具报告或证明,经村支书审核署名签字后,再由村委主任盖章。
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由村干部集体讨论后选定一种公章管理和使用方法。
2、村级公章的管理和使用使用要严格程序,做到先审批后用印。
3、用印审批人要在核实的基础上签署意见,对一般性问题用印由村支书审批,凡涉及土地流转、承包、对外签订合同、报批项目等重大问题使用村级公章的,必须经过村支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4、不允许在空白的凭信上加盖村级公章。
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做好特别登记、追踪管理。
未使用的必须交回销毁。
5、公章使用必须实行登记和备案。
公章保管人要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6、正当合法的公章使用时,各村公章保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盖公章,否则支村两委可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更换公章保管人。
三、其他规定
1、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保管。
因公章保管人发生变更,原保管人应迅速移交公章,拒不移交的,由乡党委政府按法律规定追缴,并追究其责任。
2、因故需要变更村级公章的,乡党委政府须在下发公章的同时,收缴旧公章,并公布新公章启用和旧公章作废。
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公章审批人、保管人要严格遵守公章管理有关规定纪律,严禁借机索、拿、卡、要和收取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增加农民负担。
4、对拒不履行国家政策的村民,公章保管人有权予以暂缓签盖,待督促落实好后方可盖章。
5、对在村级公章使用中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白水瑶族乡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第2篇 z乡镇村级公章管理制度
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加强印章使用和管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本着村级印章(村党支部印章、村委会印章和村委财务印章)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与镇农经站签订“委托代管协议书”,将村级印章委托镇农经站代管。
第二条 镇农经站设专门印章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各村印章管理。
第三条 由镇政府统一到公安部门备案,办理准刻手续,统一刻制新印章,然后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
第四条 各村财务人员为印章使用专办员,负责到镇农经站办理日常盖章手续。
第五条 镇建立“村级印章使用审批表”。村民委员会一般性公文处理及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日常事宜需加盖公章的,由印章使用人填写《村级印章使用审批单》,并经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签字批准后,由村级印章使用专办员带领印章使用人持审批单到镇农经站办理使用印章手续。
第六条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宅基地、集体资产处置、建设用地审批、低保户报批、贫困户救助、计划生育等重要或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的,必须按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全体与会人员签名和包村干部、管区书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审批后,由村级印章专办员持会议记录及印章使用审批单到镇农经站办理印章使用手续。
第七条 本着“只管程序、不管内容”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批和备案制度。凡未通过村级事务决策程序审批的一律不予用印,符合决策程序的方可用印并严格备案。
第八条 印章确需外调使用时,必须按印章审批程序办理盖章手续并登记备案后,由镇农经站派专管人员陪同外调使用。
第九条 镇农经站设立村印章使用专项登记记录,逐项登记用印事由、事件、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确保印章的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