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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防火管理制度(14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查看人数:53

场所防火管理制度

场所防火管理制度是确保公共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举措,旨在规范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行为,提高防火意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包括哪些方面

1. 防火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防火职责,包括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和应急响应。

2.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测试及使用方法。

3. 火源管理:控制火源,如明火使用、电气设备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存储等。

4. 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疏散计划,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5. 消防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升其防火技能。

6. 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7. 违规处罚:设立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制度执行。

重要性

场所防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保障。有效的防火制度能够: - 预防火灾发生:通过严格的火源管理和设施维护,降低火灾风险。 - 快速响应: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 - 增强安全意识: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和公众了解防火知识,提高自救能力。 - 合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因消防安全问题导致的法律责任。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安全管理团队负责起草,结合场所实际情况,确保制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 全员培训: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防火制度,通过考核确保理解和掌握。

3. 落实执行:设立专门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和监督,确保制度执行。

4. 定期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完善制度。

5. 激励与惩罚:对于严格执行制度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形成良好的执行氛围。

通过以上方案,我们将构建一个健全的场所防火管理体系,以科学、严谨的管理方式,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处于安全状态,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

场所防火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食品公司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爆制度

一、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鼓励员工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动设备原理、构造、性能、工艺流程和操作、保养、排除故障,并掌握安全知识和防火、防爆技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安全动火制、安全检修制等,工作必须一丝不苟的执行。

三、由爆炸危险性的装置,均应设立在独立厂房内,周围应砌防火墙,与重要关键设备要保持一定距离,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不要设立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车间。厂房内危险性大的部位和危险性小的部位要防火墙隔开。

四、生产中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上面必须装置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以及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并须经常保养、保持完好、灵敏、可靠。

五、生产时应选用防爆式电机,等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有保护装置。

六、防止产生静电危害,设备均应采取有效接地,并安装静电消除器,车间的地面应采用橡胶、木质地板等不发火材料构成。操作工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手套、服装、鞋子等。

七、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杜绝生产设备和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不是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有可燃气体的厂房内加强通风,不使可燃气体达到可燃浓度,控制动火、用火,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

八、因照明所装的灯具、开关、插座,一定要安全实用,不致因此发生危险。

九、加强消防队伍建设,配置必要的防火门灭火器材,特别是配置合适化工企业扑灭火险的器材,并制定预案加强演练。

十、在设备检修中要制定检修方案,对检修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在排除危险因素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严禁冒险作业,严格执行动火规定,防止维修中发生事故。

十一、做好喜材料、产品的管理,包装要牢固密封,储存场地、库址必须选择适当,布局要合理,建筑要符合防火要求,运输、使用等均应按规定办事,不得违章。

(二)防毒管理制度

一、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和调拨

1.采购剧毒化学品必须由实验室设备处指定,并经主管保卫部门审查同意的专门采购人员担任,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剧毒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不准计划外超量储备。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公司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同样,不得向公司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

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剧毒化学品库,要符合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设剧毒化学品库。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2.剧毒化学品库保管人员由设备处指定,经公司保卫处审查合格并通过公安部门培训方可上岗。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

3.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要妥善保存,不准涂改或销毁。

4.剧毒化学品库不准存放其他物品,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帐、物、卡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

5.剧毒化学品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及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规定,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6.已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的单位,要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安全。

三、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发放

1.领取剧毒化学品,应由领用人填写剧毒申领单,经主管安全负责人及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指定双人领取。剧毒化学品领取和发放必须各有两人同时进行。

四、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有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

2.领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储柜没严格按、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3.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剧毒化学品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司保安部门。

五、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处理

1.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设备处危险品仓库,不得丢失和擅自处理。

2.剧毒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水、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公司保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

六、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司有关部门依照《化工企业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使用、转让、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购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剧毒化学品应急救援及预防措施

一氯乙酸安全技术生产使用须知:

一、危险认定

1.主要危险

(1)如果吞食会中毒,导致灼伤;

(2)对水生物有剧毒。

二、积极措施

1、症状和影响:皮肤沾染面积超过5%可能导致严重的系统效应,出现如呕吐休克的症状,造成极其严重的甚至不致命的中毒。

2、救急:

(1)一般的:总是到医院就诊,沾染着不得延误,否则可能致命;

(2)吸入:将受害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安放好,严重时送医院;

(3)皮肤接触:如果可能至少在25-30℃碳酸氢钠溶液(约5%)中浸泡至少30分钟,与此同时,脱掉衣服和鞋,如果没有碳酸氢钠溶液,可冲淋浴至少30分钟(水温大约26℃);

(4)眼睛:眼睛接触后立即用大量水进行冲洗,冲洗时要翻开眼皮,彻底冲洗眼球,看医生;

(5)摄入:漱口,大量饮水,不要引导呕吐,提供新鲜空气,半躺休息、送医院。

3、向医生咨询:如果可能用胃管清楚胃中事物,最好在内诊镜控制下进行。如果没有胃管,可用小苏打中和胃中的食物,在导吐前弄成浆状。严重时,可以给与二氯乙酸钠,可挽救中毒者生命。

三、防火措施

1、防火方式:抗酒精泡沫,二氧化碳,干粉,雾状水。

2、

不合适灭火方式:高压水。

3、特别危险性:当通空气混合时,氯乙酸(闪点为126℃)在较高的温度下可能成炸药。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不要吸入烟气。

4、燃烧分解危险产物:氯化氢、甲醛、一氧化碳,但没有光气(同露天火源接触)。

5、灭火保护器材:全身防护服和配套呼吸器。

6、其他信息:灭火用水不允许进入下水道和水道。

四、事故防范措施

1、个人预防措施:避免用皮肤和眼睛接触,勿吸入粉尘。

2、环境预防措施:不允许进入下水道和水道,如果产品污染公共水源请通知当地相关部门。

3、泄露处理方法:尽可能多的收集到干净的容器内,以便再用或者处理,用碳酸钠或碳酸氢钠中和,用大量水冲洗周围。

五、处理和储藏

1、处理:在良好通风条件下处理,工作场合严禁吃喝和抽烟。在产品操作场所安装有温控的紧急浴箱,浴箱内有5%的碳酸氢钠饱和水溶液。

2、预防着火和爆炸:防止过热。

3、储藏要求:储存在干冷的地方(湿度≤40%,储藏在不锈钢316,聚氯乙烯,聚乙烯或者玻璃装饰的设备;储存时防阳光直射。

六、控制接触和个人保护

1、工程控制:避免灰尘产生,提供足够的通风。

2、暴露极限:8hr-twa=1毫克/立方米(weel guide/usa)

15min-twa=4毫克/立方米(weel guide/usa)

3、个人保护:

(1)呼吸:如果通风不足,需要配戴防毒保护装置(带有p2过滤器的呼吸装置+全面罩);

(2)手:聚氯乙烯或者异丁橡胶手套;

(3)眼睛安全护目镜/面罩;

(4)皮肤和身体:防酸服。

以上几条剧毒化学品的应急措施:

1.要每个员工严格遵守化工生产所有安全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使用及储存按规定穿戴好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在工作中处处主要安全,做到三不伤害的原则,确保年内不发生因人为原因二造成的任何事故。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3.企业员工、个人不对安全作承诺,不行上岗的精神。完成制定的目标、方针。

第2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3篇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木工间、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不准在场内吸烟;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3、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远离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动火前,必须按级别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违章使用明火。

4、每天要做好落手清扫工作,将工作场所的创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到安全地点,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人人遵守、注意安全,对无视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违章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项目部做出处罚,直到清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积极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

8、对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制订章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9、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根据各种灭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并及时换药,做到全面有效。

10、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合理布局,对油库、油漆库、木工间、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库和部位、车辆加油等都必须远离明火,严禁吸烟,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禁止擅自私下装拆电器装置。

11、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负责一定的业务指导和有条件进行消防训练,提高消防知识和实际消防工作能力。

第4篇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生产车间绝不有明火出现,操作人员严禁在作业场地吸烟,一旦发现以情节轻重罚款1000元,重者公司除名。

2. 高温季节避开高温时间生产,一般在12点至15点尽量生产无危险产品。

3. 车间配备的灭火器,存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地点,并有明显标志,严禁随意挪用。

4. 车间每天要做好落手清扫工作,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 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 对灭火器材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更换,寒冷季节做好消防器材的防冻保暖工作。

7. 操作人员中配备消防员,做到消防及时、快速、准确。

8.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料排入下水道,有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的措施。

9.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应保持完好并定期检验检测。

10. 禁火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禁止进行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

11. 禁火区因检修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领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需经安保部门复查、总经理终审批准,动火前装置应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动火现场应有人监护,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严禁无动火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12.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进入禁火区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13.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14.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沙、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及时清除。

15. 作业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液,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 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5篇 某营业场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营业厅合理摆放柜台,不遮挡消防设施,并保证顾客流通的必要宽度。

2 商场装修应执行国家有关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楼梯间、地下商场应使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宜使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货架、柜台如与地面有空隙,宜使用不燃材料进行密封。

3 经营电器的柜台,测试所用电源必须单设,安装安全保护设备,测试完毕及时切断电源,并制定测试安全规定,营业员应严格按照测试方法操作。

4 商场内不准使用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5 商场内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6 商场禁止吸烟,禁烟标牌应当鲜明完整,必须有礼貌的制止顾客吸烟。

7 吸烟室应加强对吸烟的管理,做到“烟灰、烟头、火柴杆、三不落地”。

8 废弃包装物品及垃圾应随时清理,放到指定地点,闭店前将垃圾桶清空,各企业的纸壳存放处应当晚清除。

9 每天下班后,认真清场,关闭好门、窗,切断火源、电源、气源,确认安全后,上报保卫处后撤离。

第6篇 某餐饮场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装饰、装修必须使用不燃材料,不准使用pv板、木龙骨吊棚。

2 设专职安全员,每天必须对可燃气体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全面检查,发现气体泄漏时,立即关阀通风禁明火,及时修复,经消防科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3 禁止在就餐区内吸烟,前台严禁使用明火。

4 后厨宜使用自动点火炉具,非自动点火的炉具应采用点火器点火,先点火后开气,严禁使用流动火源就近引火。

5 油炸食品时,锅内油量不准超过三分之二,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做到人走火灭、人走阀关,操作时必须合理控制煤气,使煤气充分燃烧。

6 闭店后应将炸完调料油的干调料清除到室外,防止自燃着火。

7 厨房内使用的绞肉机、切菜机、和面机等电气设备不得过载或带病运行,并采用防潮电气设备做好接地保护。

8 厨房内排烟罩必须每日擦拭一次,烟道每二个月清洗一次。

9 厨房内除配置灭火器外,还应配置防火毯,用来扑灭油锅火灾。

10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关闭厨房灶台最末端的2级阀门。切断气源、火源、电源,确认安全无火险后,方可离开。酒店负责人要对厨房、餐厅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记录,以确保夜间安全。

11 夜间关闭煤气房总阀门。

第7篇 职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防毒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发生。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防毒管理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程序:

1.一般要求: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

(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12)生产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13)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5)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16)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17)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20)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21)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22)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1)防爆泄压。

①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②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③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④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⑤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⑥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⑦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⑧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3)防止氧含量超标。

①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②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③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防火措施。

①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②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③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5)防静电放电。

①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a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b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c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d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②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③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④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⑤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⑥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⑦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6)贮运设施

①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③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④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⑤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⑥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7)物料排放。

①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②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③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④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消防设施。

(1)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2)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3)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5)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6)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8篇 s饭店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营业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气雾杀虫剂、花露水等)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照性质分类、分开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品名、危险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9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办法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10篇 企业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易燃易爆的管理,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强化消防与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责任者:各部门、各车间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车间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生产车间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车间动火和电气焊机使用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设备管理制度。

4.1.20 消防设施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车间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

4.1.21 公司内所用员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如使用压缩气体钢瓶,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相关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2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 生产、贮运、运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3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公司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公司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公司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规定防尘、防毒安全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

3、责任人:研发部、生产管理部

4、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1.2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4.1.3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4.1.4公司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

4.1.5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4.2 新产品及新建设项目

4.2.1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4.2.2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

4.2.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4.3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4.3.1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如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4.3.2生产过程中,如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3.3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4.3.4如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4.3.5如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3.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4.3.7如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

4.3.8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厂。

4.3.9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4.3.10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跟踪进行岗位的监测化验分析,并记录检测结果,上报分管部门。

第11篇 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在职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一条提高公司员工的防火意识,全体人员必须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处理火警的原则为必须主人为任何火警的信息都是真的,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察看或扑救。

第二条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第三条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学习,或外请专家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

第五条公司安全负责拟定培训计划,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第六条消防培训内容

1.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点部位:配电室、化验室、仓库、磷储槽、财务室、宿舍楼、食堂等。

2.了解公司各种消防设施的布局情况和应急使用方法。

3.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及自救知识和技能。

4.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七条公司安全员职责

1.贯彻国家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司情况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研究和督促整改消除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3.组织制定管理标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防火检查类别

1.安全员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指出并加以处理。

2.各级员工分级检查。第一级是各班人员每日自查;第二级是班长重点检查;第三级是公司领导全面检查或独自进行抽查。

第九条防火检查的内容

1.员工对防火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2.各部门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防火设施是否完善。

3.各部门人员是否扫安全防火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4.各种设备、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是否符合防火的安全要求。

5.各种防火设施的摆放位置、数量是否够和合理。

第十条公司员工一旦发现有火警,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沙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一条 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安全员开展扑灭工作。

第十二条 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应立刻通知119。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规范、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物品包装标志(gb190-85)》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随用随领,责任到人,所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部分要及时退回。

第十六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器或蒸馏过程中,如必须采用有机热载体、电热器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必须遵守化验室的安全操作程序,杜绝化验过程的安全隐患,如违反安全操作程序和要求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所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七条 装卸有毒物品时,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摔、拖、砸、重压、严禁损坏包装容器。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存放场地(黄磷、五硫化二磷等)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时须经厂长或班组长签字,仓管人员按签字数量领取。化验室的有毒有害试剂必须由仓库设专门储藏地点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使用制度,当班用多少、领多少,剩余的应交仓库保管不得过夜并监督其用量,控制扩散,对检材使用完后应即刻处置,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由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档案卡、除有设计、制造、安装资料外,对容器修理、检查检修都必须有完善的记录登记。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后如技术性能有变动的必须重新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修、管理人员应定时、定点、定项目、定容器作巡回检查并建立监视台帐,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理,对各种跑、昌、滴、漏要及时报告及时消除。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因故障紧急停用后,使用单位(班组)要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因果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再次运行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本制度于2007年3月3日起实施。

第12篇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二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

第三条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五条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六条 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七条 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八条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第13篇 电气焊作业场所防火管理规范

一、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否则禁止单独操作。

二、电气焊场所,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气焊所用的气体量,不得超过两天的使用量,乙炔、氧气瓶之间应有5米以上安全距离,与明火之间有10米以上安全距离。

三、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防火规定:

1、五级以上风天,不得进行室外电气焊作业。

2、对靠近天棚等可燃物的部位焊接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3、在高空焊接时,对下面的易燃可燃物必须加以清除或遮盖,并有专人监护。

第14篇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范本)

1. 生产车间绝不有明火出现,操作人员严禁在作业场地吸烟,一旦发现以情节轻重罚款1000元,重者公司除名。

2. 高温季节避开高温时间生产,一般在12点至15点尽量生产无危险产品。

3. 车间配备的灭火器,存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地点,并有明显标志,严禁随意挪用。

4. 车间每天要做好落手清扫工作,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 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 对灭火器材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更换,寒冷季节做好消防器材的防冻保暖工作。

7. 操作人员中配备消防员,做到消防及时、快速、准确。

8.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料排入下水道,有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的措施。

9.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应保持完好并定期检验检测。

10. 禁火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禁止进行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

11. 禁火区因检修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领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需经安保部门复查、总经理终审批准,动火前装置应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动火现场应有人监护,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严禁无动火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12.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进入禁火区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13.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14.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沙、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及时清除。

15. 作业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液,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 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场所防火管理制度(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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