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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查看人数:10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校园内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设施与设备管理: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报警器等,确保其功能正常,及时更换过期或损坏的设备。

2. 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讲座,进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3. 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定期对学院建筑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火源风险。

4. 火灾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5. 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6. 合规性审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定期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确保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合规性。

应急预案

1. 发现火警:一旦发现火源,立即启动火警报警系统,通知校园内人员,并向消防部门报警。

2. 初期灭火:现场人员应利用附近的消防设施尝试初期灭火,同时组织人员有序撤离。

3. 应急疏散:按照预先设定的疏散路线,指导师生迅速、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地带,避免拥挤和混乱。

4. 救援与救护:设立临时救援点,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救治,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搜救。

5. 信息通报:及时向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火情进展,以便协调资源,做好后续处理。

6. 火灾扑灭后的恢复:火灾扑灭后,组织专业人员评估损失,修复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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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告示:

一、消防设施完好,定期检查,确保功能正常。 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升师生自救能力。 三、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防患于未然。 四、火警发生,立即报警,执行疏散预案。 五、各级管理人员各负其责,确保消防安全。 六、遵守消防法规,接受合规性审查。

请全体师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学院的安全环境。我们坚信,安全无小事,防微杜渐,才能确保我们的校园永远安宁。

注意:此告示应置于醒目位置,便于全体师生查阅和遵守。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_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学院各职能处、室、各系、部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均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学院对消防安全实行“包保责任制”并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学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学院总务处保卫部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常设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学院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院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院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总务处保卫部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向院领导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总务处保卫部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学院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各职能处、室、各系、部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学院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2篇 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落实淮阴市消防重点单位《防火十项验收标准》。

二、凡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政治影响大、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的单位和部位,指定为消防重点单位或消防重点部位,消防重点单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必须明确消防责任人及其职责,落实防火措施,设立防火标志,配足消防器材,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三、明确消防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图书馆、生化系、印刷厂、校医院、综合档案室为院重点防火单位。

教学主楼、机关办公楼、学生宿舍楼、教工宿舍楼、各实验室、网络控制室、微机房、配电房、木工房、锅炉房、车库、礼堂、招待所、物资仓库为学院重点防火部位。

四、配备给部门、单位内部的消防器材、设备由部门分管,责任到人,定期检查保养,保证器材处于良好状态,非火警不得动用。发现器材丢失、损坏,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五、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落实院消防部门的整改通知,按照要求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确保整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六、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持安全门、安全疏散楼道畅通。举办大型文娱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并报院消防职能部门审查批准。

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施,应当根据建筑规模和火灾危险程度,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并将“建筑防火审核登记表”交一份给院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的工程防火设施内容,工程竣工后有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院消防职能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重点防火区域严禁烟火,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的要事先向保卫处申报,制定消防方案,并有专人看守现场。焊接维修场地要避开易燃物品。

九、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范,必须统一由电工安装、维修,电工要严格按照作规程作业,禁止无电工资质人员乱接电器。电器设备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十、购买、使用、贮存易燃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技术规范,严格购运审批、登记、入库和领用手续。化学药品仓库按照规定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教学主楼防火制度

一、教学主楼是学院重点防火部位,驻楼单位必须对师生员工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增强师生维护主楼安全的自觉性和警觉性。

二、驻楼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制度,熟知楼内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明确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熟记楼内的安全出口标志及主要通道,掌握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

三、楼内消防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加强责任心,严密监视报警信号,发现火情要立即报告,并根据火情采取报警、启动消防技术设备、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等紧急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驻楼单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管理电气设备,严禁私自拆装、改造楼内原有电力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

五、楼内禁止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若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时,应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并限量使用。用后若有剩余,应立即交回仓库。

六、楼内严禁焚烧杂物,严禁使用各种明火器具。

七、严禁在楼梯、走廓内堆放杂物,保证所有通道畅通。

八、大楼物管单位要加强对物管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消防技术设备,掌握设备的具体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消防器材设备的完好情况,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器材设备能正常使用。

九、加强大楼防火安全检查,建立逐级检查机制。要坚持楼内工作人员下班前检查、大楼值班人员日检查、大楼主管部门月检查,院保卫处定期督查和院安委会不定期抽查的安全检查制度。要通过经常不断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确保大楼安全。

十、学校要加强与市消防武警的联防,自觉接受消防武警的消防检查工作指导,不断提高教学主楼的消防安全水平。

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建立消防安全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按规定配备义务消防队员。定期组织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单位消防自救能力。

二、建立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严禁携带火种入库,不准在馆内吸烟和明火取暖。严禁私拉电线和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维护馆内消防设施,保持配备的消防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五、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切断电源,消除火险隐患,关、锁好门窗。

六、馆内工作人员要懂得消防基本知识,熟悉防火设施、器材位置,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会扑救火灾。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应明确一位分管主任负领导责任。实验室人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非本实验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接待外单位人员参观。

三、学生实验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预先拟定安全防护措施,并有实验指导教师在场监护,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未经实验教师的许可,不准动用实验室的一切仪器设备。

四、实验室严禁任何人抽烟、乱拉电线、乱接电源。实验中需用明火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用明火的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

五、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要清理仪器设备、药品、工具,清扫场地,并在关好门窗,关断电源、气源后才能离岗。

六、各系(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定期对本系(部)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贵重仪器设备概不外借。一般设备须经系(部)主管负责人同意,设备科批准,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后,才能借出。归还时要验收,如有损坏按规定赔偿。

八、实验需用少量危险品,应由实验室技术人员办理领用手续,经系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剧毒物品,还须经保卫处负责人批准。使用多余的,必须当即退回,不许留在实验室或其他地方过夜。

九、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系(部)、设备处、保卫处。

十、对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给学院造成损失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追究责任。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库区内的火源管理,对入库人员要做好登记,严禁将各类火种带入库内,库区内严禁一切用火,如因维修特殊需要动火,现场必须设有专人监护,库内一律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用电设备。

二、加强库区的防火检查。管库人员必须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必要时建立每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严格管理制度,对贮存或使用化学爆炸物品,烈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坚持“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使用。

四、仓库内的危险品要按不同性质分类存放,不准乱堆乱放,库房内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货物存放完毕,应及时清扫漏在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防止意外事故。

五、加强库区内的治安保卫,严格控制非本库人员进入库区内。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锅炉房应建立健全值班、安全操作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

二、工作人员必须经审查,考核取得操作许可证方能上岗。

三、锅炉工在上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和规定,注意观察锅炉水温的变化情况,防止爆炸事故发生。

四、闲杂人员不准进入锅炉房,非操作人员不准随意拨动锅炉阀门。

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锅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锅炉在完好状态下运行,禁止锅炉带病运行。

公共场所管理规则

一、学院礼堂、会议室、教室、游泳馆、体育场地、驾驶训练场地等公共场所坚持面向校内,原则上不得对外开放。

二、学院公共场所未经主管单位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占用或移作他用。

三、实行谁举办活动谁负责安全的制度,要求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再举办活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四、按照场所定额座位限量发票,并凭票(证)依次入场。

五、严禁携带危险品入内,不准精神病人及酗酒者入场。

六、不准堵塞出入通道,必须保持场内文明和良好秩序。

七、正在进行教学、训练、比赛及演出的场所,他人不得占用。

八、管理人员应当坚持文明礼貌、严格管理,参加活动者必须服从管理。

九、如违反本规则者,视情节、后果及态度,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按章罚款、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责任。

学生宿舍防火十不准

学生集体宿舍,人员居住集中,各种易燃物多,一旦发生火灾影响恶劣,且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宿舍防火是全班,全宿舍人的共同责任。为了保障全体同学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各位同学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寝室内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油汀、取暖器、电饭煲、电热杯等电热器具。

二、不准在寝室内使用洒精炉、明火器具和点蜡烛

三、不准在寝室内靠近蚊帐、书本等可燃物处点燃蚊香。

四、不准在寝室或楼道内焚烧废纸和其他可燃物品。

五、不准在寝室内燃放爆竹或存放易燃物品。

六、不准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源,做到人走熄灯、关电。

七、不准擅自挪动或损坏楼内外消防器材和设施。

八、不准破坏任何防火制度标牌和防火标志。

九、未遇火险、火灾,不准动用楼内防火器材。

十、不准在寝室内吸烟。

第3篇 某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管辖区域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全院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我院是z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院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院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和实施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责任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消防干部和若干名义务消防安全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

第六条 学院各级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按照《规定》确定的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学院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物业管理部门要在管理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院要根据消防法规和院内的实际情况,建立学院义务消防队和二级责任单位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发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 学院的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各单位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重点要害部位校保卫处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十条 后勤处是学校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的安装由后勤处委托水电中心按规范进行,请其他单位安装的须经水电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使用要经水电中心审批,未经审批,严禁使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要求,学院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二级责任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学院各重点要害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实行严格管理,并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十三条 各主管单位要按照防火巡查要求,安排安全员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实验室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大学生文体活动中心、学生食堂等公众场所在使用期间,要有防火管理人员或安全员随时进行巡查,使用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教室在晚上熄灯前要有人进行巡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保卫处要及时掌握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需要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对需向学院防火安全管理人报告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及时报告。

学院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险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员工和新生的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保卫处要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上述人员中新增人员的培训。学校培训有困难的个别岗位,可到校外参加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 学院和各二级责任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学校至少每半年根据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各二级责任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11月上旬举行一次“11.9”消防日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条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图书馆、档案室、车库等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凡在以上各处确需动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严禁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规定》要求,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要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小型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列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办_、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订立的合同中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或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或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起火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院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院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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