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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16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矿井通风、防尘、防火和防爆四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它旨在确保矿井作业环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矿井灾害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包括哪些方面

1. 矿井通风管理:确保矿井内部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流动,降低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维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 防尘管理:通过湿式作业、喷雾洒水、个人防护等措施减少粉尘产生,防止尘肺病的发生。

3. 防火管理: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定期检查电气设备,防止火源产生,确保火险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4. 防爆管理:控制瓦斯浓度,防止瓦斯积聚,严格执行爆破作业规程,防止爆炸事故。

重要性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直接影响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的通风可以降低矿井内的有毒有害气体,防止窒息和中毒事件;防尘工作能有效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矿工健康;防火和防爆则直接关系到矿井的安全,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

方案

1. 建立健全通风系统:定期检测和维护通风设施,确保风量充足、风向正确,及时排除有害气体。

2. 定期防尘检查:制定防尘标准和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粉尘监测,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3. 加强防火设施:定期检查电气设备,严禁违章用电,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演练,提高火灾应对能力。

4. 强化防爆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抽放和监控制度,定期检查瓦斯浓度,严禁违章爆破,提高矿工防爆意识和技能。

在实施上述方案时,企业应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此外,管理层需严格监督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以确保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望创建一个安全、健康的矿井作业环境,为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奖罚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一) 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工区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罚看风门工3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统漏气不及时处理或管内存水不及时排放者罚责任者50元/处。

(三) 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进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工区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工区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

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1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

(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01》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牵头,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第2篇 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矿井的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经理、矿总工程师及公司生产技术处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采区的进风中,但此回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调整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总工程师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当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基建阶段,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建井阶段的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生产技术处备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8、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9、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10、严禁回采工作面在没有构成全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

11、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集团公司《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产采区的矿井,应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12、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3、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查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15、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专人管理,并有防止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6、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17、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9、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3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21、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2、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3、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4、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5、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矿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26、各矿每季度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

27、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8、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测风管理

29、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5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30、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1、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2、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33、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34、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3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36、风量测定结果每5天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每旬以报表形式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调度汇报。

第3篇 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矿长

1、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地第一责任者,对矿上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负责部署和平衡“一通三防”工作。把“一通三防”工作尤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作为安全工作地重中之重。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政策和标准,负责员工教育培训,不得聘用未经过“一通三防”专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担任从事井下的区科队管理职务。

3、负责建立并落实干部“一通三防”责任制。负责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充实专职通风、地测、防突、抽采、监测技术管理人员,配齐瓦检员和爆破员。定期听取“一通三防”工作汇报,决定“一通三防”工作地重大决策。

4、审定矿井“一通三防”规划,每天审阅“一通三防”报表,按月召开“一通三防”例会、防突办公会议。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财、物,安全办公会议上首先解决“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

5、负责督促矿的“一通三防”制度、指令、办法、决议、决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负责督促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教育、培训等重要事项。

6、督促检查领导干部落实上级颁布的“一通三防”指令、决定规定等。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基层单位正职“一通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生产副矿长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针、政策,服从公司领导和矿长安排,对审批的“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负组织实施,对“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落实负责。

2、合理布置采掘,有计划的规划矿井近期、中期接替,进行生产设计时必须优先考虑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监控系统部署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主持审查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平�生产进度和安全生产情况完成时,重点审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和规定,首先考虑“一通三防”的可执行性、可管理性和安全性。

4、组织解决矿“一通三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产生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负责组织处理,组织抢救矿井出现“一通三防”事故。

5、坚持“高报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的抓好“一通三防”工作,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

6、负责组织每年“一通三防”设备的检修计划、安排工作。抓好“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一通三防”设备配置、购置和按时制投产使用,保证“一通三防”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

7、按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去。

三、技术负责人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对“一通三防”技术负责,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确保“一通三防”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进行处理。

2、落实和监督“一通三防”专项工程和吨煤费用、计划、使用,切实把住防突、瓦斯抽采关,全方面加强瓦斯煤尘管理,建立综合防尘和瓦斯治理机构,保障必要的人、财、物投入,杜绝重大煤尘瓦斯事故的发生。

3、组织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总结布置年、季、月“一通三防”工作会。主持矿井年、季、月“一通三防”技术措施汇审工作,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防突工作会和通风瓦斯专题会议,坚持日审“一通三防”报表。

4、负责组织抓好通风质量标准。加强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和瓦斯抽采管路、瓦斯监测设施和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一通三防”监测仪器仪表的投入使用和质量标准管理。

5、负责建立健全矿井通风、抽采、防尘、监测监控、防火五大系统,负责全面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制定和落实“一通三联防”各项管理制度、工种岗位责任制度。

6、在规划采掘布置时,必须首先保证“一通三防”系统布置合理、可靠安全。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四、安全副矿长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对各业和部门所承担的“一通三防”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并对实现“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进行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组织学习“一通三防”技术措施,组织监察“一通三防”措施、管理制度、管理机构、资金投入、专项工程的合理可靠性,并组织监察现场实际完成情况。

3、认真组织安办会、有关砬头会,首先传达贯彻执行上级“一通三防”的指示、指令,负责监督“一通三防”隐患的解决。

4、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地“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的监督落实情况,积极提供好“一通三防”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5、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

6、负责对所有管理人员“一通三防”知识培训考核,负责培训“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组织召开好“一通三防”竞赛活动,总结推广“一通三防”先进经验。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五、安全科长

1、认真贯彻“一通三防”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对现场“一通三防”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监督工作负责。

2、负责组织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管理机构、资金投入、专项工程现场落实情况,编制和报告“一通三防”投入情况。

3、参加安办会、碰头会,首先提出现场“一通三防”隐患,并记录会议内容,督促和落实矿领导的决策。

4、积极提供“一通三防”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

5、负责调查“一通三防”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汇报“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尤其是汇报防突措施执行情况。

6、负责各个特殊工种、新工人“一通三防”知识培训、考核,组织开展“一通三防”竞赛活动,总结推广“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六、生技科长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政策,服从技术负责人的安排,对“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突细则要求》贯彻落实采掘作业规程中“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把好生产布局关,从采掘部署上为“一通三防”创造良好环境。

3、主持编制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平�生产进度和安全完成情况时,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和规范时,都应考虑“一通三防”工作地可行性和安全性。

4、负责审核巷道贯通工程测量,并检查实施情况,组织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矿井地质构造、煤层变化、瓦斯地质规律,为通风瓦斯设计、规划提供资料。

5、组织解决矿井“一通三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抢救矿井中出现的“一通三防”事故,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解决负责。

6、协助组织检查通风安全措施、计划和矿井瓦斯、煤尘、火灾等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七、机电科长、机运队长、副队长

1、机电科长、机运队长、副队长对机运队分管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政策、法规、法令、规程、规范、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指示、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杜绝电气设备火源及其井下外因火灾负责。

2、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井下电钳工、矿灯充电工、班组长认真学习“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学习电气设备、矿灯防爆知识和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在实施机电管理中有关“一通三防”工作措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电气失爆引起“一通三防”事故发生。

3、负责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有关机电技术文件和措施,负责抓好雨季三防落实工作,防止雨季给通风系统带来不稳定隐患。

4、负责抓好现场机电措施中的“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与监督。合理布置电缆、机电硐室,保证区域“一通三防”中机电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通风畅通,无瓦斯隐患。

5、负责组织落实矿井通风、防尘、抽采、监测系统通风设备、管路的安装,保证抽风机、瓦斯泵、监测监控设备供电和持续正常运转,保证防尘管路、瓦斯管路能够正常使用。

6、负责机电设备的管理,消灭电气设备失爆,线缆连接无鸡爪、羊尾巴和明接头。负责对进入盲巷的管线实行“三断”,对电气设备“三专两闭锁”装置安装、正常运行和维修负责。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八、通风队长、副队长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一通三防”规定。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和安全生产的“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制定各通风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操作规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发生所制定的措施及落实负责。

2、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腹胀日常通风、瓦斯、防突和打钻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协助技术负责人编制、审核各类“一通三防”措施。

4、深入现场及时发现“一通三防”隐患,解决处理“一通三防”隐患,督促落实责任制,及时反馈“一通三防”信息。

5、参加“一通三防”会议和防突办公会议,及时贯彻落实矿有关的“一通三防”决议、指令。

6、积极配合技术负责人抓好“一通三防”安全投入,抓好“一通三防”科技项目和专项工程,对“一通三防”专项工程按要求上报并做好记录,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攻克“一通三防”难关,对“一通三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九、采掘队长、副队长

1、采掘队长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副队长对现场“一通三防”落实、监督负责。必须认真贯彻矿编制的“一通三防”计划、措施,把“一通三防”工作摆在各项工作地首位。

2、负责建立健全落实本队“一通三防”责任制度,每班明确现场“一通三防”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重点学习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中有关“一通三防”规定,把国家及行业安全法规、矿有关“一通三防”规定、决定及会议精神及时贯彻到员工中去。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管理中的首要工作来抓。

3、负责质量标准化落实,施工巷道、采煤工作面符合通风断面,为通风安全创造良好条件。

4、对采掘作业中坚持防尘、综合瓦斯治理、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备防爆、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一通三防”施工等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

5、对现场“一通三防”设施的正常运行、通风系统持续稳定、局部通风安全可靠、瓦斯检查正常进行、闭锁装置正常使用、爆破秩序正常维护、“一通三防”隐患事故上报、处理、协助调查等有关“一通三防”负责。

6、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现场“一通三防”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及时上报。参加矿组织“一通三防”检查及“一通三防”会议并及时向矿反馈“一通三防”信息,积极贯彻落实矿有关“一通三防”决定。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十、调度室主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政策、法律、法规、文件、标准、措施、通报,对“一通三防”重点工作调度、重要隐患落实处理、信息及时反馈负责,是“一通三防”工作现场调度负责人。

2、代替矿领导行使日常“一通三防”指挥权,必须坚持“一通三防”管理原则,把“一通三防”工作调度作为各项工作地首要任务来抓,并详细准确及时作好“一通三防”现场汇报记录。

3、对上级“一通三防”指令、指示、通报及时主持贯彻、传达。督促区队、班组开好班前会,并重点监督区队“一通三防”措施组织实施、布置情况。

4、对影响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系统的工作安排与协调,设备和人、财、物的运输调度,“一通三防”工作优平�和调度负责,安排调度安全生产工作时,首先考虑“一通三防”的影响。

5、负责召开周的生产作业会、高度碰头会时,首先解决“一通三防”中出现的问题,平�“一通三防”工作。

6、负责对发生“一通三防”隐患、事故组织调查,应急处理,救援调度指挥和向领导和部门报告。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十一、救护队长、副队长

1、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一通三防”政策、法令、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一通三防”知识。

2、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瓦斯监控系统、防尘系统、防火系统,掌握通风井巷布置、通风设施构建和使用状况,并负责救护队员培训教育。

3、熟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熟悉矿井避灾路线,掌握“一通三防”灾害预兆、应急救援处理方案,掌握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积聚处理,火灾、水灾事故原理、处理方法,并负责救护队员培训掌握。

4、处理灾害事故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避免灾害事故的扩大。

5、对盲巷瓦斯排放规范化、盲巷或尾巷瓦斯区或灾害区域的检查和参数取样安全、现场情况详细准确汇报、化验参数准确负责。

6、加强灾害预演,提高对“一通三防”事故处理能力,组织学习处理“一通三防”事故经验,对现场抢险救灾过程中临时可能发生地各种灾害情况估计全面。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工作安排中。

第4篇 强化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十项措施

一、煤炭企业必须设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机构,配齐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做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资金的提取使用等工作。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做好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等技术工作。

二、煤炭企业必须加强“一通三防”队伍的培训,重点是实用技术和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健全“一通三防”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培训质量的监督,强化专业技能,保证职工队伍素质。

三、矿井必须严格通风系统管理,按规定编制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设计和配风计划,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进行主要扇风机性能鉴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需要风量计算、通风能力核定等工作。

凡是超设计生产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对通风能力进行评价;凡是超设计生产能力20%以上生产的矿井,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编制综合评价报告。以后至少每3年综合评价一次,严格做到“以风定产”。

四、采掘工作面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且做到布局合理。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5个,并严格执行串联通风的有关规定。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以及综采放顶煤、悬移支架放顶煤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强采空区和隅角瓦斯的监测监控,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六、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和废弃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恢复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启封盲巷,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山救护队员负责实施。

七、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必须设置高压远程喷雾装置,水喷雾射程必须到达该迎头,放炮时必须对迎头实施高压水喷雾。

炮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前排支柱设置高压喷雾装置,放炮时对放炮地点实施高压水喷雾。薄煤层(1.3 m以下)、煤尘无爆炸危险性及“三软”煤层采煤工作面的移动高压喷雾装置的设置,由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确定。

八、严格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井下各放炮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灌装水炮泥设施。放炮时,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不得放炮,未使用水炮泥的不得放炮,水喷雾未开启的不得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不得放炮,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不得放炮。严禁放明炮、糊炮和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九、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制定完善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对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对采空区实施注浆或注氮措施,加强采空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十、矿井必须配齐安全检测仪器和监测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加强管理和维修,做到统一管理,统一维修、统一标校、统一发放。严禁不合格的安全检测仪器和监测监控设备投入使用。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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