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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47

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本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待岗员工的管理,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也为待岗员工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南,以期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1. 待岗定义与原因:明确待岗的概念,阐述员工进入待岗状态的可能原因。

2. 待岗程序:规定从通知到执行待岗的完整流程。

3. 待岗期间的权利与义务:描述待岗员工的工作内容、待遇及培训机会。

4. 待岗期限与考核:设定待岗期限,说明考核标准和结果处理。

5. 返回工作岗位:规定待岗结束后的返回程序和条件。

6. 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无法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明确解约条款。

重要性

待岗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秩序,防止人力资源浪费。

2. 保障员工权益,确保待岗期间的公平公正。

3. 提供转型与提升的机会,鼓励员工自我发展。

4. 减少潜在的劳动纠纷,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

方案

1. 待岗定义与原因:员工因企业调整、个人能力不适应岗位需求或其他合理原因,可被安排待岗。企业应提前通知员工,说明待岗理由。

2. 待岗程序:书面通知员工,明确待岗日期、期限及待岗期间的安排。员工有权在此期间提出异议,企业需进行合理回应。

3. 权利与义务:待岗员工享有基本工资,参与企业安排的职业培训,同时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持待命状态。

4. 待岗期限与考核:一般待岗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间进行定期评估,包括技能提升、态度转变等,作为决定是否返回原岗位的依据。

5. 返回工作岗位:待岗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员工可回到原岗位或调至其他适合的岗位。如无合适岗位,企业应继续提供培训机会。

6. 解除劳动合同:若待岗期满仍无法安排合适岗位,经双方协商,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相应补偿。

本制度的实施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并确保透明沟通,以实现待岗员工与企业的共赢。企业应持续关注待岗员工的状态,提供必要的支持,促进其尽快回归工作轨道。

待岗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2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3篇 食品公司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食品公司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汉中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汉中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汉中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汉中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汉中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4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5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6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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