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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7篇)

发布时间:2022-05-23 21:44:02 查看人数:95

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范围内凡对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装运等有关作业,均应严格执行上级公司颁发的《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第二条 严禁在罐区内灌装化工液体料。

第三条 防静电接地不得与防雷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防雷、防静电接地极每年必须进行检查,并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防雷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电阻大于100欧姆的接地极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检测维修记录,加强防雷、防静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域内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第五条 为防止雷击和静电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公司应认真做好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安排整改,使防雷、防静电设施常年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有专人管理。

第七条 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防雷、防静电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通知、要求。并遵守地方有关部门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应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设施档案资料和管理台帐。

第九条 为避免信息通讯和电子仪表等弱电设备遭受雷击侵害,公司在安装防直击雷防雷设施的同时,还应有防雷电波侵人措施。

第十条 每年三月以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站对公司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委托时先行自查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经检测站复查确认。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技改项目中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方案须组织审核或技术论证。工程竣工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并要有验收、测试的详细资料,防止留下隐患,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被保护物(如建筑物、露天堆场等)发生变化,超出防雷设施原设计保护范围时,应参照第七条规定相应增加防雷设施。

第十三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报废、更新,应及时向公司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在使用中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必要时向公司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2篇 防静电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1.1本办法规范了公司生产操作中及常用工具设备防静电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可燃、易燃液体、粉体防静电工作。

2职责

2.1机动设备处负责机械、动力设备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2.2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防静电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3各基层单位负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办法。

2.4电器检修安装队负责防静电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3工作程序及要求

3.1 静电引起燃爆灾害的条件

3.1.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3.1.2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1.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3.1.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3.2 酿成静电燃爆灾害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因此,防止其灾害形成,必须破坏其中的某一条件。

3.3安全要求

3.3.1 粉体的防静电

3.3.1.1 抽送p2s5操作防静电

a)生产添加剂所用的p2s5,在抽送整个过程中必须在足够破坏燃烧三要素的n2或其它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

b)盛装p2s5的桶和输送管线必须接地合格。

3.3.1.2 聚丙烯下料包装防静电

a)聚丙烯包装前,台秤要置于导地金属板上,同时要求金属板的接地及开关球阀垫片导电状况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b)成品包装前闪蒸釜经n2置换和通空气失活后,可燃气浓度经采样分析必须达到小于或等于0.2%,并符合安全规定。

c)成品包装前必须将聚合釜的出口阀、闪蒸釜的入口阀关死,并将排空阀打开,同时在包装口抽负压,直至包装完结。

d)以上各点实现后,方可进行放料包装操作。

3.3.2 传输皮带防静电

3.3.2.1 在有可燃性瓦斯、油蒸气或尘埃与空气混合有爆炸危险的地方,一般禁止使用传送皮带,即使用高阻材料制成的传送皮带时,也要采取措施把静电引走。

3.3.3 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3.3.3.1 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甲、乙、丙三类。

3.3.3.2 甲、乙类液体流速的防静电规定:

a)在有静电接地措施的情况下,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得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到3—4.5m/s。

b)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按6m/s ,最高不得超过6m/s。

c)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m/s。

d)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参见表一。

过滤器的甲、乙类液体缓和时间不足的防静电措施表一

进油管

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 量(m3/h)

流速(m/s)

尺 寸(mm)

流速(m/s)

管长

(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3.3.3.3 贮运充装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a)严禁从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b)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c)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d)在贮罐变换注入油品时,中间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量空气中的油气浓度,符合安全规定。

e)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并有良好的静电接地。

f)在油罐或其它容器中的液体表面,不宜浮有任何杂质,应尽量不采用浮动形式的水准指示器,如用此种指示器时,应使浮子沿着固定的弦杆移动,不能接近贮罐壁达到使浮子上聚集的静电荷产生电火花放电的距离,在制造浮动水准指示器时,不允许其表面有易于造成静电荷放电的锐利的尖角毛刺。

3.3.3.4 油品调合的防静电:

a)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b)丙类油品的调节器,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闪点小于600c的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合。

c)在丙a类油品用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0c。

3.3.3.5 油品检尺、采样、测温的防静电:

a)油品进入贮罐后,经一定的静止时间后,方可进行检尺、采样和测温操作,静止时间见表二。

油品静止时间表表二

储油设备(m3)

静止

时间

电导率

(s/m)

<10

10~50

50~500

500~1000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 10-14

10

15

120

240

b)不准使用由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c)凡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接地可应用“专用磁铁”电池夹头、鳄式夹钳。

d)在装卸油品时,禁止从油罐和其它容器中取易燃易爆的液体样品。(正在使用的油罐和中间罐、采样口除外)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e)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在装完且静止2分钟后进行。

f)操作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用手握一下扶手的接地体,以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g)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3.2.3.6 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装卸的防静电:

a)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b)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8

v—油品流速(m/s) d—输油管径(m)

c)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d)向汽车油槽车灌油的鹤管和向铁路油槽车灌油的栈桥应接地,并使鹤管与槽车为连续的电气通路。

e)汽车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f)装卸油区的铁轨要成为互通电路,要可靠地与接地装置相连接,装卸油区的铁轨应与外界的铁轨绝缘。

g)向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及油桶灌油时,使用铝管或带金属管头的所有橡胶软管均应接地,并应将软管内穿有的铜丝一头扭紧或焊在油品管路的金属部分上,另一头焊在软管头金属部分上,软管管头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如紫铜、铝)制造,在灌油以前应将油槽车和油桶接地,接地线与油槽车油桶壳体的连接靠端钮或螺钉来拧紧,并保证有可靠接触。

h)汽车的油槽车应带有140—200的导线拖地带,带的一端和油槽车的车体联成通路,另一端与大地接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联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车体应连成电气通路。

i)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表二规定的静止时间后,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地线等作业。

j)汽车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5

3.3.3.7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的防静电:

a)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b)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c)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d)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4)。

3.3.3.8 防止人体带静电的规定:

a)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b)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0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定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左右为宜。储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c)防止人体带电、着装规定: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3.2.3.9 清洗设备、器具的防静电

a)不准使用汽油、苯等易挥发类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b)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c)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d)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用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e)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f)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3.4防静电接地:

3.4.1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漏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3.4.1.1 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3.4.1.2 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4.1.3 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的垫片。

3.4.1.4 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3.4.1.5 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应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检修。

3.4.1.6 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注意以下各点:

a) 在操作和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b) 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c) 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d) 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3.4.2 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到静电接地:

3.4.2.1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3.4.2.2 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使人遭受静电电击时。

3.4.2.3 用于贮运易燃可燃液体的移动设备。

3.4.3 下列情况不需另做静电接地:

3.4.3.1 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3.4.3.2 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防静电接地。

3.4.4 静电接地电阻

3.4.4.1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装置流散电阻应不大于100ω,接地装置使用的导线只需考虑机械强度;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3.4.4.2 为了防雷、防静电 ,一切储存和输送可燃性固体、液体及气体的管线设备和压缩可燃性气体的压缩机都应接地,埋在地下的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的接地,为了防雷电,接地装置流散电阻应不大于10ω。

3.4.5 静电接地连接方法

3.4.5.1 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3.4.5.2 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联接。

3.4.5.3 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的接地连接可按3.3.3.5 c)所述的接地方法联接。

3.4.5.4 设备、管线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为防止静电引爆,除空分塔冷箱有良好的防雷设施主冷有防静电接地外,氧气管道(包括液氧、液空)上的法兰跨接电阻应小于0.03欧姆。

3.4.5.5 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磨擦和拉压等损害。

3.4.5.6 所有单独安装的设备应有独立的接地线,或用接地支线与附近的接地主线连接起来,禁止将几个被接地部分串联在一个接地导线上。

3.4.6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3.4.6.1不受外力伤害。

3.4.6.2便于检查维修。

3.4.6.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3.4.6.4不妨碍操作。

3.4.6.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3.4.7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3.4.7.1 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予留出的金属表面。

3.4.7.2 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4.7.3 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_3mm,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3.4.8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3.4.8.1 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做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3.4.8.2 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4.8.3 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区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台)的相对侧面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3.4.8.4 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离应符合防雷规范。

3.4.8.5 孤立设备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选择接地体。

3.4.8.6 接地应采用专门的接地极,不可采用电气装置的工作接地极。为了节省金属可采用有可靠接地的厂房或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如大梁桁架、立柱、管路),但埋于地下可燃液体和瓦斯管线不应做为接地极。

3.4.8.7 雷电引流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3.4.8.8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的材料可按表三选择:

静电接地材料一览表表三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_4

40_4

40_4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_50_5

钢管

dg50

3.4.9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3.4.9.1 “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3.4.9.2 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圆钢或截面不小于12_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少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做接地连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胶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3.4.9.3 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绕铜芯绞线做接地连线。

3.4.10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3.4.10.1 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做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3.4.10.2 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铺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做接地体。

3.4.10.3 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引下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3.4.10.4 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3.4.10.5 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3.4.10.6 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线均应用金属导管,并且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3.4.10.7 贮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3.4.10.8 轻质燃油贮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3.4.11 对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3.4.11.1 装置区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3.4.11.2 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4.11.3 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3.4.11.4 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3.4.11.5 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φ11 mm),以便跨接连接。

3.4.11.6 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_4 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3.4.11.7 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做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3.4.11.8 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区段,不应再做静电接地。

3.4.12 装卸栈桥的接地系统

3.4.12.1 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筑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3.4.12.2 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4.12.3 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4.13 在易燃易爆区、易产生粉体静电的装置,地面需铺设橡胶板的,应考虑其导电性,橡胶板电阻率应在106-108ω.cm之间。

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防静电检测记录(b/jzsh 09.09-2006)

第3篇 油田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

第二章防雷、静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二) 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 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三章防雷、防静电检测

第六条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一)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

(二) 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

(三) 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四) 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

(五) 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六) 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 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

第七条检测频次。

(一) 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

(二)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

第八条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 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 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

(三) 接闪器;

(四) 引下线;

(五) 接地装置;

(六) 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七)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隐患整改。

(一)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

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

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防雷、防静电工程

第十一条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第4篇 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1、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区域,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防静电的鞋和工作服,或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栏杆等;严禁在上述区域穿脱衣服和穿易产生经典的服装进入该区域;严禁在上述区域,用易燃溶剂(二甲苯等)擦搓衣服,操作区地面应铺设导电地面,并保证其导电性能。

4、在有经典产生的场所操作、检查,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品,如钥匙、手表、戒指等。

5、严禁将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液体用塑料容器装贮。

6、禁止在装易燃易爆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检尺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后进行。

7、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8、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罐内进行移液作业。

9、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或物料用量改变的情况下,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10、禁止用泵直接向罐内喷射溶剂,必须采取自流方式。

11、输送易燃液体,应根据管道内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的安全流速,一般不应超过1米/秒。

12、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应专门接地装置。

13、生产、贮存和装卸可燃气体的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贮罐、机组等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4、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十平方毫米,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与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时应满足其他接地及的技术要求。

15、设备、贮罐、机组、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互联接地。

16、防静电接地体的安装,应在设备、机组、贮罐等底角边缘上钻孔攻丝,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的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装置,均应涂上工业凡士林油;接地线与金属管道缠绕连接时,应蜡焊,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17、非金属的管道(非导体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带、网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的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18、输送易燃液体的管道采用橡胶或塑料管时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导电塑料软管或有金属编织层的导电胶管,并必须可靠接地。

19、生产设备及贮罐上的排空口应设有阻火器,进料管从设备上部进入时,应将其进料管延伸到接近设备底部以免产生静电。

20、防静电生产工序及场所中,机械传动尽量采用齿轮传动。当采用三角带传动,必须选用防静电三角带;当使用普通三角带传动时,必须采用取提高其表面导电性能的措施。

21、q-1级、g-1级场所的管道之间与设备、机组、阀门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22、q-1级、q-2级、g-1级、g-2级场所,在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毫米时,就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属绕跨接;金属官衔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毫米时,也应用金属线跨越。

第5篇 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区域,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防静电的鞋和工作服,或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栏杆等;严禁在上述区域穿脱衣服和穿易产生经典的服装进入该区域;严禁在上述区域,用易燃溶剂(二甲苯等)擦搓衣服,操作区地面应铺设导电地面,并保证其导电性能。

4、在有经典产生的场所操作、检查,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品,如钥匙、手表、戒指等。

5、严禁将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液体用塑料容器装贮。

6、禁止在装易燃易爆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检尺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后进行。

7、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8、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罐内进行移液作业。

9、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或物料用量改变的情况下,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10、禁止用泵直接向罐内喷射溶剂,必须采取自流方式。

11、输送易燃液体,应根据管道内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的安全流速,一般不应超过1米/秒。

12、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应专门接地装置。

13、生产、贮存和装卸可燃气体的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贮罐、机组等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4、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十平方毫米,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与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时应满足其他接地及的技术要求。

15、设备、贮罐、机组、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互联接地。

16、防静电接地体的安装,应在设备、机组、贮罐等底角边缘上钻孔攻丝,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的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装置,均应涂上工业凡士林油;接地线与金属管道缠绕连接时,应蜡焊,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17、非金属的管道(非导体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带、网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的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18、输送易燃液体的管道采用橡胶或塑料管时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导电塑料软管或有金属编织层的导电胶管,并必须可靠接地。

19、生产设备及贮罐上的排空口应设有阻火器,进料管从设备上部进入时,应将其进料管延伸到接近设备底部以免产生静电。

20、防静电生产工序及场所中,机械传动尽量采用齿轮传动。当采用三角带传动,必须选用防静电三角带;当使用普通三角带传动时,必须采用取提高其表面导电性能的措施。

21、q-1级、g-1级场所的管道之间与设备、机组、阀门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22、q-1级、q-2级、g-1级、g-2级场所,在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毫米时,就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属绕跨接;金属官衔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毫米时,也应用金属线跨越。

第6篇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民爆企业危险品场所。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门。

3.2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

3.3企业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工作规定

4.1防雷措施;

4.1.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4.2接地保护

4.2.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加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4.2.3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属跨接线。

4.2.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ω;

b、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c、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d、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4.3静电防护:

4.3.1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

4.3.2在起爆药(干燥后包括干燥)、工业雷管(装起爆药、装延期药、雷管装配)、导火索、黑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生产工序工房的入口处应高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肱、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4.3.3进入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并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ω。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4.3.4对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4.3.5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b、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u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小于1u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

4.4检测: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第7篇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责

2.1设备部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的管理;牵头负责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检测及其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2.2hse管理部负责防雷防静电的监督检查工作。

2.3分厂、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流程

3.1防雷防静电措施

3.1.1防雷措施

3.1.1.1应采用技术和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设备、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标准防雷产品和器件。

3.1.1.2以避雷针作为接闪器的防雷电措施,安装的避雷针和导线通体要有良好的导电性,接地网一定要保证尽量小的阻抗值。

3.1.1.3以避雷线作为防雷电措施,避雷线的截面积应满足要求。

3.1.1.4为防止雷电感应产生火花,生产场所的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设备(炉、塔、贮罐等)、管道、构架、钢窗等金属物,均应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作可靠的连接,以便将雷云放电后在建筑上残留的电荷迅速引入大地,避免雷害。

3.1.1.5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不论其电压大小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均须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

3.1.1.6新建筑使用前,应进行防雷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1.7雷电发生时,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l在室外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入有避雷设施的场所,不要在孤立的电杆、房檐、烟囱下躲避;不要靠近室内的金属设备如暖气片、水管、天线、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其它类似金属装置。

l在雷暴天气巡检中,穿防护鞋,这样可以起到绝缘的作用。

l雷暴天气时,人体离开可能传来雷电侵入波的线路和设备1.5米以上。

l雷暴天气时,严禁在气化装置100米及以上处停留,禁止站立于楼顶上或其它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厂房的避雷针或高大的塔器设备)。

l切勿处理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

l在雷雨中,若感到头、颈、身体有麻木的感觉,这是即将遭受雷击的先兆,应立即躺下。

l如遇到被雷电击昏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外部心脏挤压按摩,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3.1.2防静电措施

3.1.2.1对易燃介质,尽可能采用不可燃介质代替易燃液体和有机溶剂。

3.1.2.2为消除人体静电,在储罐、火车汽车装卸站台的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1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3.1.2.3设备部在选用生产设备与配件时,应采用导电性好的材料,并对管道、储罐、过滤器、离心机、机械真空泵等能产生静电的设备设置良好的接地装置,以保证所产生的静电能迅速导入地下。

3.1.2.4应正确使用各种防静电防护用品(如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手套等),在生产区域内不得穿戴合成纤维及丝绸衣物。

3.1.2.5新安装设施,经接地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2日常管理

3.2.1检测管理

3.2.1.1每年,设备部组织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进行测试试验,测试试验单位应具备检测资质,并将测试结果反馈到hse管理部及相应的分厂、车间。

3.2.1.2检测、试验不合格的,由设备部组织进行维修、整改。

3.2.2日常检查内容

3.2.2.1接地体和接地线检查。

3.2.2.2防静电接地检查。

3.2.2.3防雷接地检查。

3.2.2.4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检查。

3.2.2.5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检查。

3.2.2.6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检查等。

3.3施工中所拆除或损坏的接地装置,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恢复后的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的规定要求。

4相关文件

4.1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版)

4.2sh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5记录

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单(外来)

6术语和定义

6.1雷电冲击全波:一种非周期瞬态电压波。

6.2放电:液体或气体介质中的介质击穿现象。

6.3接地:利用直接埋入地中或水中的自然接地体。

6.4固体静电

固体材料通过接触起电而带电,此类固体材料绝缘性能较好,主要危害是化工工业生产环境中存在有可燃气体的场合,静电放电可成为引燃、引爆的点火源。

6.5液体静电

液体静电产生的原因是液体在运动状态下产生电荷,主要方式有:

l单相液体在管道中流动;

l液体和液体混合物或液体和固体混合物在管道中的流动;

l液体穿过滤网和过滤器的流动;

l固体或液体向液体内的注入;

l液注的飞溅;

l喷嘴的液滴喷射;

l搅拌和混合,液体物质电导率越少,产生的电量越大,就越危险。

6.6粉体静电

粉体与不同的表面相接触,例如在搅拌、研磨、筛滤、倒入过程中,以及空气输送过程中,都可能起电,粉粒较小的粉体能携带较大的电荷量。

6.7气体静电

纯净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运动,产生静电的量较小,但气体中夹带液体或固体颗粒能产生和携带较多的静电电荷。

6.8人体静电

合成纤维衣服摩擦,衣服与人体摩擦,将可能发生放电。

7附则

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规定起草人:王彦海

本规定审核人:李 锋

本规定批准人:张瑞兵

本规定编号:q/gl-hse-032-2022。

本规定自2022年07月10日起开始执行,原《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q/gl-hse-032-2010)同时废止。

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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